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形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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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一)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一)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一)在当今的社会中,大学生已经成为了人口中的主力军,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大学生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陷入违法犯罪的行列,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治安的良好状态。

因此,本文将就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

一、校园内的贩毒案例2019年,浙江省某大学一名学生因为在校园内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他自己本身就是一名吸毒者,在校园内多次贩卖毒品,并将毒品藏在自己租赁的公寓中。

此案例的主要原因是个人毒瘾难耐,既想在校园内吸毒,又想通过贩卖毒品赚钱,导致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二、虚开发票案例2018年,山西某高校一名学生通过虚开发票骗取了180万元人民币。

该名学生以虚开发票的方式操作账单,虚报通过了老师的审核,后不断将资金转账到自己的银行卡中。

此案例的主要原因是贪图虚荣心,不敬畏法律,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失去了校园中一个美好的未来。

三、校园抢劫案例2017年,广东某大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抢劫案,一名学生在晚上趁劫早上随行的两位女同学购物时,从背后袭击她们掏包,抢走了受害人的财物。

该学生致使被害人惊恐不已,广大学生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和抗议,该案例最终被公安机关严厉查处。

其主要原因是失去基本的法律道德意识和爱心,行为过激,导致了危及他人的行为。

四、校园网络诈骗案例2019年,江苏社科院大学一名学生打响了学生网络诈骗案件,该学生以伪造存款汇款的方式欺骗了无数受害人,最终还因为行为被公安机关客观处理。

所以,一些学生利用网络来做这些诈骗行为,是一些不良人物眼下的一个‘有效’的资金来源,但这样的行为会带来庞大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当今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大学生应当审慎思考自己的行为和言论,认真向往公正向美好的人生道路迈进。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认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认定

要 分为输 入毒 品与输 出毒 品 ,只要 明确 了输入 毒 品
的既遂 与未遂 标准 ,输 出毒 品的既遂 与 未遂标 准 就 容 易解决 了,但 必须 分 为陆路输 人 与海路 、空 路输 人来 讨论 。陆路 输入 应 当以逾越 国境 线 。但是 ,在
具体 认定 时 ,还会 因为行 为人所 选择 的走 私方 式 而 有所 不 同。关 于海路 、空路 输入 毒 品的 既遂 ,在外
国刑 法 理论 上 有 五 种 不 同 观点 :一是 领 海 、领 空 说 ,即装 载毒 品 的船 舶或航 空器 进人 本 国领海 或领 空 时为既遂 ,否则为 未遂 。二是 登陆 说 ,即将 毒 品 从 船 舶 中转 移 到 本 国领 土 内( 问 是 否 保税 区) , 不 时
有 一 定 的 理论 价值 和 实践 意 义 。 由于 本 罪 在 客 观
长江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u a fYa gz r l iest o r l n teNoma v ri n o Un y
第 2 6卷 第 2期
Vo .6 12 No2 .
21 0 0年 3月
M t" 2 0 t. l 01
口法 学
走私 、 、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认定
方 面 表 现 为 走 私毒 品 、贩卖 毒 品 、运 输 毒 品 和 制 造 毒 品 四 种 行 为方 式 ,行 为 人 所 实 施 的 可 以 是 其 中任 何 一 种 行 为 ,也 可 以是 四种 行 为 的 组 合 ,而
且 本 罪 属 于选 择 性 罪 名 ,任 何 一 种 行 为 或 者 四种
思转移 占 有为准;而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只需要行为人 实施 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即可,而不论是否将 毒品运到 目的地 ;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 出毒品为既遂标准,着手制造毒品后 ,没有实际上 制造 出毒 品的 ,则是 制造毒 品 未遂 。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和量刑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和量刑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和量刑贩卖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触犯我国刑法所构成犯罪的行为。

贩卖毒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如果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二是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买受毒品,也属于贩卖毒品。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近年来有不少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主要包括氯胺酮(K粉)、摇头丸、麦司卡林、苯环利定、三挫伦、氟硝安定等等。

