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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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未开具辞退证明是否合法

辞退员工未开具辞退证明是否合法

辞退员工未开具辞退证明是否合法

辞退员工是企业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但如果未开具辞退证明,企业是否仍然合法呢?

在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到保护,属于劳动者特别重要的权利利益保障,因此,当劳动者被辞退时,用人单位必须非常尊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向劳动者开具书面辞退证明,以示劳动关系的解除。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开具辞退证明就辞退劳动者的,由劳动者递交仲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复职,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是未开具辞退证明辞退劳动者的。

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既有责任也有义务开具辞退证明,如果未开具辞退证明

一是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能会因此而失去工作岗位,得不到劳动者应有的权益保障;

二是影响劳动者的求职,劳动者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有书面辞退证明方可表明劳动者真实的辞职状态,以便劳动者找到新的工作机会;

三是影响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时,未能出具辞退证明,会影响到劳动者参保的起始时间。

邹志坚、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志坚、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志坚、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7

【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25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鹏李明霞曹维

【审理法官】程鹏李明霞曹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邹志坚;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岳阳市高级技工学校)

【当事人】邹志坚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岳阳市高级技工学校)

【当事人-个人】邹志坚

【当事人-公司】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岳阳市高级技工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邓园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园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园

【代理律所】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邹志坚

【被告】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岳阳市高级技工学校)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均系与案外人录音,案外人身份不能确定,证据存疑,该两份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事实的根据。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上诉人自2016年12月因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后,上诉人未再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动,被上诉人亦未向上诉人发放劳动报酬,上诉人之后亦未再回被上诉人处工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上诉人自2016年12月因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后,上诉人未再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动,被上诉人亦未向上诉人发放劳动报酬,上诉人之后亦未再回被上诉人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本案上诉人若认为被上诉人对其权利予以侵害,则其应在2016年12月后一年之内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对此上诉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至于上诉人提出2018年5月9日发放工资问题,因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发放的3635元“优质课酬奖"是对上诉人2016年度所授课时的补发,该笔款项虽于2018年5月9日发放,但系对此前已确认款项的补发,不能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程序违法问题,因一审法院在将本案与另案合并审理后又重新适用普通程序单独就本案进行了审理,故程序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余程序问题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邹志坚的上诉请求

劳动合同未解除证明

劳动合同未解除证明

劳动合同未解除证明

尊敬的有关部门:

您好!我谨以此函向您申请出具一份关于我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证明。本人郑重声明,以下所述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任何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基本情况

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编号为××××××,签订日期为××年××月××日,合同期限为××年。合同双方约定,本人担任公司×××(职位)一职,负责

×××等工作。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

自合同生效以来,本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在合同期限内,本人的工作表现得到了公司的认可。目前,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已满,本人已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三、劳动合同未解除原因

截至××年××月××日,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原因如下:

1. 双方未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共识。本人并未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公司也未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2. 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

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双方协商一致、提前通知等。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与公司尚未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3.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本人与公司未签订任

何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达成书面共识。

四、证明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本人特此请求贵部门出具一份关于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证明,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证明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

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解除劳动合同1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离职证明的区别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与离职证明的区别:

1、离职证明,是表示是员工自己主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书,是表示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其二者的区别是在与劳动补偿方面会不同。

4、无论是离职证明还是解除劳动合同书,均表示与原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没有劳动关系了,不影响你和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易法通丨离职证明一定要开吗?一公司未给员工开离职证明,法院判赔1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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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法通丨离职证明一定要开吗?一公司未给员工开离职证明,法院判赔15.6万!

01未给员工开离职证明,公司赔了15.6万!

其中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员工小卢,大学毕业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年之后,小卢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辞职。

在小卢提交完申请的一个月后,公司以书面形式答复了小卢,并告知其因任职期间部分款项未能收回等原因,公司不批准辞职,同时也拒绝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于是,小卢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委也对此做出裁决,支持小卢的仲裁申请。

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本以为事件就此了结,结果8个月后小卢再度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因迟迟不开具离职证明,所造成她几个月都无法再就业的工资损失,官司一直打到了中级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因未提供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而导致小卢无法再就业的经济损失15.6万元。

要知道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那么,员工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哪些流程呢?

