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

合集下载

第3讲 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

第3讲 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

(一)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定罪量刑
第一,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因素。
第二,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
第一个方面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和对象
侵害生命权利 VS 侵害健康权利
第二个方面 犯罪行为等客观因素
手段、时间、地点
第三个方面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犯罪动机 故意或过失
第四个方面 犯罪主体
年龄
第二,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 发展的观点 全面的观点 本质的观点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一条
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 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 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 之犯罪,称重罪。
违警罪
Les contraventions
(二)实质概念 是指在立法上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 而只是单纯从行为的阶级本质上给犯 罪下定义。
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六条
第三讲 刑法的效力范围 犯罪概念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叫做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 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 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第一,属地原则
第二,属人原则第三,保Fra bibliotek原则第四,普遍原则
79年刑法
无期 死刑
无期 死刑
1980年 97年刑法 盗窃10万元
死刑 无期
死刑
无期
从新 兼从轻
无期
从旧 兼从轻
罪刑法定原则 从旧 从新
(三)从旧兼从轻原则中的 “处刑较轻”标准的理解
79年刑法 10年
盗窃5千元
1980年 宣告刑
97年刑法 8年

第3--4章(刑法总论课件)

第3--4章(刑法总论课件)

三、犯罪的本质
1、国外刑法理论 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代表人物是费尔巴哈。
该说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期的刑法学中占统治地位。 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引起危
险(威胁)的行为。该说是德日现在的通说。 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代表人
不再理)。
六、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消极承认——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 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 轻处罚。 ”
观点:①否定说(国家主权) ②积极承认说(国际协同打击犯罪):再国
外已受到判决处罚的,本国不再对其处罚。如: 欧盟
性 总的说,从实质上说,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犯罪的违法性与有
责性,正好与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相对应。同时,根 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认定行为的违法 性。刑法将违法行为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所以,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刑 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违法性。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是符合构成 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若有二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
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
D.新法施行以前依照旧法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997年9月25日最高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跨法犯(行为开始于新法生效之前,而结束于新法生效之后) A.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有效法(德第2条第2款)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 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 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案情】阮某,系无国籍人,组织武装控制了缅甸边境一些地方种植罂粟,建立毒品加工厂,并将毒品销往北美国家。

后阮某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问: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答案与解析】我国法院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来源:本案涉及到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

所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是指刑法在什幺地方和对什幺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幺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本案就是对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无论犯罪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什幺地方,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 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
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
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 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 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 应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 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 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 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
不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都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做无罪处理,现行 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从轻的角度来讲,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做无罪处理,即现行刑法 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从旧即适用 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从轻原则依照现行刑 法处理,现行刑 法具有溯及力。 ◆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 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 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3第三章刑法适用范围-精品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3第三章刑法适用范围-精品
属人原则(第7条)
对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也适用本国刑法。
• 第7条【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 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
•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 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 ABD
2020/5/27
2019/2/56.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C •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②不适用内地刑法典及普遍效力刑法,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适用其本 地刑法(宪法第31条、基本法)
③不适用刑法典,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适用特 别刑法
④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 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州、县报上一级人大常 委会批准后生效,当地适用变通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相应条文(宪 法第116条、立法法第66条)
• 有三个条件: •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 (2)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 (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刑法-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上的主要原则: 1、属地原则:地域 2、属人原则:国籍 3、保护原则:本国利益 4、普遍原则: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5、折衷原则: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 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第6条)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理 解 1、领域包括; (1)领陆 (2)领水(3)领空 2、拟制领土:船舶和航空器。 注意:火车不具有船舶、飞机的法律地位, 可视同汽车、自行车。 3、驻外使、领馆
适用情况 当时 现在 原则上:适 用当时 现在
有无溯 及力 无 有 无
从 旧 兼 从 轻 原 则
是(处刑重)
是(处刑轻)



甲在1998年5月5日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对这个犯罪 行为,旧刑法规定的刑罚较轻,新刑法规定的刑罚较 重,根据有关规定,甲的犯罪行为适用: ( )。 A.根据从旧原则,适用旧刑法。 B.根据从新原则,适用新刑法。 C.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 D.不涉及刑法溯及力问题,直接适用新刑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 效力,何时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 犯罪是否适用,亦即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 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自公布之日生效。 2、在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 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 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 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 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 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 指刑法对哪些人、哪些地域和什么时间 内具有效力。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 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关于这 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 准。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取的原则: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取的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对李、 问:对李、王二人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中国刑 法给予追究? 法给予追究?
司法考试链接: 司法考试链接:
04卷二 56. 卷二) (04卷二)56.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 错误的? 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 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 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 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 任 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 。由 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 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 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 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 勒索财物, 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 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 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 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 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八版课件副本3

