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2002年度税前扣除呆
2002-2007年新办企业确定所得税征管机关政策梳理
新办企业确定所得税征管机关政策梳理一、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征管的相关情形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但是从2006年1月9日开始,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1、企业设立登记时,在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25%以上。
非货币性资产指: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2、企业设立登记时,从权益性投资者(法人、自然人)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
※以上两种方式注意事项:①以房屋、车辆出资,需要分两个步骤。
第一步,工商登记允许注册资金分步到位,因而在公司章程中要写明总注册资金多少,第一期到位货币资金多少,第二期以房屋、车辆出资入股多少。
(因为房屋、车辆必须要过户才能出资,只有等新公司成立后,车辆、房屋才能过户。
)②以机器、设备等出资,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
③选择第2种方式,也要在公司投资协议中体现。
④注意在设立前与地税、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好沟通,在程序上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3、办理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其企业所得税地税负责征管。
这一点工商部门不允许,无法操作)※注意事项:①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为无限责任。
②推荐服务行业、规模较小企业、债务较少企业采用。
4、外来企业(原机构所得税地税征管)到本地投资,建议在本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如房地产企业。
※注意事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郭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郭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77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郭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你单位《关于郭宇同志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工银川发〔2020〕111号)收悉。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郭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郭宇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2月7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2002年度统一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国税函[2003]7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2.24
【实施日期】2003.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
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
(闽国税函[2003]71号)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
你行《关于税前列支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工银闽综[2003]9号)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精神,同意你行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并按下表所列数额内据实税前列支。
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表
单位: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提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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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提取
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标 签】提取管理费标准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3﹞232号
【发文日期】2003-03-03
【实施时间】2003-03-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
发[2002]084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6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请求税前扣除呆帐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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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请求税前扣除呆帐准备金及坏帐准备金提取额的复函
【标 签】呆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税前列支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0﹞46号
【发文日期】2000-01-28
【实施时间】2000-0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行《关于请求税前扣除呆帐准备金及坏帐准备金提取额的请示》(工银川
发[1999]82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行1999年度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提取绝对额控制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办法,即一是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按总行核批的计划额再分解到各二级分行执行(详见附件);二是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按年末表内应收利息余额的千分之3由各二级分行如实计提税前列支。
附件:
呆帐准备金计划提取额分配表(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基集团所属企业1998年度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基集团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20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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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基集团所属企业1998 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中基集团所属企业,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9﹞63号 【发文日期】1999-03-02 