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自救行为

合集下载

自救行为相关问题简析

自救行为相关问题简析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e An o it S
{占 I 缸金 } I
29( 0. 04 )
匀救 行为相 关问题 筒祈
王其 生
摘 要 作 为正 当性 行 为之一 , 救 行 为在现 实生活 中存 在颇 多但 刑法理 论界 对其 涉及甚 少 。本丈 从 自救行 为的概 念 、 自 正
正 当性依据 构成要 件
当性 依据 和构 成要 件 三个 方 面进行 探讨 , 图 完善 刑 事领 域 自 行 为理论 。 试 救
关键 词 自 行 为 救
中图分 类号 : 905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 (090 —6 一l 10 —522 0)43 1O
的权 利 是 否 以 已受 侵 害 为 限 ? 学 者 见 解 不 一 。 者 认 为 , 笔 自救 行 为 以
的是为了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利 , 既没有犯罪过失更无犯罪故意。 根据 当性行为 。在实践 中,自救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类: 是针 1 对不法侵害人人身 的自救行为 , 即通过限制、 侵害不法侵害人 某些人
论 证 自救 行 为排 除 犯 罪 性 的根 据 : 0
然不同。 此外, 权利 已经受 到侵害 的, 须其请求权仍有 行使 的可能性, 方可实施 自 救行为 。倘无法再行使 回复请求权时 自 再实施 自救行 无
为的必要。
( ) 法 侵 害 必 须 现 实存 在 二 不
所谓现实存在 , 主要指两个方面: 一是情 况紧急 , 被害人来不及等
序的一致。笔者认为 自救行为的构成 要件应该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规定:

自救 行为的概 念

刑法毕业论文 刑法上的自救行为

刑法毕业论文 刑法上的自救行为

刑法毕业论文刑法上的自救行为刑法上的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是指个体在受到合法威胁或侵害时,依法采取必要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

在刑法领域中,自救行为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的概念。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刑法上的自救行为,并分析其合法性与限制。

一、自救行为的概念与原则刑法上的自救行为是指在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个人采取合法手段以保护自身权益的情形。

自救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度性。

合法性要求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要性要求自救措施是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达成的;适度性要求自救行为的手段和程度与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情况相匹配。

二、自救行为的类型和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一种典型的自救行为,它允许个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行为保护自身的人身权益。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张某在夜间遭到抢劫,为保护自己,使用刀具将抢劫犯击伤。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急迫避险:急迫避险是指个人在遭受即将发生的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采取一定行为使自己免遭危险。

例如,王某在山火即将蔓延时,为了保命,突破封锁线逃生。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急迫避险行为是合理且必要的。

3. 必要抗辩:必要抗辩是指个人在受到他人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一定行为反击。

例如,李某在遭到一系列诽谤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诽谤公诉,以维护自己的名誉。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必要抗辩行为是合法的。

三、自救行为的限制和注意事项尽管自救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但仍需注意以下限制和注意事项:1. 合法手段:自救行为必须采取合法手段,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任何违法手段都不能被视为自救行为的合法表达。

2. 必要与适度:自救行为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并且应当适度。

不能超过必要的程度,否则可能构成过度防卫或者其他刑事犯罪。

3. 损害范围:自救行为的损害范围应受到限制,不能对无辜的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论自救行为纳入刑法的必要性及条件

论自救行为纳入刑法的必要性及条件

在现 代法 治国家 中 ,个 人权 利 大都 铍纳入 法律 保 护范 围之
J规定 , J u 但认 为其 是违法 阻却 事 由之 一 , 的民法 法系 国家也 大 内 。当权利 受到侵 害时 , 则上应 当 由国家 机关 来救 济 。但 是, 别 原 都如此 规定 。 普通法 系 国家中 , 在 刑法 理论 上广泛 认同 自救行 为 可 以排 除犯罪 性 。我 国刑 法对 自救行 为也 无明文规 定 。
自己的 力量求 得其 恢复 的 行为 , 钊对 的是 已经 过 在紧 急状 态 中代替行使
自救行 为是一 种私 力救济 现象 , 但是刑法 中仅仅规 定 了正当防卫 国家权 力上 有其特 色 。
和 紧急避 险两类 正 当行 为 , 并未 明文规 定 自救行 为, 国刑 法理 我 论 界对其 研究 不是 很多 。 别是在 犯罪率 不断 攀升 的当今 社会 , 特 二、 自救 行为纳 入我 国刑法 之必要 性 自救行 为可 以说是 原始刑 法 的遗产 在 国家权 力未 被确立
《 国刑法典》 韩 第二十 三条 规定 : ( 在依法 定程 序不能保 全请 导致 人民对 法律 的不信任 。 “ 一) 同时我们 还 知道 , 力救济 时间上相 公 求权 的情 况 下. 免其 请求权 不能 行使或 者行使 发生 著困 难 对冗长 、 为避 程序 又比较 复杂 , 力救济 是否 到达 预期 的效 果还取 决 公
况下, 自 把 救行为纳入刑法显得尤为必要。由于自救行为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要规范其前提条件 、 时机条件, 主观条件和 限度条 件等 。
关键词 自 行为 救 要性 成 立条件
中图分 类号 : 90 D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000.5 - 10 .522 1)7260 2

浅析刑法中的自救行为

浅析刑法中的自救行为

浅析刑法中的自救行为自救行为(自助行动),指行为人在其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紧急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保全或恢复该权利,而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强力的行为。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考察,除中国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韩国刑法典以及美国模范刑法典之外,自救行为鲜有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多数国家都在刑法解释上将其视为违法阻却事由。

