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是否构成民事侵权? 家事
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怎么办?离婚后,没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把孩子带走了。
离婚后,没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把孩子偷走了。
离婚后,没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把孩子抢走了。
这几种情况不但违法,而且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严重不利,会直接影响孩子的幸福成长。
那么既然没得到抚养权,为什么要把孩子带走,偷走,或者抢走?原因分别有五种情况,赵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
第一种情况,为了自己的利益和脸面。
有些人认为孩子是属于自己的种,就100%属于自己,而不可能属于其他人。
他们有的是基于作风强势霸道,一点亏都不能吃;有的是基于自己付出了高彩礼,认为离婚得不到孩子亏大了。
所以有这些情况存在,即使法院把抚养权判给了对方,他们也是概不承认,拒绝执行。
第二种情况,为了传宗接代,延续香火。
这种情况都是婆家抢孙子,因为婆家认为自己的孙子跟着女方生活,就等于跟着外人生活,长大后就不再是自己家的骨肉。
只有让孩子跟着自己长大,长大后才和自己亲,才是真正属于自己家的人,才能指望他养老送终。
第三种情况,出于对孩子心理上的依赖。
有些家长在心理上特别依赖孩子,甚至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精神寄托乃至精神支柱。
一天看不到孩子就心惊肉跳,无法忍受骨肉分离的折磨,所以虽然没有得到抚养权,他们还是要想方设法把孩子带走。
第四种情况,出于对孩子深深的关爱。
这种情况的家长想法很单纯,虽然没得到抚养权,但就是担心对方没能力照顾好孩子,不能给与孩子幸福。
所以他们和孩子分开后,实在放心不下,最终不管不顾,排除万难的把孩子带走,一定要亲自抚养才放心。
第五种情况,出于对另一方无比的仇恨。
虽然离婚了,但绝不肯放过对方,想方设法要报复对方。
那么怎么报复对方?毫无疑问,孩子是最顺手的工具,而且用孩子实施报复的成本是最低的。
把孩子抢走,刺中对方最大的软肋,让对方一生一世见不到孩子,他们会感到无比的解恨,可以经常偷着乐。
以上五种情况,赵律师给大家总结完了。
没有得到抚养权,却把孩子带走,无论是基于恶意,还是基于善意,都是妥妥的违法。
违反协商抚养权带走孩子是违法吗?
If everyone understands you, then you have to be ordinar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违反协商抚养权带走孩子是违法吗?是违法的。
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强行将孩子带走,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时也是对孩子不利的。
如果孩子的抚养权是通过法院判决来认定的,则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孩子的带回来。
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的孩子抚养权协议,则需要再次起诉到法院。
一、违反协商抚养权带走孩子是违法吗?1、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强行将孩子带走,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时也是对孩子不利的。
如果孩子的抚养权是通过法院判决来认定的,则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孩子的带回来。
2、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的孩子抚养权协议,则需要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的,然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n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二、探望权是怎样规定的离婚时协议。
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
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 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子女抚养是指离婚后,父母之间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行使和分配问题。
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我国法律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全面介绍我国有关子女抚养的法规法条和内容。
一、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最基本的家庭法律,对于子女抚养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的抚养权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子女的利益优先原则: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2. 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一般由一方行使,对于双方都有抚养能力的情况,可以协商约定共同行使监护和抚养权。
3. 子女与父母的交往问题:离婚后,子女应当保持与双方父母的正常交往,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进行协调。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细节。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打击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争取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用,由父母双方按照经济分担的原则承担。
三、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家庭法律的总纲,对于子女抚养也做出了重要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责任:离婚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有劳动能力但合理赡养费用高于赡养能力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2. 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一般按照子女在未成年期间生活所需及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除了以上法律文件外,我国还有一些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收入减少丧失赡养能力的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赡养能力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便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和处理。
总结起来,我国有关子女抚养的法规法条和内容主要包括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侵害亲子关系的侵权行为
侵害亲子关系的侵权行为亲子关系,也叫作亲权,属于身份权,就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主要的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上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
