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作队伍“黑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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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

“黑名单”管理办法

(初稿20150918)

1. 目的

为加强劳务合作队伍的管控,针对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队伍,列为“黑名单”实施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存在劳务合作关系的施工队伍。

3 管理职责

3.1 各业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

3.2 运行管理部是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合作队伍“黑名单”报送资料的审核、报批、发布以及“黑名单”解除的管理。

3.3 公司领导负责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和解除“黑名单”的审批。

3.4 业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黑名单”劳务合作队伍的制裁措施的组织实施。

4 劳务合作队伍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事项

公司根据《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中的“业务质量违约经济处分细则”中,属于严重违规的行为,实施处罚,并列入“黑名单管理”事项。

包括质量违约事项、工程管理违约事项、客户满意度违约事项、甲供材料违约事项、其他违约事项等,详见附件《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与“黑名单”管理表》。

5 “黑名单”管理工作程序

5.1信息采集

发起部门提交“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报送表”,明确将劳务合作队伍列入“黑名单”信息采集的事实描述、制裁措施等。

5.2 信息核实、审批与处置

(1)发起部门报送运行管理部核实,分管领导审定,总经理审批。

(2)由运行管理部统一复印发放到相关的部门,执行相关制裁措施。运行管理部应建立劳务合作队伍黑名单信息档案记录,作为劳务合作队伍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5.3 “黑名单”劳务合作队伍的制裁措施

(1)停止下达新的工程任务

(2)停工整顿。停止在建工程的施工、停止领用甲、乙供材料。

(3)停止办理劳务费用结算

(4)停止办理劳务费用预借

(5)终止劳务合作关系

(6)其他

5.4 “黑名单”的解除

(1)“黑名单”队伍在黑名单管理时限到达时,提交《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解除申请表》,经由所属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管理部门验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解除“黑名单”。

(2)由运行管理部统一复印经审批的《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解除申请表》发放到相关的部门。运行管理部将该队伍移出劳务合作队伍黑名单信息档案记录。

附件:劳务合作队伍不良行为记录与“黑名单”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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