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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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流程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

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M eal r ia n t lu e c lFi anc a c untn i lAc o i
企 业研 发 费 用 的会 计 核 算与税 务 处理
陆 燕
在知识经济时代, 研发逐渐成为企业在激烈市场中保持
领先地位的最重要的创新活动, 研发的成 功能给企业带来极
造费, 设备调整及检验费, 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 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 . 研发成果的论证、 评审、 验收、 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
没有注意到会计与税收政策的差异. 人为扩大加计扣除的范
围, 导致申 请税收优惠备案时费用归集不准确。仔细研究有
关所得税管理的政策规定, 通过综合国税发[ 0]1 号文. 2 8 6 0 1

圜 分 财 2 第期 o 年 8 1
M e a l gi alFi nc a c t lur c na i lAc oun i tng
整理 和明确 了受益 企业 、 研发活动 、 费用和不 得扣 除的 研发 究 开发 费用 的扣除方法规定如下: 1 . 研发费用计人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允许再按其当 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0,
得税 法》 出台 了 多鼓励创新的优惠政策 , 中的研究开发 , 许 其
培训费、 培养费、 专家咨询费、 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f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二)
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引人关注。20 年 l 月国家税务总 08 2
局下发了《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 ( 试行) 的通知》 ( 国税发[ 01 6 , 2 8 1 号)进一步明确了研发活动、 0 1 加计扣除项 目的范围、 企业享受优惠的方法等具体政策问题。本文就企 业研发费用会计及税法之间异同进行相关探讨。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研发的投入也越来越多。

然而,研发费用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会计角度和税务角度分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核算1.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原则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技术开发、科学研究、设计和试验等活动时发生的费用。

在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需要按照“费用发生制”原则核算,在企业发生费用时及时确认,可以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

2. 研发费用的确认标准在确认研发费用时,需要遵循以下标准:(1)具有确定的技术可行性。

即企业必须证明所开发的技术是可行的,并具有商业上的应用价值。

(2)具有市场前景。

即该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并能够产生商业效益。

(3)可计量性强。

即研发结果能够量化,并且与企业的未来收益直接相关。

(4)费用已经发生。

即企业已经支出相关费用,需要及时确认。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将研发费用分为两类进行处理:资本化和费用化。

(1)资本化。

对于投资回报相对稳定、具有可预见性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选择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形成资本化支出。

(2)费用化。

对于投资回报难以预测的研发项目,企业需要按照其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费用化处理,计入利润表,形成费用支出。

二、税务处理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委托研发、购买研发成果等方式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当年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降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我国税法还规定了研发费用的税后补贴政策。

具体来说,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抵扣税款时,如有余额可依据政策要求将余额退税或转化为对未来研发费用的抵扣。

3. 研发费用的抵扣限制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研发费用的抵扣政策,我国税法规定了相应的抵扣限制。

具体来说,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抵扣额度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抵扣额度不超过当期企业实际纳税额的50%。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适用条件那些?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 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 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 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 核查面不得低于20%。
3.1.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 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3.3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费用化支 研发支出 项目明细 出与资本
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4、委托开发
五级科目 人员人工费 直接投入 折旧费待摊费用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有哪些方式?
1、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目录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最新政策 二、研发活动介绍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五、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六、税务相关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研究开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冤工资尧薪金尧奖金尧津贴尧补贴遥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 资尧薪金尧奖金尧津贴尧补贴袁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遥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提袁一般都可以税前列支遥 但并 不是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都可以加计扣除袁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尧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遥
除范围袁等于明确了是将应发工资作为加计扣除项目遥 详细规定专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尧设备的运行维护尧调整尧检验尧维修等费用遥 增加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可以扣除遥 鉴证方面新增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
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袁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
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遥
2 研发支出优惠对象及范围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野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渊不包括人文尧社会科 学冤新知识袁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袁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尧工艺尧产 品渊服务冤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冶遥
7冤如果企业集团需要集团成员分摊研究开发费的袁企业集团应提 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袁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 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尧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遥 如不提 供协议或合同袁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遥 3.2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研发企业应按照文件规定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袁假若对相关费用 列支不标准袁不规范袁将导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遥 为 此袁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袁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遥 一是企 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研发费用管理制度袁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 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袁设置野研发支出冶成本账户袁用以归集企业 研究开发项目中发生的各项研发费曰基于野符合条件的资本化冶的会计 处理方法袁野研发支出冶可按研究开发项目袁分别野费用化支出冶尧野资本 化支出冶进行明细核算遥 二是按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袁企业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时袁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 目和项目台账袁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遥 三是企业未设立专门 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袁应对研发费用 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袁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遥

