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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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1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5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3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25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35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41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 5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55 - 关于规X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63 - 关于规X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66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69 - 中华人民XX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72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85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X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95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10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108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119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28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37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145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150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153 - 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56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

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

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摘要:一、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背景和意义二、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1.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和作用2.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3.原属固定工的职工补偿标准4.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职工补偿标准三、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四、建议和展望正文:一、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而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职工补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职工补偿标准,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补偿工作。

二、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和作用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二)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 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标准有所不同,但总体上,经济补偿金一般为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 年(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发1 个月工资。

(三)原属固定工的职工补偿标准原属固定工的职工,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发1 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 倍。

(四)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职工补偿标准对于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 年(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发1 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

三、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职工补偿标准,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补偿标准不统一,各地区实际执行的标准有所差异。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内容提要: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较多,也有其自身的特征,其总的发展趋势是建立统一的制度,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行政补偿性质的确立,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应遵循人权保障、利益平衡、依法;其范围和程序应科学合理。

; 关键词: 行政补偿规定立法执法问题对策建议;; 一、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但是封建统治时间很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很深,也很典型。

"国家责任"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现。

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中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

该条例规定:"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这其中显然含有行政补偿的内容。

; 建国以后,行政补偿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例确立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并对补偿的方式、弥补损失的范围做了初步规定,体现了刚刚成立的人民政权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又对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做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又依法就营建铁路、矿山、荒山造林、垦殖、兴建水利工程等建设中征用农业用地,将荒山、林地收归国有,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生产、生活的安置办法等做了规定。

国际投资法在线考试答案

国际投资法在线考试答案

一、多项选择1、所谓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的投资。

管理权控制权控制权2、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

国内立法国际条约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3、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有多种,其中依()是最普遍的标准。

成立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国籍法定代表人住所地4、跨国公司的特征包括()。

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5、外国投资企业形成的主要方式有()。

设立新企业新设合并(联合)吸收合并(兼并)收购6、合资经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的一种企业形式。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进行合资经营。

公司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8、投资环境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但大体上可分为()。

物质环境社会环境有形环境无形环境9、在国际投资中,各国通常各自地或共同地采取法律措施,这些法制措施包括()。

资本输入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多边投资公约10、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是()。

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11、国际石油合作开发的基本模式包括()。

特许协议合营制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12、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始终限制开放始终自由开放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从保守到逐步开放13、石油资源的开发作业通常包括()。

勘测勘探开发生产14、BOT方式的含义是()。

出租建设经营转让15、BOT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的商业风险包括()。

完工风险经营风险外汇风险市场与收益风险16、按照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

鼓励、允许、限制禁止17、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是()。

国务院商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18、关于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

国际性协议国内法契约准国际协议跨国契约19、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其保险范围主要是()。

最新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最新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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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适当补偿
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发展中国家认为 ,这一 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含义: 按一般规定,国有化补偿应根据东道国国内法来决定,即关于补偿 数额、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保护协定或均承认有关的国际法准则,则 按该协定或规则裁决补偿事宜; 即或缺乏生效的国内国际法规则或其规定过于抽象,应在充分协 商的基础上,按“公平原则”来确定相关事项。其主要理论根据是公 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国有化、征收概念 国有化合法性问题 国有化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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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有化补偿标准
国有化补偿标准问题,即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财产实行征收或国有化之后,是否 和在何种程度上给予补偿的问题。一般说来,关于国有化补偿的理论主张有三大 类:
1.赫尔规则(HullRule)
又称全部补偿,即充分(adquate)、有效(effective)、及时(prompt)的赔偿方 式。
1938年美国国务卿赫尔在致墨西哥政府的函件中首次提出因国有化后要从赔 偿数量、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三方面要求获得完全的赔偿,即全部赔偿以确保投 资者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因此被称为“赫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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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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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西方学者坚持这种的赔偿方式,持这种观点的人 往往还要求赔偿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间接损失。赫尔规则以保护既得权和反对 不当得利为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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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补偿
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 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 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主权的行为, 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 ,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 己主权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 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 义务。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正文:----------------------------------------------------------------------------------------------------------------------------------------------------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浅论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

浅论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

三 、我国行政补偿的现状
我 国行 政法研 究起 步较 晚 ,十一 届三 中全 会后 ,一 些 单行 的法律 法规 开始涉 及到行 政补 偿制度 如 1 8 年 国务 院 92 颁布 的 《 村镇建房用地 管理条例 》和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 例》 ,这两个条例对征 用标 准,补偿条件 、补偿额度作 了规 定 。虽然 陆续 出台了规 定和涉及 行政补偿的各种单行法 律法 规 ,但总 的说来 ,我 国 目前 的行政补偿制度是不够完善 的, 概括起来 ,我 国现行 的行政补偿制度存在 的问题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面 :

