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苏公厅〔2021〕690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公厅〔2021〕690号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加强和规范公章刻制治安管理,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章刻制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2021年12月9日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章刻制经营许可第三章公章刻制备案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章刻制治安管理,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章单位”)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用章单位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代表用章单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个人名章。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是指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公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负责公章刻制备案以及本单位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积极落实国家对公章刻制业“放管服”政策措施,加强科技信息化手段应用,提升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服务水平。
警务室建设标准
警务室建设标准警务室是公安机关重要的工作场所,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警务工作的高效运转和警务人员的工作环境。
为了确保警务室建设达到标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首先,警务室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警务设施建设标准》,警务室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建筑面积、通风采光、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规划和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警务室的建设符合法律法规。
其次,警务室的功能布局应科学合理。
警务室是警务人员开展工作的场所,因此其功能布局应科学合理,便于警务人员的工作和协作。
例如,值班室、指挥中心、会议室、办公区域等功能区域应该相互配合,便于警务人员的工作和协作。
再次,警务室的设施设备应完善齐全。
警务室的设施设备包括办公家具、通讯设备、安防设备等,这些设备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警务工作的高效进行。
建设单位在选购设备时,应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设备,确保警务室的设施设备完善齐全。
此外,警务室的环境应舒适宜人。
警务室的环境舒适宜人是保障警务人员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
建设单位在装修和布置时,应注重环境的舒适性,包括空气清新、采光充足、噪音控制等方面,为警务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最后,警务室的管理应规范有序。
警务室的管理应该规范有序,包括值班制度、设备维护、环境清洁等方面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警务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警务室的长期有效运行。
综上所述,警务室建设标准是保障警务工作高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建设单位在建设警务室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规范和要求,确保警务室的功能布局科学合理,设施设备完善齐全,环境舒适宜人,管理规范有序。
只有这样,才能为警务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警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谈谈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与警务室的关系
谈谈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与警务室的关系骆名远/文2006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部署在全国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笔者通过对一些地方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学习与考察,结合本人对社区和农村警务的理解,就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与警务室的关系谈一点粗浅看法。
社区(农村)警务是警察带领、指导、支持社区居民,立足社区实际,研究社区问题,开发社区资源,改造社区环境,组织社区协作,强化自卫互助,从而全面、系统、长效地维护社区公共安全、促进社区发展的警务思想、警务模式和警务方法体系的总称;是警察与社会公众有机结合,共同发展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的一项具体的行为。
它不仅是一种单纯的警务方式,更是一种警务理念与思想。
它要求社区(驻村)民警立足于社区,开展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以社区资源为基础,以社区居民为主体,以社区需要为导向,以社区自治为特征,以社区服务为内容,以社区发展为目的。
其原则是“以防为主”,即:社区民警的着力点在预防犯罪;核心是改善与密切警民关系。
主要任务,公安部在《决定》中已具体明确,即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
警务室是公安派出所设在社区和农村村镇的一个民警接待群众的办公场所,又是民警的落脚点。
在离派出所比较远地方,警务室既是民警工作的地方,也是民警生活的地方。
公安部《决定》中要求在城市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区、配置社区民警,在农村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划分一个警务区、配置驻村民警。
社区和农村警务与警务室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
社区(农村)警务属于软件建设范畴,内容具体明确,是实实在在的硬性任务。
警务室是方便民警开展社区(农村)警务的一个工作平台,属于硬件建设范畴,是警务工作外在表现形式之一,不是硬性的任务,其标准也没硬性要求。
目前,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中存在重硬件建设而轻软件建设的现象,本末倒置,主次不分。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行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行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苏交安[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行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交安〔2008〕9号)各市交通局、厅公路局、厅运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省厅制订了《全省交通行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全省交通行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行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实际,对全省交通系统于7月29日至9月30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立足交通安全实际,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目标,以农村客运车辆、危化品车辆、农村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等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努力创建“平安交通”环境,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造更高水平“平安江苏”作出贡献。
二、整治重点(一)重点整治沿河高路基路段、急弯陡坡、事故“黑点”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农村无交通安全设施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通行条件明显改善;(二)重点整治农村客运车辆违规运输、非客运车辆非法营运、货车超限超载、危化品运输车辆违规运输等行为,规范农村客运车辆营运秩序,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通过整治,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公发[2005]14号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公发[2005]14号2005年7月11日)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经广泛征求意见,近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苏公发[2005]13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程序,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抓紧改造有关信息系统,统一印制使用规范式样的执法告知单,确保按期完成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全体民警要全面学习掌握《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规定,严明警务纪律,切实把各项规定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和执勤执法民警。
各地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情况以及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规范执法告知服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贯彻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必须坚持为民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提供执法服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告知程序和告知方式,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告知单。
公安机关有关警种部门和执勤执法民警应当采取当场告知、邮寄告知单等不增加群众负担的方式履行执法告知义务,提供执法告知服务。
警务室日常工作制度
警务室日常工作制度一、警务室实行每天开门制度。
专职保安每天在上班时间准时开门值守,受理群众咨询和申办事项,涉及警务活动事项的,联系驻村民警进行处置。
二、驻村民警和保安联防队员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警务室,整理内务环境,打扫卫生,保持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接待群众时要文明礼貌,解答问题具体周到,严禁“冷、硬、横、推、拖”。
三、驻村民警应围绕民警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在本村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少于10小时,在警务室接待群众每周不少于2次、4小时。
四、在工作时间民警或联防队员非因公离开岗位、责任区的,须向所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五、民警要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保安联防队员要严格遵守《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不发生违法违纪事件,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驻村民警工作职责一、人口管理。