企业的研发费用的税务该怎样处理

企业的研发费用的税务该怎样处理

企业的研发费⽤的税务该怎样处理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励的是企业的研发⾏为。

只有研发⾏为的存在,才可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艺。

企业在税务上应该正确处理,以充分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下⾯店铺⼩编来为你介绍。

企业的研发费⽤的税务该怎样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艺发⽣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艺发⽣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按照⽆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1:A公司⾃⾏研究开发⼀项技术,截⾄2008年6⽉30⽇,发⽣研发⽀出合计1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08年7⽉1⽇开始进⼊开发阶段。

该阶段发⽣研发⽀出120万元,假定符合⽆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出资本化的条件。

2008年12⽉31⽇,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项⾮专利技术。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1、2008年6⽉30⽇前发⽣的研发⽀出:借:研发⽀出—费⽤化⽀出100贷:银⾏存款等1002、2008年6⽉30⽇前,发⽣的研发⽀出全部属于研究阶段的⽀出:借:管理费⽤100贷:研发⽀出—费⽤化⽀出1003、2008年下半年,发⽣开发⽀出并满⾜资本化确认条件:借:研发⽀出—资本化⽀出120贷:银⾏存款等1204、2008年12⽉31⽇,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形资产:借:⽆形资产—⾮专利技术120贷:研发⽀出—资本化⽀出120从上述企业研究开发费⽤的会计处理上看,企业在期末转账时并没有做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如例1第2笔分录,将不满⾜资本化条件的研究阶段的⽀出100万元,100%计⼊了当期损益。

再如例1中的第4笔分录,将满⾜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研发⽀出120万元,也100%转⼊了⽆形资产,未实⾏150%的加计扣除或加计摊销处理,这样使得企业对于⾃⾏开发⽆形资产发⽣的研究开发费⽤,就没有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在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一般分为两类: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

研究费用是指用于获取新知识、探索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费用,包括科研项目费用、实验室设备费用、研究人员工资等。

开发费用是指用于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可商业化产品的费用,包括原型制作费用、试验生产费用、市场调研费用等。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直接法和间接法。

直接法是指将研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当期费用中扣除。

间接法是指将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在未来几个会计期间内摊销。

对于研究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而开发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资本化或者费用化处理。

如果开发费用与具体项目直接相关,可以选择资本化处理,形成无形资产,并在未来的几个会计期间内摊销。

如果开发费用无法与具体项目直接相关,或者无法估计未来收益,可以直接费用化处理。

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实际扣除法和加计扣除法。

实际扣除法是指将研发费用在当期纳税申报时直接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加计扣除法是指将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定比例,降低纳税负担。

实际扣除法一般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小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研发费用在当期全额扣除,无需资本化处理。

创新型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当期全额扣除,具体比例可根据具体政策而定。

加计扣除法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大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的50%。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自主研发程度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在核算研发费用和处理税务问题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操作,并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研究开发费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

研究开发费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

研究开发费的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深刻地改变着经济社会的面貌。

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成为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助推器,成为各国综合国力的核心和竞争焦点。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速度不断加快,造就新的追赶和跨越机会。

在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国家对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

国家鼓励创新扶持创新政策的导向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吸引了大批的企业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入到研发创新中来。

国家各级政府在给予研发投入资金补助的同时,也对研发费用的管理、核算、涉税处理作出了很多规定。

但是有些规定不甚具体,很多企业的实际操作人员和部门的政策执行人员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理解大相径庭。

通过科技经费管理培训,仔细研读经浙科发计〔2009〕159号文件印发的《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和相关的文件规定,并与财务税务方面的很多专家交流探讨,笔者对下述有代表性的问题理解和认识总结如下:一、研究开发费的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从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浙财教〔2010〕382号《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9]159号《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都明确要求对财政科技拨款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研究开发费要求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但是,对单独核算,在相关文件明确之前一直有不同的理解:如单独制作凭证;专项科目列账;专项科目列账结合台账核算;专项科目分研发项目单独科目列账核算。

