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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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落 实 价 格和收 费 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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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赠阅《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赠阅《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赠阅《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决定》及《广西食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我局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第一卷)》,现已由广西科技出版社印刷出版、公开发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相关药品企业加快瑶药材研发与生产的步伐,经研究,决定向区内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赠阅该书(附赠阅企业名单),请获赠企业尽快派人凭单位及个人身份证明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青湖路9号)领取。
未列入赠阅名单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如对该书有使用需求的,可向我局提出申请并办理赠阅手续。
联系人:
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周巧玲电话************
自治区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张明丽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充分发挥我区中医药、壮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和壮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中医药和壮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壮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将壮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壮医药事业,根据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合理安排中医药、壮医药事业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中医药、壮医药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将中医药、壮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统筹安排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壮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壮医药发展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以及中药房;壮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壮医专科建设。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壮医医疗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系统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卫医发[2015]1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3.10【实施日期】2015.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系统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15〕1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医疗卫生系统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切实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督查指导,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落实责任。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将适时安排督导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全区进行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3月10日广西医疗卫生系统“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区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取得的实际成果,制定本方案。
具体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围绕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反映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问题,大力推进深化医改和改善服务;通过改善环境、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保障安全、促进沟通、建立机制、科技支撑等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四章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五章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广西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医药,充分发挥本自治区中医药资源优势,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自治区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疾病康复、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服务、产业和保障等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野生植
物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桂卫发[2015]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桂卫发〔2015〕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经陈武主席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予以发布,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广西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对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现就学习
宣传、贯彻落实好《保护办法》,提出以下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区中药材壮瑶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区中药材壮瑶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桂政办发〔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区中药材壮瑶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促进全区中药材壮瑶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25日促进全区中药材壮瑶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家关于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要求,促进我区中药材壮瑶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区中药材壮瑶药材产业规模稳定在600万亩左右,种养及初加工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占比达到60%以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1000家以上;基本建立生产技术、产地加工、产品规格等级、质量安全等多指标综合标准体系;中药材壮瑶药材产业创新能力、产品质量及品牌效应显著提升,培育形成一批“桂”字号品牌,产品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措施(一)科学规划优势区域优势品种。
坚持规划引领,结合《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优先发展市场需求量大、广西资源禀赋好、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壮瑶药材品种。
坚持优势区域重点发展,推进中药材壮瑶药材“一县一品”和“一品一产”战略实施,划定各个品种重点发展区域,优先扶持发展,打造道地药材生产基地。
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动态,每两年调整一次中药材壮瑶药材优先发展品种目录。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中医药局、林业局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桂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5日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9号)要求,着力破解当前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更好地发挥特色和优势,推动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中医药壮瑶医药人才基础(一)提升教育水平。
支持广西高校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学科专业建设,立项建设一批硕士博士学位点,创建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支持和鼓励高校开设中医药专业,扩大现有中医药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推动广西中医药大学建设上水平。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师承教育。
完善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师承教育体系,将名老中医药专家参与在校生、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带教、授课等纳入其工作室建设成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评。
推动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实习向师承门诊教学方面改革,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
支持中医药院校柔性引进民族医药特长专业人员为在校生开展临床带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桂政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决定(桂政发〔2011〕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 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 〕35 号),把我区丰富的药用资源优势转化为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有力保障,转化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动力,转化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强大支撑,现就加快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在现代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中医药以其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独特的临床疗效、显著的预防保健作用和相对较低的诊疗费用,在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
我区独特的壮、瑶等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取得了可喜成绩,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服务可及性不断提高,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产业基础逐步夯实,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为维护人民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
