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 山东阿娟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
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带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4、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5、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6、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7、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
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是研究国家、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学分支。在教育法学中,典型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教育法律的具体应用和实践。下面将介绍七个典型案例,以期加深对教育法学的理解。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学生离校就餐的案例。中学为了方便学生,允许离校就餐,并制定了相关规定。但有些学生为了逃避上课,经常无故离校,导致学习成绩下降。学校遂采取措施,取消离校就餐权益。这个案例涉及到学校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和教育目标的权衡。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学校安全责任的案例。小学发生一起学生被欺凌身亡的事件,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认为学校应对欺凌行为负有责任。法院判决称,学校应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环境。这个案例关乎学校在保护学生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学生权益保护的案例。高校学生在校园就餐时发现食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多次向学校反映未果。学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维权。法院判决认为学校应对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要求学校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这个案例关注学生的权益保护和学校的管理责任。
第四个案例是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案例。高校发现多名学生在考试中使用了电子设备作弊,学校对涉案学生进行了处理。但部分家长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考试作弊,但要求学校过程公正、合法。这个案例关乎学校对学生作弊行为的管理和处理。
第五个案例是关于教师言行规范的案例。教师在课堂上使用不当言辞,引起学生和家长的抗议。学校对该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教师认为学校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
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章以案说法
案情: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1]
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1] 徐新启、康仲德编著:《教育法实例说》,131~132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
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事例剖析(七个事例)
事例一教师可否让学生“切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想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切记”,此举惹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应, 2 月 2 日下午,已到下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焦急。直到夜晚7 时 30 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
们抄下来“切记”。次日清晨临考前,这位老师居然又“加班”,给
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昨年10 月份才来该校执教。因为会驾驶,他常常夜晚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日也不可以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这样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降落,本来名列前茅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取居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居然采纳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以为,教师除了教书以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这样“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结果。据认识,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检查此事。
试剖析: 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犯了什么法
律?当肩负什么任?3.本案你有哪些启迪?
答: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学生及其家、学
校。
2.本案是一同由教漏而造成的考作弊案,入侵了学生的受教
育。
( 1)《教法》定,“教当执行以下:(一)恪守法、法律和道德,人表;(二)国家的教育方,恪守章制度,行学校的教课划,执行教聘,达成教育教课工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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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 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更新版)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
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是一门研究教育法律问题的学科,它关注的是教育领域中
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的分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
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教育法律。本文将基于典型案例,对教育法学进
行深入探讨。
一、背景介绍和案例描述
首先,我们需要给出一个典型案例的背景介绍和详细描述。例如,
我们可以选择一个涉及学校纪律管理的案例。
在某高中学校,学生小明在校内打架。校方依照学校纪律管理条例,对小明进行了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停课等处理措施。小明的家长对校方的处分决定提出了不服,认为校方处理不公。
二、法律依据和分析
接下来,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在这个
例子中,我们可以参考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义务教育法》等。通过对这些法规的解读,我们可以评估
学校是否在执行纪律处理时合法有效。
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在管理学生行为方面的权限和责任。学校有权
采取必要的纪律措施,以维护学校秩序和教育环境。然而,学校在处
理纪律问题时必须遵守法律的约束,确保公正和合理。
在该案例中,校方依照学校纪律管理条例对小明进行了处分,这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呢?我们需要对校方的处分决定进行细致的分析,包括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听证程序、处分是否合理和比例适当等等。
三、案例评价和启示
在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对其进行评价,并得出相应的教育法学启示。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学校的纪律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合理公正。学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纪律问题时进行充分的调查,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听证程序。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doc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章以案说法
案情: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1]
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1] 徐新启、康仲德编著:《教育法实例说》,131~132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研究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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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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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 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 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 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 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 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 为。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 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 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 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 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 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 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 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 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案例4.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 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 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 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 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 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 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 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 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 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 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该小学对事故的发 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 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 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 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 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 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
