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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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冀政办字〔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一)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针对日常监管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安全操作为重点,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计划,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期限,加快完成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到2020年,所有行业都要有行业和技术标准支撑安全监管。

(二)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要围绕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每年组织本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具体对策。

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对照查找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监管执法制度的薄弱环节,及时修订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提出加强监管执法的对策措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清理和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全省监管执法工作提供准确规范的政策依据。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答案:安全生产月知识答题(带答案)

答案:安全生产月知识答题(带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揽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坚持()的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A、科学发展B、安全发展C、科技发展2、安全意识、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 )构成安全生产保障“五要素”。

A、安全管理B、安全评价C、安全投入。

3、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倡导和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大力倡导( )的安全文化。

A、关注安全、关爱生命B、关心生命、关爱健康C、关注他人、关爱生命4、从安全生产管理对象看,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已由过去的事故管理发展到现代的事件分析与( ).A、制度管理B、隐患管理C、动态管理5、下列不能表述现代安全管理特点的是( )A、变传统的静态安全管理为现代的安全动态管理B、变传统的横向综合安全管理为现代的纵向单因素安全管理C、变传统的被动、辅助、滞后的安全管理为主动、本质、超前的安全管理6、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

A、隐患B、危险C、事故7、在任何一个管理系统内部,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活动,这就是系统原理中的()。

A、整分合原则B、反馈原则C、封闭原则8、在管理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这是( )。

A、系统原理B、人本原理C、预防原理9、()是指在安全工作中,为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落实,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企业生产中的守法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A、3E原则B、安全第一原则C、监督原则10、( )是指从一开始和从本质上实现安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A、偶然损失原则B、本质安全化原则C、3E原则11、采取强制性手段控制人的意愿和行为,使个人的活动、行为等受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属于管理中的()。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V1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V1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清单-V1
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这是一项很有意义的举措。

下面我们将就此进行一番探讨。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机关以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人采取的干预手段。

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措施。

二、为什么要发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发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可以避免恶意行政执法、乱用权力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中包括哪些内容?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1. 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违法行为;
2. 由当事人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违法行为;
3. 由当事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违法行为;
4. 对行政执法的合理要求;
5. 已被纠正的行政违法行为。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意义是什么?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避免行政执法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保障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能够促进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总之,发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

希望各地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河北省人民政府号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号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已经2007年1月12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郭庚茂二○○七年二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以及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给予配合.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得所,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活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没收专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公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责令无害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培训、咨询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二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第十二条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转让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转让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对转让者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对转让者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的,撤销批准的事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资金的;二未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资金的;三未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资金的;四未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金的;五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六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死亡一人处十万元罚款,发生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一人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依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下列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九人以下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十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煤矿、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二万元罚款;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每发现一人处五千元罚款;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的,每少培训一人处五百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五万元罚款;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及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给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有毒作业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高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或者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的,处五万元罚款;四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监控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的,处三万元罚款.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彻底,遗留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予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中介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中介活动的,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处罚;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评价资质证书,转让或者出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转包安全评价项目,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二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三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四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五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第三十四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二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三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指令,或者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使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章适用与执行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因客观原因在整改期限内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的同时,于整改期满前7日内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3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整改期限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应当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合理确定.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整改期满7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八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三多次违法,屡纠屡犯的;四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五拒绝、阻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或者对执行公务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的;六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2024年金属冶炼(炼钢)安全员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金属冶炼(炼钢)安全员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金属冶炼(炼钢)安全员考试题库附答案单选题1.《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

A、四B、三C、二D、一参考答案:D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3,5B、5,10C、3,终身D、5,终身参考答案:D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确定为()风险。

A、较高B、重大C、较大参考答案:B4.氧气管道不得穿过高温作业及火焰区域,当必须穿过时在该管段增设隔热措施,其管壁温度不应超过()。

A、90℃B、70℃C、50℃参考答案:B5.LF与RH电加热的供电设施,应遵循()。

A、有关电气规程、规范B、法律法规C、企业制度参考答案:A6.《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査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A、廉洁执法B、秉公执法C、严格执法D、公正执法参考答案:B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

A、安全距离B、安全防护距离C、一定距离D、安全间距参考答案:B8.()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A、动火人B、监火人C、动火作业负责人D、动火部位负责人参考答案:C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申请消防验收。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考答案:C10.我国最高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安全生产行政工作A、安监总局B、省安监局C、市安监局D、乡安监所参考答案:A11.冶金企业标准化管理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和督查执法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和督查执法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和督查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冀安委办传〔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和督查执法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传〔2018〕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考核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38号)和省委关于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雄安新区领导班子和省管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有关精神,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主要工作任务,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11个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以及雄安新区进行2017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同时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执法;对24个省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和督查执法时间2018年1月23日至30日。

