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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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政法发展和完善

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政法发展和完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政法发展和完善姓名:黎白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指导教师:孙利2010-09摘 要行政法的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

当代中国社会的变迁,深刻地影响着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而社会变迁引起的各种转变也必将推动我国行政法的发展。

每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都离不开适于其生存的由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种因素所构成的特定综合历史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变革和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行政法也在与社会变迁博弈的过程中实现与现代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现代行政法制。

社会变迁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行政实体领域在以人为本理念的引导下,从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从刚性执法向柔性执法的转变;是行政程序领域在程序价值的引导下,从行政神秘向行政公开,从行政管制向行政参与的转变;是行政救济领域逐步探讨的对公民权利的全方位救济和保障。

社会巨大变迁推动了我国行政法的全方位发展。

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领域都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这种新的发展趋势是社会变迁的结果,从根本上说,现代行政法是回应型的法律部门,它无时不在回应着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而作出自我调整。

本文即从以上角度对我国行政法的立法发展做一探讨。

关键词:当代中国,社会变迁,行政法,立法发展AbstractThere is certain internal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social changes. China’s social changes have put great influences on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social changes will definit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every legal system is inseparable from specific historical environments of economy, politics, society, and culture. A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reforms of politics and the chang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China has realized its modern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The most outstanding social change lies in three aspects.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entity, there is the change from governance administration to service administration, from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to flexible implement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cept of putting people first.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there is the change from administrative unpublicy to administrative openness, from administrative control to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procedure value. And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remedy, there is all-around remedy and protection on human right.Social changes promote all-arou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new development trends have emerged in the fields of administrative entity,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In essence,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belongs to the responsive law system, thus it make adjustments at any time on the demands of social development.The paper is to make some research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from the angles above.Key words: Social changes, Administrative law, Development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论社会转型中的法治

论社会转型中的法治
的特点 : 萌芽 法
厶 / 1 : : 1
社会转 型 与法制 建设实 质统 一 、 形式 紧 张 , 必 然 相互 影 响 , 形 成互 动 。本 文 讨 论 的法 制建 设 是 社 会 转 型背景 下 的法制建 设 , 这 一背 景既 是 时空 背景 , 也 是价 值背 景 , 而社 会 转 型则 是 包 含 着 法 制建 设 改 革 在 内 的全 面深 刻转 型。转 型期 能否顺 利 推进 法制 建 设进 而 实现法 治 ?如 果 能 , 将 是 具 有 何 种特 征 的法
《 六法全书》 。共产党人也是在这一转型背景下结 合 国际共产 主义实 践和 中 国实 际开 始 了新 中 国的 民 主法制 建设 。新 中 国成 立 六 十 二 周 年 , 改 革 三 十多
年后 , 形成 了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法 律体 系 。以史 为
鉴, 转 型 时期往 往伴 随着 法 制 的 变化 、 革新 , 也 预 示 着未 来 的 昌明繁 荣 。 从 国际上来 看 , 当代 同样 处 于类 似 转 型 时期 和 发展 阶段 的 国家代 表 为 俄 罗 斯 、 印度、 巴西 和南 非 。
善 的法治 。 目前 中 国转 型背 景 下 的法治 特 点 是 : 消 历史 的规律性 反 映 , 但 明君贤相 、 智 者 贤者 的作 用也 极 因素与 积极 因素共存 , 发展 具有 长期性 、 曲折性 。 不可低 估 。 ” _ 1 这一 时期 , 铁 器 的使 用促 进 生 产 力 的 1 . 消极 因素与积极 因素共存
发展 , 使得 土地 资源 日益重要 , 分 封诸侯 的争夺 日趋
( 1 ) 消 极 因素 。

激烈 , 而血亲代代传承和 “ 嫡长子” 继 承制度 , 使 得

社会转型期定位法治政府_李茂春

社会转型期定位法治政府_李茂春

第9卷第11期2012年11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Nov.2012Vol.9No.11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改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经济利益。

任何一项大的改革举动都可能带来正、反两方面的社会集群效应。

[1]所以,在当下的社会转型期,产生了大量的突出的社会矛盾。

如何定位法治政府非常重要。

一、社会转型的内涵及其特点“社会转型”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它不是凭空来的,是历史发展必然要经历的阶段。

关于“社会转型”的含义,在我国社会学学者的论述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理解:第一个转型是经济转型,指从原来计划的、管制的统一僵化的体制转向一个宽松的、有弹性的相对自由的体制。

即指体制转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第二是指社会结构变动。

社会转型的主体是社会结构,它是指一种整体的和全面的结构状态过渡,而不仅仅是某些单项发展指标的实现。

其具体内容至少应该包括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而且这种转型的实现不像我们当初建立社会主义制度那样通过暴力的强制手段或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而主要是通过发展生产力和确立新的社会经济秩序来完成的。