侵害这样的权利,也能构成侵权行为。
20几年前,赵某的妻子、孙某的妻子同时在医院生孩子。
20几年后,赵的儿子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型是AB型。
赵某及妻子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血型为AB型的孩子。
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8个男孩,迹象表明赵家和孙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
经亲子鉴定,结果孙家的孩子是赵家的亲生子,但赵家的孩子不是孙家的孩子。
经反复寻找,均没有结果。
涉案六人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医院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承担赔偿数额50多万元。
这就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构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第一,侵害亲权的违法行为。
侵害亲权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判断的标准,就是违反国家关于保护亲权的法律规定。
由于亲权法律关系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双重属性,侵害亲权的行为主体,既包括侵害亲权的第三人,也包括侵害亲权关系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亲权人。
第二,侵害亲权的损害事实。
亲权受到损害,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狭义的亲权损害事实,表现为亲权人享有的亲权的损害,如亲权人行使亲权受到障碍,使亲权人未能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
二是广义的亲权损害事实,表现为亲权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如亲权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未成年子女丧失生活条件,亲权人滥用惩戒权而使未成年子女遭受伤害或致死,亲权人侵害未成年人的特有财产而使财产利益遭受损失,等等。
第三,侵害亲权的因果关系。
由于亲权关系及侵害亲权行为的复杂性,侵害亲权的因果关系不限于直接因果关系,也包括某些间接因果关系。
第四,侵害亲权的主观过错。
侵害亲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故意、过失均可构成。
在实务中,侵害亲权以故意居多,但过失同样可以构成侵害亲权的责任。
夫妻离婚后,法院会把孩子判给谁抚养呢?
夫妻离婚后,法院会把孩子判给谁抚养呢?以案释法小童今年5岁,不仅活泼开朗,而且很懂事,深受长辈的喜爱。
可最近,小童却总是闷闷不乐,原因是小童的爸爸妈妈要离婚了。
小童的父母本是一对很恩爱的夫妻,并且有了小童以后家庭更是和谐、美满。
可近一年来,小童的父亲却突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而且赌瘾越来越大,小童的母亲因无法忍受,就提出了离婚。
小童的父亲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小童的抚养权问题上却争执不下,最后诉至法院。
那么请问,法院会把孩子判给谁呢?学法用法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父母双方离婚后,并不会影响他们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他们仍然应当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而对于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问题的确定,要侧重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从有益于子女生活的角度考虑,并尊重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而当子女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后,还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小童妈妈向小童爸爸提出离婚时,小童的妈妈已过了哺乳期,但因小童爸爸有赌博恶习,故为了小童的健康成长,法院应当判决小童由其母亲直接抚养,由小童的父亲提供抚养费。
此外,父母离婚后,原先确定的对子女的抚养方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民法典》答题题库100题
《民法典》答题题库100题《民法典》是我国自1986年《婚姻法》后出台的第一部法律与其他法律齐头并进的基础法律,其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现代法治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颁布,相关考试中也将涉及《民法典》的考题,为此,许多学生需要掌握相关知识并进行备考,本篇文章将为您提供100道《民法典》答题题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个人法律关系1.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为:A. 18周岁B. 20周岁C. 21周岁2. 《民法典》规定,谁有权适用自然人的个人收入?A. 政府部门B. 个人C. 公司3. 以下哪种行为表明实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A. 经济独立B. 达到法定年龄C. 有独立的住所4. 《民法典》规定,如果继承人有未成年子女,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妥善处理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的关系。
如下哪项是错误的?A. 同一继承人享有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B. 由家庭成员协商确定抚养权C. 家事行政部门介入协调5.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民事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在多少日内作出裁定?A. 15日B. 30日C. 45日6. 以下哪一个不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志?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无民事行为能力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 以下哪种行为表明未成年人可以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A. 物品的使用B. 经济独立C. 安置和就业8.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由哪方决定?A. 监护人B. 法院C. 父母9.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 对于不合法的合同无法主张撤销权B. 对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签订的协议可以达成合法的约定C.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签订的协议可以达成合法的约定10. 《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应当以什么为准?A. 依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规定B. 家庭成员的协商C. 法院的裁定二、合同法律关系11. 《民法典》规定,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无效合同?A. 被强迫签署合同B. 订立合同时有相当于情况的误解C. 