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依法行政
浅谈如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浅谈如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规范、有效的重要制度安排。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仅可以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还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的落地实施。
本文将从完善监督机制、推进立法、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浅谈如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现有的监督机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
首先,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系统,明确各级监察机关、纪委、审计部门、人民监察机构等的职责和权力,形成协同作战的监督合力。
其次,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确保行政执法决策的透明度,公众和社会各界能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此外,还应鼓励并完善行政执法举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渠道,让公众能够及时举报不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推进立法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首先,要修改和完善行政执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补救机制。
其次,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管,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明确如何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此外,还要完善行政执法结果的申诉和复议制度,确保被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通过推进立法,可以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执法机关自身的能力建设。
首先,要重视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增强执法公正的自觉性和意识。
此外,还要加强执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质量评估制度,对执法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
同时,要鼓励执法机关与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合作,引入第三方监督力量,增加执法的公信力和监督的广度。
四、加强协作配合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需要各方的协作配合。
论检察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论检察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检察机关担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既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还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努力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发挥应有作用。
标签:机察机关;法治;监督檢察机关担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既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还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努力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发挥应有作用。
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法律统一正确行使1.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促进社会平安稳定。
平安稳定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要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对严重暴力犯罪实行“重罪从重”,对一些直接危害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加大打击力度,实行“轻”罪从严,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用心探索融法、理、情于一体的和谐执法机制和方式,依法对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犯,以及亲友邻里间的轻微犯罪作宽缓处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感化和心理疏导,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息诉、案结事了人和。
2.加大查办和预防行政领域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公权力正确行使。
行政领域职务犯罪本质是行政权力的腐败滥用,是破坏民主法治建设、败坏社会风气的毒瘤。
检察机关必须把强化查办和预防行政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治本之策,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成效促进依法行政。
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集中查办公共投资重点领域、危害能源资源渎职侵权犯罪等各类专项活动,严肃查办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敦促相关系统和部门加强整改,促进依法行政。
3.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大局稳定,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开展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依法指控证明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更高水平平安新疆、法治新疆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积极适应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及时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执法司法权正确行使,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自觉接受本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
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17•【文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一)严字当头,震慑有力。
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出抗诉等职能,依法快速办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严厉惩治一批犯罪分子;要充分履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据授权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涉嫌犯罪一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持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
(二)精准监督,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推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落实与完善,发挥立案监督职能,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要加强行政诉讼监督,特别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监督行政决定及时得到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要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应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完善体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同司法机关联系配合,强化对下级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形成内外联合,上下合力,确保“四个最严”要求有效落实。
陕西渭南:依法能动履职 铸就人民满意检察品牌
117陕西渭南:依法能动履职 铸就人民满意检察品牌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紧盯60项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精准补短板、强弱项、解难题,持续提升办案质效。
今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位居陕西省前列。
文︱赵杰9月8日,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殷军应邀列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就该案件认罪认罚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情节认定以及量刑适用等问题发表了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今年以来,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扣最高人民检察院“质量建设年”部署要求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一根指针、一条主线、一个抓手”工作思路,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聚焦大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入手,从重打击煽动分裂国家、暴恐、邪教等犯罪,起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1件2人;依法惩治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356件540人,起诉941件1289人,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同时,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审查涉黑恶案件1件26人,退回补充侦查涉黑恶案件1件;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批捕以养老为名实施的欺诈类侵财案件3件3人,起诉1件1人,挽回经济损失2040万余元;追责与堵漏同步推进,推动“八号检察建议”落实,批捕涉安全生产类案件1件1人,起诉1件3人,召开座谈会12次,发出检察建议13份,督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共同加强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在此基础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压实首办责任和属地责任,两级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23件;扎实开展积案清理和集中治理重复信访活动,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4件;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号检察建议”为牵引,依法办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金融犯罪8件13人,监督公安机关追赃挽损251.442万元,检察机关追赃挽区域Region损33.2万余元。
人大经验材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_经验交流材料_
人大经验材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多层次、多环节、全方位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形成合力,才能收到良好的整体效果。