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被他人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也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他人利用而进行了贩卖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贩卖毒品一般是为了盈利,但没有盈利目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在某种情形下,司法机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分析了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对策:建立涉毒案件综合办理机制;建立涉毒案件综合档案和信息综合管理分析机制;对毒品案件实行公检法等业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标签:华阴市;毒品犯罪;成因;对策当前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引发抢劫、盗窃、诈骗、杀人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巨大威胁。

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以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对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其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

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2011年至2014年,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共计35件46人,批捕35件46人,法院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不等。

这些涉毒案件犯罪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是贩卖、运输毒品罪。

且贩毒上线90%左右在逃,不法分子在高额利益的诱惑驱动下,置国家法律和禁毒高压政策于不顾,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导致毒品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始终在高位运行,且有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

可以说,华阴市禁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任务艰巨。

具体呈现以下特点:1、毒品犯罪区域相对集中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毒品犯罪活动集中在华阴市五方乡大城、杨城村及桃下等农村居住区。

作案地点,多集中在出租房和市内一些中低档的宾馆。

犯罪分子利用此类地区人员成份复杂,人员流动量大,公安机关及社区治安力量相对薄弱,管理不完善,伺机作案。

通过对2011年至今的毒品犯罪案件统计,在这类地区发生的案件占总案件的80%以上。

2、潼关等周边县已成为本地毒品的主要流入地自2011年以来,华阴市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大多数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从潼关等相邻县购入毒品。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贩卖毒品罪既、未遂形态研究

贩卖毒品罪既、未遂形态研究

贩卖毒 品罪既 、 未遂形态研究
是 由于毒 品扩散 的对象 是不特 定或 多数人 , 害范 围 危 具 有社 会广 泛性 , 再加上 毒 品犯罪会 滋生 其他 违法 犯 罪 等 间接后 果 ; 一方 面是 由于 贩卖 等 毒 品 犯 罪 行 另 为, 只是 为他人 使用 毒 品创 造 了条 件 , 于 使 用 毒 品 处 行 为 的“ 上游 ” 不 同于他 人 直接 使 用毒 品 的危 害 , , 不 能适用 被害人 承诺放 弃 法益原 理 , 因而不 能归 结为个 人 法益 。正缘 于此 , 贩卖 毒品 罪是对公 众健 康 的抽象 危 险犯 , 目的是 防止 间接 出现 的有 害事 态 。 ①
① ② ③
14 o
于志 刚:毒 品犯罪及相 关犯罪认定处理》 北京: ‘ , 中国方正出版社 1 9 9 年版 , 9 9 第 3页。 高铭 暄、 马克昌主编 :刑 法学》 第四版) 北京: 《 (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高等教育出版社 2 1 00年版, 6 第6 1页。 [ 大琢仁 :刑 法概说( 日] < 各论 ) ( ) 第三版) 冯军译 ,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 出 版社 2 0 年版 , 48— 7 03 第 7 49页。
准是毒品的实际交付。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行为是不能犯 , 不构成犯罪; 控制下交付毒品的行
为 ,原 装移动 ” 以成立 既遂 , 无 害移动 ” 查获 的 , “ 可 “ 被 只能根据 实际情 况成 立犯 罪未遂或预 备 。
关 键词 : 卖毒品 罪 ; 贩 贩卖 ; 罪既 遂 ; 犯 犯罪 未遂
他能 够使人形成 瘾癖 的麻 醉药 品和精 神 药 品 。毒 品
虽然在 地下交易 时具 有市 场 价 格 , 为使 用 者需 要 , 为 相关毒 品违法犯 罪者 带来 利 润 , 是作 为 违禁 品 , 但 国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
题目:贩毒犯罪案件
本文以一起贩毒犯罪案件为例,分析了该类案件有关的犯罪现象、法律法规和处理措施等问题,旨在为解决贩毒犯罪提供参考建议。

贩毒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其犯罪所留下的社会危害是巨大的:它会损害贩毒者及其家属带来的不良影响;污染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增加民众的恐惧和痛苦。