三是指社会形态变迁,即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变迁和发展。

社会转型时期存在以下特点:(一)公民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我国改革开放迄今三十多年,我国社会已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身份独立、地位平等、意志自由,自然培养了他们的平等观念。

社会转型期下中国的法制秩序——以许霆案为研究视角

社会转型期下中国的法制秩序——以许霆案为研究视角

与 会道德价 值追 求相吻 合的 “ 社 良法 ” 才会 被社会成 员所 普遍认 同而产 生持久 的效 力。 因此 , 道德 理念 、 信念 、 规范在 一定 程度上
在 马克思主 义指 导下 中国共产党 实行“ 依法 治 国” 以德治 与“
处理结果 人们一般 可 以接 受 , 之所 以出现合法 不合理或 者合理不
序F 的执法 部 门和执 法肴分丁应 当越来 越细 , 法律 实施主 体应当
日趋专 业化 。
( ) 二 法律 与道德在 法制秩序 形成 中的双重性 和互补 性 在 人类 历史上 , 界认为道德 先于 法律 出现 。 学 关于法 与道 德 的关 系, 国外 , 大法学 派—— 自 法学派 、 析实证 主义法学 在 三 然 分 派 、 会法学派分 别持有不 同观点 : 国 内, 社 在 早在 中国 的春秋战 国
的法 治水平 。 由 丁历史原 因 , 初 的执 法者 多为部 队转 业军人 、 二 起 的中国实行统一严 格的公 务员录用制 度, 执法 者都必须 符合公务
定 并颁 布实 施 刑 法 实施程 序相对 于其 他部 门法律要 求更 加严 转 岗干部等 , 执法者 的法律 素养和 执法 水平 比较低 。 然而 转型期 现 许霆案 中 A M 机是 不是 “ T 金融机 构” 1. 万 元算不 算数额 特 员的法 定资格 才可 以正式上 岗 。 ,7 5 随着全 国法学 院系 增加 、 司法考
秩序 的特征 以及 ‘ 霆案” 锊 对构建新 时期 法制秩序 的启发 。 关键词 社会 转型期 许 霆案 法制秩序 法理 与情理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 (0 9 1-2 -2 1 0 -5 22 0 )20 40 中图分类 号: 9 0 D 2. 0

探析转型时期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探析转型时期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2012年第02期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No.02,2012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Vol .28(总302期)Total No .302收稿日期:2011—12—16作者简介:赵燕萍(1982—),女,河南郑州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助教,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

探析转型时期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赵燕萍(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0)摘要:社会转型期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可避免出现的一个特殊过渡阶段,随之我国的行政法建设也出现了特有的态势。

现阶段行政法的权力结构已从重实体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变。

但是目前的情况行政法律体系依然不清晰,制度执行力上缺乏透明度、公信力,行政救济体制不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转型时期的行政法制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构建合理的体系,循序渐进推进各部门统一发展;树立依法行政的新工作思路,强调责任基础的构建之根本;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政治民主化。

关键词:转型期;政法制;政策;法治;行政救济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2—0115—02一、我国在转型期实施行政法制建设的社会基础我国的法治建设随着体制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也随之突飞猛进,蓬勃发展,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确立了依法办事的原则,这是社会进化的必然选择。

我国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实现法治之治,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策略标志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根本性质的转化。

在现代法治社会,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市场想进行有效的并且长久的良性运转离不开法律的依托,用法律的理念来规划制定政府的行为,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而为,行政法治乃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

只有依靠行政法治才能够真正的为市场提供稳定的法律秩序,使市场经济成为一种体制化的可持续性创造活动。

二、转型期行政法制建设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法制建设从改革开放以来,在各个领域确实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法律体系的建立和法律与市场的宏观调控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摘要】现代行政法制在信息化与数字化趋势下不断发展,国际化视野下加强合作与交流,公民参与的重要性逐渐被认可,透明度与责任制度的建设不断深化,法治化进程推动着现代行政法制的完善。

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与时俱进,挑战与机遇并存,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开放、民主、规范,以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制、发展趋势、信息化、数字化、国际化、公民参与、透明度、责任制、法治化、必然趋势、挑战与机遇、发展方向。

1. 引言1.1 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性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释。

现代行政法制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制体系,可以有效地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提高政府的治理效能和公信力。

现代行政法制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体系的框架下,政府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避免了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现代行政法制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转型的关键支撑。

只有建立规范的行政法规和程序,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政府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基础和保障。

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性体现在维护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

只有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行政法制,才能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挑战,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目标。

