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易错知识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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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错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错题知识点

《担保法解释》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复员费不应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当事人临时提起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1998年12月2日高检对此问题的批复,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才终了的行为,属于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直接适用现行刑法,而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66页Word版)国家司法考试各科易错知识点总结

(66页Word版)国家司法考试各科易错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各科易错知识点总结商法1. 注意“过半数股东表决权”和“过半数股东”,“全体股东”和“其他股东”“出席的股东”。

老是看茬!2. 公司登记机关就是工商局,只要股东姓名,没有出资,不需要股东名册3. 公司的资产评估还是要专门机构评估的,不能协商作价。

区别评估,验资4. 增资瑕疵,高管以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连带5. 董监高任职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5 年,公司没了个人责任3 年,较大到期债务6. 股东代位诉讼:董监高害公司。

董高找监事,监事找董事。

以自己名义提诉讼。

有限公司无要求,股份要180 日+1%,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害公司的人7. 对比:对于董事会决议,认为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以自己名义做原告,公司为被告8. 一人公司不是人和公司9. 股东不得以劳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10. 创立大会针对募集设立11. 股款募足后30 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召开前15 日公告12. 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参加方可举行,决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3. 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14. 董事长和高管都是董事会选。

股东会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董事监事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中职工代表不少于1/315. 监事任期=3 年,董事任期≤3年16. 股东会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选定)-监事会-1/10 以上表决权股东(股份90 日+10%)17. 董事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选定18. 该死不死延期经营只要过半数通过即可,股东反对的60 日协商,90 日诉讼,均从决议通过之日起算19. 股份公司要求收回股权只有反对合并分立,6 个月转让或注销,并且没有诉权(有限公司有)。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6 个月转让或注销。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1、单纯知情不举的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依法应当通知其家属。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5、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案外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无关财产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7、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8、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9、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10、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

11、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不适用假释犯。

法院对假释犯,不能宣告禁止令。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12、刑讯逼供罪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情况,应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13、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89条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89条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80条1、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也可能被判缓刑2、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3、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无论何时发现均撤销缓刑4、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假释5、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2分之一,无期的,不能少于十年6、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7、假释只适用于有期和无期8、累犯,以及因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9、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假释决定之日起10、有期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的10年11、只要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均应撤销假释,先减后并141、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期满后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不得撤销假释,不得并罚,另行判决12、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假释之日13、行为人购买假币使用,构成犯罪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14、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15、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16、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定盗窃,从重处罚17、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18、除了绑架和抢劫,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都是只能包含轻伤害;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或杀人,同前罪不并罚19、民事赔偿与罚金或没收财产冲突时,民事赔偿优先20、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1、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人,不可能构成累犯22、军警人员持枪抢劫不是从重处罚情节23、假释考释期内犯新罪,如符合条件,该新罪仍可适用缓刑24、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25、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26、如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内,仍可行使这些权利27、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经过的考验期一律归于无效28、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并罚29、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返叛逃罪的,从重处罚30、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择一重处罚31、先徇私,后收受贿赂,并罚32、索贿后,徇私的,并罚33、盗窃真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成立盗窃罪34、盗窃真信用卡在银行柜台适用,成立盗窃罪35、盗窃假信用卡在ATM机取钱,成立盗窃罪36、盗窃假信用卡在银行柜台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是假卡,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37、甲盗窃真信用卡,交给乙使用,乙无论怎么用,均为盗窃罪共犯38、甲盗窃真信用卡,甲告诉乙是捡到的,乙在ATM机上用,甲乙均为盗窃罪;乙在银行柜台使用,甲乙均为盗窃罪,两种情况均成立共犯39、甲盗窃真信用卡,透支的,不属于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司法考试中易错考点集萃

司法考试中易错考点集萃

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奸淫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强奸中,被害人承诺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

法考真题易错题及答案解析

法考真题易错题及答案解析

法考真题易错题及答案解析法考,即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证书之一。

而在法考中,易错题往往是让很多考生头疼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法考真题中一些常见的易错题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法考。

