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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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SPS协议

SPS协议

SPS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由于GATT和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约束力不够,要求不具体,为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了SPS协议,它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 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

主要内容:第一、采取“必需的检疫措施”的界定1.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只能限于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2.应以科学原理为根据(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

如缺少足够依据则不应实施这些检疫措施;3.不应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缔约国成岐视;不应构成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第二、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是国际间检疫的协调基础。

第三、有害生物风险性分析(简称PRA):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恰当的检疫保护水平,检疫措施应考虑对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性。

要获得生物学方面的科学依据和经济因素。

第四、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第五、检疫措施的透明度。

第六、等同对待。

第七、双边磋商和签订协定。

第八、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或差别待遇:各成员国在制订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较长的适应期,并提供技术帮助等。

第九、磋商和争端解决: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由专家组、技术专家咨询组或向有关国际组织咨询进行解决。

第十、管理:成立SPS委员会,负责执行和推动各缔约国执行SPS协议,发挥磋商和协调作用。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 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英文)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英文)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 SPS协定)SPS协议全称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成果。

Members, 各成员:Reaffirming that no Member should be prevented from adopting or enforcing measures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se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 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Member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 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Desiring to improve the human health, animal health and phytosanitary situation inall Members;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Noting that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re often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bilateral agreements or protocols;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Desi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f rules and disciplines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adop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ir negative effects on trade;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Recognizing th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ha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can make in this regard;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Desiring to further the use of harmonized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between Members,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developed by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cluding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the International Office of Epizootics, and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rganizations operating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without requiring Members to change their 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of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Recognizing that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 may encounter special difficulties in complying with the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of importing Members, and as a consequence in access to markets, and also in the formul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their own territories, and desiring to assist them in their endeavours in this regard;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Desiring therefore to elaborate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GATT 1994 which relate to the use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particula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X(b);(1)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Hereby agree as follows: 协议如下:Article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总则1. This Agreement applies to all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which ma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ffect international trade. Such measures shall be developed and appl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动物防疫合同模板

动物防疫合同模板

动物防疫合同模板甲方:(出租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乙方:(承租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的动物进行防疫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一、动物种类及数量甲方同意出租给乙方以下动物进行防疫工作:种类:_______数量:_______只/头二、租赁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______(日期)止。

三、动物的使用及管理1.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在动物的健康管理、环境卫生和饲养管理等方面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生存。

2. 乙方应确保动物不受伤害、虐待等恶劣待遇,如发现动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

3. 乙方应将动物饲养在符合卫生条件的场所,确保动物的饮水、饲料安全卫生,避免发生动物传染病。

四、动物防疫工作1. 乙方应按照相关防疫法规和法律要求,对租赁的动物进行防疫工作,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

2. 乙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动物送检疫,及时接受防疫部门的检疫工作,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

3. 如有动物出现传染病症状或死亡情况,乙方应立即报告当地防疫部门,并按照其要求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4. 乙方应对动物进行定期的体检、消毒等工作,确保动物健康。

五、动物的归还1. 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按时将动物交还甲方,并交接动物时应附上动物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

2. 动物在租赁期限内如有损坏、丢失或死亡情况,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合同终止1. 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可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合同。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协议,如不按时将动物交还、不进行防疫工作、对动物进行虐待等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1. 合同变更: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2. 合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实施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动植物检疫保证书

动植物检疫保证书

动植物检疫保证书本文旨在出具一份动植物检疫保证书,以确保所运输的动植物不会对目的地国家的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以下是保证书的内容:一、编号:QUAR/2022/001本保证书编号为QUAR/2022/001,适用于本次动植物运输。

二、动植物种类及数量:本次运输的动植物种类包括10头牛和50只鸟,如下所示:1. 牛:品种-荷斯坦奶牛,数量-10头;2. 鸟:品种-鸽子,数量-50只。

三、动植物检疫证明:本保证书附带以下检疫证明文件:1. 动物卫生检疫合格证明:经过兽医鉴定,上述10头荷斯坦奶牛健康并符合运输要求;2. 植物卫生检疫合格证明:上述50只鸽子经过植物检疫部门检验,健康并符合运输要求。

四、运输要求:为确保动植物运输的安全和健康,以下是本次运输的要求:1. 运输工具:使用符合国际运输标准的专业动植物运输车辆进行运输;2. 运输过程中的保护措施:确保适宜的温度、通风、光照等条件,以及提供充足的饮水和饲料;3. 隔离要求:运输途中,动植物应隔离并避免与其他动植物接触,以防传播疾病。

