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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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9-15实施日期:2007-10-01首发日期:1989-02-22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归口单位: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的5.3为推荐性条文,其余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其基本要求和共性条款GB7718-2004。

GB7718-2004是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 1-1985(1991、1999年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代替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与GB1034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饮料酒酒精度由原来的“0.5%-65.0%(V/V)”改为“0.5%vol以上”;――将GB10344-1989第4章“总则”改为“基本要求”;对GB7718-2004中4.10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4.11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删除了GB10344-1989第6章;――明确了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1、5.2、5.3);――增加了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外,其余食品添加剂可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类别名称标示(见5.1.2.2);“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见5.1.2.3);――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警示语”(见5.1.10);――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见5.1.11);――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或以免除标示保质期(见5.2);――推荐采用标示饮酒的“劝说语”(见5.3.2.2)。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一、强制标示内容1、酒名称(1)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①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②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1(1)①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配料清单(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①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应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②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③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④配制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2)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

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规定的代码。

(3)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

3、酒精度(1)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2)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4、原麦汁、原果汁含量(1)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

其标注方式:以“柏拉图度”符号“°P”表示;在GB/T17204-1998修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原麦汁浓度,如“原麦汁浓度:12°”。

(2)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注原果汁含量。

其标注方式:在“原料与辅料”中,用“××%”表示。

包装材料验收标准

包装材料验收标准

包装材料检验标准(初稿)一、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厂包装材料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采购的大宗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的质量和技术要求部分没有列出的材料,按订货合同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二、引用标准1、GB 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2、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3、GB 12904《商品条码》4、GB6543《瓦楞纸箱》5、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一、质量和技术要求:纸箱检验标准:1、本标准参照GB6543标准制定2、纸箱的质量和技术要求2.1箱体方正,箱盖合拢无离缝,尺寸大小符合要求。

2.2纸箱外表面不允许有明显的损坏和污迹,如有样箱的,颜色图案应与样箱一致。

2.3箱面印刷图字清晰,颜色深浅一致,光亮鲜艳,位置准确,左右上下偏差不超过5㎜。

2.4纸箱外应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

有生产许可证的应标明许可证号。

QS标志式样应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式样印制。

外箱应标有“小心轻放”、“向上”、“怕湿”字样及标志,标注内容应正确,无文字错误。

2.5钉合:瓦楞纸箱使用带有镀层的低碳扁丝或钢丝。

扁丝不应有锈斑、剥层、龟裂或其他使用上的缺陷,扁丝的规格型号与纸箱厚薄相适应。

2.6纸箱接头钉(粘)合塔接舌边宽度:普通粘合箱不小于30㎜、钉合箱不小于35㎜,小型彩箱不小于28㎜,金属钉应沿塔接部分中线钉合,箱钉排列整齐,钉距均匀,单排钉距不大于80㎜,双排钉距不大于90㎜,同一纸箱上的钉距差别应在5㎜之内,箱钉应装钉在纸箱的付版上,采用斜钉(与纸箱立边成45度角)或竖钉,头尾钉距上下底面压痕边线不大于20㎜。

钉合接缝应钉牢、钉透,不得有叠钉、翘钉、不转角等缺陷。

2.7粘合瓦楞纸箱应使用乙酸乙烯乳液或具有相同效果的其他粘合剂。

粘合接缝的粘合剂涂布应均匀充分,以致面纸分离时接缝依然粘合不分,也不应有多余的粘合剂溢出接缝,纸箱撑开后不开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就像在超市 买一包巧克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 装食品 就比如食品原料,是交付给食品加工 企业作进一步加工用的。
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老版2004标准中不适用于食品企业或餐饮 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这些不直接 销售给消费者的。)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
版面。 “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
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
GB7718-202X
预包装食品
2004版: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 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2X版: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 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何种标识的食品。
GB7718-202X
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 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 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 导消费者。
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 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GB7718-202X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
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GB7718-202X
三、基本要求 (11条) 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的规定。 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 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 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 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10344—1989);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718—1987;GB7718—1994。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 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新增内容)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GB7718-2011
二、术语及定义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注:存在形式: 1、一种是把文字、图形、符号印制或压印在食品 的包装盒、袋、瓶、罐或其他包装容器上。 2一种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薄膜签或其他制品。 3、吊牌、附签或商标 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就像在超市
买一包巧克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 装食品 就比如食品原料,是交付给食品加工 企业作进一步加工用的。 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老版2004标准中不适用于食品企业或餐饮 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这些不直接 销售给消费者的。)
规范标签的重要性
防止欺诈、误导消费,保证公平竞争,维护
社会秩序,适应国际贸易。
修订标签的重要性
1.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2.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3.需要增加一些必要的条款;
4.与《食品安全法》、部门规章协调一致。
GB7718-2011
规定的内容: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范围; 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术语和定义; 3、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基本要求;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