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 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 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 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 要的过错责任。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启示: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乏应对能力。作为学校,应加强学 生的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该注重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不应有的 事故发生,造成不对学生不可弥补的侵害。 本案例选自2006年12月4日的《中国教育报》 有0人推荐 举报引用(0) 评论(4)阅读 (1786) 上一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 下一篇:教育法学阶段性测试任务5 最近读者 登录后,您可以在此留下足迹。 xw08jgb@126 清涟 zongwei0539 jygl2008 piaopiao110 tsxuemei 兰姐儿 小兔采蘑菇 评论点击登录 |昵称: 下页 1/1上页 水晶 确实不错 回复 12-05 13:20 呵呵 感谢啊!!! 回复 12-05 12:52 wfclzlqzh 这些事情都不好。 回复 9-25 13:04 飞儿 分析的还可以啊 回复 9-25 11:42下页 1/1上页 山东阿娟 加博友 关注她 最 新日志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任务4有礼貌的好孩子古今中外学习格言小学生勤奋格言小学 生诚信格言20条《蓝色的树叶》教学反思 公司简介- 联系方法招聘信息- 客户服务- 相关法律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09 JSWindow 正在 加载中... {if coms != null && coms.length != 0} <div id="comShowHeader_ ${parentId}" class="g_h_20 g_c_mgin nt-message"> <ul class="g_menu_09 g_w_at com_page"> <li> {if (coms != null) && (comCount > (commentRange * pageNum))} <a id="spnNextPage_${parentId}" class="g_c_noul c06" href="#" onclick="${containerObjName}.moveToPage (${pageNum} + 1, true);return false;">下页</a> {else}<span class="c09"> 下页</span>{/if} </li> <li><span class="ckck c07">${pageNum}/ ${totalPageNum}</span></li> <li> {if pageNum > 1} <a id="spnPrevPage_${parentId}" class="g_c_noul Baidu Nhomakorabea06" href="#" onclick="${containerObjName}.moveToPage(${pageNum} - 1, true);return false;"> 上页</a> {else}<span class="c09">上页</span>{/if} </li> </ul> </div> <div class="cmt-wrap nt-message"> {for com in coms} <div class="cmtdtl brd01"> <div class="user-img"> {if com.publisherName != null && com.publisherName != ""} {if com.rtype != null && com.rtype == 0} <a href="http://photo.163.com/photo/${com.publisherName}" target="_blank"> <img title="" alt="头像" id="imgPubPic_${com.id}" class="img50" src="${com.publisherAvatar}" onerror="this.src='http://b.bst.126.net/style/common/stranger.png'"/> </a> {else} <a href="http://${com.publisherName|parentDomain}${prefix}/" target="_blank"> <img title="" alt="头像" id="imgPubPic_${com.id}" class="img50" src="http://os.blog.163.com/common/ava.s?host= ${com.publisherName|escape}&b=0&t=660" onerror="this.src='http://b.bst.126.net/style/common/stranger.png'"/> </a> {/if} {else} <img class="img50" id="imgPubPic_${com.id}" src="${Const.STDomain}/style/common/comment/n50.png"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 山东阿娟的日志 - 网易博客.txt大悲无泪,大悟无言,大笑无 声。我们手里的金钱是保持自由的一种工具。女人在约会前,一定先去美容院;男人约会 前,一定先去银行。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 山东阿娟的日志 - 网易博客 单日志页 面显示设置 关闭 网易首页 网易博客 博客首页 博客拍拍 精美风格 博客圈子 博客活动 娱乐中心 博客话题 找 朋 友 博客复制 手机博客 短信写博 意见反馈 更多>> 搜 索登录| 注册 sdajuan的博客我的天地我描绘 首页 日志 相册 音乐 收藏 博友 关于我 很抱歉,因为您在网易相册发布了违规信息,账号被屏蔽。被屏蔽期间他人无法访问您的 相册。 去帮助中心,了解如何重新恢复服务。 日志 教育法学阶段性测试任务5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学案例 2009-06-21 18:12 阅读1786 评论4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 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 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 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 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 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 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 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 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 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 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 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 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 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 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 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 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 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 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 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 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 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
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 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 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 事处罚。 案例2.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案情]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后 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学校的处 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 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 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 纪律处分。” 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 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 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 受理学生的申述。 3.本案引发的思考: (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 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 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相关责任人应对 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 (注:本案源自《中央电大教育法学课程考核说明》) 案例3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 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 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 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 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 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 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 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 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 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