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三十四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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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概念题

侵权损害事实(南京大学2008年研)

答:侵权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一般说来,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①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②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③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二、简答题

1.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首都师范2011年研)

相关试题:试述我国侵权法上一般侵权行为(或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北航2015年研)

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①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权益包括权利和合法利益。因合法权利和利益遭侵

害而遭受的不利益,才是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损害。这意味着,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存在是损害获得救济的前提。

②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的可补救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从量上来看,损害已产生,且已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另一层含义是,损害的可补救性并不是说损害必须是能够计量的,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③损害的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a.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b.损害是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测的事实;c.损害是对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侵害,此种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公平意识加以认可。

(3)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许多情况下,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就变成决定责任成立的关键。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也会要求由行为人来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4)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①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②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说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结果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

但是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定为构成一般过失;假设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③一般情况下,过错的证明责任,由受害人来承担。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也会要求由行为人来证明过错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过错的存在。这就是过错推定。

2.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交2006年研)

答: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1)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①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②诽谤。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2)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加害行为;

②受害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③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在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状态;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三、论述题

1.试述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主要学说。(东南大学2004年研)

答:(1)侵权行为因果关系

①含义及内容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因果关系,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考量的是行为与权益受到侵害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属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范畴。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到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属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范畴。

②在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中,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如何判断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同学说。目前,相当因果关系为通说,并为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判断中采用。

(2)相当因果关系学说

①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是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它是指如果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在其他构成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则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②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两个步骤:条件关系和相当性。

a.条件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条件关系的判断标准是“如果没有某行为,则不会发生某结果,那么该行为就是该结果的条件”。

b.相当性是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是“通常会产生此种损害”。

c.将条件关系和相当性结合在一起,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无此行为,虽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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