在我国,理论上一般也认为自救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但是由于研究欠缺,以及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实践中处理自救行为的案件时出现很大的混乱。

司法人员或犯了法律教条主义的错误,以为在成文法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渊源;或犯了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以为只要行为人的目的正当就可以为所欲为地作出不适当的行为。

一、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自救行为系救济行为,乃出于不得已之临时措施,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宁,自不能无限制的予以承认,相反地毋宁应偏重于严格的限制。

然过与不及,均非所宜。

如何在尊重私权与维持社会秩序,两者兼顾之间,采取适当之规定,端视如何认定自救行为成立要件之问题。

”可见,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

对此,学者们的观点大致分为“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而各种学说的内部构成又有显著不同。

笔者认为,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根本共同点是“正”与“不正”的对立,而根本区别在于时间上所体现的紧迫性的不同。

因此,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要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更为严格,宜严不宜宽。

综合考察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各种学说,笔者认为自救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保护自身的权利。

顾名思义,自救行为系救助自身的行为,如果所保全之权利非自身之权利而是属于第三者的权利,则不存在实行自力救助的问题(譬如为保护社会公共权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措施,不属于自救行为)。

但对某些权利有管理权的人,在其管理权限范围之内,应视同为自己权利,如原权利人之法定代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等。

论自救行为

论自救行为

落 后的 国家, 自助行 为均存在着现 实性基础, 民法上 为损害 赔 利 能够 得到恢 复而 又来 不及 告请 国家机 关救助 的条件下 , 其在 法律虽
自 偿 之 问题 , 在刑法 中则 被视为 阻却违法 事由之 问题 。社会 实践证 无明文 规定但应 允许权 利人 以适 当的方式 自救。从实践 中看, 一类是针 对不法侵害 人人身 的 自救行为, 即 明, 立法和 执法过 程中认 可 自救行 为, 在 对保护 公民合 法权益 、 预 救 行为可 分为两大类 :
第 三, 自救 行为 又称 自助行 为, 是指权利 人为保 护 自身的权利 , 在 情 况紧 急而 又不能及 时请 求 国家机关救助 的条件下 , 依靠 自身 力
量 对他人 的财产 或 自由施J 扣押 、 J u 毁损或 拘束等 强力影 响, 为 而
二、 自救行 为的构成 要件 自救 行为虽然有利于保全 、 回复行 为人 自己受 到损害的权利, 但对既存 的社会秩序 可能会造成 一定 的破坏 , 因此, 兼顾维护 应该
关键 词 自 行 为 救 构成要 件 必要 性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22 1)40 8 2 10 ・ 9(000-2- 0 0 中图 分类号 : 90 D 2. 4
不 因此, 自救 行为对 自己权利 的救济 有迅速和代 价低廉 的优点, 因而, 权 利, 具有 引起 危害结 果发生 的故意 或过 失的心理态度 。 在被侵 害的权 无论 是在 法制健全 、 民权利保护 完善 的国家, 是在法制 相对 当公 民的合法权益 受到侵 害而不 法侵害状 态 尚存, 公 还
法 律或社会 公 德所 认可 的行为 。仔细分析 以上的表 述, 以发现 社会法律 秩序 的稳 定和保 护公 民合法权 利的需要, 自救 行为的 可 对 他 们的相 同之 处是, 表述都注 意到 了 自救行 为人 目的的正 当 诸种 成 立条件 严加 限制 。

论刑法中的自救行为

论刑法中的自救行为

论文分类号 D924.11单位代码 1 0 1 8 3密级公开研究生学号2003222106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刑法中的自救行为Study on the Act of Helping Oneself in Criminal Law作者姓名:闻冬梅专业:刑法学导师姓名李韧夫教授及职称:学位类别:法学硕士论文起止年月:2005 年4 月至 2006年4 月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闻冬梅日期:2006年 4 月 10 日《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投稿声明研究生院:本人同意《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章程的内容,愿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委托研究生院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投稿,希望《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给予出版,并同意在《中国博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数据库》和CNKI系列数据库中使用,同意按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论文级别:□硕士□博士学科专业:刑法学论文题目:论刑法中的自救行为作者签名:闻冬梅指导教师签名:李韧夫2006年 4月 10日作者联系地址(邮编):吉林大学南苑六舍624信箱130012作者联系电话:135****0076作者姓名闻冬梅论文分类号 D924.11 保密级别公开研究生学号 2003222106 学位类别法学硕士授予学位单位吉林大学专业名称刑法学培养单位(院、所、中心)法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习时间2003年 9 月至2006年7月论文中文题目论刑法中的自救行为论文英文题目Study on the Act of Helping Oneself in Criminal Law 关键词(3-8个)姓名李韧夫职称教授导师情况学历学位博士工作单位吉林大学论文提交日期2006年4月10日答辩日期2006年5月16日是否基金资助项目否基金类别及编号如已经出版,请填写以下内容出版地(城市名、省名)出版者(机构)名称出版日期出版者地址(包括邮编)内容提要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都是正对不正的行为,实质是一致的,但两者的待遇却大相径庭。

