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约,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要约的四个构成要件
要约的四个构成要件要约是法律上常见的一种行为,即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希望进入合同关系的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共有四个,分别是意思表示要约、确定表示要约、足够明确的内容以及主体的真实意愿。
下面将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地展开介绍这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的第一要件。
它是指表达希望达成合同的真实意愿,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实施。
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当购买者在商店选好商品后,向售货员表示希望购买,这一举动已经构成了意思表示要约。
因此,要约的意思表示需要是真实、明确且明显的,使对方能够理解要约的内容和意图。
第二,确定表示要约是要约的第二要件。
确定表示要约是指要约中的条款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存在模糊、不确定的地方。
例如,一份合同中要求乙方在某个具体日期付款,这样的要约就是具体明确的。
因此,确定表示要约要求要约中的条款能够清楚地表达要约的内容和义务。
第三,要约的内容足够明确是要约的第三要件。
要约的内容足够明确是指要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清楚明确,不能存在不合理、模糊的情况。
例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作计划,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责任分担和权益保障条款,这样的要约就是内容不足够明确的。
因此,要约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条款,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最后,要约的主体需表达真实意愿。
主体的真实意愿是要约的最后一个要件,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要件。
它要求要约的发出方真实地表达希望进入合同关系的意愿,并有意愿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
例如,当甲方向乙方发出要约时,甲方必须真实地希望与乙方达成合同,并准备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因此,要约的主体必须明确表达真实的意愿,否则要约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的。
综上所述,要约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意思表示要约、确定表示要约、足够明确的内容以及主体的真实意愿。
这些构成要件对于要约的有效性和合同的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注意在与他人达成合同时,确保自己的行为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页眉可删)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1、要约人需要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发出的要约内容要求具体同时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一、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要约的成立应当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二、要约消灭的情形所谓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产生拘束。
要约消灭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
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
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必须在撤回拒绝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拒绝才能产生效力。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听起来好像有点儿深奥,其实我们可以把它想得简单点。
想象一下你在街上,突然遇到一个摊贩,卖着你最爱的小吃,你就忍不住走过去,想问问价格。
这个时候,摊贩看着你,微笑着说:“这个小吃只要五块钱哦。
”这就是一个要约。
简单明了,价格明确,像是给你发了个邀请函,来尝尝这个美味的东西。
要约的核心,就是明确。
你知道摊贩在说什么,价格也很清楚。
再想想,假如他只说“小吃很好吃”,可你心里想的是“多少钱啊?”这就没法算数了。
要约要让人一眼就明白,不模糊,不绕圈子。
你不能说“我觉得小吃不错,可能也许五块钱吧”,这样就会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要约就像是个直截了当的朋友,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绝不拖泥带水。
我们聊聊要约的构成要件。
得有个提出要约的人,咱们这位摊贩就是典型的例子。
他热情满满,愿意把美味分享给你。
而你就是那位潜在的买家,期待着这个美食的到来。
然后,得有个明确的内容。
就像刚刚说的,价格得写得清清楚楚,别让人猜来猜去。
再有,要约必须是可以被接受的,这就像你能说“好,我买!”而不是“我想想”。
如果摊贩突然说“其实我不想卖了”,那这要约就泡汤了。
再说,时间也很重要。
要约不能是永恒的,得有个时限。
就好比摊贩今天开门营业,明天可能就不做了,得抓紧机会,不然就只能吃泡面了。
你想,要是他今天说“只卖一小时”,那你得跑得快点,别犹豫不决。
就像参加活动一样,有时候也得抓住时机,要不然就错过了最好的风头。
再往深处聊聊,接受要约的那一刻就像打开了大门。
想象一下,你爽快地说“我来一份”,摊贩一听,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咕咕咕忙活起来。
这时候,要约就变成了一个合同。
是不是很神奇?就这样,一份美味的小吃和一份五块钱的交易就达成了。
生活中很多事情都离不开这个过程,无论是买东西、约会还是租房,都是这个道理。
不过,要约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别人的话可能是玩笑,也可能是气话。
比如朋友之间随便说“我请你吃饭”,可万一他最后要你分账,那就麻烦了。
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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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有人问要约有哪些构成要件,在要约有哪些构成要件这个问题中首先请问要约是什么?只有先搞清楚要约是什么,才能知道要约有哪些构成要件,因为要约的定义是理解要约有哪些构成要件这个问题的基础。
一、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
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有人要和您订立要约,这个时候便需要记得这些知识,作为基础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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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第二,二者的内容不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主要内容是未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约束力不同。要约邀请不含有要约人表示愿意接受受要约人承诺拘束的内容,要约邀请人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而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受要约人承诺拘束力的内容,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五,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里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悬赏广告等。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要约邀请是邀请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以前的一种预备行为,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就产生合同关系。要约发出之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要约是合同订立所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要约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要约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要约的有效要件也称为要约的构成要件。一项有效要约应当具备
合同法要约_1
合同法要约_1合同法要约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被邀请人所发出的合同订立要求。
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人是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因此其发出的要约是一种行为意愿,而被邀请人所作出的回应则是对此行为意愿的接受或拒绝。