五、责任与赔偿:1. 运输方责任:运输方应按照运输要求妥善安排运输过程,并确保动植物的安全及健康;2. 检疫部门责任:检疫部门将对动植物进行检疫,并出具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3. 若由于运输方的疏忽导致动植物受伤或死亡,运输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有效期限:本动植物检疫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天。

七、其他条款:1. 本保证书适用于一次动植物运输任务,不可用于其他用途;2. 如有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敬请遵守动植物检疫法规,并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动植物的运输和检疫工作。

希望双方能够共同努力,保障动植物的健康与安全。

谢谢!长沙动植物检疫办公室。

动物检疫合同模板简单

动物检疫合同模板简单

动物检疫合同模板简单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鉴于乙方拟引进或出口的动物需要进行检疫处理,为保证动物的健康和安全,甲方与乙方就进行动物检疫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动物:指乙方引进或出口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畜、家禽、宠物等。

1.2 检疫费用:指动物进行检疫处理所需支付给甲方的费用。

第二条检疫程序2.1 乙方应在引进或出口动物前,提前向甲方申报动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地等相关信息,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疫处理。

2.2 检疫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检疫、健康证明、疫苗接种等,具体检疫程序由甲方根据动物种类和检疫要求确定。

2.3 如经检疫后发现动物存在疾病或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动物进行进一步处理或拒绝进口/出口。

第三条检疫规范3.1 乙方保证提供的动物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导致检疫处理不当,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 乙方应配合甲方检疫人员进行检疫工作,保证检疫程序的顺利进行。

3.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检疫费用,并确保检疫程序及时完成。

第四条责任及风险4.1 乙方承担动物的健康和安全责任,如因动物检疫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2 甲方在检疫过程中应尽职尽责,但对于因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未配合检疫程序导致的问题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承诺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六条其他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动物检疫程序结束。

6.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双方协商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动物检疫合同模板,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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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的确定
所谓风险评估, 所谓风险评估,是指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 人类, 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 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各成员制定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建立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在进行分析评估中应考 虑有关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 虑有关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 各成员国应考虑以下因素;1.可得到的科 各成员国应考虑以下因素;1.可得到的科 学证据; 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 学证据;2,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3,有关 的检验,抽样和试验方法; 的检验,抽样和试验方法;4,特殊疾病或瘟 疫的流行; 特定病虫害的流行; 疫的流行;5,特定病虫害的流行;6,有关的 生态环境条件。 生态环境条件。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8条及附件 的规定,各成员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的过程中, 3的规定,各成员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的过程中,应遵 循下列控制,检验与批准的规则: 循下列控制,检验与批准的规则: 1.各成员不得在有关的控制 各成员不得在有关的控制, 1.各成员不得在有关的控制,检验与批准程序中有意延 误时间, 误时间,并且该程序应在进口产品与国内相同产品间平 等地适用。 等地适用。 2.应通知申请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 应通知申请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 2.应通知申请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 负责审批的机构应及时对申请资料予以审查, 负责审批的机构应及时对申请资料予以审查,并告知申 请者其中的不足之处。 请者其中的不足之处。 3.检验 审批的程序费用应公开, 检验, 3.检验,审批的程序费用应公开,在收费上应贯彻国民 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4.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 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 4.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必 需的要求, 需的要求,应将由于检验给进口商造成的不便利因素降 到最低程度。 到最低程度。 5.应建立对此类审批程序予以监督的复审程序 应建立对此类审批程序予以监督的复审程序, 5.应建立对此类审批程序予以监督的复审程序,以便于 对不适当的审批行为予以纠正。 对不适当的审批行为予以纠正。

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协议

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Application of Sanitary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个新协议。

其宗旨是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动物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使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对贸易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一、SPS协议产生的背景各国政府为保证粮食安全和动植物健康,在国际贸易中对商品进行动植物卫生检疫,主要目的是防止带有疫病的动植物产品进入本国境内,避免疫病传播对国内农业、生态和人民健康的危害。

因此,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实施本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GATT 1994第20条(b)款“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被作为一般例外,可以背离GATT的其他原则或规定,成为农产品贸易方面的一个极大漏洞。

