6、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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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XXX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经20年月日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依据《XXXXX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经费筹集1、根据有关法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2、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定执行。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采用以下具体方式筹备:①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中提取;②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提取;③企业、组织、业主或者其他社会人士赞助、捐赠;④其他合法收入;⑤前几项收入不足以开支时,以小区内业主户为单位收取。

按物业面积和居住人数适当支付;⑥在经费特别紧缺时,也可以从物业维修基金的利息中列支。

赞助、捐赠可以用于赞助、捐赠人指定工作、活动的经费开支。

4、首次工作经费由业主(包括已入住和投入使用、未入住和未投入使用、自用、出租的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进行筹集,按物业户数以100元/户进行筹集。

筹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示栏中公告14日。

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业主姓名(名称)、房号(物业编号)、交纳金额、拒绝交纳等。

二、经费用途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会议发生费用、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及业主大会聘请中介咨询机构咨询服务费等。

三、经费的使用标准经费开支本着“收益微薄、节约主要、提倡奉献”的原则进行控制,主要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作津贴、日常工作开支。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制定具体的津贴补贴及开支、用途细则,公示后执行。

所有办公开支须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核后报销。

四、经费报销程序报销经费开支应该在发生开支后二周内完成。

报销凭证应该由经办人签字,并经主任、副主任复核后签字方可报销。

报销开支费用一律由当事人亲笔签字,禁止任何人代签或使用印章。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宁建物字〔2013〕98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0月20日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助、指导业主共同管理活动,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提供倡导性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小组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自全体业主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设立。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之日起设立。

本市提倡根据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按幢、楼道单元、楼层或若干建筑物组成的组团等设立业主小组。

第四条业主户数较多的住宅小区,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是否设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住宅小区不再设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规则中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统称为业主大会。

第五条本市建立业主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表决。

本市建立南京物业网业主自治活动信息发布平台(),用于业主自治组织发布相关公告、通知、决定和信息。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市建立业主自治活动顾问辅导机制,市住建委在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中设立业主自治活动辅导专家小组。

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可聘请辅导专家担任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对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和业主自治活动日常运作实行专业培训与过程辅导。

新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新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新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2016新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2016年1月24日上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人大十五届四次会议上高票通过。

“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有望今年上半年正式施行。

目前南京市仍在执行2002年出台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不少专家学者认为此次新条例有很大的创新,可操作性也很强,并对后期细则的制定提出诸多建议。

物业费值不值可请机构评估“不少业主觉得物业服务差,就拒缴物业费,”一位专家介绍,此前很多纠纷,很大程度上源于“服务是否合格无人界定。

”本次通过的“条例”一大亮点是: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都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标准及质量、费用测算、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进行评估,并出具全面的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告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法院判定业主败诉,第三方评估报告也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赵健表示。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产权制度博导朱宪成教授建议,在具体操作时,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可以做成“小而专”,如不同的机构,可只针对保洁服务做评估,或针对安保方面做评估。

房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担责现实生活中很多物业纠纷和矛盾,与开发商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密不可分。

如建筑质量比较差、配套设施设备不健全、开发商承诺的售后维修服务和物业服务不兑现等。

“房屋漏水,本是开发商要解决的问题,结果开发商将责任推给了物业公司,业主因此而拒缴物业费的也不是少数。

”某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只有在“条例”里明确开发商的责任,矛盾才能减少。

此次“条例”中明确了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并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物业保修金将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告

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告

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告引言尊敬的业主们: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本次公告旨在向大家汇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

以下是详细的使用情况说明。

1. 经费使用情况概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共计xxx元,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支出:1.1 会场租赁费用为确保会议的顺利召开,我们花费了xxx元来租赁适合规模的会场。

