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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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

附件1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委托人(投资者):首先感谢您(或贵公司)基于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或“管理人”)的信任,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并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

为了维护您(或贵公司)自身的利益,XX证券特别提示您(或贵公司)在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前,请仔细阅读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决定。

您(或贵公司)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管理人是否具有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管理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受托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监会函[2002] 169号),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之规定,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自动变更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管理人由此具有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在委托资产的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

尽管管理人恪尽职守,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投资管理事宜,但并不承诺委托资产的运作没有风险。

委托资产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请委托人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

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委托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以上各种情形都将直接影响委托资产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盈利发生变化。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0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18日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风险揭示书

一、风险揭示书

一、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平安汇通磐海创富量化对冲1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该计划。

一、了解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区分风险收益特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资产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资产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

但是,投资于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二、了解平安汇通磐海创富量化对冲1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本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投资标的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资管计划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金融资产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若资管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可分配利润减少,使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资管计划的投资带来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利率风险: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国债的价格,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1. 投资存在风险,您应该认真评估自己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 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可能会造成资金亏损。

3. 相对于保证资金安全的银行存款,证券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价格波动、交易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

4. 小盘股、新股、次新股以及非主板股票等投资品种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可能存在较大的价格波动和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5. 股票融资交易、股票期权等投资品种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可能造成较大的资金亏损。

6. 基金、期货等投资品种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和市场波动风险,可能产生较大的投资损失。

7. 投资需谨慎,您应该遵循自己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投资组合。

8. 在投资过程中,您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9. 您应该遵守证券市场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规则,保证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10. 您需要注意市场信息披露的风险提示和警示内容,合理应对股市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格式示例如下,风险揭示书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

当您/贵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

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具体机构名称]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W^a lH^示(一)特殊风险揭示[具体风险应由管理人根据本计划的特殊性阐明]若存在以下事项,应特别揭示风险: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2、资产管理计划未托管所涉风险;3、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4、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5、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6、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7、资产管理计划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涉风险;8、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9、其他特殊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1、本金损失风险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资产管理风险提示书-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资产管理风险提示书-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在您委托本公司进行资产管理时,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证券投资风险,您有可能因为这些风险产生本金损失或没有收益。

本公司所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并不能完全防止出现风险的可能。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一、特别提示1、本公司郑重地提醒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制定证券投资策略,尤其是当投资者决定购买ST类股票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股票比其他股票蕴涵更大的风险。

2、本公司郑重地提醒投资者,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

投资者应理解并始终牢记证券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防止不顾一切的、盲目投资的非理性行为。

通过本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投资产生的所有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本公司郑重地提醒投资者,在投资新出现的证券交易品种之前,应充分了解该证券交易品种的特点、风险以及交易规则,并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交易。

另外,投资者对可能影响新出现的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或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新出现的证券交易品种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4、本公司郑重地提醒投资者,不得参与任何非法的证券活动,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因参与非法证券活动受到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本公司郑重地提醒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6、本公司郑重地提醒投资者,投资者切记不要委托不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也不要通过不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他非法中介机构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风险警示书

证券公司风险警示书

证券公司风险警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

在您投资股市之时,我们郑重地提醒您,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条款:
一、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全部身家投入股市。

二、请理性管理个人财富,不要拿生活必需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入股市。

三、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投资品种。

四、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五、请认真了解所投资的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六、请认真了解并掌握证券投资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证券投资是一种高风险投资,请您分清投资与投机、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慎入市,理性操作,注意您的身心健康与资金安全。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投资股市,买者自负,安全第一”。

请您切记风险!
×××证券营业部(盖章)
客户确认已知悉并签名:
时间:年月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中证协发[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200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促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制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文本时,可以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附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中存在的风险。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二、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理解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1、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请务必了解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管理人、托管人等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2、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期货”)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由管理人进行专业的投资运作,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但是,资产管理业务存在风险,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取得最低收益。

