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监察人论文: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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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

利用信托制度参与公益事务, 是社会 资源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途径之

长, 这种单一确定的监管机关有利于公益事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大 陆法系国家的监管机关一般为主管官署或 目的事业管理机关, 它们根
据 公益 事业 目的 的不 同 也 各 不相 同 。 我 国虽 采 取 了 大 陆法 系 国 家 的

公 益 信 托概 述
公益信 托 , 西方 也 称慈 善信 托 , 在 是指 出于 公 共利 益 的 目的 , 使 为 社 会 公 众 或 者 一定 范 围 内 的社 会 公 众 受益 而 设立 的信 托 。 公益 信 托
中并未明确“ 公益信托事业管理机构” 的范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
设 有 统 一 的公益信 托 监 管 机 关 , 英 国 为 公益 委 员 会 , 国为 州 检 察 如 美
分发 挥 推 动 公共 事 业 的 作用 。 益 信 托 的有 效 监 管 , 利 于对受 托 人 进 行 有效 的 监 管 。 不
( ) 国公 益信 托 立法 的 进展 一 我 闷前 中国 各方 面 的 公益 需求 非 常 巨大 , 法也 非 常 明确鼓 励 公益 立 事 业 的发 展 , 我 国现 在 大 量从 事 慈善 、 技 、 但 科 学术 等 公益 事业 的 主要 还 是 基金 会 , 益 信 托仅 处 于起 步 阶 段 。 国关 于 公 益信 托 的 法 律规 公 我 定 仅 见于 《 托 法》 它是 一 部 关于 信 托 关 系 的基 本 法 , 信 , 为公 益信 托 提 供 了基 本 的法 律 关系 构 架 , 其规 定 过于 原 则 , 未详 细 、 体 规 范公 但 并 具 益信 托 主 体及 其 组 织 形 式 、 务和 相 应 的管 理 行 为 , 致 实 践之 中相 业 导 关 制 度 缺 乏具 体 的操 作 性 ; 外 , 国人 民银 行 于 2 0 另 中 0 1年 1月 1 日 0 颁 布 《 托 投 资 公 司管理 办 法 》 又 于 2 0 信 , 0 2年 6月 5日进 行 了全 面 修 订 , 民银 行 还 于 同年 6月 2 人 6日出 台了 《 托投 资 公 司资 金信 托 管理 信

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管论文

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管论文

论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2摘要公益信托受托人作为公益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者,决定着公益信托事务的完成,在公益信托关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再加上公益信托关系到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益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方法,以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公益信托受托人制度为目标。

关键词公益信托受托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许可主义一、公益信托受托人概述现代社会,由于人类集聚地财富越来越多,公益事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

公益信托制度作为现代信托的一种独特的产品设计,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信托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关系,在信托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受托人的地位最为重要。

一个有效的信托,除了需要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外,受托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受让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作为信托制度中具有独特性的公益信托,在这方面表现地尤为突出。

私益信托的受益人应当是清楚明确的或者在信托文件中指明一种方法能够确定谁是受益人。

而公益信托受益人的不确定性,使得公益信托受托人成为信托关系当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的核心。

受托人制度成为信托法律关系本质的体现者。

受托人的信托义务是否如实履行,必须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二、两大法系对公益信托中受托人的监管比较公益信托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各国对于公益信托的监管要比私益信托的监管严格的多。

(一)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1.英国专门机构——慈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统一对慈善信托进行管理与监督。

英国慈善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慈善活动监管者和登记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受托人违反信托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社会的公共利益。

它的主要职权为:(1)慈善信托的受理登记权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成立公益信托必须要履行登记程序,未经慈善委员会的登记,除法律免于登记的以外,该公益信托不发生效力。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第四,公益目的适用近似原则。

所谓近似原则是指公益信托设立后,由于社会状况与法律制度发生变动,致使设定的公益信托目的消灭或无法达到或造成公益信托的不合法时,为使该公益信托得以继续存在所规定的制度。

《美国法律重述信托篇》第399条规定,公益信托所欲实现的公益目的,如果无法或者不能达成,在委托人有实现一般公益目的的意图时,公益信托仍然有效,此时法院须指示信托财产用于委托人所表达的一般公益目的范围内其他可实现的目的。

值得注意是,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将慈善信托剩余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是否可以不再适用“近似原则”?《信托法》之所以规定“信托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因为《信托法》已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用于慈善目的。