刑法第八版课件副本3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 地和对人的效力。
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 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刑法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 力不是截然分开的,二者既相 互联系,又存在差异,构成刑 法空间效力两个不同方面的 内容。
2 (二)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 (三)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四)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者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大
4 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5 (五)以行为次数是否多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6 (六)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 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 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 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 没有溯及力。对此,当今世界各国刑 事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概括而言大 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 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 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 轻原则。
在刑法理论上,为论述的方便,可以 将其中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方 面的要件统称为主观要件,将犯罪 客体要件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统 称为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 件的有机统一,就形成犯罪构成。
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 特征来表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 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只 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 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 罪构成的要件。
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犯罪构成要 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换言 之,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 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有机 统一,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 好处,缺少其中一个要件不可,再附加 什么也无必要。

第3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3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1、领域的含义
自然领土:领陆、领空、领水、底土
领陆:陆地和珍岛宝屿岛
领水:江河湖泊、界水(河流/主航道中心线为界) 内海、领海(12海里)
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100-110km 底土:领陆和领水以下,理论上至地心
国际列车 使领馆
2、属地原则之“地”
实行地
预备地
共同犯罪,尤其是犯罪集团,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 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可适用我国刑法。
3、除外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 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
要求派遣国召回
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外国代表 与外交官一起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宣布其为 不受欢迎的人
限期离境
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
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分析下列各行为人的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8、美国人汤姆在日本盗窃了我国公民陆某3000美元,后趁 来我国旅游之机,刺探我国经济、军事情报并卖给A国,到 A国后强奸了中国妇女吴某,并参加贩毒集团,从A国贩毒 到B国,后被通缉逃窜到我国,被我国警方抓获。
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1、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初因涉嫌犯罪 被捕。李某有以下犯罪事实:1996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 中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导致公司数百万元的 货物被骗。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新刑法规定的罪名,旧法未 规定,从旧——无罪
2、赵某因倒卖外汇于1996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 有期徒刑5年。新刑法实施后,赵某提出申诉,理由是: 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刑法总论课程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总论课程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案例:
李某,男,26岁,汉族,怀乐人,北京某 大学研究生。李某在外国学习期间,被外国人 花钱如流水灌满了两眼,一心想做阔佬,一天 黑夜,他尾随一个走出商场的外国人,在无人 的情况下,手持尖刀,刺伤该外国某公民,并 将其随身携带的2000多美元现金及刚买的大衣 劫走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
“处刑较轻”的制度一般不包括刑法中的程 序性规定,具体的刑罚执行方法。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 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 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 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 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 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船舶的刑事管辖权,在船长不提出请求的 情况下,原则上属于船旗国。理由:国家对领 海虽然有主权管辖权,但是,根据国际法,各 国船舶在外国领海上享有“无害通过权”,也 就是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秩序的条件下,无 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的许可而连续不断地 通过其领海的权利。
在航空器中发生的犯罪行为,由航空器登 记国拥有管辖权。
1、属地原则 该原则也被称为领土原则、领域原则、地 域原则,指以地域为标准确认刑法适用犯罪的 原则。这是国家主权和公正观念的要求。 由犯罪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对于收集证 据、保护被告人权利、消除犯罪影响、恢复司 法权威和处理各国的刑事管辖争议,都具有最 便利的优点。
领土的范围: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领 陆、领水和领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 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刑法学课件-PPT文档资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刑法学课件-PPT文档资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 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在 3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 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2019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如果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即不认为是犯罪,也 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按照修订后《刑法》总则中关于失 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但如果修订后 《刑法》处刑较轻的,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9〕12号 (201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 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 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 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 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 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 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 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 2019年10月1日以后审理2019年9月30日以前发生 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 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3)刑法的效力范围

(3)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重点
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 犯罪地与犯罪时间的确定 刑法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的效力所 及的地域,亦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 么人适用。其实质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学说
属地主义,即领土原则,主张以本国领域为标 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行为人或者被害人的国 籍对本国刑法是否适用不产生影响。 属人主义,即国籍原则,主张以行为人是否具 有本国国籍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犯罪行 为发生的地点及被害人的国籍对于是否适用本 国刑法不产生影响。 保护主义,主张以被害人是否属于本国公民或 者本国国家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而不考 虑行为人的国籍及行为发生地。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 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 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 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 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 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 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 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 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 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 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 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 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1效力范围