论刑法意义上的自救行为

论刑法意义上的自救行为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占 I 枉会 } I j
29( ) 0.巾 01
论刑法意 文上的 自救行为
康建华
摘 要 自救行 为 , 又称 自主 行 为 、 自力救 济 , 为刑 法 中的正 当化 行 为的 一种 , 作 它既 不 同于正 " 3防卫 、 - 紧急 避 险 , 不 同于 也 正 当业务行为等其它正 当化行为, 它是一种独立的具有 自身特征 的正当化行为。 但是 目前我国的刑法学者对 自 救行为的研 究 并 不多 , 且很 不深入 , 刑 法 中也 没有 明确规 定 自 行 为是排 除犯 罪性 的正 当化 行 为 , 并 现行 救 因此造 成 司法 实践 中对 自 行 救
为正当化。 但事实上 自救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不同, 自救行为并不要
求必须以较大利益换取较 小利益为成立条件。因此该学说也是值得
商榷的。 本文认为尽管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无 自救行为的明文规 定, 但其在 国家机关无暇顾及 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这一点上, 和正当防卫是有相似
如果将其放任不管的话, 就会造成法律保护不法的结果。因 若必须等待国家的救济的话, 被侵害的权利就可 能在事实上不可能或 之处的,
及诉诸正式法律程序, 不及时 自救就会使权利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难 以恢复的情形下才能实施的私力救济行为。私立救济一方面 可以弥 补公力救济解 决纠纷的不足 , 在一些情形下对权利的保障要 比公力救
济更直接、 更便利、 更具有 实效、 成本更低、 效率更高 、 更易吸收不满和 更贴近人性 , 另一方面易生流弊, 弱者无从实行 , 强者每 易仗势欺人 , 影响社会秩序, 存在很大的被滥用的可能 。私力救济 的这种 两面性 。 决定了国家对待 自救行为的态度只能是, 一方面利用其解决纠纷的功

试论自救行为的刑事立法

试论自救行为的刑事立法

】 2・ 2
纠 纷 的 解 决 主 要 依 靠 公 力 救 济 的方 式 , 但 私 力 救 济 方 式 并 没 有 就 此 消 失 。在 公 力 救 济 不 能 更 好 地 实 现 对 自身 权 利 的保 护 时 ,就 应 该 允 许 自救 行 为 等 私 力 救 济 方 式 的存 在 ; 如 果 完 全 排 斥 私 力 救 济 ,权 利 的
但用 来 解 释 自救 行 为 的正 当性 就 有 些 牵 强 。
“ 社会相 当性说 ”克服 了 “ 目的论 ”与 “ 优越利益说 ”的一些弊端 ,主张对 自救行 为应从 目的 、手
段 、法益权衡等角度进行综 合判 断 ,符合社会 相当性 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否则即是违法行 为。 本文较为赞 同 “ 社会相 当性说 ” ,因为其 他学说有一个共 同的问题 ,那就是把 自救行 为的某一 特征 放大 ,然后将其作 为 自救行 为的正 当性依 据 ,而未 能从 根本上 回答 “ 自救行 为的本质是 什么”这个 问
急情 况下 ,依靠 自己的力量保全 自己的权利 并使 之恢 复原 状 ,且为法律 和社会公德所认 可的行为 。[ 1 ] 我 国刑事立法 上对 自救行为无 任何规定 ,司法 实务 中对 自救行 为的认定也 极不统 一。理论 界一 般认 为 ,
自救 行为的成立必 须符合 以下条件 : 1前提 条件 :不 法侵害行为 已经结束但侵 害状 态 尚存 ,且 被侵害 的权利 能够被恢 复 . 自救行 为必 须 以不法侵 害行 为已经 结束且 不法 侵害状 态仍然 存在 为前 提 。若 不法 侵害 行为 即将 开 始 ,或正 在进行 ,则 此时 的 自救就 构成正 当 防卫或 者紧急避 险 。所谓 不法 侵害行 为 ,包括 构成犯 罪 的

自救行为和权力行使的浅析

自救行为和权力行使的浅析

自救行为和权力行使的浅析摘要:自救行为是私力救济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已经将其视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的违法阻却事由。

但是我国刑事法律中还未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无法可依,这是不符合社会现实的。

本文将以“自救行为”为关注点,对其展开论述,分析其成立要件,并在最后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自救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私力救济;合法权益自救行为是当行为人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方法之一,它应该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在我国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作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

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位,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并认定为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从而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自救行为进行理论分析,并逐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一、自救行为的概述(一)自救行为的内涵自救行为是一种权利救济方法,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自救行为,就相当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对应,指行为人在人身或者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使自己的权益恢复到正常状态的行为。

在广义概念之下,自救行为是相当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上位概念,它的内涵范围覆盖了后二者的内涵范围。

自救行为的狭义概念是指当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无法寻求公权力机关的帮助,但是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其权力将会难以恢复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采取一定程度的行为对自身权利予以救济。

在狭义概念之下,自救行为就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处于同等地位的概念,它们同属于私力救济的下为概念。

在本文中,将对自救行为的狭义概念进行讨论。

(二)自救行为的特征自救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方法,它是具有鲜明的特征的。

首先,自救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方法。

私力救济是最原始的权利保护方法,在原始社会时期,就产生了私力救济。

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自救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是指权利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国家机关尚未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之前,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

自救行为在我国刑法当中并无明确规定,现在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三种不同的定义。

1、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行为。

2、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采用为社会公德、习惯和公序良俗所认可的手段,保全自己的权利并使之恢复原状的行为。

3、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身的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毁损或拘束等强力影响,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救行为的理论依据就理论角度而言,针对自救行为的必要性,理论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消极论者否定自救行为的合法性,其理论依据在于:1、在法制社会里,由于完成了国家统一权力,确立了法秩序,个人权利统合于国家权利保护之下,其前提是禁止私人复仇、救助,而自救行为是一种不依法定秩序而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破坏了法的安全性;2、自救行为的限度较难把握,容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3、自救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行为人的请求权,就是义务人不履行满足行为请求权的义务,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义务,对不作为行为也可使用正当防卫来满足请求权人的请求,无需另设自救行为。