1.2 现代行政法制的定义现代行政法制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行政权力行使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

它是一种以法治思维为导向的行政管理方式,旨在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现代行政法制强调政府依法行政,注重法律的监督和规范,追求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现代行政法制也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为公民提供公平的行政服务和保护。

现代行政法制的定义还包括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机制。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建国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展望摘要:加强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行政法制建设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伴随着共和国的曲折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和不断推进,在新的起点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展望未来,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历程成就展望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但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可以把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法制建设的历程分为四个阶段。

1 1949年共和国成立至1957年,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开始起步。

因为共和国刚刚建立,成立各级组织机构、划分和规定各级组织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以便实现对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管理是共和国成立之初的首要任务。

与这一历史背景相适应,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主要以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共同纲领》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组织法,如1950年制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等。

此外还颁布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公安司法、财政金融、文教卫生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通过这部宪法,确立了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同时也为我国的行政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54 宪法颁布到1957年,我国颁布的重要的行政组织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就多达500多件。

如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等,从而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创造了第一个黄金发展时期。

2 1957年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挫折和停滞时期。

1957年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开始了新一轮的党内整风运动。

转型中国的法治化治理

转型中国的法治化治理

转型中国的法治化治理在改革开放的宏大叙事背景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积极认同,法律的权威在官方主导下被不断强化。

如何认识法治化治理方式,又如何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将法治理念渗入至转型中国的诸多方面,这些问题都亟待学术界浓缩现实样态,聚焦社会需要,提供理论支持。

一、转型中国的法治叙事现代法治就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具备内在德性的规则之治。

它包括规则之治、法律主治和良法之治三个面向。

所谓规则之治,就是依赖法律的普遍、明确、稳定、强制等特性,凝聚多元社会的基本共识,为社会生活营造合理期待,实现公共治理的秩序化。

所谓法律主治,就是破除法律工具理论,树立法律权威地位,明确王在法下、权在法下,强调合法性判断优先,尤其以合法性标准作为公权力行为的基本指针,使依法办事成为公共治理的基本脉络。

所谓良法之治,则是直面法律本身是否良善的问题,旨在促进形式法和实质法、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协调。

[1]上述三个面向共同说明,法治的功能在于使个人能充分预见和明确他者行为的边界、以理性平和的方式自主地参与社会生活,并以法律作为定分止争的根本准则,据此形塑国家统治、社会自治与个人自主的三者协同治理结构。

法治不仅在形式层面强调法律规则的明确、清晰和可期待,更在实质层面强调法律普泛的道德品性,显现法治的精神内核与基本价值。

[2]这样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法治以人权为基本价值。

第二,以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通过塑造法律权威驯服公权力,培育民众对法律的信念,使法治镌刻于公民内心之中。

第三,法治天然以限制公权力为内核,着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民主政治能够通过分权实现权力间制衡、凭借公民权利对抗权力肆意、依靠问责机制拷问权力运作的正当性。

第四,通过法治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法治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但也要关注特定时空背景下的价值取向,不宜过度渲染法治的普遍性。

从历史来看,法治从一开始就在理念、制度和技术上具有普遍色彩,这是西方文明扩张到全世界的现象,更是现代性重塑人类文明的一个结果。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浅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法律部门,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作为在宪法学与法哲学的不断渗透下努力追寻自我的行政法学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辩证。

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相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并严格执法以实现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良性运行秩序。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要正确解决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系,从而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机地、合理地统一起来。

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

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赋予国家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

而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公民私域的狭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极大的压抑。

当由国家权力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发挥市场作用的市场经济过渡时,社会现实强烈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这自然迫切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设置必要的法律限制,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个范围,政府不再陷入过于琐碎具体的管理事务而不能自拔。

而公民个体也能获得自我发展的自主性,能够捍卫自身利益,对权力施加一份影响。

这是当前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要使命之一。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关系,而任何权力关系都具有支配的特征。

行政机关在这一关系中是权力主体,而公民或组织则是行政权力的客体。

一、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

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

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

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最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项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策,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

