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展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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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龙2024年2月7日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2024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是指按照追溯编码规则对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领导,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以及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运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码规则、追溯数据传输格式与接口规范等标准,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9.食品流通企业进货查验和食品信息追溯制度

9.食品流通企业进货查验和食品信息追溯制度

食品流通企业进货查验和食品信息追溯制度一、进货查验要求(一)查验供货方资质文件:经营资质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持有同一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或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验收货物:食品应在保质期内;有正常的感官性状,无腐败、变质、污染等;包装完整、清洁、无破损;标签标识完整/清晰,与内容物一致;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与标签标示的温度要求不宜超过±3℃,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与标签标示的温度要求不宜超过±9℃,如已经解冻应拒收。

(三)记录购进的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二、供货方经营资质文件种类(一)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销售特殊食品的:营业执照,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的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四)销售其他食品或多种食品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明、与生产单位签订的采购散装熟食制品合作协议(合同)。

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种类(一)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三)进口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种类(一)产地证明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2.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等出具的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产地证明;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4.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购货凭证供货方提供的销售凭证(其中:省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供货方应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系统出具的电子销售凭证)或销售者与供货方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三)合格证明文件1.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文件;2.生鲜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光禽、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产品的动物产品合格证明(含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3.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需要)。

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追溯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立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农产品生产记录,包括种植、养殖、收获、包装等环节;(二)农产品加工记录,包括原料来源、加工过程、成品检验等;(三)农产品储存、运输记录,确保储存、运输条件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四)农产品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时间等。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确保追溯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追溯信息记录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记录以下信息,并至少保存两年:(一)农产品的名称、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三)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结果;(四)农产品的销售信息,包括购买者信息、销售数量、销售时间等。

第八条农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应当附有质量合格证明和追溯标识。

第四章追溯信息查询第九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查询平台,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查询平台查询农产品的追溯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二)未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追溯信息的;(三)提供虚假追溯信息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质量溯源规定

农产品质量溯源规定

农产品质量溯源规定一、引言农产品质量溯源是指通过采集、保存和追踪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信息,以及有关产品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验等数据,对该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过程进行可追溯的管理和监管。

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农产品质量溯源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1. 溯源标识要求:- 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企业应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标识,并确保标识清晰可辨。

- 溯源标识应包括农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产地信息等。

- 溯源标识应同时具备防伪措施,以保证溯源信息的真实有效。

2. 数据采集与保存:- 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应建立信息系统,记录与农产品质量相关的数据。

- 数据包括农产品的生产环境、使用农药和化肥情况、加工工艺等。

- 数据应定期备份和保存,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溯源分析。

3. 追溯管理与协作:- 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对农产品进行溯源管理。

- 监管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数据以进行溯源分析。

- 不同企业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以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效果。

三、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溯源的监督和管理。

-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的监督,确保农产品溯源工作的有效实施。

2. 处罚措施:- 对违反农产品质量溯源规定的企业,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

-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并公开通报。

四、推广与培训1. 推广宣传:-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溯源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知晓率和重视程度。

- 宣传应向农产品生产者、加工企业和消费者等各方面进行。

2. 培训支持:- 监管部门可组织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溯源技能和管理水平。

- 培训内容包括数据采集与保存、溯源管理和分析等方面。

五、结论农产品质量溯源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合作,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以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和消费者满意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信息记录制度,对本单位食品供应链的环节信息详细记录,确保对食品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信息记录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建立信息记录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追溯参与方应定期对信息记录文件进行更新。

二、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三、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信息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产品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账,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溯源制度-超市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溯源制度-超市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溯源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古蔺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商场(超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溯源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销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来源渠道合法、产品可追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场(超市)对经营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除外)、供货来源和质量安全等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追溯。

第三条溯源管理工作由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按照“科学随机、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溯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查验供货商资质、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

第五条商场(超市)可随机抽取经营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通过如下方式查询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信息的一致性:(一)查验供货商提供的纸质或电子信息溯源;(二)开展实地评价考察,深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供货商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看供货商经营资质、产品情况、环境卫生情况等。