无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同1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A. 限定追溯期B. 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C. 通行合法行业的恰当利益13.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应当逐项审慎判断?A. 纯自然特别关系B. 非竞争限制协议C. 消费者订立的标准化合同14. 《民法典》规定,以下哪个环节是合同的生效条件?A. 合同双方达成协议B. 合同开始履行C. 财产交易发生15. 以下哪项合同是被终止的?A. 竞业禁止协议B. 劳动合同C. 无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16.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变更除案件中另有约定外,以下哪种情况下变更前一方的利益超过变更后一方的利益?A. 新情况出现B. 双方意思一致C. 关键条款的修改17. 《民法典》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属于合同恶意?A. 一方违反合同义务B. 合同虚伪C. 对方签署合同时有相当于情况的误解18.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合同无效?A. 无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同B. 有至少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C. 合同的内容明确、具体19. 《民法典》规定,甲方、乙方各自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期限,自下列哪个时间开始计算?A. 确定双方都已经订立了合同的时间B. 确定履行开始时间的时间C. 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20. 《民法典》规定,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中的任何内容,但遵循以下哪个原则?A. 自由原则B. 平等原则C. 公正原则三、侵权法律关系21. 《民法典》规定,情境因素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的考量因素,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情境因素?A. 事先不知道B. 情况异常,难以预见或者难以避免C. 受害人也存在违法行为22. 依据《民法典》,以下哪个原则有助于区分是否为侵权行为?A. 事实根据原则B. 合理性原则C. 直接性原则23.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给予其他补救?A. 委托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经纪人或者代理人受损B. 雇用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受雇人或者其他被雇佣人员受损C. 因法律规定非侵权行为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免责的情形24.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的原告可以获得合理赔偿?A. 被处理不当的依法取缔的新闻报道B. 个人对他人的肖像权(包括传播、展示、复制等)C. 与他人订立合同,但因对方履行能力不足而未能完成合同义务25. 《民法典》规定,物业所有人享有物业的使用和收益权,以下哪个权利不属于物业的收益权?A. 出租权B. 转让权C. 处分权26.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而且只有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用赔偿损失?A. 受保险人被宣判无罪B. 保险仅限于意外失火、爆炸、闪电等C. 受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27. 《民法典》规定,专利权期限在下列哪个时间以后开始计算?A. 申请专利权的时间B. 专利权公告的时间C. 向审查机构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28. 《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合,谁不需要经过害羞劝导来维护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和名誉权?A. 有刊登名单或得到许可的记者B. 空中作业的字幕台C. 合法的饲养、被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文物29. 《民法典》规定,下列哪一类行为是可以主张侵权行为的?A. 律师提供专业咨询B. 无偿提供劳动帮助C. 商品推销员推销产品30. 《民法典》规定,以下哪项行为被视为知识产权侵权?A. 通过公正审核B. 非法复制C. 合法的借鉴四、婚姻家庭法律关系31.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A. 一方与旁人通奸B. 婚姻关系已经破裂C. 被判刑10年以上3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项关于家庭暴力的说法是正确的?A. 对方自动放弃权利,可以开脱责任B. 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才是最好的方法C. 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保护自己及其委托的代理人33. 《民法典》规定,以下哪种方式不属于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范围?A. 离婚居住地或者离婚协议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B.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经过公证或者在离婚居住地或者离婚协议书签订地的民政部门备案C. 非法地点签订并自行保管的离婚协议34. 《民法典》规定,以下哪种婚姻关系中,双方就不能还原婚姻生活?A. 双方具有志愿性B. 双方婚前没有居住在同一地点C. 双方通过互联网认识35.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婚姻法律关系的?A. 两个人约会后发生性关系B. 对依法订婚对象进行人格侮辱C. 收受该男性的财物而不再同意嫁妆36. 《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解除后,对孩子的抚养纠纷应该通过以下哪种方式解决?A. 双方协商B. 最终取决于以法院判决为准C. 家事调解37.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对非亲生父母当作亲生父母依法处理,以下哪种情况下须得事先向家事调解机构申请?A. 单方决定交出孩子监管权B. 有人生育孩子但无法抚养C. 无法确定父母亲属关系38. 《民法典》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为其支付赡养费?A. 父母离婚B. 子女未满18岁C. 父母不肯支付教育费39.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止付婚前财产时,以下哪种情况不应属于止付原则?A. 一方从未在财产上投入过B. 双方一起生活5年以上C. 婚姻难以把握40. 《民法典》规定,下列哪个原则应该参考以指导婚姻家庭关系的维护?A. 家庭和睦原则B. 父母财产留给子女原则C. 避免婚姻割裂原则五、继承法律关系41. 《民法典》规定,财产继承中可以继承的财产包括什么?A. 容易变异的动植物B. 普通的遗物、遗产和遗产C. 社会公共资源4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种继承顺序是不正确的?A. 配偶、父母、兄弟姐妹B. 子女、父母、配偶C. 子女、配偶、父母43.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赠的遗产上限为全体法定继承人继承权份额的哪个档次A. 十分之一B. 一半C. 一百万44.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哪些条件可以被认为是被遗赠人所要求的?A. 被遗嘱者的合法遗嘱B. 遗嘱认定时的合法证据C. 财产审计机构的报告45. 《民法典》规定,继承基础设施是个人财产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下列哪一项属于继承基础设施的内容?A. 管理。
