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十大案件
2021年度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 | 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某牛羊肉摊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月公司)系第3146267号“皓月”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29类包括肉等。
四平某牛羊肉摊床,经营范围包括牛羊肉零售等,未经许可在店铺招牌使用“皓月分割肉”字样。
经营者王某曾与皓月公司协商加盟事宜,但并未签订加盟合同。
皓月公司认为四平某牛羊肉摊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为恶意侵犯,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四平某牛羊肉摊床辩称,其销售皓月牛肉和自产牛肉,在售卖时会向消费者告知两者的来源和价格的区别,无攀附皓月品牌的故意,对“皓月分割肉”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未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四平某牛羊肉摊床店铺招牌上使用“皓月分割肉”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该行为极易误导公众,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皓月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赔偿数额,四平某牛羊肉摊床有侵权的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在判处其填平损失的基础上,还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酌定商标许可使用费为1万元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基数,并以赔偿基数的两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实劳动、合法经营。
对于市场主体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可填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亦能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引导市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向消费者提供更多高质量商品和服务,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例
200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例1、“爱国者”迷你王快闪存储器专利侵权纠纷案1999年11月14日,原告邓国顺、成晓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2001年4月18日申请被公开,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2002年7月26日,邓国顺、成晓华与朗科公司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
朗科公司发现星之导公司销售由华旗公司委托富光辉公司生产的“爱国者”迷你王快闪存储器,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损失90万元以及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万元;在《计算机世界》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华旗公司和被告富光辉公司辩称,原告的专利是公知技术,授权程序存在问题。
原告没有对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起诉,将被告产品与专利技术对比,被告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星之导公司辩称,自己没有出售过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只是对他人出售的U盘代为开具了发票,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华旗公司、富光辉公司和星之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调解结案。
2、广州中宜电子有限公司与索尼株式会社专利侵权纠纷案索尼公司于1995年9月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的安装装置”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9月4日获得授权。
2004年4月16日,索尼公司经公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中宜公司购得型号为QM7lD的电池两块以及其他型号的电池,并取得“GUANGZHOUTOPPOWERELECRONICSCO.,LTD”商业发票。
一审法院应索尼公司的申请,于2004年7月27日在中宜公司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在现场拍摄的照片中显示,中宜公司办公处所入口处有中宜公司企业名称牌匾“广州中宜电子有限公司”和“GUANGZHOUTOPPOWERELECRONICSCO.,LTD”;公司陈列柜和包装箱中有多种电池产品以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某型号的模具。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
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韩某某去世。
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
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
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
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
十大经典案例
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十大经典案件《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极为迅速。
十几年来,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和实践,不断采用新的理论和各国立法经验,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推动中国侵权行为法不断发展。
在制定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中,回顾十几年来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程,回想起了那些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仍然会感到激动和振奋,这是因为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成果在这些司法实践活生生的案例中被应用,因而成功地解决了难以解决的侵权疑难问题,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在这些案例中,闪烁着法官的勇气和法学家的智慧的光辉。
下面记录的,就是这十几年来在侵权行为法发展中最为典型的经典案例。
这些案例都是真实的,只是在记叙案情时作了一些处理,使之更适合读者阅读。
一、“施工造成伤害引发败血症致人死亡”案•1989入选理由:确定工伤事故免责条款无效原则,确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侵权责任构成基本依据的案件[案情]某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7施工队承包的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某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某某之夫徐某某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用的临时工张某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
在拆除第1根至第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
徐某某对此并未引起重视。
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某某和原告张某某之子张某(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某受伤,急送碱厂医院检查,为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
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
11月21日,张某因伤口感染化脓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是:张某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
后又经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某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张某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1•【分类】其他正文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2.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林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3.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5.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6.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7.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卢某某等人校园欺凌案8.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9.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10.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海事行政处罚案案例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江苏省淮安市某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淮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长谢勇,在抢险灭火过程中不幸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被告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群内多人阅见曾某发表侮辱英烈言论。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构成对谢勇烈士名誉的侵害。