xx县人大常委会在这一系统工程中,明确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所任命人员法律素质,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为实现全县稳定和发展的良性互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任命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是深化依法治县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有效保证。
县人大常委会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广泛开展学法考法,着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所任命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
一是围绕中心,合理安排学习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完善,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已达一千三百余部。
县人大常委会因事制宜、有的放矢,每年年初召开主任会议,对被任命干部全年学法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围绕县委工作重点、政府工作难点、群众关注热点有侧重地安排两部以上法律、法规进行重点学习,制定出详细的学习方案,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下发到“一府两院”。
XX年为推进“三农”工作的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在全县范围内,安排部署了《农业法》、《土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农村四部八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治理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是举办讲座,积极创造学法条件。
结合县委中心工作和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学法内容,定期举办高规格的法制讲座,邀请国家、省、市级专家、学者登台授课。
截止目前,已举办《建筑法》、《社会保障条例》、《环境保~》等十一期讲座。
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以外,县委领导和有相关执法内容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主动听课,听课人数达到XX余人次。
浅谈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浅谈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信息化监管、社会参与以及加强对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需要健全相关制度。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有机的监督体系。
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合法、公正、公开,实现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建立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加强信息化监管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
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监控。
通过视频监控、电子录音等方式,记录执法现场的情况,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行政执法数据中心,为监督部门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增加行政执法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加强社会参与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途径。
要积极倡导公民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力量的组织和培育。
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律师、媒体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舆论监督,推动行政执法向阳光化、透明化方向发展。
建立执法结果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布执法结果和处罚决定,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
最后,加强对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基础保障。
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对执法人员的表现进行全面评估,对表现优秀的执法人员给予激励,对失职失责的执法人员严肃处理。
同时,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总之,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需要从制度建设、信息化监管、社会参与以及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人大常委会必须坚持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个制度的特点是,在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又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分。
人大对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
这与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相互掣肘有本质区别。
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人大监督的内容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
工作监督,就是监督“一府两院”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是否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彭真同志说:“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律监督,就是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和执法检查,发现这些文件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从实践看,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大量的、经常性的监督,是工作监督。
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坚持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原则,要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监督,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对这些问题要监督到底,抓出实效,而不代替、不干扰“一府两院”的日常工作。
彭真同志说:“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相互衔接工作机制的问题及完善
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相互衔接工作机制的问题及完善作者:张潜刘奕彤来源:《活力》2011年第16期[关键词]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机关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尤其是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及时移送刑事立案,其目的是监督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揭露犯罪、打击犯罪方面的能动性,对行政执法权力与刑事司法权力进行整合,以形成打击合力,达到规范、制约行政执法权的目的。
在我国,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存在着“三少”的情况,一是移送的部门在全部行政执法部门中占的比例少;二是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在全部查处案件中所占比例太少;三是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能够达到立案标准的少。
一、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一是移送意识差。
二是业务水平欠缺。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驱动的问题。
四是移送案件工作机制不健全。
五是监督不到位。
检察机关依法承担着立案监督的职责。
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近几年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主要对象为公安机关,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则很少或未涉及,加之移送案件程序缺乏规范,使得此类案件移送难以得到切实监督。
二、加强检察机关“移案监督”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形成合力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第二,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
第三,对于促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具有积极意义。
三、目前检察监督面临的困难(一)缺少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二)缺少归责机制四、对强化检察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的几点设想对于强化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我们认为可以两个阶段来实现。
第一,实践探索阶段,笔者认为,当前应该从两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各地检察机关应当以当前国家加强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新行政诉讼法不知道大家看过没有。
对于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大家有什么不同的想法?接下来就跟着我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的吧。
篇120xx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学习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习期间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实务、立法、理论解读进行了讲解。
新《行政诉讼法》于20xx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条款由原来的75条增加为103条。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通过学习,有如下体会: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变化大、亮点多、影响广,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案范围扩大,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
特别是将长期以来争议较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将得到有效保护。
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a href='//' target='_blank'>事迹?鼍咦⒚魅掌诘氖槊嫫局ぃ?⒏嬷?苑降笔氯?三是独立审判得到进一步保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四是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均有所延长,由原来的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既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又保障行政审判案件的办案质量;五是行政调解制度得以确立,对于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调解;六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法律上终于确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七是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辖制度从"试点"走向全面运行;八是复议案件被告范围扩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九是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力度明显加大,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向监督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司法拘留;十是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可进行有效监督。
