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视同销售的重重迷雾-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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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涉税处理案例详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视同销售涉税处理案例详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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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涉税处理案例详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视同销售是相对于会计核算而言的一个税收概念,可以理解为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属于税收上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而会计核算中不核算销售收入的内容。

一般而言,视同销售的事项主要是指企业将自有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况。

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
(一)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形应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一是强调确认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二是按自制资产或外购资产分别确认视同销售价格。

(二)纳税申报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是:企业将视同销售收入通过填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并入主表;同时将视同销售成本通过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并入主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除对外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时,按公允价值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业务成本。

案例分析
(一)将自制资产视同销售。

浅析“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浅析“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浅析“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买一赠一作为商业零售企业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那么买一赠一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关于买一赠一策略中附送的赠品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2008年以前并没有文件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对此问题争议非常大,一种观点认为:赠品应视同企业对外捐赠,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应该视同销售进行纳税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赠品的销售价款实质上已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款中,只是尚未在合同和发票中单独标明赠品的售价,没有将赠品的售价从销售价款中分离出来而已,属于有偿赠送,应当视为成套、配套或捆绑销售,即销售带有赠品的商品,所以无需视同捐赠处理。

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则往往采用了第一种处理方法,即将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中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则产生了税收与会计的差异。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为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也使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有了明确答案。

一、税法基本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政策解读及举例
1、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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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在运营中为了市场竞争或者形象宣传,常常采用促销策略,促销策略是促销决策与促销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企业的促销策略常见的是免费类促销。

免费促销是指消费者免费获得赠给的某种特定的物品或享受某种利益的促销活动。

目的是创造高试用率及有效的品牌转换率,促使试用者成为现实的购买者,扩大和建立既有品牌和新品牌的销售区域,提高促销业绩,树立产品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

一般来说,免费促销活动刺激强度大、吸引力高,是消费者普遍乐于接受的一种促销形式。

免费促销的形式多种多样,其特点也不尽相同,常见的有免费样品、免费优待券、加量不加价促销等几种形式。

在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若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处理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

企业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赠送礼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有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新颁布的财税[2011]50号通知中最值得关注的一条是: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意味着以前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赠送客户、然后把相关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来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抑制。

下面我们从政策层面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
礼品属于非现金资产,分为自制和外购二种情况,自制的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赠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所有权发生转让,应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处理。

销售价格的确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在房地产行业中,赠品是开发商常用的一种促销手段,通常用来吸引购房者或
增加销售量。

然而,对于赠品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的处理,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真实。

首先,根据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商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应当将赠品视同销售
收入一并确认。

这是因为赠品的价值虽然不直接以货币形式收取,但其价值实质上是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或增加销售量而付出的成本,应当被计入销售收入中。

其次,赠品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正常市场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在公允、知情和无压力的情况下,自愿进行的交易价格。

因此,开发商在确认赠品价值时,应当参考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的市场信息,以确定赠品的公允价值。

另外,对于赠品的确认时间,一般应当与主合同的确认时间保持一致。

也就是说,当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时,赠品的价值应当一并确认,而不应当延后确认。

这样可以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和真实,避免因为赠品的确认时间不当而导致收入的失真。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赠品的确认应当在合同的履行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进行。

也就是说,当赠品的交付条件已经满足,赠品的价值应当被确认为销售收入。

如果赠品的交付条件尚未满足,赠品的价值则不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应当作为预付款或其他应付款项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房地产赠品在销售收入确认中应当视同销售收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时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确认条件应当是赠品的交付条件已满足。

只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才能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真实,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4600字》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4600字》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1 引言 (1)2 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和含义 (1)3 视同销售行为的作用4 营改增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财税差异 (2)4. 1 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 (2)4. 2 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5)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引言销项税额与商品销售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历来是税务征稽的重要方面。

销售所产生的税费是我国税费总额的一大部分,而视同销售作为销售业务中的一种,需要我们明确它的内容。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我国对视同销售的规定进行了相关调整,人们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变动比较模糊,视同销售的认定影响着企业的利润情况,影响着国家税收,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了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必须明确规定视同销售行为。

