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刑法讲义:自首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依据《刑法》的规定,可认定自首的情节包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关于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1、自首的认定情节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如何自动投案,才算是自首1、对当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观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观上有投案行为,满足两者可以称之为自动投案。
如果是被动投案,如被亲友五花大绑到公安局的或者被警察先发现了再投案,这样并不能体现当事人投案的自愿性,没有真诚悔罪;如果没有投案行为,司法机关无法管辖,其在家里自己真诚悔罪也是不能构成自首的。
2、就投案时间而言,必须是在尚未归案的时候去投案。
包括被讯问或者采取措施前的一下情形:(1)犯罪事实没有被发觉;(2)犯罪事实被发觉了,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发布强制措施的时候,先一步投案自首,坦露自己罪行了;(4)在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强制措施的命令,但还没有抓拿归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也算是自首。
包括被追捕时主动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异地尚未被发现罪行时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主动投案等,都属于自首的表现。
3、就投案对象而言,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还包括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害人等个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一个投案即可。
4、就投案方式来说,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5、就投案彻底性来说,一旦自动投案,就应当直接到最终审判完毕都接受司法机关控制和制裁,才是完全的自首。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自首制度正文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我国刑法理论界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是基于一般自首基础上的自首,具有特殊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准自首的选择与竞合。
【关键词】特别自首;竞合;中外对比一、自首的构成要件及外在表现形式(一)构成自首应具备的条件1、自动投案的认定自动投案,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判的行为。
笔者认为,自首,本质在于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其与违背犯罪人意志的被动归案是无法相容的。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罪行,或为坦白,或为供认,不能认定为自首。
何为自动投案?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最高法院《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这是典型的自动投案行为,另外《解释》的第3款和第4款还规定了7种视为自动投案的行为,也可称之为“准自动投案行为”。
①《解释》所概括列举的种种自动投案的情形,较好地把握了刑法典设立自首制度,鼓励犯罪人认罪悔过、节约司法资源的意旨。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仅供大家参考!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
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
理由如下: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实践中,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有可能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基本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由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为纪委所掌握,行为人又是一般性地承认纪委所指证的犯罪事实,并未供述新的犯罪事实的,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纪委发现所查处的特定案件有可能构成重大犯罪时,往往会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当对行为人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后,行为人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则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自首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自首
⾃⾸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有⾃⾸情节的,法院可以依据犯罪嫌疑⼈的犯罪情节,酌情对犯罪嫌疑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那么⾃⾸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1)犯罪以后的⼈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2)犯罪以后的⼈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3)罪⾏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罪⾏的;(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出于犯罪嫌疑⼈本意,⽽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动投案,⾃⾸。
实践中称之为送⼦归案。
(6)犯罪分⼦⾃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视为⾃⾸。
对于同案犯的⾃⾸,在向司法机关交待⾃⼰的罪⾏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为,才能认定为⾃⾸。
这些并⾮涵盖⼀切⾃⾸的法律⾏为。
要理解⾃⾸还要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考虑。
⾃⾸对量刑有啥影响对具有⾃⾸、⽴功情节的被告⼈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的主观恶性和⼈⾝危险性等。
⾃⾸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所起作⽤的⼤⼩等。
具有⾃⾸或者⽴功情节的,⼀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自首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自首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刑法自首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几点: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
主要包括:(1)自首的时间。
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
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3)交待罪行的情况。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专题之一亲告罪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分则自首1.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分则部分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1. 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自首的相关问题
刑法第67条:犯法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法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
其中,犯法较轻的,可以避免去惩罚。
被采取强制办法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一般自首的组成要件1.自动投案。
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并非要求悔悟性,投案动机的高贵与否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包括如下情形:(1)犯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法嫌疑人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法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觉察,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查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查问后供述的,也以为是自首;(4)犯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进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捉的;(6)被亲友绑送、劝戒归案的;(7)职务犯法中,犯法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之外的单位、组织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下情形不以为是自动投案:(1)自动投案以后又逃跑的;(2)匿名投案,但拒不归案;(3)签名投案,拒不到案;(4)被通辑、追捕,无路可逃的。
(5)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办法或强制办法期间,犯法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6)已到司法机关,但并无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的想法,如去司法机关探问消息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法事实。
注意如下问题:(1)犯有数罪时,仅供述了部份罪行的,只能对部份罪行认定为是自首。
(2)一路犯法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3)一路犯法中的主犯,应当供述其所知道的其它同案犯的一路犯法事实。
(4)如实供述的必需是主要犯法事实,即犯法组成要件的事实,对于细支末节的事实,即便没有供述,也认定为是自首。
论自首
论自首自首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某些单行刑法以及1979年刑法也对自首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吸取司法实践经验和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又对自首制度做了补充和修改。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对于分化与解犯罪势力,迅速侦破刑事案件,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由此可见,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有所区别的。
