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鲁政发[2004]4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25
【实施日期】2004.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4]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理控制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规模,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事关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
稳定。
各级政府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中,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护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2004年8月底前,各市、县完成地方性拆迁政策规定的清理,完成事业性质拆迁单位的脱钩、改制、改名工作;年内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事件明显下降。
到2005年,基本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约率达到100%,拆迁越级上访率不超过1%,强制拆迁率控制在1%以内。
二、严格控制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合理确定房屋拆迁规模
(一)严把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关。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
对反映较强烈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逐一妥善处理。
合理安排旧城拆迁改造时序,努力降低房屋拆迁频率。
(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编制拆迁计划。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拆迁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
市、县政府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房屋拆迁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完善房屋拆迁配套政策,严格依法实施房屋拆迁管理
(一)规范完善拆迁法规,健全政策措施。
《条例》是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必须认真贯彻实施。
各级政府要立即对现有拆迁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凡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