一、案例分析类题型案例分析类题型是法考中常见的一类题型,需要考生根据给定的案例材料进行分析判断。

在解答这类题目时,考生要注意细节,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

例如,一道案例分析题的题目如下:李某购买了一台手机,但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手机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李某要求退货退款,但手机店拒绝了他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吗?对于这道题目,考生需要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

该法规定了商品质量问题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考生应该注意到,根据该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且符合法定退货退款的条件,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因此,李某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退货退款的。

二、判断推理类题型判断推理类题型是法考中常见的一种题型,常涉及逻辑思维和法律条文的运用。

考生在解答这类题目时,需要理清思路,注意逻辑推理和法条解读的准确与严谨。

例如,一道判断推理类题目如下:甲为某公司雇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警方逮捕,甲辩称犯罪行为并非自己所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是否有权将甲逮捕?对于这类题目,考生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警方在初次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行为有重大嫌疑的人进行逮捕。

而在这道题目中,甲被警方逮捕正是因为涉嫌职务犯罪。

因此,警方有权将甲逮捕。

三、填空类题型填空类题型在法考中也比较常见,需要考生根据给定的背景和问题,填写合适的答案。

对于这类题目,考生需要理解问题的要求,并运用正确的法律知识进行填写。

例如,一道填空类题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__条和第__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对于这道题目,考生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

14.自然人有息借贷是单务、有偿、实践、不要式合同;
15.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16.无行为能力人非纯获利益之外的合同行为是无效的;
17.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18.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没有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
其三,有了主体,有了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又必须研究一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
第四,一个人有了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是不是永远都要受到保护呢?为了维护一定社会的利益秩序和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因此,就有了诉讼时效的制度。
9.财团法人一定是公益性的,但社团法人既可公益性,也可营利性;
10.债权让与通知和催告不是意思表示;(法|律教育网整理)
11.两个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共同行为而非合同行为;
12.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赠与则是合同行为;
13.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但非实践合同;
第五,法律关系,为什么会产生呢?这是因为有了能够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这就是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做最重要的是行为。
第六、在法律行为中,由于一个人精力是有限的,而欲望是无穷的,因此,要更多的满足自己的欲望,就需要找一个人来代替自己去完成特定的行为,这就是代理制度。
4.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
5.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
பைடு நூலகம்
6.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基于物权的返还和基于占有的返还,前者针对无权占有,后者针对对占有的侵害。
7.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法律行为,所以事实行为不以行为能力为要件;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2020年法考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

2020年法考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

2020年法考民事诉讼法难记知识点1、(1)诉前的保全适用于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诉前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采取,当事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的法院申请;(2)在诉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或者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保全的解除需要法院作出裁定,而不能自动解除)。

2、诉讼中的保全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但是如果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执行前的保全,可以向执行法院(原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

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促使措施,因此此时一审法院对案情最了解,便于及时审查并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权利。

5、执行前的保全由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判决的执行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6、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关于调解书是否需要无独三签收的问题,关键看调解书中无独立是否承担义务,如果无独三承担义务,则需要无独三签收,无独三拒绝签收,调解书不生效。

当然,如果调解书中无独三不承担义务,则调解书不需要无独三签收。

7、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法院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以及涉外民事案件除外。

8、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制度,在执行中当事人虽然可以自行和解,但不能根据该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9、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但是存在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而二审、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10、关于调解书的再审,调解书可以再审,但不同主体对启动再审的理由不一样: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检察院启动再审——违背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提抗诉和检察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违背自愿和合法原则11、身体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解(如确认婚姻无效、确认收养无效),但诸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虽然与身份关系有关,但并非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则可以调解12、一审、二审、再审均可以撤诉;一审中撤回起诉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延期审理(一)概念延期审理,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无法在既定日期开庭或正在实行的庭审无法继续,因而审理日期顺延的制度。

(二)具体事由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一般指因为不可抗力,如出了车祸、遇到地震、交通瘫痪等。

一般性堵车不算不可抗力。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临时是指在开庭前三日内或开庭当日突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来不及处理,而影响开庭进程。

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除审判长当庭能处理的外,必须先休庭,三日内对申请实行审查处理。

理由成立的,更换审判人员重新审理,理由不成立的继续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一般来说,经过庭前准备阶段,双方证据已经固定,一次开庭就能完成庭审。