2 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和含义史玉光在《企业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一书中写到:“所谓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在处理某项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做销售处理,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行为”。

从上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视同销售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行为,它产生的差异是由于会计和税法的认定差异造成的。

营改增前视同销售行为有8项,营改增后又增加了3项,其中营改增前《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细则》的8条在此不一一列出。

本次营改增之后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增下列3条视同销售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随主货物销售的赠品促销财税处理的解读

随主货物销售的赠品促销财税处理的解读

随主货物销售的赠品促销财税处理的解读目前,随主货物销售赠送赠品或者赠送代金券、积分等促销方式较为普遍。

该类业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一、随主货物销售送赠品促销的财税处理对于随主货物销售赠送赠品促销,目前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财税处理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赠品不开具发票,只是依据含赠品的主货物销售价格开具发票,赠品不单独确认收入。

增值税税法中并没有明确随主货物销售赠送的赠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无偿赠送行为。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赠品按照公允价值比例要求单独核算后不视同销售。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赠品视同销售要求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该种财税处理方法下企业税负较重。

第二种方法是对赠品销售收入按照公允价值比例的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但赠品不开具发票。

此种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赠品不视同销售,而在增值税税法中由于各地的税收政策和执法环境存在差异,在部分地区不视同销售,而在部分地区视同销售。

例如,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中规定,“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有一些地方,企业如果将赠品的价格在销售合同(或者协议、客户订单)中注明,并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不会要求企业对赠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做法是,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注明销售主货物的合同包含价(含赠品的销售价)和赠品价格等。

依据销售合同上赠品的价格和扣除赠品价格的主货物售价分别核算其收入和成本。

该种财税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税负由于受到当地税收政策和征管的影响,地区间增值税税负有所不同。

第三种方法是主货物和赠品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并单独核算。

销售赠品视同销售的重重迷雾

销售赠品视同销售的重重迷雾

销售赠品视同销售的重重迷雾为了促销的需要,很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会出现赠品,比如: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赠送促销礼品;保险公司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油卡;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同时对业主赠送电器;。

这里的赠品增值税究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重大争议问题,营改增后这个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和尖锐。

一、销售过程的赠送是不是捆绑销售?很多促销过程的所谓赠送其实不是赠送,而是捆绑销售。

典型的如购买笔记本电脑送电脑包;购买大盒洗发水送小盒洗发水。

捆绑销售的关键判断要点是销售和赠送的均属于企业自身经营的产品或商品,那么这种所谓赠送其实应将两件产品或商品合并计算收入,合并计算成本。

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

上面案例中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显然不属于捆绑销售,他们销售的是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赠送的都是外购的产品或服务,这种外购的促销礼品、油卡、电器均不属于三方经营范围的内容,而是纯粹为了促销发生的赠送。

二、促销中的赠送是不是无偿赠送?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无偿赠送认定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同样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对于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无偿赠送服务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这里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税务机关的分歧也正在于此。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无偿赠送,以河北、山东、河南国税为代表。

如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显然这里没有采纳无偿观点,认为客户实质上已经为行车记录仪这种赠品买过单了,不应视同销售。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就是无偿赠送,必须视同销售,典型的如内蒙、湖北和海南国税。

内蒙古国税营改增指引文件为例:10、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

对外赠送礼品不同类型的财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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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赠送礼品不同类型的财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外购货物有区别
企业外购的货物,应按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是有区别的,因此产生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通过下表简要说明:
对于核算科目分类的依据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若不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七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对比,结合表1-2,服饰贸易企业购入衬衫可计入存货,但其购入辣酱计入期间费用更合理;同理,餐饮企业购入辣酱可计入存货,购入衬衫则应通过费用科目核算。

