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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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

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

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一、谈谈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 - 2 -二、谈谈对听证制度的认识....................................... - 5 -三、谈谈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 - 7 -四、谈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点................................. - 9 -五、谈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要点............................... - 9 -六、谈谈行政执法程序的要点..................................... - 9 -一、谈谈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程序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追求公正的正当化过程。

尽管程序正当的观念起源于司法领域,但是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在行政权力开始普遍涉入国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领域的同时,为有效保护人权,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强调。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把公正的行政程序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正当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

行政程序正当与否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指在这种行政程序中,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时,其是否有提出相关主张和意见的权利与机会。

从形式上来考虑,正当的行政程序应当具备现代性、中立性、可操作性和透明性等特征。

从实质上来考虑,正当的行政程序应当具备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与人道性等特征。

正当行政程序是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程序它所具有的价值,主要包括工具性价值和自身独立价值两方面:(一)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1、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政主体的行为和权力是否受行政程序控制,是行政程序正当与否的核心。

马克斯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

马克斯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

马克斯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社会学理论》(Economy and Society)中。

在这部著作中,韦伯详细阐述了他对行政管理的理论观点和见解。

韦伯认为,行政管理是一种理性、规范和制度化的社会活动。

他强调了行政管理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以及行政管理的非个人化和制度化特征。

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1. 行政管理的理性化和规范化韦伯认为,现代社会中的行政管理是理性和规范化的。

行政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效率和效果。

他强调了规范和法治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认为良好的管理需要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来指导决策和行为。

2. 行政管理的非个人化韦伯强调,现代行政管理是非个人化的。

行政管理不应该依赖于个人的意志和权力,而应该依赖于规范和制度。

他认为,行政管理应该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以避免个人意志和权力对行政决策的影响。

3. 行政管理的制度化韦伯认为,现代行政管理是制度化的。

行政管理不应该依赖于个人的意志和权力,而应该依赖于制度和组织。

他强调了制度和组织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认为良好的管理需要建立良好的制度和组织来支持。

4. 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韦伯强调了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

他认为,良好的管理需要追求高效和高效果,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和使命。

他提出了规范化和制度化对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性。

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对现代管理学和公共行政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理论强调了制度和组织在管理中的重要性,为现代管理理论提供了重要启示。

他对管理过程的理性化和规范化的强调,成为现代管理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总之,韦伯的行政管理理论强调了管理的理性化、规范化、非个人化和制度化特征。

他的理论为现代管理学和公共行政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启示,对管理学和公共行政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我国行政程序法价值探略

我国行政程序法价值探略

两者不可或缺正 是体 现 了程 序法 的内在价 值。 由此 可见 , 公
正是 法律 包括行政程序 法的价值取 向得到了Af 罗马开 始到 t -
当代法学 家的普遍认 可。


行政 程 序法 的 内在 价值
由于社会科学 的性 质及 其相对 落后 , 长期 以来 效率 这 一 行政程序法 的内在价值是指行 政程序 法律关 系主体关 于 价值范畴 主要 是 自然科学 和 经井学 研究 的对 象 。直 到 当代 , 行政程序法 的绝 对超越指 向。“ 绝对超越 指 向 义是指 : 吉 一 西方法学 家尤其是 经济 分析 法学 家才特 别重视 法 的效益 ( 效 是行政程序法价 值 对理论研 究 、 法 、 立 守法 具 有导 向作 用 ; 二 率 ) 价值。美 国经济 分析法 学 家 库斯 在‘ 会代价 问 题》 书 社 一 是行政程序法价 值 与法本 身 具有时 空 与性质 上 同一性 ; 是 提 出了典 型的效益 观一 三 库 斯定 理 。库斯 定理 认为 , 如果存 行政程序法 的价 值 总是高于 其价值 的 现实状 况 , 值追求 与 在零 交换 代价 , 价 不管什 么样 的法律规则 , 有效益 的结 果都会 出 价值 实现之 间有 一定差 异性 。正是行政程 序法 内在价 值具有 现; 如果存 在实在 的交换代价 , 有效 益的结 果就 不可能会 在每 “ 对超越 指 向” 绝 的性质 . 才赋予 了行 政法价 值的高 贵与尊严 。 个法 律规 则发生 。因此 , 在经济 分析法学 家看来 , 法律 制 度规 行政程序法 内在价值包 括公 正和效 率两个方 面。其基本 含义 则的设计说到底 是以效益为 轴心的。我 国法理学 家张文 显教 是 :1任何公 民不 因 收^ 、 位 、 族 、 别的 差异 而具有 不 授更进一步揭示 了经济分析学 效益原理在法律制度安排 中 的 () 地 种 性 同政治经济 权 利 ( ) 2 社会资 源包括 权 力 、 会 、 钱等得 到 两个作用。一 是效益原理决定着 国家是否运用法 的手段 干预 机 金 公 正分 配。( ) 3 行政行 为应不 偏不倚 , 不能厚 此 薄镀 , 因人 而 经济生活。二是 权利的保护 方法 也往往是根据效 益原理 确定 异 。( ) 政权运行投^与产 出比最大化 。 4行 的。这反映在行 政法学研究 中 , 行政机关 在行使其 职能时 , 要 公正 和效率是法学家们对行政 程序 法价值 取 向的理性反 以尽 可能少的时间 、 力 、 济耗 费 , 得尽可能太 的社会 、 人 经 取 经 应 。从人类法 律思 想发展进程 看 , 正是法 律 一个 最古 老 和 济效益 。作为行 政法重要组 成部 分的行政 程序法 应 当以效率 公 最基 本的观念 , 至少从柏拉 图时代起 , 正就几 乎被 所有学 派 作为其价值 取 向之 一 , 为各 国行政 法学者所 接 受。美 国行 公 也 的思 想家视 为 良好政治秩序 的基本 属性 。古 希腊和 古罗马 的 政法理论认为 :行 政机 关能 采取 的程 序和政策 , 够避 免 不 “ 能 法学家都把 法律视 为 正义 的化 身 , 不管 是对 个人 还是 对公共 必要的牺牲 , 得到最大的效 益 . 也是行 政法的一个 目的 在 当 权力来说 , 守法律就是公 正 。2 世 纪美 国哲学 家 罗尔斯 在 代行政职能迅速 扩张 的情 况下 , 高行 政效 率非 常重 要 同 遵 0 提 ” 【 收藕 日期 ]0 2 1 7 2 0 —0 一l [ 作者简 介】 邓刚宏( 99一)男 , 】6 , 湖南邵阳人 , 江苏淮安市工学院社科 系讲师。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探析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探析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探析马艳(贵州大学经济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包含内在价值与从属价值。

