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独特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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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和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自己看一看,同时大家了解票据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多项选择或者单项选择)除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外,还有股票,不是股票法上的票据。

下列哪些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有可能作为选项的。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法的特征在137页最后一段,到138页整个第一段,都是讲它的特征,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大家注意像我们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它在我们法律上叫设权证券,就是说这个股票债券发给投资者,是为了它证明它对公司享有股权、享有债权那么实际上就是说这个债券发行之前,人家对它的债权、股权已经存在了。

票面的东西主要是为了证明它有债权,有这种股权。

但是我们的票据就不一样。

出票行为它实际上通过出票给支票人创造了权力,它不是为了证明权力而是为了创造一种权力。

所以他叫作设权证券。

票据它是要素证券,就是它的记载事项。

记载内容法律上有规定的,有相应的保证你也在相应的地方做。

所以它是要素证券。

有那些事项必须记载你必须记载,不记载的话票据就无效。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完全根据权力文义记载为准。

不能够以票据以外的别的证明方法,证明当事人的之间的权力义务,然后票据是无因证券、金钱证券、返还证券等等。

要求大家一定要仔细的看,这个内容专门在这个地方出题,这个可能性是没有的,但是如果你不把这个票据的特征搞清楚的话,你看后面的法律内容你根据看不明白,因为那些东西恰恰反应了票据这种证券特征的。

你比如票据的无因性,它实际上就是一种票据的签发转让基于一定的原因产生的。

但是一旦这个票据转让或者签发或者背书的话,它和产生这个票据背书转让或者出票这样原因之间是相分理的。

不在联系在一起了。

那么以后确定票据权力和义务它的产生原因是没有关系的,是相分理的。

所以它叫票据的无因性,关系这一点后面我会给大家讲的。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2024年,《经济法基础》和《票据法》是一些经济学、法学和商学专业的学生常见的课程内容。

下面是关于这两门课程的一些主要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经济法基础》是经济学和法学交叉学科的一门课程,它主要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国家法律体系:介绍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地位。

2.经济法规范:讲述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如反垄断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3.经济法律主体: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政府等。

4.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解析了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5.市场经济和法治:探讨了市场经济和法治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法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6.经济法律制度:介绍了经济法律制度,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7.经济法律环境:分析了经济法律环境,包括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等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8.涉外经济法律规定:讲述了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定,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

《票据法》是商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涉及到票据的法律规范和票据交易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票据的定义和种类:介绍了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

2.票据的要件:解析了票据的要件,如标的物、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

3.票据的发行和转让:介绍了票据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4.票据的支付和兑现:讲述了票据的支付和兑现的过程和法律制度。

5.票据的担保和保证:探讨了票据的担保和保证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

6.票据的违约和诉讼程序:解析了票据的违约行为和相应的诉讼程序。

7.票据的国际交易和法律合作:探讨了票据在国际交易中的应用和相应的法律合作。

8.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了解了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情况,如电子票据的出现和应用。

第九章 票据法

第九章 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原理票据又称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是权利财产的一种,其全部权利得依票据的交付或背书而合法转让,善意的受让人可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票据法的宗旨就是促进票据的流通使用,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使人们乐于使用票据,放心接受票据。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许多国家在票据法中都确定了如下一些基本法律原理或原则: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而毋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这一点同民法上的债权让与是不同的。

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民法上的债权让与一般都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或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2. 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根据票据享有权利的人与承担义务的人之间的关系,如出票人、受款人、背书人、受背书人、执票人、承兑人彼此之间的关系等,这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法律关系。

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系,但却是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

基础关系包含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1)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原因是指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缘由。

尽管票据的发行或转让都有某种原因为依据,但是,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2)票据的资金关系票据的资金关系是指票据(汇票与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

票据的付款人之所以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委托为其付款,也是有其一定的理由的。

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都认为,票据的资金关系应与票据关系相分离。

不论出票人是否向付款人提供了资金,票据的效力都不受影响。

这也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而采取的制度。

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8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是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