因此,信托文件的规定不能偏离这个基本原则。

如果信托文件做出了将信托财产返还的约定,该约定应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公益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该权利者应该是为慈善目的的受益人),则可以按照其信托宗旨,运用近似原则,使信托继续下去,但不能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二、《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对公益信托的完善亮点一,《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为民政部门。

《慈善法》解决了《信托法》一直没有解决的公益事业主管机构的问题。

《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但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公益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公益慈善信托因无法找到主管机关而无法设立。

《慈善法》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地位,避免了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监管权的可能,是慈善信托的一大亮点。

亮点二,慈善信托监察人根据委托人意愿任意设立。

在《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监察人为必设机构,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时候,往往犹豫于如何选择监察人、谁可以充任监察人等问题,以及怎样设立关于监察人的制度实施细则,拖延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如此增加了设立慈善信托的成本,可能造成信托监察人形同虚设,仅仅为满足监管要求而设立。

信托监察人的职责

信托监察人的职责

信托监察人是信托公司设立的独立监察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监察信托公司业务运作:监察人要定期审查和监察信托公司的业务运作,包括信托产品的募集、投资运作、资产管理等,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

2. 风险评估与防范:进行风险评估,监察信托产品及业务活动的风险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并确保公司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保障投资人和公司自身的利益。

3. 合规监察:监察人要确保信托公司在业务运作中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持业务的合规性。

4. 内部控制审计:对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确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

5. 监察报告与建议:监察人要向公司高层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报告监察结果,提出改进建议,为公司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6. 独立性与公正性:信托监察人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以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

7. 员工培训与教育:可以负责对公司员工进行信托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法规意识和业务水平。

总体而言,信托监察人的职责是保障信托公司的合规运作,维护投资人的权益,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完善我国公益信托制度

完善我国公益信托制度

管体系。 信托法》 《 规定公益信托设立独立监察人, 察信托 的运作 。 监
信托公司须每年定期提交信托事务处理报 告、 信托终止后提交终止报
告 和 清 算报 告等 , 之 基 金会 而言 , 托 公 司 有 更 为 严 密 的财 务系 统 较 信
创于 11 年 , 全 球 主 要 的 国际 儿 童 慈 善组 织 之一 , 力 于实 现 儿童 和 更 为 可 信 的信 息 披 露 能 力 。 99 是 致 的权 利 。再 如 诺 贝尔 奖 学金 , 是 由信 托 机 构代 理经 营 的 。 国 第一 也 我 个 以 “ 后 重 建 为 目的 的 公益 型 信 托 计 划 ” 灾 由西 安 国 际信 托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 托 财 产 具有 独 立 性 , 闭 保 管 和运 行 , 既 不属 于 委 托 信 封 它
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银监会) 日也下发了《 近 关于 下 了3 0多万美元时, 0 诺贝尔基金会及时做出决定, 更改基金会章程 , 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 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鼓励信 增 强 管理 和 运 作 , 资方 向转 为 以股 票和 不 动 产 为 主 。 过 信 托 的手 , 投 通 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 救助 灾民、 扶助残疾人, 发展医疗卫生、 段 ,9 3 诺贝尔基金会的总资产 已升到 2亿多美元 , 19 年 这是典型的公
自汶 川大 地震发 生以来 , 据相关数据统计 , 中国接受各界捐助财 物折合人 民币已高达 4 0多亿 , 0 这其中彰显 出的中华 民族的伟大凝聚
力租国际社会 的广泛援 助令人欣慰 可是, 与此同时有关挪用、 贪污 实 现 保 值 与 增值 。 如诺 贝尔 奖 金 就 是 一 项成 功 的、 有 示 范 效应 和 广 具 捐赠物 资或其 他谋取私利 的情 形也时有爆出, 质疑之声不绝于耳 。 为 告效应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1 5 ,当诺 贝尔基金会 的资产 只剩 9 3年

公益信托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公益信托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设立 、 资产 管理 、 处分等各方面法规 、 政策不健全而不敢率
先成为先例 , 多数信托公 司依 旧持 观望态度。 大
管理已经有一套现成的制度 , 在此前提下 , 没有必 要再建 立