【实施时间】1999-03-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1.23•【文号】国税函[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003年1月23日国税函[200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2002]第对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公司名称│管理费│所在地│├──┼────────────┼────┼──────┤│1│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3845││├──┼────────────┼────┼──────┤│2│中信金属开发公司│58│北京市朝阳区│├──┼────────────┼────┼──────┤│3│中信汽车公司│400│北京市朝阳区│├──┼────────────┼────┼──────┤│4│中信国际合作公司│4│北京市朝阳区│├──┼────────────┼────┼──────┤│5│中信旅游总公司│14│北京市朝阳区│├──┼────────────┼────┼──────┤│6│新力能源开发公司│50│北京市朝阳区│├──┼────────────┼────┼──────┤│7│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50│北京市海淀区│├──┼────────────┼────┼──────┤│8│中国中海直总公司│50│深圳市│├──┼────────────┼────┼──────┤│9│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150│上海市浦东区│├──┼────────────┼────┼──────┤│10│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10│上海市浦东区│├──┼────────────┼────┼──────┤│11│上海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100│上海市浦东区│├──┼────────────┼────┼──────┤│12│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240│上海市│├──┼────────────┼────┼──────┤│13│中信大榭开发公司│1,000│浙江省宁波市│├──┼────────────┼────┼──────┤│14│中信技术公司│24│北京市朝阳区│├──┼────────────┼────┼──────┤│15│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17│北京市朝阳区│├──┼────────────┼────┼──────┤│16│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60│北京市朝阳区│├──┼────────────┼────┼──────┤│17│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20│北京市海淀区│├──┼────────────┼────┼──────┤│18│北京国安城市物业管理中心│15│北京市朝阳区│├──┼────────────┼────┼──────┤│19│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10│北京市朝阳区│├──┼────────────┼────┼──────┤│20│中信房地产公司│100│北京市朝阳区│├──┼────────────┼────┼──────┤│21│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55│北京市朝阳区│├──┼────────────┼────┼──────┤│22│中信广州发展公司│148│广东省广州市│├──┼────────────┼────┼──────┤│23│中信华南(集团)东莞公司│150│广东省东莞市│├──┼────────────┼────┼──────┤│24│中信华南(集团)深圳公司│50│深圳市│├──┼────────────┼────┼──────┤│25│中信汕头公司│90│广东省汕头市│├──┼────────────┼────┼──────┤│26│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52│北京市朝阳区│├──┼────────────┼────┼──────┤│27│中信深圳(集团)公司│100│深圳市│├──┼────────────┼────┼──────┤│28│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0│北京市│├──┼────────────┼────┼──────┤││合计│7,9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200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4.24
•【文号】国税函[2002]342号
•【施行日期】2002.04.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4日国税函[2002]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34个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交通银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层次较多,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应按国税发[2001]13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2.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企业财产损失,管理办法,所得税【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5﹞148号【发文日期】2005-12-02【实施时间】2005-12-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年度发生需经审批的财产损失,数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或确定。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申请,纳税人在向有权审批机关申请的同时应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备案。
纳税人应税或免税改组造成资产损失需税前扣除的,凡跨市、州的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批;跨县、区的报市级地税机关审批。
二、对纳税人2004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除已上报省局的外,各级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也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因地税机关原因未能及时批复的,一律按本文规定的权限及要求办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审批权限下放后续管理的要求,对纳税人经过审批及自行申报扣除的损失,建立明细管理台帐;汇算清缴结束后,市、州局应于次年5月25日前将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及对所得税的影响情况报送省局。
四、从2005年9月1日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第310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新华书店系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发[1998]第376号)停止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3.15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四川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以及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有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自行留存或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符合性审核不改变企业真实、准确申报的责任。
三、《25号公告》发布前,根据有关规定,地税机关已受理并审批的资产损失,或企业已按规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不再重新申报。
中国各省贪官外逃投资美国总表
中国各省贪官外逃投资美国总表,成奥巴马经济主要来源(2011-11-26 10:15:25)地区人数地厅级或以上官员携/带/资/金北京市225人58人25亿天津市122人19人14亿河北省340人26人31亿山西省236人41人17亿辽宁省367人52人117亿吉林省117人14人26亿黑龙江230人42人85亿上海市206人66人250亿江苏省313人40人140亿浙江省142人48人86亿安徽省97人19人30亿福建省480人102人365亿江西省125人21人26亿山东省352人54人150亿河南省124人27人50亿湖北省365人33人60亿湖南省300人20人70亿广东省1640人170人1550亿广西217人25人55亿海南省140人22人27亿重庆市175人31人18亿四川省144人40人50亿云南省238人48人60亿陕西省146人16人28亿新疆260人24人30亿中国贪官录(正厅级以上)陈希同(前北京市市委书记)成克杰(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2000).田凤山(原黑龙江省省长、原国土资源部部长2003).高严(原国家电力总公司总经理).韩桂芝(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2003).王磊(前商业部长).刘方仁(前贵州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原主任2003).梁湘(前海南省省长1989).李嘉廷(前云南省省长2003).张国光(湖北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2004).刘知炳(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2002).程维高(河北省原省委书记2003).丛福奎(原河北省常务副省长2003).王有杰(河南省人大原副主任2005).石兆彬(原福建省委副书记、厦门市委书记).王乐毅(原海关总署副署长2002).刘长贵(贵州省原副省长).