但在庭审过程中,难免出现需要查证的其他事实,导致庭审无法完结,所以要再次安排庭审。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1.程序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出具延期审理决定书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2.法律效果审理时间延长,但审理期限不变。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诉讼中止(一)概念诉讼中止,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无法继续实行或不宜继续实行,因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在于诉讼中止是程序的暂停,恢复审理日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而延期审理仅仅程序的暂缓,继续开庭的日期基本是确定的。

(二)具体事由1.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的中止(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因当事人诉讼行为水平受限导致的中止(1)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水平,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最新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最新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篇一】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一、财产上损害及非财产上损害财产上损害,指具财产价值,得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非财产上损害,指精神、肉体痛苦等不具财产价值,难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侵害财产权者,例如毁损他人具纪念性的照片、心爱的宠物时,得发生财产上损害(如物之价值的灭损)及非财产损害(精神痛苦)。

侵害非财产权者,例如伤人身体,或毁人名誉,亦得发生财产上损害(支出医药,或因名誉被毁致遭解聘)及非财产损害(肉体精神痛苦)。

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系我国民法上的法定分类,具重要的意义。

无论何种损害,均应恢复原状。

财产上损害不能回复原状者得请求金钱赔偿。

但关于非财产上损害,则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始得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慰抚金)。

二、所受损害(积极损害)及所失利益(消极损害)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

此系财产上损害的分类。

所受损害又称为积极损害,指既存财产减少的损害,例如身体健康受侵害因为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所失利益又称为消极损害,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损害。

三、履行利益的损害及信赖利益的损害关于法律行为,损害可分为履行利益及信赖利益的损害。

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指于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务人履行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务时,债权人可获得的利益。

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指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所受损害。

四、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学说上有将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及间接损害,此系基于因果关系而为分类。

直接损害,指因侵害行为对权益本身所肇致的损害,例如伤害身体,毁损某车,学说上又称为具体损害或客体损害。

间接损害,指因对权益侵害的作用于被害人财产所生的损害,例如伤害某人,致其不能工作,收入减少;毁损某车(货车或计程车),致其不能营业,学说又称为财产结果损害。

【篇二】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一、不可抗力(一)法律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精选」【问题1】假币罪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都包括哪些情形?【回复】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行为人仅仅是持有假币、没有使用假币,这就构成选择性罪名,即持有假币罪。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行为人既持有假币又使用假币,此时是选择性罪名一罪,即持有、使用假币罪,具体的数额是累计计算的。

(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比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这里就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此时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伪造货币后又走私的,老师认为是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处罚。

理由是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后又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

走私假币又在国内贩卖假币的,老师认为以走私罪定罪处罚。

依据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比如,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即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问题2】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回复】两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2)行为手段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司法考试(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她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国家司法考试(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它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能够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学度教育网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司法考试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她人,至于是否有唆使她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她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她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国家司法考试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法考总结错题知识点

法考总结错题知识点

法考总结错题知识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考中常见的错题知识点有哪些。

根据我的经验和统计,法考中常见的错题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理论知识掌握不牢固在备考法考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学理论知识,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法律适用和解释等内容。

在这些理论知识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能比较抽象和晦涩,容易造成混淆和错误。

二、法律适用和解释不熟练法考中的大部分题目都是针对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进行适用和解释,而这些过程需要我们对法律条文和相关理论知识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如果我们对这些内容不够熟悉,很容易出现错误。

三、判断题和分析题理解错误在法考中,有相当一部分题目是判断题和分析题,这类题目需要我们对案例和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的理解和分析,而如果我们对问题的理解出现偏差,就容易导致答案错误。

四、案例分析和法律逻辑推理不够严谨在法考中,常常会有需要做案例分析和法律逻辑推理的题目,这类题目需要我们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

如果我们对案例和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推理不够严谨,就容易出现错误。

以上就是我总结的法考中常见的错题知识点,接下来我将结合这些知识点,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首先是理论知识掌握不牢固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解决:1. 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掌握。

理论知识是我们进行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基础,如果我们对这部分知识掌握不牢固,就会出现错误。