( )行政补偿 的范围 二
1行政机 关因公共 利益的需要,而撤销或变更 已经 生效 . 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 际损失的 。 2 行政机关合法 的行政行 为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 、财产 . 损失的。 3 公 民、组织 的财产 与公民的人身因 国有危险物发生意 . 外而造成损害的。 4 国家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非 国有化企业和财 . 产实行国有化的。 5 国家 合 法 征 用 土 地 或其 他财 产 的 。 .


案例导入
人。
( )行 政补偿 的对 象具有特 定性 ,即特定 的行政相对 3 ( )行政补偿通常以行政相对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4
某市某 区某屠宰场于 19 年5 日依法取得该市工商行 9 7 月5 政管理部 门颁发 的营业执 照,营业 范围为生猪 自宰、代宰加 工 、销售 ,经营期 限至2 0 年5 0 0 6 月3 日;1 9 年 该屠宰场取 98 得 了北江 区人 民政府所颁 发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牌 ,并取得 了 有效期至2 0 年 的卫 生许 可证 ,其 经营生猪屠宰手续齐全 、 05 合法 。2 0 年 1 月,某市人民政府根据 国务 院行政法规 《 01 0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 、 政府 规 章 《 市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办 法 》 以 某 及 国家强制性标准 《 生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有关法 规 ,结合该市实 际情况 ,制 定了 《 某市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厂 ( )设置规划 》。规定在城 市规划区范 围内每 区只设一个 场 二级机械化屠 宰场 ,关闭城市规划 区范 围内的其余屠 宰场 。 北江区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 国家 和某市人 民政府有关生猪屠 宰 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相关技 术标准 ,于 2 0 年6 5 0 4 月1 曰, 向未获得规划 范围内国家二级生猪定点屠宰场资质 的屠 宰场 送达 《 拟关 闭屠 宰场 告知书》,区政府告知屠宰场在近期关 闭及 听证权利 。屠宰场在 规定期 限内未 申请听证 。2 0 年6 04 月2 0日,北 江区政 府 以屠宰 场不符 合有 关条件 为 由,作 出 《 闭屠宰场 决定书》 ,决定 自2 0 年6 O 关 0 4 月3 日起 关 闭屠 宰 场 。屠 宰场对北 江区政府所 做 出的决 定不服 ,于2 0 年 9 0 4 月 1 4日向人 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要 求 撤 销 北 江 区政 府 所 做 出 的 关 闭屠 宰 场 的 决 定 。 在这个 案例 中,北江区政府作 出的关 闭屠宰场决 定的具 体行政行 为主体 、程 序合法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 。然而 , 北江 区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给屠宰场 的合法权益 造成 了 实际损 失,依照 《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的规定 :北江 区政府 应对屠 宰场 的实际损失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但第八 条并未 规定 明确 的赔偿 标准及程序 ,而且我 国 目前也没有 关于行 政 补偿 的统一性法律规定 。 为了保 障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我 国亟待制 定专门统 的行 政 补 偿 法 。

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ci et y 豳圈圈匿翟筮篷銎竺竺!!坠!f叁整!查垒垒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李国莲摘要国有化及征收的补偿标准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本文旨在简析国有化补偿诸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经济实力以及投资实践发生的变化,探讨中国的有关立场与对策应有的相应改变。

关键词资本输出国有化国有49,}b偿理论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1-094-02一、国有化的概念依据国际法学会1952年采取的定义,国有化是通过立法行为和为了公共利益,将某种财产或私有权利转移给国家,目的在于由国家利用或控制它们,或由国家将它们用于新的目的。

‘1‘关于国有化问题尤其是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的争论一直是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

二、国有化补偿标准的相关理论国有化补偿标准问题,即东道国对外围投资者财产实行征收或国有化之后,是否和在何利,程度上给予补偿的问题。

1一般说来,关于国有化补偿的理论主张有三大类:(一)赫尔规则(I l ul l Rul e)1938年美国国务卿赫尔在致墨西哥政府的函件中首次提出因国有化后要从赔偿数量、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三方面要求获得完全的赔偿,即全部赔偿(Ful l Com pensa“on),以确保投资者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因此被称为“赫尔规则”,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西方学者坚持这种“充分(adquat e)、有效(ef fe ct i ve)、及时(pJ‘om pt)”的赔偿方式,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还要求赔偿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问接损失。