作为一项专门规定票据问题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受益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和金融交易的健康发展,规范票据市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1.基本概念票据是指依法发出的、载有金钱权利、有权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工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具有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二是支付金额的确定;三是付款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期票等多种类型。

汇票是一种以汇款为目的的票据,本票是一种将票据权利和负债合并在一起的票据。

支票是一种指定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债券则是借款人发放给债权人的一种证明,期票则是定期收款或支付的票据性质证明。

3.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指的是票据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进行转移的过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持票人以背书或声明转让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被转移给其他人。

此外,票据还可以通过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转让。

4.票据的背书票据背书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签发陈述,有权转让该票据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可以是任何法定转让方式的说明,但必须是在票据上进行签名或陈述,并在票据上确认。

5.票据的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持有人同意在票据的承兑、支付或解付时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保证可以是直接保证或间接保证。

同时,票据持有人也可以选择无条件保证或有条件保证。

6.票据的抗辩和追索权票据的抗辩指的是票据付款人可以用一些合法的理由拒绝履行票据承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付款人有有效理由对付款申请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此时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依据票据支付要求权,向票据付款人要求支付该票据的一种权利。

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

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在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票据,这已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支付方式了,尤其是在公司的财务方面使用得更是频繁。

但是你真的了解票据吗?你知道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功能吗?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

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

3、票据是金钱证券债权证券。

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

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自独立。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

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其文义。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

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

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

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

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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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A和B签订了10 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 B向A发货,A向B付款, 此时A可以向B开出一张 10万元的汇票。该票据 开出后,A和B的票据关 系形成。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 汇票给乙,乙将该汇 票背书转让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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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 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 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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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权利的取得
(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2)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出票人处 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 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 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 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 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 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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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 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点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 响。本题中,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 当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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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 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 人、预备付款人等。

我国票据法的特殊规定

我国票据法的特殊规定

我国《票据法》有哪些特殊规定目前,在商品交易,处理债权、债务等方面已大量使用票据,笔者认为,学习和掌握我国《票据法》中的特殊性规定,对于实施好《票据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票据法中未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以票据转让的方式为依据,转让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为正常情况下的票据转让背书。

包含了两种,即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又称为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无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但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由于无记名背书转让方式比较灵活,它采用直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所以在流通中较为盛行,一般被各国所采用和认可。

但我国考虑到无记名背书方式的灵活性,可能导致票据在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不利于正当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为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性,我国《票据法》第30条明确规定,不允许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规定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二、我国《票据法》中只规定了单纯承兑承兑是汇票的一种特有制度,是在出票行为发生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由于承兑情况不同,各国把承兑分为单纯承兑和附条件承兑,笔者首先谈一下我国确认的单纯承兑的效力问题。

1.单纯承兑的效力。

所谓单纯承兑,就是付款人完全依据票据文义予以承兑,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承兑。

我国《票据法》仅承认单纯承兑为全法有效的承兑,产生承兑应有的效力。

付款人一旦作出承兑,就承提绝对的到期付款责任(详见票据法第44条)。

我国《票据法》第106条靛规定的了承兑人有关到期不付款的法律责任,即:“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标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附条件承兑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43条明确规定,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所以,在我国《票据法》中附条件承兑不产生承兑效力。

票据法论文(共5篇)

票据法论文(共5篇)

票据法论文(共5篇)第一篇:票据法论文票据法性格论摘要:票据法是商事法律体系中重要分支部门法之一。

它以调整票据关系为己任,而此“票据关系”,广义观察,要么因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本体关系”;要么为票据之发生,可谓之“票据源体关系”;要么由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流体关系”.伴随商事行为之渐趋活跃,商事关系也逐步呈现出复杂化趋势,其中票据这一古老商事工具也越来越发挥其各种商事上之功能。

