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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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释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释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释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并解决由此产生的环境和资源问题。

该规定的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进行全面解析,从规定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阐述。

首先,该规定的出台是基于当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器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导致数量庞大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

这些废弃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同时也浪费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源。

因此,制定合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对于规范处理流程、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利用至关重要。

其次,该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合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是通过对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收取专项费用,以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并用于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整体回收和处理。

通过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机制,可以鼓励企业加大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投入,提高回收和资源利用率。

同时,也能够加强政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再利用。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界定范围。

针对不同的电器电子产品,规定了具体的分类和管理要求。

其次,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方式。

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征收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缴纳或按照销售额进行征收。

再次,明确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和资源利用,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最后,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机制。

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并加强监管和评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调整补贴标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调整补贴标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调整补贴标准中国环境报 2015-12-08 10:06:4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调整补贴标准引导企业重构回收利益链电子废弃物处理行业的竞争力来自产业链,要做到将电子废弃物进行深加工,对其中所含的有价值物质进行高值化综合利用,从而获取经济效益,企业就能不再依赖补贴也能获利。

◆中国环境报记者张聪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和工信部四部委近日发布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废弃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洗衣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简称“四机一脑”)产品的基金补贴标准做出了规定: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这份基金管理办法实施3年多来,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非正规渠道无序野蛮处理状况,使小作坊等非规范拆解行为日趋减少。

此次是基金制度实施以来,首次对补贴标准做出调整。

那么,出于什么考虑做出调整?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有何影响?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新标准有何调整?补贴有升有降,理论补贴总额将增加至101 亿元;促进回收处理企业进行深加工相较于2012年发布实施的补贴标准,此次新版补贴标准调整主要是:电视机和电脑的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型号从85元/台下降到60元/台或70元/台;洗衣机大部分型号上调10元至45 元/台;对空调的补贴则由原来的35元/台大幅上调至130元/台。

同时,新版补贴标准明确指出,对于14寸以下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不予补贴。

四部委在公告中指出,为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加快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整体效率,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和收益变化情况,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财综[2012]34号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第八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原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

[原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

[原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以下简称公告)下发,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处理基金)。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一、税收规定征收管理适用税收规定对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单位、申报时间、减免规定、征收管理等,办法和公告均作了明确。

1.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办法所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

2.处理基金的征收范围是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共5类产品。

鉴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无需在国内回收处理,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为了避免重复征收,规定对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可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3.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是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4.处理基金的征收单位是国税局。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5.处理基金的申报时间是实行按季度申报,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10月纳税申报期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首次申报时间,基金缴纳义务人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及时申报缴纳。

但2012年10月申报期可顺延到10月22日。

6.处理基金的减免规定是,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

[转载]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至第57号)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际商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八批)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2012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12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2012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的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附件1)执行。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

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

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第六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第七条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

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第八条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条例将出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条例将出台
者 包括 自主 品牌生 产企 业 和代 工生 产企 业 ” 。
与征 求意 见稿 不 同 的是 ,管 理 办法 》 审稿 对 《 送
基 金 从 量 征 收 的 原 则 给 予 更 加 清 晰 明 确 地 表
免 征基 金 , 电器 电子 产 品 生产 者 依 据 《 由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关 进 口货 物 报 关 单 》 《 口废 弃 电器 电 和 进
内容 基 本保 持 不变 。 近 年来 . 电企 业 尤其 是 大企 业 纷纷 开 始 进行 家 产 品绿 色设 计 及研 发 。 在设 计 的源 头 采 用对 环 境无 污 染并 易 于再 生利 用 的材 料 .引 入 易拆 解设 计 , 降 低 拆解 成本 。 怎样保 护 和激 发 企业 进行 绿 色设 计 的
进 口电器 电子 产 品 的 收货 人 或 者 代 理人 进 口的 电
器 电子产 品数 量 定额 征 收 ” 。这样 的表 述结 束 了 以
前 按 产量 还是 按 销量 征 收 的讨论 , 确定 了以销 量计 缴 的 原则 。
送 审 稿最 大 的变 化是 , 对 电器 电子 产 品生 产 者 回 将 收 处 理废 弃 电器 电子产 品给 予 补 贴 的 条 款 内容 全 部删 除 。 首先 . 基金 使用 范 围 的条款 中 . 除 了对 在 去 于 这 部分 用 途 的 补 贴 . 保 留 “ 弃 电器 电 子 产 品 仅 废
收 处理 补 贴资 金 的实 际需 求 . 听取 有关 企 业 和行 在 业协 会 意见 的基 础上 .适 时调 整基 金 征 收标 准 ” 等
子 产 品生 产者 , 申请 基金 补 贴 资格 。具 体 内容包 可 括 ,有 明确 的废弃 电器 电子产 品回 收规 划 , 立稳 “ 建