法律规定,贩毒行为是被严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有毒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有毒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重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根据《有毒物品管理条例》,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倒卖有毒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对其罚金和处罚,以及收缴其犯罪所得和有关犯罪收益。

处理贩毒犯罪,必须依法严惩,同时针对其发源地要加强监管,落实有毒物品管理权责,切实做好贩卖有毒物品的预警和侦查工作,强化网络性犯罪的侦办,形成预防和控制贩毒有毒物品链条闭塞的效果;加强社区管理,加大调查力度,积极进行社会思想和文化建设,以教育引导社会更好地应对犯罪行为;加强犯罪前的预防,并加强其它国家和地区之间反贩毒的国际联系与合作,努力控制、打击跨国贩毒犯罪行为。

贩毒犯罪的处理,必须综合考虑相关社会因素,注重社会功能与社会效果,多元化途径研究,制定有效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使政府、社会个人、各界力量共同投入力量,治理各种贩毒犯罪活动,使贩毒犯罪现象得到有效制止和控制。

综上所述,贩毒犯罪的处理应重在合法惩罚,严厉惩治贩毒者,以及协同治理,以达到各方相互合作,共同抗击贩毒犯罪,引导社会守法,保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实现犯罪预防目标的目的。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一、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据此,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构成要件(一)、贩卖毒品罪的主体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贩卖毒品的应以本罪论。

”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单位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单位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所构成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处罚。

2、主体证据的类别及审查:必须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具有包括:自然人户籍卡及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法人身份证明、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专业技术等级等;被告人前科材料,劳动教养书、戒毒证明、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书等。

(二)、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1、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下面分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

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人称之为“牟利”),是否实际获利,不作为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明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毒品”。

这里的“毒品”,只要贩卖人认为是毒品,即使贩卖人误把非毒品当成毒品,或者是对毒品的毒性、成分都不清楚、明确,不知道是哪一类毒品,均不影响其主观方面的认定。

但被人欺骗、利用,不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二、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除了销售以外,还包括以毒品易物、以毒品偿还债务、支付劳务等形式。

刑法中的贩罪解析

刑法中的贩罪解析

刑法中的贩罪解析在刑法体系中,贩罪是指以经营、组织、运输、销售等方式参与非法交易活动,从而获利并犯罪的行为。

这些非法交易活动可以涉及毒品、走私品、盗窃品、人口贩卖等各个方面,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通过对刑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的解析,阐述贩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刑罚。

一、贩罪行为的性质贩罪行为属于非法经济犯罪的范畴,其目的是通过非法交易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贩罪行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素:明知所贩售的物品或者参与的交易活动是违法的,具有明显的非法性质;以商业为目的进行交易或者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销售、分发、运输等手段实施大规模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大。

在我国刑法中,针对不同类型的贩罪行为,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确定了相应的刑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 条规定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罪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8 条规定了盗窃或者抢夺、收买、非法持有、出租、承租、放贷、购买走私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以及其他贩运、运输、邮寄等活动的罪行。

二、贩罪行为的危害贩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首先,贩罪活动会导致社会稳定和安全形势的恶化。

毒品贩卖、走私活动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犯罪率上升,极大地破坏社会安定与公共秩序。

