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无”特困人员达580万 将纳入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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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制定的一项政策。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让特困人员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特困人员的生存和发展,也是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两个方面。

生活补助是指国家根据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保障其基本的食品、衣着、住房等生活需要。

医疗救助则是指国家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费用补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特困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

特困人员通常指的是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法完全依靠自身劳动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他们往往处于社会最底层,生活困难,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因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需要根据特困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的标准和范围。

生活补助的标准应该综合考虑特困人员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基本生活费用、住房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的生活需求。

医疗救助的范围应该包括基本的医疗保障和慢性病治疗,确保特困人员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的健康需求。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高,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情况,避免对国家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特困人员的实际生活需求,不能因为财政压力而降低特困人员的救助标准,导致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下降。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听取特困人员和相关专家的意见,确保救助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特困人员的真正受益。

三无人员分散供养走访台账

三无人员分散供养走访台账

三无人员分散供养走访台账1. 引言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独立生活的人员,他们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为了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许多地方政府都设立了三无人员分散供养走访台账,用于记录和管理这些人员的情况和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三无人员分散供养走访台账的内容和管理方法。

2. 三无人员分散供养走访台账的目的三无人员分散供养走访台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做好对三无人员的走访和管理工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台账的建立和管理,可以更好地了解三无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提高帮扶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3. 三无人员分散供养走访台账的内容3.1 基本信息台账中首先需要记录三无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这些信息是对三无人员进行识别和区分的基础,也是后续走访和管理工作的依据。

3.2 家庭情况三无人员通常是无法独立生活的,他们的家庭情况对于提供帮助和支持至关重要。

在台账中需要详细记录三无人员的家庭成员情况,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还需要了解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条件、家庭关系等,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3.3 生活状况记录三无人员的生活状况是了解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途径。

在台账中需要详细记录他们的居住情况、生活来源、生活费用支出等。

还需要了解他们的饮食习惯、健康状况、个人爱好等,以便提供更为贴心的帮助和支持。

3.4 帮扶措施台账中还需要记录对三无人员提供的帮扶措施,包括经济援助、医疗保障、教育培训等。

每一项帮扶措施都需要详细记录,包括金额、发放时间、使用情况等,以便监督和评估帮扶工作的效果。

3.5 走访记录走访是对三无人员进行管理和帮扶的重要环节,走访记录也是台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在台账中需要详细记录每一次走访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以便了解走访的频率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6 变动情况三无人员的情况是会发生变动的,台账中还需要记录他们的变动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变动、经济状况变动等。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是一个国家对弱势群体提供经济、精神或其他方面支持的重要举措。

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不断推动社会救助政策的完善与落地,努力为最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关怀和支持。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并深入探讨其在社会稳定和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低保制度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社会最低生活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低保政策实施多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极大地缓解了贫困人口的生活困境,同时也提高了社会稳定性。

二、特困人员救助特困人员救助是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政策的重点领域之一。

特困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且无家庭供养能力的人员,以及无劳动能力且家庭供养能力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民政部门会为特困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多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改善生活状况,重建信心。

三、优抚安置优抚安置是民政部门针对退役军人和烈军属等特定群体所提供的救助政策。

通过对这些群体的优先照顾和关怀,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对军人和家属的尊重和关爱。

民政部门会提供生活补助、医疗照顾、就业创业支持等方面的帮助,加强对这些群体的社会保障,让他们在退役后能够顺利融入社会。

四、孤儿寄养与收养孤儿是社会上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丧失父母关爱和扶养的权利。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孤儿的寄养和收养工作,旨在为他们提供一个温暖、和睦的家庭环境。

民政部门会选择合适的寄养家庭或者进行儿童收养,确保孤儿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家庭关怀。

五、救助对象信息管理为了更好地实施社会救助政策,民政部门建立了救助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以信息化手段收集和管理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和救助情况,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查询,提高救助工作的精准度和高效性。

同时,该系统还可以对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恰当的帮助。

六、公益慈善事业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另一个重要责任是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特困供养政策实施方案

特困供养政策实施方案

特困供养政策实施方案特困供养是国家对生活无着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特困供养政策,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国制定了特困供养政策实施方案,以确保特困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特困供养政策的实施方案。