”1赫尔规则以保护既得权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基础。

(二)卡尔沃主义(C a l voD oct J’i ne)发展中国家普遍拥护的“P-尔沃主义”,是曾任阿根廷外长的南美著名法学家卡洛卡尔沃(C arol C al vo)于1868年在其著作《国际法的理论实践》提出的。

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看我国征收补偿标准[论文]

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看我国征收补偿标准[论文]

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看我国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是国际投资领域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特别是征收补偿标准的问题,更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矛盾的关键所在。

因此,以征收补偿标准作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为什么征收补偿问题既是物权法的问题,又是国际法要讨论的问题。

其次,简单介绍及分析现在国际投资理论和实践中,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三种理论,即全部补偿、适当补偿和不予补偿。

接着,着重对比了一下我国现在已经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与物权法中对于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并指出存在的不足。

最后,探讨了对于问题的解决方案。

征收补偿标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物权法一、国家征收所引发的国际法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国际投资又可分为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

本文中主要探讨国际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主要是指投资国资本对投资东道国相关企业股权实行控制的投资行为,包括外国公民或公司在投资东道国设立新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向公司注资控股等活动。

通过上述的活动我们可以知道,直接投资在投资东道国会形成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用益权,等等。

因此,对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财产进行征收,不但与物权法相关,而且也涉及到对于外国国民财产的保护问题而与国际投资法相关。

因此,这是一个物权法和国际投资法的跨学科理论问题。

如果征收不涉及到国际投资,一般在该国物权法的国内法框架内实施。

但是如果涉及到了国际投资时,国内法框架就不一定能够完全解决问题。

这是因为,一方面,从外国投资企业的国籍来看,很多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和合资公司也许是投资东道国的法人,应该与东道国的国民以及国内企业那样,无条件并且无差别地服从征收的安排。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这些国际投资企业的股东、出资方等却可能是外国的公司或者公民,因此,这时的征收实质上是对外国人的财产的进行的征收。

这样一来,一国的征收行为若是被认为是侵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时,国际法问题就有可能产生。

当一项征收事件引发国际争端时,评判国家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法,而不是国内法。

对我国征收和拆迁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征收和拆迁制度的思考


关于征收与拆迁 的语意
三、 结厶《 征收与补偿条例 》 对征收当中双方利益的 冲突解 决的分析
( 一) 征 收 的前 提 一一公 共 利 益应 尽可 能 的 明确 。
( 一) 关于‘ 钲 收 ’ 。
《 中华人民兆和周宪法》 ( 以下简称《 宪法》 ) 第十条: “ l 家 《 征收 与补 偿 条例》 第 八条 采用 列 举式 对 “ 公 利 益 ” 进 行 为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 了界定 , , 七项, 但其 巾第五 项 “ 为改 善城 m居 民居 住 条什 , 由 征 用 并给 予 补偿 。 ” 政 府组 织 实施 的危 旧房 改 造 的需要 ” 引发 了不小 的争 议 。 I l I . 不 《 叶 l 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 ( 以下简称 《 物权法》 ) 第四十二 论 旧危 房 改造 中难 免会 有 开发 商 的涉 足 , 单就 “ 旧危 房 改 造在 条: “ 为 了公共 利 益 的需要 , 依 照法 律规 定 的权 限和程 序 可 以征 多 火程 度上 能 归属 于公 共 利益 ” 就 是一 个 颇难 论 证 的 问题 。 收 集 体所 彳 丁 的 土地 单 位 、 个人 的房 屋 及其 他不 动产 。 ” 公 利益 不仅 需要 列举 式 的罗 列 , 它 还 需要 … 利 I 有 明确标 可见, “ 征收 ” 一词 是 以宪 法和 人大 立法 明确 规定 为依据 的 , 准 的描 述 性定 义 , 以便 于 当新的 社 会现 实 : l j 现或 者 疑难 案 例 … 且 专 门针 对 将集 体所 有 的土 地和 单位 、 个 人 的房屋 及其 他不 动 现 时彳 丁 一 个可 供界 定 的标 准 。而 且在 这 个 问题 上 , 针对 我 闲 的 产 的事 项 , 是一 利 t 改变 物权 归属 的公权 力行 为 。 现实, 要 的是 将 商业 利益 排 除在 外 。 ( 二) 关于“ 拆 迁” 。 ( 二) 补偿 标 准一 一从 替换 和 补偿 金 说起 。 《 宪 法》 、 《 物 权法 》 、 《 城 市房地 产 管理法 》 都 确认 : 对 私人 财 就 目前情况而言, 对房屋的 收主要有两利t 补偿方式: 货 产只能“ 征 收 或 征用 ” 。然而 , 现 有 法律 层级 较 高 的法律 档有 5 币补偿 和 房屋 置换 。 件 行 政 法规 、 9 f r - 司法 解 释仍 是 以“ 拆迁 ” 为基 础建 立 。在这 些 对 于 房屋 置换 而 言 ,主要 是解 决房 屋在 置 换前 后 的 面枞 、 法律档巾, “ 拆迁” 一词无一例外地与“ 房屋” 联系在一起, 而并 便 利 程度 等 方 面 的 问题 。对 于 房 屋置 换 导 致 的住 房 条 件 卜 降 未对 房 屋建 在 集体 土地 上 还是 国有 土地 上 加 以区 分 。其 中, 将 予 以卡 订 应的补偿即可, 另外是过渡期问赞用的偿付问题。而对