1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第12条第2款:“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 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 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 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 改判无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撤销原判,改为无罪 D.考虑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有期徒刑2年并于 释放。
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 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A.《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 湾地区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
C.《刑法》第90条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内涵 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
二、我国刑法处理时间效力的基本规定
生 效 时 间 1.从公布之日 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 过一段时间再 施行。 失 效 时 间 1.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 律效力终止或废止。 2.新法颁行后旧法自然失效, 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 的旧法,旧法自行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领陆 领水 领空
属地管辖权中的“拟制领土”
我国的船舶或航空 器。第6条第2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或者航空 器内犯罪的,也适 用本法。”(旗国 主义) 1926年8月2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与土
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 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 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 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 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 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 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 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 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 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 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适⽤效⼒,各国刑法为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那么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呢?店铺⼩编为您答疑解惑。

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和对什么⼈有效⼒。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都适⽤我国《刑法》。

除此之外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论该船舶或飞机是否⾏驶或飞⾏在我国领域内或领域外,包括在国外,适⽤我国《刑法》处罚。

犯罪⾏为或结果有⼀项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如犯罪⾏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丙实施,⽽结果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或犯罪⾏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结果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发⽣,上述两种情况都认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我国《刑法》处罚。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我国《刑法》处罚。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国家⼯作⼈员和军⼈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我国《刑法》处罚。

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以及外国⼈在我国领域外犯上述罪后进⼊我国领域的,除实⾏引渡的以外,可以适⽤我国的法律规定处罚。

另外,外国⼈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适⽤我国《刑法》。

事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罗翔:刑法的空间效力

罗翔:刑法的空间效力

罗翔:刑法的空间效力任何法律都有适用的范围,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

空间效力和国家主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有多广。

犯强汉者,虽远必诛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没有主权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传统的国家概念是宇宙之国,宇宙最中央谓之中国。

自秦始皇建立统一帝国以来,封建帝王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皇帝自然也就是天下共主。

当乾隆皇帝接见英使马嘎尔尼时,倨傲地说:“大皇帝君临万国,恩被四表,无论内陆外夷,均系大皇帝百姓。

”当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大清朝以外的地方都是蛮夷藩属,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一个和中国平起平坐的国家。

在这种世界观念下,刑法在理论上具有普世性,可以适用于普天之下的一切人。

这就像西汉元帝时期,陈汤出征攻伐西域,大败郅支单于,将单于一家老小屠杀殆尽,悬首示众,还义正词严地说“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然而当时,在地球的另一端,却诞生了与清朝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念。

1577年,法国人吉恩·布丹出版了《论共和国》,在该书中首次提出主权概念,并把其定义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随后,被誉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在这种世界体系之内,除殖民地之外,国与国之间也就是一种主权国家之间平等交往关系。

作为主权的一种体现,刑事管辖权自然也就只能在主权的范围内发生作用。

外国人犯法,刑法也能管在现代刑法中,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就能鞭及多广。

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刑法,这些刑法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它只能适用于一定的地方一定的人,这也就是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而管辖权的具体实现,有时又必须依赖于引渡制度。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并有保留地采普遍管辖原则。

看起来比较复杂,其实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它是有关刑法空间效力最基本的原则,在领土范围内,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都应适用主权国的刑法。

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3篇

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3篇

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3篇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1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随着中国经济崛起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社会交往更加频繁,涉外犯罪也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因此,刑法的空间效力逐渐成为法律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讨论刑法的空间效力及其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国家刑法对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实行调查、追诉、审判和执行刑法的能力和范围,它是刑法行为的外延限制和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1. 预防原则。

国家依法制定的刑法必须考虑到其在外国的预防效力,并根据情况采取积极的监督和调查措施,特别是针对那些可能跨境作案或向本国犯罪的外籍人员或企业;2.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在制定刑法时要尊重他国的主权平等,不得对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作出不公平的惩罚措施,并应尊重外国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相互沟通的原则;3. 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

不论犯罪行为的地点在哪里,犯罪信息的采集、录制、审查、审判与执行,都应当遵循本国的刑法规定,并做到一视同仁、不分国籍。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在实践中的意义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1. 提升国家安全水平。

针对那些可能跨境作案或向本国侵害安全的外籍人员,国家可以运用刑法的计量和空间效力维护国家安全,加强边境安全控制和防范政治风险;2. 切实保护本国公民和企业。

国家可运用刑法的空间效力追查那些跨境作案的外国人员或企业,保护本国人员和企业的一般性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3. 推动国际法治化进程。

刑法的空间效力有助于加强国家间法律合作和信息交流,增强刑事司法的全球合作和守卫国际法治领域内的核心价值。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实践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1. 司法主权问题。