首先,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是特困供养政策实施的基础。

特困人员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认定的公平和公正。

特困人员包括年老体弱、生活无着,无法自食其力的人员,以及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

对于特困人员的认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提供的相关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其次,特困供养的资金保障是特困供养政策实施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特困供养资金保障机制,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资金保障应当充分考虑特困人员的实际生活需要,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和发放周期,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供养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透明、有效使用,杜绝浪费和挪用。

再次,特困供养的服务保障是特困供养政策实施的重要内容。

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的服务保障,包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特困人员应当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特困人员服务保障体系,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特困供养政策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供养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引导社会各界关心特困人员,积极参与特困供养工作。

同时,政府还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的救助和帮助工作,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特困供养工作格局,共同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总之,特困供养政策实施方案的落实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只有健全的政策体系和有力的实施措施,才能真正做到让特困人员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特困供养政策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特困人员,让他们能够过上安定、幸福的生活。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民办函〔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功能作用,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现就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各地要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在申请家庭自主申报的同时,用好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铁脚板”作用,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认定对象信息要及时上传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各地要根据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防止和避免采用“虚拟收入”等方式认定对象、实施救助帮扶。

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要准确把握认定与实施救助帮扶的关系,从保护申请家庭个人隐私出发,坚持“谁救助谁公示、救助谁公示谁”,在全面开展认定工作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实施救助帮扶。

二、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各地要以“防风险”为目标,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监测的基础上,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满两年的对象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等更多有潜在困难或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分层管理、动态监测。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7.07•【文号】民发〔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做出了系统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站在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将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和举措抓紧抓好,坚持城乡统筹,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落实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全面把握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任务各地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无忧保—“三无”“五保”今后是“特困人员” 可同时享有救助与社保福利

无忧保—“三无”“五保”今后是“特困人员” 可同时享有救助与社保福利

无忧保—“三无”“五保”今后是“特困人员”可同时享有救助与社保福利民政部近日公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下称《办法》),对今年2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部署落实。

今天上午,在民政部2016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与其他保障制度衔接与普遍福利制度叠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主要衔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针对“城乡特困人员”这个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基本原则是“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其中的“城乡特困人员”,按《办法》规定,是指同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包括了老年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各类精神或肢体残疾人等。

“无生活来源”这一项,指明“生活来源”需要计算包括工资、经营、财产、转移在内的各类净收入,但不计入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各类社保福利。

蒋玮解释说,此处的依据是国务院1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由于前述社保福利制度都是国家建立的、面向全民的、普惠型社会保障政策,正常情况下全体公民都应当能够享受到。

因此即使这些社会福利待遇带来的收入加起来“过了线”,也不会导致当事人无法享受特困救助。

但这不意味着特困救助供养与其他的所有保障政策都可以叠加。

《办法》第九条就规定,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不认定为特困人员。

蒋玮解释说,此处采用的是“就高”原则,同理,纳入到特困范围的人也不能再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一个救助制度,特困人员也有老年人,也有残疾人,也有未成年人,所以我们没有把带有身份特征的福利补贴加进去,而是把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予以叠加,这也是为了维持制度的公平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8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8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8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8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落实的建议收悉。

经商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十三五”以来,我国用5年时间对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好一方人”地方960多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搬得出”的问题解决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是实现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的关键,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委、国家乡村振兴局落实牵头部门责任,不断强化顶层设计,持续加大工作指导和跟踪调度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后续扶持政策支持,督促各地持续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2021年4月,我委、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18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十四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明确了23条具体政策措施,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

一、关于进一步推动扶贫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持续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等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重点支持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2020年,农业农村部批复贫困县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13个、建设农业产业强镇85个,支持88个贫困县开展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占比均超过总量的1/3。

仅2019年,全国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带动建设的农产品生产原料基地就超过5亿亩,牵头创建7000多个产业化联合体,辐射带动农户1700万户。

织密社会救助安全网

织密社会救助安全网

织密社会救助安全网作者:罗燕来源:《浙江人大》 2019年第4期“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

”面临不幸时,最需要的是有人伸出援助之手。

多年来,社会救助承担着这一功能。

2014 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实施,我国社会救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为我国未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2019 年3 月举行的全国人代会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附件”形式公布。