作为以票据为规制对象之票据法,也自然成为商事法舞台上一显赫活跃分子。

具体说来,票据法在四个方面具有其他商事子部门法所无法比拟之魅力,这同时也是票据法律所具有之独特个性,亦即票据法之固有性格。

关键字:票据法;性格;商事;法律; Abstract:Law is an important branch of commercial law system one of the department.It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ill as its own duty, and the “notes relationship,” general observation, either for bills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ontology relationship”;Either for the occurrence of bill, called “bill source relationship”;Eith er by a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fluid relationship”.With the commercial behavior is becoming more active, commercial relations also gradually present a complication tendency, in which the old commercial tool instrument is also more and more play its various commercial of function.As for the regulation of the object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business law of nature to become a prominent activists on the stage.In practical terms, the negotiable in four aspects have other commercial son the glamour of the department can't compare with, This is also the law has unique individual character, i.e.the negotiable inherent character.Keyword:Law;Character;Commercial;The law;一、票据法属于商事工具法,其性格具有抽象性依商法所主要调整或规制对象之标准,商法有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商事工具法等分类。

初级票据法知识点总结

初级票据法知识点总结

初级票据法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票据是指一种具有特定格式和功能的书面文书,是债权的证明和支付工具。

根据《商法》的规定,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

1. 汇票:是指一个出票人向另一个人(付款人)开据的,要求其付款给特定的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支付凭据。

2. 本票:是指一个出票人将自己出票、收款两种权利合并在自己一人身上,并将票据债权授与持票人的支付凭据。

3. 支票:是指一个出票人向其银行(付款人)开具的,要求其付款给特定的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支付凭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特点1. 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等。

这些要素构成了票据的基本结构,是票据存在和生效的基本条件。

2. 票据具有优先承认、流通性强、不可抵触等特点。

优先承认是指持有人具有持票人的优先权,即使出现多个持票人,也以先持票人为准;流通性强是指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流通,方便支付和结算;不可抵触是指票据的支付义务和票据本身的合法性是分离的,持票人可以独立主张其权利。

三、票据的背书与保证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的收款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背书可以分为全额背书和不记名背书。

全额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注明转让人的名称,并签名,将持票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不记名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仅签名,而不注明受让人,可以转让给任何人。

保证是指对票据债权的承诺,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保证未来交付。

一般保证是指对票据的付款承诺,而保证未来交付是指对即将发生事实的担保。

四、票据的流通和支付票据是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进行流通的。

持票人有权对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可以成为新的持票人。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多次转让,直到到期时支付。

票据的支付方式包括的方式:一是在票据到期时由付款人按照票据的要求进行支付;二是提前支付,即在票据到期前由付款人按照票据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支付。

五、票据的追索权和保兑票据持有人对票据进行背书转让后,可以通过对背书人的追索权来要求其履行票据付款义务。

票据法

票据法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 (二)票据上无显失公平 • 不能用票据外的事实来解释票据上已经完成的 记载或者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使按照票据记载 而进行的票据流通或者基于一定原因的票据行 为会发生事实上的显失公平,也要依照该记载、 该行为进行票据的流通,是否在事实上显失公 平不是票据法所关心的事。票据法的这一思维 来源于票据理论的客观解释原则。民法上对于 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该探求当事人的真 意。
农业银行白银分行诉工商银行渝 中支行无因性票据纠纷上诉案
• 农行白银营业部不服甘肃省高院的上述民事判 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提起上 诉称:创意公司、二轻公司系恶意串通取得票 据,其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创意公司是 由本案所涉汇票的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的期货 部组建而成,两者实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因而,创意公司应对重庆有色公司取得票据后 未向白银有色公司履行合同也未给付对价的情 形有所了解。
北京某化工公司诉北京商行票据纠纷案 • 大名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李某系其投 资人。大名商行辩称:对支票的真实性 予以确认,但大名商行与化工公司没有 业务关系,大名商行营业执照已于2004 年停止使用,2008年丢失了3张支票,所 以清户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 注销大名商行银行账户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 (四)票据上无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人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上并不 需要履行相应的票据义务,只要其正当的持有 票据,就可以依据票据来行使票据权利,也就 是请求票据义务人支付票载的金额,此时,权 利人在获得票据金额给付的同时并不需要向票 据义务人为相应的票据上的给付 。票据义务具 有单务性,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享有票据 上请求权,而票据义务人不享有对票据权利人 的请求权 。

