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减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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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第七章资源税一、单选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A.开采的天然原油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C.黑色金属矿原矿D.海盐原盐【答案】B【解析】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2. 按照资源税有关规定,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以()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A.矿产品原产地的税额B.本单位应税产品的税额C.矿产品购买地的税额D.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答案】B【解析】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依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自用液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B.销售应税资源,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C.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应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D.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hide]【答案】A【解析】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4.某铜矿企业2009年9月开采铜矿原矿50000吨,对外直接销售30000吨,部分原矿入选精矿5000吨,选矿比1:2.2,铜矿税额每吨1.3元,则该企业应纳资源税()。

A.41954.5元B.45500元C.65000元D.53300元【答案】D【解析】这里用的是非百分比形式的选矿比,体现1吨精矿由多少吨原矿选出。

应纳资源税=(30000+5000×2.2)×1.3=41000×1.3=53300(元)。

5.某油田2009年12月生产原油6400吨,当月销售6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

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

A.48840元B.48856元C.51200元D.51240元【答案】A【解析】主要考点有两个:一是资源税不按开采量计税而按照销售量和自用量计税;二是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的优惠政策。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具体有哪些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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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具体有哪些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然,开采应征资源税的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工业企业,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此外,按照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这里所说的独立矿山,系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这里所说的联合企业,系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矿产品和盐。

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金属矿产品等。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企业生产的稠油、高凝油、凝析油等,不包括人造石油。

其中:
①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

奥鹏西工大16春《税法》在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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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工大16春《税法》在线作业一、单选题(共 38 道试题,共 95 分。

)1. 下列选项中不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是()。

. 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 营业税税额. 筵席税税额正确答案:2. 王某2000年6月1日将其自有房屋对外出租,每月租金2000元,则王某该年应缴纳()房产税。

. 1176元. 560元. 1680元. 480元正确答案:3.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出口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期限是()。

. 5年. 10年. 15年. 12年正确答案:4. 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划分的意义上来说,税法属于()。

. 单纯意义上的实体法. 单纯意义上的程序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体. 以上说法都不对正确答案:5. 某企业将其生产的甲级卷烟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5000元,利润率为10%,甲级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0%。

则该企业应纳()消费税。

. 5500元. 11000元. 5000元. 250元正确答案:6. 下列()不属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 国家. 纳税人. 征税机关. 国务院正确答案:7. 职工王某1998年1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1000元,一次性领取奖金3000元,王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10元. 215元. 335元. 355元正确答案:8. 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类:一类是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任;另一类是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后者主要的制裁方法是()和其它刑事处罚。

. 罚金. 罚款. 有期徒刑. 拘役正确答案:9. 某塑料加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03年3月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15900元,则该企业当月的应税销售额是()。

. 15900元. 15000元. 13589.74元. 15192.3元正确答案:10. 在税收的构成要素中,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是()。

.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适用税率. 纳税环节正确答案:11. 下列项目应征收消费税的有()。

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91]财税字第022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91]财税字第022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1991年12月18日(91)财税字第022号)冶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对铁矿石开始征收资源税。

现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铁矿石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铁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征收范围1.纳税人开采的铁矿石原矿。

2.其它矿产品采、选单位(包括:独立矿山、独立选厂和联合企业。

以下简称“其它采选单位”),对主产品硫铁矿、磷铁矿、铜铁矿……等原矿加工入选,而伴选出的副产品铁精矿。

三、计税依据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铁矿石原矿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2.纳税人自产自用铁矿石原矿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销售铁精矿,但其入选的原矿因特殊原因,没有缴纳资源税的,将铁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四、税额1.铁矿石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

铁矿石资源税的定额,由国家税务局按照铁矿企业资源等级划分标准确定的矿山资源等级核定,具体税额标准见附表。

2.未列入铁矿企业资源等级划分排序表中的各类开采单位和个人,对外销售、自用铁矿石原矿的单位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其开采条件及资源状况,比照由国家税务局确定税额标准的邻近矿山,在上下浮动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内核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税收执法基础知识模拟题