其次,贩罪行为会对个体及家庭产生严重破坏作用。

毒品成瘾者、走私品买卖的参与者以及其他非法交易的受害者都会面临身体健康、精神健康问题,进而影响家庭和谐与社会发展。

再次,贩罪行为给国家及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走私活动、盗窃贩卖活动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对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三、对贩罪行为的刑罚针对贩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对于贩卖毒品行为,《刑法》规定的刑罚相当严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 条,贩卖毒品的量达到某一标准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贩卖毒品数量未达标准的,将被判处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案例:
甲见他人因贩卖毒品发财,于是自己购买 了100克海洛因,在其中加入200克面粉,搅 拌在一起,而后卖给乙。甲见获利,以后不再 购买毒品,直接将面粉加工,当毒品卖给丙。 丙将其从甲处购买的毒品又卖给了丁。则 (1)甲卖给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其 数量是多少? (2)甲卖给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3)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体现了对毒品犯 罪从严的精神。但是,如果确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时,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不能以犯罪论处。
(3)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
2、毒品数量的计算 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 量多少、纯度如何,都构成犯罪。毒品的数 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
3、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其中,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限。
(1)仅限于非法行为,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 是出于医疗、教学、科研等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或特许后从事买卖、运输、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是 合法行为。
练习:
甲从毒贩子手中购得毒品30克, 他除了自己吸食外,还将10克加价卖 给其他毒友,并容留他们在自己家里 吸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处罚
根据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注意第四项规定中的包容关系 ,不再另定妨害公 务罪,只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毒品犯罪调研报告

毒品犯罪调研报告

毒品犯罪调研报告毒品犯罪调研报告当前,毒品犯罪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犯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了解毒品犯罪的现状和问题,本次调研主要对毒品犯罪的成因、特点及治理措施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

一、毒品犯罪的成因1.社会经济因素:毒品犯罪与人们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一些经济困难的人在追求高额利润的驱使下,选择成为毒品犯罪的从业者,以此来改善生活。

2.传统文化因素:部分地区存在传统的封建文化和习俗,对毒品犯罪的发生形成了一定的容忍态度,以及与毒品相关的谚语和歌曲,间接影响着人们对毒品的认知和态度。

3.国际因素:我国正处于全球毒品贸易的交汇地带,国际贸易的发展与犯罪因素相互交织,使得毒品走私交易更加普遍和便捷。

二、毒品犯罪的特点1.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毒品的流动和滥用导致犯罪率上升,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尤其是在一些薄弱环节和边疆地区,毒品犯罪问题更加突出。

2.年龄低龄化:毒品犯罪的滋生和发展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很多涉毒犯罪分子已经蔓延至中小学生群体,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3.跨境走私问题:毒品犯罪不受地域限制,各地区流动着大量的毒品,涉及范围广泛,尤其是跨境走私,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三、治理措施建议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更严厉地处罚毒品犯罪分子,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对毒品的监管和管制。

2.宣传教育防控:加强对毒品危害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毒品防范意识,通过教育引导,使广大群众自觉远离毒品。

3.加强国际协作: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毒品走私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构建起多边、全方位的毒品犯罪打击体系。

4.综合治理:建立一个多部门协作、多措并举的工作机制,加强社区、家庭、学校等基层组织的管理和防控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合力。

结语:毒品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宣传教育防控、加强国际合作以及综合治理等措施的有效实施,我们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实现全面有效地治理毒品犯罪问题,建设一个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

刑法对于贩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

刑法对于贩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

刑法对于贩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刑法对于贩卖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贩卖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传播、运输、制造、持有毒品、走私、贩运、运输人口、非法买卖器官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刑法体系中,贩卖罪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

本文将从刑法角度探讨贩卖罪的具体情况、刑法的处罚幅度以及刑期判决的相关要素。

一、贩卖罪的具体情况贩卖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进行销售、传播、运输、制造、持有毒品、走私、贩运、运输人口、非法买卖器官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不可忽视的严重后果。

贩卖罪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秩序,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二、刑法对贩卖罪的处罚幅度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贩卖罪是刑法中的重罪之一。

一般情况下,贩卖罪的处罚幅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中规定了贩卖罪的量刑标准,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刑事责任。

例如,在贩卖毒品方面,根据毒品种类和数量的不同,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

数量较小的情况下,可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数量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

2. 刑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共同犯罪的处罚幅度。

对于贩卖罪中涉及到的共同犯罪行为,如组织、领导、参加犯罪集团、走私犯罪等情况,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刑法对于这些犯罪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刑罚。