司法考试票据法内容概述

司法考试票据法内容概述

司法考试票据法内容概述司法考试票据法内容概述:《票据法》每年的分值基本在3分左右。

本部分涉及的法条众多,考点看似分散,无章可循,但实际上均围绕着一个中心:票据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主要是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

在理解掌握票据特殊性等整体知识体系后,还需掌握以下具体知识点:更改与变造不同,更改是同一主体进行的,变造是不同主体进行的。

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理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其他签章人仍需依其签章按照票据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

关于汇票的有关制度,考生需要掌握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承兑前可以选择是否承兑,但一旦承兑即成为付款人,承担绝对付款的义务。

关于票据背书,需要明确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的内容,以及背书应当连续的原则。

票据的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

注意区分:(1)背书附条件和付款附条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效力: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背书附条件的,票据、背书均有效,只是所附条件不具票据法上的效力。

(2)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有效,期后背书无效。

(4)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针对该部分知识的特点,建议考生在复习时对《票据法》进行全面掌握,不仅要掌握法条的规定,还要掌握相关理论教材中对与票据相关基本概念的解释,只有这样,考生才能真正掌握本部分的考点。

黄金考点: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抗辩的种类;汇票的当事人;汇票的追索权;本票和支票的概念与特征。

司法考试商法之票据法讲义

司法考试商法之票据法讲义

司法考试商法之票据法讲义一、首先学员要搞清楚的是:顺汇(买方出钱买方出票,钱票同一方向,都指向卖方。

)逆汇(买方出钱卖方出票,钱票反方向。

)1伪造是指改变签章的行为,改变其他事项都是变造。

2伪造之后的转让是有效的,可以付款和追索。

并且,只要后手是善意和有偿的,即构成善意取得,不受前手盗赃物和遗失物的瑕疵影响。

(无偿取得的后手除外,权利不优于前面的人。

)3即便失票人提起了公示催告,只要善意后手们申报权利,该程序就要终结。

失票人的希望只能寄托在公安局抓伪造人方面。

4伪造发生后,追索时,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不被追。

文字部分配套讲义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作者:黄寿荣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1年第09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对外开放的力度日益加大,《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与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发展不相匹配的问题,导致法律和票据实践产生冲突,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现实,笔者提出了我国《票据法》存在不足和修改建议。

一、我国《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立法宗旨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行《票据法》是在当时票据业务刚刚起步,社会信用体系还未建立,信用无序扩张,支付结算手段相对落后的背景下出台的,因此将保证票据的安全性、防止信用过度扩张作为《票据法》的首要立法宗旨,这对规范发展票据市场、防范票据市场风险和信用过度扩张、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和流动性状况、促进社会信用发展等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支付结算体系的建立、票据市场的日益完善,《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不注重促进票据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发挥,难以适应票据业务长远发展的趋势。

一是没有完全发挥票据的主要功能。

票据的功能包括汇兑功能、支付功能、结算功能、流通功能、融资功能和信用功能,其中影响票据市场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是流通功能、融资功能和信用功能。

我国的《票据法》于1996年开始实施,由于在90年代初期我国的支付结算工具还不完善,全国性的支付系统还没有建立,票据在经济贸易中的结算和支付功能突出,因此《票据法》为提高票据的结算效率和保证票据的支付责任,重点是防范票据的支付风险。

随着大小额支付系统和各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支付结算体系已基本完善,导致票据的汇兑、支付和结算功能逐步淡化,而融资和信用功能更为突出,如何促进票据的快速流通,实现票据融资和信用功能应是《票据法》立法的首要选择。

票据法的特征

票据法的特征

票据法的特征票据,⼤家在⽇常⽣活中⼀定经常能看见,例如股票,国债券,发票,企业债卷等。

这些票据因为它的流动性,和本⾝的属性,国家对于票据关系和票据的规范订⽴了相关的票据法。

那么票据法特点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解惑。

票据法的特点有哪些1、票据法具有强⾏性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接进⾏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且涉及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加⼊票据关系的不特定第三⼈。

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为准则,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般也不承认当事⼈约定的优先效⼒。