二、 我国法规应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
由于公益信托事关公共利益 , 且受益人 多为一般社会大
套公益信托制 度。 笔者认为 , 于社 会捐赠者而言 , 对 选择
知》文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推介创新产品,不得通过报刊 、 , “
电视 、 广播 和其 他公共媒体进 行营销宣传” 但 是业 内人士 。 指 出, 公益信 托在帮助信托公 司开展业务, 老百姓也更容 易接受。 据悉 , 国内各家信 托公
司均有意开拓 公益信托 的新领域 , 但是考虑到公益信托 的
维普资讯
公益信托 法律保 障机制研 究
法 制 天 地
出, 公益信托 应 当设 置信 托监察人 , 在第六十 二条 规定 托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隔阂阻碍 了信托税制的建立和发 还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 信托的税收减免 措施在财税法规上 “ 公益信托 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 , 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 展 。 应
项 目, 中融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作为受托人 向公众 推出“ 如 中 产保管 、 债权处理 等多方面的业务 。 目前 , 信托公司是 中国
资本市场和 产业市 场的金融机 华慈善公益信托”即“ ( 残疾孤 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 )云南 惟 一能同时涉足货 币市 场 、 这种 特性使得信托 公司成为三个领域资金 交流的最佳 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2 0 年 度发行 的公益“ 06 爱心稳健 构 ,
贝尔基 金会及 时做 出决定 , 更改基 金会章程 , 增强管理和运

公益信托:探索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新模式

公益信托:探索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新模式

通 私益信 托在信 托 目的无法实现 时, 通常 终止信托 : 公益信托 的受托 人可根 而 据 近似原贝将 信托财产 用于与原 公益 目的相近 似的 目的, q 或者将信托财 产转 移
给 具有近 似 的公益 组织或 者其 他公 益信托 。在监 管方 面, 为了保证 信托财 产 充 分用 于公益 目的, 国对 公 益信托 实行严 格 的监督 管理 。我国信 托业 的监 各 管 机构是 中国银 监会, 而公益 信托 的主管单位 是公 益事业 管理机 构, 且还 设 丽 置 专 门的信 托监 察人 , 以保证 公益 信托 目的的 实现 。 三、公 盏信 托一度 的功健优 势
( 灵活 的设 置方 式 一) 基金 会作 为财 团法 人, 由于其严 格 的设立程序 和法律性 质, 一般只适用 于 从 事长 期 或永 久 性 的公 益活 动 。而 公 益信 托 也适 用 于从 事 短期 公益 事 业 。 比如一 些突如其来 的灾难, 完全 可以即刻设立 一项有针 对性的公益 信托进行救 助, 甚至 可 以约 定具体 的救助 对象 。例 如在汶 川地震 后, 过 中国红十 字会 或 通 中央 以及 地方机关 向灾区捐款 , 这种方式捐款 人无法知 晓 自己的捐 款具体被用 在哪个 环节 。但 公益信 托可 以以设立 具体 的信托 目的方式 来实现捐 款人 的具 体的意 愿, 如建 立一所 希望 小学 、建设 一所医 院或 是保障 灾 区人民 生活 。受 托人 也就是 公益信托 财产 的管理者 必须按 照委托 人即捐 赠人设定 的特 定的信 托 目的来 应用 管理 信托 财产 , 证信 托 目的 的实现 。 保 (- 高效 的运作 机制 -) 信托 公 司 可 以发挥 “ 人之 托 、替 人理 财 ”的专业 优 势, 公 益信 托 受 将 财产 分散收益 性较高 的基 金或者企 业债券, 安全性较高 的政府债券和 银行存 和 款 、 同业 拆借 和信贷 等 。做到在 兼顾 收益和 安全 的前提 下, 实现最大 程度 的 保 值 增值 。另外 , 托 公 司 币基 金会 更 节 省管 理 费用 , 如 《 知》 关于 信 例 通

慈善组织监管机制探析

慈善组织监管机制探析

慈善组织监管机制探析慈善组织是社会公益事业重要的承担者,广泛关注和参与的社会成员参与其中,传递了爱心,缓解社会问题,促进了全社会福祉的维护,而由于慈善公益事业的特殊性,在进行监管时必须尽可能实现简便高效并保证透明度,同时坚决打击非法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组织监管机制的建设显得尤为必要。

一、慈善组织监管机制不足的问题现阶段慈善组织面临的问题主要有慈善组织信用缺乏、信息透明度不足、捐款款项的管理方式存在缺陷、法律监管不足等问题。

比如,一些慈善机构由于缺乏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不合理的用款手段,导致了自身运营和资金运作的不稳定性。

而且,慈善机构领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水分”,部分慈善机构捐款必要性不高,甚至存在各种刻意诱导捐款的行为。