对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以及居民身份证、租赁房屋进行经常性的管理,掌握基本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二、情报信息收集。
通过人口调查,物建治安耳目、信息员和日常治安管理,获取涉及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方面的情报信息。
三、安全防范。
动员、组织责任区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巡逻,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治安管理。
督促责任区内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以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
五、执法办案。
主办派出所自裁处罚的治安案件,协办派出所自裁以上处罚的治安案件;积极提供线索破获刑事案件。
坚持执法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六、纠纷调解。
对辖区内发生的治安纠纷,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公开调解。
对辖区内发生的民间纠纷,本着首接负责制规定,及时移交,积极协助民调组织调解,防止矛盾激化酿成刑事案件。
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
案
实
加
强农村道路交通安理,进步提高通一、
工作目标体要求
农村
道
路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直接二、组织领导 成立
县道路管小组,三、工作职责 各
派出所在县公安局的领导下,一)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作机制(二
)积极维村道路交通秩序(三
)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四
)加强农村地动车和(五
)建立农村交通安(六
)做好农村道路(七
)警务公开制四、规范执法行为
(
一)区域
各派出所负(
二)权限 1各、
农
合应用平台。
3
、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适用一序拟给予道路通违4、
农公安处辖区农路没有人员对于
一般程序以上的交通事农村公安派出所民5村
派出所民警可以受理理摩托车、低速载(三法管理 1
、
各派出所经过培训后,着制服上岗。
2. 农村派出所要加强对内交教、
各
派出所实施罚款的处罚,应当五、
切实装备及经费保障 县公为农村公安派出所开展交六
强培训考核工作 1、安局定期、不定期采2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农
村
派出所道路4公
安局及交警大5、
县
交
警
、
法。
警务室规范化管理整治方案
警务室规范化管理整治方案今年以来,XX公安局按照农村警务战略的总体部署,狠抓警务室基础建设,紧贴实际、开拓创新,不断提升警务室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维护了全县社会治安稳定,为建设平安和谐XX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狠抓“二个规范”,提高警务室管理活力。
一是规范警务室民警管理。
制定了《警务室民警工作规范》、《警务室民警工作细则》等管理制度,细化了警务室民警收集情报信息、加强纠纷调解、组织群防群治、密切警民关系四大工作职责,准确定位了民警情报员、调解员、巡防员、服务员角色。
驻村民警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
日勤为8小时,全日勤为24小时。
规定农村警民联系点驻村民警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有效解决了“警力下不去、工作转不动”等问题。
二是规范警务机制管理。
实行警务室民警驻驻村制度,统一建立《巡逻盘查工作记录簿》、《暂住人口登记簿》、《调解纠纷登记簿》等警务室工作台帐,要求民警每天将发现掌握的基础资料和信息线索,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入册,并适时录入警综平台;改变以值班接处警为主的被动型勤务模式,警务室白天开展走访调查、服务群众等基础工作,晚上从事巡逻防控、设卡盘查等打防任务,从而实现警务室一室多能、室卡合一的实战效果。
二、建立“三项机制”,催生警务室管理战斗力。
一是建立督导检查机制。
为避免警务室民警突进应付检查,一个月突击补完半年工作资料的现象,改变原来每半年、年终考核警务室的作法,对警务室工作实行每月考核、适时督察等常态化考核办法,及时发现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警务室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是建立警务室绩效考评机制。
成立警务室工作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制定了《xx公安局警务室基础工作考核办法》,从发案率、出勤率、熟知率、满意度、调处率等5个方面建立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由治安大队对警务室日常运行、工作实效、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实行单列指导、单列考核、单列奖惩。
三是建立个人考评激励机制。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招聘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七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交通治安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交通治安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2
【摘要】<正> 各市、县公安局: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针对目前部分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交通治安管理的通告》,现印
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同时,请自行翻印,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以及车站、码头、渡口、客货运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广泛张贴,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震慑犯罪。
【总页数】2页(P28-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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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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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的通知[J], ;
4.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的通知[J], ;
5.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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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村级警务室规章制度
村级警务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维护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村级社会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级警务室是村级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警务职责的工作单位,履行村民保护、犯罪预防、治安管理、便民服务等职能。
第三条村级警务室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工作时间等信息应当向村民公布,并定期更新。
第四条村级警务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利益,为村民服务。
第二章村级警务室的组织管理第五条村级警务室设立村警长一名,村警员若干名。
第六条村警长应当具备警察从业资格,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村级警务室的工作。
第七条村警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基本的警务知识和技能,勇于承担职责。
第八条村警长负责对村警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乱纪。
第九条村级警务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十条村级警务室应当加强与村民的联系与沟通,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村级警务室的职责第十一条村级警务室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村级社会的稳定和谐。
第十二条村级警务室应当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村级警务室应当依法处理来访事务,及时妥善解决村民的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村级警务室应当加强对村内安全风险的管控和预防,确保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村级警务室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加强与社区警务合作。
第四章村级警务室的工作流程第十六条村级警务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台账和记录制度,做好工作的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村级警务室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置,保障受害人的安全。
第十八条村级警务室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真相。
第十九条村级警务室开展日常巡逻工作,维护村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村级警务室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全体村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章村级警务室的工作考核第二十一条村级警务室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评选先进个人和集体。
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
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当前,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警力普遍不足,农村地区道路失管失控现象比较普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交通安全形势严峻。
为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农村地区良好的道路通行秩序,现就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各地公安机关要针对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是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农村集市等场所,在治安巡逻的同时,疏导交通,纠正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二是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三是掌握辖区机动车、驾驶人情况,排查无牌无证机动车和驾驶人并动员其办牌办证,加强农村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四是排查登记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五是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
