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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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区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x〕45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xxx 政办发〔xxx〕2号)和《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xxx〕4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指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相关设备设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xxx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包括驻我区中央、省属、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为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应针对自身的不同特点,理清工作思路、创造条件、因企制宜、因企施策、分类处理,积极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自主协商相结合。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根据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市政办发〔xxx〕48号文件要求,双方分歧较大且无法协商一致时,由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引导,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裁定,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和按时完成。

(三)坚持维修改造经济可行。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原则上先移交、后改造;经交接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先改造、后移交。分离移交费用,由交接双方根据xxx市制定的维修改造标准,在不低于xxx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前提下协商测算。

(四)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推进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同时,统筹进行自备井拆封、供水并网及拆除小锅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切实维护好移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移交期间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服务水平不下降。

三、工作目标

(一)按照市政办发〔xxx〕48号文件要求,x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

(二)分离移交完成后,各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

四、经费保障

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一)驻我区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办发〔xxx〕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驻我区省属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xxx政办发〔xxx〕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驻我区市属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市政办发〔xxx〕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接收单位

按照市政办发〔xxx〕48号文件要求,由以下单位作为碑林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接收单位:

(一)供水业务和资产,移交至xxx水务集团。

(二)供电业务和资产,按照实际供电关系移交至国家电网xxx 供电公司或xxx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三)供气业务和资产,移交至xxx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供热业务和资产,由国有集中供热企业实行市政集中供热的,移交至该国有集中供热企业;由非国有集中供热企业实行市政集中供热的,与物业资产捆绑移交至xxx华衡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自备锅炉集中供热的,原则上应当实施改造接入市政集中供热系统,接入市政集中供热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与物业资产捆绑移交至xxx

华衡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五)物业资产,应包括移交的职工家属区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未出售单位产权公房以及移交企业为职工家属区正常管理运营提供保障的物业办公用房和配套用房、未出售单位产权车库及门面房等地上和地下的相关国有资产,移交至xxx华衡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原则上随同物业资产移交至xxx华衡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六、资产处置与人员安置

(一)资产处置。分离移交涉及的国有资产,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xxx〕62号)的规定,无偿划转至本工作方案确定的国有接收单位。由移交企业按照国办发〔xxx〕45号文件、xxx政办发〔xxx〕2号和市政办发〔xxx〕48号文件的规定,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报请隶属的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备案;多元股东的移交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二)财务处理。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方式和结果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的,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三)妥善安置人员。移交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涉及的移交

企业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按照xxx市确定的从业人员接收标准,自行协商接收安置。无法接收的人员,按照国办发〔xxx〕45号文件规定,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七、组织领导

区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中央、省属和市属国有企业在我区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维修、改造和移交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城管、卫生等部门减免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占道、控道、绿地、卫生防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协调配合本辖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属、市属企业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维修、改造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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