关于公布第四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关于公布第四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关于公布第四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补贴企业名单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公布第四批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范围的处理企业名单,以及纳入第一、二、三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称变更名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1.第四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
2.第一、二、三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6月12日
附件1
第四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
附件2
附件2
第一、二、三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基金补贴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 多选题

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 多选题

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多选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1. 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计费方式()。

按比例提取(正确答案)按定额提取(正确答案)按收入计征(正确答案)按土地面积征收(正确答案)按实际电量计征(正确答案)答案解析:《非税收入知识读本》P107,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有五种计费方式:一是按比例收取;二是按定额提取;三是按收入计征;四是按土地面积征收;五是按实际电量计征。

2.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及其()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国务院(正确答案)国家税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财政部门(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九条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3. 财政部会同( )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确答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正确答案)国家能源局(正确答案)国防科工局(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的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教育费附加(正确答案)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

仓储管理、记录管理、设备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财务管理、统计管理、安
保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 5.2.1 生产管理
生产管理制度的重点是完善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过程有关的生产计划、作业规
程、生产现场管理等规定。
—6—
5.2.1.1 生产计划 宜根据《证书》核准的处理能力以及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制定生产计划(如:年度
指导。 5.1 管理体系构成
处理企业应当具有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相应的运营管理和环境管理类职能部门,
划分清晰的组织结构,并明确职责分工。其中,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
金补贴申请的内审自查工作。 5.2 运营管理制度
宜建立健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各项运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管理、物流管理、
CRT、机壳、电路板
平板电视机(液晶电视机、 液晶屏(等离子屏)、机壳、电路板
等离子电视机)
电冰箱
箱体(含门)、压缩机
洗衣机
电机、机壳、桶槽
房间空调器
机壳、压缩机、冷凝器(室内机及室外机)、蒸 发器(室内机及室外机)
台式电脑 CRT 黑白显示器 CRT、机壳、电路板
台式电脑 CRT 彩色显示器 CRT、机壳、电路板
台式电脑液晶显示器
液晶屏、机壳、电路板
电脑主机
机壳、主板、电源
一体机、笔记本电脑
机壳、电路板、液晶屏、光源
4.7 关键拆解产物
纳入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后应当得到的拆解产物(见表 2)。
表 2 关键拆解产物
产品名称
关键拆解产物
CRT 黑白电视机
CRT 玻璃、电路板
CRT 彩色电视机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12.02•【文号】财综[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优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处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已建成的优质处理企业纳入基金补贴范围优质处理企业是指再生资源利用领域全国性龙头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大型骨干企业设立的处理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技术设备,具备持续的技术设备研发和创新能力;(二)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无害化资源化深度处理能力,资源回收利用率和附加值高;(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高;(四)企业管理规范,有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五)有稳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六)企业诚信度高,社会信誉良好。

本通知发布前已建成但尚未纳入相关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优质处理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并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补贴。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9.03•【文号】环发[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为确保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现就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对于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财政部负责按照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核定每个处理企业补贴金额并拨付补贴基金。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公开、公平、廉政、高效的原则,切实抓好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二、制定审核工作方案。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工作。

