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作队伍“黑名单”管理办法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从源头杜绝故意逃废金融债的行为,本着“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对所有融资方、担保方和潜在融资客户进行诚信度搜集调查,建立融资禁入机制,有效抑制和杜绝不良贷款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以公司内部档案有不良融资关系的客户及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为基础,搜集其关联企业、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等信息资料的一套诚信度管理系统。
第二章认定的范围第三条:公司系统账内、账外不良贷款、不良担保及抵债资产、欠息贷款的企业法人、关联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贷款被发现有欺瞒行为的潜在风险客户。
第三章认定的原则和依据第四条:认定原则:认定工作要本着慎重、真实、准确、全面等原则,不讲人情,不扣帽子,不打击报复。
第五条:认定依据:以下列九大类为基础,搜集:1.有不良贷款的自然人、借款企业、借款企业的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2.有不良担保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3.贷款核销至今未清偿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4.以资抵债造成公司净损失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5.打折清收损失本金或正常贷款利息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6.恶意降低贷款利率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7.积欠正常贷款利息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8.其他:有未决诉讼、社会关系复杂、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赌博等不良嗜好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由运营部、业务部、风控部按认定范围要求对职责范围内所有融资关系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信息搜集,上报风控部。
施工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黑名单范围1. 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施工人员;2.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人员;3.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施工人员;4.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施工人员;5.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施工人员;6.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施工人员。
三、黑名单管理1.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 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人员,其资质证书将被吊销,并通报相关部门。
3. 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人员,我单位不得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4. 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人员,相关单位不得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5. 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可适当延长。
四、黑名单信息发布1. 黑名单信息应在我单位内部进行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2. 黑名单信息公布后,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人员重新进入施工现场。
五、责任追究1.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黑名单信息失实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2. 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施工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为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交流的便利,个人的信用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了维护社会的信用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和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已成为一个迫切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和实施方法,以及可能遇到的挑战。
二、概念和目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公开违法失信个人或企业的信息,形成一张实时更新的黑名单清单,对其进行限制或惩罚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激励公民和企业保持诚信,减少违法失信行为。
三、实施方法1. 信息收集和核实: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个人以及其他可信渠道收集信用相关信息,并经过核实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信息整理和评估:对收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和评估,通过建立评分体系或指标体系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从而形成一个可操作的黑名单清单。
3. 公示和监管:将黑名单信息公示在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公众可访问的平台上,同时建立监管机制,定期监测和更新黑名单信息,以确保黑名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 限制和惩罚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企业采取一定的限制或惩罚措施,例如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获得贷款、参与招投标等权益,并加大法律法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四、挑战与应对1. 隐私和信息安全:黑名单管理涉及大量的个人和企业信息,如何保护隐私和信息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机制,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2. 信息来源和准确性:黑名单信息的收集和核实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如何确保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的准确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3. 信用评估体系: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体系是黑名单管理的基础。
应加强研究和探索,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和优化评估体系的指标和方法。
人力资源黑红名单管理规定
目录1 目的 (2)2 范围 (2)3 信息库要求 (2)4 信息库的管理 (2)5 信息库的分类要求 (3)6 黑红名单的信息来源 (4)7 信息库员工的录用 (4)8 附件 (4)附件一、员工个人简历表 (5)附件二、人才数据库基本信息登记表 (6)附件三、黑红名单汇总表 (7)1目的为规范国际事业板块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库系统。
为用人单位提供合格的人才,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际事业板块所有人力资源管理,包括:2.1国际事业板块内分(子)公司合同员工。
2.2国际事业板块内分(子)公司内用合同工、临时工。
2.3国际事业板块内用人单位派遣工、临时工。
2.4有资质分包商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与施工人员。
2.5个人承包的施工班组全体人员。
3信息库要求对上述管理对象,信息库必须具备以下资料:3.1合同工所需资料按照要求提供,具体如下:1)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有关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并提供相片电子版。
4)各种作业人员需要提供特种工操作证、技能证等证件复印件。
5)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或体检报告(血常规。
胸透等)。
6)填写统一格式的《员工个人简历表》,见附件一。
3.2派遣工、临时工及施工班组人员需要提供资料如下:1)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两张。
2)电子版相片。
3)当年度健康证明或体检报告。
4)特种作业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操作证、上岗证、技能证等复印件。
4信息库的管理4.1以上资料个人基本信息部分由国际事业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员录入到信息库中分、子公司有新项目成立时,从人力资源库中选择与所需专业对应的工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开始办理相应手续。
4.2员工的档案必须与纸质文件同步存档、更新。
4.3在需要各类人员证件的原件时,应确保原件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4.4新增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处理。
4.5不合格人员必须在系统中予以标记,以后不再录用。
5信息库的分类要求5.1黑名单员工在考核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被列入黑名单,永不聘用。
合作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作单位的管理,规范合作行为,提高合作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所有单位,包括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二章黑名单的设立与认定第四条黑名单是指公司根据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信行为,将其列入名单进行公示和限制合作。