曾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参与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分别是退休人民教师、电视台编辑、社区工作者、企业职员,来源组成较为广泛。
合议庭组成后,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履职。
一是深入现场调查。
人民陪审员数次走访涉事社区,全面了解事发经过,广泛听取民声民意,将个人意见建议和征集到的群众看法进行整理,与法官深入交流,相关意见被合议庭列为庭审重点调查内容。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引言:最高法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每年都会公布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旨在总结和宣传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
这些典型案例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民事行政纠纷,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其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同时思考其对我们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本文主要内容如下:1. 案例一:XXX案——以公益诉讼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2. 案例二:XXX案——民间借贷纠纷背后的法律规制3. 案例三:XXX案——劳动合同纠纷中的权利保护4. 案例四:XXX案——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5. 案例五:XXX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进展6. 案例六:XXX案——新媒体传播方式下的著作权保护7. 案例七:XXX案——土地征收与农民权益保护8. 案例八:XXX案——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与监管9. 案例九:XXX案——网络侵权责任与审判规则10. 案例十:XXX案——个人信息保护与新技术的冲突与协调11. 总结与回顾: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启示与影响12. 个人观点与理解:民事行政案例集中体现了社会法制建设的进步与挑战1. 案例一:XXX案——以公益诉讼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以公益诉讼的形式,保护了生态环境的权益。
此案例为我们展示了生态环境保护在民事行政领域的创新实践和司法保障。
在解决环境问题时,不仅要依靠行政手段,也需要法律手段来约束和惩罚违法行为。
2. 案例二:XXX案——民间借贷纠纷背后的法律规制这个案例探讨了我国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规制和司法保障。
在纠纷解决中,法院通过明确权益、强化法律约束、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推动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案例三:XXX案——劳动合同纠纷中的权利保护这个案例关注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合同履行的问题。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刘某与李某涵、朱某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9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黑民终365号案情简介刘某系哈尔滨A大学教师,朱某系哈尔滨B大学教师,李某涵原系B大学学生。
2013年10月,刘某完成《渤海靺鞨绣》一文的创作,拟收录在《中国工艺美术全集·黑龙江卷·印染织绣工艺陶瓷篇》。
朱某受邀撰写有关家具设计方面的文章,约稿单位向朱某提供署名作者为刘某的《渤海靺鞨绣》电子版作为文章格式的参考。
2017年春季学期,朱某作为李某涵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在得知李某涵研究生毕业论文研究方向与靺鞨绣有关,即将署名为刘某的《渤海靺鞨绣》一文电子版拷贝给李某涵。
后李某涵撰写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的题材解析》一文,该文在经过朱某修改后,由李某涵向某杂志社投稿。
该杂志社在某期杂志上刊登了该文章,署名第一作者李某涵、第二作者朱某。
刘某在中国知网上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的题材解析》一文后,经与李某涵、朱某联系,李某涵认可该文构成对刘某享有的《渤海靺鞨绣》著作权的侵害。
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涵、朱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刘某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举示的证据可证明其是《渤海靺鞨绣》的著作权人。
李某涵、朱某通过阅读《渤海靺鞨绣》的电子版,应当知晓刘某系著作权人的事实。
由李某涵执笔、朱某修改并分别署名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的侵权文章,公开发表于某杂志上,该文大量抄袭了尚未公开发表的《渤海靺鞨绣》一文中“题材探析”部分的内容,故李某涵、朱某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刘某对《渤海靺鞨绣》“题材探析”部分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
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二、朱某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三、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柳某诉张某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闪速推公司“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七、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八、孟某诉滨海县医保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九、江苏兴达钢铁集团系列执行案十、STO租船公司诉新加坡丰益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章某某、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凌某某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高达289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二)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某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没收江砂变卖款。
张某某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摘要:1.案例背景2.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3.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4.案例意义及影响5.结语正文:一、案例背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发布了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大量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
它们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二、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5.土地使用权争议6.政府信息公开纠纷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8.商标侵权纠纷9.专利侵权纠纷10.劳动合同纠纷三、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
案例中,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信息,但该局未履行职责,推诿给其他部门。
法院判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
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职责、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案例中,广东省珠海市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地政府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导致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案例中,江苏省某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查处某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法院判决该局履行法定职责。
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引发纠纷。
案例中,浙江省杭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法院判决该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
5.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机关在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证书等环节出现争议,影响土地使用权人权益。
案例中,辽宁省沈阳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出现争议,法院判决该局重新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2014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