我们认为,应承认自救行为的适法性及现实意义,其理由在于:1、从法理角度而言,由国家有关机关实施的救助,属于公力救助,但由于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公力救助难以及时、迅速地发挥其作用,难以达到其预期目的,如不允许私力救助加以补充,必将显失公平.2、从法律价值角度分析,刑法应该是公平性和效益性的统一,而自救行为则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法行为造成的后果,降低社会成本,减少社会损失,尽快地恢复稳定的社会秩序;3、就社会效果而言,自救行为的合法化有助于鼓励和倡导广大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体现刑事政策的需要。

浅谈自救行为的准确认定

浅谈自救行为的准确认定
防卫 区分 开 , 以在 实践 中准确认 定 自 行为 。 救 关键 词 自救行 为 正 当防卫 中 图分类 号 : 94 D 1 案例 分析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o91一8.1 10-522o )o350 不成 立正 当防卫 , 显然 也不 构成 防卫 过 当。 白玉 的行为 是否 是 自救 行 为昵 ? 自救 行为 , 又称 自助行 为 , 是指权 利 被侵害 的人 , 依靠 自己的力 量 , 保全 自己的权 利或 恢 来 复原状 的行 为 。 从世 界各 国 的立法 情况 来看 , 自救 行为 的规 0 对 定大 致有 两种情 况 。一 是在 刑法 总 则 中明文 规定 。韩 国刑法 第 2 条 明文规 定 了 自助行 为 :( ) 3 “ 一 在不 能依 法定程 序保 全其请 求 权 之情 形下 , 为避 免请求 权之 不 能实行 或难 以实 行所 为行 为 , 而 有 相 当理 由者 , 罚 ( ) 不 二 前项 行 为过 当者 , 依其 情况 , 得 减轻 或
案情 简介 : 03年 8月 I 20 2日晚 9点钟 , 继春 在沈 阳中街 孙 附近 乘 了一辆 出租 车 。他让 司机 白玉 拐进 和平广 场 附近 的 小胡 同里 , 然亮 出刀 威胁 说, 别动 , 钱拿 出来 。他 抢走 了 白玉的 突 “ 把 ” 钱和 手机 , 拔去 了车钥匙 , 还 告诉她 等他 下车 1 0分钟后 去车 后面 找车 钥匙 。 白玉用备 用钥 匙开动 出租 车 , 狂追 近 2 0 , 间用 0米 期 车将 孙继春 撞 飞 3 , 用修车 的铁钳将 他砸 得 头破 血流 。 次 并 附近 几位解 放 军战士 闻讯 前来助 阵 ,将孙 继春 当街抓 获 。8月 l 3日 凌晨 , 初介入 此案 的新兴派 出所要 求 白玉 为被撞 伤 的孙继春 出 最 钱 70元 急救 。 8 1 0 但 月 6日, 沈阳 市公安 局就 白玉 事件表 态 : 对 于 白玉 勇斗劫 匪 的精 神应给 予提倡 和褒扬 , 白玉 给歹 徒拿 钱治 让 伤 是 不合适 的 , 予退 还 。 应 白玉的行 为最终 被公 安机 关认 定 为正 当防 卫 , 不属 于“ 防卫 过当” 因而 没有立 案 。 , 该 案处理 结 果 出来 后 。 当地 引发 了人们激 烈 的讨 论 。 议 在 争 的主要 焦 点在于 ,白玉开 车撞 人和 用铁钳 砸 人 的行 为 的定性 问 题 。这 两个行 为 是应 结合起 来定性 , 还是应 分 开来 定性 ; 行 为 其 是 属于 正当 防卫 , 还是 事后 防卫 , 是防卫 过 当, 还 抑或 是 自救 行 为 ?另外 , 白玉是 否要赔 偿孙 继春 的医药 费 , 否要 对其 行为 负 是 刑 事责任 ?当然 , 决 了前一 问题 , 一 问题也就 容 易解 决 了。 解 后 因此 , 案关 键所在 是要 正确地 解决 好 白玉行 为 的定性 问题 。 本 白玉 的行 为是否属 于正 当防卫 呢?我 国刑法第 2 条 明确规 O 定 : 为 了使 国家 利益 、 “ 公共利益 、 本人 或者他 人 的人身 和其 他权 利免 受正在 进行 的不 法侵 害 , 而采 取 的制止 不法 侵害 的行 为 , 对 不法 侵害 人造成 损 害的 , 属于 正当 防卫 , 负刑 事责 任 。根 据相 不 ” 关规 定和 刑事立 法精 神 , 当防卫 应 当具备如 下要 件 才能 成立 : 正 第一 , 实施正 当防卫 的基础 条件一 必须 有不法 侵害 存在 ; 第二 , 实施 正当防 卫的 时机 条件一 必须 是不法 侵害 正在进 行之 时; 第 三, 实施 正当 防卫 的对象条 件— —必 须对不 法侵 害人 实施 ; 第四 , 实施 正 当防卫 的主 观条件 —— 防卫 行 为须 出于 防卫 的认 识和 防 卫的 目的 : 五 , 施正 当防卫 的 限度 条 件—— 防卫 行 为不 能超 第 实 过必 要的 限度 。 其 中 , 0 时机条 件“ 不法 侵 害正在 进行 ” 是 指 不法 , 侵害 是正处 于实 际进行 过程 之中 , 既不是 过去 了 的, 不是 尚未 也 发生 的。 一般 来说 , @ 以下 情况 可 以认 为不 法侵 害 已经结 束 : 法 不 侵 害人 自动 中止 了不法 侵害行 为 : 法侵 害者 已经 被制 服 , 不 失去 了继续进行 不法 侵害 的能力 ; 由于不法侵 害人 自身 意志 以外 的原 因, 使其 未进 行到底 的不 法侵 害不 能继续进 行 ; 害 行为 已经 实 侵 施完 毕 , 危害 结果 已经发 生 ; 不法侵 害者 离开 了现场 , 等 。 得 等 值 注意 的是 , 理论 上反复 强调“ 在 正在进行 ” 正当防 卫成立 的 时机 是 条件 后 , 有些 学者还 总是 进行补 充, 即认 为在某 些情 况下 , 犯罪 行 为虽 已终 了但还 来得 及立 即挽 回损 失, 也应 允许 实行 正 当防 卫 。 这种 补充 实质上 影 响 了正 当防卫 时 间条件 的不 变性 、 统一 性 、 确 定性 , 理论上 难 以 自圆其 说, 裁判上 无操作 标准 , 法律 上有 违基本 原则 , 并不可 取 对 于这种 情况 , 0 不应将 其归入 正当 防卫 的范畴 , 而应 把它 列入 自救行 为 的时 间范围之 内。 案 中, 本 白玉 开 车狂追 连续撞 人和用 铁钳 砸人 的行 为 , 发生在 在孙 继春抢 劫行 为终 了 是 后 。 行为 的时机 条件 同正 当 防卫 的要 求 不符 。因此 , 白玉 的 其 将 行为认 定 为正 当防卫 是不恰 当 的。 依照 刑法第 2 O条第 2 的规 款 定 , 卫过 当与正 当 防卫在成 立条 件上 , 防 除在 限度 和后 果上 有 区 别外 , 其余 的条 件均相 同 。 案中 白玉 的行为 因时 机条 件不 符e a s se dS cey