二、加强对农村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苏政办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四章单位职责第五章责任落实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恐怖袭击,维护单位治安秩序,依法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开展的治安保卫活动。
第四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第五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招聘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修订]江苏省公安厅主要内设机构及职能
江苏省公安厅主要内设机构及职能--------------------------------------------------------------------------------江苏省公安厅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纪委(监察室)、科技处、信访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指挥中心、治安警察总队、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刑事警察总队、经侦总队、禁毒总队、出入境管理总队、监所管理总队、网络安保总队、法制总队、警察督察总队、边防局、消防局等主要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
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江苏省林业局森林公安处列入江苏省公安厅序列。
部分主要部门及职能简介:办公室职能: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等。
主任:赵建生联系电话:************政治部职能:组织、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宣传工作等。
副主任:杨卫平联系电话:************纪委(监察室)职能: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纪律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监察室主任:韩依群联系电话:************科技处职能: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对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技术防范产品与工程进行技术监督、管理,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处长:薛宏伟联系电话:************信访处(投诉举报中心)职能:接待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依法受理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检验鉴定结论等不服而提出的申诉工作等。
处长:孙建军联系电话:************、83526945审计处职能:负责全省机关内部审计等工作处长:李向群联系电话:************后勤管理处职能:负责厅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装备保障建设等工作处长:谢晓军联系电话:************指挥中心(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职能: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和应急机制建设工作等。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第三章运营治安管理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乘客、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公共汽电车场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管理范围内(以下统称场站),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交通运输方式。
第三条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城乡公共交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交通经营者落实治安管理责任,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治安防范意识,提高自救和救生能力。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理,进一步提高农村道路交通通管理工作效率,预防和减少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充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的管管理优势,根据公安部、河北北省公安厅、张家口市公安局局有关农村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经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全面开展展农村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管管理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顺顺利开展,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方案:一、工作目标及总体体要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化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定。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管理工作,是服务社会主义新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充充分认识农村公安派出所开展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农村公公安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的积极作用,强化对农村道道路交通安全的管控力度,最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努力构建建和谐农村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派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吴德专专兼任,法制科、通信科和各各乡镇派出所为成员单位。
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室设在交警大队,具体负责日日常工作。
三、工作职责各派出所在县公安局的统一领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农村道理理交通安全工作,在县交警大大队指导下开展工作:(一一)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工作作机制。
依靠乡政府,积极协协调乡镇有关部门、单位、村村委会,定期组织召开乡镇交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究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势和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改进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建议。
(二)积极维护农村村道路交通秩序。
在开展辖区区治安巡逻的同时,加强对农农村道路的巡逻,特别要加强强农村道路沿线集镇、集市、、庙会等人流、车流集中的重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积极疏导交通,纠正低速载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路交通秩序。
江苏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江苏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警务辅助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分为协勤人员和文职人员。
协勤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暂住人口协管员等。
文职人员包括接警员、行政文秘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或者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队伍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公共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窗口服务,采集基础警务信息;(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开展安全检查;(四)开展治安巡逻、卡口值守,防范、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堵截、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五)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告知、劝阻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六)从事技术支持、行政文秘、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七)开展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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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
室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
【发文字号】苏公厅[2006]7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6.03.15
【实施日期】200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公厅[2006]79号2006年3月15日)
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决定在全省农村派出所设立交通警务室,于4月1日统一挂牌运作,并制定《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厅交巡警总队。
联系电话:025-********、83526435。
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村乡镇派出所交通警务室(以下简称“交通警务室”)是县(市、区)公安机关派驻在派出所的交通管理机构,在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警务室及其专职交通巡逻警察列入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序列。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交通警务室及其交通巡逻警察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维护辖区农村道路及集镇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开展机动车、驾驶入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
(四)排查登记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五)先期处置辖区农村交通事故,并依照规定处理财产损失不大、没有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
(六)协调落实乡镇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职责。
第三章执勤执法
第四条交通警务室应当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和驻乡镇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通报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交通安全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