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

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

社 会 转 型 时 期 的 法 治 发 展 规 律 研 究
袁曙宏
社会 转型 时期西 方 国家法 治建设 的共 性特 征
韩春 晖


( )法治 建设重 心从 私法到 公 法转移 : 会转 型主要 是从 不完 善 的市 场化 到完 善 的市场 化 ,并走 向福利 国家 的 一 社
过 程。 这一 过程 中 , 在 对私 法 的需 求先 于对 社会 法 的需 求 , 而对 社会 法 的需求 又先 于对 公法 的强烈 渴望 。 因此 , 从各 国 社会 转 型时期 法治 建设 的过程 来看 , 它们法 治建 设的重 点普 遍经 历 了“ 私法 后公法 ” 先 的发 展道 路 。 体来 看 , 具 大致体 现 为私 法 的完 善 、 社会 法 的出现 和公 法 的崛起三 个阶段 。 ( ) 二 遵循 “ 国家辅助性 作 用” 原则 : 之 这一原 则要 求 : 处理 国家 于社 会 的关 系 时私人 自由优先 , 在 因而个人 责任 与 协 作优 先于 国家责 任 。具体而 言 , 现在 国家权 力归 位 、 体 社会 公权力 的勃 兴 和公 民权力 拓展 三个 方面 。
( ) 三 国家权 力格局 趋 于均衡 : 方各 国在社 会转 型过程 中 , 西 国家权 力之 间 的格 局也 发生 了变 革 。在 横 向切 面上 。
英 美法 系 国家 的法 治建 设从原 来过 于重 视 司法 权转 向 同时重视 行政 权 , 大陆 法系 国家从 原来 重视 行政权 转 向同样 重 视 司法 权 , 司法 审查 制度普 遍确 立 , 立法 权 、 政权和 司法权 三者 之 间 的制 约关 系得 到强化 。 行 在纵 向切 面上 , 邦 主义 联 进一 步 发展 , 中央于地 方 的权 限被重 新界 定 , 以更 加适 应时代 发展 的需 要 。这两个 方面 的发 展 , 国家权 力格 局在结 使

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面临的挑战是什么

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面临的挑战是什么

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面临的挑战是什么法治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然而,在这个进程中,中国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文将从社会转型、司法独立、法律意识培育和执行力加强四个方面来探讨中国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挑战。

一、社会转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

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大以及经济利益多元化等,都给法治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诸如土地纠纷、城市管理、劳动争议等问题频发,给司法机构和执法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同时,在新兴领域如网络、金融等方面,法律制度的跟进速度还未能完全适应发展需求,给法治建设带来了一些问题。

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权威。

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司法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普遍存在。

在部分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不尽人意,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的怀疑。

此外,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衡,也给司法独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加强司法独立,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各级法院的工作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是中国法治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法律意识培育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更需要培育全民法治意识。

目前,中国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公民普遍缺乏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遵守。

违法现象和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依然存在,给法治建设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因此,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等,都是培育法治意识的有效途径。

四、执行力加强法律的有效实施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然而,在中国,法律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足、执行效率低下等。

一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利益相关者的干扰,导致法规的执行受到阻碍。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行力度,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都是增强法治建设实效的重要途径。

浅谈我国行政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浅谈我国行政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浅谈我国行政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摘要:当今社会,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和谐稳定,这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虽然这种和谐稳定的现象象征着我国法制社会正在建设与逐渐完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本文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法的相关理论,然后通过分析目前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现状,得出我国行政法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种种阻碍,以此为基础,提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对策,从整体上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行政法;问题;发展对策引言要想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人民生活稳定的目标,行政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行政法的通过可以保护行政权利和人民权利,保护社会和集体利益不受侵犯。

我国的行政法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条件制定的,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而西方的行政法的内容发展的比较完善,所以针对我国行政法发展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对策需要在以我国国情为前提下,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内容。

如果行政法不完善,实现人民生活稳定的目标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发挥行政法的作用,规范和管理行政法的实施,从而促进我国进一步加快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加快实现人民生活稳定幸福的目标,为建立中国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行政法的相关概念行政法是继中国宪法之后的第二部门法律,与宪法,民法和刑法规范体系一起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体系。

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行政法规范了广泛的重要社会关系,并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紧密相连。

行政法的法律使命是保护行政权利的有效行使,并保护社会组织、公民、企业和其他法律权利。

二、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现状(一)行政法的理念跟不上实践的脚步尽管近几年我国学者大力发表与行政法相关的文章,研究了许多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同时我国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我国的行政法的发展还是跟不上实际生活实践。

我国的行政法无论从内容、框架、范围等方面还是从价值取向方面来看都还只停留在理论上,还没有往实践的层面上去考虑。

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_走向法治之路

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_走向法治之路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 ——走向法治之路蔡定剑本文从阐述人类社会法制进化的一般规律出发,分析了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进程。

指出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国法制正处于从传统迈向现代化的历史变革时期,中国首先需要实现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并依现代法精神对法律及其制度设施进行改造,唯此才能迈向法治国之路。

经济改革,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目标后,中国社会正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

其中,作为现代社会变革先导和变革成果的中国法制,也正在发生重大变革——处于从传统法制向现代化转型的历史变革时期。

正确引导和推动这一变革将使中国走向法治社会。

本文试图从法制进化的角度考察当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以探索中国的法治发展之路。