企业中秋无偿赠送礼品视同销售,如何节税

企业中秋无偿赠送礼品视同销售,如何节税

企业中秋无偿赠送礼品视同销售,如何节税“金九银十”对于企业来讲是业务关键,十月一开始也是企业之间联络感情为下一年业务做准备的关键,缘由主要是十月一开始就是我们熟悉的“中秋”,企业会选择在这一天给客户赠送礼品,购进礼品有有购进及入库记录,但无出库和销售记录,导致企业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出现了补缴税款,企业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单位或个人在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

不论是”中秋”还是其他节日或是年底,企业给客户之间总是避免不了赠送礼品,且赠送礼品需要缴税如果未按照规定缴税,企业将面临补税及巨大的税务风险,严重的甚至需要缴纳罚款、滞纳金,按照规定缴税其又让企业面临很大的税负压力,解决企业税负压力在如今的“金税三期”系统下及将来电子专票的情况下要通过利用合法的税收政策来解决企业税负压力。

对于企业无偿赠送礼品给客户视同销售的行为需要缴纳的高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通过财政奖励的税收政策,而代扣代缴的高额个税问题通过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

通过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实现了节假日与客户感情的联络、税务机关稽查时补税风险的减小以及企业税负压力的降低,享受税收洼地的税收政策企业实现了成本的降低、利润的最大化。

税收洼地的财政奖励政策、核定征收政策具体能帮助企业在正常纳税的前提下能为企业增加多少利润节约多少成本的支出,我们通过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财政奖励政策:一家商贸公司年营业额3000万,进项500万,利润1000万,正常纳税增值税2500万/1.13*13%=287.6万;企业所得税1000万/1.13*25%=221.2万,但如果入驻到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50%的60%-80%;企业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40%的60%-80%。

增值税奖励:287.6万*50%*70%=100.66万企业所得税奖励:221.2万*40%*65%=57.51万核定征收政策:核定10%的行业利润率再按五级累进制计算,假设企业代扣代缴的个税有300万,其在园区享受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则需缴纳增值税:500万/1.01*1%=4.95万附加税:4.95万*12%*50%=0.3万(小规模减半征收)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500万/1.01*10%*30%-4.05=10.8万企业一年在节假日或是特定日期无偿赠送给企业购进商品的金额所需缴纳的税高达上千万,如企业不纳税面临的税务风险巨大,正常纳税不仅税额高企业的税负压力也大,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要运用税收政策为企业做好税务筹划,税收政策实现企业自身、税务机关及客户之间的和谐。

4S店赠送视同销售等问题财税探析(2019)

4S店赠送视同销售等问题财税探析(2019)

4S店赠送视同销售等问题财税探析(2019)在企业经营中,无偿赠送的行为很少,多数都是在盈利的基础上才赠送客户商品、服务、积分等项目。

赠送一直是争议较大的涉税问题,目前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一直强调买赠行为是无偿赠送,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严格地说,视同销售的本意是指对于企业非销售性的货物转移行为,就如同货物被正常销售了一样而相应征收适用的税种。

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在税收的角度认为它实现了销售的功能,如投资、分配、赠送等。

对于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增值税的相关规定1、视同销售的情形:货物的视同销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实务当中,税务机关强调的买赠行为中的视同销售通常是指(八)项,其实从规定的内容看,是无偿赠送,而企业的赠送行为中,是在有利润的前提下才会赠送客户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是真正的“无偿赠送”。

规定很明确,但我们依旧经常被“视同”,自查补税的企业不在少数。

第(四)、经(五)项的规定中没有提及购进的货物,是因为这两项如果是购进的,不是视同销售,而是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服务的视同销售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导语: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房地产销售中,开发商通常会提供一些赠品,例如家具、家电、车位等,以增加购房者的购买欲望和吸引力。

然而,对于这些赠品的确认方式,一直存在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对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探讨其中的利弊。

一、房地产赠品的确认方式1. 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做法一种常见的认识是,房地产赠品应当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确认。

按照这种做法,开发商将赠品视为实际销售的一部分,与房屋销售收入一并计入财务报表中。

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赠品作为销售的附带条件,可以吸引更多购房者参与,并提高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