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要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合同的成立。
下面就合同法要约做一个详细的阐述。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 条件确立要约必须是明确、明确和总结性的,这将有助于消除双方之间的不确定因素,从而使双方更加明确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意向表达要约人要表达自己的意愿,即要成立一份合同。
要约人必须表达他想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而这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确切的和明确的。
3. 客观要素要约必须有足够的实质性内容,满足进行合法的交易的要求。
4. 力量的平衡要约必须是在真正的平等基础上进行的。
要约人应该受到充分的信息披露,并得到充分的时间和机会来决定是否接受这个要约。
这是为了确保合同的真正有效性,并保护被邀请人免受任何不合理的利益损失。
二、要约的种类1. 一般要约一般要约是指在广泛范围内发出的要约,它们通常是以广告、传单、目录、价格列表等形式发布。
一般要约的标志是它们没有固定的对象或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
2. 特别要约特别要约是指通过私下协商,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个别要约。
它们具有明确的对象和时间限制,并通常包括特定的交易条款和条件。
三、要约的效力要约在合同中的效力取决于它是否被接受。
如果请求已被正式接受,则要约变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否则,它只是一方试图建立合同的愿望,没有法律效力。
四、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随时撤回。
但是,要撤回要约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而且必须在要约被接受之前进行。
一旦要约被正式接受,要撤回要约就有失去法律效力的可能。
五、总结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其构成要件有条件、意向表达、客观要素和力量的平衡。
要约的种类分为一般要约和特别要约。
要约的效力取决于它是否被接受,要约可以随时撤回,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高中政治 什么是要约?其构成要素是什么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什么是要约?其构成要素是什么[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包含了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等许多个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可见,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启动点和起始点,是当事人实质进行合同订立过程的开始。
那么,什么是要约呢?[问题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特定的意思表示。
一方面,要约是具有明确目的性的意思表示,就是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要约中应明确说明此目的,而不是仅仅向特定人发出就可以了。
另一方面,要约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特定的约束力,即要约人应受发出的要约的约束,这是他的一种许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可据此做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可见,要约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面的。
所以理解要约本身的内涵时,不应只停留在是一种具有目的性的意思表示的层面上,而应考虑它本身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的合格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要约应当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
一方面,要约应明确要约人与接到要约的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如果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即使受要约人同意,也不可能成立合同,也就不是要约。
如甲向乙提出“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如果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就说明甲已决定订立合同;再如新产品发布会、不是为销售而仅是展出的产品展销会、博物馆内展出的文物,因不具有与出席展会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所以不构成要约。
另一方面,要约应当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并受其约束的表示。
如果要约中声明,要约人接到承诺后,可自由确定成立合同或不成立合同,那么受要约人的承诺就并不产生成立合同的效果,这种意思表示也就不构成有效的要约。
〔2〕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
一方面,要约应采用明示的方式做出,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信件等方式,但不存在默示方式的要约。
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
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双方在签立合同前往往存在要约,要约可以简单的表示为一种约束。
也许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这一词并不常见,但在各公司、单位、企业订立合同时,必定经历要约阶段,要约的构成要件到底包括哪些才能使其生效呢?下面小编将具体介绍。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
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
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后,应当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后,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二、要约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实际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当事人作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也作出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究其原因可能是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简述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出自第五单元
第1页(共4页)管理学作业答题纸国际商法作业02(第5-8单元)答题纸学籍号:122235852821姓名:罗皓分数:学习中心:贵阳市息烽县奥鹏学习中心专业:会计学(专科)本次作业满分为100分。
请将每道题的答案写在对应题目下方的横线上。
题目1 [50 分] (1)简述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出自第五单元)答: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1.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要约,又称发盘(offer),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一旦受要约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3)必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区别与要约邀请)2.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第2页(共4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2)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并理解其内容后同意按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即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为反要约或附条件要约;(4)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5)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题目2 [50 分] (2)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得到哪些补救?(出自第六单元)第3页(共4页)答: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卖方违反合同主要包括:不交货、延迟交货、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该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采取以下救济方法:1. 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2.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这种救济方法只能用于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的情形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时。