一些组织缺乏透明化运营流程,不能合理及时地公开社会的捐款数据,也不能够及时地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检查机制,导致评估慈善组织的实际意义变得不明确。

二、加强慈善组织监管机制的措施1. 加强慈善组织管理慈善组织的管理应该从源头加强,积极完善慈善法制建设、加强慈善组织细则的制定工作,促进制度规范化建设,从而增强组织内部自控意识。

建立健全的慈善组织制度,明确慈善公益事业的职责服务,规范慈善组织的运作和资金的使用,严格慈善组织的注册监管,加强对慈善组织业务和财务的监督等严厉惩罚机制。

2. 建立慈善行业评估机制建立行业评估机制可以加强慈善机构的信用评估和信息公示,鼓励公众从中挑选并贡献出有价值的捐款对象。

此外,透明化的捐款机构评估结果也会带动慈善界的规范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减少信息作假、滥用捐款等问题的发生。

3. 推广慈善监督项目对于财务来源问题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通过审计或者行业查账,管理机构可以进一步确定慈善机构筹集款项的来源和去向,为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精准的服务并派生有关万达、杨紫捐款、许嵩捐款等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处理方式问题。

4. 完善慈善公示制度公示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慈善机构的慈善事业保价。

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

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

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与权限
1.明确监察人的职责范围,包括物业维护、设备设施管理、楼宇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
2.规定监察人的权限和责任,包括提出改进意见、参与问题协调处理、协助纠纷解决等。

二、工作标准
1.制定具体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包括例行巡查、日常维护、应急处理等;
2.明确监察人在各个工作环节的执行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监察与报告
1.设立定期监察机制,对物业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包括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转、环境是否卫生整洁、安全隐患等;
2.制定监察报告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上报,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四、问题处理与投诉反馈
1.建立问题处理机制,监察人发现问题后应及时予以记录、跟踪和督促整改;
2.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对居民投诉进行及时回应和处理,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五、培训与考核
1.规定监察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内容,持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2.建立考核制度,对监察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奖惩等级别和幅度清晰明确。

六、合作与协调
1.明确监察人与其他部门和岗位的协作关系,加强交流和沟通;
2.建立联席会议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协调问题和纠纷。

七、保密与廉洁
1.规定监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保守物业相关信息和业主隐私;
2.明确反对以权谋私、收受回扣等不正当行为,建立廉洁从业制度。

论公益信托

论公益信托

论公益信托(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03)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摘要: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

中国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信托制度并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关键词:公益信托必要性监管一、公益信托的概念公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了诸如扶贫济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科文卫、艺术、体育、环保事业等社会公益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公益信托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受托人受委托人之托为公益目的, 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有权依约取得报酬。

公益信托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设立公益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如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

信托合同签订时或受托人承诺时, 公益信托合同成立。

设立公益信托必须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批准, 否则不能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二、我国建立公益信托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信托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做出了特别规定,其中第六十条指出,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这一立法安排体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人民利益的高度关怀和对利用信托制度发展我国公益事业的大力支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社会福利也越来越多样化,生活越来越富裕;但从我国整体看,贫穷阶层依然存在,在贫困地区缺衣少食的贫困人口,农村中因为贫困而不能上学的儿童,城市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这些都需要救助;另外人类生活离不开良好的环境,而环境污染则正在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如何保护自然环境,改变居住条件这不仅仅是国家政府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情。

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

一、什么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

其特点为:1、公益信托设立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

私益信托的设立目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范围规定,委托人有权依法以自己或指定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设立,只要该目的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的规定,不破坏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信托目的就可以成立。

而公益信托则不同,公益信托的设立目的关系到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益性。

所以,各国法律都对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做出规定,一般较多采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如慈善、文化、教育等,在法律列举范围之外则一般不能成立公益信托。

2、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具有法定性。

私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或他人作为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法律只排除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而对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法律则做出了较严格的限制规定,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必须是社会整体或不特定的部分公众,这也是公益信托的公益性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必然结果。

3、公益信托对信托行为一律实行要式主义。

这是各国信托法的一个惯例,任何一项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行为,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社会的公正和诚信问题,设立时必须慎重,理应采用书面形式。

各国信托法均认为设立公益信托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对这一形式的具体要求上却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一般书面形式。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则实际上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特殊书面形式。