法制的进化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曾说: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

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

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这虽然不能说是一个真理,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与经济文化和社会形态之间的发展关系。

即刑法和民法的产生、发达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有关。

只要人类社会有秩序的需要,就有刑法的存在。

民法则是在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产生的。

中世纪中期开始的罗马法的复兴和更早些时候海商法的兴起,开始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发展。

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是典型的民法时代,而罗马法的复兴是民法产生的重要标志。

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作为民法时代的真正开始,而宪法则是人类政治制度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出现的。

上述观点是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

这个观点给我们的启发是,观察一个社会的法制发展状况,不仅仅在于它的法律数量 (英国)梅因《古代法》“小引”。

(1)2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的多少,同时重要的还要看它的法律结构。

如果我们把法律从其社会功能的角度进行分类,可分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法律,主要表现于刑事法律;维护公民日常交往关系的法律,主要表现是民法;规范保障经济运行的法律,主要表现于经济法律;规范、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主要是宪法和行政法。

转型期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探析

转型期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探析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 的途径与转 型期的形成
差。
中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实现法治, 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和 法治社会。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经历政策之治、 法制之治和法 治之治三个阶段。
1政策之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事。法就是执政 . 党制 政策。我国 定的 从建国 初期到改 革开 放前, 行政管理执行 的是政策之治。政策之治对于新中国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法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一些部门规章, 如 从本行 作出一些违反宪法、 基本法的具体规章。主要表现 “ 三大” 改造的顺利完成, 靠的是政策。但是, 在那个时候, 对法 业利益出发, 在: 其一, 政府立法还跟不上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有些行政法规 律的认识, 存在种种错误的思想。给法制建设带来惨重的损失 和规章 质量不高, 漏洞颇多, 有些地方 从本地区 利益出 制 发, 定 和代 价。 些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处罚、 收费行为。其二, 我国行政法法 2法制之 从七十年 . 治。 代至八十 年代 初掀起几个大 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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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期我国 政法 建 探析 型 行 制 设的发展经历政策之治、 法制之 立法方面,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律体系, 行政管理各个领 治和法治之治三个阶段。现阶段行政法的权力结构已从重权 域 基本 作到有法 可依。 市场经济 我国 体制的 确立对 法律制 行政 力、 轻权益向权力和权益并重转变。但仍存在行政法律体系不 度建设产生深刻的影响。立法机关加强和完善行政领域立法, 健全, 行政救济体制不协调等问题。转型时期的行政法制建设 认真清理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行政法律和行政立法, 制定和 必须在党的领导下, 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 完 场经济发 善市 展所迫 切需 要的 行政法律规范; 对政府与市场 关键词: 转型期;- 4政法制; 5 政策; 法治; 行政救济 主体的关系重新定位, 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纳入法治轨道。 ( 存在的问题 二) 中图分类号:1 . 文献标识码: F2 1 36 A 1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 . 最严重的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失 文章编号:N3 1 7 (O71 27 0 C4—0 / 2r —0— 2 2 F c) 衡。第一是产权方面的法律缺乏, 这次修宪初步解决了在宪法 作 者: 中共广东揭阳市委党校法学讲师; 广东, 5 0 揭阳,20 2 0 层次上保护私有财产的产权问题, 但具体的产权典民法典迟迟 第二是缺乏市场准人的法律, 市场准人要求统一 当今中国社会, 正处于一个经济转轨, 社会转型的新时期。 不能制定出来; 统一规格, 但现有法律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区别对待; 例如 在这个转型时期, 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变化, 我国的法制建设 规定、 三资企业各自立法。第三是市场的退出机制不明确, 中国的市 面临着很多艰难的课题和风险; 在国家从人治向法治转化的过 经济 搞了 这么多 欧美 年, 不同 意中国 市场经济的国 因 是 家, 为 程中, 旧的法律制度被淘汰, 新的法律制度必须重建。法律制度 场 中国没有一个市场经济的破产机制。第四是行政性垄断, 我国 的 新陈代谢如果不正常, 就可能使国家和社会处于失范的状态 如电讯、 石油, 但不彻 之中, 导致社会的混乱。正确认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在转型时 传统的带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纷纷在改革, 底, 还有一些根本没动的部门, 例如铁路、 新闻传媒。 期的基本特点, 正视现实问题, 是决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成败的 2 现有的法律条文存在漏洞, . 滞后于司法实践或可操作性 关键。