最高院印发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最⾼院印发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的通知最⾼院印发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的通知⼈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健康,保障⼦⼥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母双⽅的抚养能⼒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3)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2、⽗母双⽅协议两周岁以下⼦⼥随⽗⽅⽣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其他⼦⼥,⽽另⼀⽅有其他⼦⼥的;(4)⼦⼥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的。
4、⽗⽅与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多年,且祖⽗母或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照顾孙⼦⼥或外孙⼦⼥的,可作为⼦⼥随⽗或母⽣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母双⽅对⼗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随⽗或随母⽣活发⽣争执的,应考虑该⼦⼥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利益的前提下,⽗母双⽅协议轮流抚养⼦⼥的,可⾏准许。
7、⼦⼥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的实际需要、⽗母双⽅的负担能⼒和当地的实际⽣活⽔平确定。
有固定收⼊的,抚育费⼀般可按其⽉总收⼊的百分之⼆⼗⾄三⼗的⽐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抚育费的,⽐例可适当提⾼,但⼀般不得超过⽉总收⼊的百分之五⼗。
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把孩子偷偷领走是违法行为吗
离婚后有抚养权的⼀⽅把孩⼦偷偷领⾛是违法⾏为吗抚养权是⽗母对其⼦⼥的⼀项⼈⾝权利,在现实⽣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导致⽗母对⼦⼥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拥有该权利的⼀⽅或双⽅,在⼦⼥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共同⽣活,该权利在⼦⼥成年时即消灭。
那么离婚后有抚养权的⼀⽅把孩⼦偷偷领⾛是违法⾏为吗?下⾯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离婚后有抚养权的⼀⽅把孩⼦偷偷领⾛是违法⾏为吗有抚养权把孩⼦偷偷领⾛不违法,只是道德层⾯⽋缺。
最好是通过沟通、协商,和平解决。
夫妻离婚,⼀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失去抚养权。
失去抚养权的⼀⽅将失去与⼦⼥共同⽣活的权利。
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与⼦⼥进⾏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协商,⼀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般根据有利于⼦⼥成长原则进⾏: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的学历、⼯作、收⼊、年龄、家庭环境、⼦⼥的年龄等。
继⽗母的对继⼦⼥的抚养权继⽗母和继⼦⼥之间的关系和⼀般的⽗母⼦⼥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与继母或⽣母与继⽗离婚时,⽣⽗(母)和继母(⽗)都要求抚养该⼦⼥的,抚养权归⽣⽗母所有。
⽣⽗与继母或⽣母与继⽗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仍由⽣⽗母抚养。
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离婚后的⽗母⼦⼥关系】⽗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
离婚后,⼦⼥⽆论由⽗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离婚后,⽗母对于⼦⼥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新 不履行离婚协议强行带走子女构成侵权吗?-精品
不履行离婚协议强行带走子女构成侵权吗?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案情][争议]本案的争议是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执照离婚协议,田某对祝某某享有抚养权。
祝某未经田某同意将祝某某从田某住强行带走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抚养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
[说法]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婚姻法》中规定的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又称为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即民法上所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亲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在本案中,祝某与其家人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的行为是履行离婚协议的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祝某的行为没有违反法院规定。
同时,祝某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祝某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离婚协议中规定的田某再婚后自己对祝某某享有的抚养权,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
所以,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本案是男女双方离婚后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应当按照《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子女抚养纠纷的规定进行处理。
《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田某再婚,子女归没有再婚的祝某抚养对子女更为有利,在祝某没有其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原离婚协议,祝某某应由祝某抚养。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立法演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本条不同于前两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所遭受的损害,本条中,对学生实施侵害的人员或者造成学生受损害原因,不是来自于教育机构内部,而是来自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本条也被称为教育机构对校外人员侵害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对学生遭受校外第三人侵害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条不仅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还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婚姻法中关于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常见纠纷解析
