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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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life, the moo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the sou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格式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分类,格式合同中因为有格式条款的存在而被称为格式合同,法律有相关的规定,有法律对格式合同有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那么具体的有哪些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内容呢?下面,在下文中对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做了整理,供大家了解。
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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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1.“禁止自带酒水。
”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
”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
3.“包间最低消费××元。
”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
”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违法行为。
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
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5ded1ef06bec0975f565e210.png)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012-04-14 00:18:10)转载▼标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公用事业旅游合同朱应明律师杂谈分类:业务参考山西省公布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查处的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2011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
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整治格式合同侵权迫在眉睫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通信服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邮政、保险、消费贷款、房地产、经营性培训、旅游、运输、餐饮及其它服务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垄断性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之中。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12315受理的投诉纠纷中,合同纠纷占到总投诉的20%,比2010年增长了70%。
在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的“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等3种格式条款,公用事业合同中“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等12种格式条款均被山西省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
“从中不难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
因此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5489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80.png)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长白山管委会教科局、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梅河口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春市各县(市)支行:现将《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2021年12月9日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对预付式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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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对预付式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对预付式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现将《关于开展对预付式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8月29日关于开展对预付式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消费领域预付式交易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营造规范和谐的预付卡消费环境,省局决定对预付式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专项整治。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结合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大对消费领域预付式交易服务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整治力度,建立合同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广大消费者满意度。
二、整治的重点行业休闲健身、美容美发、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等预付式消费行业。
三、方法步骤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3年9月开始,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一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
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选择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确定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制定具体的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征集、点评、曝光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专项整治中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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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f788efd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a0.png)
《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促进合同的履行,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单位与中外单位、个人之间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授权和法定职责,在合同范围内行使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预先制定带有必要格式条款的样本合同,并报上级单位或者审批机关核准备案,不得随意修改格式条款。
第六条本单位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当了解合同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对其主体资格、信誉度、履行能力等进行审查,保证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性和合同的有效性。
第七条合同应当明确记载如下事项:(一)合同的名称和编号;(二)合同相对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三)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期限、履行地点等具体内容;(四)支付方式、结算方式、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五)合同的签署日期、生效日期和履行期限;(六)合同订立的依据、订立的程序和方式;(七)其他必要的条款和约定。
第八条合同的签署应当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在正式签字或者盖章前,应当进行认真的审阅,确保合同条款的符合实际需要,各项权利义务的明确,不得有隐瞒或者强制性质的约定。
第九条合同的签署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必须用相应的文字记录在文书上,并由双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签字或者盖章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
(二)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以备忘录、会议记要等形式记录,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人必须是当事人之一,并由当事人在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按照程序和方式挨次具有以下阶段:(一)拟订合同稿。
(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920a15d0242a8956bece4b7.png)
(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壹○年十月十三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壹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和引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壹)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2020年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全文」
![2020年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fedf0f4b5f0e7cd18525362f.png)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全文」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___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 ___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吉政发[1988]6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吉政发[1988]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fb5548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98.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1988年10月13日吉政发〔1988〕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草拟、送审及监督执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系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和发XXX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由省人民政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称“条例(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草拟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要求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具体实施的;(二)涉及全省社会、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三)需要司法部门协助执行的;(四)需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章:(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要求制定相应规章的;(二)不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全省社会、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四)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规章。
第四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规章的制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为依据,坚持从全局出发,从本省实际出发,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须知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须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c2ee0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5c.png)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须知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须知
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备案类型:
(一) 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二) 汽车买卖、租赁合同;
(三) 供用电、水、气合同;
(四) 有线电视、邮政、通信服务合同;
(五) 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合同;
(六) 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 旅游、运输合同;
(八) 典当、拍卖合同;
(九) 美容、健身、餐饮服务合同。
二、办理机构:
(一)以上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由提供方住所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备案。
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但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报公司住所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备案;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但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使用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报分支机构住所地区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备案。
三、办理时限:
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南昌市工商红盾网下载);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空白合同文本原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四)合同文本样本中主要格式条款的内容及其依据、说明等材料(加盖公章);
(五)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备案存查
六、办理依据:
《南昌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d9cc154fb307e87101f696fd.png)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政发[1986]137号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政发[1986]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899e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b5.png)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6年10月10日吉政发〔1986〕137号)第一章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权利第一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包括业余学习、脱产学习、技术培训)、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在入党、入团、参军、提干、参加工会组织、评选先进等方面,应一视同仁。