税收执法基础知识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政治关系b.经济关系c.税收关系d.法律关系2.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表现为()。

a.授权关系b.征纳关系c.税权归属关系d.行政委托关系3.()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

a.纳税人b.征税对象c.税率d.纳税环节4.()是税法的核心要素。

a.纳税人b.征税对象c.税率d.税收优惠5.在我国境内发生下列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是()。

a.提供建筑劳务b.转让无形资产c.销售不动产d.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6.在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其含义是指()。

a.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b.受让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c.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内使用d.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外使用7.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

a.3%b.5%c.6%d.20%8.金融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中,不征营业税的是()。

a.出纳长款收入b.一般贷款利息收入c.结算罚款、罚息d.外汇转贷利息收入9.某建筑安装企业承包一建造工程,工程总价款1000万元,该企业将其中的装饰工程转包给另一装饰工程公司,支付转包工程价款为300万元。

则该建筑安装企业应纳营业税()。

a.50万元b.30万元c.35 万元d.21 万元10.纳税人转让商标使用权,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应是()。

a.纳税人机构所在地b.受让人机构所在地c.受让商标使用地d.转让合同签订地1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 元以下(含30000 元)的企业,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15%b.18%c.27%d.33%12.下列收入项目中,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是()。

a.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b.财政补贴收入c.国债利息收入d.将本企业的货物用于基本建设1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是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计算比例是()。

a.2%b.14%c.1.5%d.17.5%14.某纳税人2001 年销售收入总额为2200 万元,销售折扣与折让为200 万元,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其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第一节资源税基本规定第一条资源税概述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资源税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目的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调节级差收入;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实施分税制。

资源税是从1984年10月开征,经过税制改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目前只包括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矿产品、盐等。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其课税数量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第二条资源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1〕(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注2〕(三)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注2〕第三条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一)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注1〕(二)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注2〕第四条资源税税目、税额(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注1〕(三)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见附录)〔注2〕第五条资源税减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资源税优惠政策汇总

资源税优惠政策汇总

资源税优惠政策汇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1)业务概述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2、减征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1)业务概述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41号)3、调整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1)业务概述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自2006年1月1日,调整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财税[1996]82号;财税[2005]168号)(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1996〕财税字8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4、减征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1)业务概述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财税[2002]17号)(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5、对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1)业务概述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

资源税习题

资源税习题

1、资源税部分一、判断题1. 资源税是对开采,生产所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 资源税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3.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部分不计缴资源税。

4. 原煤、洗煤、选煤及其他煤制品均应缴纳资源税。

5.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单项选择题1. 某油田1月份生产原油10000吨,其中已销售8000吨,已自用1500吨(不是用于加热、修井),另有500吨待销售。

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其1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A 80000元B 64000元C 12000元D 76000元2. 下列油类产品中,应征收资源税的为( )A 人造石油B 天然原油 C汽油 D柴油3.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 )A 收购矿产品的企业 B购进原矿独立矿山C收购零星矿产品的联合企业D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4. 某煤矿3月份生产销售煤炭10万吨,天然气5000万立方米。

已知该煤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5元/吨,煤矿临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使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问煤矿3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A 55万元B 40万元C 15万元D 25万元5. 按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 )为课税数量.A销售数量 B开采数量 C 生产数量 D 计划产量三、多项选择题1. 资源税的税目共有7个,其中包括( )A天然气 B天然矿泉水 C盐 D煤炭制品2.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 )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B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C进口应税产品的个人D私有企业3. 下列属于不征收资源税的煤炭有( )A煤炭制品 B原煤 C进口煤 D洗煤E亏损企业生产的煤炭4、矿产品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 )A经销单位 B运销单位 C开采个人D收购未税产品单位 E开采单位5、下列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有( )A原煤 B凝析油 C井矿盐 D人造石油 E选煤四、计算题1.北方某海盐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4100吨加工制成固体盐850吨;以外购已税的液体盐1000吨(单价180元/吨)加工制成固体盐并出售850吨;以外购已税的液体盐1000吨(单价180元/吨)加工制成固体盐220吨,经查该盐场适用单位税额为20元/吨,液体盐单位税额3元/吨。