许亚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常征(贵州省政协副主席1997).刘克田(辽宁省原副省长2003).胡长清(前江西省副省长2000).倪献策(前江西省副省长1987).鲁家善(原中国交通银行副行长1998).托乎提·沙比尔(新疆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1989)麦崇楷(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歧(原辽宁高院院长2003).王钟麓(浙江省原副省长2003).许运鸿(浙江省副省长、宁波市委书记兼市长).吴振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于飞(广东人大原副主任1998).黄纪诚(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娄小平(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辛业江( 海南省人大原副主任1996).韦泽芳(海南省人大原副主任1997).徐炳松(广西原副主席1998).铁英(北京市人大原副主任).王宝森(前北京市副市长).罗云光(原铁道部副部长1990).周文吉(原宁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李纪周(前公安部副部长2001).李和中(前安徽省政法委副书记).潘宜乐(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王雪冰(前中国银行行长).张恩照(建行董事长).金德琴(原中信集团副董事长兼中信嘉华银行董事长).朱小华(光大集团(香港)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孟庆平(湖北省副省长1999).李大强(湖北省原副省长).姜殿武(河北省人大原副主任1998).李达昌(原四川省副省长2005).王怀忠(安徽省原副省长2003).潘广田(山东省政协原副主席2003).阿曼·哈吉(新疆自治区原党委委员、自治区原副主席).韩福才(青海省人大原副副主任1991).孙鹤龄(原农业部财政司司长)张宗海(中共重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秦昌典(原重庆市副市长).欧阳德(广东省人大原副主任1996)洪清源.(安徽省省委原常委、省委原秘书长1987).边少斌(中国民航总局原副局长1996).林孔兴(原华中电力管理局局长)胡楚寿(原中国农行副行长2005)于大路(原中国农行副行长2005)侯伍杰(原山西省委副书记2005)徐鹏航(国防科工委副主任)李效时(国家科委原副主任1994).正厅级:郭政民(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卢万里(原贵州省交通厅长).罗发玉(贵州省原地税局长).姚康乐(贵州省原新闻出版局长).滕国荣(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周凯东(北京市劳教局原局长).柴王群(前云南省委宣传部长).何自忠( 云南德宏州政协原主席).刘宜清(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湖南分行行长). 张玉舜(前兰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斌昌( 兰州钢铁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杨世洪(湖北省武汉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赵成霖(湖北省襄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张育仁(原四川省体改委主任).高勇(原四川省成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李太银(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长).刘中山(原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徐裕年(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李军(广东省进出口商检局原党组书记).王树滨(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原市委书记)赵洪彦(原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厅厅长).钱棣华(黑龙江大庆市原市长)马德(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2002).王慎义(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市长).厉建中(航天一院院长、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科委副主任).洪清源(安徽省委秘书长).肖作新(安徽省阜阳原市长).周玉德(原安徽马鞍山市市长).李兴民(原安徽省亳州市委书记)、赵增军(安徽省宣城市原常务副市长).慕绥新(原辽宁省沈阳市市长)、张秀发(原湖南省邮电局局长).欧阳松(湖南省工商局原局长).瞿宝元(湖南财政厅原厅长).张小川( 重庆市广电局长).阎怀民(江苏省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省市场协会会长)邓崇岳(江苏盐城市人大原主任).胡建学(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王树文( 山东日照市原市委书记).李真(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张二辰(原河北省石家庄市市长).俞芳林(广西钦州市委原书记).佘国信(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原厅长).耿永祥(杭州海关原关长).张昆桐(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杨善修(河南安阳市原市长)武振国(河南洛阳原市委书记).靳建辉(陕西省民政厅原厅长)康辉(人事部工资福利司原司长)董虎臣(建行广东分行原行长)祝友文(河南新乡市委原书记)金天保(广州海监局原局长)曾锦城(河南周口地区原行署专员)李连维(甘肃省机械工业厅原厅长)崔学宏(江苏省民航局原局长)李圭(云南省林业厅原厅长)金鉴明( 贵州对外经协办公室原主任)孙炎彪( 浙江台州市原市长)陈同庆( 广东湛江市委原书记)李乘龙(广西玉林市原市委书记)褚时健(云南红塔烟草集团原董事长)朱振江(河南鹤壁市原市长)王占成(江苏省建材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石发亮(河南省原交通厅长2002).杨前线(厦门海关原关长)慕绥新,(原沈阳市市长)百名地厅级及以上级贪官名录序号姓名职务、犯罪事实及刑期1 阎健宏贵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董事长,贪污65万、美金1.4万,合伙贪污15万,被判死刑。
银行业税前扣除规定和资产的税务处理
银行业税前扣除规定和资产的税务处理银行业税前扣除规定和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税前扣除的原则在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和金额时,除了要遵循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原则外,还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实际发生原则实际发生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除了税法规定加计扣除的支出(如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外,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另一层含义是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二)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可税前扣除的支出,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准确确定,按估计数核算的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等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四)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相关性原则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理论依据。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五)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是必要的和正常的。
必要性和正常性的判断,主要是看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需要结合行业和地区进行分析。
(六)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在会计核算中已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
二、税前扣除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银行的成本是指银行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支出及其他耗费,主要有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包括银行在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业务成本。