第二章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第二条企业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分级下达,中直企业中主管部下达:省属企业由省劳动人事厅下达;市、地、州、县属企业由市、地、州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下达;部队所属企业由军以上主管单位下达。
第三条企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学徒制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不实行学徒制和重新就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临时工、季节工不实行试用期。
第四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作为记载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工作单位变更等事项的凭证。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劳动手册》由企业保管,待业和退休养老期间,由本人保存。
第五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具体办法,按照《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第六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产、工作条件;(四)劳动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七)解除、变更合同的条件(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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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治欠〔2021〕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2021年2月2日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二条省级统一建立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督促使用监管平台。
同时,做好该监管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司法、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管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
做好该监管平台与原有平台的对接。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第三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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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主要包括总则、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监督管理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部分,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为合同行为规范,主要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为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工作;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合同行政监管的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
合同监管工作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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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类格式合同违法条款汇编一、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1、“请勿在海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违规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提供游泳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场地的安全性负责,因场地内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指导意见:修改为:“请勿在海滨浴场内追逐、打闹,不听劝阻者,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2、“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违规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出租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租赁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负责,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或漏洞,造成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指导意见:修改为:“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因非本公司原因造成,本公司不负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1、“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或“如发生战争、内乱及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的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宴会在甲方店内正常举办,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8281f93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35.png)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在该办法中,合同违法行为被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该办法的行为。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且需要依法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引导,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该办法也明确了合同违法行为的类型,包括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等。
其中,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虚构合同标的或货源、发布或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等。
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则包括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合同、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限制买卖的财物等。
此外,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况,该办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包括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等。
总的来说,《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是一个重要的法规,它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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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8•【字号】吉市政办发[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八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各级各类开发区(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及合同签订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各种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行政机关及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应经集体讨论,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订。
行政机关应明确合同签订的报批程序、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建立健全档案。
四、市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签订。
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健全档案。
五、行政机关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前,应经法制机构确认无法律问题后签订。
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签订。
六、行政机关在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查明对方当事人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二)注意合同签订形式是否合法;(三)查明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五)书面合同中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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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经2011年7月6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儒林
2011年12月26日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方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内容。
商业广告、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网页、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对本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前不少于15日,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文本;
(二)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文本;
(三)旅游合同文本;
(四)运输合同文本;
(五)房屋买卖及其居间、委托合同文本;
(六)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文本;
(七)住宅装修合同文本;
(八)汽车买卖、租赁合同文本;
(九)经营性教育培训合同文本;
(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合同文本;
(十一)拍卖、典当合同文本;
(十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文本。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通知、须知等,不需备案。
第六条提供方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或不应由对方承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二)承担应由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对方设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提供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含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内容的,应当在合同订立前,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应设置或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提供方可以参照由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拟订格式条款。
第十二条提供方应当将需要备案的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合同文本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提供方不得擅自修改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经备案的合同文本格式条款内容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不少于10日,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提供方采用其上级单位制定或者使用的合同文本,其上级单位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提供方不需要重复备案,但对该合同文本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除外。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合同文本中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提供方报送备案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在审查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审查,发现格式条款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向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之日起对格式条款进行修
改,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在15日内重新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修改意见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第十八条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陈述申辩材料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提供方。
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将行政机关的意见书面答复提供方。
听证会应当吸收公众代表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九条经过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答复要求提供方修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提供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格式条款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等有关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开。
依照前款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格式条款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有关的场所、财物;
(四)对修改和完善格式条款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和财物。
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二条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意见和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使用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不免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格式条款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失职渎职,未按规定履行格式条款监管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侵害提供方或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私自处理罚款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