中国的法治化与法治的中国化——谈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

中国的法治化与法治的中国化——谈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
原 因 , 依此 提 出 中 国的 法 治 化 与 法 治 的 中 国化 相 并
威胁 。为此 , 的十六届 四中全会 的 《 党 决定》 出: 指
“ 要适 应我 国社会 的深刻 变化 , 和谐 社 会建 设 摆在 把
重要 位置 , 重 激 发 社 会 活 力 , 进 社 会 公 平 和 正 注 促
17 98年 , 中国展 开 了一场关 于 “ 践是 检验 真理 实
的唯 一标 准 ”的大 讨 论 , 由此 揭 开 了 改革 开 放 的大 幕 。尽 管有着 激 烈 的争 论 , 国 经 济 的发 展 和 法 治 中 建设始 终处 于稳 步 推进 的进 程 之 中 , 成 为 世 界 聚 并 焦 的中心 。经 过 3 0多年 的 改革 , 会结 构 发生 了深 社
然而 , 经济 快速 增 长要 求社 会协 调 发展 的今 天 , 在 中 国法治 发展道 路遇 到 了前 所 未有 的机遇 和挑 战。 本 文立 足于 社 会 转 型这 个 特 殊 时期 , 试 从 立 尝 法 模式 、 司法 改 革 、 执法 行 为 、 众 守 法 等 几个 不 同 公 角度 , 察 改革 开 放 以来 , 国 的法 治 现状 及其 形 成 考 中

9 — 8
动 ” 现代 产业 革命等 内部 孕育 的 力量 完 成 了现 代 化 、
进程 , 中国是在 西方 列 强 的威 逼下 被 动地 打 开 国门 ,
人经 济 发展 与 自由的期 待 , 国家在 提供 相应 政 治 、 与
经济 、 社会 和文 化 条 件 所 做 的努 力 和 取 得 的成 就 密
制建 设具 有 了相 同 的基 本 特 征 : 问题 导 向” “ 的建 构 模式 。期 间 , 量庞 大 的 法 律 法规 在较 短 的 时 间 内 数

论中国社会转型期行政机关法律意识的变迁

论中国社会转型期行政机关法律意识的变迁

法 律 意 识 水 平 的 高 低 直 接 影 响 着 其 他 社 会 主 体 法 律 意
识 水 平 的 高 低 .其 他 社 会 主 体 法 律 意 识 的 水 平 也 在 行 政 参 与 的 过 程 中 制 约 或 推 动 着 行 政 机 关 法 律 意 识 的 发 展水 平 。 会 各个 主体 的法律 意识 相 互促 进 与融 合 , 社 共
所 具有 的价 值取 向 、 制 形态 和经 济 、 治 基础 。 此 , 体 政 因
法 制 与 法 治 理 念 的 根 本 不 同 之 处 主 要 在 于 .法 制 在 根
会 法 律 意 识 变 迁 的 过 程 中 起 着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其 对 于 保 障 公 民 、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合 法 权 益 。 现 宪 法 关 法 实
序并重。
关 键 词 :社 会 转 型期 :行 政 机 关 : 法律 意识 ; 变 迁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 0 1 7 0 4 — 3 0 7 8 0 2 1 )0 - 0 8 0 中 图 分 类 号 :D 3 . 6 01
收 稿 日期 :2 1 — 4 O 010一 1
础 是 市 场 经 济 和 民 主 政 治 。 而 法 制 的 本 义 是 指 法 律 制 度 . 要 有 法 律 制 度 就 会 有 法 制 存 在 。 而 历 史 上 的奴 只 因 隶 制 国 家 和 封 建 制 国 家 都 可 能 有 自 己 的法 制 .但 我 们
绝 不 可 以说 那 些 国 家 存 在 着 法 治 因 为 法 制 缺 乏 法 治
识 也 发 生 了 巨 大 的 变 迁 因 为 行 政 机 关 是 国 家 法 律 的 最 主 要 、 重 要 的 执 行 机 关 , 政 还 具 有 广 泛 性 、 续 最 行 持 性 和 主 动 性 等 特 征 .所 以 行 政 机 关 在 我 国 社 会 政 治 生 活 中 拥 有 特 殊 的 地 位 行 政 机 关 法 律 意 识 的 变 迁 在 社

中国建国时期的法制建设

中国建国时期的法制建设

中国建国时期的法制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建国初期,面临着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以及深层次的社会转型。

为了构建一个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国当局着手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旨在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与实施中国建国后的第一步就是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国家基本法律,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954年和1975年,宪法两次进行了修改,逐步完善和发展了法律制度。

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国家机关、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运行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刑法与民法的制订与完善建国初期,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该法明确规定了各类刑事罪行以及相应的惩罚,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刑法多次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同时,中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确保了社会关系的安定与和谐。