3. 刑法还对于累犯、惯犯给予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幅度。

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犯罪的行为。

惯犯是指因为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并重新获释后再次犯罪的行为。

对于累犯和惯犯,刑法规定了更高的处罚幅度,以达到惩罚和震慑的目的。

三、刑期判决的相关要素除了刑法对于贩卖罪的处罚幅度外,刑期判决也是贩卖罪的重要部分。

刑期判决是指法院在对贩卖罪判决时,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该被判处的刑期。

刑期判决的相关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的严重性。

贩卖罪的危害程度和行为的恶劣性对刑期判决有重要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日高检发研字<1991>2号)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结束——。

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势头,毒品犯罪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犯罪类型。

X年1月份至X 年12月份,我院共办理涉毒犯罪案件17件26人,其中X年4件6人,X年6件9人,X年7件11人。

笔者就我院近三年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总结分析,针对办理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证据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毒品犯罪案件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以青、中年男性为主。

X年以来,在我院办理的17件26人涉毒案件中,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男性共16人,占94.1%;其中18至35周岁为14人,占82.3%,35至50周岁为3人,占17.7%。

青年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涉毒犯罪增多,且对毒品的危害盲目无知,有的出于一时的好奇心染上毒瘾后,为获取毒资贩卖毒品或相互约请容留他人吸毒,而走上犯罪道路。

从数据中分析,青年人员涉毒案件明显增多,犯罪群体不断扩大,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犯罪者多是无业人员。

犯罪主体普遍文化水平低,大多是初中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没有正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犯罪主体本身大多参与吸毒,以贩养吸,在自己吸毒的同时约请他人,这种方式极易扩散吸毒范围,促使更多的人卷入吸毒行列,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三是毒品种类以冰毒为主,偶尔存在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冰毒化学名甲基苯丙胺,是一种人工合成化学制剂,容易制作,大多数是以自制冰壶进行吸食,极易成瘾,严重损害人体神经中枢和多种机能。

四是犯罪案件类型化。

罪名以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为主。

在17起案件中,其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有2起,占11.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14起,占82.3%,非法持有毒品罪1起,尚无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案件类型化特点突出。

五是作案地点隐蔽、分散。

犯罪地点多以娱乐场所、旅馆、宾馆、出租屋、自己家里、轿车内等常常成为贩卖毒品场所。

通过近几年查办的涉毒案件中发现,在县城多家宾馆以及犯罪嫌疑人家里等成为涉毒犯罪常发地,因为家里更容易隐藏,不易被发现,也为公安机关侦查带来一定难度。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5篇范文)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5篇范文)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5篇范文)第一篇: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

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

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

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

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

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

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

所以,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初次口供审查判断。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

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引言: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为目标。

在刑法中,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重要的刑罚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一阶层是原始级别的犯罪,二阶层是高级别的犯罪,三阶层是特殊高级别的犯罪。

本文将从刑法三阶层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该理论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分析:此案发生在XX市,被告人小明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根据案件的情况,我们将对该案进行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

一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属于一阶层犯罪。

一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较小危害、破坏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

在该案中,虽然毒品贩卖本身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但从整体来看,其危害相对较小,属于一般的刑事责任范围。

二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满足了二阶层犯罪的特征。

二阶层犯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破坏程度较重,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专业性。

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们了解到小明是贩毒团伙的成员,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先进的交流方式和运输手段。

这些行为表明他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不容小觑,还有一定的组织和计划性。

三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符合三阶层犯罪的标准。

三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破坏程度严重,跨越了一般刑事责任范围的犯罪行为。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小明在毒品贩卖过程中,不仅涉及大量毒品的贩卖,还使用了暴力手段恐吓竞争对手和违背其规则的人。

这些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犯罪的危害程度,达到了三阶层犯罪的水平。

刑罚责任分析:根据刑法对不同层次犯罪的刑罚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对小明的刑罚责任判定。

由于小明的犯罪行为涉及毒品的贩卖、组织性和暴力手段,我们可以给予其较为严厉的刑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阶层犯罪,可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二阶层犯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三阶层犯罪,可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结论:刑法三阶层理论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判断犯罪行为的框架和刑罚的参考。

如何认定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

如何认定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

如何认定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作者:门永贵胡成胜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0期【摘要】我国《刑法》第347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