第五条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如下: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2. 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经多次催告仍未改正的;3. 恶意拖欠货款、服务费用,或恶意索赔的;4. 携带假冒伪劣产品或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合作的;5. 涉及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6. 损害公司声誉,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7. 其他严重违反合作协议和公司规定的。
第六条黑名单的设立程序:1. 相关部门对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后,由公司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将其列入黑名单;3. 将黑名单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黑名单的管理与惩戒第七条黑名单的管理:1. 黑名单有效期为一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2. 黑名单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保密,不得对外泄露;3. 黑名单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八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1. 对列入黑名单的合作单位,暂停或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2.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限制其参与公司未来合作项目的投标;3. 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限制其参与公司未来合作项目的投标或任职;4.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和保护自身的利益,黑名单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实施和遵守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加深对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理解。
一、制度目的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防范和惩处不良行为,确保企业内部的纪律与秩序。
其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1. 维护企业的声誉:通过对有不良行为的个人或机构进行约束,防止这些人或机构对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2. 防范经济风险: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机构列入黑名单,减少企业与其合作或交往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3. 加强内部纪律: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惩罚措施,能有效约束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秉公执法,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制度实施1. 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包括设立黑名单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对有不良行为的个人或机构进行审核和追踪管理。
2. 信息收集和核实: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及时获取相关个人或机构的行为记录,并进行核实确认。
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必须确保所收集到的信息准确可靠。
3. 列入黑名单:对于有不良行为的个人或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其列入黑名单。
这个过程应当公正、公平,确保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机构有权申诉和辩护的机会,以维护正当权益。
4. 限制与处罚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机构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处罚,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业务合作、限制参与公共资源的分配、限制参与招投标等。
三、制度遵守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组织成员对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认知和理解,提高遵守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感。
2. 追责机制落实:对违反黑名单管理制度的个人或机构要严格追究责任,建立相应的纪律和惩处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监督和评估:对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企业实际需要。
结语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企业利益和正常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人事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事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存在拖欠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名单。
第三条人事黑名单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二、黑名单的列入和移除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列入人事黑名单:(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四)侵害劳动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五)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移除人事黑名单:(一)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了相关法律责任;(二)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三)其他符合移除条件的。
三、黑名单的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事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事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对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人事黑名单,并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黑名单内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求职、经营等方面受到限制:(一)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二)不得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三)不得获得荣誉称号;(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
四、责任追究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劳务分包队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队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分包队伍管理,提高分包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工期与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直属项目部考核评价分包队伍工作及其相关管理业务。
3管理职责3.1项目部职责项目部劳务管理人员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项目相关岗位人员对本项目分包队伍在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身份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分包预结算、合同履约等方面进行考核,由项目经理审查后,提出项目部考核评价意见。
3.2分(子)公司职责分(子)公司劳务管理部门是分包队伍考核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项目部对分包队伍考核评价意见,结合例行检查情况,对分包队伍进行综合评价并编制《合格分包队伍名录》为项目提供参考信息。
3.3公司安全生产部职责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分包队伍考核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各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对分包队伍考核结果,结合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掌握的考核情况对分包队伍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年度《合格分包队伍名录》,为各单位提供分包队伍信息。
4分包队伍考核4.1考核对象公司所属各单位合作使用过的分包队伍和准备选用的分包队伍。
4.2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分包队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内部管理、施工生产、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质量安全管理、“实名制”身份管理落实、恶意讨薪等情况。
4.3考核期限分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每季度对分包队伍进行文件规定内容的考核;不定期考核为分包工程的主体结构封顶验收或分包合同范围内工作完成后,对分包队伍的考核。
4.4考核程序4.4.1项目部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按规定程序对本项目使用的分包队伍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报分(子)公司劳务管理部门。
4.4.2分(子)公司、直属项目部劳务管理部门在项目部考核的基础上,组织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设备物资等部门对使用的分包队伍进行考核,将评价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利益,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管理,特制定本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黑名单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等。
三、黑名单管理的范围1、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2、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员工;3、因工作表现不力或造成严重的工作失误的员工。