婚姻法中关于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常见纠纷解析婚姻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关系之一,而其中涉及到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也是婚姻生活中常见的纠纷之一。
监护权和抚养权在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解释对于解决婚姻纠纷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中对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定义。
监护权是指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是指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关怀的权利和义务。
在婚姻法中,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归属主要是根据其相关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常见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纠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离婚后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归属:当夫妻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通常由双方共同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决定。
例如,对于受虐待或疏于抚养的一方,法院可能会剥夺其监护权和抚养权,将其委托给另一方。
2.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争夺:在离婚后,双方都可能争取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父母的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等,以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
一般而言,法院倾向于将监护权和抚养权交给能够提供稳定、健康和良好教育环境的一方。
3. 被剥夺监护权的争议:有时候,一方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被剥夺监护权。
在这种情况下,被剥夺监护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申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具备恢复监护权的条件。
法院将会依据相关证据判断决定是否恢复该方的监护权。
4.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行使:即便监护权和抚养权已经由法院判决,但在实际行使过程中仍然可能发生纠纷。
例如,一方可能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或者干涉另一方对子女的正常抚养。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并保护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权益。
对于这些常见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纠纷,法院在判断和处理时,一般都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江苏高院下发了最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离婚后一方私自带走孩子该如何处罚
离婚后⼀⽅私⾃带⾛孩⼦该如何处罚
很多⼩伙伴都对离婚后⼀⽅私⾃带⾛孩⼦该该如何有疑惑,接下来,请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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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私⾃带⾛孩⼦该如何处罚
⽣活中,男⼥双⽅离婚后,有孩⼦抚养权的⼀⽅或者没有的⼀⽅私⾃将孩⼦带⾛,另⼀⽅不知道该怎么办。
针对这个问题,我做以下简要分析。
1、有抚养权⼀⽅带⾛孩⼦⼀⽅不让探望孩⼦,将孩⼦带⾛的,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对拒不履⾏协助另⼀⽅⾏使探望权的有关个⼈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2、没有抚养权⼀⽅带⾛孩⼦抚养孩⼦⼀⽅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要求将⼩孩交回抚养监护。
对⽅带⾛孩⼦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申请法院中⽌探望权。
民法典将中⽌探望权⾏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健康,即探望给⼦⼥的⾝⼼造成损害。
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是⽆⾏为能⼒⼈或限制⾏为能⼒⼈;
(2)探望权⼈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健康的;
(3)探望权⼈在⾏使探望权时对⼦⼥有侵权⾏为或犯罪⾏为,损害⼦⼥利益的;
(4)探望权⼈与⼦⼥感情严重恶化,⼦⼥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
因此,离婚探望孩⼦时把孩⼦带⾛的话,如果情节严重,法院会中⽌其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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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规定可以带走宝宝吗
离婚后探视权规定可以带走宝宝吗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我国,法律对离婚后的探视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有权利并有义务维护孩子与对方父(母)亲的亲子关系,并享有探视权。
因此,在离婚后,双方父母都有权带走孩子。
离婚后,父母双方必须尊重孩子的权益,保障其正常身心健康的发展,维护孩子与对方父(母)亲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
无论孩子与哪位父(母)亲生活,另一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与孩子保持亲子关系。
通常情况下,离婚后,双方父母会签订孩子探视协议,明确约定探视时间、方式等事项。
在探视规定中,对于父母双方带走孩子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首先,离婚后,父母亲均有权带走孩子,并亲自照顾、抚养孩子。
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只要能够保证孩子的安全和正常生活,都可以带走孩子,与其共同生活。
另外,父(母)亲也可以协商约定孩子与对方父(母)亲的探视时间和方式。
其次,如果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进行判决。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孩子与每位父(母)亲的亲子关系、孩子的意愿、父(母)亲的抚养能力等因素来做出判决。