3、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4、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期货投资风险、期权投资风险及其他投资品种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详见计划合同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

且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投资期货类品种具有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金交易方式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大于委托资产价值的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暂停某合约的交易、修改交易规则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平仓或现有持仓无法继续持有的风险。

5、资产管理合同虽然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委托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中证协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9日)废止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82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适应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规范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保护证券公司、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我会组织业内制订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含《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以下统称《合同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统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规则(试行)》,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而制定,对有关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规定,分别制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文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一条为了便利市场主体知悉和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明确风险揭示书制作和签署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集中汇编,并按照相关交易品种进行分类列示和连续编号,以便于市场主体知悉和查询本所业务涉及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三条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之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营机构(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相关业务的风险。

第四条经营机构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本指南列示的相应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该业务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第五条风险揭示书中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以下内容: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载明该项1业务的所有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该项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息披露公告、业务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熟悉该项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该项业务遭受难以承受的风险。

第六条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之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参与此项业务的普通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经营机构可以在充分提示业务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细化分类和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在线签署等电子化方式,为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参与相关业务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证券风险警示协议书

证券风险警示协议书

证券风险警示协议书《证券风险警示协议书》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乙方(证券公司):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证券投资者,乙方作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及相关服务,为明确双方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认知和责任划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风险警示协议书。

第一条风险警示1.1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到证券市场存在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

1.2 乙方应当向甲方充分揭示和警示上述风险,并告知甲方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应谨慎操作,合理控制投资比例,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条风险自担2.1 甲方明确知晓并自愿承担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经营状况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的投资损失。

2.2 甲方承诺在乙方提供的证券交易及相关服务范围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赔偿。

第三条信息披露3.1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甲方披露证券交易及相关服务信息。

3.2 甲方应主动关注并了解证券市场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

第四条合同解除和终止4.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4.2 如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甲方对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所提供服务的相关责任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乙方(证券公司):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在签订类似协议时,请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确保合法、合规。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第一条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一)名称与类型;(二)目标规模;(三)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

(四)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五)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六)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七)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八)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第四条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的,合同还应说明集合计划份额的分级安排、份额配比、风险承担等信息。

第五条合同应当载明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合同应载明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第七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第八条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二)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三)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四)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五)自有资金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的金额。

一、风险揭示书

一、风险揭示书

一、风险揭示书一、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平安汇通丰瑞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丰瑞1号”)的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丰瑞1号计划。

一、了解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区分风险收益特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资产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资产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

但是,投资于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二、了解丰瑞1号计划风险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风险资产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本计划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二)法律与政策风险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资本市场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调整与变化将对经济运行和投资项目产生一定影响,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投资收益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管理风险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投资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编号: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尊敬的投资者: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请您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慎重决定是否参与。

一、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您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请务必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管理人、托管人等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专门为机构和高端个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服务,可根据不同理财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客户量身定制不同的产品。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交由托管人托管,由管理人进行专业的投资运作。

但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您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二、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您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您的实际收益下降。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在金融投资市场中,进行风险交易,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是同时也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特提供本《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特别提示:1、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资格,并认真听取本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的讲解。

2、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确信自身有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投资风险和损失的能力,审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3、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应当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4、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投资期货类品种具有的特定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金方式可能导致期货投资损失大于委托价值的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暂停某合约的交易、修改交易规则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平仓或现有持仓无法继续持有的风险。

5、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虽然本合同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

但由于结算当日亏损可能己超过该止损比例,持仓品种价格可能继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委托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

6、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

7、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无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获利,投资者都需要按约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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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制订《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提示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三、提示投资者了解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四、提示投资者了解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需求为其量身定制的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所蕴含的一些特定风险,例如衍生品风险、汇率风险等。

五、提示投资者了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六、提示投资者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由其自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七、提示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证券公司共同制定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八、风险揭示书还应以醒目文字载明以下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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