内在价值主要体现为正义与秩序,从属价值主要体现为保障实体法的具体运行和正确实施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控制。

行政程序法的内在价值与从属价值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是和谐统一存在的。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内在价值;从属价值【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310(2010)04—0047-03A bst r a ct:V al ue of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P r oeed ur e L aw i ncl udes i m m a nent val u e and ext ri ns i c va l ue.I m m a ne nt val ue i s e m bodi ed t hr ough j ust i ce a nd or der w hi l e ext ri ns i c val u e i s r epr es ent e d by t he f act t h at i t e n s ul屯s t he i m p l em e nt at i on of s ubs t ant i ve l aw a nd t he cont r ol over f ree adm i ni s tr at i ve di s cr et i on.G ener al l y spea ki ng,i m m anent val u e i s i n har m o ny w i t h ext ri ns i c val ue.K e y w or ds:adm i ni st r at i ve pr oced ur e l aw;i m m a ne nt val ue;ext r ins i c val ue目前,我国对行政程序法的探讨涉及其各个方面。

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定位及其合理化需求

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定位及其合理化需求
以分 为相 互制 约和 补充 的三 个层 面: 回应规 则化 需求 的行政 自我立 法 、回应理 性化 需求 的 专家作 用 以
及 回应 民主化需求的公众参与。负载有限政治功能的行政决策程序建构有利于探 索一种适合 中国法治
转 型 的 “ 政 宪政 主义” 。 行
关键词 :行政决策程序 法治定位
要性 和可 行 性论证 。社会 涉及 面 广 、与人 民群 众 利益 密切 相 关 的决策 事 项 ,应 当 向社 会 公布 ,或 者通 过举 行座 谈 会 、听证 会 、论 证会 等 形式 广泛 听 取意 见 。重 大行 政 决策在 决 策过 程 中要进 行 合法 性论 证 。 3 .建立 健全 决策跟 踪 反馈 和 责任追 究制 度 。 政 机关 应 当确 定机 构和 人 员 ,定期对 决策 的执 行情 行
1 .健全 行政 决策 机 制 。科 学 、合 理界 定 各级 政府 、政 府 各部 门的行 政决 策权 ,完 善政 府 内部 决策
规则 。建 立 健全 公众 参 与 、专 家 论证 和政 府 决定 相结 合 的行 政决 策机 制 。实 行依 法决 策 、科 学决 策 、
民主 决策 。
2 .完善 行政 决策 程序 。除依 法应 当 保密 的外 ,决策事 项 、依 据 和结 果要 公开 ,公众 有权 查 阅 。 涉 及 全 国或 者地 区经 济 社会 发展 的重大 决策 事项 以及专 业性 较 强 的决策 事项 ,应 当事先 组织 专家 进 行必
(04 2 0 )和 《 国务 院 关于加 强 市县 政府 依 法行 政 的决 定 》( 以下简 称 《 定》 )( 0 8 的一致 要 求 , 决 20)
是推进 依 法 行政和 法 治 国家建 设 的重要 制 度任 务 。同时 ,2 0 0 8年 5月 1日正式 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一、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实施任何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这就是行为的程序。

当法律要求某种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时,程序就是对实体活动的约束,程序与实体同等重要,程序的不当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会导致行为的最终违法。

行政行为同其他行为一样,有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即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主要地表现于它与行政机关的实体行政活动的关系上。

行政程序的主要作用,首先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实现实体正义。

法律要求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因素纳入实体权力的实现过程。

同时,行政程序还具有宪法上的重要意义,承载着实现个人权利,落实宪法理念的重要作用。

在行政活动涉及到个人基本权利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甚至参与到整个行政决策中,国家机关有义务去保证这一程序权利的实现。

任何违反公正程序的行政活动,都有可能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按照杰里·马修的观点,程序理性是公认的按照实质标准作成决定的最可靠方法。

因为人性是容易犯错的,可能因为偏见或者特别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响判断,所以,为了追求客观、理性、公正的决定,必须有程序法的规制,用以创造团体意识和尊重人性尊严,使人们能够预见政府行为,减少裁量行为的错误,从而精确地实现实体法。