2024年行政检察工作计划
行政检察工作计划行政检察工作计划是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工作计划,旨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法治建设。
以下是一个行政检察工作计划的示例:一、指导思想本行政检察工作计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本行政检察工作的目标是: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工作任务1.加强对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涉及民生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加大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力度,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3.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完善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5.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
四、工作措施1.建立健全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检察工作流程和规范。
2.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
3.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4.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5.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
五、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行政检察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推进法治建设。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5.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检察建议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检察建议
尊敬的XX部门:
我们注意到,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得到全面、有效的监督。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二、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
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方便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
流等活动,使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以上是我们对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建议,希望得到您的重视和支持。
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日益增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随之如影随形。
这种行政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使行政机关的权威受到质疑。
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检察机关有着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职责和使命。
因此,进一步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往往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感到不公平。
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有责任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的一些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职权、违法执法等行为层出不穷。
因此,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能够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再次,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形象。
政府是人民的公仆,负责为人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和保障。
然而,当政府出现违法行为时,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就会受到打击,政府形象受到负面影响。
而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只有政府形象良好,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最后,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的规范化建设。
规范化建设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
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往往是由于缺乏规范化的操作和管理。
通过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可以迫使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进一步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形象和推动行政机关规范化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中,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体系已初步形成,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
内部监督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外部监督则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监督机制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问题1.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现象,对一些敏感、复杂案件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执法不公、不严。
2. 监督方式单一:目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主要依赖于事后审查和纠正,缺乏事前、事中的有效监督手段。
3. 监督效果不佳: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等因素,导致一些违法行政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损害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的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监督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操作程序。
(二)行政机关自查机制不足部分行政机关的自查机制不健全,对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自省和纠正的动力。
(三)外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司法资源不足、社会监督渠道不畅等。
四、解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制定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法律法规,明确监督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为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
(二)强化行政机关自查机制1. 推动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内部自查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目录1.杨某某与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检察监督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徐某某与贵州省某县政府辞退决定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3.曾某某与江西省某县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检察监督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4.某水泥公司与新疆自治区某市人民政府、某房地产公司土地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5.吴某与河北省某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抗诉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6.方某与湖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行政处罚抗诉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7.韩某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抗诉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8.张某与四川省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检察监督案——四川省某市人民检察院9.宋某与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检察监督案——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10.张某某与广西自治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11.刘某青、谢某梅与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任某土地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12.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市人社局、沈某庆等五人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案例一:杨某某与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检察监督案【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落脚点。
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本案中,检察长带头办案,通过卓有成效的调查核实查明事实,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促成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维护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持续6年的行政争议。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和工作路径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和工作路径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X省X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推进法治建设的经验,对检察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中方法和路径作以简要论述。