随着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验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为了保护本国的农畜产品市场,利用上述条款的漏洞,采取不当的或者不科学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对其他成员产品的正常贸易施加了不合理的限制。

此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被滥用,造成事实上的一种非关税壁垒。

在GATT实施期间,农产品贸易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便由此产生。

更严重的是,GATT原有的相关条款规定存在过于笼统和难以操作的问题,从而不能有效约束成员方对这一措施的滥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SPS协议从农业协议与商品检验的相关协议中独立出来,成为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

SPS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提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要求。

二、SPS协议的适用范围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指,成员方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实现下列具体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方领土内人类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传入危害;2、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3、保护成员方领土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4、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成员方领土内造成危害。

动物检疫责任书

动物检疫责任书

动物检疫责任书尊敬的相关部门:我方(下称“甲方”)将承担以下动物检疫责任,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承担由于未按要求执行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一、监管措施:1. 甲方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并杜绝任何可能传播疾病的行为。

2. 甲方将保持与第三方检疫机构等合作单位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接受有关动物检疫工作的新规、新政策和新方法,并按照要求进行改进和落实。

二、动物健康管理:1. 甲方承诺对动物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健康管理,落实免疫、消毒、饮食等各项工作,确保动物身体健康,预防和避免疾病传播。

2. 甲方将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机制,对任何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汇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动物来往管理:1. 甲方将对进入和离开其场所的动物进行严格登记和记录,包括动物的品种、数量、来源地、去向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2. 甲方将确保动物从事相应运输时,采取适当的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保障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并防止任何逃脱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防护措施:1. 甲方将建立和落实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建立相应的消毒体系、加强饲料和饮用水的质量监控、定期检查和维修动物场所、妥善处理动物排泄物等。

2. 甲方将在动物疾病暴发时,采取紧急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报告、隔离、治疗和处置疫情,保护周边和全区域的动物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风险责任:1. 如果因甲方违反动物检疫相关法规和规定,导致动物疾病传播或者其他相关损失,甲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相关赔偿。

2. 甲方将购买相应的保险,承担风险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的利益。

六、终止责任:1. 当甲方不再担任动物检疫责任时,甲方将选择合适的机构或个人接替相关责任,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机构,避免检疫工作的中断和混乱。

本责任书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甲方不再承担动物检疫责任为止。

SPS协议1

SPS协议1

SPS协议1协议名称: SPS协议1一、目的本协议旨在确保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植物检疫措施的有效实施,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1. SPS(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健康,防止有害生物、疾病和有害物质的传播而采取的措施。

2. 国家:指签署本协议的成员国。

三、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涉及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贸易活动。

四、原则1. 透明度原则:国家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其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信息,并及时通报任何变化。

2. 非歧视原则:国家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采取任何歧视性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3. 最低限度原则:国家在制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时,应尽量减少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限制。

4. 科学依据原则:国家制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时,应基于科学依据,并遵循国际标准和指南。

五、协调机构本协议设立SPS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六、信息交流1. 国家应向SPS委员会提供有关其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信息,包括立法、规章、准则、程序和有关机构的信息。

2. 国家应及时通报任何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变化,并向其他成员国提供详细说明。

3. SPS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信息交流活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1. 国家应基于科学依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进口产品可能对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造成的风险。

2. 国家应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确保进口产品的安全性。

3. 国家应与其他成员国分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信息,并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

八、技术协助和容忍度1. 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协助,帮助其提升卫生与植物检疫能力。

2. 国家应在制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时,充分考虑产品的自然变异和生产条件的不同,确保容忍度的合理性。

九、争端解决1. 成员国应通过协商解决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方面的争端。

SPS协议1

SPS协议1

SPS协议1协议名称:SPS协议1一、背景和目的本协议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卫生标准(以下简称SPS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执行,以保障国际贸易中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并旨在促进成员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以及确保SPS措施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