国际法上征收与补偿的原则诠释.docx

国际法上征收与补偿的原则诠释.docx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长,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议题。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是国际法中关于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基石,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了有关征收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国有化。

如果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且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赔偿,并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那么它就被视为是合法的。

在界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充分补偿性和正当程序性各国标准不一,国际上法似乎也没有对此进行了具体和翔实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细化以上关于国际法中征收与补偿的三大原则更有益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

一、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公共利益在理论上的基本观念是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者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由此可见,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是共同利益和公众利益。

但是在没有明细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一个抽象的或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

而国际法上的征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分别为一国的行政机关和外国投资者、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立法机关在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有了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们可以从公共利益的基本属性出发,列举出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

理论界认为其基本属性有二个方面一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

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它影响着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二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社会共享性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

第二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受益。

国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国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国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我国实行国家收回土地补偿制度,为了鼓励社会公众支持土地国有化和改革,保护耕地面积,同时特别关注定点拆迁户的财产和合法权益。

国家对收回土地的补偿给予原权利人适当的补偿金和补助。

一、补偿比例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期满终止时,原权利人可以获得补偿。

其中,房屋清偿时依据建筑工程的综合造价(使用年数应少于20年),按照房地产拆迁补偿政策规定支付补偿金;耕地清偿时,按其承包经营权租金费支付补偿金;林地、牧草地清偿时,按其经济价值进行补偿金支付;水流清偿时,按其养殖水量和费用支付补偿金;恶劣地清偿时,按每公顷支付1000元人民币补偿金。

二、地上补偿地上补偿主要是指拆迁人因拆迁受到损失无法通过以上清偿方式补偿时,国家将按市级以上批准的拆迁补偿模式支付补助费用。

这类补助主要包括:租金补贴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除房屋补助费、家具及家庭用具补助费、家畜购置补助费、拆迁安抚经济补偿费等。

三、补偿法规针对不同土地带来的影响,实施不同的补偿政策和措施,以保护拆迁户的正当权益。

例如,《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政策》中规定:人民群众拆迁的宅基地、耕地,除按补偿宅基地的面积支付补偿金外,还应支付宅基地等值土地物品补偿金;《城市拆迁补偿政策》规定:拆迁户拆除被征收房屋,政府应支付补偿金弥补损失;政府还应按评估价款补助拆迁人未支付的租金补贴费、拆迁安置补助费等;《城乡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及其法律程序规定》中明确了原权利人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四、补偿时间收回土地补偿金应在国家宣布收回土地的时间内支付,支付时间为自宣布公示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支付,且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延迟,补偿金应当按其原规定支付。

五、追求公平虽然国家已经提出了收回土地补偿标准,但社会各界还是要共同追求公平,特别是对拆迁户的公平;地方政府必须秉持公平原则,补偿的金额不应低于土地的经济价值;国家应根据补偿标准审慎拆匹配,国家制定的土地收回补偿费用是社会的一个表达。

国有资产处置重点法律法规解读及要点分析

国有资产处置重点法律法规解读及要点分析

国有资产处置重点法律法规解读及要点分析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及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以往各项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涉及部分概念及程序问题时往往存在混淆。

2016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32号令”)从法律定义、交易流程上进行了规范。

下边结合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经验,对国有资产处置环节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解读,并就实务中常见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给读者们更好的帮助。