二、考核和督查执法内容(一)考核内容:1.对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及雄安新区,重点按照《2017年度党委层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对各市党委和雄安新区党工委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2.按照《2017年度政府层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对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进行检查考核。

3.对省有关部门(单位),重点按照省有关部门《201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检查考核。

(二)督查执法内容:1.重点督查各市、雄安新区和省有关部门岁末年初和省“两会”及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以及防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2.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开展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内容另行印发各考核督查组)。

3.重点对企业层面安全生产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一)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国家劳动部令第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二)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四)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五)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冀安监管应急[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4〕59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11日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消除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下简称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评估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三)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评估。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 2022‟69 号 2022 年 8 月 30 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 7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合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wei)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 对重大危(wei)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十二) 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三)及时发现、管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 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河北省政府69号文

河北省政府69号文

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2006年8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十六)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08•【文号】安监总政法[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

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强制法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遵循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内在逻辑,努力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是行政强制的基本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第一批)的公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第一批)的公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第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第一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省政府对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强制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确认,现将具有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单位(第一批)公布如下: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3、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4、河北省农业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5、河北省国家安全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6、河北省卫生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7、河北省审计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8、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9、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0、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河北省统计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3、河北省林业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代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5、河北省水产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6、河北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7、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8、河北省邮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代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1、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其他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行使行政强制权力。

非高危安全员试题(二)试题及答案

非高危安全员试题(二)试题及答案

非高危安全员试题(二)试题及答案一、非高危安全员单选1、安全生产改革创新坚持两个导向,即目标导向和()。

[单选题] *A、经济导向B、问题导向(正确答案)C、社会导向2、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是()造成的。

[单选题] *A、管理缺陷(正确答案)B、物的不安全状态C、人的不安全行为3、安全培训的两个核心任务是落实()制度。

[单选题] *A、领导重视和资金保障B、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正确答案)C、企业负责和政府监督4、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年。

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

[单选题] *A、3(正确答案)B、4C、55、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本人签名。

[单选题] *A、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主要负责人C、从业人员(正确答案)6、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单选题] *A、经过评估B、存在C、存在可导致事故发生(正确答案)7、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

[单选题] *A、自残或自杀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正确答案)C、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受到伤害的8、严格班组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能力。

[单选题] *A、业务保安B、隐患排查治理(正确答案)C、应急处置的能力9、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有()、人本原理、预防原理、强制原理。

[单选题] *A、监督原理B、教育原理C、系统原理(正确答案)10、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辖区职工劳动环境及()负责。

[单选题] *A.安全健康(正确答案)B、生产任务C、企业领导11、按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后果和治理难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

[单选题] *A、一般隐患和较大隐患B、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正确答案)C、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12、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和相关部门备案 [单选题] *A、安全监管(正确答案)B、公安C、主管13、班组安全生产确认制度,要求对人对物对环境对()确认。

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手册

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手册

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手册第二部分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序近年来,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执法,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随着部分法律法规的立废和修订,相关配套规范和标准衔接不紧密,导致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出现检查项目和依据不一致,法律适用不准确,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等情况,影响和制约了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质量的整体提升。

为此,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部署和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际,编制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手册(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监督检查项目清单,细化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和依据。

希望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能够借助本《手册》,加强学习,认真研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为逐步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积极贡献。

2018年2月5日目录一、总则 (1)二、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3)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3)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5)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36)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42)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47)三、煤矿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50)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5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64)10.《煤矿防治水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73)1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77)1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80)四、非煤矿山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81)1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84)1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87)16.《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90)17.《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94)1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00)五、危险化学品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05)2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22)2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26)2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29)2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35)2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39)2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41)2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45)2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48)2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52)2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56)六、烟花爆竹3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59)3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65)3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69)七、工贸行业33.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综合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76)34.冶金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98)35.有色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22)八、职业卫生3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46)3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66)3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68)3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80)4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81)4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86)九、安全技术服务机构4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92)4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98)4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303)十、安全培训4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308)4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311)4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314)十一、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4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318)总则一、为规范实施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有关要求,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浏览次数:707上传时间:2012-04-01 11:20冀安监管三〔2012〕2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制定了《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监管,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提高危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厂布局、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自动化控制水平、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进行认真整改治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对2016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的省安委会、省安委办、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二、对10件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5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修改后印发,原文件同时废止。

对于尚未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待清理后另行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7日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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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
(一)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国家劳动部令第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二)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四)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五)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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