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能会判定孩子与其中一方父(母)亲生活,并对另一方父(母)亲授予探视权。
最后,双方应根据孩子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积极协商,确保孩子与对方父(母)亲的亲子关系。
父母之间的争吵和冲突会对孩子造成伤害,因此,双方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心孩子的成长。
总之,离婚后的探视权规定确保了每位父(母)亲与孩子保持亲子关系的权利。
父母离婚后,双方都有权利带走孩子,并且要共同维护孩子与对方父(母)亲的关系。
对于离婚后探视权规定能否带走孩子的问题,这是一个权利和责任的平衡,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孩子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抚养子女的一方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抚养子女的一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离婚的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也越来越常见。
而对于离婚后的子女,由谁来承担抚养的责任,成为了离婚案件中较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后不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却想要作为法定代理人来起诉抚养子女的一方,这个问题更加复杂。
所以,本文将围绕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探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法定代理人的含义。
根据《民法》规定,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在法律上代表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人。
而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资格作为法定代理人,则需要了解他的抚养义务是否已经履行或者是否存在一定的特殊情况。
在明确法定代理人的含义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资格作为法定代理人。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不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在未履行完全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是没有资格作为法定代理人的。
因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首要条件是能够稳定地为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生活必需品和法定抚养,而离婚后不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显然不能够满足这一条件。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离婚后不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却有资格作为法定代理人。
比如,在某些个案中,离婚后不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可能是因为身体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承担抚养责任,或者是通过协商达成抚养协议,从而使得另一方成为抚养孩子的责任人。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不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也有可能成为法定代理人。
在法律层面上,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的。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不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无权作为法定代理人。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离婚后不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有可能成为法定代理人。
在此,我们还需要注意一点,即离婚后不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即使成为了法定代理人,也不应该用自己的身份来干涉子女的生活和私人事务,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来违反自己的抚养义务。
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托儿费用
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托儿费用离婚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其中,子女的托儿费用是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的费用之一。
那么,在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托儿费用呢?本文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子女托儿费用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子女的托儿费用是指离婚后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用于子女托管、看护、教育等相关费用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一些法律体系中,子女的抚养费用是对子女成长、教育等方面的照顾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形式。
在中国法律中,对于离婚后子女托儿费用的要求,通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规定来判断的。
根据该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而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二、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托儿费用的判断标准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托儿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负责照顾子女的时间较多,而且有需要支付额外托儿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托儿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子女托儿费用是否应当由离婚后对方支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 投入的时间: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子女,而对方的时间较少,那么可以认为有必要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托儿费用。
2. 经济能力:如果一方在经济能力上明显弱于对方,无法负担子女的托儿费用,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托儿费用。