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推进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只有充分地履行好了监督职责,才能为社会构建起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和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近三年来,X县检察院通过依法办案,强化监督,不断促进法律秩序的建立,为本县的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是坚持打防并举、宽严相济,教育群众,震慑犯罪,促进了该县打击预防犯罪的顺利进行。
近三年来,我们共依法批准逮捕432件627人,提起公诉404件571人。
同时,在办案中,该院积极参与排查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是坚持惩防结合,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执法、依法行政。
近三年来,该院以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促进公务人员清正廉洁、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为重点,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4件47人。
并建立了覆盖建设、交通、卫生、教育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综合防治网络,为依法治县发挥了较好作用。
三是坚持强化监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践行依法治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近三年来,该院对涉嫌犯罪而侦查机关未立案的,监督立案33件34人;对发现的遗罪漏犯,追加逮捕、追加起诉65人;对侦查、刑事审判活动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4份、《检察建议书》19份,确保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二、坚持检察工作社会化,是检察机关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应有之义检察工作不能脱离执法,但也不应当机械执法、脱离社会而执法,只有把检察工作与社会事业、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把检察工作的严格执法、公平公正延伸并融化进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把检察职能的发挥与维护社会发展、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的社会化功能,才能使检察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有所作为。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粤司办〔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司办〔2020〕1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省有关单位,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0日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督有效衔接。
第三条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工作。
省检察院牵头建设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信息衔接平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本地区行政执法数据向各级政务大数据中心归集,实现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监督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定、强制执行。
行政检察监督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行政检察监督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我国行政监察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综合治理,提高工作效能和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目标:全面推进行政检察监督综合治理,提升行政监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监察效能和质量。
二、原则和措施(一)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原则。
2.全面监督原则:行政检察监督必须覆盖全面,对于涉及行政权力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都要进行有效监督。
3.权威性原则:行政检察监督必须具备一定权威性,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4.监督与执法相结合原则:行政检察监督要密切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二)措施1.完善行政监察法规制度,建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基础,规范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2.增加监察力量,提升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加强培训和考核。
3.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公正执法和公正治理。
4.推动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三、工作机制和运行流程(一)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检察监督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由相关领导担任。
(二)运行流程1.收集情况:监察人员定期收集和整理与行政检察监督有关的情况和线索。
2.调查核实:对收集到的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涉及违法行为。
3.立案审查:对涉案情况进行立案审查,是否构成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或采取何种处理措施。
4.监督处置: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置,包括警示教育、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等。
5.结果通报: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接受监督和评价。
四、评估和改进对行政检察监督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法和措施。
不断提高行政检察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监察效能和质量。
检察建议对基层治理的意义
检察建议对基层治理的意义基层治理是指国家政权组织在基层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过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建议对基层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强化法治意识:检察建议可以帮助基层干部和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使他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更加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通过检察建议的指导,基层干部和群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
2. 促进廉政建设:基层治理中存在一些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检察建议可以通过监督和指导,促进廉政建设。
检察建议可以对基层干部的廉政建设提出具体的要求和建议,推动基层干部自觉遵守廉政纪律,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廉政意识,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优化公共服务:检察建议可以针对基层治理中存在的公共服务不足、不规范等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促进公共服务的优化。
通过检察建议的实施,可以推动基层政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的合法需求,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4. 加强社会管理:基层治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环节,检察建议可以为基层社会管理提供指导和支持。
通过检察建议,可以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的建设,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有效合作,增强社会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 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检察建议可以对基层治理中涉及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检察建议的实施,可以推动基层政府加强人权保护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6. 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检察建议可以帮助基层政府和干部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通过检察建议的指导和督促,基层政府和干部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基层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7. 加强法律监督:检察建议可以加强对基层治理的法律监督,推动基层政府依法行政。
通过检察建议的落实,可以规范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8. 增强社会稳定:基层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检察建议可以帮助基层政府和干部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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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宜宾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以来重视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诉讼监督,而对行政执法监督比较薄弱。
缺乏监督的行政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不仅会破坏法律的尊严,更会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成为大势所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占70%以上,依法行政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起着重要作用。
尤其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无处不在,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主动性、广泛性、自由裁量性使得行政执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虽然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规范性得到加强,但是行政执法的特殊地位使得行政权力有不断扩大、膨胀的趋势,权大于法、情重于法、滥用和违法行使权力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有发生,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还大量存在,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宪法》、《刑法》等法律都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根本法上肯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
《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不依法行政涉嫌犯罪的法律监督权。
《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对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制定了《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其中14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由此可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也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和问题(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现状。