因此,我们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和掌握这部分知识,可以通过课堂学习、专业书籍阅读和知识点总结等多种方式来加强掌握。

2. 多做理论知识的练习题。

通过做大量的理论知识练习题,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部分知识,从而提高解题的准确率。

在练习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自己的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和提高。

3. 根据实际案例来理解和应用理论知识。

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案例来进行理解和应用,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握和理解理论知识,提高解题的准确率。

蒋四金课程-独家整理-2020法考行政诉讼法速记本易错点

蒋四金课程-独家整理-2020法考行政诉讼法速记本易错点

61933358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题干: 高效便民:便民的“民”是指公民。

答案: 错误解析: 错误。

便民的民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题干: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补偿。

答案: 错误解析: 错误。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不是补偿)。

3. 题干: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信息真实,信赖保护4. 题干: 法律优先是指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

答案: 正确行政主体1. 题干: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组成部门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答案: 错误解析: 错误。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 题干: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答案: 正确3. 题干: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答案: 错误619333586解析: 错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4. 题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答案: 错误解析: 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5. 题干: 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篇一】XX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逃税罪1.行为方式(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逃税。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行为主体纳税人(5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和“扣缴义务人”(只要求数额5万元以上)。

3.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而且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

(1)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税款、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05%)。

(2)已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判断: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

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错误,必须补缴税款、滞纳金,且已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篇二】XX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一、走私武器、弹药罪1.走私对象:“武器”、“弹药”(1)武器:不包括仿真武器。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如果仿真枪支经鉴定符合武器标准的,成立本罪。

(2)枪支:包括散件。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

【导语】2020年备考已经开始,初次考试的考⽣难免出现畏惧困难的情绪,为帮助⼴⼤考⽣提升学习效率。

整理了“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篇⼀】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具有明⽂规定的法律效⼒并且直接作为法律⼈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

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是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件。

(⼀)宪法 宪法是⼀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的法的渊源。

它是权⼒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民。

(⼆)法律 法律有⼴义、狭义两种理解。

⼴义上讲,法律泛指⼀切具有法律约束⼒的规范性⽂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件。

这⾥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仅次于宪法。

关于狭义上的法律,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全国⼈⼤及其常委会的⽴法权限 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物保护法、商标法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全国⼈⼤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 根据《⽴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民代表⼤会、⼈民政府、⼈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产⽣、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治制度、特别⾏政区制度、基层群众⾃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征⽤;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司法考试常见易错考点

司法考试常见易错考点

1、经济法易错点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3、《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4、只有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产品损害的,生产者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仅仅生产缺陷产品,并未造成人身、他人产品损害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5、申请设立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本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6、《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7、《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界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8、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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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易错知识点精选
2017司法考试易错知识点精选
【问题1】请问法律上周岁的计算是什么样的,虚岁周岁分不清,法律上有无严格界定?
【回复】虚岁只和过年有关,周岁只和生日有关出生时1虚岁,
0周岁过完春节长一虚岁,过完生日长一周岁虚岁=今年-出生年+1
周岁=今年-出生年(已过生日)(未过生日还要-1)虚岁,周岁传统都
用农历计算在过年到生日期间虚岁-周岁=2(即虚两岁)在生日到过年
期间虚岁-周岁=1(即虚一岁)实例:出生年月:1983年5月20日农历:四月初八农历生日:2007年5月24日周岁算法:2007-
1983=24(过完生日)2007-1983-1=23(未过完生日)虚岁算法:2007-1983+1=25。

法律上的只是有关于周岁的界定,一般认为过完生日就是一个周岁。

即出生时为0周岁,出生第二年的公历生日那天过完,即生日
的第二天零时起,就开始为1周岁,以此类推。

【问题2】甲丧偶,一日失踪。

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乙。

1、在2年后,其父母丙宣告其失踪。

请问:在宣告失踪前,宣
告失踪后未宣告死亡前,乙的监护权是谁(若没有其他的近亲属)?
2、若甲乙没有近亲属,甲的债务人申请其失踪,请问:在宣告
失踪前,宣告失踪后未宣告死亡前,乙的监护权是谁?
【回复】1.应由甲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2.这里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问题3】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回复】是两个罪名。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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