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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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0﹞577号
【发文日期】2000-07-31
【实施时间】2000-07-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的请示》(沪财企一〔2000〕88号),经研究,现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知识: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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