“加工助剂”与“配料”的区别有两点:①配料存在于最终产 品中,加工助剂一般不存在于终产品中,但难免有残留物或 衍生物;②配料是加工食品时必须的原料和辅料,而加工助 剂仅是为满足特定工艺而使用的物质,如过滤用的硅藻土、 脱模用的食品用石蜡。 食品加工助剂特点:(与食品添加剂的区别) 一般应在食品中除去而不应成为最终食品的成分,或仅 有残留; 在最终产品中没有任何工艺功能; 不需在产品成分中标明。

(PPT)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PPT)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注:不定量的包装食品就不是预包装食品 不向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品企业(qǐyè)和餐饮业使用的
原料、辅料,现新版中属于本标准界定的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页,共六十四页。
GB7718-2011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和灌装日期,即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 元的日期。 “最终产品”是完成了全部生产工序的产品。 成品检验是必要的生产工序,一批成品经过检验(一天 或数天),签发合格证后才能称其为最终产品;不经过检 验只能是成品,而不是产品。有的产品的生产工序还包括 保温、降温、后发酵(发酵型酸牛乳),这些工序需要的 时间都应该计算在生产日期之内,不能强制要求封口(fēng kǒu)(封罐)完成后就是生产日期。
第九页,共六十四页。
GB7718-2011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cúnzài)(包括以改性的
形式存在(cúnzài))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第十页,共六十四页。
1、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是一个产品的原料构 成,包括名称和量化的信息。 。
2、“以改性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 的原料、辅料经过加
如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纯味精),经过 化学变化,淀粉转化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 的性质、成分与淀粉的性质、成分完全不同。
第十一页,共六十四页。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tiáojiàn)下,保持品 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 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水果饮料
含乳饮料类 : 配制型含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饮料
第二十五页,共六十四页。
植物蛋白饮料类: 植物蛋白饮料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已于近期颁布,即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是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签系列之一,代替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与老标准相比,新标准在标准名称、饮料酒的酒精度范围、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啤酒的警示语、酒精度不超过10%vol的饮料酒免于标示的内容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调整和明确。

下面节选了通则中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5 标示内容5.1 强制标示内容5.1.1 酒名称5.1.1.1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酒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2 配料清单5.1.2.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5.1.2.1.1 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应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5.1.2.1.2 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2.1.4 配制酒(露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5.1.2.2 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

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2009-5-16 22:28:20 酒类监督管理处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9-15实施日期:2007-10-01首发日期:1989-02-22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归口单位: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的5.3为推荐性条文,其余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其基本要求和共性条款GB7718-2004。

GB7718-2004是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 1-1985(1991、1999年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代替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与GB1034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饮料酒酒精度由原来的“0.5%-65.0%(V/V)”改为“0.5%vol以上”;――将GB10344-1989第4章“总则”改为“基本要求”;对GB7718-2004中4.10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4.11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删除了GB10344-1989第6章;――明确了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1、5.2、5.3);――增加了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外,其余食品添加剂可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类别名称标示(见5.1.2.2);“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见5.1.2.3);――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警示语”(见5.1.10);――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见5.1.11);――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或以免除标示保质期(见5.2);――推荐采用标示饮酒的“劝说语”(见5.3.2.2)。

酒店内直接对客销售或展示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酒店内直接对客销售或展示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酒店内直接对客销售或展示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酒店内直接对客销售或展示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篇一」【包装】一般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上)(一)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食品包装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

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

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内容汇总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内容汇总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转基因棉籽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4、凡标识“棉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GB 15680-2009棕榈油
1、凡标识“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棕榈原油”或“成品棕榈油”。
2、凡标识“分提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原油”或“成品油”。分提棕榈油产品采用“棕榈油”名称时,还应标注分提棕榈油的名称、“原油”或“成品油”。
6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GB 131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
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
5.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3、经过发酵的某类饮料,可以称为发酵某类饮料。
GB 15266-2009运动饮料
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
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1、产品标签上应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视野。
5、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造酱油(含修改单)
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酱油”;还应标明产品类别、氨基酸态氮的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
GB 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
醒目标出“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以及“直接佐餐食用”或“用于烹调”,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3、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4、转基因油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GB 19111-2003玉米油

