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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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青住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4〕1号各处、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三章缴存第四章账户转移、集中封存第五章网上缴存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账户变更与注销、缴存、转移、集中封存等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负责承办所辖区(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为了帮助市民解决购房需求而实施的政策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在缴存公积金的基础上,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首先,对于贷款的对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适用于在青岛市购买首套
自住房的市民。

申请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需在当地缴存公积金。

其次,贷款的金额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青岛市的政策规定,购房贷款
额度为购房总价的30%至80%之间,具体数额视个人财务状况、家庭收入以及购
房情况等因素而定,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人民币。

然后,贷款的期限也有所规定。

一般情况下,贷款期限为最长30年,并根据
贷款金额和个人意愿确定还款期限,期间可进行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此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目前执行的利率是根据相应政
策规定的浮动利率,具体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变动。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

最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一些条件,例如购房人必须不存在其他房产,购房人和其配偶必须是本地户口或连续缴存公积金满1年等。

同时,贷款申请过程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如购房意向书、个人身份证明等。

综上所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提供了一定的贷款
支持。

通过合理的利率、灵活的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措施,帮助市民解决了购房问题,提高了居民的生活品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1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1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现将《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重新制定,将职工住房套数纳入贷款审查范围,实行“认房认贷”差别化贷款政策,同时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了有关申贷材料、违规惩戒等方面的规定。

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受疫情影响,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4月8日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管局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工作方案》,不断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服务水平,减轻借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现就取消贷款担保费用、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贷款担保费用借款申请人需以抵押登记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方式落实贷款担保。

所购房屋在预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办理之前,可以由国联置业中心为借款申请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借款申请人无需支付担保费,只需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和国联置业中心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完成后,解除国联置业中心承担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对于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款申请人不需支付担保费,其他部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便捷办理存量房屋贷款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的,可自愿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所购房屋进行评估。

借款申请人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存量房屋的,无需先行注销抵押登记,贷款经办银行即可受理其贷款申请并按正常流程审核,待完成注销抵押登记及过户,符合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

三、实行一步式贷款办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只需到贷款经办银行一次,即可完成贷款受理、初审、签约。

即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到贷款一步式经办银行网点(见附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购买存量房屋的,房屋出卖人也应到场),符合受理条件的,贷款经办银行予以受理并现场反馈初审结果。

初审通过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现场预签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文本。

四、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贷款经办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受理组合贷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

以上时限均不含借款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明确贷款发放时限购买新房(包括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经办银行自取得封顶证明并落实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申请组合贷款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青人发〔1999〕4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16【实施日期】2000.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1月19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第十二条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五)催缴住房公积金;(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8〕28号)等有关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括: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

其中,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合作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工作,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结果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基础信息;(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信息;(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五)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认定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半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4、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房屋保险;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担保。

备注:所购住房的开发单位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为多少,贷款期限为多长?l、贷款额度:当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最低额度为1万元,个人实际最高贷款额度为下述三个额度的最小值。

⑴依据首付款比例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⑵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⑶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①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价格×70%(房屋价格为房屋的总价款,不含配套费)。

②二手房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中的较小值的60%。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距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决定,贷款期限的有关规定详见下表:三、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打印公积金查询单;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

2020年5月即将生效的重要财税法规

2020年5月即将生效的重要财税法规

2020年5月即将生效的重要财税法规发布时间:2020-04-30关键字:生效法规中央法规法规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法规名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6法规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第25号法规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8号法规名称: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公布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法规名称: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财库〔2019〕68号法规名称:中央定价目录(2020)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法规名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规文号: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四号法规名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五号法规名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教育部令第47号地方法规法规名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沪人社规〔2020〕2号法规名称: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办法》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0〕2号法规名称: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落户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7法规文号:穗农〔2020〕21号法规名称: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渝商务〔2020〕161号法规名称: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5法规文号:苏工信综合〔2020〕138号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宁人社规〔2020〕2号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效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法规文号:2020.05.01法规名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9法规文号:青住金规〔2020〕1号法规名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9法规文号:青住金规〔2020〕2号法规名称: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0法规文号:青民规〔2020〕1号法规名称: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市内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20法规文号:青发改价格〔2020〕96号法规名称: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渔业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5法规文号:青海规〔2020〕1号法规名称: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茶叶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法规名称: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琼人社规〔2020〕3号法规名称: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4法规文号:海府办规〔2020〕1号法规名称: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黑建规范〔2020〕2号法规名称: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8法规文号:鸡政办规〔2020〕7号法规名称: 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20法规文号:武房规〔2020〕1号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法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生效时间:2020.05.15法规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法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固原市中药饮片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名称: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青海省商务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名称: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7法规文号:成府发〔2020〕9号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文号:川财农〔2020〕41号法规名称: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2法规文号:成办发〔2020〕35号法规名称: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云金规〔2020〕1号扫一扫,手机阅读更方便。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为满足市民购房需求而制定的相关政策。