四、黑名单的形成和管理1、黑名单的形成(1)任何员工如发生上述情况,应当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2)黑名单的形成应经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汇报后经公司领导审批。
2、黑名单的管理(1)黑名单应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2)黑名单信息不对外公开,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
(3)公司应当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核,一经查实,应当及时更新黑名单信息,并通知相关部门。
五、黑名单的后果1、黑名单员工在公司内部的职务晋升和评定工资、奖金等待遇方面将受到限制。
2、黑名单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可根据其违规情况进行调整或处罚。
3、公司将加强对黑名单员工的监督,一旦发现再次违反管理制度,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黑名单的解除1、黑名单员工如能在一定时期内证明自己的改正和表现出色,且获得部门领导的推荐,由公司领导审批,可解除黑名单。
2、解除黑名单的员工,应当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确认后方可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并恢复正常的职务晋升和评定权。
七、其他规定1、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规定,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
3、公司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严重的员工进行处罚。
四、免责条款1、对于因个人为发生违规行为而导致的纳入黑名单的情况,公司将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理,一切责任由个人自负。
2、对于因公司管理不当或存在问题导致员工违规的情况,公司将进行相应的整改和补救,并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为本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时修改。
承包商选择、退出及黑名单管理制度
承包商选择、退出及黑名单管理制度1.目的为选择合格的承包商,规范承包商准入与退出机制,规范黑名单管理机制,加强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我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承包商及相关方。
3.职责3.1生产部负责承包商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批准《合格承包商名录》,选择合格承包商名单及相关方合同的审核,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3.2安全部负责承包商进入厂区前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危害告知。
负责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协同车间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3.4安全部负责承包商及相关方日常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所需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票的审批。
负责组织承包商,根据作业活动情况选择适用的辨识分析方法,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
3.4门卫、仓储部负责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并发放防火帽、安全帽、临时出入证等的管理及登记。
3.5生产部负责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3.6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地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4.程序4.1承包商准入条件4.1.1生产部应当制定承包商准入条件,对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并进行严格审查。
提交的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且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1)承包商过去3年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2)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的资质证书和资质等级;(3)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4)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7)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8)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9)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缴纳情况。
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劳务队伍管理办法:劳务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队伍管理,维护劳务队伍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安全和劳动生产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务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劳务队伍是指由劳务企业或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本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集体劳动组织。
第四条劳务队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具有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相关证照和文件。
第五条劳务队伍管理机制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队伍成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
第六条劳务队伍管理应推行“三方协商”制度,即劳务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务队伍成员三方共同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劳务队伍的组成与要求第一节劳务队伍的组成第七条劳务队伍的组成应具备以下要求:1. 有合法的用工合同和派遣协议;2. 拥有相应的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所需工作岗位;3. 接受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4. 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工作休假等法定权益。
第八条劳务队伍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1. 优先选择本单位固定就业人员;2. 均衡选择不同性别、年龄、学历、技能等的劳动者;3. 合理设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二节劳务队伍的管理要求第九条劳务队伍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1. 劳务队伍成员在用人单位享受与本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2. 劳务队伍成员享有工作休假、带薪休假等法定假期和休息制度;3. 劳务队伍成员参加工作期间,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和安全规程履行职责;4. 劳务队伍成员有权参与与其工作相关的讨论、协商和决策。
第三章劳务队伍的管理程序第一节劳务队伍的招聘与录用第十条劳务队伍的招聘与录用应满足以下程序:1. 劳务企业或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2.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个人信息,进行面试或测试;3. 进行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签订。
第二节劳务队伍的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劳务队伍的培训与考核应满足以下要求:1. 劳务企业或用人单位应组织培训,提升劳务队伍成员的技能和素质;2. 定期对劳务队伍成员进行工作能力、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考核。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豫商外经[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豫商外经[2008]51号)各省辖市商务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对外劳务合作公司:为了加强对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保持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的意见》等要求,制定了《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从严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为加强对对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确保全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上述经营公司从事的对外派劳务业务。
未取得商务部批准赋予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任何组织,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外事、工商、劳动等部门加大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活动的查处力度;经营公司要加强自律行为,发现非法中介活动要主动向商务及相关部门举报。
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人员黑名单,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名单。
第三条人员黑名单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二)违反行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内容第五条人员黑名单管理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等;(二)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三)处罚措施: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四章黑名单认定与发布第六条人员黑名单认定程序:(一)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二)提出认定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意见;(三)审核批准:对列入黑名单的意见进行审核批准;(四)公布名单:将黑名单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人员黑名单发布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三年;(三)终身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终身。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八条人员黑名单退出条件:(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二)经过调查核实,确属误判或者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黑名单认定条件的;(三)其他符合退出条件的。