行政程序法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包括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等要素,同时也调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程序,它是将影响相对人实体权益及行政效率的重大行政程序法律化的结果。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防止其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促进行政法治,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维护其人格尊严,为其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程序保障,有利于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得以同时合理实现。

第五章 行政理性

第五章 行政理性

行政理性既可以为行政主体合法地、合理地从事公共行 政活动,为公共服务提供动力,也可以为我们反思行政 腐败等非理性的行政行为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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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理性 的基本概念
2. 行政理性的界定: 概念
Hale Waihona Puke 行政理性是指人类在从事政治活动或公共事务的过程中, 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整合的理智能力和道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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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理性 的基本概念
1. 理性为道德立法
在存在论意义上,理性与动物性相对应,指人脑特 有的一种机能,是人为了生存的一种工具或手段。
认识论,理性是人认识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经验主义者,把理性当作是人的感觉能力的复合;
理性主义认为理性是指人类在认识世界和获得知识时 拥有的一种逻辑推理能力和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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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理性的基本概念
康德:“必须永远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并且 唯有它才能带来人类的启蒙。”
人类从事政治或行政的目的必须和人类自身的价值相 符合,人类从事行政活动的手段必须与行政实践的目 的相统一。
我们讨论的“行政理性”主要与行政选择过程密切相关, 既包括程序理性,也包括实质理性,而不仅仅与特定 的结果有关。
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行政理性需要在诸种价值理念之间达 成基本的平衡,因而行政理念的基本特征是兼容调和性。 这种理性有助于调和利益冲突,使公共利益得以广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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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理性 的基本概念
2. 行政理性的界定: 行政理性类型(2)
行政制度理性作用于政府的制度体系,它强调规范和协调, 其特征是制约平衡性。一个平等、自由、高效、公正、和 谐的社会必须建立一系列完善的制度体系,主要的制度包 括政治结构、经济和社会安排的设计必须符合理性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一、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实施任何行为都离不开必然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刻的延续性,这确实是行为的程序。

当法律要求某种行为必需符合必然的程序时,程序确实是对实体活动的约束,程序与实体一样重要,程序的不妥必然致使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会致使行为的最终违法。

行政行为同其他行为一样,有必然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刻的延续性,即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主腹地表现于它与行政机关的实体行政活动的关系上。

行政程序的要紧作用,第一是保证明体法的实施,实现实体正义。

法律要求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因素纳入实体权利的实现进程。

同时,行政程序还具有宪法上的重要意义,承载实在现个人权利,落实宪法理念的重要作用。

在行政活动涉及到个人大体权利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乃至参与到整个行政决策中,国家机关有义务去保证这一程序权利的实现。

任何违背公正程序的行政活动,都有可能组成对公民大体权利的侵犯。

依照杰里·马修的观点,程序理性是公认的依如实质标准作成决定的最靠得住方式。

因为人性是容易犯错的,可能因为成见或专门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阻碍判定,因此,为了追求客观、理性、公正的决定,必需有程序法的规制,用以制造集体意识和尊重人性尊严,令人们能够预见政府行为,减少裁量行为的错误,从而精准地实现实体法。

行政程序法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标准和原那么的总和,要紧调整行政主体实实施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包括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刻等要素,同时也调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程序,它是将阻碍相对人实体权益及行政效率的重大行政程序法律化的结果。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份,有利于标准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避免其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增进行政法治,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保护其人格尊严,为其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程序保障,有利于增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得以同时合理实现。

论行政法中的程序相对主义

论行政法中的程序相对主义
否 能够在 行政 实在 法 中反 映 , 而 成 为第 一 性 的 进 体 是一个 事 物 的 两个 方 面 , 么 , 体 是 事 物 的 那 实 本质 方 面 , 而程 序 则 是 事 物 的形 式 方 面 , 何 形 任 式 都必 须服务 于本 质 。进 一 步讲 , 实体 在 行政 法 中可 以作 为 目的 , 而促 成 实施 实 体 的程 序 则仪 仅 是 实施 实体 的一 个 工 具 。 同时 , 果 说 , 序 在 如 程 行政 法 中是 促 成 行 政 法 主 体 和 行 政 相 对 人 权 益 实 现 的话 , 么 , 作 为 丁 具 的客 观 价 值 就 更 加 那 其 明显 了。 因为 其 在 整 个 行 政 法 主 体 权 益 实 王过 见
行 政 法 中程 序 地 位 的认 知 一 直 就 是 一 个 没 有形 成 共识 的 问题 , 我们 可 以用 简单 处理 的方 式
多一些 对 于个案 公 平 与实 质 正义 的强 调 , 即便 如 此 会牺 牲行 政效 率 与形 式 理性 , 得 全 球 化社 会 使 下个 人 之 特 殊 需 求 , 够 于 既 有 的 机 制 有 所 满 能
足 , 不 致 于产 生 更 多 的焦 虑 或 异 化 。 ¨ 因此 , 而 ”
将行政法 中程序地位 的认识概括 为绝对主义和 相 对 主义 两 种 。 程 序认 知 的 绝 对 主 义 是 前 些 年
行 政法 学 界 关 于程 序 地 位认 知 的 主 流 。依 绝 对 主义 的认识 进路 , 方 面 程序 在 行 政 法 中具 有 独 一 立 价值 , 即其可 以独 立 于 行政 实 体 规 则 而 对行 政 过 程起 作用 , 至将 程 序 作 为行 政 正 义 的 一个 标 甚 准 。另一 方 面 , 序 在 行 政 法 中必 须 先 行 , 且 程 而 能够 独行 , 是 说 在 行 政 法 实 体 规 则 启 动 以前 , 就 程 序 必须 先发 挥作 用 。在 一 些 情 况下 , 序 可 以 程 在不 受实 体规 则 的影 响 下 独 立运 行 。 显然 , 程序 绝对 主义 的认 知 源 于其 他 部 门法 中程 序 规 则 价 值 的认知 状 况 。例 如 , 们 知 道 , 刑 事 法 律 和 我 在 民事 法律 中如 果程 序 规 则 不先 行 , 应 的实 体权 相 利便 无法 得 以 实 现 。1然 而 , ( 随着 行 政 法 时代 精 神 的变化 , 程序 绝 对 主义 逐 渐 显露 出其 种 种 不 适 应性 , 过去行 政权 正 当化 理 论 偏 重形 式 理 性 , “ 固 然有 其符 合形 式 法 治主 义 , 求 法安 定 性 与 一 致 追 性 的优 点 。然 而 , 后 现 代 与 全 球 化 社 会 , 们 在 人