论刑法中的自救行为

论刑法中的自救行为
所以自救行为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而是为了保全自己的权利这就决定了自救行为时间的特殊性即不法侵害发生之后行为人在来不及得到官方援助的紧急情况下对自己的权利的保自救行为必须具有社会相当性即自救行为在手段或方法上必须与实现自己的权利相适应不允许为了恢复自己的权利而过度地使用暴力其强度须能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
障 ,但 是有 时必须 承认 国家的万能 主义 只是一种理想 主义 ,公权力 的救 济可 能缓不济 急,法 律乃 在一定 条件之 下例 外地 允许权 利人 的 自力救 济。 自救 行为 概 述 自救行为 自古有之 ,与人类社会相伴 随,时至今 E。 自救行为 ,又 l 称 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被侵害 的人 ,依靠 自己的力量 ,来保 全 自己的权 利或恢复原状 的行 为或是指权利被侵害 的人依靠 自己的力量 ,采用为社 会公德 、习惯 和公序 良俗所认可 的手段 。广义上讲 自救行为 是指权利人 保护 自身权利免受侵害的行 为 。在刑法 中通 常认为 所谓 的 自救行为 , 乃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人 ,为保护 自己权利之安全 ,在不依法 律之手续 请求救济时 ,以自力所实施之必要行为 。 。世 界各国对 自救行 为适法性 的认识虽不尽一致 ,但承认其作为一种阻碍违法 的理 由已经 是一种选择 趋势 。在大陆法系刑法 中, 自救行为被放在违法性问题 中讨 论。违法 阻 却事 由,又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或正当化事 由,指某些行 为在形式上 符合刑法规定 的犯罪构成要素 ,但是 由于不违反法律秩序 的精 神 ,且被 社会正义理念所容许而不构成违法 。 二 、 自救 行 为 的理 论 依 据 ( )从 民法的角度来看 ,如对侵权 中被害人过错产生 的 自救行为可 1 以作为免责事 由,留置权的规定等 ,都说明在民法中承认他作 为权 利行 使 的一种合理方式 ,那么既然在 民法 中都可以作为适法性 的依据 ,面对 比民法更为严苛的刑法规定 ,更不能将这种实质上并不违法 的行为视 为

自救行为的价值与构成要件

自救行为的价值与构成要件

摘要纵观历史,从古至今,自救行为始终普遍存在。

然而,对比同属于私力救济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关自救行为的研究甚少,刑法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自救行为的处理结果不一,削弱了自救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本文基于对黄中权案和广东龙女士案的对比分析,试图引入自救行为理论,深入分析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以期通过切换视角来分析黄中权案件,推进自救行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达到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文主要由引言、主体和小结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主体又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自救行为的概念。

通过比较五种自救行为的定义,本文总结比较准确的自救行为的定义,即刑法中的自救行为,指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自救行为人为保全自身合法权益,在无暇诉诸于公力救济且不及时救济则事后不能或很难保全或恢复其权利,利用自身力量,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救济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自救行为的价值。

国外有关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原理分为一元论和多元论两种学说,其中一元论因对实质违法性的理解的不同,又分为法益衡量说、规范违法说、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多元论因对违法阻却事由的分类标准不同,又分为二元论和三元论。

自救行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当然适用以上理论,但也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本部分分别从伦理、权利和效率三个角度来分析自救行为存在的必要性。

三、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

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共有五个:起因要件即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时机要件即时空的紧急性,主体要件即享有自救权的主体,主观要件即自救的意思,限度要件即程度的相当性。