第九条人员黑名单退出程序:(一)提出申请: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可以向认定机关提出退出申请;(二)审核批准:认定机关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公布名单:批准退出的,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往来交流的频率越来越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良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这些不良行为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这样的情况下,黑名单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黑名单的概念黑名单是指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记录的一份名单,上面列明了一些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员或者企业,并对其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或者限制措施。
黑名单一般是根据一些相关的标准制定的,如不良信用记录、不法行为等等。
二、黑名单的作用黑名单制度的实行有着很多积极的作用:1. 提高社会公平性通过黑名单制度,加强了平民及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了良好的商业和社会环境,提高了社会的公平性。
2. 敦促自律黑名单的实行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对于那些有不良记录的人员或者企业,可以通过限制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不良行为是不被社会接受的,推动其进行自律和改进。
3. 防范风险通过黑名单制度,可以排查出那些有潜在风险的人员或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能够有效地防范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事件。
三、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搭建1.完善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应该明确制定在各个领域中的具体适用基准,明确记录的内容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从而可以保障黑名单制度的效果和公平性。
2.加大人力物力投入黑名单制度的实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有关部门应该增强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黑名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应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黑名单管理机制。
在黑名单的管理机制中,要明确权责,各个部门和单位之间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的数据交换机制,避免数据信息的交叉和重复,确保黑名单管理的顺畅和高效。
四、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落实在制定和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还应该注重以下问题:1.明确黑名单的类型和种类,具体标准和流程的制定2.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黑名单制度,落实黑名单记录、审核、发布和排除的具体流程3.加强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作和交互作用,建立黑名单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以及信息互通机制4.加强黑名单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防止黑名单信息被泄露、篡改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劳务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公司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的劳务公司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合作伙伴等。
第二章黑名单的列入标准第四条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务公司,经调查核实后,列入黑名单: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 涉嫌强迫劳动、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的;3.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未按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4. 拖欠、克扣派遣员工工资,或者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高温费等补贴的;5.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劳务派遣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6. 招聘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诱骗劳动者加入的;7.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8. 被用工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9.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黑名单的管理第十条黑名单的发布和管理由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一条黑名单的发布应当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 公司内部公告;2. 公司官方网站;3. 相关行业媒体;4. 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二条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黑名单:1. 被列入黑名单的劳务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不再具有列入黑名单的情形;2. 黑名单有效期届满。
第十四条解除黑名单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及时通过上述发布途径予以公告。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核,确保黑名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劳务合作队伍“黑名单”管理办法
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管理办法(初稿20150918)1. 目的为加强劳务合作队伍的管控,针对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队伍,列为“黑名单”实施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存在劳务合作关系的施工队伍。
3 管理职责3.1 各业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
3.2 运行管理部是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合作队伍“黑名单”报送资料的审核、报批、发布以及“黑名单”解除的管理。
3.3 公司领导负责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和解除“黑名单”的审批。
3.4 业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黑名单”劳务合作队伍的制裁措施的组织实施。
4 劳务合作队伍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事项公司根据《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中的“业务质量违约经济处分细则”中,属于严重违规的行为,实施处罚,并列入“黑名单管理”事项。
包括质量违约事项、工程管理违约事项、客户满意度违约事项、甲供材料违约事项、其他违约事项等,详见附件《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与“黑名单”管理表》。
5 “黑名单”管理工作程序5.1信息采集发起部门提交“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报送表”,明确将劳务合作队伍列入“黑名单”信息采集的事实描述、制裁措施等。
5.2 信息核实、审批与处置(1)发起部门报送运行管理部核实,分管领导审定,总经理审批。
(2)由运行管理部统一复印发放到相关的部门,执行相关制裁措施。
运行管理部应建立劳务合作队伍黑名单信息档案记录,作为劳务合作队伍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5.3 “黑名单”劳务合作队伍的制裁措施(1)停止下达新的工程任务(2)停工整顿。
停止在建工程的施工、停止领用甲、乙供材料。
(3)停止办理劳务费用结算(4)停止办理劳务费用预借(5)终止劳务合作关系(6)其他5.4 “黑名单”的解除(1)“黑名单”队伍在黑名单管理时限到达时,提交《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解除申请表》,经由所属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管理部门验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解除“黑名单”。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黑名单制度管理是指国家机关对个人或单位实施的限制或禁止其参与特定领域和活动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加强对高风险个人和单位的监管。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原则,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减少管理风险。
第二章管理对象第六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自然人的黑名单制度主要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犯罪行为;2、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生活或社会保险义务;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道德;4、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黑名单制度主要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2、未依法向国家缴纳税费;3、未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不合格产品;5、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九条黑名单制度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信用记录、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营商环境等领域。