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完善作者:汪晓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5·12”四川大地震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帮助和支援灾区的重建,中国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从事公益信托依法救济平困、救助灾民、帮助残疾人,并且发展医疗卫生、保护环境,以科教文卫事业目的的公益信托。

其真正的核心在于公共利益。

而公益信托监管制度以及成为我们当前的关键。

关键词慈善事业公益信托公共利益公益信托监管作者简介:汪晓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39-02随着四川汶川大地震的发生,造成了汶川等地区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的伤亡。

通过颁布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帮助和支持灾区工作的重建。

公益信托开始逐步发展,但是,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问题也随之而来。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立法技术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在指定《信托法》时存在着很多的漏洞,比如只有大量的立法,却没有具体的实施条例。

或者有很多的实施条例却无法实现执行等等,对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

我们应当进一步的完善,使其制度发挥其应由的作用。

一、我国当前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一)形成多头监管的模式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负责有关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政府监管部门。

对于同一项信托有不同的监管机构审批。

这样就造成了多头监管的可能性。

对此,2001年《信托法》第62条明确提出了我国公益信托应当经过相关公益事业管理机关(民政局)的批准。

没有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是不能以公益事业为名募集资金。

而在2008年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为公益信托的行为主体。

并且需要相关机关的批准,这样可以在税收和财政受到国家的支持。

并且在第3条中规定对于设立公益信托的公司必须向两个机关备案。

信托监察人的职责

信托监察人的职责

信托监察人的职责信托监察人是信托业务运作中非常重要的角色之一。

他们担负着监督和监察信托财产的责任,以确保信托资金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信托监察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信托财产的使用:信托监察人应当监督并核实信托财产的使用情况,确保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

他们需要审查和验证信托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防止滥用、挪用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2. 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信托监察人应当监督受托人的行为,确保其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他们需要对受托人的决策和操作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受托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如果发现受托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信托监察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

3. 监察信托财产的安全:信托监察人应当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遭受损失或损害。

他们需要制定并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政策等。

信托监察人还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产核查,确保财产没有被挪用、冻结或其他非法操作。

4. 提供咨询和建议:信托监察人作为专业人士,他们应当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建议。

委托人可以就信托财产的安全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向信托监察人咨询,信托监察人应当及时给予回复并提供专业意见。

受托人可以就信托运作的相关问题向信托监察人征求意见,信托监察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建议。

5. 提交监察报告:信托监察人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交监察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信托财产的使用情况、受托人的行为、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介绍,以及对信托运作的评价和建议等。

监察报告是信托监察人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可以提供给委托人和监管部门一个全面了解信托运作情况的途径。

总之,信托监察人是信托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监管者和监察者。

他们的职责是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监督受托人的行为,并提供咨询和建议。

通过履行职责,信托监察人可以为信托业务的稳定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浅议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浅议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浅议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浅议公益信托在我国的规范发展摘要:公益信托作为公益事业发展的一种辅助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运用得相当成熟,而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的背景下,发展公益信托意义重大。

本文分析了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遇到的瓶颈,探讨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发挥自身优势等来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使之在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监察人一、公益信托概述公益信托,在西方也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利用信托制度参与公益事务,是社会资源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 2001 年颁布的《信托法》在第六章用十五条的篇幅对公益信托做了专门规定,鼓励利用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我国的公益事业。

根据《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定义,它涉及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信托来说,公益信托具有信托目的的公共性以及受益人不确定等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公益信托发展的必要性和意义目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主要依靠基金会等慈善组织。

据调查,我国基金会已超过1000家,基金总规模达100亿元人民币。

但近年来发生的“诈捐门”、“郭美美”等事件暴露出我国慈善事业捐助制度的不完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弊病丛生。

(一)缺乏有效监管和内部控制对于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监管不到位,缺乏明确的监管人、监管责任以及有效的法律约束。

对基金会运作缺乏监管容易造成善款挪作他用,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善款监察人。

如果设立了有效的善款监察人,及时通知捐助人善款到位情况,提醒其兑现承诺,并及时登记实际捐款额,将其公之于众,“诈捐门”事件就会减少很多。

(二)运作信息不透明慈善组织的运作信息不透明历来饱受诟病。

公益信托:完善我国慈善事业捐助制度的“良药”

公益信托:完善我国慈善事业捐助制度的“良药”