关键词:自救行为;自救行为的成立要件;案例分析AbstractSelf-defense is an effective act of private remedy,and many countries have recognized its legitimacy. Even though self-defense is prevalent throughout the history,compared with justifiable defense and act with rescue which all belongs to private remedy,little study and no provisions of law are on self-defense. Based on comparing the case of Huang Zhongquan and the case of Miss Long in Guangdong,this paper attempts to bring into the theory of self-defense to make a deep analysis of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self-defense. By switching perspective to analyze the case of Huang Zhongquan,the paper aims at promoting the theory of self-defense in judicial practice applicable.Thu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can be better protected. This article includes introduction,main body and conclusion.The conclusion is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parts :Part I:The concept of self-help behavior. This part summarize the conception of self-defense by citations and comparing.Self-defense in criminal law means tha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 in no time resorting to public relief , but if not timely relief , right afterwards preservation or recovery can not or have significant difficulties, people rely on their own strength, and to take appropriate preservation or restoration of rights of way.Part II:The value of self-defense.Even though self-defense is not the exclusion of being a crime in criminal law,its owns some special values.This section tries to summarize the necessities of self-defense from the view of ethic,rights and efficiency.Part III: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self-defense. There are fiv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self-defense: the cause requirement —unlawful infringement,the timing requirement —the urgency of time and space , the main elements of the body —people entitled to the right to self-help , the subjective element —the sense of self-defense, the degree of the elements —a considerable extent.Keywords:Self-defense;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self-defense;case studies引言司法实践中有关自救行为的案件,常常存在着基本事实和情节相似,但在定性结果上却截然相反的情况,如长沙黄中权案与广东龙女士案。

论自救行为及其立法实现

论自救行为及其立法实现
行为正 当化 的法律基础。
( ) 自救 行 为是 公 民 的本 能反 应 一
为成 为违 法阻却 事 由提供 了理论 依据 。笔 者认 为 , 自救行
为所代表的 自保权是公 民天赋的 自然权利 , 于 自由权 的范 属 畴 , 自救所 可能带来 的社会损 害相 比具 有优位性 。对 白救 与
自由与社 会秩序 二者 面前 , 现代 法律发 展的趋 势是将 个人
自由放在 优先位置 。“ 秩序是 自由的保证 , 自由是 秩序 的根
据。 8 ”【如果说过去社会 的主要趋 向是 以一般 安全的尺度来
自我保存而 发生的暴力侵 犯行 为 , 不能视为完全不该受到谴 责 , 只是 免除惩罚而 已。 4 它 ”I当合法 利益受到不法侵 害 , 且 损失 能够挽 回 , 一个人的正常反应便是奋力 自救 。对于 国民
性, 构成正 当化事 由, 于正当行为 。3 属 .法令行为说 。由于
法中, 自救行 为是超 法规 的违 法阻却 事 由之 一 , 日本与
日期 :2 1 - 3 2 00 0 - 0
蜀介 :冀
莹 (95 18一),女,山东枣庄人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 ) 7 级硕士研究生。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NBSUYDW TYPLERAL UOUICINA C T
霍 布斯认 为 :“ 如果一 个人 由于眼 前的恐 惧而 被迫做 出违法 的事情 , 他便 可 以完全 获得恕宥 , 因为任何法 律都不 能约束一个人放弃 自我保全 。 3 ”l黑格尔 和康 德也从 “ 紧急 避难权 ”的角度进行 解释 ,“ 紧急状态下没有法律 。 ‘ 了 … 为
行为正 当化的承认 正体现 了现代 法律的价值 选择 。在个人
定范 围内发挥一定的补充和替代功能。但是 , 对芸芸众生

论自救行为纳入刑法的必要性及条件

论自救行为纳入刑法的必要性及条件

论自救行为纳入刑法的必要性及条件作者:苏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9期摘要自救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现象,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自救行为,在我国公力救济的局限性和司法效率低下的情况下,把自救行为纳入刑法显得尤为必要。

由于自救行为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要规范其前提条件、时机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等。

关键词自救行为必要性成立条件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56-02自救行为,是法益受到侵害的人,按照法律上正式的程序等待国家救助机关的救助,就不可能恢复或者显著难以恢复时,用自己的力量求得其恢复的行为,它针对的是已经过去的侵害。

自救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现象,但是刑法中仅仅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类正当行为,并未明文规定自救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其研究不是很多。

特别是在犯罪率不断攀升的当今社会,公力救济并不是一种快捷有效的途径,允许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实施自救应得到法律的肯定与支持,以实现刑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虽然很多国家的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自救行为,但是一般都承认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由于普通法系与民法法系对犯罪构成体系有不同的认识,前者一般把自救行为称作一种合法抗辩事由,后者把其称作一种违法阻却事由。

针对我国发生很多自救行为的情况,但我国刑法没有明确承认自救行为的合法地位,司法实践对自救行为的处理也极不统一,造成了司法的混乱。

因此,把自救行为纳入刑法显得尤为必要,同时规定其成立条件来规范和引导公众正确行使自救行为就非常重要。

一、各国关于自救行为的规定自救行为在各国刑法中一般未予规定,仅极少数国家有相关条款。

韩国最具代表性,德国刑法典在总则部分对自救行为也未加规定,但认为其是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别的民法法系国家也大都如此规定。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刑法理论上广泛认同自救行为可以排除犯罪性。

我国刑法对自救行为也无明文规定。

(一)韩国世界上只有韩国等少数国家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了自救行为。

论自救行为的法定化

论自救行为的法定化

2016・9(上)◆学术前沿论自救行为的法定化谢帅摘要自然法理论中,自救行为是一种不具有可罚性的适法行为。

但是自救行为在各国实然法中却有不同的运用模式和理论基础。

本文通过对自救行为的历史发展、理论依据和法定化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可知自救行为在现代刑法体系中的正当地位和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救行为私力救济实然法违法阻却事由作者简介:谢帅,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924文献标识码:A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9.121在自然法理论中,自救行为是一种不具有可罚性的适法行为。