第十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应当根据具体管理对象的行为严重性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黑名单制度管理范围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二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操作。
第十三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事先告知、听证、申辩、复审、申诉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管理的信息采集、核查、验证和监管制度,确保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
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绪论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行业参与者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行业管理的行为和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黑名单的定义黑名单是指在行业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不良行为或不端行为的参与者名单。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参与者,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惩处措施。
第四条黑名单的内容黑名单内容应包括受处罚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等内容。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机构黑名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负责黑名单的信息收集、核实和发布工作。
第六条信息收集黑名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行业参与者信息的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记录、信用信息、市场行为等。
第七条信息核实黑名单管理机构在收集到相关信息后,应当对信息进行核实研究,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信息发布黑名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核实的黑名单信息及时发布,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黑名单管理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严重情节者可永久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黑名单的申诉被列入黑名单的参与者有权进行申诉,黑名单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确保申诉的公正、合理。
第十一条黑名单的解除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改正,态度诚恳,具备条件的参与者,可以向黑名单管理机构申请解除黑名单的资格。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参与者,黑名单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业限制等。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黑名单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对于黑名单管理机构与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审查规定对于黑名单信息的审核,黑名单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作方的信用管理,防控合作方因信用问题产生的风险,建立合作方禁入机制,结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方是指为股份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提供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设备物资供应(租赁)、咨询服务、金融业务合作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合作方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认定的原则和依据第四条“黑名单”的认定应本着慎重、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方,纳入“黑名单”管理:(一)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或者恶意投诉的;(二)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三)起诉(仲裁)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所属单位,不愿达成合理的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导致其他单位起诉(仲裁)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并造成实际损失的;要求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协助执行或其他行为给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所属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四)在“黑名单”管理处罚期内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任其他合作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五)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六)其他行为给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所属单位造成损失,且拒不赔偿的;(七)严重违反股份公司其他管理规定或股份公司认为需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第六条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作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纳入“黑名单”管理:(一)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的;(二) 假借他人名义从事分包活动或将资质借与他人从事分包活动的;(三) 未经许可将承接的分包工程进行转包或再次分包的;(四) 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引发不稳定因素、引起集体上访或煽动民工闹事的;(五) 不服从工程项目管理,严重扰乱施工现场秩序、影响工程进度的;(六) 严重违反工程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的工期滞后或重大质量问题,需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七) 伪造、变造、私刻、偷盖公司各类印章的;(八)以项目部、公司等名义对外借贷或提供担保的;(九)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后由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录入“黑名单”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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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
“黑名单”管理办法
(初稿20150918)
1. 目的
为加强劳务合作队伍的管控,针对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队伍,列为“黑名单”实施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存在劳务合作关系的施工队伍。
3 管理职责
3.1 各业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
3.2 运行管理部是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合作队伍“黑名单”报送资料的审核、报批、发布以及“黑名单”解除的管理。
3.3 公司领导负责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和解除“黑名单”的审批。
3.4 业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黑名单”劳务合作队伍的制裁措施的组织实施。
4 劳务合作队伍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事项
公司根据《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中的“业务质量违约经济处分细则”中,属于严重违规的行为,实施处罚,并列入“黑名单管理”事项。
包括质量违约事项、工程管理违约事项、客户满意度违约事项、甲供材料违约事项、其他违约事项等,详见附件《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与“黑名单”管理表》。
5 “黑名单”管理工作程序
5.1信息采集
发起部门提交“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报送表”,明确将劳务合作队伍列入“黑名单”信息采集的事实描述、制裁措施等。
5.2 信息核实、审批与处置
(1)发起部门报送运行管理部核实,分管领导审定,总经理审批。
(2)由运行管理部统一复印发放到相关的部门,执行相关制裁措施。
运行管理部应建立劳务合作队伍黑名单信息档案记录,作为劳务合作队伍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5.3 “黑名单”劳务合作队伍的制裁措施
(1)停止下达新的工程任务
(2)停工整顿。
停止在建工程的施工、停止领用甲、乙供材料。
(3)停止办理劳务费用结算
(4)停止办理劳务费用预借
(5)终止劳务合作关系
(6)其他
5.4 “黑名单”的解除
(1)“黑名单”队伍在黑名单管理时限到达时,提交《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解除申请表》,经由所属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管理部门验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解除“黑名单”。
(2)由运行管理部统一复印经审批的《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解除申请表》发放到相关的部门。
运行管理部将该队伍移出劳务合作队伍黑名单信息档案记录。
附件: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与“黑名单”管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