(三)登陆“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查询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信息。

(四)食品有全国统一服务电话或溯源二维码的,可通过拨打服务电话及扫一扫二维码方式查询;“三品一标”农产品包装上标注有全国统一服务电话或溯源二维码的,可通过拨打服务电话及扫一扫二维码方式查询。

(五)其他可追溯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式。

第六条溯源结果为符合和不符合2种形式。

无论采用第五条所述的任何方式溯源,核实的结果与经营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信息一致的,认定为符合;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无法获取产品追溯信息的,认定为不符合。

第七条溯源结果不符合的,商场(超市)应终止与该供货商的供货协议。

XX商场(超市)2020年2月1日第一条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在购进食品时,本商场(超市)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产品可追溯。

第二条按照购进食品批次,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一、工作目标: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为重点,以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标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为抓手,紧紧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制度。

二、工作指导原则:“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管”的工作指导原则,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全程监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将质量安全理念贯穿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三、蔬菜质量可追溯制度1、实行农业投入品档案管理,加强用药安全管理,实行农药专人负责保管制度,建立了农药统一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和剩余农药回收等制度,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2、建立田间档案,推行良好农业规范标准。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积极推行建立田间档案。

档案上详细记载了从食用农产品栽培管理到产品收获、加工全程的所有活动,一旦食用农产品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就能很快从档案上查到出问题的环节。

种植前对生产基地产地环境的土壤、灌溉水、大气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保种植环境安全达标,种植过程对种子、肥料、农药实行动态监督,建立详细的出入库制度和使用档案,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间隔期,保证了生产全过程每个环节都有详细记录,并且关注了人员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3、实行包装标识,树立品牌。

在质量管理中强化产品认证和包装标识,搞好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和GAP认证及地理标志登记,加大产品品牌建设。

4、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加强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在产地实行产品质量检测,产品检测合格证后方能流出产地。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1、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定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定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二、追溯体系建设(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二)追溯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食品原料的采购信息,如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日期、采购数量、原料批次等。

2、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信息,如加工工艺、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时间、生产批次等。

3、食品的检验检测信息,如检验日期、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

4、食品的销售信息,如销售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批次等。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追溯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三、追溯信息管理(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追溯信息的记录、整理、保存和管理工作。

(二)追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四)追溯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四、追溯标识(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追溯标识,以便消费者查询追溯信息。

(二)追溯标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2、追溯码,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追溯码查询食品的追溯信息。

(三)追溯标识应当清晰、易读、不易磨损,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获取追溯信息。

五、内部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追溯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应当对员工进行追溯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追溯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与追溯体系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与追溯体系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与追溯体系规范在当今社会,人们对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越来越关注。

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也关系到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完善的溯源与追溯体系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与追溯体系,简单来说,就是能够让消费者了解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整个过程。

通过这一体系,消费者可以清楚地知道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从而对所购买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更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那么,一个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与追溯体系规范应该包括哪些方面呢?首先,是数据采集的规范。

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如种植地的土壤、水质、气候等环境信息,种子、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以及农产品的生长过程、采摘时间等。

这些数据的采集必须要准确、及时、完整。

采集的数据应该通过传感器、智能设备等现代化手段进行自动采集,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数据存储和管理也需要有严格的规范。

采集到的数据应该进行分类存储,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数据库的设计要科学合理,便于数据的查询、更新和分析。

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数据安全措施,防止数据的丢失、篡改和泄露。

数据的管理应该有专人负责,定期对数据进行审核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再者,标识和编码的规范也是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每一个农产品都应该有唯一的标识和编码,就像每个人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号码一样。

这些标识和编码应该包含农产品的产地、品种、生产日期、批次等关键信息。

标识和编码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二维码、条形码、RFID 标签等,但无论哪种形式,都要确保其易于识别和读取。

还有,信息传递和共享的规范也不容忽视。

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与追溯体系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主体,如生产者、加工企业、经销商、监管部门、消费者等。

这些主体之间需要进行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以实现整个体系的有效运转。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追溯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追溯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追溯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推广范围本制度对市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配送者及食品加工企业及食品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有效。