在选择会场时,我们充分考虑了会议所需的场地面积、设施设备、交通便利等因素,并选择了一家地理位置优越、设备齐全的场地。

1.2 设备租赁费用为提供高质量的会议体验,我们租赁了一些必要的设备,并花费了xxx元。

这些设备包括投影仪、音响设备、桌椅等,用于会议现场的演示和参会人员的舒适体验。

1.3 印刷品制作费用为了让业主们更好地了解会议的议程、议题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我们印制了相关资料,并花费了xxx元。

这些印刷品包括会议日程安排、议题说明、投票表决表格等。

1.4 媒体推广费用为了提高业主们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我们进行了一定的媒体推广活动,并投入了xxx元。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在社区公告栏、小区电子屏幕、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会议信息,以便更多的业主了解并参与到会议中来。

1.5 会议材料费用为保证会议的有效进行,我们提供了一些必要的会议材料,并花费了xxx元。

这些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笔记本、签到册等,用于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的签到以及交流沟通等。

1.6 其他支出除了上述列举的费用外,还有一些与会议筹备相关的其他支出,共计花费了xxx元。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差旅费、餐饮费等方面,以确保筹备团队的工作顺利进行。

2. 经费使用的原则和程序为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我们遵循了以下原则和程序:2.1 合规使用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我们始终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所有支出都合规合法。

2.2 公开透明我们定期组织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公示栏、电子屏幕等公共场所公示审计结果,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步骤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步骤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步骤首次业主大会是新建小区或者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的一次重要会议,是业主了解小区管理情况、参与决策、表达意见和建议的重要场合。

为了确保首次业主大会的顺利进行,下面是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详细步骤。

1.筹备委员会的组建在业主之间组成一个筹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筹备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可以通过业主投票选举或者物业委员会推举的方式确定。

2.规划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筹备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大会程序,确定大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业主。

通常,首次业主大会应选择在业主数量较多、便于集结和交流的场所举行。

3.制定议程筹备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和业主的意见,制定大会的议程。

议程的内容通常包括大会主题、开幕词、物业管理工作汇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议表决等内容。

确保议程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和有序。

4.大会通知和提案征集根据确定的日期和时间,筹备委员会向所有业主发送会议通知,并在通知中征集业主的提案。

业主可以就小区管理、维修、改善、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会议材料准备筹备委员会根据议程和征集的提案,准备相关的会议材料。

这包括大会议程、管理工作报告、提案和决议表决方式等。

6.确定主持人和记录人筹备委员会确定一位主持人和一位记录人,负责主持和记录大会的进行。

主持人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和沟通能力,记录人需要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和记录能力。

7.协调保安和服务人员为了维持大会的秩序和安全,筹备委员会需要协调保安和服务人员参与大会的组织和执行。

8.大会前的宣传工作筹备委员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小区公告栏、社交媒体、短信等途径进行大会的宣传,提醒业主参加大会,并提前提醒业主准备相关议题的材料。

9.大会的进行在大会当天,筹备委员会负责大会的整体组织和指导。

主持人按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和决策,记录人记录大会内容和决议结果。

大会期间,业主可以提出意见、发言和提问。

10.大会结果的宣布和执行大会结束后,筹备委员会负责宣布大会的决议结果,并将决议结果落实到物业管理工作中。

南京市业主大会规则

南京市业主大会规则

南京市业主大会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治管理权。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运作第五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

采用网络投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投票方式和截止时间。

第九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至九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四)负责业主共同利益的协调和处理;(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缺位时,由业主大会补选。

补选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结束。

三、业主大会的决策和执行(一)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二)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三)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四)改建、重建共用设施设备;(五)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目的;(六)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开展经营活动;(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督促其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四、业主大会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业主共同利益的合理、有效使用。

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方案

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方案

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方案为了加强XX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依照《民法典》中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在行宫东街街道办指导和协助下成立了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首次筹备经费依法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建设单位破产清算中,相关程序尚待确定,筹备业主大会经费暂面向业主筹集募捐,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请求住建局和街道办主管部门协助下完成经费申报流程。