但各国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传统和国情历史等,故而对于自救行为发展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每一种理论都对自救行为的具体适用,即在何种情况下能够阻却违法、具有适法性进行了不同的论述。

特别是在各国的实体法中,对自救行为的规定往往也不相同。

因此,要明晰自救行为的法定化内涵,则需要探究自救行为的发展脉络及理论依据,探寻其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意义。

对此,本文拟对自救行为的发展过程、理论依据及在实然法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分析,从而更好明晰自救行为法定化的内涵意义。

一、自救行为的历史发展自救行为在大陆法系中的发展,以德日为例。

在德国漫长的刑法发展中,自救行为逐步形成了一种传统。

所谓自救行为,也即在公力救济穷尽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自救。

但正如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情况下的自救行为,只能是一种例外,在例外情况下,自救行为可以被法律所认可。

《德国民法典》第229条则规定了在民法中自救行为的合法性,特别是为了保存自己的财物或制止债务人对自己财物的伤害而所进行的抵抗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仍旧可以不视为违法行为。

也即,只有在寻求公力救济穷尽且不实行自救而会产生权利的损害或行使困难的时候,才能进行自救行为。

德国刑法中对于自救行为也是认可的。

其《刑法》第123条“住宅之侵入”中规定了住宅所有人面对不法入侵者的自救权利,第240条、241条、242条、249条和第253条等法条都规定了何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行使自救权利。

论自救行为的法定化

论自救行为的法定化

论自救行为的法定化作者:谢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摘要自然法理论中,自救行为是一种不具有可罚性的适法行为。

但是自救行为在各国实然法中却有不同的运用模式和理论基础。

本文通过对自救行为的历史发展、理论依据和法定化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可知自救行为在现代刑法体系中的正当地位和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救行为私力救济实然法违法阻却事由作者简介:谢帅,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121在自然法理论中,自救行为是一种不具有可罚性的适法行为。

但各国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传统和国情历史等,故而对于自救行为发展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每一种理论都对自救行为的具体适用,即在何种情况下能够阻却违法、具有适法性进行了不同的论述。

特别是在各国的实体法中,对自救行为的规定往往也不相同。

因此,要明晰自救行为的法定化内涵,则需要探究自救行为的发展脉络及理论依据,探寻其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意义。

对此,本文拟对自救行为的发展过程、理论依据及在实然法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分析,从而更好明晰自救行为法定化的内涵意义。

一、自救行为的历史发展自救行为在大陆法系中的发展,以德日为例。

在德国漫长的刑法发展中,自救行为逐步形成了一种传统。

所谓自救行为,也即在公力救济穷尽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自救。

但正如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情况下的自救行为,只能是一种例外,在例外情况下,自救行为可以被法律所认可。

《德国民法典》第229条则规定了在民法中自救行为的合法性,特别是为了保存自己的财物或制止债务人对自己财物的伤害而所进行的抵抗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仍旧可以不视为违法行为。

也即,只有在寻求公力救济穷尽且不实行自救而会产生权利的损害或行使困难的时候,才能进行自救行为。

德国刑法中对于自救行为也是认可的。

其《刑法》第123条“住宅之侵入”中规定了住宅所有人面对不法入侵者的自救权利,第240条、241条、242条、249条和第253条等法条都规定了何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行使自救权利。

刑法中的自卫行为界定

刑法中的自卫行为界定

刑法中的自卫行为界定在刑法中,自卫行为是被认可并保护的一种行为形式。

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防卫措施。

自卫行为的界定和适用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合法性要求自卫行为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合法性。

首先,自卫行为的情况必须是紧急的,即当事人所面临的威胁来势汹汹,并刻不容缓。

第二,自卫行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行为,例如被盗窃、被抢劫等。

最后,自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采取的防卫措施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超过合理限度。

二、行为方式的限制自卫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不能使用过度的、不合理的手段。

例如,在防卫过程中,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导致对方受伤甚至死亡。

此外,在使用武器进行自卫时,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枪支管理等相关法律条款。

三、错误判断的防范在自卫行为中,有时涉及到对于威胁性行为的判断。

如何准确判断对方行为的威胁性是刑法中自卫行为界定的重要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判断者能够站在合理人的立场上进行判断,即可以根据普通人的经验判断出对方是否具有威胁性。

四、过错的考量在自卫行为中,还需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考量。

如果当事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例如主动挑衅或主动寻衅滋事,他的自卫行为可能不被法律认可。

综上所述,刑法对自卫行为的界定主要涉及合法性要求、行为方式的限制、错误判断的防范以及过错的考量。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保对于自卫行为的界定做出准确、公正的判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自卫行为的界定关系到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卫行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应对非法侵害的合法手段。

总之,在刑法中,自卫行为的界定是以保护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对个人的自由权利的保护。

只有在要求合法、必要、适度的前提下,自卫行为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握 其 外延特征 与构成要 件这 些刑 法理论上 的正 当化根据 。 [ 关键 词 ] 刑 法 ; 力救 济 ; 力救 济 ; 公 私 自救行 为
[ 中图分类号 ]D 62 [ F1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7 62—10 (09 0 03 0 50 20 )3— 0 4— 4
正规 的法律 程序予 以救济 , 权利 人 的 权利 将 不 能 实
断, 来界定权利是否受到切实 的侵害。多数时候这 种 认定 简单 明了 , 受 暴力 袭 击 , 强奸 , 债 不还 如 被 欠 等。若当事人实施 自救毫无原 因, 不能排除其犯罪
性。
( 三)目的 : 保全或 恢复 自己的 受到侵 害的权利
行为 。