权力 中饱私囊 ,有 的是 由于 自身不愿接受社会大众 的监 督 ……但 每一个捐助者都有权利 了解其捐款 的去 向。如
1 从 “ 捐 门”事 件看 我 国 慈善事 业 捐助 制 度 诈 虽 然我 国基 金会 等慈 善组 织数 量众 多 ,但 弊 病丛 的不 完 善 生 。第一 ,我 国众 多基金会作为行政单位 的附属物 ,常
口诛 笔 伐 ,大 骂其 “ 秀 ” 行 为 时 ,是 否 应 该 反 思 一 下 作 重 要性 和必 要 性 基金会等慈善组织 是否对 “ 捐”也负有一定 责任呢? 诈
金 总规 模 达 10 0 亿元 人 民 币 。
2 利用 公 益信 托 完善 我 国 慈善事 业 捐助 制度 的
11 缺乏有效监 察人 . 常成为单位安排职工家属 、亲戚 的地方 ,致使基金会 的 汶川地震后 ,章子怡在博客 中提及 自己向中国红十 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工作效率较低 ,令基金会不能履行 字 基 金 会 捐 赠 10 元 人 民 币 ,而 实 际捐 赠 了 8 万 元 人 其职责 ,有 的基金会一年甚至两三年 内没有资助相关慈 0万 4 民币 。之后 “ 诈捐门”事件蔓延 ,网友大范 围调查其他 善事业 。第二 ,由于缺乏金融投资人才 ,导致基金会不 名人 、企业的真实捐款数额 ,其 中不乏名人 、企业陷入 能充分利用现有资金进行稳健投资 ,资金很难增值 ,从 “ 诈捐 门”事件 ,有被污蔑的 ,也有 “ 诈捐”现象确实 而使基 金会等慈善组织资金匮乏 ,甚至无法维持 自身工 作 和正 常开 支 ,更不 用 说资 助 慈善 事业 。 存在 的 ,社会 上 出现 了一幕 幕 “ 捐 闹剧 ” 。 诈 当 媒 体 、网 络 、 社会 大 众 对 “ 捐 ” 的名 人 、企 业 诈

国内公益信托运作模式研究

国内公益信托运作模式研究

国内公益信托运作模式研究公益信托这几年以来一直成为两会关注的要点,如2014年两会期间马蔚华提交了《关于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机制的提案》、2015年两会期间马蔚华提交了《关于在深圳开展慈善信托试点的提案》以及翟美卿在提案中为针对公益信托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业务实施细则等方面发展建言。

更为重要的是,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标志着历时11年之久的慈善立法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也为中国公益信托业务的有效开展扫清了诸多障碍。

本文首先将阐述国内开展公益信托背景,然后再分析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国内公益信托开展带来的影响。

一、开展公益信托概述(一)公益信托的概念根据《信托法》和《慈善法》的有关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指得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或者公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其中慈善目的涵盖: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

(一)开展公益信托的益处根据国际的经验,公益信托也是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一大重要利器。

公益信托不仅仅可以直接接受大众的托付,还可以帮助公益慈善基金走出困境。

公益信托在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主要有下面三大特色。

第一,公益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整合平台,能够为大众与公益慈善事业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

由于信托制度的本身灵活性为其大众参与公益事业提供诸多便利。

此外,公益信托从设立之初需要进行备案;到运作过程中通过可以通过设立监察人和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内外部监督,能够取得我们大众的信任。

第二,公益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的手段,可以实现公益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使慈善机构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更加专业、安全、有效。

若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公益信托可以凭借着信托公司长期在财富管理市场上运营,相比较慈善基金的运用成本低以及效率更高。

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

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

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运行机制。

一、制度背景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是指在物业管理中,由信托公司担任物业监察人,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传统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职能重叠、管理混乱等问题,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的角色和职责1. 监察人的角色信托制物业监察人可以被视为物业管理中的“监督者”。

他们独立于物业公司,并由信托公司任命和管理,以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2. 监察人的职责(1)制定监察计划:监察人应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制定合理的监察计划,确保对所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监察;(2)监督日常工作:监察人应对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和标准开展,如维修工作、保洁工作等;(3)处理投诉和纠纷:监察人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确保问题可以得到妥善解决;(4)定期报告:监察人应定期向信托公司提交监察报告,详细描述监察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三、信托公司的角色和职责1. 信托公司的选择选择信托公司应根据其信誉度、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能够为物业管理提供优质的监察服务。