二、定义1. 本协议中的术语定义如下:a) "SPS措施"指与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有关的所有措施,包括检验、检疫、认证和标准制定等。

b) "国际标准"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动植物保护公约(IPPC)制定的标准。

c) "SPS委员会"指由WTO成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SPS措施的实施。

三、SPS措施的制定与实施1. WTO成员应在制定、实施和执行SPS措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a) 以科学为基础:SPS措施的制定应基于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

b) 最小限度干预:SPS措施应以最小限度干预国际贸易,并避免不必要的限制。

c) 区域协调:成员应与相关地区组织和国际组织合作,以确保SPS措施的协调一致性。

d) 透明度和通知:成员应及时向SPS委员会通报制定的新SPS措施,并提供相关信息。

2. WTO成员应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SPS措施的有效实施:a) 建立国家SPS机构:成员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SPS措施的制定、实施和执行。

b) 风险评估:成员应进行科学风险评估,以确定SPS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c) 国际标准的应用:成员应参考和应用国际标准,除非存在科学证据证明其不适用。

d) 相关方案的认可:成员应承认其他成员的SPS措施认证和检验机构的合格性。

四、争端解决和协作机制1. 争端解决:成员应遵循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SPS措施相关的争端。

2. 协作机制:成员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包括经验分享、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等方面,以提高SPS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具体化。

它既是单独的协议,又是《农业协议》的第八部分。

简介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组成及条款《SPS协议》在WTO规则中的地位及其规范价值《SPS协议》的动态价值效应概述《SPS协议》适用中所涉具体法律问题分析展开简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

从《SPS协议》在WTO规则整体结构配置中所担当的角色和其内容独有的制度安排来看,它突出地反映了WTO各成员国努力追求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开放式贸易体制利益之间的平衡。

由此,该协议的目标被巧妙地概括为:“维护任何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当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但确保这些权利不为保护主义目的所滥用并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

”在WTO诸项协议实施六年多的时间里,《SPS协议》经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适用而得以充分的展示与检验。

由于SPS问题涉及WTO体制中一类较敏感的事务,所以,《SPS协议》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贸易纠纷都产生出了大量的、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拟从该协议本身所构想的价值功能着手,重点针对它在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中所体现的效用及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考察与探讨,旨在为中国入世后有效地遵循与利用该协议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动物检疫合同模板打印

动物检疫合同模板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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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希望委托乙方对其动物进行检疫工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
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提供的动物进行检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检查、疫情防控等
工作,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检疫工作。

二、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动物信息、疫苗接种记录、疫情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协助
乙方进行检疫工作。

三、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检疫工作,并向甲方提供检测结果和相关报告。

四、如发现动物存在疫情或其他健康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
应的建议和措施。

五、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检疫费用,并承担因动物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到期后可协商续签。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为动物检疫合同内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其他补充或修改,需另行协商并签订书
面协议。

感谢您的合作!。

sps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sps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sps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sps协议是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面临着很多安全挑战。

有些病虫如松树线虫,一旦带入进口国,很容易在进口国领土上造成危害,因此对于SPS协议的规范得到了应用。

特别在跨国贸易网站eBay上做出口贸易的卖家更需要熟悉sps协议的应用。

事实上,国际对sps协议是有一定的规范,外贸企业在使用过程中,需
要明确sps协议的目的:
实施sps协议目的
1)人类和动物健康免受源于食品的危害;
2)人类健康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病害带来的危险;
3)动植物免受细菌和病害的危害;
4)完善技术要求。

关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一直以来,影响贸易的食品
安全、动植物检疫措施等,如造成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造成变相的限制等。

但考虑到sps协议措施的重要性,sps协议在WTO内设置了基本规则。

同时sps协议是WTO规则在渔业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SPS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采取“必需的检疫措施”的界定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中文版)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中文版)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免费畜牧防疫合同模板

免费畜牧防疫合同模板

免费畜牧防疫合同模板甲方:(出租方/养殖户)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乙方:(承租方/养殖场)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目的为了加强畜禽防疫管理,提高畜禽养殖效益,确保畜禽养殖场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同意将养殖场出租给乙方进行畜禽养殖,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畜禽防疫管理责任。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年,到期后可续约,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出租场地1. 甲方应保证出租给乙方的养殖场地具备充足的畜牧养殖条件,保障畜禽的生存和生长。

2. 乙方应按照出租场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场地资源,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场地环境。

第四条出租设施1. 甲方应保证出租设施的完好无损,包括畜禽棚舍、饲料设备、饮水设备等,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卫生。

2. 乙方应按照出租设施的使用说明,正确操作设施,做好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防疫管理1. 乙方应制定并严格执行防疫计划,保证畜禽的健康状况。

2. 乙方应定期进行畜禽的健康检查,并及时报告疾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3.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防疫管理的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改正不足。