3. 附加费用:如果照顾子女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例如托儿所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可以要求对方分担或支付相应的费用。
综上所述,判断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托儿费用,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时间投入、经济能力以及其他附加费用等多个因素。
三、申请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托儿费用的程序如果一方决定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托儿费用,在法律规定的要求范围内,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与对方进行协商: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亲子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亲子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引言: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
它涉及到人们的情感、责任和权利。
然而,就像其他人际关系一样,亲子关系也可能面临法律问题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亲子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并就其对当事人的影响和解决方案进行分析。
一、婚姻与离婚对亲子关系的影响婚姻与离婚是亲子关系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婚姻的建立创造了合法的父母身份,并为孩子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然而,一旦夫妻离婚,亲子关系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将成为焦点。
此时,法律的参与和干预成为调解亲子关系纠纷的必要手段。
二、亲子关系与监护权的法律规定监护权是亲子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它涉及到孩子的生活照料、教育和决策权。
在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共同抚养和独立监护的原则。
共同抚养要求父母共同参与孩子的成长,并共同承担责任。
而独立监护则赋予监护权给其中一方,并要求其他一方支付抚养费用。
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孩子的利益,并确保他们能够在安稳、和谐的环境中成长。
三、父子鉴定与抚养费的法律问题在一些情况下,亲子关系可能面临争议,尤其是在婚姻外关系或离婚后。
父子鉴定在此时起到重要的法律作用。
父子鉴定可以通过DNA测试等手段,确定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并为孩子的身份认定提供证据。
在确定父子关系后,抚养费的问题也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法律规定了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义务,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继父母和养父母关系的法律地位在一些情况下,孩子可能由继父母或养父母抚养。
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受到认可和保护。
继父母和养父母具有与生物父母类似的权利和责任。
他们有责任照顾、教育和培养孩子,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继父母和养父母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为亲子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五、亲子关系中的遗嘱继承问题亲子关系还涉及到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一个人的亲子身份对于他们在生前和死后的财产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些国家,财产的继承是按照亲子关系来划分的。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带走孩子是不是违法的
Twenty is not diligent, thirty is not standing, forty is not rich, and fifty is weak.(页眉可删)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带走孩子是不是违法的1、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强行将孩子带走,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时也是对孩子不利的。
如果孩子的抚养权是通过法院判决来认定的,则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孩子的带回来。
2、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的孩子抚养权协议,则需要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的,然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夫妻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如果双方能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协商的话,抚养权就可以通过夫妻的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进行诉讼法院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适合孩子成长的一方。
如果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带走孩子是不是违法的?一、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带走孩子违法吗没有抚养权私自带走孩子,则侵犯了对方作为父亲或母亲的探视权、抚养权,也变相剥夺了孩子的亲权,这是违法的。
但是这个实践中很难认定,因为行为违法层面很难鉴定。
二、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带走孩子受哪些因素影响离婚后,不少离异者私自带走孩子,主要是受以下四种情形的影响: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
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
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
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离婚后抢孩子会判刑吗
离婚后抢孩子会判刑吗一、离婚后抢孩子会判刑吗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的,如果另一方抢夺孩子的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的,如果另一方抢夺孩子的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二、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
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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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家事
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并且阻止另一方将孩子带走抚养,从而发生强行将孩子带走的行为,这是否构成侵权?