在出现多种行为并存的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情形下,此类罪名的认定变得较为棘手。

对此,应当遵循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并列定为一个罪名,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罪名。

【关键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罪名认定一、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湖南省某县人。

1998年年初前往云南省瑞丽市做塑料制品生意,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

年底回家过年前,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上了老家当地的贩毒分子刘某,二人商议之后,由王某负责在云南购买毒品带回老家,刘某负责出手,事成之后五五分账。

王某遂拿出剩余的9000元人民币购买海洛因60克带回老家。

刘某在王某到家之前已联系好买家,谈妥作价15000元卖给当地的吸毒人员赵某。

但王某回家之后因担心事发非常害怕,在其妻规劝下,痛下决心将全部毒品销毁在垃圾堆里。

第三天,刘某如约带款取货未果,遂向公安机关告发。

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后根据其交代在垃圾堆里检测出大量海洛因成分。

二、分歧意见本案中,王某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不存在争议,分歧在于对二人的罪名和犯罪形态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贩卖为目的,在云南购买大量海洛因并携带至湖南,由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性质定罪。

王某由于事前和刘某通谋,应当对二人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因此,王某和刘某共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其中王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中止(产生危害结果的中止),刘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中止(产生危害结果的中止),刘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三、评析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文认为,对于选择性罪名的适用不应当一律以行为人可能实施的数个行为作为适用罪名的标准。

四犯罪形态详解

四犯罪形态详解

四犯罪形态详解犯罪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始终存在,不同的犯罪形态具有各自的特点和影响。

本文将从四种常见的犯罪形态进行详细解析,包括盗窃犯罪、诈骗犯罪、贩毒犯罪和黑客犯罪。

一、盗窃犯罪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侵犯他人财物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是一种相对常见的犯罪形态,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盗窃犯罪往往是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在无人或人流稀少的场所进行作案,以避免被他人发现。

他们可能采取撬锁、撬门等手段进行入室盗窃,或者采取扒窃、扒包等手法从他人身上进行财物的窃取。

其次,盗窃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并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尤其是在不法分子频繁作案而警方破案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盗窃犯罪容易滋生,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威胁。

最后,盗窃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受害人的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受害人的财产被盗后,可能会感受到丧失安全感和信任感的打击,严重时还可能导致心理创伤。

二、诈骗犯罪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让他人相信其虚构的事实,从而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诈骗犯罪的特点如下:首先,诈骗犯罪往往采用巧妙的手法进行实施。

犯罪嫌疑人可能冒充他人身份,以购物、理财、投资等方式获取他人的信任,并通过虚假宣传、虚构奖励等手段使他人相信自己,从而实施诈骗。

其次,诈骗犯罪常常利用人们的贪婪心理。

他们往往以高额回报、低风险等诱惑性条件来吸引被害人,使其产生投资或购买的欲望,最终导致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最后,诈骗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破坏了社会诚信环境。

当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对其他人的诚信也会产生怀疑,从而造成社会信任关系的破裂。

三、贩毒犯罪贩毒犯罪是指非法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等行为。

这是一种非常危害社会的犯罪形态,其特点如下:首先,贩毒犯罪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毒品的侵害性和破坏性使得吸毒者可能会对自己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产生巨大危害,同时引发更多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社会稳定性下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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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形态分析
作者:杨城
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10期
案情简介:居住在外地的甲与居住在北京的乙,通过电子邮件商议毒品买卖事宜。

某日,甲随身携带一公斤海洛因(装在自己的双肩包内),按约定乘火车到达北京西站,乙则按约定驾驶轿车前往车站接甲。

甲下火车出站后,身背双肩包坐在乙驾驶的车内。

乙驾驶轿车从车站驶入西四环路上后,警察根据事后掌握的线索,拦截乙驾驶的轿车,抓获甲和乙。

事后查明,甲坐在乙的轿车上时,一直身背者自己的双肩包,乙没有向甲支付购买毒品的对价。

案情分析:对于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首先笔者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在本案例中甲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并将毒品随身携带和买家乙进行交易,这一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贩卖毒品罪无疑。