关于一般自首成立条件,曾存在三种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犯罪未被发觉,犯罪人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自动投资,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国家审判。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但是我们认为应把“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成立的第三个条件。
(一)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成立的本质条件,是其他条件的基础。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尚未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对自动投案我们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
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自首与立功
自首与立功在现实生活中,自首与立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或者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悔罪,以取得对自己的宽大处理。
而立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案发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悔罪,积极配合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起获犯罪证据等行为,并以此作为自己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据。
本文将从立功与自首的定义、立功与自首的法律效果、立功与自首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立功与自首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以法律效果为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首是刑法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特殊处理的一种制度。
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立功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功与自首都是为了鼓励罪犯主动投案自首、配合侦查机关破案、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起到激励的作用。
在法律上,立功与自首都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可以为其争取到应有的法律待遇。
然而,立功与自首也有其利弊之处。
从正面来看,立功与自首有助于打击犯罪、捍卫社会秩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有助于侦破案件、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立功与自首也有助于减轻刑罚以及矫正罪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法院工作,有利于减轻其刑罚或者改判缓刑,以期重新做人。
从侧面来看,立功与自首也有一定的弊端。
某些个体可能会利用立功或自首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或减刑,从而降低社会对于法治的信心。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立功与自首也可能受到一些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例如被迫立功或自首。
针对立功与自首的利弊,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重视其正面意义,但也不能忽视其潜在弊端。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温馨提⽰:由于法律法规修改,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请关注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及司法考试电⼦书。
⼆、(本题22分)案情:国有化⼯⼚车间主任甲与副⼚长⼄(均为国家⼯作⼈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时,利⽤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负责⼈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寄出供货单、发票⽽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收到化⼯⼚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的个⼈账户。
丙为使五⾦⼚能长期向化⼯⼚供货,便提前将五⾦⼚的26万元现⾦汇⾄⼄的个⼈账户。
⼄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丁去银⾏取出26万元现⾦,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会计准备按照⼄的指⽰将26万元汇给五⾦⼚时,因有⼈举报⽽未汇出。
甲、⼄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的其他犯罪事实:⼄利⽤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的妻⼦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丁均知情),虽未进⾏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
问题:请分析甲、⼄、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甲、⼄利⽤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的财产,没有给化⼯⼚造成实际损失;甲、⼄也不可能贪污五⾦⼚的财物,所以,对甲、⼄的贪污⾏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犯贪污罪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揭发了⼄为亲友⾮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长期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损失近300万元的⾏为构成为亲友⾮法牟利罪。
2014司法考试音频+讲义资料汇总
链接: /s/1ntul56h 密码: enl2
2014年厚大超级系统强化民诉-郭翔(1-20+讲义)
链接: /s/1xpLAu 密码: twkl
2014年司法考试张能宝历年真题解析全八册
链接: /s/1dDGg7ZF 密码: h9nu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14年三校系统强化班刑法-刘凤科(1-20+讲义)
链接: /s/1jGzbwj0 密码: eyjh
2014年万国系统强化刑诉-陈少文(1-09+讲义)
链接: /s/1mgwp1nM 密码: 6l8z
2014年政法英杰基础精讲班行政法-吴鹏(1-17+讲义)
链接: /s/1o6sNCIQ 密码: fg27
2014年三校系统强化班商经-鄢梦萱(1-17+讲义)
链接: /s/1gdGI0RT 密码: ww43
2014年华旭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1-12+讲义)
链接: /s/1eQxhCw6 密码: aru3
2014年指南针系统强化班理论法-杜洪波(1-12+讲义)
链接: /s/1eQpaisE 密码: zma2
2014三大本
链接: /s/14bz6e 密码: sha4
2002—2013年历届司考真题及解析
链接: /s/1vTQRO 密码: 4daj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具体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首是有关的犯罪人员在自己罪行的认定上的积极的意义,所以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会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罪行的减缓,但是此类问题的处理,需要有关的程序操作,因此在有关的案件处理中,需要自己进行资料的收集以及整理,从而获得自己的利益。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重点:一、刑事责任能力概念二、刑事责任年龄三、精神障碍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的意义。
2、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刑事责任中的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特征: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是辩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自首是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认定自首情节,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可见认定自首情节对于被告人从轻、减轻刑事处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因此自首也成为了是刑事辩护中的一个辩点。
一、自首的法律规定(一)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从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自首分为两类:第一款规定了属于“一般自首”的情节,构成一般自首的要件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第二款规定了属于“特别自首”的情节,是适用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行为人,构成自首的情形。
此外,第三款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关于“坦白”情节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现行刑事司法解释中涉及自首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三个: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60号(以下简称《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13号自首是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量刑情节,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多样性复杂性,司法机关认定自首时,常会出现争议,而刑法第六十七条仅仅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颁布的《解释》中用七个条文对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认定做了细化的规定。
自首的概念是什么,自首是什么意思
自首的概念是什么,自首是什么意思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信大家都曾听说过自首,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当然实践中,还是需要先认定属于自首,那么才能对犯罪分子做出相应的量刑处罚。
那么究竟自首的概念是什么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自首的概念是什么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二、自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是:▲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引言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五、实际案例分析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问题的一个重要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自首与立功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解读和适用探讨。