依据《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等原则,募捐活动严格执行公开募捐方案,通过线上线下公开接受捐款,公开捐款流程,公示捐款明细,接受了业主、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募捐活动公开、透明、有序开展。

为提高捐款以及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并消除业主们对捐款可能产生的一些疑虑,本次筹款活动完全是自愿性质,所筹集的款项将用于筹备业主大会的各项工作。

对于"筹备业主大会经费募捐",要遵循六大注意事项:一、自愿募捐在业主完全自愿的原则上,大家量力而行,不论额度多寡均为对建设美好园区所做出的贡献。

二、专户储存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经筹备组及部分业主代表开会讨论,筹备组尚不具备开设账户资质,暂委托XX业主小喇叭(微信账号)代为收款、付款、暂时保管(如发生变更托管账户另行及时通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待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后,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审计后移交到业主委会专用账户。

筹备资金所有权归捐赠者所有,托管账户无权自行挪用、支出,使用资金需经筹备组及监管业主审核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专款专用严格用于“筹备业主大会”所产生的相关经费,不作其他任何用途;必须在公众号上和业主微信群及时、详细地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4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4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4)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6(三)统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四)建立完善分级培训辅导体系,促进业主自治和物业行业技术进步;(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会同专业经营单位制定相关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七)制定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物业服务标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统一招标投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等配套实施办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六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三)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五)指导、服务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决定;(七)负责房屋安全、房屋租赁等监督检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二)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业主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自治活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四)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工作:(一)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燃气等监督检查;(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住宅加装电梯的备案;(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无照经营、乱设摊点、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监督检查;(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养犬、车辆停放等开展监督检查,并协助开展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督检查;(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八)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监督检查;(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等监督检查。

南京市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及流程

南京市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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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宁房物[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宁房物〔2009〕70号)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业主委员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召开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第二章业主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已实际入住的商品房预登记的权利人)。

第五条业主可以行使下列管理权:一、通过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按程序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对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制止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十一、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

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

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业主大会是由小区业主共同参与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旨在讨论小区管理、维护和发展的各项事宜,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理解,推动小区的良好发展。

为了顺利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十分重要,其中筹备经费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业主大会筹备的各项经费。

首先,业主大会筹备的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场租赁费:业主大会需要一个合适的场地来召开,通常会选择一个能容纳所有业主的会议厅或者大型活动场地。

因此,会场租赁费是必不可少的,费用会视场地的大小和地段而有所不同。

2.设备租赁费:业主大会需要使用一些设备,例如音响、投影仪等等,以方便信息传递和展示。

这些设备通常需要租赁,因此也需要有相应的经费用于支付租赁费用。

3.宣传费用:为了让业主们充分了解大会的重要性和议题,宣传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这包括制作宣传海报、印制宣传材料、发布公告等等,所以宣传费用也是不可避免的一项开支。

4.物资采购费:大会期间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饮料、食品、文具用品等,以及纸张、投影幕布等物资供使用。

这些物资的采购费用也需要纳入经费中,以保证大会期间的需要。

5.工作人员费用:为了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可能需要雇佣一些工作人员来提供支持,例如接待员、保安人员等。

这些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也需要作为经费预算的一部分。

除了上述的主要费用外,还有一些可能的额外费用需要考虑:1.嘉宾邀请费用:如果有一些重要的嘉宾受邀出席大会,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邀请费用,以及相应的差旅费用和招待费用。

2.其他不可预见的开支:在筹备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可预测的困难或状况,需要额外的经费来应对。

因此,建议在经费预算中留出一定的备用金,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最后,为了确保经费的使用情况透明公开,建议组织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之后,对筹备经费进行一个简要的总结和公示。

这可以提供给业主们一个清晰的了解,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组织的透明度和负责任。

总之,业主大会的筹备经费不仅体现了较高的经济投入,更体现了业主们对小区发展的重视和参与度。

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

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

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中文文章】【主题: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导言:业主大会是一个重要的组织机构,旨在协调和处理共有财产管理、权益保护以及业主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等事务。