加快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对于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随着发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又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很多中医药特别是民族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缺乏发掘,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医疗与预防保健体系仍不完善,服务可及性仍然不高;基层和基础设施建设仍比较薄弱,现有人才资源总体不足;产业发展滞后,产业规模和水平仍与资源规模不匹配,资源优势未能充分发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自治区内申请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的调出方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开展制剂全项检验所必需的药学技术人员、设施、检验仪器等;配制制剂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及生产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等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范》要求,配制规模应满足本机构及调出制剂数量的需要,且一年内未出现制剂质量事故,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
调出方如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的剂型,在制剂调剂时应同时出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委托配制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条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必须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品种,调入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等紧急情况需应急使用的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品种,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具体品种目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在本辖区内指定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民族医科室之间调剂使用,具体实施规定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及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对我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我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在审议中,对条例实施及我区中医药壮医药发展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自2009年条例颁布施行后,全区各级各部门对贯彻实施条例是重视的,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财政投入逐年增大,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产业效益不断提升,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中医药、壮医药的地位逐年凸显,有效缓解了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成为我区增长速度最快的产业之一且发展潜力巨大。
同时,常委会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目前我区中医药壮医药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基础设施总体薄弱;资源优势不能转化为产业优势,产业规模偏小,名特药少;医保政策扶持不到位,用药严重不足;壮医药体系不健全;人才匮乏等。
针对存在问题,常委会出席和列席人员对进一步贯彻实施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重视中医药壮医药的发展,加大投入,切实加强中医院、壮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全区14个地级市的中西医结合医院,要重点在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资金、人才培养、医保政策上给予扶持,实施标准化建设,扩大中医药壮医药的影响,改善群众就医条件,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
二、建议珍惜当前广西中药资源大省的优势地位,既要保护野生药材的生长环境,也要重视中草药种植环节。
要控制速生桉等对环境破坏较大的物种种植,保护野生药材;把中草药种植发展作为产业扶贫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改变政府主导的扶贫单一方式,推广企业+农户的模式,走规范化、标准化种植,将扶贫补助资金拨付到龙头企业,由企业来主导、发动、组织农户种植,在源头上保证药品的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20
【摘要】<正>桂政办发[2016]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总页数】9页(P24-3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壮瑶医药振兴计划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J], ;
2.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中藏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J], ;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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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整改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整改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3.07.18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整改
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整改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13年7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执法检查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审议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处理,在征求我委意见后,形成了整改情况报告。
我委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是重视的,提出的整改措施切实可行,同意该报告。
建议将该报告提交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为会议参阅材料。
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013年11月25日编辑:刘歆瑗审核:林青松。
广西崇左市江州区2022-2023学年七年级下学期期末语文试题(含答案)
广西崇左市江州区2022-2023学年七年级下学期期末语文试题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基础知识综合广西有一种天生的乐观和从容,也有让人钦佩的智慧和幽默。
在广西,要吃就吃最有味道的食物,越浓越酸越过瘾;要唱就唱最嘹亮的山歌,越高越难越起劲……(一)八桂食魂——米粉广西的米粉,香气四溢,哺育了一代又一代的八桂儿女。
桂林米粉的纯良、锅烧的酥香、酸豆角的解腻、花生的香脆,全在嘴里扑腾,和着卤水,醇香yíng绕舌尖。
那一碗碗桂林米粉,有着那座城市的山清水秀和热情欢悦。
柳州的螺蛳粉,却会让人“爱憎分明”。
喜欢的人会说那股酸臭味浓香绕鼻,闻之神清气爽,食欲大增。
吃上一碗螺蛳粉,酸爽到泪流满面,却甘之如饴。
那些异乡的心酸、伤感都被化作了螺蛳粉里的畅快、释然。
在南宁,吃老友粉是件顺理成章的事情。
老友粉的经典之处便是它的酸辣,配料大多以酸笋和辣椒为主。
浓墨重彩的老友粉,才能让友人闻味而来,饱腹而去。
1.阅读以上两段文字,给加点字注音,根据拼音写汉字。
(1)哺( ) (2)yíng( )2.以上两段文字中,有不少成语,请写出其中的三个。
(二)八桂声韵——山歌春光明媚的三月天,广西的山歌便嘹亮地响起。
从桂北到桂南,桂西到桂东,每一个歌圩日,赶歌圩的人脚步轻盈,没有华丽的舞台,站在婆娑的树影下,清澈的小河边,只要打开嗓子,就冒出一串清亮的歌声。
人们相会、问候、欢笑、歌唱,将彼此陌生的心灵连接在一起,与高山大海合奏,与时间岁月共鸣。
民歌声声流淌不息,那是来自祖先亘古的记忆,是刻画在花山石壁上的图腾与信仰,是刘三姐的勇敢与机智,是百姓口口传唱,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对本土文化的坚守与创新,共同抒发了八桂儿女的博大情怀。
3.解释文段中加点的词语。
(1)嘹亮:(2)亘古:4.根据对联的要求及文段的相关提示,从以下句子中选出分别反映米粉和山歌的对联,按上下联顺序填写誊抄在横线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桂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8日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优质高效实施《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区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到2025年,加快优质高效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
形成并推广10个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中西医结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评选10名桂派中医大师、60名广西名中医,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持续壮大。
加快推进广西2个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建设,争创一批国家中医药局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
全区中药材产业种植规模稳定在600万亩左右,中药材种植及初加工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中医药壮瑶医药产业优势逐渐形成,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坚持中医药三产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大力弘扬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中医药壮瑶医药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中医药壮瑶医药成为全面推进健康广西建设的重要支撑,中医药民族医药强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重大工程(一)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
1.建设优质高效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桂卫中[2014]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14.04.20【实施日期】2014.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卫中〔2014〕8号)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2014年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2014年4月20日2014年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要点2014年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以改革创新统领中医药壮瑶医药各项工作,着力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壮瑶医药在深化医改中的作用,深入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百姓健康推进行动,加快发展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进一步提升科技传承与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弘扬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加快建设西部中医药民族医药强区步伐。
一、着力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政策和机制(一)深化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战略。
研究和推进桂港中医药壮瑶医药合作战略;完成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十二五”中期评估、研制《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配合编办理顺各级中医药民族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与中医药壮瑶医药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机构和编制,推动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列为自治区战略。