国税发[2009]88号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4日国税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1.23
•【文号】国税函[2003]76号
•【施行日期】2003.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76号)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2002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2002]9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纪委公布红色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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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为外逃峰值年 共有12名外逃人员 外逃时间上溯至1996年,下至2014年。 外逃人员数量自1997年起呈上升趋势,2002年至2004 年开始减少,随后又缓慢上升,并于2009年开始快速上
升,在2பைடு நூலகம்13年达到峰值,共有12名外逃人员,2014年有
中纪委公布红色通缉令
付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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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公布红色通缉令
摘要 在“猎狐“行动、“天网”行动之后,中纪委又祭出
一记海外追逃的大招——利用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
缉令。 4月22日17时57分,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国际刑警组 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 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员的红色通缉令。这是我国首
黄艳兰,原桂林 市依兰发展有限公 司(原桂林地区物
资发展总公司)法 定代表人,2001年 12月外逃,可能逃 往美国或加拿大。 涉嫌罪名:贪污。
黄玉荣,原河 南省高速公路发 展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2008年8 月外逃,可能逃 往美国。涉嫌罪 名:受贿。
唐东玫,原福建 省工艺品进出口公 司会计,2008年12
次集中公布百份“红色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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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缉令:反腐从国内走向国际 红色通缉令是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国际通报,其通 缉对象是有关国家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 引渡的在逃犯。 这次集中公布的100人包括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腐
败案件涉案人,都是涉嫌犯罪、证据确凿的外逃人员,
的2010年8月,郭欣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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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1.10•【文号】国税函[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0日国税函[2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外国银行分行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就在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其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摊列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
二、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其总行管理费,应仅限于其总行用于分行经营管理的费用。
凡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行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外国银行分行可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
但该分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复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三、外国银行分行在摊列总行管理费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等资料,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
四、外国银行分行计算摊列总行管理费,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之一:(一)分行业务收入占总行总收入的比例;(二)分行资产占总行总资产的比例;(三)分行利润占总行总利润的比例;(四)分行员工人数或工资占总行总员工人数或工资的比例;(五)上述两种以上比例的综合平均比例;(六)经分行申报,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五、同一家外国银行在我国不同地区设立的分行,其分摊总行管理费的标准或方法应一致,且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1(2006年版—市场调节价部分)第一章人民币非基本结算业务一、个人结算二、对公结算1 除非特别说明,本收费标准显示的价格一律为最低价。
2 2006年版收费标准的编号沿用《中国工商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2004年版——市场调节价部分)(工银发[2004]227号)的编号,新增收费项目的编号在原编号基础上续沿。
具体规则为:编号共计8位。
第1—2位表示业务大类,从1—10分别为:人民币非基本结算、代理、银行卡中间业务、外汇中间业务、投资银行、个人理财、人民币担保承诺、电子银行、资产托管和企业年金业务;第3—4位用于表示业务子类编号;第5—7位表示收费项目编号;第8位为校验码,分别为1、2、3,1代表收费对象为个人客户,2代表收费对象为公司客户,3代表既可向公司客户又可向个人客户收取。
3 储蓄异地托收:客户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等原因由甲地搬到乙地,委托我行乙地机构对其在我行甲地机构的款项办理托收。
4 即时通:详见《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即时通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办发[2004]196号)。
电子汇划费收费标准为:1万元以下(含)的按5元/笔收取;1—10(含)万元的按10元/笔收取;10—50(含)万元的按15元/笔收取;50—100(含)万元的按20元/笔收取;100万元以上的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最高不超过200元/笔收取。
5 支票直通车:利用POS终端受理我行密码转账支票的业务。
详见《关于开办支票直通车业务的通知》(工银发[2002]303号)6 国内信用证: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详见《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银发[2006]52号)7 代理收款:根据协议,我行任一综合网点可代理客户异地收款,主动将客户的资金划至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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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2002年度税前扣
除呆帐准备金的批复
【标 签】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税前扣除呆帐准备金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3﹞103号
【发文日期】2003-04-25
【实施时间】2003-04-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2002年度税前扣除呆帐准备金提取额及贷款呆帐核销情况的请示》(工银川发[2002]528号)收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2002年度提取呆帐准备
金94,325万元,并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