作为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的一部分,筹备金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深入探讨业主大会筹备金的科目,从浅入深,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复杂的话题。

一、业主大会筹备金的概念与作用筹备金又称为筹备基金,是指为了组织和召开业主大会而向所有业主征收的一笔费用。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支持业主大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如会议场地租赁、设备购买、印刷物制作、文件复印等。

筹备金也有助于扩大业主大会的影响力,提高业主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明确筹备金的科目和使用是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中重要的一环。

二、业主大会筹备金的科目配置原则与实际操作1. 费用科目的设定为了保证业主大会筹备金的使用透明和规范,筹备金应设立专门的科目进行记录和核算。

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将筹备金分为以下几个科目:1) 会议费: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会议设备租赁费、会议材料印刷费等。

2) 会务费:包括会务工作人员薪酬、会务活动的组织费用、会务活动的宣传费用等。

3) 杂项费用:包括文件复印费、通信方式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2. 科目的使用与核算为了确保业主大会筹备金的合理使用和科学管理,需要建立科目使用和核算的制度。

具体操作包括:1) 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用于记录筹备金的收入和支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转的透明。

2) 每笔费用发生后,及时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的发票和单据,由会务组织负责人审核后进行报销。

3) 定期对筹备金进行总结与回顾,包括对筹备金的使用情况、余额、收支情况等进行仔细核算,及时向业主大会汇报。

4) 根据历年的筹备金使用情况,调整科目配置,确保科目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三、对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的个人观点与理解对于业主大会筹备金的科目配置,我认为应该更加细化和明确,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增加科目,如媒体宣传费用、会议礼品费用等。

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

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

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摘要:一、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的概念与意义1.定义筹备金科目2.分析筹备金科目的作用与意义二、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的管理与使用1.筹备金科目的管理原则2.筹备金科目的使用途径三、筹备金科目在我国的实践与挑战1.我国筹备金科目的现状2.筹备金科目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四、优化筹备金科目的建议与策略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加强业主参与和监督3.提高筹备金使用效率正文:一、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的概念与意义1.定义筹备金科目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是指为筹备业主大会和相关活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这笔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业主大会的会议场地、会议用品、宣传费用等开支。

2.分析筹备金科目的作用与意义筹备金科目对于保障业主大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筹备金为业主大会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确保了大会的物质筹备;其次,筹备金科目的设立有助于提高业主参与大会的积极性,增强业主之间的凝聚力;最后,筹备金科目有利于推动业主大会发挥监督和管理物业公司的作用,保障业主的权益。

二、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的管理与使用1.筹备金科目的管理原则筹备金科目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筹备金应严格按照大会开支范围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大会筹备及相关活动。

(2)预算控制:对筹备金的使用进行预算管理,确保资金支出在可控范围内。

(3)透明度:筹备金的使用情况应向业主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2.筹备金科目的使用途径筹备金科目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议场地租赁费用:为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需租赁合适的会议场地。

(2)会议用品采购:包括会议桌椅、音响设备、投影仪等必要用品。

(3)宣传费用:包括大会通知、宣传海报、宣传资料等制作及发放。

(4)其他相关费用:如交通、住宿、礼品等。

三、筹备金科目在我国的实践与挑战1.我国筹备金科目的现状在我国,业主大会筹备金科目逐渐得到重视,许多小区已开始实施。

然而,筹备金科目的管理使用仍存在一定问题,如资金使用不透明、缺乏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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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之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

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的住宅小区,可以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补缴。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第七条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八条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二)社区证明材料;
(三)经筹备组盖章和筹备组组长签字的领款凭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

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审议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
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三条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二)业主大会批准首次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报告的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提供筹备组关于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三)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首次筹备经费如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用于业主大会换届改选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业主组织运行的其他需要。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后,应当及时将账户设立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将首次筹备经费结余部分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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