——小佳说作者| 肖峰、田源来源| 家是法务
全文共3583个字,预计阅读需11分钟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于某;被告:朱某。
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村民朱某(男)与于某(女)系夫妻。
因性情不合双方决定协议离婚。
2015年10月8日,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婚生子朱小某暂由女方抚养。
男方按月付给抚养费。
如果女方再婚,朱小某由男方抚养。
如果双方均再婚或者男方再婚,朱小某仍由女方抚养。
2016年2月,于某再婚,朱某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的约定,并到于某住处要接回朱小某,但遭到于某、于某家人及再婚丈夫的阻止。
2016年3月25日,朱某及其家人再次来到于某住处将朱小某强行接走。
2016年7月3日,于某诉称:要求法院判决朱某将其子朱小某送回。
朱某辩称:其接走孩子是符合协议约定的,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要览】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原、被告因履行原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的约定而发生纠纷的事实,认为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有效,应当得到执行。
但对被告朱某强行从于某住处将其子朱小某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执照离婚协议,原告对其子朱小某直接抚养。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从原告住处强行将朱小某带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抚养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其双方对其子都享有抚养权。
既然双方所签离婚协议是有效的,那么其任何一方都应当履行。
因原告不履行协议阻止被告将孩子带走抚养才引起被告实施了强行从原告住处将孩子带走的行为,该行为虽然欠妥,但仍属履行协议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相反,倒是原告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对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最后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仍属于男女离婚后发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而不属侵权纠纷。
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该协议履行。
原告再婚后其子朱小某由其未再婚的生父抚养对孩子更为有利。
随后判决:原、被告履行其离婚协议,孩子朱小某由其父朱某抚养。
【裁判思路】
实务中,一方强行带走孩子的行为属于一种为维护自身权益
的自力救济行为,在现代社会,自力救济被限定在很小的范围,法律仅允许违约侵害或侵权侵害的受害人在紧急的情况下实行自力救济,所谓紧急的情况是指受害人如不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其权益将受到严重的甚至是永久性损害。
但在一般情况下,违约侵害或侵权侵害的受害人应当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
例如,请求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强行带走孩子的行为显然不是明智之举,那样很容易引起双方的对抗甚至暴力冲突。
在社会中,即使是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应当依法进行,不能以侵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父母最能够直接和全面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非法使未成年人脱离父母的照管,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父母的亲权,同时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官玉琴:《亲属身份权的民法保护》,载《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3年第2期。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有关子女抚养的约定时,强行将孩子从一方处带走,这一类案件仍属夫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而不属侵权纠纷案件。
而且,夫妻离婚后,子女由夫或妻的一方直接抚养,但该方如果再婚组建了新的家庭,其所抚养的生子女就将和新的家庭成员形成姻亲关系,如该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该子
女与继父或继母的生子女的关系等。
从现实中的情况看,随父或母一方生活的子女容易与新的家庭成员发生矛盾,有些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搞不好关系。
随父或母一方生活的子女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生活,对其身心健康必然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若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存在约定“离婚后孩子暂由女方抚养,女方如果再婚,孩子改由男方抚养”类似的条款符合法律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任何一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如果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双方所签离婚协议是有效的,那么其任何一方都应当履行。
因原告不履行协议阻止被告将孩子带走抚养才引起被告实施了强行从原告住处将孩子带走的行为,该行为虽然欠妥,但仍属履行协议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相反,倒是原告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对孩子的抚养权。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
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93]30号)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专家视点】
1.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其进行保护和教育的专有权利,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2)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
因此,亲权不得抛弃、转让或者非法剥夺。
(3)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子女成年后,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亲属权,而非亲权。
(4)亲权为父母所专有,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亲权是专有权,只为父母所专有。
——官玉琴:《亲属身份权的民法保护》,载《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3年第2期。
2.亲权的基本内容有两方面:在财产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要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全和增加这些财产的价值,同时为维护子女利益的需要也可以适当处分其财产;在生活方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进行教养、保护。
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者居所享有指定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行为,有加以必要管束的权利,当未成年子女被人诱骗、拐卖、劫掠、隐藏时,亲权人享有请求交还该子女的权利,以及父母排除他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人身侵害的权利。
——吴春岐主编:《新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民事上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在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有损害事实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李芬:《监护权纠纷案件》,载《中国律师》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