要制定审核工作方案,配置专人负责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方案要明确审核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等内容。

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对涉及处理企业相关资金往来的信息,可委托或邀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核;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要不断提高审核效率。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财资环〔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继续支持行业发展。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2024年9月13日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七)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财税知识竞赛答题判断题附答案

财税知识竞赛答题判断题附答案

财税知识竞赛答题判断题附答案判断题(50道)1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文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2.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不征收基金,但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将其生产的显示器组装成计算机整机销售的除外3∙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原文4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蛰验后销毁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缴入“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第二条原文6.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对分体式空调器,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8.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新建民用建筑9.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第十条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10.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可以不同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申报期限相同11.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收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0.15•【文号】财综[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电子信息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一、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二、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冰箱,是指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括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冷藏冷冻箱(柜)、容积≤500升的冷藏箱(柜)、制冷温度>-40℃且容积≤500升的冷冻箱(柜),以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对上述产品中分体形式的设备,按其制冷系统设备的数量计征基金。

对自动售货机、容积<50升的车载冰箱以及不具有制冷系统的柜体,不征收基金。

三、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洗衣机,是指干衣量≤10kg的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以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四、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房间空调器,是指制冷量≤14000W(12046大卡/时)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包括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移动式等)、分体形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一拖多、单元式空调器等)以及其他房间空气调节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实施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实施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度大。
再 生 资 源 与 循

企业 做 大做强 , 淘 汰落后 企业 , 促进 废 电器处 理 的规 模化 、 产业化 和专业化发展 。二是严格控制 处理企 业
经 济
2 0 1 4年/ 第 7卷 / 第 1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基金政策实施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 舌 . ■
作不 到位 , 未认真落 实职责 , 监管手 段和能力不 足 ; 数 量审核工作 机制不尽 完善 , 一些地方 掌握 的审核尺度
过松 , 没有严 格把关 , 环保部 固废 中心的复核工 作 , 由 于人 力和时间所限 , 采取 抽查方式 , 抽查 中掌握 的尺度
( 五) 完善基 金补贴等相关 政策 。近期 , 财政 部会 同环 保部 、 国家发改委 、 工信部 印发 了《 关于完善废 弃 电器 电子产 品处理基金等政 策 的通 知》 ,一是 明确将
部门组织对 2 0 1 2年 3 、 4 季度 和 2 0 1 3 年1 、 2 季度废 电 器拆 解处理数量进行 了核查 。
目前 , 废 电器 回收处 理和监管工 作 中仍 存在一些
突 出问题 , 比如 , 有些 企业拆解处理 不规范 , 没有严格
遵守操作 规程 、 技术 规范和环保要求 , 投机取 巧 , 甚至 出现造假行 为 ; 有些 企业盲 目追求规 模 , 扩大 产能 , 抬
( 一) 加强基 金征收工作 。海关总署 、 税务 总局分
核定处理企业的处理能力 , 确保 真实准确 , 不得 虚增处
理能力 。四是明确基金补贴企业退 出规定 , 从2 0 1 4 年 起, 企业不 规范拆解量 占其 申报拆解 总量连续 两年超
别 发布公告 , 明确 了基金 征管 的具体 措施 。海关 部 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1号公告),为确保该规定在全市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市局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工作。

基金的开征,有利于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作的创新,有利于建立科学健全、规范环保的回收网络,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长效机制。

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更加环保的电器电子产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基金征收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以切实加强对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

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把基金征收工作做好。

三、加强工作调查,扎实推进基金征收工作。

各地要把基金征收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加强实施过程中的调查工作,全面排摸、掌握基金征收企业及与征收相关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企业的具体诉求,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市局的推广方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关于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

【期刊名称】《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年(卷),期】2024(17)2
【摘要】现就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等规定尚未补贴的,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贴。

【总页数】1页(P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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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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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附件1)执行。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

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

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第六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第七条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

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第八条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三)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第九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第十条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第十一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第十二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第十三条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附件2)。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局征收基金应使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xls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xls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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