下面是有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参考内容:1. 贷款对象:青岛市本地常住户籍居民,并且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年限和月缴存额度来确定贷款额度。

通常情况下,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二倍,但不超过公积金贷款购房总款额的80%。

3. 贷款利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般较为优惠,通常会低于市场利率水平。

利率的具体数值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4.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最长30年,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还款能力来选择贷款期限。

5. 还款方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根据个人的还款习惯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6. 贷款用途: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和维修住房,也可以用于公积金贷款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

7. 贷款申请:申请者需要提供房产证明、个人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需要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公积金账户缴存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

8. 贷款审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申请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一般情况下,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

9. 贷款还款:贷款人需要按照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可以通过银行代扣、自主还款和线上支付等方式进行还款。

10. 贷款提前还款: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内提前偿还贷款,但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总结起来,青岛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市民提供了购房的经济支持和便利,通过低利率、较长的贷款期限和灵活的还款方式能够满足市民的不同购房需求。

同时,政策宣传和申请流程的简化也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更加普及和便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建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5•【字号】青政发[2002]76号•【施行日期】200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2]7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督体制,规范公积金运作,维护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成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住房委员会原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调整到市管委会。

市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范围内,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确定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推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市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市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买再交易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

法律快车小编将介绍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2月7日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青住金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指青岛市政府为了满足市民购房和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推出的一项支持性贷款政策。

该政策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更轻松地购买房屋。

根据青岛市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 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2. 在青岛市缴纳住房公积金,并达到规定的缴存年限;
3. 贷款用于购买首套自住房或二手房、新建、翻建自住房等目的;
4. 还款能力良好,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根据个人的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供了以下几种贷款方式:
1. 直接贷款: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直接作为贷款额度,享受较低的利率和灵活的还款期限。

2. 共同还款贷款:将购房者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合并计算为贷款额度,共同还款。

3. 增量贷款:针对已经购房但贷款未还清的人群,根据新增的住房公积金存款额度,提供一定额度的增量贷款。

除此之外,青岛市还提供了贷款利率的补贴政策,根据购房人的还款历史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贷款利率优惠。

申请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总之,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缴存者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购房融资方式。

市民们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住房需求。

袁军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军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军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5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军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事人】袁军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袁军民【当事人-公司】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孙城城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城城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城城【代理律所】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袁军民【被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投诉未予受理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证据不足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改判维持原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投诉未予受理是否合法。

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袁军民到被上诉人处投诉要求单位为其缴纳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住房公积金问题,被上诉人答复其为农业户口,不予受理。

根据本院二审法庭调查情况,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在于:上诉人主张其是在职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被上诉人则主张,上诉人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各地对于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落实存在差异,青岛市在2019年6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施行后,才将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纳入强制缴存范围,因此对上诉人投诉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予受理。

对此,《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一、……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青住金发[2014]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4.02.07
【实施日期】2014.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住金发[2014]7号2014年2月7日)
各处、室,各管理处: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业务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青住金字[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10〕59号)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自由职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有关规定如下:一、账户设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通过设置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专用账户,对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

二、缴存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信用良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人员。

三、缴存金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进行调整。

(一)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上限原则上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二)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5%、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四、申请材料、办理程序(一)申请材料:1、《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近期免冠照片一张;4、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上一年度本市纳税证明;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1、办理新增开户的自由职业人员填报《青岛市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确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同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会计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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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
项的通知
【标 签】贷款管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颁布单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 号】青住金发(2016)11号
【发文日期】2016-07-29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
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首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二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

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2.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总价款,应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值确定。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
额度最高为21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

三、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四、二次贷款限制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两年,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二次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贷款轮候。

本通知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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