2. 信托公司的职责(1)任命监察人:信托公司应根据招标或选聘程序,选择合适的监察人并正式任命;(2)管理监察人:信托公司应对监察人进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其独立、公正地履行监察职责;(3)协调和沟通:信托公司应与物业管理公司密切合作,及时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并与监察人保持沟通,解决问题和提供支持。

四、信托制物业监察的运行机制1. 监察周期监察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定期监察的时间周期,如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等。

2. 监察方式监察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察,如定期巡查、突击检查、业主意见征集等。

论慈善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

论慈善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

论慈善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者:孙铖芬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2期摘要:由于信托制度在我国发展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导致大多数人对于信托制度较为陌生。

慈善信托更是如此,直到2016年才在《慈善法》中加以规定,但其中很多规定大都较为模糊,尤其是关于设立监察人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

在现实生活中,慈善捐赠会经常出现善款去向不明的现状,以至于慈善事业的捐助目的不能实现,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缺乏健全的监察制度,慈善事业的发展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一、慈善信托监察人的基本权利(一)知情权对于受托人对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事务,慈善信托监察人有权对其进行知悉、了解。

受托人也有义务将其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的相关事务及时告知监察人。

具体来说,在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不仅要向监察人告知信托财产的有关情况,还应向社会公众公布其管理慈善信托财产的状况,从而让更多人知道慈善信托财产如何运作、用在何处等等,这样也有利于更多的公众参与慈善信托事业的监督。

当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管理不当的行为甚至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受托人问责,受托人应及时做出答复,并对相关问题予以纠正。

因而,监察人应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事务享有知情权,这样有利于信托财产相关事务的良好运作,从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二)起诉权大陆法系国家中,往往都是国家对众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行使职能,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慈善信托的监督大多是形式上的监督。

我国对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起诉权作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监察人对受托人的监督的方法很多样化,其可以对受托人处理慈善信托的事务和信托财产的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从而督促受托人正确合法地履行受托义务。

当受托人不依法履行受托义务、不作为、甚至滥用受托权利,损害慈善信托财产时,为了维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监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院公益监督职责

检察院公益监督职责

检察院公益监督职责1.引言1.1 概述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实施和维护是至关重要的,它对于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其公益监督职责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公益监督,指的是检察机关对于社会公益事务的监督和保护,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公正的生活环境和权益。

检察院公益监督职责的核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它包括但不限于对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领域的监督和保障工作。

通过执法活动、法律援助以及参与立法改革,检察院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院公益监督职责的履行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与政府部门、立法机构、社会组织等的密切配合和协同作战,才能更好地实现公益事业的监督和保护。

此外,检察院公益监督职责的意义和影响也不可忽视。

一方面,它能够修复和弥补社会的不公平问题,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另一方面,它能够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检察院公益监督职责的履行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不断提升监督职责的有效性和效率,才能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内容进行概述和组织安排的部分,它将帮助读者了解文章的框架和逻辑结构。

下面是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2. 正文正文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介绍和分析检察院的公益监督职责。

本部分将围绕以下两个要点展开讨论。

2.1 检察院公益监督职责要点1在本部分,我们将详细论述检察院公益监督职责的第一个要点。

我们将介绍该职责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执行方式。

同时,我们还将讨论该要点对于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影响。

2.2 检察院公益监督职责要点2在本部分,我们将深入探讨检察院公益监督职责的第二个要点。

我们将进一步分析该职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和法律公信力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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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监察人论文: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中文摘要】2001年我国《信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由此走向了正规化、法制化。

然而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几度兴衰,无法可依的局面、混乱的业务经营致使信托业几乎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作为信托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信托的规定在《信托法》中被单独列为一章,足见立法者对公益信托业的重视。

而在整个公益信托规范的实质内容中,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规定只有四条并由其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全部内容。

复杂的投资环境及日益细化的社会分工,本就给信托业带来难以预测的运营风险,公益信托承担了同样的市场风险。

过于简单的内容在造成行业混乱的同时,使法律的权威性及科学性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

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权变迁,并未给信托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发展提供合适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

这要求我国《信托法》在设计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时,更加注重具体规则的合理性及具体性。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部分,作者通过介绍公益信托业发展的现状引出本文所要撰写的主题、本文的研究、国外公益信托制度概况和国内研究综述。

第一部分,主要撰写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概况,主要包括监察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功能、权利义务内容概述,以此将监察人制度上的缺陷引出。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立法缺陷,包括直接缺陷和间接缺陷。