2014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一、钱钟书手稿拍卖引发的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由发信人即作者享有,但物权归收信人所有。
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的人,在对书信行使物权进行处分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
拍卖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及内容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拍卖的行为,尽管有物权作为其基础,但会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同时,对书信中的隐私内容予以公开,也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对于此类行为人即将实施的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此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本案受诉法院依照这一规定,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责令拍卖公司禁止进行该拍卖活动,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个案件中,绝不仅仅是因为涉及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及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也不仅仅是因为对本案的处理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而是依法本应如此,任何符合这一规定要求的,都可以采取这样的法律措施。
本案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准确地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作出了具有侵权禁令性质的行为保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司法借鉴价值。
二、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实施扣押。
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18•【分类】其他正文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01 案例范某某、苏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基本案情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纯苯(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33.58吨,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随车。
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与被告人苏某某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换人驾驶,致使车辆失控撞击高速公路护栏后侧翻。
该事故造成纯苯泄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财产损失达人民币2529826.5元。
裁判结果邗江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苏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被告人范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苏某某系从犯。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0)苏1003刑初375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范某某、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扬州中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苏10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众平稳与安宁生活的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巨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为防范该类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我国从立法层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设定了较重的刑罚。
本案通过依法严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了危化品车辆驾驶乱象,对广大车辆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也进一步促使危化品运输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2 案例创赢集团特大跨境网络诈骗案基本案情2011年9月至2018年7月,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创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方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创赢集团”),招聘被告人邹某等100余人为集团工作人员,通过设立投资、赌博及彩票网站,采取故意提供反向行情、篡改后台数据等手段,以分开办公、分开管理的方式,在中国深圳、菲律宾、老挝、泰国等地从事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非法销售网络彩票等犯罪活动,骗取2.6万余名被害人9.9亿余元,赌资金额11.9亿余元,非法销售彩票金额7.74亿余元,涉案金额共计29.54亿余元。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1.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2.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3.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4.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5.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6.“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7.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8.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9.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10.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案例一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核心价值:革命英烈保护一、基本案情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
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
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
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
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对厉行法治的积极影响
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对厉行法治的积极影响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对厉行法治的积极影响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
民事案件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审理和解决对于厉行法治具有积极的影响。
以下是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对厉行法治的积极影响。
1. 清理非法集资案:这类案件涉及到大量的受害人和巨额的财产损失,通过对这类案件的严厉打击和追责,可以维护民众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打击网络侵权案:网络侵权案件在当今社会日益增多,通过对侵权者的追责,可以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保护创新和创造性产业的发展。
3. 处理消费者投诉案:消费者维权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公正公平地处理消费者投诉案,可以推动商家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4. 解决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促进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劳动力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5. 处理土地征收案:土地征收案件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通过对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可以维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
6. 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7. 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严肃处理,可以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
8. 解决房产纠纷案:房产纠纷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9. 处理交通事故案:交通事故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10. 处理债务纠纷案:债务纠纷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些典型案例的审理和解决,不仅可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够树立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的实现。