律 秩序 , 不符合法 律上定 型 的正 当化 事 由 , 其 目的 但
却是恢复 自己的正当权益 , 作为公力救济的适时必 要 补充 , 其正 当性 毋庸置 疑 。
( ) 因: 二 原 自救 主体认 定 自己的权利遭 受侵 害

刑 法 中 自救行 为的特征
( ) 一 本质 : 于私 力救 济 , 公 力救 济 的补充 属 是 自救 即 自已问题 自己解 决 , 有 第 三者 以中立 没
20 09年 9月 第2 2卷 第 3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u a fS a x oic n a n tuefrAd ns aos o r lo hn i lisa d L w Isi t miit tr n P t t o r
S p. 2 0 e t ,0 9 V 12 救 行为 的动 因是 权利受 侵害 。权 利通 常可理解 为法 律所 保 护 的利 益 。现 实生 活 中, 可能 会 存在本 属 于对 他 人 的犯 罪行 为 , 行 为人 却谎 称 但
“自己的权利 遭受侵 害而 实施 自救 ”, 图 以逃 避法 企 律 的制 裁 。这里 的关键 就是 如 何认 定 “ 利 已经遭 权
第 3期
丁华宇 : 论刑法中的 自救行为
3 5
刑法 中 自救 行为 的主 要 目的 。从 法 理 的角 度讲 , 私
人们在 此时作 出善意 选择 的权利 , 而不 能空 洞地 要
力救济虽通 常救济 自我 之权 利 , 也 可能 救 济他 人 但 权利 、 甚至社 会公益 , 即救 济客体并 不限于 当事人本
刑 法 中 自救行 为 可 以界 定 为 : 益 受 到侵 害 的 法
助 , 仅有 失公平 , 且有 悖 法 律保 护 人 民的宗 旨, 不 而 影 响人 民对法律 的信 任感 与安 全感 , 治 所 追求 的 法
正义也无 法实现 。尽管 自救行 为可能 破坏平静 的法
人 , 情况 紧急而 又不 能 及 时请 求 国 家机 关救 助 的 在 条件 下 , 采用 为法律 所认 可的手 段 , 依靠 自身力 量对 他人 的财产或 自由施 加 扣押 、 损 或 拘禁 等 强力 影 毁 响 , 保全 自身 已经受 到 侵 害 的法 益 或恢 复原 状 的 来
国家强 制力 的发动 有赖 于 国家公 职 人 员 , 公力 救 济
受侵 害” 。在 认定标 准 上 , 在 主 观说 , 行为 人 的 存 以
认识 为标准 ; 客观 说 , 以理 性 人 为标 准 , 即声称 权利
受侵 害而 实施 自救 之人 , 拥有何 种权利 、 对 遭受何种 侵害、 主观 状态如 何 等应 依理 性 人 标 准解 释得 合 情
【 刑事法学论坛 】
论 刑 法 中 的 自救 行 为
丁华 宇
( 河南财经学院法学 院 , 河南 郑州 40 0 ) 50 2
( 摘
要 ) 刑 法中的 自救 行为是 正 当性 行 为 , 公 力救 济的 补 充 , 本质 上 属 于私 力救 济 , 是 在 但
不能把刑 法 中的 自救行 为等 同于私 力救 济 和 民法 中的 自 行 为。认 定刑 法 中 自救行 为应 3严 格把 救 - "
现或 明显 陷于 困境 的场合 , 如果 不 允许 公 民 自力 救
收 稿 日期 :09—0 20 6—1 2
实现、 保障或恢复 自己已经受到侵害的权利是
作者简介 : 丁华宇 (9 6一) 男 , 17 , 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讲 师 ,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 , 研究方 向: 中国刑法学 、 国刑法学。 外
人理 , 否则 便属 犯罪 。笔 者 主 张 , 采取 折 衷 的标 准 , 以行为人 认识 到的 事实 为前 提 , 附之 以理 性 人 的判
的效果 在一定 程度 上取决 于公 职人员 的职业 素质 和 敬业精 神 。因此 , 由于时 间 、 境等 条 件 的 限制 , 环 国 家机关 对公 民权利 的保 护 , 很难 随时 随地 迅 速发 挥 作用 , 达到预期 的保 护 目的 。公 力救济 的局 限性 , 决 定 了私力救 济存在 的必然 性与必 要性 。在遵循 国家
人 的权利 。例 如 , 义勇 为虽 作 为第 三者 介 入他 人 见 争执 , 但亦属法律 上 无义 务者 为他 人 利益 或社 会 公 益 实施 的私力 救济 ; 旨在 救 济 自己、 或他 人权 利 、 或 社会 公益的某些 私刑 , 也不 妨 视作 法律 禁 止 的私 力
名 义介入 纠纷解决 ; 而公 力 救 济是 私 人 问题 交 由国
家解决 。在现代 法 治 国家 中 , 对违 法 和 犯罪 行 为 的
制裁 已经 纳入 国家统 一 的权 力范 围 , 人权 利 也 统 个 统 纳人 国家和法 律保 护 之 下 , 当个 人 权 利遭 到 不 法 侵 害时 , 理应 由国家行 使制裁 权 , 以一种 固定 的程 序 和模式 化解 社 会 成 员 间 的利 益 冲 突 。但 是 应 当 看 到, 公力 救济在 程 序上 较 为 烦琐 , 时间 上较 为 拖 沓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