三、基本原则(一)监测质量、安全,追溯防范失误。

市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配送者及食品加工企业,要积极开展出产品样品检验,全面监测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并防止风险。

(二)建立追溯管理系统。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配送者及食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完整的追溯管理系统,并准备齐全、真实、时实的追溯管理文件,以备全面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及加工信息。

(三)落实卫生安全责任。

食品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卫生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受到污染,以确保食品的安全。

四、制度流程(一)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要严格遵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保证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要建立完整的追溯管理系统,并准备齐全、真实、时实的追溯管理文件,以备全面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及加工信息。

(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合格证由市内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商、经销商、配送商及食品加工企业出具,存档7年。

(四)市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配送者及食品加工企业都要定期组织抽检。

五、责任追究(一)食用农产品生产商、经销商及配送商给消费者出售的食品安全质量不合格,应按照相关法规及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二)食品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质量不合格,在处理过程中不按照规定及要求,应按照相关法规及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六、实施机构本制度由市内食品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具体执行细则由有关部门于本制度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公布,实施之日起生效,并定期进行修订。

上海市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上海市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主要食品和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食材质量追溯管理制度

食材质量追溯管理制度

食材质量追溯管理制度食材质量追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它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食材标上号码、保存相关的管理记录,从而进行追踪溯源。

以下是一个食材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一、总则为加强食材(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建立食材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保障公众消费知情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追溯要求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效识别,并在规定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确定每个(或每次)产品和服务有唯一的标识,实现可追溯性,以便及时跟踪和处理质量问题。

通过食材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材生产经营从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产品销售终端各环节的信息,实现食材从原辅料到消费者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三、追溯体系建立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文件记录,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等新技术手段,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材生产质量安全的全程可记录、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生产部负责对生产加工的产品编写批次号,质检部按批次号顺序进行检验,并填写成品检验记录。

成品库负责对销售的产品按生产批次号填写成品出货记录,销售部负责填写销售记录,注明客户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往的国家或地区、联系方式等。

质检部根据宰前检验记录、宰后检验记录、成品出货记录、销售记录填写产品销售追踪记录表,便于进行产品质量追溯。

四、追溯责任食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材生产管理的全过程记录,使之可追溯。

若在市场上发现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材,可根据标记将其从该市场中撤出。

以上仅为一个基本框架,具体的制度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食材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追溯意识和能力,确保食材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主要食品和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主要食品和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主要食品和农产品安全
信息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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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第一条,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建设,是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农业部门要推动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登门制度,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创造条件。

第三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对产出的农产品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制度。

第四条,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农产品者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的证明。

建立进销台账和索要证制度,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踪的目标。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保障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全程可追溯。

第六条,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农产品追踪溯源制度

农产品追踪溯源制度

农产品追踪溯源制度介绍农产品追溯制度是一种管理工具,旨在追踪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该制度通过采集、记录和管理生产环节的数据,使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来源、种植、养殖和加工等各个环节信息。

以下是农产品追溯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重要性1. 保障食品安全:农产品追溯制度可以追踪产品的生产来源,有助于发现和控制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2. 溯源追责:制度的采集和记录过程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建立档案,当发生质量问题时,可通过追溯进行责任追究,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3. 提升产品品质:通过追踪溯源制度,生产者能够收集到产品生长过程中的相关数据,有助于改进生产方法和管理,提升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实施方法1. 数据采集:建立数据采集系统,收集农产品生产环节中的相关数据,包括种植、施肥、农药使用等信息。

可以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如条码、RFID等进行数据采集。

2. 数据记录和管理:建立农产品追溯数据库,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追溯查询:为消费者提供追溯查询服务,通过产品的唯一标识码,查询产品的生产环节、检验报告等信息,增加产品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4. 监管和执法:加强对农产品追溯制度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

5. 公众宣传:加强对农产品追溯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增强公众对农产品的信任感。

结论农产品追溯制度的实施对保障食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和加强监管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记录和查询系统,可以实现农产品全程溯源,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可信赖的农产品。