立法规划显示,社会救助法被列为“第一类项目”,成为69 件“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

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我们要尽力为群众救急解困、雪中送炭,基本民生的底线要坚决兜牢。

”2019 年3 月5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会上,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掷地有声。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形容为社会救助的“屋顶”。

在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前,各项救助制度都是单独建立,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如同一个房屋,四梁八柱已经搭建起来了,如果没有屋顶,就不能称其为一个房屋,而暂行办法就是这个屋顶,构建了涵盖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8+1”制度体系。

更重要的是,近5 年来,民政部门围绕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不断地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推动这些惠及困难群众的政策落地见效。

暂行办法颁布之后,几项重大制度相继出台。

2014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在我们国家,所有人、所有家庭在遭遇困难时,都应该有一个制度去覆盖。

面对流动人口数量日益增长的情况,社会救助户籍地申请的规定已经严重影响了他们受助需求的满足,这就是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初衷。

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持。 ”
门 或 远 程 教 育 等 服 务 。家 庭 经 济 困难 的普 通 高 校 全 日制 本 、 专 科 残 疾 学 生 和 中等 职 业 学 校 、 特
教 学 校 职 业 高 中班 残 疾 学 生 及 在 校 生 中家 庭 经
济 困难 的残疾 人家 庭 子女 应全 部享 有 助学 金 。 ” 国家 残联 、 教 育部 、 民政 部 、 财政部、 人社 部 、 住 建部 、 卫计委《 关 于 加 强 残 疾 人 社 会 救 助 工 作 的意见 》 ( 残联 发 [ 2 0 1 5 J 3 4号 )
助。 ”
国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健 全 特 困 人 员 救 助 供 养
制度 的 意见》 国发 [ 2 0 1 6 ] 1 4号
“ 办理 丧 葬事 宜 。特 困人 员 死亡 后 的丧 葬 事
宜, 集 中供 养 的 由供 养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 分 散 供 养 的
由乡镇人 民政 府 ( 街 道办 事处 ) 委托 村 ( 居) 民委员
会或 者其 亲属 办理 。丧葬 费用 从救 助供 养经 费 中
支 出。 ”
“ 对 符 合规 定 标准 的住 房 困难 的分散 供养 特
确 实 不 能 到 校 就 读 的重 度 残 疾 儿 童 提 供 送 教 上
“ 对 生 活不 能 自理 的 给予 照料 。包括 日常生
活、 住 院期 间 的必要 照料 等基本 服务 。 ”
“ 提 供疾 病 治疗 。全额 资 助参 加城 乡 居 民基 本 医疗 保 险 的个人 缴 费部分 。医疗 费用按 照基 本 医疗保 险 、 大 病 保 险 和 医疗 救 助等 医疗保 障制 度 规 定 支付 后 仍 有 不足 的 , 由救 助供 养 经 费予 以支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目标对象覆盖率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目标对象覆盖率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他们实现基本生活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一直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作为公共政策的重点内容之一,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提高救助标准,不断提高救助供养的目标对象覆盖率,努力实现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体系建设。

一、救助供养目标对象从2007年开始,国家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将农村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主要覆盖对象包括:1. 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是指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灾致贫或者其他原因致贫的农村低收入人口。

低保对象通常由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2. 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或者有劳动能力但无法获得基本生活来源的人员。

特困人员主要包括孤老、空巢老人、残疾人、未成年儿童等。

二、目标对象覆盖率国家一直致力于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覆盖率,目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救助对象范围的不断扩大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范围得到了不断扩大。

近年来,国家逐步将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融合起来,建立了包括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在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系统,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农村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覆盖范围。

2. 救助标准的不断提高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不断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农村特困人员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不断调整和提高低保标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合理的生活保障。

3. 政策措施的全面实施国家通过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农村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覆盖率。

国家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补助金、住房补贴、医疗救助等提供了全面的政策保障,确保特困人员能够享受到全方位的救助供养服务。

4. 宣传教育的不断加强国家积极加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村特困人员的知晓度和申请救助的积极性。

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救助政策,确保需要救助的特困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并申请救助。