论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及其构建

论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及其构建

作性的正当法律程序是正当行政程序的理论依据和
制度 基础 , 是 正 当行政 程序 的外 在价 值 ; 序正 义 它 程 是 正 当行 政程 序 的 内在 价值 , 要 求 程序 本 身 的 纯 它 粹 的善 。 正 当行 政 程 序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 要 包 括 … 主
两方 面 : ( ) 政程 序 的 工具性 价值 一 行
当的行 政 程序 才是 人们 追 求 的最终 价 值 目标 。 我 们 对 正 当行政 程 序 的工 具 性和 其 自身 的独 立价 值 加 以分
析 , 明 了正 当行政 程 序 的价值 , 正 当行 政 程序 的构 建 及 其价 值 的实现 提 供 了理论 支 持 , 我 国即 将 出 台 探 为 为
的行政 程 序法 提供 精神 统领 。
关键 词 : 当行 政 程序 ; 正 工具 性价 值 ; 立性价 值 ; 独 构建
中图分 类号 : 2 . D92 1 文 献标识 码 : A
回顾 程序 的发展历 程 , 不难 发 现 , 它本 身就 是一
作性 和透 明性 等 特 征 。从 实 质 上 来考 虑 , 当 的 行 正 政程 序应 当具 备 合 法性 、 理性 、 合 效益 性 与人 道性 等 特征 。正 当行 政 程序 是 充分保 障行 政 相对人 程序 权 利 的程序 , 能 充 分 保 障行 政 相 对 人 程 序 权 利 的行 不 政程 序则 是不 正 当的 、 断 的 、 武 专横 的 。 抽 象 的 自然 正 义 是 正 当行政 程 序 的价 值 渊 源 ,
1 规 范 和控 制行 政权 .
行 政 主体 的行 为和 权 力是 否受 行 政 程 序 控 制 , 是 行 政程 序正 当 与 否 的 核 心。 行政 作 为 国 家行 为 ,

试论说明理由制度的程序价值与现实意义

试论说明理由制度的程序价值与现实意义

执 法效率 ; 有利于扩大法制宣传和教育 , 提高公权力行 为的可预测性 , 强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 增 【 关键词】正 当程序 ; 说明理 由; 程序价值 ; 现实意义
【 中图分类号】D 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F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8 96 (08 0 — 06 0 10 — 7420 )6 04 — 5
K wo d :d e p o e so a r s u r c s flw;p e e t g l a o r s ni s n;p o e u e v le;ra it a i g n  ̄ r c d r au e l i me n sc n
12 9 6年 ,大陆 法 系 的 奥地 利 制 定 了世 界 上 第一 部行政程序 法典 ,其 后 意大利 、西班牙 、德 国等 国家纷纷 制定 了行 政程序法 典 。令 人意 味深
【 摘要 】 明理 由制度的程序价值和现实意义, 说 即有利于保证执法公开 , 实现执 法公正 , 少执法偏 差, 强决定 的 减 增

致性 ; 有利于约束行政裁量权 , 防止决定专横 和任意 , 得决定 更趋于理 性和 正确 ; 使 有利 于保 障行 政相对 人的合 法权
益, 尊重个人尊严 , 强对行政决定 的接受程度 ; 增 有利于减少 行政相对人 的争诉 , 实现定纷止争 , 结事 了, 而提 高行 政 案 从
i me t e c n itn y o e d cso do o ss c ft e iin;c n tan t e a miit t e d s rto ay p w r r v n r i ay d cso ;p e tt e h e h o s i d n s a v ic i n r o e ,p e e tab t r e iin  ̄t r h ri e r c h

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基本内涵与理论价值

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基本内涵与理论价值

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基本内涵与理论价值政治行政二分原则作为公共行政学一个里程碑式的理论,一直以来被公认为是现代公共行政的逻辑起点,开创了西方公共行政学研究的先河。

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意义在于将行政管理研究独立于政治领域,从而使得行政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成为可能;行政管理活动也从一种统治视角逐步地转变到一种管理视角。

至此,政治行政二分法也就实现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因此,政治行政二分法的“二分”前提是政治和行政机构分设、职能分离,而在具体的行政事务部门和公共事务上政治和行政不可能完全地分离,所以,价值中立是有限度的。