这些法律规定了婚姻、财产、合同、继承等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维护了个人权益和合法权益的依法实现。

三、行政法规的建立与日常管理为了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以及行政管理秩序的维护,中国建国时期还进行了大量的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例如,成立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了行政法规,规范了政府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了行政决策的科学与合法性。

四、司法系统的重建与完善建国初期,中国的司法系统面临严重的破坏和动荡。

为了重建司法机构,恢复司法秩序,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司法体制改革。

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正义的司法制度,确保了法律的公正与彻底执行。

五、法律教育与培训的加强为了使全国人民都能够更好地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中国在建国初期加强了法律教育与培训的力度。

各级政府和学校加大了法律教育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在经济、科技、教育等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中,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一、法治建设的现代化转型法治建设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对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转型中,法治建设必须紧密配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打造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

1. 完善法律制度现代化的法治建设需要完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这包括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法制建设等方面。

只有法律体系的完善,才能为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2. 加强法治意识现代社会需要全民具备法治意识,这对于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加强法治意识教育,培养公民守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只有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才能有效落实法治建设。

3. 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现代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转型中,推进司法改革,包括加强审判独立、提高司法公正、完善法官选任制度等方面,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社会治理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它关乎人们的生活品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转型中,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必须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共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

1.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现代社会需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管理模式。

这涵盖了政府、企业、社区和公民等多方面的参与和共同责任。

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提高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

2. 提升社会组织治理能力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发挥着桥梁纽带的作用。

提升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激发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3.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和行为规范,对于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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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行政法制,不仅指调节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和制度,还包括相关的观念、价值体系和行政法制的实践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为了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过多次改革和调整,因而在各个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逐步走上高效、民主、法治的轨道。

一、当前我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最近二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十三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全方位进行,是在社会转型的国内背景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之下进行的。

这两个背景决定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具有与众不同的鲜明特征。

其一,社会转型的国内背景。

所谓“社会转型”,主要是指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转变,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社会环境由封闭型逐步向开放型发展,以及国家社会高度统一的一元化结构向“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过渡。

社会转型背景之下的行政法制建设,就决定了行政法制建设必然要改变传统体制下的全能政府、行政机关不重视依法行政、公共行政缺乏发展空间的旧模式,朝着理性界定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大力拓展公共行政的方向发展。

其二,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 1.经济全球化意味着各国外贸依存度越来越高,各国经济越来越密切,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越来越高,国际贸易范围也越来越宽。

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结果之一就是推动着国际贸易制度日趋统一。

例如WTO,其不仅对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加以严格规范,还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也纳入规范框架之中;各成员方必须服从WTO的规定,并确保其外贸行政管理制度与WTO规则的协调一致,这就推动着各国外贸行政管理制度的日益趋同,经济全球化还推动着各国行政法制建设之间进行更深层次的沟通与借鉴,从而加快了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置于这两大背景之下,我国这些年来的行政法制建设表现出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行政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

我国的社会转型的理论与实践,有别于其他国家的社会转型:我国坚持并不断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从而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我们不是放弃社会主义,也不是固守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这些就决定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持续不断的制度变革,积极推进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尽快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中国特色,不仅直接影响着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影响着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宗旨的确立,还深刻地影响着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调整与行政法制实践。

二是行政法制建设具有转型特点。

为了与社会转型相适应,我国最近二十多年的行政法律建设也处于转型过程之中。

一方面,这些年的行政法制建设并非白手起家、从零做起,而是在建国后三十多年的行政法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另一方面,这种行政法制建设又并非仅限于对传统行政法制的修修补补,其实质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而且在行政法律体系结构上、在制度安排上,都有诸多重大突破。

例如,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如听证制度等一批行政程序制度都从无到有地确立起来,各部门行政法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完善与发展。

我们认为,转型中的中国行政法制模式,介于传统行政法制模式与现代行政法制模式之间,传统行政法制的影响与现代行政法制的影响并存于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

但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传统行政法制的影响正每况愈下,而现代行政法制的影响力、作用力却与日俱增,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与依法治国方略要求的现代行政法制精神日渐成为主旋律。

三是行政法制建设选择渐进式的转型路径。

一般而言,实现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政策的调整,另一种是通过长官的意志。

我们认为,我国的行政法制改革与调整应选择前者,因为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对行政法制建设的最基本要求。

就通过法律制度变革来实现法制转型而言,也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激进式或休克式的制度变革,即在很短的时期内打破传统法制框架、建构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法制框架。

此种转型一步到位,破坏力极大,方向亦存疑。

另一种是渐进式的制度变革,即有步骤、分阶段。

依次推进,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平缓地完成行政法制的改革。

我们认为,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行政法制现代化只能选择渐进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逐步推进;任何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有可能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事实上,中国最近二十多年的行政法制建设道路基本上就是渐进式的,属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性质。