同时,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追溯制度的认知度,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标准与规范

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标准与规范

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标准与规范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食品安全追溯技术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之一。

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标准与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标准与规范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食品安全追溯技术标准的制定1. 国家标准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标准是制定食品行业推行追溯体系的基础。

国家标准应考虑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并与国际标准接轨。

国家标准的制定应由相关的政府机构或专业认证机构负责,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充分听取消费者、生产者、科研机构以及追溯技术供应商的建议和意见。

2. 行业标准除了国家标准外,行业标准在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标准化制定中也起着重要作用。

行业标准应根据具体的食品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追溯技术标准,包括数据采集、信息管理、溯源范围等方面的要求。

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可以共同制定行业标准,以确保食品追溯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食品安全追溯技术规范的实施1. 数据采集与管理规范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规范应明确数据采集的要求和流程,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数据的采集形式可以包括条码、RFID等自动识别技术,也可以采用人工录入的方式。

同时,需要制定食品追溯数据的管理规范,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2. 溯源范围和信息公示规范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规范应明确追溯的范围,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

规范还需明确追溯信息的公示要求,使消费者能够方便查询相关食品的生产过程和流通环节,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建议1. 提高标准与规范的适应性针对不同食品行业的特点,应制定相应的追溯技术标准与规范,同时兼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一致性和互通性,实现不同行业之间的追溯数据共享。

2. 推动技术创新与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追溯技术如区块链、物联网等不断涌现。

应积极推动这些新技术与食品安全追溯技术的结合,提高追溯效率和可信度。

水果蔬菜市场农产品追溯的规定

水果蔬菜市场农产品追溯的规定

水果蔬菜市场农产品追溯的规定
1.规定目的
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水果蔬菜市场农产品的追溯制度,保障消
费者的健康权益,确保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2.追溯责任
水果蔬菜市场中的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等相关经
营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追溯责任,确保农产品的可溯源性。

3.追溯信息
追溯信息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地、生产过程、加工流程、运输环节、销售环节等相关数据和记录,并且应当保持完整、真实、可靠。

4.追溯技术
使用先进的追溯技术,例如条码、RFID(射频识别)、二维
码等,以便实现农产品追溯信息的快速有效传递和查询。

5.追溯检查
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对水果蔬菜市场农产品追溯制度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合规性。

6.追溯标识
农产品应当配备追溯标识,以标识该产品的追溯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和辨认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7.追溯披露
水果蔬菜市场中的相关经营者应当主动公开和披露农产品的追溯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8.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追溯规定的相关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保障追溯制度的有效执行。

以上是关于水果蔬菜市场农产品追溯的一些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农产品的安全性。

希望相关经营者能切实履行追溯责任,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旨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追溯的目的是通过信息化手段,追溯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实现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追溯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追溯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应遵循依法监管、全程管控、责任追溯、源头追溯、全要素追溯的原则。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第六条为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应满足以下要求:1. 确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2. 确定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3. 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的信息化平台和技术支持系统;4. 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的标准和规程。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应包括以下环节:1. 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追溯;2. 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追溯;3. 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追溯;4. 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追溯;5. 农产品使用环节的追溯。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应确保信息收集、存储、传输和查询的安全可靠,保护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的完整性和隐私。

第三章农产品质量追溯责任第九条农产品质量追溯应遵循“责任在人、追溯有法”的原则,明确追溯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承担农产品质量追溯的主体责任,确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承担农产品质量追溯的主体责任,确保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承担农产品质量追溯的主体责任,确保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销售企业应承担农产品质量追溯的主体责任,确保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农产品使用单位应承担农产品质量追溯的主体责任,确保农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追溯记录,包括农产品生产地点、种植养殖环境、施肥使用情况等;2. 设立农产品追溯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农产品追溯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3. 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检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4.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的组织、引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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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展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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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XX/XXXXX—XXXX
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展示规范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XX/XXXXX—XXXX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2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省龙技检验校准认证中心。