第六条养殖管理1. 乙方应按照养殖规程,合理设置畜禽的饲养密度,保证畜禽的生长发育。

2. 乙方应定期清理畜禽排泄物,保持养殖场的卫生,减少环境污染。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养殖管理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改正不足。

第七条动物福利1. 乙方应关注畜禽的福利问题,确保畜禽的生存和生长环境达到一定标准。

2. 乙方应配备专业兽医,确保畜禽在疾病发生时得到及时治疗。

第八条合同解除1. 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植物检疫证书的合同6篇

植物检疫证书的合同6篇

植物检疫证书的合同6篇篇1甲方(出口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进口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植物检疫证书的签订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障双方利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合同。

一、合同目的和背景为了明确植物进出口双方责任,保障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有害生物入侵和传播,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签订本植物检疫证书合同协议。

二、定义和范围1. 植物检疫证书:指对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经过检疫检验合格后,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2. 合同涉及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种子、苗木、花卉、果实、植物零部件等。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1. 甲方责任和义务:(1)确保出口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要求。

(2)提供真实、准确的植物检疫信息资料。

(3)按照乙方要求配合完成植物检疫工作。

(4)承担因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2. 乙方责任和义务:(1)确保进口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符合进口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要求。

(2)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植物检疫信息和要求。

(3)对甲方提供的植物检疫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承担因不符合植物检疫规定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四、植物检疫程序和要求1. 甲方在出口前应当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出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日期、出口口岸等。

2. 乙方收到资料后,根据进口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审核,并向甲方提出必要的补充资料要求或检疫检验要求。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1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1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1
黄印尧;方元炜;李自强
【期刊名称】《福建畜牧兽医》
【年(卷),期】2001(023)004
【摘要】@@ SPS协议是WTO诸多协议中的一个重要协定.内容涉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的进出口规则.WTO支持各成员按照国际组织(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标准、指南和建议来制定各自的SPS协议,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并且强调这些措施对贸易的不利影响要降到最低程度,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总页数】3页(P44-46)
【作者】黄印尧;方元炜;李自强
【作者单位】厦门检验检疫局,361012;厦门检验检疫局,361012;厦门检验检疫局,361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
【相关文献】
1.从“中美家禽案”看WTO/SPS体制下中国利益的维护——兼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第5条 [J], 张超汉;张亮
2.技术创新背景下的政府管理风险刍议——以《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为例 [J], 杨向东
3.国际贸易中《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与中国相关规定的比较分
析 [J], 郭璟坤
4.卫生检验检疫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以《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协议》为例 [J], 段辉娜
5.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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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协议1

SPS协议1

SPS协议1协议名称: SPS协议11.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保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人类健康,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通过制定标准和规则,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安全食品和有害生物的侵害,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2.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之间的贸易活动。

涉及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检验检疫措施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3.定义3.1 食品安全:指食品不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并符合国家和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3.2 动植物健康:指动植物不受有害生物侵害,并符合国家和国际动植物健康标准。

3.3 SPS措施:指为了保护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而采取的检验、检疫、监测和其他措施。

4.食品安全措施4.1 WTO成员应确保其食品安全措施符合国际标准,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制定的标准。

4.2 WTO成员在制定、实施和执行食品安全措施时,应充分考虑科学证据,并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

4.3 WTO成员应通过透明的程序,向其他成员通报其食品安全措施的内容和目的,并提供相关信息。

5.动植物健康措施5.1 WTO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健康措施符合国际标准,如国际动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和国际动物卫生公约(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制定的标准。

5.2 WTO成员在制定、实施和执行动植物健康措施时,应充分考虑科学证据,并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

5.3 WTO成员应通过透明的程序,向其他成员通报其动植物健康措施的内容和目的,并提供相关信息。

6.检验检疫措施6.1 WTO成员应确保其检验检疫措施符合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气标准委员会(IEC)制定的标准。

6.2 WTO成员在制定、实施和执行检验检疫措施时,应充分考虑科学证据,并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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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4.符合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被认为符合各成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采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义务,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规定。

第三条协调一致1.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除非本协议,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2.符合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并被认为符合本协议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

3.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要有科学依据,或者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条款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

除上述外,若某措施所产生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不同于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制定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则一概不可违背本协议中其他任何条款的规定。

4.各成员应尽其所能全面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便促进在这些组织中对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个方面的标准、准则和建议的制订和定期审议。