3. 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4. 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5. 卖方须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但卖方应承担补救的费用),且作出补救时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6. 撤销合同,当(1)卖方不履行其义务,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声明其不在这期间交货7. 要求减价8. 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只能对漏交的货物或对与合同不符的部分采取上述补第4页(共4页)救方法9. 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10.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司法考试题(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甲问乙是否同意购买该商品,乙说“我看看吧”。甲认 为乙已承诺合同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甲认为乙已承诺合同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 乙的违约责任?
承诺案例分析
案例一
合同成立的地点
要约发出地
如果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且要约中未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则合同成立的地点为要约发出的地点。
承诺接收地
如果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且承诺中未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则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承诺接收的地点。
交易习惯地
如果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书面形式,且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成 立的地点,则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02
承诺
承诺的概念
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 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和 履行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和所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 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 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后,合同即成立,双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 限内表示接受。甲认为乙已承诺合同 成立,后乙拒绝履行。甲能否追究乙 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 限内表示接受。甲认为乙未承诺合同 不成立,后乙要求履行合同。乙能否 要求甲履行合同?
要约与承诺的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未作任何表示。后甲撤销要约,乙要求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要约的构成要件也可以叫做要约要件。
要约与承诺构成合意之后合同才能达成,那么要约人作出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要约呢?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律伴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作为要约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按照大陆法的合同法理论对要约的解释,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不论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要约人。
如果是代理人,必须取得本人的授权,还必须说明谁是被代理人。
作为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即可,并不一定需要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谁。
一个要约,如果处于能够被承诺的状态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况都清清楚楚。
如自动售货机,消费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谁是真正的要约人。
只要投入货币,作出承诺,便会完成交易。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
但相对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是要约邀请。
因为,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旦承诺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承诺了也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现实有许多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
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电车、渡船、公共汽车的行驶,戏院、电影院的开设。
但不是说在一切情况下都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民法典的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的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有哪些现代社会中双⽅要做⽣意合作或者是办什么事情的时候,都会和另⼀⽅先进⾏沟通,表达⾃⼰的意思,听取对⽅的意思。
在法律规定中,希望与他⼈订⽴合同的意思表⽰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民法典中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是内容具体确定;⼆是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详细的要约的构成要件:⼀是要约必须是特定⼈的意思表⽰,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订⽴合同,并唤起相对⼈的承诺,所以要约⼈必须是订⽴合同的⼀⽅当事⼈。
⼆是要约必须具有订⽴合同的意图。
要约⼈发出要约的⽬的在于订⽴合同,⽽这种订约的意图⼀定要由要约⼈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承诺的情况下产⽣合同。
三是要约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四是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五是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是希望与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要约邀请则是订⽴合同的预备⾏为;(⼆) 要约⽣效后,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要约邀请,⽆法律拘束的效果意思。
举个例⼦,摆摊卖⽔果,吆喝“卖苹果,10元5个”即为要约,顾客⼀旦答应,即构成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吆喝“卖苹果,⼜⼤⼜甜的苹果”即为要约邀请,即使顾客答应了你的邀请,你也可以随时撤销。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是内容具体确定。
⼆是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要约和要约邀请》课件
要约邀请的效力
04
要约邀请不产生合同约束力
要约邀请是交易的预备行为, 不产生合同约束力,只是一种 引诱对方提出要约的行为。
要约邀请通常不包含合同的主 要条款,即使包含,也不构成 要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内容不同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 、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等;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则 相对简单,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责任不同
如果发出要约后,因为要约人的原因导致对方损失的,要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
要约的构成要件
0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注并产生购买意愿。