而且,在实践过程中,政治与行政二分使政府管理系统获得了自主发展的制度空间,并由此建立了一个高效合理的政府管理模式。

一、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内涵(一)背景17—18 世纪,欧洲主要国家的公民社会发展地相当成熟,整个社会出现了巨大的分化现象。

到了19 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

生产力的飞速发展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快速进步,使得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结构变得日益复杂,各种冲突不断增加,从而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这使得政府不得不进行积极干预社会公共事务,所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渐扩大,公务人员的数量急速增加。

此时,也迫切需要一门科学理论来指导政府的管理活动。

于是,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便应运而生。

一种理论的产生也离不开政治土壤。

多党制便是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产生的政治前提和基础。

多党政治是竞争性的政治,政党通过竞争性选举来获得掌权的机会。

于是,在政治领域中的这些竞争往往会促使社会分化为不同的利益对立集团。

这种矛盾对立与斗争又通常会走向非理性化,因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甚至使整个社会陷入动荡不安。

因此,政治与行政相分离是不得已而做出的选择。

(二)演进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历程是很难准确追溯到其源头的。

在某种意义上,整个近代社会政治的发展都是朝着政治与行政二分的方向前进的。

首先是德国学者斯坦因是最早关于政治与行政分离观点的萌芽者,他对宪政与行政的关系进行了解说:“国家在一定社会秩序条件下是个人人格主体,具有心理学上的意志和活动,分别表现为宪政和行政。

行政程序约束:行政指导行为法治化的理性选择

行政程序约束:行政指导行为法治化的理性选择

行政程序约束:行政指导行为法治化的理性选择「内容提要」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谋求当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正文」陈先生打算到某经济开发区开办一个电子,前往咨询有关政策时,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劝说陈先生放弃此打算,并建议他投资开办机械加工,称该开发区鼓励发展机械加工且有许多优惠政策;但陈先生接受建议开办机械加工后,不仅未能享受到优惠政策照顾,且因当地电力短缺而出台了许多限制机械加工发展(但对电子影响不大)的政策措施,导致该生产经营困难;当陈先生前往交涉时,该公务员却否认作过上述劝说和建议;由于当初只是口头交谈,陈先生没有索要进行劝说和建议的书面意见,现在他无法证明该公务员曾作过上述行政指导,于是难以判定行政指导失误后的责任。

这是行政指导程序制度不健全导致行政争议难以解决的常见事例。

这里所说的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谋求当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至于当事人是否听从行政指导,完全由其自主选择决定。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需要从专业技术、政策方向、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和促成行政相对人的事业发展、增进其合法利益时;需要行政机关出面协调和调停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和公开争执时;需要预防和抑制行政相对人潜在或刚冒头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

综观各国行政管理实务,20世纪后期以来,行政指导行为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经济与社会管理过程中,起着补充和替代、辅导和促进、协调和疏通、预防和抑制等多方面积极作用,显现出特殊的功效性和适应性。

在刚刚过去的举国抗击SARS疫情的公共危机管理工作中,我国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就因时(地、事)制宜地采取了不少行政指导措施,例如卫生部4月29日公布的《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国家质检总局5月15日公布的《过氧乙酸消毒液安全使用指南》等等,这些表现为指导、劝告、建议、宣传、示范、提醒等形式的行政指导措施比较柔软灵活,不具有强制性,它们与大量的行政指令措施配合运用,收到了提高公共危机政府管理水平的特殊功效。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一、概述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和实践价值不容忽视。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渗透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仅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还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公正地作出决策。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仅仅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是需要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而审慎的裁量。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不仅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专断,还能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和信任。

通过遵循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理解公民的需求和关切,从而作出更加符合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决策。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如何界定“合理性”的标准、如何平衡行政效率和公民权益、如何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公正行使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和对策等方面,为行政机关更好地遵循和适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在《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段落可以如此撰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在形式上合法,更要在实质上符合公正、合理的要求。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理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要求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即行政行为的目的和手段必须合法、合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行政合理性原则强调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避免主观臆断和滥用职权。

依法行政的意义和要求

依法行政的意义和要求

依法行政的意义和要求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国家行政管理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我国行政机关在观念、组织、人员、职能和制度建设等方面从人治行政到法治行政的全面转变。

国家实行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实行依法行政能够在行政管理中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而来的,所以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体现宪法精神,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就是对国家宪法的破坏,就是对宪法权威的践踏。

第二,实行依法行政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组建起来为人民服务的。

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人民通过宪法授予了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从人民权利中转化而来的。

因此,行政权力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但相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力而言,公民权利处于弱势地位,随时都有可能受到行政权力的损害。

而要防止国家的行政权力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将行政权力置于法律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实行依法行政。

第三,实行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管理行政事务,并且在管理行政事务时必须接受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其开展的监督,这样就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或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暗箱操作或以权谋私。

第四、依法行政能实现我国加WTO的请求。

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WTO规则主要是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的,目的在于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贸易的干预。

我们必须全面接受WTO规则,接受其对政府行为的规范、约束和评价。

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更为紧迫。

只有作到这一点,才能更好地参与竞争,使我国经济同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实现新的历史跨越第六,依法行政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选题推荐参考