三无人员分散供养走访台账

三无人员分散供养走访台账

三无人员分散供养走访台账摘要:1.三无人员概述2.三无人员的困难和需求3.分散供养的解决方案4.走访台账的作用和重要性5.结论正文:1.三无人员概述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

他们因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较差,无法从事劳动,同时也没有子女或其他亲属进行赡养,生活陷入困境。

在我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三无人员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对于这部分特殊群体,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应给予关注和帮助。

2.三无人员的困难和需求三无人员面临的主要困难包括生活来源不足、疾病困扰、心理孤独等。

他们由于年事已高,身体状况较差,医疗费用支出大,同时又缺乏足够的经济来源,生活压力较大。

此外,他们因为缺少亲情关爱,往往容易产生孤独、抑郁等心理问题。

因此,三无人员最迫切的需求是得到经济上的援助、医疗保障以及精神关爱。

3.分散供养的解决方案针对三无人员的困难和需求,我国政府采取了分散供养的政策措施。

分散供养是指将三无人员安置在各自的家庭中,由政府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医疗救助和养老服务。

这种模式既能保障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能让他们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度过晚年。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为三无人员提供日常照料、心理关爱等服务,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4.走访台账的作用和重要性在实施分散供养政策的过程中,走访台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走访台账是对三无人员进行定期走访、了解需求的记录,包括了他们的基本信息、生活状况、需求和问题等。

通过走访台账,政府和工作人员可以及时了解三无人员的生活变化,为他们提供精准、有效的帮助。

同时,走访台账也有助于监督和评价政府购买服务的效果,确保三无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5.结论总之,针对三无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我国政府采取了分散供养的政策措施,并借助走访台账等手段,为他们提供了全方位的关爱和帮助。

2024年生活无着人员援助方案

2024年生活无着人员援助方案

2024年生活无着人员援助方案题目:____年生活无着人员援助方案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无着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加,给社会带来了许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制定有效的援助方案,帮助这些无着人员重新融入社会,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本文将提出____年生活无着人员援助方案,包括住房、就业、教育和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无着人员、援助方案、住房、就业、教育、心理辅导一、引言无着人员是指因家庭破裂、贫困、失业等原因,无法维持固定住所的人群。

在现代社会中,无着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加,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制定有效的援助方案,帮助这些无着人员重新融入社会,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二、住房援助对于无着人员来说,一个稳定的住所是重新融入社会的基础。

因此,____年生活无着人员援助方案需要提供住房援助措施,包括:1. 提供临时收容所:建设一定数量的临时收容所,为无着人员提供暂时住所,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

2. 建设过渡性住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设一定数量的过渡性住房,为无着人员提供长期居住的机会。

3. 加强租房补贴政策:为无着人员提供适当的租房补贴,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4. 提供住房支持服务:建立住房支持服务机构,为无着人员提供住房咨询、租房中介等支持服务。

三、就业援助就业是无着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____年生活无着人员援助方案需要提供就业援助措施,包括:1. 开展职业培训:为无着人员提供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

2. 推行扶贫产业发展:组织无着人员参与当地扶贫产业的发展,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

3. 实施公益性岗位安置:在社会各个领域设立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为无着人员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

4. 建立就业支持平台:设立就业支持平台,为无着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咨询等支持。

四、教育援助教育是提高无着人员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____年生活无着人员援助方案需要提供教育援助措施,包括:1. 免费义务教育:确保无着人员子女享有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解决他们上学的问题。

【民政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001)

【民政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001)

【民政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2018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国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城镇三无老人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城镇三无老人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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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集中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其供养资金在扣除10%的医疗救助预留资金后,由区(县)民政或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

相信大家都没哟听说够什么是“三无老人”吧,同时的说,三无就是什么都没有的人,若不依靠国家的扶持是难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地政府必须按照城镇三无老人补助标准对这类人群给予补助。

一、什么是城市三无人员?指城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城镇三无老人补助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存权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受理和供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

第四条倡导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

第二章供养人员第五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城市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应当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一、救助供养标准从XXXX年1月起,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90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4元。

失能、半失能、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440元、165元。

二、对象认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目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目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017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2017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2017三无人员供养标准2017年,我国对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供养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无人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社会的关爱和支持,而供养标准的调整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体现。