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案件的监督。
而对行政执法如何实施法律监督还存在薄弱的地方。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通过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止“以罚代刑”的问题,通过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犯罪分子,对犯罪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这些监督对正确、公正、严格、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起到了促进作用。
从当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在行政诉讼中,监督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同时实现对行政机关具体执法活动的监督。
二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但实践中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比例较低,因庇护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而受到查处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则更少。
三是对涉嫌构成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近几年来,高检院相继推出了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实施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监督力度。
对这方面的监督,主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衔接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进行。
但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建立的衔接机制形式不一,内容多样,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因此监督还需加强。
(二)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存在误区,有抵触监督的情绪。
一是部分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机关自己的事情,无需司法机关介入,而且认为自己处罚的案件一旦移交司法机关,就等于出让了对违法者的部分控制权,会影响到行政执法单位的利益。
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以罚款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有“以罚代刑”的思想,对案件的处理、证据收集很不客观,导致处理的大部分案件不会移送。
即使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也是一送了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行政执法机关的第一手证据收集存在问题,大量移送的案件现有证据达不到立案标准,而公安机关侦查有难度,这样导致以行政处罚消化刑事案件,最终使得案件线索流失,犯罪分子逃避刑法处罚。
二是某些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本身素质低下,存在循私舞弊、循情枉法的情况。
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违法者以多交罚款为条件不移送案件,违法者为了逃避刑事处罚,也宁愿接受罚款。
三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认为经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即使涉及犯罪也没有必要再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根本就未意识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也就不会移送司法机关。
2、案件线索举报失控。
目前,检察机关对有罪不纠、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情况掌握不够。
一方面,被处罚当事人本来已涉嫌犯罪,当被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后,处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对不追究刑事责任求之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可能去举报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作出罚款或其他形式的处罚,通常会受到人情关系或部门经济利益的驱使,一罚了之,不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这些情况,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检察机关就很难掌握案件线索,导致案件线索举报失控,有罪不纠、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行为继续蔓延。
3、行政执法监督手段薄弱。
当前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仅限于对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行为进行追究和对因此而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2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时,也仅能提出“检察建议”。
这种监督手段比较弱,并且提出建议的前提,必须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
对建议不理睬、不执行的,检察机关无有效监督手段,而仅因不移送案件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情况更极为鲜见。
从检察机关自身情况看,一是检察机关在现行的体制下完全依赖地方财政,对地方政府存在人员、经费等的依附关系,因此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极为有限,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目前检察机关人员少、办案任务重,导致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不力。
4、法律法规欠缺。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现有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立法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缺乏刑事诉讼的监督。
2006年1月,高检院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检察机关的具体措施。
高检院还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范了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
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打开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局面,但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操作性和保障性,致使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如在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能否进行检查、查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机关有没有义务配合、在不配合时又该怎么办,检察机关如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严格的程序。
检察机关只能通过会议纪要、检察建议等形式来开展监督工作,而这种监督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显得苍白无力。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对策和建议(一)加强行政执法中职务犯罪的打击、预防力度,确保依法行政。
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强有力的监督手段,但长期以来,查办行政执法中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相对薄弱的工作。
此类案件案源少,查办难度大,在案件的办理中遇到较大困难。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这项监督职能,加大对行政执法中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力度。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在行政执法机关建立预防犯罪网络,对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加强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宣传,加大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力度,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向前拓展,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约束无限膨胀的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执法腐败。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都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但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而且内容也不尽完善。
为此,一是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共同参加,同时邀请纪检监察、公安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出席,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建立完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查获的案件情况、移送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立案侦查情况、提请逮捕、起诉的情况,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
三是规范证据的衔接和案件的移送。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培训,在执法过程中提高证据收集质量,特别是涉嫌犯罪的案件,对证据的收集要求更高。
要规范案件的移送,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报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职责和程序。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下列权力:一是对行政机关案件处理结果的调查权。
根据行政公开原则,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具体的调查措施,如案卷的调阅权等。
二是对不移送理由的质询权。
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被害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说明不移送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移送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移送案件通知书》,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十五日内移送。
三是对违法不移送案件的检察建议权。
赋予检察机关建议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这既是监督权的组成部分,又是强化监督权的保障。
四是赋予检察机关自身侦查权。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后予以拖延,不履行侦查职责的,检察机关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自行侦查。
五是明确责任,应建立对拒不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久拖不侦的公安人员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