票据法⾸先规定了票据只有三种——汇票、⽀票和⽀票,除此之外,任何银⾏、单位和个⼈不得创设新的票据形式;其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票据⾏为也是严格的要式⾏为。

违反法定⽅式的票据及票据⾏为⼀律⽆效。

《票据法》第六⼗⼋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对持票⼈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数⼈或者全体⾏使追索权。

持票⼈对汇票债务⼈中的⼀⼈或者数⼈已经进⾏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仍可以⾏使追索权。

被追索⼈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享有同⼀权利。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是作为⾦钱⽀付和运⽤⼿段⽽创造出来的,必须具有严密⽽精巧的技术解决⽅法。

票据法中的许多规定,如票据形式的严格规定、关于票据⾏为⽆因性的规定、背书连续的规定、抗辩切断的规定以及付款责任的规定等,都是为了保证票据使⽤的安全、确保票据的流通和付款,从⽅便合理的⾓度出发,由⽴法者专门设计出来的,⽽不是基于⼀般的道德理念,或者遵循⼀般的法律原则⽽规定的。

就这⼀点来说,票据法类似于交通法规,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票据法具有国际统⼀性票据的产⽣,就始于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的不断扩⼤,更使得各国间票据法的统⼀成为⼀种需要。

⽬前,不少国家的票据法正逐步趋于统⼀,国际社会也在谋求票据法的统⼀。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

一、引言在票据法中,第13条作为其中较为重要的一条法律规定,对票据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票据法第13条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深度评估1. 票据法第13条的文本解读票据法第13条规定了关于票据传递和背书的规定,其中包括票据的传递方式、背书的形式和效力等内容。

对这些内容进行深入的解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票据法的要求和规定。

2. 案例分析及司法解释结合相关的案例分析和司法解释,可以对票据法第13条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该条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并加深对其内涵的理解。

三、广度评估1. 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的关联票据法第13条作为整个票据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的关联和配合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全面地把握票据法第13条的法律意义和实际应用。

2. 社会影响和应用建议票据法第13条的理解和适用对于票据交易和金融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其在社会中的影响和应用建议进行广泛的探讨。

而这些影响和建议也将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理解和应用该条法律规定。

四、总结与回顾通过对票据法第13条的深度和广度的全面评估,我们不仅更深入地理解了该条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形,同时也对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影响和建议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和应用票据法第13条。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票据法第13条作为票据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票据交易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通过对其深入的理解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规避风险、保护权益,促进票据交易和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

六、知识文章格式撰写根据知识文章格式,本文将采用序号标注的形式进行撰写,以清晰地展现票据法第13条的评估和理解过程,同时在文章中多次提及该条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形。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一、票据无因性概述非因果关系概念是德国概念法抽象思维的产物。

它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他的代表作《现代罗马法律制度》中得到了系统阐述,并被德国立法充分采纳。

在德国法律中,无因行为不限于物权行为。

所谓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转让、债务减免等)和代理权的授予有适用的空间,并延伸到票据法、债务确认和债务限制关于德国私法上的无因性,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书中,齐特勒曼(e.zitelman)写道:“无因性的规制的合目的性,是毋庸质疑的,并且它向所有的国民提出了采同一规则的理由,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其法律迟早都会采无因性。

”但是,近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全面地承袭无因性,相反,主要是在票据法领域采用了这一概念。

有法学家据此认为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非因果关系的含义是: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本行为效力的影响,或不涉及其基本行为无法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命运;换句话说:一个行为的有效性并不基于其潜在行为的有效性。

在票据法中,根据无因果关系理论,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就与基本关系分离。

基本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并不影响票据关系的存在和有效性。

票据关系和基本关系是独立的。

因此,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理由,债务人也无审查权。

因此,我们也将该法案称为非因果证券。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票据无因性的确立与票据本身的特征关系密切:票据是有价证券,与普通债券不同。

一般债券证书须通过书面债权转让程序通知债务人方可生效;票据转让,其权利可以背书转让或者交付转让(出票人有禁止转让记录的除外,可以背书转让或者交付转让)。

因此,出售货物并获得票据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或贴现银行以获得资金周转,轻松抵消对他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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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独特法律思维
对于法律思维,学界对其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