行政法选题推荐参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毕业论文题目:1.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2.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3.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4.行政公开制度研究5.我国行政主体的构建和完善6.试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之框架7.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的权利对行政权力的制约8.行政程序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9.行政不作为研究10.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11.瑕疵行政行为的转换12.试述我国行政许可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3.试论行政裁决的发展趋势14.论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和法律救济15.行政处罚种类的研究16.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理论和实践17.行政听证的法治化研究18.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19.我国信访的现状及机制完善探讨20.我国行政赔偿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21.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22.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建构23.新农村建设中的政府行为研究24.完善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法律思考25.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创新研究26.农村征地制度改革和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27.政府对房价宏观调控的理性思考28.政府对股市宏观调控的理性思考29.和谐社会建设中政府功能的分析30.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选择31.论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32.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及精神损害之研究33.关于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34.行政指导的意义及救济途径的完善35.行政奖励的功能及其完善36.试述我国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37.行政声明异议制度研究38.行政事实行为研究39.论法律保留原则40.行政公开原则浅析41.行政比例原则论42.论行政自由裁量权43.行政案件利害关系人浅析44.论行政应急性原则45.论一事不再罚原则46.论行政公益诉讼47.试论行政补偿48.行政调解的制度设计49.行政合同纠纷救济探析50.论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51.行政指导的救济方式研究52.论信赖保护原则53.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54.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55.行政程序的价值分析56.论行政强制57.论行政许可的设定权58.论行政许可中的便民原则59.我国信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60.我国信访制度建立的传统文化基础研究61.论行政立法权62.论行政规章的违宪审查63.行政诉讼范围探析64.“平衡论”评析65.“控权论”评析66.行政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67.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研究68.论行政事实行为69.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研究70.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71.浅论行政委托72.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73.论人事仲裁制度的完善74.人性化行政执法刍议75.服务政府论76.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配量研究77.论村委会的行政法地位78.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制度衔接79.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80.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81.我国设立行政法院浅析82.论行政非诉执行程序83.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84.保障公民与自由原则——行政权的价值定位85.《行政许可法》与信赖保护原则86.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模式探析87.“公平、公正和公开”的逻辑定位88.论行政立法的监督和控制机制89.行政主体法律责任制度探析90.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91.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92.论行政不作为的立法控制93.论行政规划的法律控94.论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95.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96.行政立法性质解析97.行政听证制度问题研究98.地方性法规立法问题和对策研究99.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架构研究100.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初探101.行政给付及其法律救济机制研究102.公务员制度研究103.公共利益研究104.教育行政问题研究105.劳动行政问题研究106.论行政立法原则翟秀红:1.信息公开制度研究2.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3.试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4.试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5.行政征收行为研究6.行政立法及其控制7.论行政行为的补正8.我国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9.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10.论行政诉讼的合理性审查11.我国行政主体的拓展和完善12.行政事实行为研究13.行政处罚种类的研究14.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研究15.和谐社会背景下行政调解制度探讨16.我国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17.浅析行政赔偿决定程序的缺陷18.对高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19.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建20.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准研究21.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2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探析23.金融危机下政府的职能定位24.行政给付行为研究25.论信赖保护原则26.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27.行政补贴行为研究。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回复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回复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回复行政程序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和决策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指导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平等保障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和效率化原则等。

首先,法定程序原则是行政程序的基石之一。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进行,不能随意变更或超越其法定权限。

法定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例如在制定规章制度前要进行充分的立法程序,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遵循适用的法律程序,以及在行政争议处理中要依法进行诉讼程序。

其次,公开透明原则是保障行政活动公正性和公民参与的重要保障。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该充分公开相关信息和决策过程,让公众了解行政决策的依据和理由,提供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公开透明原则有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增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提高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第三,平等保障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事务时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平等权益。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平等保障原则是保障公民平等受到行政法律保护的基础,也是公正行政的基本要求。

第四,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程序的核心价值观。

公正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始终遵循公正的原则,确保行政决策和执行的公平性。

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该依法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滥用权力或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

第五,效率化原则是行政程序的重要目标。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该充分考虑效率和效能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为公民提供更好的行政服务。

效率化原则有助于减少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并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基本原则是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指导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平等保障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和效率化原则。

2022年军队文职统一考试《专业科目》管理学类—管理学真题及答案

2022年军队文职统一考试《专业科目》管理学类—管理学真题及答案

2022年军队文职统一考试《专业科目》管理学类—管理学试卷及答案一、单选题。

每小题后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信息社会飞速变化的内外环境影响下,人们常常会感到“计划赶不上变化”,有人甚至怀疑制定计划是否还有必要。

下列关于计划的正确理解是()。

A、坚持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计划不能动摇B、“赶不上变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应当不断修改计划使其符合执行情况C、如果形势变化快,可用短期计划代替长期计划,或者不要计划D、面对变化的环境,要具体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短期计划和长期计划相结合2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指导原则的文件称为()。

A、命令B、指示C、批复D、通知3新公共管理的行政责任观强调(),而传统公共行政的责任观强调()。

A、人性技术B、经济伦理C、效果投入D、效率效益4按照马斯洛的观点,一个人可能同时有许多需要,而人的行为是由()引发和决定的。

A、没有实现的需要B、最高层次需要C、没有满足的,较低层次需要D、最低层次需要5关于人力资源工作,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人力资源供给预测主要侧重于内部供给B、人力资源需求分析是以“人”为中心展开,而人力资源供给分析是以“事”为中心展开C、技能清单可以用来帮助预测潜在的人力资源供给D、人力资源未来供给量人力资源现有人员数量流入人员数量流出人员数量6某单位对新招录进来的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这属于()。

A、考核性测评B、诊断性测评C、开发性测评D、选拔性测评7关于组织内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的表述,正确的是()。