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自首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投案行为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
处理自首案件时,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首的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立功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揭发、协助或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处理立功案件时,应根据立功的具体情况,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在一定条件下,自首和立功可以相互转换。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这时自首可以转为立功。
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处理自首和立功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认定和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事实清楚、性质明确:在认定自首和立功时,应确保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明确,避免因事实不清、性质不明而导致错误处理。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
The better to have loved and lost; Than never to have loved at a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导读:在对自首行为认定时也是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参考,那么如果犯罪当事人在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进行投案自首或者说是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前就积极主动的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是属于自首行为的,那么当事人有自首情节时在量刑处罚是也是会酌情从轻出发的。
一、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条件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
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什么是自首
什么是自首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
对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面是允许从轻发落或者是减轻相关的处罚。
在这个其中,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这个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
被警方采取强制的手段带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一个罪犯,只要他依照事实讲出来了现在相关的的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关于这个当事人的其他的罪行的,也可以当作是自首。
同时自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于自首又做出了具体解释。
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认作是自首,根据这个解释里面的第1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
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在自首以后又逃跑了的,是不会被人作为自首的。
一个公民违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治安及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了伤害,对于他所作出的这些事情的后果在他做出这些行为的时候就应该要考虑清楚。
既然已经违反了法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自首在法律上是被认为这个范围当事人的认错态度较好,可以减轻相关的刑罚的,是勇于承担自己所犯错误的一个行为。
与此同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宪法的了解也是必要的,不然烦法律也不知道。
2018自首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司考刑法讲义:自首
2014司考刑法讲义:自首。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首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4司考刑法讲义:累犯
2014司考刑法讲义:量刑概述
2014司考刑法讲义:没收财产
2014司考刑法讲义: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条】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
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属于自动投案的常见情形有:
(1)一般应是犯罪人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2)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3)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也应认为是自动投案。
(4)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5)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样视为自动投案。
(6)“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与目的。
不属于自动投案的常见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
(2)以不署名或者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办案机关或者报社、杂志社的。
(3)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4)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5)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
(6)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被动归案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
(2)刑法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主要的客观犯罪事实。
对犯罪证据、凶器等拒不交待的,对自己责任条件并不如实交待的,都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
当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形,只要交待是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可以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5)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法律敎育网
【活学活用】(2009年试卷二第53题)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题正确答案为AD
(二)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法律敎育网
2.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如果是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自首。
注意: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证明成立的罪行。
例如,甲涉嫌受贿罪被捕后,司法机关发现受贿罪不成立。
此时,甲又主动供述新的受贿罪事实。
该事实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甲构成自首。
3.“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还包括行政拘留(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活学活用】(2005年试卷二第6题)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l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本题正确答案为A.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坦白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区分自首与坦白。
(1)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
2.区分自首和坦白的处罚原则。
(1)坦白的处罚原则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自首的处罚原则是: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原来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活学活用】(2006年试卷二第6题)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
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
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本题正确答案为D.本题要点说明: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活学活用】杨某(男,17岁)伙同黄某盗窃电脑等价值1万余元的物品。
杨某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但未对其传唤时由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伙同黄某盗窃的事实,但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年龄,而谎称自己作案时不满16周岁,公安机关未对其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黄某后,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杨某作案时己满16周岁,杨某被追诉。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B.杨某的行为构成坦白
C.杨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杨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ACD.本题要点说明:杨某有两个从宽处罚情节,一是自首,二是未成年人犯罪。
【活学活用122】关于自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扒窃他人钱包。
在回家路上被巡逻警察发现形迹可疑予以盘问,甲交代了自己扒窃他人财物4000元的事实,但拒绝退换赃物的。
甲成立自首。
B.乙在犯罪之后,匿名将赃物送回司法机关,并匿名给司法机关打电话,描述自己“目睹”的犯罪经过。
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C.某女被一蒙面男子强奸,事实清楚,但司法机关无法确定行为人是谁。
后来丙找到当地村长,承认自己就是行为人,并交代了行为经过。
丙成立自首。
D.丁由于涉嫌盗窃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来丁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过去还实施了抢劫行为。
由于丁没有被采取羁押措施,所以丁不成立自首。
本题正确答案为AC.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