同时,这些案例的曝光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人们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代价,遵守法律法规,并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2019年山西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山西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16•【分类】其他正文2019年山西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取得民事赔偿后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曹某军、曹某璐诉阳高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不履行保险给付案2、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小区业主的自治行为——太原市金林佳园业主委员会诉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坊街道办事处、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3、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合同法确定的解释规则解释行政协议中的争议条款并进行公平处理——襄汾县新城滨河停车场诉襄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协议案4、当事人有权对拆除房屋必要组成部分的强制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王某诉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5、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的,应向受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薛某国诉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吕梁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处工伤行政确认案6、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郝某诉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7、复议申请人不能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复议决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诉介休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8、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依据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确定职工退休时间——刘某诉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9、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毒品的人员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宋某平诉长子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戒毒案10、认定“视同工伤”时应考虑立法目的和正当理由——张某花诉阳泉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取得民事赔偿后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曹某军、曹某璐诉阳高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不履行保险给付案【基本案情】常某(曹某军之妻,曹某璐之母)生前系阳高县第一中学在编正式教师。
2017年1月11日,常某驾车在上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重型汽车碰撞,常某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厦门中院发布2021年度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2021年度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厦门中院发布2021年度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例01胡某高空抛物案——厦门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案情简介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因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先后三次分别将塑料儿童护栏、瓷盘与红酒瓶、纸尿裤等物品从其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其中第二次扔出的瓷盘与红酒瓶对恰好途经该处的小区业主造成惊吓,所幸均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法院审理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针对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胡某在市级平面媒体和其居住小区公告栏公开赔礼道歉。
专家点评陈小彪,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为精准打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的宣判,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教育引导公众提高守法意识,不能抱着“只要没有砸到人或物,就不会构成犯罪”的错误思想。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高空抛物行为,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惩罚和预防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02吴某诉叶某、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居住权保障七旬老人住有所居,弘扬孝老爱亲,守护和谐家庭案情简介吴某与叶某系母子关系,叶某父亲生前与吴某共同将讼争房屋赠与叶某,约定赠与条件是叶某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及老人对房屋的居住权。
后讼争房屋登记至叶某名下。
叶某父亲去世后,吴某与叶某前妻和叶某之子共同居住在讼争房屋,但是吴某与叶某前妻因家庭生活琐事等事宜多次发生争执,还多次报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侵权十大案件发表于2010年09月24日“施工造成伤害引发败血症致人死亡”案·1989入选理由:确定工伤事故免责条款无效原则,确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侵权责任构成基本依据的案件[案情]某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7施工队承包的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某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某某之夫徐某某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用的临时工张某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
在拆除第1根至第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
徐某某对此并未引起重视。
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某某和原告张某某之子张某(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某受伤,急送碱厂医院检查,为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
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
11月21日,张某因伤口感染化脓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是:张某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
后又经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某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张某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
张某工伤后,服务站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死后出资给予殡葬。
除此,原告为张某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损失17600.40元。
张某某和张某的姐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被告以死者生前与其签订了“工伤概不负责任”的合同条款而拒绝承担责任。
[点评]这个案件是极为有影响的案例,它在侵权行为法发展中的典型意义主要的是两点:第一,在招工合同中签署的“工伤概不负责任”条款是不是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在任何场合,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都要受到保护,这是宪法原则。
对于在招工合同中签署的这样的内容,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免除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理由。
这个案例确立的规则后来被写进了《合同法》第53条,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人身损害免责条款一律无效。
第二,采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作为认定侵权责任构成因果关系的基础理论。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法学理论中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持否定态度,认为是资产阶级法学理论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对立。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依据,就无法确定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