(二)创新发展“三名”战略工程。
根据国家的政策和自治区改革发展的思路,集中力量,纵深推进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名医、名药、名院”(简称“三名”)战略。
(三)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改革发展试点。
加强和指导玉林市开展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综合改革实验、钦州市进行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百姓健康推进行动改革试点、桂林市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促进健康旅游服务贸易改革试点。
中医药法释义(60)
中医药法释义(60)第六十条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医药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衔接性规定。
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的专门法,应当注意处理好与作为执业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医疗机构管理一般法的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的衔接关系。
因此,本条第1款明确,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该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方面,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确立的一般性管理制度,中医药法可以不用重复规定,但并不影响其适用于中医药管理。
如医师资格考试、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的基本管理要求,以及非法行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的法律责任等。
另一方面,即使是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中医药法如果有不同规定,应当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中医药法的规定。
例如医师资格取得方面: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但依据本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也就是说,在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外,新设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途径。
又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方面: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的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所有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本法对此作了突破,规定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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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充分发挥我区中医药、壮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和壮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中医药和壮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壮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将壮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壮医药事业,根据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合理安排中医药、壮医药事业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中医药、壮医药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将中医药、壮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统筹安排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壮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壮医药发展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以及中药房;壮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壮医专科建设。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壮医医疗服务。
鼓励村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壮医药服务。
第八条开办中医、壮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合并、撤销各级人民政府开办的中医、壮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医、壮医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壮医医疗活动。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壮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可以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医疗机构执业。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发挥中医药、壮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中医、壮医诊疗技术、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药品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有条件的,应当将壮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壮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具有资源优势、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中药、壮药的开发与利用;支持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鼓励建设中药材、壮药材示范基地和生产基地。
乡村中医药、壮医药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民族草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中药、壮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好中药、壮药资源普查和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收集圃建设以及濒危品种、道地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工作,保护其种质和遗传资源,加强优选优育和种源研究;建立种质资源库,保存药材种质资源;加强药材人工种养品种的标准化研究与推广;加强药材野生品种科学种养和新品种的研究,开展珍稀濒危药用资源的人工种养和替代品研究。
第十四条鼓励发掘与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壮医诊疗技术,鼓励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有效和多样化的中药、壮药制剂。
医疗机构中药、壮药制剂的配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配制的依法取得批准文号的中药、壮药制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中药、壮药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壮医药教育体系,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鼓励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立壮医药专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加强中医药、壮医药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或者采取相关措施,鼓励高等中医药、壮医
药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和贫困地区从事中医药、壮医药工作,鼓励城镇医疗机构支援和帮助农村中医、壮医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鼓励有经验的执业医师、药师到农村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服务。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壮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和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评审制度,做好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鼓励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第二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药、壮药的研究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设备,研究和创制中药、壮药新产品,提升中药、壮药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的评审、鉴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或者壮医药专家为主:
(一)中医药和壮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和壮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和壮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四)其他中医药、壮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医药、壮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帮助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中医药和壮医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植物新品种、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药、壮医药的知识产权,包括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中医药、壮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未经公开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医药、壮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壮医药文献。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境外资金,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参加中医药、壮医药产业开发。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其他方式支持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中医药和壮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境外或者其他地区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技术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产品的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国际传播和地区交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设立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或者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从事中医、壮医医疗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将其配制的中药、壮药制剂调剂给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壮药制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调剂的制剂,并处违法调剂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给制剂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他人中医药、壮医药知识产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壮医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其他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