“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的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1]台湾的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指“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2]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3]可见对法律思维的看法容括了法律的价值层面与方法层面,法律思维的一端连接着信仰和价值,另一端连接着说理方法和解决纠纷的艺术。

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法理学中抽象的法律思维在票据法中的具体应用,所以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以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为取向,按照票据法独特的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票据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

票据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以及商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4],这与一般的部门法律是不一样的,但其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取向与各部门法律是高度一致的,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只是对于这些价值的追求票据法做出了一种非理性的、完全技术性的制度设计,这种设计与民法迥异
但这正是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一、票据上无虚假记载
票据上无虚假记载是指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真实的,这里的真实不是实质的真实而是形式上的真实,即使有证据表明票据记载与事实不同,在票据关系上也不认为它是虚假的。

记载事项是通过票据记载行为表达于票据之上的,并通过该记载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意思,按照票据法的思维,票据上的记载所体现出来的文义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票据流通的全过程都是按照该记载进行的,而不论该记载在事实上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以事实为标准作真假的区分,票据外观所表现出来的记载内容就是票据活动所应参照的绝对标准。

票据法上的这一思维与一般的民法思维完全不同,一般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真意是基础,除了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以外,还可以综合其他事实,做出与书面所载文义有所差异甚至于相反的解释。

如果有证据证明书面的记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当然认定该记载是虚假的。

票据法这一思维来源于票据法理论上的外观解释原则。

“票据上所载文义即为票据行为人之意思表示之内容,而非即成事实之记录。

纵票据上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票据行为亦按照票据上之记载,当然发生效力,是票据记载有一种创造之作用。

换言之,票据行为如在形式上已具备法定之方式者,虽与事实不符亦不影响其效力。

票据要件之存
在与否,应就票据上记载以为判断之依据。

学者称此为外观解释之原则。

”[5]即使票据的书面所载内容,与票据外的实质关系相悖,也不因此而影响票据记载内容的效力。

这一原则是票据文义证券的特征的表现。

可以从两种情况来考察票据上记载,一种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所反映出来的意思与事实情况相同,也就谈不上是否为虚假的问题(这应该是常态);另一种是票据上的记载所反映出来的意思与事实情况相反或者并不一致,按照一般的观念来看,这样的记载既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当然是虚假的记载,但是按照票据法的思维来考察,这样的记载在票据关系上并不认为它是虚假的,相反,在票据上这样的记载事项也认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并按照该记载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妨碍票据的流通。

比如票据上关于出票日的记载,一般出票日为当事人为出票行为的日期,即票据上出票日的记载与行为之日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票据上出票日的记载并不是行为日,此时,即使有证据表明事实上的为出票行为的日期,也不能改变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的效力。

因为票据出票日的记载只是法律要求的必要记载事项,它的意义不在于确定真实的行为日,作为即成事实的记录,而更多的是表明当事人承认自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所发生的法律事实。

而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等事项都是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为标准计算的,与事实的出票日并没有关系。

同理,票据上出票地地记载不在于确定事实上地出票行为的地点,而在于表明当事人主张适用的法律。

二、票据上无显失公平
在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很多情况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显失公平的结果,比如一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错误认识等,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可以撤销或者无效。

在票据关系上,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也可能是出于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错误认识等而做出的,也可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事实上的显失公平,如果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这样的票据行为都可以撤销,防止显失公平,但是按照票据法的思维,通常用来解释显失公平的一般事实都不适用于票据关系,也就是说在票据关系上不存在显失公平(并不否认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显失公平)。

因为此时票据上的关系与事实上的关系彼此分开,票据为无因证券,原则上,原因关系的有无及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票据上的关系依照票据法处理,票据外的事实关系另行处理。

不能用票据外的事实来解释票据上已经完成的记载或者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使按照票据记载而进行的票据流通或者基于一定原因的票据行为会发生事实上的显失公平,也要依照该记载、该行为进行票据的流通,这就是票据法的思维方式,是否在事实上显失公平不是票据法所关心的事,也不是票据法所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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