下面将详细介绍2017年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2017年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供养金的增加。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区对三无人员的供养金标准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都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

这一调整是基于当前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的变化,旨在让三无人员能够获得更好的生活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其次,2017年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调整还包括了供养范围的扩大。

除了原有的供养对象外,新的标准还将一些特殊情况纳入了供养范围,比如一些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的人员,以及一些因意外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等。

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全面地照顾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让更多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

另外,2017年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调整还包括了供养方式的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供养金发放方式外,还增加了一些实物供养和服务供养的形式。

这些形式的增加,能够更好地满足三无人员的实际需求,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全面的帮助和支持。

最后,2017年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调整也包括了相关政策的配套措施。

政府将加大对三无人员的关爱力度,加强对他们生活状况的跟踪和监测,及时调整供养标准,确保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同时,也将加强对供养金使用的监督,防止出现滥用和浪费的情况。

总的来说,2017年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调整是一项积极的举措,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支持。

这一调整将更好地保障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希望各地区能够切实落实相关政策,确保三无人员供养工作的顺利进行,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和福利。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前言特困人员是指生活困难、认定特困的人员,通常包括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群体,是社会中最需要关注和帮助的群体之一。

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尊严问题,也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

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覆盖范围有限现有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范围有限,仅包括部分身体残疾、智力残疾、重病等特困人员,而其他特困人员、尤其是老年人等人群,往往无法获得救助和供养。

救助标准偏低当前的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偏低,很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这意味着,遭遇困境的特困人员仍然需要承受巨大的生活压力和负重。

救助制度不完善当前救助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特困人员在申请救助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冷漠和排斥。

此外,救助款项的发放也存在滞后现象,无法及时解决特困人员的急需。

监管措施弱化当前监管措施弱化,导致一些骗取救助款项、滥用救助资金的现象出现。

这不仅损害了特困人员的切身利益,还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和不稳定。

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我们提出如下意见:扩大覆盖面要进一步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覆盖面,包括尤其是老年人群体的救助,让更多的有困难的人得到支持和帮助。

提高救助标准要适当提高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确保特困人员的生活需求得到基本保障。

完善救助制度要从制度层面上完善特困人员救助的相关制度,确保特困人员的申请过程简单、公开、透明、及时、有效。

加强监管措施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运作规范,严厉打击各类救助资金的违规操作。

结语特困人员救助问题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大局。

建立健全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需要充分的社会支持和投入,更需要政府的有效领导和管理。

我们相信,通过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顺利实施,并营造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和提升。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从物质和精神上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现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问题和现状,提出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具体方案。

一、现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问题1. 覆盖面不够广泛。

目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泛,仍然有大量特困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救助和关怀。

2. 补助标准不足以满足生活需要。

目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补助标准过低,无法满足特困人员的最基本生活需求。

特困人员的医疗、营养、住房等方面的需求也得不到妥善解决。

3. 救助方式单一。

目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救助方式单一,多为给予物质帮助,缺乏关注和帮助特困人员的精神需求。

二、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方案1. 提高救助标准。

进一步加大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投入,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覆盖面,让更多的特困人员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

2. 增加救助方式。

除了给予物质补助外,还应该增加社会关怀和精神支持的救助方式。

可以加强特困人员的心理疏导、积极开展文娱活动等,帮助特困人员重拾信心和勇气,增强他们的自信和生活态度。

3. 拓宽救助渠道。

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宣传,拓宽救助渠道,让更多有需要的人能够知晓和享受这项制度的福利,加强救助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尽可能地让有需要的人都能够参与进来。

4. 完善评估机制。

设置完备的评估机制,采取一系列科学化的评估方法,对特困人员的经济和生活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以便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救助和帮助。

5. 建立社会共治机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涉及到社会责任和义务,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

因此,建立社会共治机制是必须的,通过多方合作,共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体系,为特困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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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无”特困人员达580万将纳入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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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8日06:20 中国青年报
中国“三无”特困人员达580万将纳入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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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500多万群众受益国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新华社记者王思北吴晶高皓亮《中国青年报》(2016年02月18日04版)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意见》指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根据《意见》,国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据统计,全国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简称“三无”)的特困人员,多达580余万人。