矿业主要税收汇总

矿业主要税收汇总

矿业主要税收资源税(一)一般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为地方税。

资源税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单位税额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见表4—1。

具体适用的税额,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二)主要减免优惠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受到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2.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3.自1996年7月1日起,冶金独立铁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额,在减征40%征收。

4.自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增值税(一)一般规定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有两档,即17%和13%,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4.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征收率5.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矿产行业的税务筹划

矿产行业的税务筹划
矿业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业权使用费 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矿区使用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矿产行业税收的特点
矿产品属于自然赋存的矿产资源,没有原材料购进,其辅助材料(主要包括采 掘用电费用)因没有原材料购进的进项税抵扣相对较少,造成矿产行业税负明 显大于其他行业,成为工业领域税负较高的行业。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双重征 收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相关信息表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采矿业作为一个独立产业来对待,对矿 业发展实行保护性的税收政策,税费种类比较少,除了所得税以外,有的还采 取征收开采权利金(或称采矿税)、矿产地租金,并且所得税征税基础低于其 他一般工业。在对矿业征收所得税时,多给矿业企业特殊的优惠政策,收税标 的只占生产现金流量的10%~40%。在联合国制定的标准产业分类中,矿 产行业被列为直接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初次产业。该标准产业分类中,属 于初次产业的有10种,其中笫一位是农业,第二位即为矿产采掘业。随着近 年的改革,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优惠税收政策以扶持矿产行业的发展。 矿产行业的增值税负担相对过重 , 一是增值税抵扣项目少;二是采掘生产中 可以抵扣的外购材料、电力费用在成本中比重很低;三是1994年的增值税 税制扩大了计税基数 。 较重的税收负担使矿产行业的税务筹划迫在眉睫。
矿产企业的合理避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降低企业所得税;利用坏帐损失合理避税;扩大费用列支, 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理划分销售费用,用足用好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限额; 利用借款、转让定价等方法。 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利用采掘业工资分摊避税法;利用个人所得减免政策; 利用各类不征税补贴津贴;员工激励与报销制度。 5、印花税避税方法:优惠政策的利用;模糊和保守金额避税法;加工承揽合同和 购销合同分开计税。 6、关税避税方法:合理选择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争取最低税负;采用统筹报单 方式;熟悉出口退税政策,合理规划出口产品增值税计算。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结(2021版)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结(2021版)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结(2021版)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全汇集(一)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减免性质代码:0604990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具体操作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四条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减免性质代码:0606401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六条第一段第(二)款3、开采共生矿减免资源税减免性质代码:06064013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款4、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减免性质代码:06064014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根据已经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四、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
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6.18
•【文号】[94]财税字第041号
•【施行日期】1994.06.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
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1994年6月18日<94>财税字第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

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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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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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减征资
源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减征资源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营﹝1997﹞119号
【发文日期】1997-05-05
【实施时间】1997-05-0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资源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2013年12月25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入库级次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12]36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市局和市财政局以京财税[1997]149号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规定。

部分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税额计算方面的问题,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纳铁矿石资源税税额,应根据京财税[1997]8号文件中非独立矿山铁矿石适用税额的标准的40%征收,其适用税额为4.06元/吨。

二、对有色金属矿应纳资源税税额,应根据京财税[1997]8号文件规定适用税额的70%征收,即:岩金矿适用税额为0.63元/吨;砂金矿适用税额为0.59元/50m3挖出量。

另外,铜矿适用税额为0.59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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