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合法, 不得误导消费者,否则可能构成
虚假广告。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时, 有权要求广告主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应用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对于确定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至关重要。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通常会发出要约邀请,另一方则根据要约邀请 的内容发出要约,经过谈判、审查等环节,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可以设定存续期 间,即要约的有效期 限。
如果要约人未设定存 续期间,则要约自发 出时起即行失效。
要约人在此期限内, 必须受要约的约束, 即不得撤回或撤销要 约。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一旦发出,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撤销。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存续期间,则在要约存续期间内,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 。
什么叫要约邀请的要约的区别-
什么叫要约邀请的要约的区别?1,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在企业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会向有投标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招标书,这属于要约邀请。
日常生活中,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这一类。
而在合同法某些条款中,规定了要约的构成要件,那么,什么叫要约邀请的要约的区别?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什么叫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是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
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要约。
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二、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
有的学者指出,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有时当事人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作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可能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接下来就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我能够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要约的范本
要约的范本1.合同要约范文,要约有哪些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生效条件有以下几条: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
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
如一个水泥厂有2000吨水泥可以销售,分别向4个建筑公司发数量各为500吨的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之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怎么写要约以电报才形式发过去就可以了。
但内容要注意: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c.要约必须到达。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
3.有关要约的案例案件(范本)如下:A公司于某年某月月承包某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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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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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要约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
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
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
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
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
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
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
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
要约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
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订约意图,已经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
当然,如果要给人已经表明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目的。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
要约的相对人原则上应当特定的主要原
因在于:
一方面,相对人的特定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的问题作出了选择,也只有特定才能明确确定承诺人。
从法律上看,承诺人是由要约人确定的,一旦要约人确定了要约的相对人,这样一经对方的承诺就不需要约人再作任何行为,合同就可以成立,反之,如果相对人不能特定,则意味着要发出提议的人并未选择真正的相对人,该提议不过是为了唤起他人发出要约,本身不是要约;
另一方面,如果要约的对象不能确定时,仍可以称为要约,那么向不特定的许多人同时发出以某一特定物的出让为内容的要约是有效的,这就分造成一物数卖,影响交易安全的后果。
因此,如果不是向特定人发也的提议,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
实践证明,原则上要求要约的相对人必须特定,有助于减少因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所产生的一些必要的纠纷,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并不是说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对悬赏广告可明确规定为要约,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也是允许的。
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这里所说的“明确表示”可以以各种方式表示,如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或者注明“广告所列的各种商品将售予最先支付现金或最先开来信用证的人”等。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生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例如,要约中没有注是“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而要约人向多人发出出售某件物品的要约,但要约人不具有向多人出售该种产品的能
力,这就会造成多个合同从一开始就不能履行,从而影响了交易的安全。
所以,法律对于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行为应有限制。
如果订约的提议中已经注明是要约且能够确定是要约,那么在向数人作出承诺而要约人又无履行能力时,要约人应对其要约产生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
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
合同的性质不
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
要约的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
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人提出反要约,从而使合同不能速地成立。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过,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
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
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
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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