第三部分,根据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具体的缺陷,给出作者自己的建议。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健全公益信托监察人权利体系;明确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公益信托监察人任职资格体系;建立公益信托监督权冲突解决体制;建立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合理离任制度;重塑信托当事人间的信任关系。

在健全公益信托监察人权利体系上,明确了监察人应享有的财产检查权、报酬请求权等七项权利;在建立监察人法律责任上,明确了监察人不当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在构建监察人任职资格体系中,将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的内容与台湾地区信托业法律规范有机结合,给出了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任职人员的范围以及禁止从业的人员范围;在解决公益信托监督权冲突中,同时将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则和台湾地区“信托法”相关规范引入,解决了同时享有诉讼权利的主体间的诉权冲突和监察人内部的监督权冲突;在建立监察人离任制度上,将行使不当行为的监察人的解任权主体按照监察人产生的途径予以确认,同时对监察人的辞任行为予以肯定;在重塑信托当事人间的信任关系环节,首次将民法中单务合同理论引入,认为受益人虽为纯收益主体,在具体选择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的监察人时也应将其意志因素包含在选择过程中,同时监察人的选择运用公示制度,减少外界对监察人产生过程、人员选择等环节的质疑。

【英文摘要】In 2001, China promulgated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ust law, indicating the trust law of our country moved towards normalization and legalization.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trust business in the course of our rise and fall several times, the situation is no legal basis, resulting inconfusion Trust business almost by devastating blow.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rust industry, the provisions of public trust, “Trust Law “was included as a separate chapter, which shows legislators the importance of public trustplex investment environment and the increasingly social division of labor bring unpredictable risk to the charity trust industries, the charity trust bear the same market risk. Too simple content caused confusion.meanwhile, it directly caused questioning for scientificalness from the public.At present,The specific 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regime change do not provide appropriate economic environment and legal environment for trust system in our country.This requires China pay more attention to specific rules,the rationality and concreteness in designing the charity trust supervisor system. The second part focuses on analyzing the public trust supervisor system, including direct legislative defects and indirect defects. The third part give Suggestions of the authors according to the concrete defect of public trust supervisor system.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In the preface,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status of public trust industry leads the subject to write this article,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foreign and domestic public trust systemoverview Review. The first part, the mainly writing an overview of public trust supervisors, including supervisors in the legal status, function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content, this leads to the supervisor system defects. 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public trust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of supervisors system defects, including defects in direct and indirect defects. The third part of the public trust supervisor system based on the specific defect, given the author’s own recommendations. This generally improved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of public trust supervisor system:the right to a sound system of public trust supervisors; cl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public trust supervisors; build public trust supervisor qualification system; build public trust oversight system of conflict resolution; established reasonable public trust supervisor leaving the system; rebuild trust between parties to a trust. Supervisor of public trust rights in the sound system, and clear the property inspection supervisor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compensation on seven right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al liability on supervisors, the supervisors of misconduct should be a clear liability of the type; qualification in building a system of supervisor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and Taiwan on the content of legal normsTrust combination, our public trust given the scope of supervisors serving on the staff and the prohibition of the scope of practitioners; in addressing the public trust supervise the conflict, while the rules in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Taiwan, “Trust Law,” the introduction of related regulations, rights of action to resolve the same time enjoy the right to appeal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subject and supervisor oversight of internal conflict;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supervisors from any system, supervisors will exercise the dismissal of misconduct by supervisors have the right of the main ways to be confirmed, while acts of supervisors to be sure that the resignation; trust in the remodeling part of the trus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the first time, civil law unilateral contract theory is introduced, although the net income that the main beneficiary in relation to the specific choice of the supervisors of their vital interests will factor when it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election process, while the choice of supervisors use the public system to reduce the external generating process of the supervisors, personnel selec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question.【关键词】公益信托监察人立法缺陷完善措施【英文关键词】charity trust supervisor legislative defect measures to improve【目录】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摘要4-6Abstract6-7引言8-10一、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概述10-14(一) 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法律地位10(二) 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功能10-11(三) 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11-14二、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立法缺陷14-22(一) 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直接立法缺陷15-18(二) 公益信托监察人的间接立法缺陷18-22三、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完善22-33(一) 健全完整的权利体系22-25(二) 明确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法律责任25-27(三) 健全公益信托监察人任职资格体系27-29(四) 公益信托监督权冲突解决机制29-30(五) 建立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离任制度30-33结论33-35参考文献35-37致谢37-38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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