02员工主动离职的流程

员工本人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按公司离职流程审批——进行工作交接——30日到期办理离职手续,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但这里有两点我们要特别需要注意:1、提前30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了员工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需要提前30日履行通知的义务即可。即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到公司,不管公司是否同意他离职,30天到期,员工合法离开,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

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方式

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方式

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方式

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无法送达本人,给企业管理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于如何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我认为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文)的规定执行,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应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总之,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应当认识到,只要依法按送达程序操作,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是肯定能送达到的。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员工采取拒收公司决定的做法,不是面对现实的态度,我以为是不可取的。

辞退员工书面通知的范本

辞退员工书面通知的范本

一、辞退员工书面通知的范本

XXX,我公司与你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本公司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保险费补偿。同时,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义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此致

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二、企业辞退员工不给书面通知怎么办

1、当单位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要立即要求其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盖有公章),否则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即使形势逼人,被迫办理离职手续,也要留下办理离职手续的书面材料。

2、在办理离职后的次日一定要找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做录音。

3、用快递的形式向用人单位发送索取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并保存好回执。

4、单位没有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之前一定要每天准时上下班。并要杜绝工作失误,防止用人单位找其它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进入公司,应立即拨打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请求他们来解决。即使最终未进入单位,劳动监察大队也有了立案记录,以后在进行劳动仲裁时可以此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

5、在最短的时间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的赔偿金

三、员工辞职需提前多久提出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口头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可以吗

口头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可以吗

⼝头提前⼀个⽉通知辞退可以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前⼀个⽉通知⽤⼈单位,⼀个⽉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要通知劳动者,那么⼝头提前⼀个⽉通知辞退⾏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头提前⼀个⽉通知辞退可以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可以提前⼀个⽉⼝头通知的,但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出具书⾯的解除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约定,办理⼯作交接。⽤⼈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作交接时⽀付。

⽤⼈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的劳动合同的⽂本,⾄少保存⼆年备查。

辞退没有书⾯通知可以吗

员⼯被单位辞退后,应当向单位索要书⾯的辞退通知书,同时,如果要求经济补偿⾦的话,应当取得证明⾃⼰⼯作年限和⼯资收⼊的证据。⼯作年限的证据有以往的劳动合同、⼯资折⼦的记录、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等,⼯资收⼊的证据有⼯资条、⼯资折⼦的记录等。如果要求继续履⾏合同,则需要证明合同的未履⾏期限以及⾃⼰的⼯资标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第⼀项:⼈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之⽇”:因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产⽣的争议,⽤⼈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书⾯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为劳动争议发⽣之⽇。

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62OCCUPATION

2011 05Q :我到一家电子信息公司工作的第2年,

就成为了公司的技术骨干。当初,我曾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我在公司工作到2年零1个月时,被另一家电子公司看中,并向我发出邀请,打算高薪聘请我。对此,我决定从公司辞职。可当我依法律规定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通知书时,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后来几经交涉,单位勉强同意我走人,但不给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的理由是等到合同到期时再办理。而对我来说,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肯定影响我与下一家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作法有法律根据吗?

曾刚 A :该单位的作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是依据法律程序提出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还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此,你可与公司讲明法律规定,要求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成,还可申请劳动仲裁,直至起诉到法院。如果因为公司未及时办理而影响了你另找工作,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服务

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1

王xx,男,身份证号码:,自年月日入职我公司担当xxx部xxx 一职,至年月日因个人缘由申请离职,在此一年间工作良好,无不良表现。

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xx部经理(签名)

xx公司盖章

日期:年月日

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

一、劳动合同解除和离职证明的定义

(一)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歼灭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样而解除。单方解除即亨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26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缘由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歼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值权益的重要保证。

(二)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需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离职证明的区分

(一)出具的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法定的。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认定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认定

一、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无法送达本人,给企业管理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于如何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文)的规定执行,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应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

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

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辞职与辞退

辞职与辞退是相对应的两种行为和两个概念。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自身的状况和用人单位的情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而辞退则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经营的情况及劳动者的状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这两个概念虽然在劳动法律规范性文件当中已经少见,但是在人事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依然存在。因此,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继续运用这两个概念,与法律规定并不抵触,因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应当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便准确运用。