国家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也要尊重其他国家良好的刑事司法惯例,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实现共赢和互利;2. 法律适用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中国的刑法能否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中国的刑法能否在中国的领土外适用?
是否存在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的罪行?
过去的行为能否用将来的法律评价?
(一)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也就是在、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
(二)原则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本国及本国人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

以上各原则都有缺陷见
5、结合原则:综合上述各项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主,皆采其它原则。

国内犯
1、属地管辖原则
2、(一)刑法规定(第6条)
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二)解释:
1、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行为、结果择一说”
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A 行为:全部行为或者部份行为;单独犯行为或者共犯行为;既遂行为或者被一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连续行为或者继续行为;过境犯罪
B 结果:实际结果与可能结果(设想结果)以及危险状态。

如甲在俄罗斯向中国境内乙射击不中;虽然没有对中国境内产生危害结果,但是没有射中同样是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不论这颗子弹是否射中,只要它进入了我国“领域”就可以说一定会产生某种“结果”,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在国外途经我国的工具上装爆炸物品。

虽然“行为”(也就是安装炸弹这一动作)和“结果”(也就是炸弹爆炸或不爆炸都是结果)都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是我们既可以说炸弹在途经我国的时候,其危险状态(也就是这颗炸弹有可能在我国爆炸)经过了我国,同样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刑法11条);
(2)不适用中国大陆(内地)刑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3)(部份)不适用刑法典:刑法典之后的特别刑法;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刑法基本原则和当地特情制定的变通、补充规定”只有第(1)种情况属于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第(2)种情况是刑法效力的实际限制;第(3)种情况是刑法典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问题。

4、在中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适用中国刑法。

“船旗国专属管辖原则”,而非“拟制领土”;
除此以外,还包括驻外使、领馆。

根据:基于“对等原则”的“职务需要说”;而非“治外法权说”。

国外犯
一、“国外犯”包括三种情况:
①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利益犯罪;
③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一)属人管辖权
刑法规定(第7条)
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
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二)保护管辖权
刑法规定(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思考:限制保护管辖权行使的原因)
比较与属人管辖规定的不同
(三)普遍管辖权
刑法规定(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加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不论犯罪地,不论犯罪人国籍,不论犯罪是否直接侵害我国或者我国公民利益
如:劫持航空器犯罪、针对国际应受保护人员的犯罪、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行、反人道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族等
“或引渡或起诉”
总之,我国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有限制的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及普遍管辖原则”。

总之,对于国外犯你主要掌握下面两条原则:
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其所犯罪行①最高刑在3年以
下的,②可以不予追究;③但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
国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不受分号以前的那句话的约
束,只要是这两种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
罪,不分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我国刑法管辖。

2、外国公民在国外进行①针对我国利益(包括我国公民
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破坏活动,其所犯罪行②最低刑
在3年以上的,③可以追究,④但根据犯罪地刑法不受
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在国外犯了我国刑法规定
最低刑在3年以上的罪行并且犯罪地的刑法也认为是犯
罪的才可以追究他的责任
例:现有甲、乙、丙三人,均在国外犯罪,情况分别如下:甲、乙是B国公民,在A国犯罪,根据B国刑法,甲最高刑3年,乙最低刑3年,丙是A国公民,在A国以特殊方法盗窃B国公民丁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那么甲乙丙三人分别会有怎样的结果呢?(找张纸先把关系和情况分析清楚,再思考一下,答案见备注第三项)
备注
1、 上述材料为了便于区分重点,我已经在字体上明确出
轻重点:“加粗”部分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背下来并理解,一定要能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上,很有可能会在案例分析中考,或在其他分析中考;“斜体”部分为次重点,在理解了终点后可以记一下即可;“普通”部分就完全是有个印象就可以了
2、 案例不多,我今天一下午都会在电脑前面,有什么问
题,QQ发给我
3、 案例中,对于甲来说,其在B国刑法中最高刑为三
年,为轻罪,“可以不追究”,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B国按照本国法定刑追究其责任,二是B过不予追究
(当然根据刑法,是倾向于后一种结果);对于乙来说,其最低刑为3年,属于重罪,“可以追究”结果也
可能有两种:一是B国按照本国法定刑追究其责任,二是B过不予追究(当然根据刑法,是倾向于前一种结果);然而对于丙来说,你只需要记住一点,其所犯罪行最低刑必须在三年以上并且根据犯罪地刑法
受到处罚的才可能受到追究(当然也有可能不受追
究,我国刑法刑法倾向于追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