进口葡萄酒保质期文件

进口葡萄酒保质期文件

主题:关于进口葡萄酒保质期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及《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的规定,酒类产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酒精含量在10%以上的葡萄酒和其他酒类可免于标注保质期。

/gzly/lyhf/200907/t20090730_123197.htm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10月1日起2006-9-15新闻发布:中国红酒网国家质检总局于去年9月发布的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将代替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标准主要有四方面变化:一是饮料酒定义的酒精度范畴由原来的0.5%vol 到65.0%vol改为0.5%vol以上。

二是明确了强制标示,免除标示和非强制标示内容。

通则明确规定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示酒名称、配料清单、酒精度、净含量、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警示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产品内容;三是对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进行了说明,对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四是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类似于“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相关警示语;推荐相关企业在酒瓶标签上采用标示饮酒危害的劝说语。

今年10月1日起,如果玻璃啤酒瓶标签上没有“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的字样,生产企业就将被判“犯规”。

该通则同时提出,推荐在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上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语。

同时,新国标中还明确了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新闻来源:国家质检总局/new/viewnews.asp?id=5094·我要留言留言回复·查看回复问:我想咨询一下:进口葡萄酒是不是应该像中国国内生产的葡萄酒一样标有醒目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还是法国国家的产品日期规定和中国有区别?谢谢!刘西云 2008-10-13答:刘西云,您好!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及《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的规定,酒类产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酒精含量在10%以上的葡萄酒和其他酒类可免于标注保质期。

gb 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说课讲解

gb 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说课讲解
GB 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 标签通则)
二、基本要求
2.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 标准的规定。
2.2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 和识读。
2.3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 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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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示内容
3.1 强制标示内容
3.1.2 配料清单 3.1.2.2 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 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 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 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 GB/T 12493规定的代码。 3.1.2.3 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中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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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示内容
3.1 强制标示内容 3.1.3 酒精度 3.1.3.1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3.1.3.2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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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示内容
3.1 强制标示内容 3.1.4 原麦汁、原果汁含量 3.1.4.1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其标注方式:以“柏拉图度”符号“°P”表示; 在GB/T 17204-1998惨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原麦汁浓度,如“原麦汁浓 度:12°’。 3.1.4.2 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注原果汁含量。其标注方式:在“原料与辅料” 中,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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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精品】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

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配料;2. 发酵;3. 贮存;4. 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3. 固形物超标;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

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

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

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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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一、强制标示内容
1、酒名称
( 1)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①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②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1 (1)①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配料清单
( 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①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应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②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
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③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
示。

④配制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2)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
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勺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

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 规定的代码。

(3)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 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

3、酒精度
(1)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2)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4、xx、原果汁含量
(1)啤酒应标示“ xx 浓度”。

其标注方式:以“ xx 度”符号
“° P'表示;在GB/T17204-1998修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
xx 浓度,如“ xx 浓度:12°”。

(2)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注原果汁含量。

其标注方式:在
“原料与辅料”中,用“XX %表示。

5、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同GB7718-2004xx5
6、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饮料酒的包装(灌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表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的标示应按年、月、日顺序;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酒,可以标示后2为数字。

(3)如果饮料酒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饮料酒的特定贮藏条件,具体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7、净含量
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饮料酒的净含量一般用体积表示,单位:毫升或mL(ml)、升L(l )。

大坛黄酒可用质量表示,单位:千克或kg。

(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同GB7718-2004xx.3 和5.1.4.4
(4)净含量应与酒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

8、产品标准号
同GB7718-2004xx7
9、质量等级
同GB7718-2004xx8
10、警示语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按GB4927-2001中的规定标示“警示语”。

11 、生产xx
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xx 管理制度的酒行业,其产品应标示生产xx 标记和编号。

二、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 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

三、非强制标示内容
1、批号
同GB7718-2004xx1
2、饮用方法
(1)如有必要,可以标示(瓶、罐)容器的开启方法、饮用方法、每日(餐)饮用量、兑制(混合)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2)推荐采用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语。

3、能量和营养素
同GB7718-2004xx3
4、产品类型
(1)果酒、葡萄酒和黄酒可以标示产品类型或含糖量。

果酒、葡萄酒和黄酒宜标示“干”、“半干”、“半甜”、“甜”型,或者标示其含糖量,标示方法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2)配制酒如以果酒、葡萄酒和黄酒为酒基或添加了糖的酒,宜标示其含糖量。

(3)已确立香型的白酒,可以标示“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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