本标注主要起草人:
DBXX/XXXXX—XXXX1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展示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展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信息展示内容和信息展示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农产品追溯的产品追溯信息展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T32873-2021
电子商务主体基本信息规范GB/T35408-2021
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术语3术语和定义3.1
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选购商品的组织或个人。

3.2
产品信息产品所相关的特征、使用性能、价格、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产品的生产、交易、配送、售后服务的消息、数据和情报等的总称。

注1:产品特征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
a)商标、品牌、荣誉、产品合格证明等;b)外观、型号规格、材质和配料
等;c)质量指标、参数和功能、安全警示等;d)保质期和有效期限等;e)保存方法和使用方式等。

注2:生产信息包含: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生产时间等。

注3:使用特性信息包含:使用说明、维护保养、安全警示、注意事项等。

3.3
实体
DBXX/XXXXX—XXXX2任何现存、曾经存在的活可能存在的具体的或抽象的事物,包括事物间的关联。

注:实体的存在不依赖于是否有关于它的可用数据。

3.4
实体信息一组说明数据相同特性的信息元素。

3.5
信息展示将产品信息和服务信息等在电子商务平台公布,呈现给顾客的活动。

4基本原则和要求4.1基本原则4.1.1合规性产品信息展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4.1.2真实性产品信息展示应真实、准确、有效,不得有虚假内容。

4.1.3完整性产品信息展示应完整、全面。

4.1.4规范性产品信息展示应真实、准确、有效,不得有虚假内容。

4.1.5一致性在食用农产品追溯展示信息应与买家实际收到的产品及产品上的信息一致。

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其内容应保持一致。

4.2基本要求4.2.1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按照4.1的基本原则将所销售产品的追溯信息进行展示。

所展示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信息、资质信息、联系信息、产品信息。

详见第6章。

4.2.2食用农产品追溯展示信息应符合合规性、真实性、一致性的原则。

4.2.3应对食用农产品供应商所展示的追溯信息进行监督,对违规信息进行清理或督促卖家进行修改,并依据交易规则采取处置措施。

5展示信息内容5.1机构信息
DBXX/XXXXX—XXXX35.1.1机构名称参与食用农产品追溯活动的机构的名
称。

5.1.2营业执照注册号参与食用农产品追溯活动的企业设立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营业执照编号。

注:如果参与重要产品追溯活动的企业在国内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则该信息元素为必选。

5.1.3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为企业办理的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注:如果参与食用农产品追溯活动的企业在国内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则该信息元素为必选。

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代码。

注:如果参与食用农产品追溯活动的企业在国内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则该信息元素为必选。

5.1.5机构类型以企业登记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定或确定的类型为准,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登记或批准机关核定或确定的类型名称或代码。

5.1.6行业类型按机构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的类别名称或代码。

5.1.7隶属关系机构与上级机构的从属关系,如:子公司。

5.1.8法定代表人机构登记机关或批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照或批文上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5.1.9经营范围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或批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照或批文上登记的生产和经营商品的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等。

5.1.10住所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首脑机关或核心组织的所在地。

5.2资质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的类型、编号、企业主体相关的机构所持有的的资质证名称、颁发资质的机构名称、资质开始生效日期、资质失效日期、资质证状态等。

5.3联系信息
DBXX/XXXXX—XXXX45.3.1联系人信息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联系人的
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

5.3.2通信地址机构或人员的邮政通信地址。

5.4产品信息5.4.1生产信息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类型,规格,批号,数量,包装规格,生产日期。

5.4.2仓储信息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库仓库编号,入库产品名称,入库产品批号,产品入库时间,产品出库时间。

5.4.3检验信息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样品名称,检验样品批号,检验项目,检验日期,检验人,检验结论。

5.4.4运输销售信息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厂日期,销售批次号,销售数量,收货方。

5.4.5评价信息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购买评价,消费者投诉信息。

6信息展示方式企业宜提供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面向消费者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

通过追溯*站前台、微信公众号、APP等开设公共信息查询窗口,或者通过智能手机查询,为消费者提供追溯信息查询服务。

在保护企业和商户隐私前提下,展示所查询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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