A、培训与开发的目的是提升员工敬业能力B、培训与开发的主体是培训老师C、培训与开发的对象是组织中面临晋升或者不符合职位要求的员工D、培训与开发的内容应当与员工的工作相关8行政人员在履行行政责任时,常常会面对主观行政责任与客观行政责任之间的冲突,也就是()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A、对上级负责与对民众负责B、对组织负责与对上级负责C、对组织负责与对个人负责D、对上级负责与对个人负责9公共事务可划分为政治性事务、经济性事务和()。

行政程序法的意义及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意义及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意义及主要制度摘要: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和价值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1.听证制度2.回避制度3.信息公开制度4.时效制度5.救济制度三、行政程序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重要性四、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正文: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既保证了实体法的实施,实现了实体正义,又在宪法层面体现了个人权利的保障。

本文将从行政程序法的概念、价值、基本制度和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和价值行政程序法是指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法具有以下价值:1.保证实体法的实施:行政程序法将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因素纳入实体权力的实现过程。

2.实现个人权利:行政程序法确保当事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有权提出观点、主张并参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3.追求公正、客观、理性的决策:通过程序法的规制,避免行政机关因人性弱点而产生偏见、特别利益等影响判断的因素。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听证制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2.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回避以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

3.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

4.时效制度: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期限,确保行政效率的同时,防止权力滥用。

5.救济制度: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依法申请救济的权利。

三、行政程序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重要性行政程序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1.规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有助于遏制违法、滥用职权现象。

2.维护公民权益:通过行政程序法,当事人可以有效地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3.提升政府形象:遵循行政程序法,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

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

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 摘要:法律程序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使决定的形成理性化。

从法律角度看,程序的理性化功能,是通过程序活动主体理性对话与论证、说服的方式,压缩权力行使过程中恣意与专横的空间。

由于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通过程序而使该种权力行使理性化的意义就更为重大,程序理性应当成为行政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行政程序法制度中,程序理性需要通过保障决定的一致性、说明理由、程序操作的职业化等机制来实现。

在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建设中,人们没有理由拒绝这一原则及其制度性安排。

关键词:行政程序理性原则正当性 在中国法治国家建设中,学术界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已经没有争议。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政府权力的行使受实体法规范的制约,在更大程度上意味着政府应当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程序行使其权力。

从这一意义上看,行政程序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乃是目前法治国家建设所面临的一项迫切要求。

在实践中,行政程序法制度的改革已经逐步展开,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是在我国行政程序的改革中,程序理性不论作为一项原则还是相应的程序制度,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程序理性的中心问题 程序理性亦即程序的合理性。

程序的合理性不仅仅指通过法律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从实体角度看是合理的、符合实体正义的,而且更主要的指一个法律程序产生该结果的过程是一个通过事实、证据以及程序参与者之间平等对话与理性说服的过程。

换言之,程序在结构上应当遵循通过理性说服和论证作出决定的要求,不是恣意、专断地作出决定。

因此可以认为,程序理性是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

就行政程序而言,程序理性的中心问题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机制(包括程序原则和程序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保证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性化。

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戴维斯曾经指出,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无所不在的。

不论是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都存在不同程度自由裁量的空间(注:戴维斯教授在他的《自由裁量的正义》一书中,对行政过程中存在自由裁量的语境进行了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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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程序制度具有独特的理性价值,这是由其所具有的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决定的。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在我国还欠缺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支撑,因此,在现行条件下如何确保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行政程序;理性价值;文化基础;社会环境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以来,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已日益被重视。

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更是用1 3多的篇幅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管程序。

同时,从上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学术界对行政程序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现在,凝聚着学界10 年研究心血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已基本定稿。

行政程序制度承载着理性、民主、公正、高效等公法价值追求,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尤其是行政程序制度对理性的张扬,将有利于社会理性精神的生成。

但由于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注定了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艰难。

一、理性价值的内涵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是从整体上而言的,指相对完备的行政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理性功能。

理性能力是指人类所具有以推理或积极的行为来实现其目的的能力,人们在安排自己事务时一般愿意通过理性而不是通过那种随机和任意的行为或赤裸裸的暴力来进行。

[1](P67)从内容来看,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包含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两部分。

[2](P35)这两部分各自相对独立,但又有一定的依存关系。

工具理性针对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或过程与结果的关系。

就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工具理性是指合理的决策或决定通过合理的交涉过程得到,过程理性决定了结果理性,过程非理性极易导致结果的非理性。

工具理性的实现依赖于程序设计,不同类型的行为需要不同的程序规则。

在公共行政中,程序分为决策类程序和裁决类程序。

决策类程序适用于规则的创立和公共决策的选择;裁决类程序适用于对具体事项的决定和对纠纷的解决。

无论是那一类程序都应遵循最低限度的正义或理性规则。

首先是专业化规则,行政程序主要按照“职业主义”原理设计,强调行政的专业化;其次是中立规则,决策者、决定者和裁判者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结果中不应包含决策者、决定者或裁判者自己的利益;再次是听取意见规则,要通过程序设计保障当事人参加到程序中来,并赋予其提出主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权利;第四是选择最优规则,选择要以理性推演为基础,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第五是说明理由规则,任何决策、决定或裁决都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最后是公开规则。

行政权运行过程的公开,不仅可以借助公众的监督而使选择权的滥用得到限制,而且也可以使选择过程中无意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