2. 将赠品作为成本确认的做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赠品应当作为成本进行确认。

按照这种做法,开发商将赠品的成本作为开发成本或营业成本进行核算,不计入销售收入。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赠品的成本对于购房者来说并非实质性的支付,因此不应当计入销售收入;将赠品作为成本确认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开发商的真实盈利能力,避免了销售收入的虚高。

二、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利与弊1. 利益方面的考虑将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可以带来以下几点利益:赠品可以吸引更多购房者参与购房活动,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增加销售额和利润;赠品作为销售的附加条件,可以提高购房者满意度和品牌形象,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方式可以在财务报表中更准确地反映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业绩,为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2. 弊端方面的考虑然而,将赠品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确认也存在一些弊端:这种做法可能导致销售收入的虚高,难以准确反映企业真实的销售能力和盈利水平;赠品的确切价值往往难以界定,可能导致对赠品成本的合理计量和核算困难;将赠品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误导消费者,让其产生一种虚假的购买感受。

企业“买一赠一”无需视同销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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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是企业常见的一种营销手段,诸如房地产企业买房赠空调、买房子送阁楼等。

关于买一赠一策略中附送的赠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以前并没有文件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对此问题争议非常大,一种观点认为:赠品应视同企业对外捐赠,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应该视同销售进行纳税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住户赠送空调的销售价款实质上已包含在住户缴纳的售房款中,只是尚未在合同和发票中单独标明空调的售价,没有将空调的售价从售房款中分离出来而已,属于有偿赠送,应当视为成套、配套或捆绑销售,即销售带有赠品的商品,所以无需视同捐赠处理。

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则往往采用了第一种处理方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也终于使这一焦点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

《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风险提示
企业注意此重大政策变化,避免纳税处理风险。

当然,上述文件对买一赠一的纳税处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还有些细节问题值得商榷,比如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何具体操作呢?这一点还有待于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虽然该文件只是针对企业所得税作出的规定,文件的关键点在于确。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一、背景介绍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常常会提供一些赠品来吸引购房者,例如装修、家电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对于这些赠品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常常存在争议。

这也引发了关于房地产赠品是否应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的讨论。

二、房地产赠品的定义需要明确赠品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赠品是指企业为促销目的而向顾客免费赠送的商品或服务。

而赠品的确认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相关交易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及能够可靠地分辨、计量和确认。

三、房地产赠品的确认标准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提供的赠品是否应当被视同销售收入的一部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实际控制权的转移:赠品是否与房地产产品的销售具有实质上的联系,是否与购房者享有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有关。

2. 可靠计量和确认:赠品与房地产产品的价值是否可以被可靠地计量和确认。

3. 一体性原则:赠品是否与房地产产品形成了经济上的一体性,是否与房地产产品在销售上具有必然联系。

四、房地产赠品确认的会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房地产赠品的确认,开发商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1. 分开确认:将赠品的价值单独计入成本或费用,并在相关的会计期间确认。

2. 视同销售处理:将赠品的价值视同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在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将赠品的价值计入负债,随后确认为费用。

五、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的争议对于房地产赠品是否应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存在一些争议和观点分歧。

认为赠品与房地产销售具有必然联系,应当被视同销售收入的一部分。

另也有认为赠品与房地产销售是两个独立的交易,不应当混淆对待的观点。

六、对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的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房地产赠品应当根据赠品的性质和实质联系进行确认。

如果赠品与房地产产品形成了经济上的一体性,具有实质上的联系,且其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和确认,那么可以将其视同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进行确认,同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负债确认。

赠送礼品、物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地方口径)

赠送礼品、物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地方口径)

赠送礼品、物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地方口径)银行、保险机构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各地国税地区口径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四、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标注:河北国税在解释的时候,大家可以关注,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这是前提。

不过我们知道,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服务的,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比如贷款。

