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水利工程合同项目开工令
水利工程合同项目开工令一、前言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保障农业灌溉、防洪减灾、水资源合理利用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水利工程合同项目的开工,标志着工程建设正式拉开帷幕,是整个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起点。
二、工程概述本次水利工程合同项目的名称为具体水利工程名称,位于具体地理位置。
该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详细列举主要建设内容,如水库大坝加固、渠道衬砌、泵站建设等,旨在解决阐述工程的主要目标和解决的问题,如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增强防洪能力等。
工程预计总投资为具体金额元,计划工期为工期时长。
项目由业主单位名称作为业主,施工单位名称负责施工,监理单位名称承担监理职责。
三、开工条件审查在下达开工令之前,对工程的各项开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审查:1、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施工单位已经收到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并组织了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人员对工程设计要求有了清晰的理解。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查和批准,施工方案合理,施工工艺可行,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健全。
3、施工场地准备施工现场已经完成了“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场地)工作,具备了施工机械和材料进场的条件。
施工临时设施的搭建也符合相关要求。
4、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施工单位已经组建了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已经进场,并经过了调试和检验,能够满足施工要求。
5、材料供应主要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材料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能力,能够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和质量。
6、资金落实业主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落实了工程预付款,为工程的顺利开工提供了资金保障。
四、开工令的下达经过对上述开工条件的审查,确认本水利工程合同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现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达开工令。
开工日期定为具体开工日期,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 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 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 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⑴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⑵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⑶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⑷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⑸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⑹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⑺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开工备案制度。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开工告知性备案手续,填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见附件)。
为规范填报和核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工作程序,加强工程开工后续的监管工作,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要求,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前期审批已完成,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建设监理、工程施工的招标合同已签订,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人员、设备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已到位并做好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责令工程监理单位发布工程开工令。
水利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上报《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备案表》。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中的工程名称应与概算批复的项目名称相一致。
建设地点填写工程建设的乡、镇、村等具体地名。
建设单位为批复的项目法人单位。
法人代表要与批复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明确的法人代表姓名一致。
工程代建(总承包)单位、设计、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等单位名称,要与投标书或合同(协议)的名称一致并写全称。
工程施工和监理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分标段填写单位名称,并简述各标段的建设内容。
概算批文要填写概算批复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开工时间和拟完工时间填报工程的开工、完工的具体时间。
建设内容要与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相一致。
第三条依据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监理控制、施工(设计)企业保证、政府监督”的原则,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明确授理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单位(以下简称“授监单位”)。
项目法人与授监单位签订建设质量监督协议书。
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属地分级负责制”:(1)区水利厅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和水利厅明确指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授理承担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水利工程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水利工程开工报告题记:我们经常会被问到某某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无办理的问题,很多都会说,那肯定办理了,要不怎么能开工建设呢!一段时间以来,单位的同事也在问我们的水利工程建设有无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当时也是似懂非懂,认为从字面上讲“施工许可证”是关于施工的,那肯定是施工单位办理的,建设单位哪里会办理施工许可证呢?但是事后回过神想一想,查一些资料,发现这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还真是建设单位的事,也就是说作为“业主”,必须要办这个才能开工!但是,水利工程由于自身的特点,办理的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文将详细阐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以及水利工程的相应规定。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房建工程等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归口管理的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专业部门归口管理的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制度是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对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其开工建设的法定制度。
建立施工许可制度,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开工符合必要条件,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盲目开工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国家财产的浪费,从而使建设工程在开工后能够顺利实施,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所辖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以及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2、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做好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水利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普通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要按照批准权限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定额和编制规程。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投资人应当组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 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项目法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办理工程建设的报建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承揽水利工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批复工程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95.04.2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水建[1995]128号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执行。
系。
服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1212及资产保值增殖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1要;23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
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一、审批类型:审批二、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水利部规章)三、审批条件(审批前置条件):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5、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6、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7、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四、审批程序:1、、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2、项目法人提交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报告及有关资料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4、批准5、报有关部门备案6、下达开工令五、审批材料:1、福建省水利基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2、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4、中标通知书;5、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6、工程质量监督书;7、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六、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七、收费标准:无八、备注真正好的朋友,从来不需要这些表面功夫。
走在这漫漫俗尘,形如微尘的我们,每天忙碌的像只蝼蚁,哪有时间去整那些虚假的表面文章。
那些沉淀在岁月里的真情实意,哪一个不是无事各自忙,有事时,却又从不问回报几何的真心相助?至于那些平日里看上去可以一起打闹,一起吃喝,一起厮混,看似好成一片的人,或许,只是你在多少次的四目相对之时,动了真心,存了真义,是你默默认定对方可称朋友,有困难的时候是你愿意伸以援手,但未必对方一样。
多少看似热情的人,内心是薄情的。
而多少看似淡漠的人,内心实则一片温热。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位相关人员: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有效控制,提高项目的建设效率和竞争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立项管理:1.1 项目立项申请: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流程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1.2 立项审批:项目立项申请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审批工作。
二、前期准备工作:2.1 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经过专业设计人员审核。
2.2 项目招投标:项目招投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
2.3 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开工管理:3.1 施工现场准备: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现场踏勘,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确保施工场地的整洁和安全。
3.2 现场作业安全: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3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质量控制人员应及时检查并记录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四、项目进展管理:4.1 施工进度控制: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计划和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做好进度管控,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2 财务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和结算应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做好财务报销和资金监管工作。
4.3 进度报告和评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项目进度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项目验收和移交:5.1 项目验收准备: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包括整理项目资料、组织验收人员、制定验收方案等。
5.2 验收评估:项目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严格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和指南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
水利工程知识点-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基本常识
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基本常识0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各阶段工作实际开展时间可以重叠。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称为前期工作。
项目的实施,应当经过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立项手续。
立项过程(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0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实行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0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0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科学分析和论证,解决项目建设技术、经济、环境、社会可行性问题。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05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在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
超过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06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进行项目后评价。
六个方面评价包括:①过程评价;②经济评价;③社会影响及移民安置评价④环境影响及水土保持评价;⑤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⑥综合评价。
三个层次包括: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展施工准备:(最新水建管[2017]177号文《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开工条件的通知》已发布2017年5月2日实施)(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3)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
水利工程开工令管理办法
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水利工程决定开工的管理办法一、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水利工程开工条件: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选定并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三、施工准备阶段审核签发开工令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2、项目已进行了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图纸会审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已落实。
3、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核;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组建完成,人员资格审查完成,主要人员到岗。
4、施工单位已建立相应的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项目部办公用房及民工宿舍已通过验收;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已经取得相关部门(水务、航道、管线等)的行政许可;并完成防汛责任书的签订。
7、完成项目质量安全的报监手续。
四、签发开工令的审批程序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递交开工申请2、监理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是否满足开工条件的意见。
3、建设单位签署审批意见,对满足开工条件的项目,授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4、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五、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备项目开工事宜项目法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报备材料目录:项目开工的书面报告附件:1、项目法人设立文件2、项目初步设计批复3、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4、办理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回执证明备注:原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第四十四条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8.01.07•【文号】水建[1998]16号•【施行日期】199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水建[1998]16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时效性】有效【文件号】水建[1998]16号【颁布部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议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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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
具备的条件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⑴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⑵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⑶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⑷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⑸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⑹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⑺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