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

6月3日,杭州地区二级法院系统和二级劳动仲裁机构联合召开了杭州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探讨,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之日(1999年1月22日),作为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届点。

第二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适用仲裁申诉时效的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1

先生/女士:

经公司研究决定,在您与公司当前履行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您续签。由于您与公司当前履行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截止至20xx年xx月xx日,请您于20xx 年xx月xx日前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并到人力资源部结算工资。

同时,也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辛勤的工作。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门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各执一份。

XX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2

有限责任公司:

因贵公司有下列第——项之情形,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字):

20xx年5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3

xx先生/女士:

由于你经常旷工迟到,影响到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经公司研究,按照公司的《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30日内办理相应的辞职手续。

特此通知。

x公司人力资源部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书面通知吗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书面通知吗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书面通知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书面通知吗

1、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话,应提前通知员工的,但是实务中,很多企业可能口头解除合同,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合同证明的,或者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只有拿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据之后,要求经济补偿金才会依据,口头解除合同,劳动者很难去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有效期与法律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有效期与法律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有效期与法律规定

尊敬的××员工:

首先,感谢您对公司的辛勤付出和所做出的贡献。根据劳动法规定

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决定解除您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有效期与法律规定进行说明如下:

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有效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即从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我们将与您解

除劳动合同的事宜,需要经过三十日的通知期。

根据您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和服务贡献,公司特别为您安排了解除

劳动合同后的福利待遇如下:

1. 工资结算:公司会在解除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您的劳动合

同规定的薪资标准结算您尚未支付的工资和福利;

2. 假期结算:公司将结算您尚未使用的带薪年假和其他经过认可的

假期,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3.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公司会根据相关政策,帮助您办

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手续,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继续续订或者继续履行;

3. 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者破产;

4.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 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实施紧急撤离;

7.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病需要长期治疗,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还不具备从事原工作的能力;

8. 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何规定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何规定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何规定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何规定,相信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我为大家带来关于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何规定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何规定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函等方式。例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

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例如申

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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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

兼与孟义均商榷

本刊2011年第11期刊登了孟义均的《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以下简称“孟文”),经过深入辨析,笔者认为,孟文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孟文的开头题目是:“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而案情简介中分享的是:“……该公司于停产前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关系并由车间口头通知张某,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归纳的争议焦点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出具‘书面证明’的解除合同行是否有效?”;整篇案例分析中强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孟文的命题、提供的案例,结合其作出法理推演的依据和逻辑性、最后的结论,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在这里,笔者想谈及两个概念,一是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而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通知书,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结束,由用人单位为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孟文中,这两个概念有被混淆之嫌,易给读者造成误解。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得出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按照提出解除行为的主体来区分,可以分为三类解除。第一类解除,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做出,《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第二类解除,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规定;第三类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除了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至少有一方会出现明确的主张陈述、意思表达。如员工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递呈个人的《辞职申请》、用人单位给员工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等。

通读孟文,可以看出,孟文的命题、案例中所表达的“书面通知”、或“书面解除通知”,应该是类似于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给员工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概念。

其次,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结束,由用人单位为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用于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和失业保险权益。这方面不仅有立法基础,亦有立法保障。

比如:《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第17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回顾孟文,将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而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通知书(一般可起到事先告之义务的法律效应),同用人单位为离职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一般用于事后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和失业保险权益)没有明确区分说明,给读者造成误解。并且,孟文以《劳动合同法》第50条、89条中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条文来辩解、推理、判定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值得商榷。

最后,针对孟文的命题“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其本质上属于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和条款,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24条:“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劳动者送达,或未在送达不能时以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决定的,应予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我国较早的相关法规还有: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2条也规定,“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用人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作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该规定对文书的送达方式和要求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仍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或者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但未能有效送达给劳动者或未在送达不能时以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双方的劳动关系一般认定是依旧存续的。因为公司疏于管理,怠于行使权限,责在公司,应视为公司已认可、同意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如果劳动者主张在此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社保,公司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姓名:仲尤红

作者用人单位:Tesco乐购超市苏州公司人事部

作者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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