但是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甲在被抓获时毒品依旧在自己的双肩包内,而且乙也没有向甲支付购买毒品的对价。

因此,认定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是第一争议的问题。

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根据“开始出卖说”认为贩卖毒品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

只要行为人开始出卖毒品就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也可成立既遂。

该观点还认为行为人只要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交易环节,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論处。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了毒品或正向贩毒者购进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在本案例中,甲通过邮件与乙联系,并约定碰头进行交易,已经具有开始出卖的目的,并且甲携带毒品已经坐上了乙的轿车,这就说明已经开始了毒品的现实交易,根据该观点,甲应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实际交付说”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以毒品的实际卖出为既遂标准。

标准是将毒品转移给了对方。

只是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但是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则不应该认定为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进入交易说”的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应该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是否交付毒品,是否支付对价,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利都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成立。

我赞成第三种观点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上述第一个观点中以“开始出卖”为既遂标准,但仍然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了毒品或正在想贩毒者购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前面的表述自相矛盾,因此第一种观点不可取。

第二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既未遂成立与否都应与毒品是否实际转移为标准,如果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我觉得这一种观点不妥,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销售毒品是一种很隐蔽的行为,而且取证非常困难,是一种“一对一”的证据,一旦一方否认,就很难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成立。

尤其是对没有转移的毒品,如果只能认定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必然会导致对贩卖毒品犯罪的放纵,这一做法不符合我国坚持对贩卖毒品罪严厉惩处的原则。

其二,贩卖毒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从我国打击贩卖毒品罪的原则就可以看出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

贩卖毒品在侵犯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制之外还会造成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吸食毒品的人荒废生计,不求上进,从而倾家荡产,这样进而会引发其他方面的犯罪,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同时对于吸食者的身心健康的伤害也是无法估量的,毒品是会导致人的重大器官衰竭,不规范的吸食方式还会导致吸食者之间疾病的传染,甚至对吸食者的生命都会产生很大影响,还会对近亲属的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加重经济负担。

其三,之所以以毒品被实际带入交易环节为标准来判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是因为我认为贩卖毒品罪中的核心就是交易。

因为为了卖而购买毒品也是有交易这一环节存在,同时因为交易这一环节,使得所有的危害达到了最危险的程度。

所以这一环节是整个贩卖毒品中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如果仅仅是如果仅仅是处于联系毒源、为贩卖毒品而准备称量工具、交通工具,买卖双方在商讨毒品的价格、种类、交易时间、地点或者其他问题,我觉得这些只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的预备阶段。

贩卖毒品行为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既遂形态对行为犯量的规定性,贩卖毒品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贩卖毒品行为的完成。

在本案例中,甲将毒品装在背包中坐上了以的轿车,甲有贩卖毒品的故意,通过甲乙双方的联系碰头,同时毒品也进入了交易场所,而且,所以甲乙要实现毒品的交付已经非常容易,此时,对法益的侵害已经达到相当紧迫的程度,所以,其实已经进入了交易环节,只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将毒品交付给乙,但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成立。

其次笔者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预备
对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预备原因如下:
首先,乙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目的,因为本案例中毒品数量很大,乙不可能是为了自己吸食购买,而是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主观上其实是为了实行贩卖毒品的行为。

其次,乙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犯罪准备工具,我认为在本案中,乙购买毒品是为了后面的贩卖毒品,购买是一种为有偿转让毒品创造了便利条件,侵害了法益,所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

最后,乙的行为在事实上未达到贩卖毒品罪的着手,如前所述,贩卖毒品罪的着手是要进入现实的交易环节,而乙是在为贩卖毒品而购买毒
品,这一行为显然还不是着手。

综上,乙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预备。

结论
笔者认为,本案例中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预备,甲、乙行为分属贩卖毒品罪的不同形态,应按照《刑法》第347条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并适用刑法总则对于犯罪预备与犯罪既遂量刑原则来对其进行处罚。

作者简介:杨城(1993年-),男,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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