那此时如果是客户来办理存款时,是不是提供金融服务呢?有的人士认为存款并没有产生收入,只是产生了成本,我们认为产生的成本是基于取得的资金价值,可以间接产生收入,因此我们理解也宜属于提供服务的过程,大家可以看看,因为竞争的存在,存款人在银行得到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的,这当然是属于服务的竞争表现。

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八)5月24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标注:同河北国税的意见。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8月3、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需要交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标注:无偿的赠送那就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这个答复没有问题,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同时是可以作抵扣进项处理的。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房地产行业常常会通过赠品来吸引客户购买房屋。

然而,就如何确认这些赠品的收入,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保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原则来确认赠品的收入。

首先,要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在赠品赠送的同时,购房合同已经签订并且标明了赠品的类型和数量。

这是确认赠品的重要依据,可以证明赠品与房屋的销售是一起发生的。

2. 赠品与购房合同有直接联系,并且不能单独出售。

赠品必须是作为销售房屋的一部分提供给客户的,而不能单独以货物或服务形式交付给客户。

3. 赠品的成本能够明确确定并且能够可靠地计算。

开发商需要能够准确确定赠品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并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成本计算。

基于上述条件,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具体步骤如下:1. 开发商需要根据购房合同和相关文件,确认赠品的类型、数量和成本。

2. 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赠品收入的确认时间点。

通常情况下,赠品收入应该与房屋销售收入同时确认,即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后,赠品也同时交付给客户。

3. 确认赠品的销售收入金额。

赠品的销售收入可以通过赠品的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率计算得出。

4. 将赠品销售收入计入财务报表中的相应科目。

通常情况下,赠品销售收入应该计入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营业务收入中。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时要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商应该保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夸大赠品销售收入或者误导投资者。

此外,在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如果赠品是以实物形式赠送给客户的,开发商需要妥善处理好赠品的库存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2. 如果赠品是以服务形式赠送给客户的,开发商需要确保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将服务成本纳入相关的成本科目中。

3. 在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后,开发商需要及时将相应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纳入财务报表中,确保税务合规。

4S店赠送视同销售等问题财税探析(2019)

4S店赠送视同销售等问题财税探析(2019)

在企业经营中,无偿赠送的行为很少,多数都是在盈利的基础上才赠送客户商品、服务、积分等项目。

赠送一直是争议较大的涉税问题,目前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一直强调买赠行为是无偿赠送,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严格地说,视同销售的本意是指对于企业非销售性的货物转移行为,就如同货物被正常销售了一样而相应征收适用的税种。

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在税收的角度认为它实现了销售的功能,如投资、分配、赠送等。

对于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增值税的相关规定1、视同销售的情形:货物的视同销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实务当中,税务机关强调的买赠行为中的视同销售通常是指(八)项,其实从规定的内容看,是无偿赠送,而企业的赠送行为中,是在有利润的前提下才会赠送客户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是真正的“无偿赠送”。

规定很明确,但我们依旧经常被“视同”,自查补税的企业不在少数。

第(四)、经(五)项的规定中没有提及购进的货物,是因为这两项如果是购进的,不是视同销售,而是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服务的视同销售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2011-12-21财税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1.1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不统一(以下简称企业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简称增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下简称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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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视同销售的重重迷雾-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为了促销的需要,很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会出现赠品,比如:
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赠送促销礼品;
保险公司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油卡;
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同时对业主赠送电器;
这里的赠品增值税究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重大争议问题,营改增后这个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和尖锐。

一、销售过程的赠送是不是捆绑销售?
很多促销过程的所谓赠送其实不是赠送,而是捆绑销售。

典型的如购买笔记本电脑送电脑包;购买大盒洗发水送小盒洗发水。

捆绑销售的关键判断要点是销售和赠送的均属于企业自身经营的产品或商品,那么这种所谓赠送其实应将两件产品或商品合并计算收入,合并计算成本。

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

上面案例中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显然不属于捆绑销售,他们销售的是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赠送的都是外购的产品或服务,这种外购的促销礼品、油卡、电器均不属于三方经营范围的内容,而是纯粹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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