[2] (P35)沟通理性适用于主体和主体之间,表现为诚意地进行讨论和对话,真诚地尝试了解对方的观点,以和平而理性的方式来寻求共识。

[2](P35)沟通理性决定了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沟通理性通过以下机制实现:1)参与机制。

参与是沟通的前提,在决策类的程序中,参与应当是开放和普遍的,在裁决类的程序中,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权参与。

2)说理机制。

程序的本质特征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

正是这种程序的过程性与交涉性使得说理机制得以展开,程序参与者必须全力以赴地以理抗争,最后达成妥协,消除利益冲突。

现代行政程序不是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而是为我们提供一个解决问题办法的制度性框架。

这种制度性框架可以促进人们理性地看待与己有关的行政争议,并自愿服从通过该制度运作而获得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3] (P26)3)宣泄机制。

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存在许多利益诉求,通过程序预设来宣泄和释放不满情绪并加以吸收,将增加行为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也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empirenews.page--] 在很大程度上,理性价值在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体系中占据首要位置,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都可以回归于理性价值之中。

当然,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也具有独立意义。

二、理性价值实现的文化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合理的程序设计,还必须有相应的文化基础。

在西方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之所以备受重视,主要是源于这些国家对自然法的信仰,对理性的崇尚,源于其深厚的自由主义的理性文化传统。

英国早在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中就确立了自然公正原则,该宪章第39条规定:“自由民非依据国法予以审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锢,也不得剥夺其财产,放逐外国,或加以任何加害”。

美国立宪继承了英国的自然公正精神,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

”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

”美国联邦法院一位大法官说:“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

苛刻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

”另一位大法官说:“自由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循程序保障的历史。

”[4](P93-94)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在我国的实现需要超越文化上的障碍。

我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伦理文化。

儒学的全部内容,不外乎用道德感化和仁政措施来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目标。

儒学的最高理想是这样一幅社会蓝图:人们各有不同的地位和责任,并依血缘链条传递下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

这就是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的礼。

在礼的制约下,人们有亲疏而无纷扰,有尊卑而无争斗,彼此相安无事。

[5](P700)伦理文化强调的是身份和等级,有权就有理,追求的是道德理性而非工具理性,因此,在传统文化中程序没有生长的基础,这也造就了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法律传统。

程序是用来说理的,伦理文化只强调服从,不需要说理,当然也就不需要程序。

虽然一百多年来在西方文明的撞击下,我国传统文化有了很大转型,但伦理文化仍盛行于国家管理之中,“官本位”仍有很大空间,对掌权者的崇拜远胜于对法律规则的服从。

在此文化环境里,即使存在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也常会被实践扭曲,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极易消失于伦理文化之中。

三、理性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还必须有与之匹配的社会基础,即依赖于国家治理模式、社会结构、法律机制和司法制度等。

行政程序制度不能孤立存在,需要社会的认可和包容,否则,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也就永远只能是学者们的空想。

以下从四个方面分析行政程序制度运行的社会基础:第一是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

行政程序制度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

交涉是平等地讨价还价的过程,过多的讨价还价会影响政府的权威,而我国又在进行政府主导下的改革,需要强化政府的权威,这里存在着程序正当性和管理正当性的冲突。

程序正当性要求减少政府的权威,而政府权威的弱化会影响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引发管理正当性危机。

可见,行政程序制度的推行要考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有效控制。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只能逐步扩展,尤其是重大决策程序需要慎行。

[!--empirenews.page--] 第二是行政程序中的交涉主体。

在决策类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市民社会之间。

现代社会的个人力量微弱,难以独立与政府对峙,只有成熟的市民社会,通过社会组织或利益团体与政府交涉,才能有效与政府抗衡。

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可以有效分解国家权力,遏制公权力的专断。

[6](P157)在我国,由于市民社会不成熟,社会自治欠发达,因而,决策程序的交涉主体缺失,这会极大影响决策程序理性价值的实现。

在裁决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个人及个人的延伸体之间,个人及延伸体对裁决程序的参与,可以有效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

第三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成本和效益。

如果能在行政程序之外用比较低廉的成本解决问题或者通过行政程序解决问题后还将在别的方面付出代价,行政程序制度都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转型之中,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传统的管理与现代的管理并存,这无疑会影响行政程序制度的成功运作。

另外,行政程序自身也存在成本和效益问题。

过高的程序成本会使社会背上沉重的负担。

第四是行政程序制度的保障。

在西方国家,行政程序制度运行中的种种偏差往往靠司法机制纠正,司法制度也就成为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最后屏障。

我国由于理性文化缺失,市民社会不发达以及传统集权治理模式的影响,行政程序制度更需要司法的保障。

但我国的司法制度同样不成熟,司法力量单薄,难以保障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

以上分析看出,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有效运行的社会基础并不牢固。

单凭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来期盼其理性价值的实现,带有相当的理想成分。

四、结论在法治社会,行政程序制度具有独特的理性价值,这是由其所具有的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决定的。

但该理性价值的实现除了需要设计精细的程序规则外,还需要相应的文化和社会基础。

法律制度不能超越于文化和社会之外,这自然也适用于行政程序制度。

目前,行政程序立法的呼声很高,行政法学界更是倾尽全力进行研究,在此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尤为重要。

缺乏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的支撑,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以及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如何确保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都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陈润华。

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应松年。

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章剑生。

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威廉·韦德。

行政法[M].徐柄,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5]武树臣,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6]马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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