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所业已取得的成绩,雄辩地证明了这种路径选择的正确性。

我们之所以要选择渐进式的行政法制发展路径,或者说,选择行政法制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由于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脱离中国国情,在整个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尚未完成的情形下,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孤军深入,提前完成转型;行政法制的改革必然要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同步。

二是由于传统行政法制的制度惯性不可能挥之即去,在各种既得利益群体的支持下,传统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还会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现代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效也不可能招之即来,这些制度的权威与实效的全面确立,人们对这些制度的理解与认同,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是由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的规模之大、难度之大,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而且其他国家也少有先例可循,因此,行政法制的改革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制度试错过程。

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注定是欲速则不达。

我们认为,中国今后一段时期的行政法制建设,仍然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无论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创制层面,还是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实践层面,都要与时俱进、循序渐进,而不能贪多求大、积极冒进2.二、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主要内容行政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顾此失彼之举都只能事倍功半。

只有全面把握行政法制发展的过程,才有可能整体推进我国行政法制的改革发展。

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制观念转变:从人治到法治制度创新,观念先行。

行政法律制度创新,首先需要对传统行政法制观念进行深刻反思。

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成就,制定颁布了一批行政法律,构建了相应的制度,但是,由于指导传统行政法制建设的观念主要是人治观念,因此,传统行政法制基本上是“人治底下的法制”。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有法制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法治,这是因为法制与法治有,又有区别。

法制属上层建筑的制度系统;法治,相对于人治,则属观念系统,或表现为一种状态。

法制总是在一定的观念下建立起来的,并在其指导下进行运作的。

它可以同人治理念相结合,也可以同法治的观念相结合,由此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制状态3.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在深刻反思人治观念的基础上,逐步树立起法治观念。

亦即,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主要依据法律而非领导人的意志,要依法行政而非依行政命令行政;当领导人的意志与法律相冲突时,应服从法律。

我国行政法制发展之所以能够发生,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法治观念在与人治观念的全面较量中成为赢家,法治不仅是一种理念,而且上升为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们的奋斗目标。

这是我国历史上的巨大进步和社会文明的重大标志。

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在封建社会缓慢形成的人治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因此观念更新也绝非一朝一夕之事。

当前,行政法制观念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仍然处于过程当中,在行政法制建设朝着实现行政法治目标方向转变的同时,人治观念的消极影响仍然会不向程度地存在。

尤其要进一步反思一些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问法律、唯命是从或惟我独尊的人治意识。

2、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调整:从重权力、轻权利转变为权力、权利并重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必然要带来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调整。

因为,计划经济的最大特点是依靠政府来配置社会资源,传统行政法因此也必然要极其重视行政权,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对象,只能消极服从行政命令,在行政法中基本上处于无权地位。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政府只起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市场主体应当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政府只能是有限政府。

就此而言,对传统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加以逐步调整,从重权力、轻权利转变为权利、权力并重,就成了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核心问题。

一般认为,中国行政法进行权利(力)结构调整的典型标志是《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

因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既要维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比较好地兼顾起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

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转折点,具有里程碑意义。

之后,相继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作了进一步调整,从而基本上扭转了传统行政法重权力、轻权利的局面,权利与权力良性互动的格局已初露端倪。

但是,我们目前还不能说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调整已大功告成,因为,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尚未实现均衡,这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实现总体上的平等,离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社会利益最大化还有相当长的距离,行政法的失衡现象并未得到彻底矫正等 4.因此,在中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构建中,还需要制定包括《行政程序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便对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作进一步调整。

当然,权利(力)结构均衡化是相对的,随着相关因素的变化,权利(力)结构仍需作不断的调整。

权利(力)结构不断进行调整和自我完善是行政法制发展的动力。

3、政府职能的转变: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在传统行政法制中,政府职能几乎没有什么边界可言,行政管理无所不包。

我们在推行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就是要不断转变政府职能,逐步使全能政府成为有限政府,由管制行政变为管理、服务行政。

这就需要通过持之以恒的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机构改革,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重新确定行政权的边界。

我们认为,改革政府、简化政府职能要多头并进、全方位展开:一是要还权于市场,将绝大部分的社会资源配置任务转交给市场机制;二是要让权于社会,尊重公共自治,将一部分社会管理工作转给各种类型的行业协会与自治组织;三是要放权于基层,充分调动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积极性。

需要注意的是,简化政府职能也得有一个度。

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因此政府职能并非越少越好,绝对小的政府未必就是绝对好的政府。

对于我国而言,适度的政府职能对于推进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更是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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