本案就是这样,被告的施工行为仅仅是造成了受害人的伤害结果,并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
那么在致伤的行为与死亡的后果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造成伤害的行为人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依照这个理论来确定。
这个理论认为,依照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作为判断标准,一个行为能够造成这种损害,在实际中这种行为又确实造成了这样的损害结果,即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件之后,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认定侵权案件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就成了无可争议的了。
“周西城演义”历史小说侵权案·1990入选理由:以影射方法利用创作历史文学作品侵害他人名誉权以及对发表侵权作品的刊物如何认定过错的案件[案情]原告胡某、周某、石某与被告刘某原同在某县文化馆工作。
1988年11月,在该县文化系统评定中级职称过程中,出现了一份油印匿名传单,列数了刘某若干不好的表现进行人格攻击,并指责其作品格调低下,不应评定中级职称。
刘某怀疑该文为三原告所写,极为不满,曾说:“他们搞了我油印的,我是要还情的,要搞个铅印的。
”同年,刘某被借调到地区文化局从事创作活动,并从同年11月起在某晚报上连载其长篇历史纪实小说《周西成演义》。
1989年4月初,刘某告知他人要注意看4月中旬的晚报。
4月19日和20日,该晚报上连载的《周西成演义》中集中出现了与三原告姓名笔画相似、读音近似的3个反面人物,分别是大烟贩子、皮条客和地痞。
在这3个人物出场时,小说对他们的形象、身世、专业特征等进行细致描绘,以三原告的外貌形象、身世、专业特征进行摹写,使熟悉的人一看便知写的是原告。
小说对该3个形象极尽丑化描写,称之为“两面猴”,生性刁钻,工于心计,为人狠毒,当面是人,背后是鬼,是一个险恶的毒品贩子。
“皮条客”是狗头军师般人物,在人前装出一个马大哈样子,其实比狐狸还狡猾。
“周二乌龟”嫖妓与鸨母相识,后娶了鸨母,成了妓院的老板。
这一段小说连载发表以后,在原告所在县引起强烈反响。
三名原告联名致信该晚报报社领导,强烈要求停止刊载该文,不经删除侵权内容不得继续连载。
小说的插图作者和当地文联领导也都向报社负责人及编辑要求删改在小说中的不当内容后再连载。
该报社对此不予理睬,不但在4月25日、4月29日的连载中,继续对三原告进行丑化描写,直至三原告已向法院起诉的1个多月后,还在连载的小说中描写“周二乌龟”倒阴不阳,称其为“狗男女”。
[点评]这个案件在侵权法的发展上的意义在于:第一,确定历史小说侵害名誉权的基本手法是影射。
本案的被告采用影射手法,在历史小说中诽谤现实的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第二,报社发表侵权小说的行为是不是具有侵权的故意。
法院判决认定报社具有侵权的间接故意,依据有三:一是原告在看到报纸的侵权内容之后即向报社提出侵权问题,二是小说的插图作者看到原稿中的诽谤性描写之后,就向报社提出这个小说有侵权内容,如果不删除这些内容将不再为其插图;三是地区文联主席看到文章后也向报社领导提议不应当刊登这样的文章。
报社明知道自己发表的历史小说是侵权作品,却继续发表,放任侵权后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在侵权责任构成中少见的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形式。
这两个典型意义,对于处理相似的侵权案件,以及对于制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做不孕症通水术造成腹腔感染”案·1991入选理由:确认医疗差错承担侵权责任推动医疗事故赔偿改革的案件[案情]原告刘某因患不孕症,从1976年结婚后一直没有怀孕。
经熟人介绍,于1989年9月就医于被告某市贸易商行中医门诊部。
该门诊部对刘某进行诊查,并经过几天治疗后,由郭医生为刘某做了输卵管通水术。
1989年11月13日下午,郭医生又一次为刘某做了输卵管通水术,刘某于下午7时回家后就感到腹部疼痛。
当晚,刘某的丈夫请郭医生来其家给刘某看病。
郭医生经检查,发现刘某身体发烧、腹部剧痛,便劝刘某服用螺旋霉素等药。
此后,刘某的病情未见好转,即于12月13日住进某驻军总医院,连续治疗42天出院,诊断为“亚急性盆腔炎”,损失医疗费3000余元。
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严重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而,门诊部一方拒绝赔偿损失。
刘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既然是医疗差错,就是有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门诊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点评]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前,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的,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是医疗事故法院就判赔偿,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就不判赔偿。
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审查权。
《办法》规定涉及医疗事故责任的为四种:一是责任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二是技术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三是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责任;四是医疗意外,为免责事由。
这个规定中最为令人不解的是医疗差错。
既然是医疗上的过错,为什么不认定为医疗事故,不承担责任呢?本案是第一个向这种规定挑战的案例。
该案的判决书认定,法院没有权利认定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既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本例为医疗差错,那么有差错就是有过错,有过错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其构成侵权责任。
故此作出判决。
现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没有这样愚蠢的规定了,本案在其中是有重要贡献的。
“发射防雹炮弹弹片致人死亡”案·1991入选理由: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率先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认定责任的案件[案情]1991年7月7日下午5时半至6时半,黑龙江省某县气象局驻海浪镇五良子村气象站打炮点为防冰雹,前后共向空中发射了30枚防雹气象炮弹,其中向邻市的旧街方向发射6发(距离为8公里)。
该市旧街乡张明村村民常某在田里干活见开始下雨,便由田里回家。
下雨过程中,其妻李某等人在家里听到屋外一声惊叫,并听到有人倒地的声音,出门便见常某倒卧窗前,头部受伤流血,昏迷不醒。
在场人都以为是遭到雷击,急忙将常某送至医院,诊断发现常某头部有一7厘米裂伤,深至颅骨,创缘不齐,颅骨凹陷,有脑组织溢出,为脑挫伤、开放性颅骨骨折。
7天后,常某死亡。
医院诊断认为死者不是雷击致死,而是由一硬物以高速冲击所致。
常某亲属联想到当天某县气象站发射防雹炮弹,推想可能是炮弹皮落下所致,便在现场周围寻找,找到一块铁块,经鉴定为“三·七”炮弹皮残骸,上有“人雨·17秒”字样。
气象站不承认该弹皮是今年打的炮弹,常某亲属又找到一块186克的“三·七”炮弹尾部,表面已经锈蚀。
李某向法院起诉,被告主张常某损害不是自己发射的炮弹所致。
法院在现有事实上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确认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在侵权行为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是由原告举证证明的要件,被告不承担责任。
但是,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日本法官创造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即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举证困难或者无法举证,法官可以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推定。
被告举证能够推翻因果关系推定的,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推翻的,则侵权责任构成。
这种规则对于保护由于高科技原因造成的侵权损害的受害人,无疑是有利的。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之外,是不是还可以适当扩大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
本案就是根据这样的法理主张,在环境污染之外的场合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典型案例。
在原告已经举出了能够证明损害原因的部分证据之后,面临的现状是证据不足但又无法取得确切的证据。
法院依照职权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责令被告即气象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无法证明损害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认定气象站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使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受害人,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
事实上,对于很多高科技领域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也可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本案就是一个有益的启发。
“三人高楼投瓶其中一瓶造成他人损害”案·1992入选理由:最早适用共同危险行为法理认定连带责任的典型案件[案情]原告马某某、张某某系夫妻,他们与被告傅某某、曹某、吴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住同幢高层住宅楼。
1992年2月22日下午5时许,吴某与曹某、傅某某一起在该楼15层电梯走道间玩耍,各拿一只酒瓶,分别从电梯走道间北面破损的玻璃窗空洞中往下投,恰逢原告马某某怀抱2周岁的儿子马某从该楼房的底层大门往外走,其中一只酒瓶砸在马某的头上,致马某当场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24日凌晨死亡,损失医药费等费用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