一、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重点法律法规解读(一)《企业国有资产法》1.基本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从基本定义上看,32号令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基础上创造性提出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概念(后文详述),由此,《企业国有资产法》与32号令的适用范围是存在交叉和重合的。

国家出资企业是法律法规中多次出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的主体,厘清其概念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判断审批层级和基本程序的首要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第三章中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强调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的相关各项权利;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受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其内部也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从而作为其子公司、孙公司决策依据。

从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的表述看,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即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不宜扩大,一般应认定为国家直接出资的前述四类企业。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引言在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源。

而在市场化的经济环境下,土地征收也成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必要手段,但也因此引发了很多的纠纷和问题。

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征地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历史、现状、问题及创新四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发展。

历史发展我们知道,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一直都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早在1947年,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中提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方案,并在1950年颁布了《宣言》,其中就明确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的方针。

时至今日,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征收补偿政策已经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征地补偿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现状问题目前,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补偿标准不明确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规定,而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之间的补偿标准也差异很大。

导致了一些地方征地补偿金额过低的问题。

权益保障不到位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往往不能得到协调或者是认同,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也不完善。

基层工作不到位由于我国的基层行政体系比较复杂,征地补偿相关的工作经常受到基层工作人员意识、知识和工作能力的限制,征地补偿流程中常常出现疏漏和不妥之处。

创新理念解决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理念创新。

在推进征地补偿制度工作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和政策机制,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完善与之配套的基层管理工作。

下面是一些推动征地补偿制度创新的理念:向市场化转型作为一个正在市场化进程中的国家,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也需要朝向市场化方向进行转型。

依靠市场机制,可以进一步增加征地补偿的透明度,提高农民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有效地提高行政效能。

政策标准合理化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中,尤其是针对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可能导致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

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

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一、引言在中国,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财产以及其他法定机关的资金财产等。

为了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

本文将对国有资产法进行全文解读,以便深入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点。

二、国有资产法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法在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方面,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1. 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是国有资产法的核心原则。

该原则确定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最高管理权限和决策权。

2. 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法的基本目标。

该原则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价值不受侵蚀,并通过增值管理手段提高其经济效益。

3. 分类管理国有资产按照不同的所有者和用途分为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该原则为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每一类国有资产都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和管理。

4. 健全制度国有资产法要求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这包括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的审计和监督,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三、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1. 国有资产的保护国有资产的保护是国有资产法的首要任务。

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产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国有资产的登记和确权,确保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清晰明确;•加强对国有资产的鉴定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衡量;•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险和风险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免受损失;•加强对侵害国有资产的打击和惩治,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

2. 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是国有资产法的核心内容。

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包括:•建立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责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规划和决策,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交易和流转,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预防和纠正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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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 年 美 国国务卿 赫尔 在致墨 西哥政 府 的函件 中首 次提 山 98
因国有化 后要从 赔偿数 量 、 付方式 及支付 时间三方 面要求 获得 互利 原则 和 国家对 自然 资源 的永久 主权 原则 。 支
完 全的 赔偿, 全部赔偿 ( ulo1est n , F I I na o )以确保 投 资者 溉得 C 1 p i
发展 中 国家 普遍拥护 的“ 卡尔沃主 义” 是曾任阿根 廷外 长的 , 南 美著 名法学 家卡 洛 ・ 卡尔沃 ( a la o于 I6 年 在其 著作 C rCl ) 88 o v 《 国际法 的理 论实 践》 出的 。 国有化及 具 补偿 问题一 , 提 在 L 卡尔 沃 主义 认为: 国有化 及其 H偿 是一 国 国内法上 的事情 , I 、 完全 不受 任
国有化 补偿标准 问题 , 东道 国对外 国投资者 财产 实行征收 支 方式 与 支付 时间 及争 议 的解 决等通 常 部应 由东道 国按其 有
或 国有 化之 后 , 是否 和在 何种程 度上 给予 补偿 的 问题 。 一 股 说 关法 律规 章来 规定 ; 2 若 当事 国双方 存在 投 资保护 协 定或均 承 () 来 , 于国有 化 补偿 的理论主 张有 三大类 : 关
中图 分类 号: 905 D 2.
国有化 的概 念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oJ. 40 10 .522 I)1 9 .2 0