此外,徘徊在“三无”边缘而没有统计在内的特困群众,尚无确数。

如何救助特困人群,已成为我国扶贫攻坚的重点任务,更是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达成的关键步骤。

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政府职责义不容辞
2014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提出将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群众作为“特困供养人员”进行专门保障。

截至2014年10月,全国农村五保人数为531.8万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无”群众51.8万人。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社会救助分会副会长左停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呈现中高速增长新常态,而以现代化、城镇化为特征的社会转型仍未完成,“三无”特困人群在经济上没有收入来源和劳动能力、社会心理上缺少基本的家庭照料和生理上老幼残疾,属于我们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

长期以来,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然而,由于目前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基本来源于地方政府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而中央财政转移在东、中、西部地区比例不同,导致地方政府支付水平参差不齐,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标准、服务水平也差异很大。

“目前,各省份对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

”左停说,例如青海省将困境儿童(即“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畴,湖南省尚未将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畴,仅涵盖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明确,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
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左停看来,应适度放宽特困人员的适用范围、适当增加特困供养对象的数量指标,从实际困难的程度出发,把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其构建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

集中供养率不足三分之一:特困人员生存现状堪忧
在江西一家县级养老院,80多岁的袁奶奶经常摔倒住院。

作为农村五保老人,尽管袁奶奶的住院费用政府全包,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敬老院没有办法承担,医院的护工太贵请不起,只能发动院内的老人去照料。

据民政部统计,全国平均每13名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仅拥有1名工作人员。

人员设施不足、维护经费不足等因素导致很多农村老人无依无靠、不救不活。

目前,我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尽管全国3万多个乡镇已基本实现每个乡镇自建(或几个乡镇共建)有一个特困老人供养机构、每地(市)建有一个特困儿童供养机构和重症残疾人供养机构。

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面向供养老人和残疾人的床位数3934390张、面向收留儿童的床位数102174张,拥有服务人员260余万。

可现实却是我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到三分之一。

“敬老院里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是一种理想模式,但是由于条件有限、额外劳动,导致有些低龄老人不愿意住进养老院。

”一位基层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而且,由于护理力量不足,失能和未失能老人在集中供养意愿上结构性失衡,那些真正失能、需要照料的老人往往被拒之门外。


针对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明确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强化托底保障能力,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左停认为,政府应创办一批有较好救助服务能力的中心供养机构,使其作为支点发挥好“杠杆性”的救助作用,也可以引领农村养老业的发展。

对于供养机构的实际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纳入编制,以强化责任和激励。

对于在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应该单独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开展专门针对集中供养机构的医疗保险项目(如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半失能、智障人员长期医疗护理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此外还应加大困境儿童的临时救助力度。

对于不符合孤儿审批条件,生活处于极端贫困的困境儿童,也可以认定为“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给予临时生活补贴,缓解其在生活和求学中所面临的压力,保证其健康成长。

创新管理:让“精准扶贫”早日造福特困人群
专家认为,从贫困深度来看,特困群体的贫穷困难程度最深,只能依靠政府的“兜底”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医疗和住房需求,而且挑战更大的,对这部分群体不是简单的转移支付就能解决他们的需求,他们中的相当部分还需要具体的生活照料服务。

这也是精准扶贫的应有之义。

2015年下半年,青海省决定在黄南、果洛、玉树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开展农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试点工作。

代养服务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为农牧区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以日间探视为主要内容的日间照料服务,以帮助老年人餐饮或代为购买餐料为主要内容的助餐服务,以寻医问药为主要内容的助医服务,以洗衣、助浴、保洁为主要内容的助洁服务,以代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代为办理一般事务为主要内容的代办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安全守护等居家养老服务,以满足困难居家老人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

这种创新管理方式打破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群长期处于弃养、半弃养状态的困局。

左停认为,政府应积极试验社区分散供养或第三方寄养等模式,形成可考核的供养标准。

在有条件的社区,应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满足其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

但是,专家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是投入保障。

国家对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早已作出规定,一般为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80%左右。

但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未达标,不少地方供养标准甚至只有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不仅对资金保障的各级政府职责明文列出,也对社会参与提出方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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