5.在第十二条第1和第4款中提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本协议中简称“委员会”)应制定程序,以监督国际统一化进程,并在这方面和有关国际组织协同努力。

第四条同等对待1.如果出口成员客观地向进口成员表明它所采用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所采用的措施,各成员应同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为此,根据请求,应向进口成员提供进行检验、测试,以及执行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的机会。

2.各成员应根据要求进行磋商,以便就所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同等性的承认达成双边和多边协议。

第五条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1.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依据适应环境的对于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评估,并考虑到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

2.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

3.各成员在评估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以防止这种风险时,应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由于虫害或病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口成员领土上控制或根除的病虫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有关实际开支。

4.各成员在决定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一目标。

5.为了达到运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概念,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风险方面取得一致性的目的,每个成员应避免在不同的情况下任意或不合理地实施它所认为适当的不同的保护水平,如果这种差异在国际贸易中产生歧视或变相限制。

各成员应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第1、2和3款中的规定,在委员会中相互合作来制定准则,以推动本条款的实际贯彻。

委员会在制定准则时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人们自愿遭受的人身健康风险的例外情况。

6.在不违背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在制定或维持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考虑到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应确保这类措施不比要获取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贸易限制性。

7.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寻求获取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并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8.当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制定或维持的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正在限制,或潜在限制其产品出口,而这种措施不是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或者这类标准、准则或建议并不存在,则可要求其解释采用这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理由,并应由维持该措施的成员提供解释。

第六条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适用地区的条件1.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要适应当地——即产品的产地及发运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特点——不论这个地区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其部分地区,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在评估一个地区的动植物卫生特点时,各成员应特别考虑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程度、现有的根治或控制方案,以及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适当标准或准则。

2.特别是,各成员应承认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对这些地区的确定,应依据诸如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效果等因素。

3.出口成员声明其境内某些地区是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便向进口成员客观地表明这些地区分别是,并很可能继续分别是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

为此,根据要求应向进口成员提供合理的途径,以便进口成员检验、测试。

以及执行其他有关程序。

第七条透明度各成员应通知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改变,并根据附件2有关规定提供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

第八条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各成员在实施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包括批准在食品、饮料或饲料中使用添加剂,或确定污染物允许量的国家制度时,应遵守附件3的规定,并应确保其程序不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技术援助1.各成员同意促成以双边形式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这些援助尤其可以在加工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包括成立国家管理机构等领域;也可以采取建议、信贷、捐赠和转让,包括以寻求技术知识为目的的培训和设备等方式,以使这些国家能调整并遵从为达到其出口市场上的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2.当发展中国家出口成员为达到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要求而需要大量投资时,后者应考虑提供这类技术援助,以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得以维持和扩大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机会。

第十条特殊和差别待遇1.各成员在准备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

2.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允许留有分阶段采用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余地时,则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利害关系的产品较长的适应期,以维持其出口机会。

3.为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能遵从本协议的规定,委员会有权根据这些成员的要求,并视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允许这些国家对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具体和有时限的例外。

4.各成员应鼓励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

第十一条磋商和争端解决1.除非另有特别规定,经争端解决谅解解释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协议的磋商和争端的解决。

2.在本协议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专家组应征询由专家组与争端各方协商选出的专家的意见。

为此,专家组可根据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或自己主动在它认为适当的时候,成立技术专家咨询组,或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协商。

3.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不应损害成员在其他国际协议项下的权利,包括利用其他国际组织或根据任何国际协议建立的斡旋或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

第十二条管理1.现成立动植物卫生检疫委员会,为磋商提供一个经常性的场所。

它应履行必要的职能,以执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并推动其目标,特别是有关协调一致的目标的实现。

委员会应通过一致同意作出决定。

2.委员会应鼓励和促进各成员间就特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问题进行不定期的磋商或谈判。

委员会应鼓励所有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在这方面,它应举办技术磋商并开展研究,以提高在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确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污染物允许量的国际与国家制度或方法方面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委员会应在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领域同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系,以为执行本协议提供现有最佳的科学和技术咨询,并确保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4.委员会应制定程序,监督国际协调的进程及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采用。

为此,委员会应同有关国际组织一起拟定一份它认为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清单。

该清单应包括各成员对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所作的说明:哪些被用作进口的条件,或者在符合哪些标准的基础上进口产品才能进入他们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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