偿或 不 补偿 的结论 , 是“ 沃尔 主义 ” 结论 。 卡 的
( ) 当补偿 ( p0 rae np n a o ) 则 三 适 Ap rpitCo 1e s“ n原
利 益不受 损害 , 因此 被称 为“ 尔规则 ”长期 以来 , 方发达 国家 赫 , 西
上 述三 种 补偿理 论 中 , 沃 尔主义 由于过分 强调 国家 主权 , 卡 在 国有 化补偿 问题 上完全 排斥 国际法 的约束 , 定外交保 护权 且 否
和 部 分西方 学者坚 持这 种 “ 分 (d ut 、 效 ( et e、 充 aqa ) 有 e e ci )及时 拒绝接 收 国际法上 对外 资进 行保护 的义 务 , f v 只会削 弱一 国1 I 殷引外 (lmp ” po t 的赔偿方式 , ’ ) 持这利- 的人往往 还要求赔 偿包括 坝期 观点 利 润 盘内 的间接损 失 。’ 尔规 则以保 护既 得权 和反对 不当 得利 。 赫 为 法律 基础 。
( ) 尔规 则 (h l ue 一 赫 I dR l)
认有 关的 国际法准 则 , 则按 该 定或规 则裁 决补偿 事宜 ;3 或 () 缺乏 生效 的国 内国际法 规则或其 规 定过于抽 象 , 在充 分协商 的 应 基础 上 , 公 原 则” 确定 相关 事项 。 主要 理论 根据 是 公平 按“ t z 来 其
关 于 国有化 的补 偿理 论 , 沦是赫 尔规 则 , 足卡 沃 尔主义 无 还
或是现 在为广 大发展 中 国家所 倡 导的适 当 H偿 原则 , I 、 均有 其法理 基础 , 些法理 基 础 出的确育 具 合理 的一 面存在 , 这 但是 我们 深究 国有化及 其补偿 理论 的实质 时 , 认 识到的一 点是 国家的 国有化 要
依据 国际法 学会 15 92年采 取 的定义 , 国有 化是 通过立 法 行 为和 为 了公共利 益 , 某种财 产或 私有权 利转 移给 国家 , 将 目的在
关于 国有化 补偿 的第三种 观点 是适 当补偿 , 当补 偿原则 是 适
于 由国家利 用或 控制 它们 , 由国家 将它们 用于 新 的 目的。 关 在 国家补偿 实践 发展 的基础上 逐步 明确 的补偿标 准理 论, 或 通过 联 于 国有 化 问题 尤其 是国有 化的补偿 问题 的争论一 直是 国际社会 , 尤 其是 发达 国家 与发展 中 国家 争论的 焦点 。 二 、 有化补 偿标 准的相 关理 论 国 合 国 16 年 《 92 关于 自然 资源之 永久 主权 的宣言》 17 和 94年 《 国 各 经济 权利 与义 务宪 章》 出 。 当补偿 包含 三层 含义 : 1按一 股 提 适 () 规定 , 国有化 补偿应 根据 东道 国国内法 来 决定 , 关于 补偿数额 、
议 的解 决等项 , 全 是国有化 国家 的 国内事 务 , 能据 国内法 J 财 产权 作为 其宪 法和 法律 制度 的基 础 内容 。早 在 希腊罗 马 时私 完 只 J I 】
以裁 决 , 斥一 剀国内法之 外 的干涉 。 排 法理 依据 为 国家主 权原 则 有 财产权 就受到法 律保 护 , 罗马法 规定私有 财产 所有权 具有 排他
( ) 尔沃主 义( lo o t n ) 二 卡 Cav D ci e ’ i
资的各 种努 力 , 其是 因而 , 目前 已很难 找到 突 出强调 国有化 补偿 问题 上 的卡尔
沃主 义的 实例 。
三、 国有 化补 偿标 准 的理论 实质
何 形式 的国际 法的 约束 ; 国有 国有化 或征 收 的主 权权 利 , 不 权 利与 保护 私人 财产 权 的理 论是 密不 可 分的 。私 有财产 不 可侵 一 而 存在 补偿 的国家 责任 : 否补偿 , 是 补偿数 额、 支付 方式与 时问及 争 犯 是私有 制社会 的基 石 , 西方 发达 国家 以保护 私有财 产 和私育
2 1= 1 0 【年 ( ) 】 1月 上
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李 国莲
摘 要 国有化及征收的补偿标准一直是各 国争论的焦点, 本丈旨在简析国有化补偿诸般理论的基础上 , 结合中国的经济 实 力以及投 资 实践发 生的 变化 , 讨 中 国的有 关立场 与对 策应有 的相 应 改变 。 探 关键 词 资本输 出 国有化 国有化 补偿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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