在浙科发计[2009]159号《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制度或准则要求,合理设置二级会计科目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区分。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是企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企业的财务报表真实性、税务合规性以及研发投入的有效管理。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进行浅析,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关键问题。

一、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进行创新、研究和开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研究设备、材料消耗、人工成本等,间接成本包括研发部门管理费用、研发工具和设备折旧等。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将研发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和确认,并及时进行会计凭证的处理。

对于直接成本,企业应该根据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实际成本的确认和计提。

研究设备的购置费用可以按照折旧年限进行摊销,材料消耗和人工成本则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确认。

对于间接成本,企业可以采用合理的分摊法进行核算。

研发部门的管理费用可以按照人员数量或者研发项目占用的比例进行分摊,研发工具和设备的折旧可以按照折旧年限进行摊销。

企业还应该重视研发费用的会计凭证处理。

在确认和计提研发费用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及时地生成会计凭证,确保研发费用的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以便管理层和投资者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是企业研发活动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负水平和税收合规性。

在我国,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收政策执行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合理申报和减免研发费用相关的税收。

企业应该对研发费用进行合理的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过程中予以扣除。

直接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当期全额扣除,间接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对于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企业需要注意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凭证的存档和归档工作。

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及税务处理分析

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及税务处理分析

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及税务处理分析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需要进行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税务处理。

研发费用是指为获得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所进行的研究和开发等活动的费用,包括研究人员工资、设备用具费、耗材等支出。

如何进行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税务处理是企业在做好研发活动的同时必须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

研发费用的核算研发费用的核算是指对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系统地分类、记录,并及时作好准确的账务核算。

企业应该在研发活动开始前就制订好严格的研发费用核算制度和相关流程,以便实现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资金的管理。

研发费用的核算应当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根据《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三号——长期股权投资》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十号——研究与开发活动费用》的规定,研发费用应当按照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核算。

研究阶段包括开展科学性研究、制定项目计划、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等活动,费用应当立项后开始计算。

开发阶段包括进行技术改进、进行制造等活动,费用应当从开发活动开始计算。

1.核算对象应当明确。

只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才能计算为研发费用,如研究人员工资、试验设备费、耗材支出等。

2.研发费用应当按照项目阶段进行分类。

不同阶段的费用应当分开核算,以便企业管理者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3.研发费用应当进行凭证记账。

研发费用的发生需要进行凭证记账,以便对账和清晰地反映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成本。

4.研发费用应当通过费用报销等形式进行发放。

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资等研发费用应当通过费用报销等形式进行发放,确保费用的准确计算和管理。

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时,涉及到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列入成本进行扣除,降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政府对于企业的研发活动也有一定的资金和税收支持政策。

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开具发票并记录。

企业对研发支出进行费用报销,应当及时开具发票并记录,以便后续的税务清账和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 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 “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 出”科目。 期末,企业应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 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 化支出”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 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开 发支出”项目列示。


(三)研究开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被 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对其尚未摊销 的余额,按照资产损失规定处理,就其余 额的150%在税前扣除。 (四)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凡符合 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 进行核算,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 前摊销。其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 可为2年(含)。

属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还应提供委托、 合作研究开发协议书。
企业对同一领域进行持续创新的项目,应按各个 不同的技术方向或应用对象分别立项。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属于 上年度在研的研究开发项目。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部 门立项、且仍处于项目执行期内的科技计划项目, 政府部门立项计划书作为研究开发项目备案的依 据,无须再申请项目鉴定。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申报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由设 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于所得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之 前,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鉴定。 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形成 项目鉴定文件,发送至各申报项目鉴定的企业, 并抄送至同级税务部门。 申请企业对经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鉴定的研究开 发项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件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提请省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复核。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注:还可采用产量法、总
量法、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等)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
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6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4、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3)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
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
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
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 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 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 移或者分离。
借:研发支出——费用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2、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

贷:无形资产
17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1、小企业会计准则 (1)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2)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 (1)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2)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18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 义
6
一、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3、相关具体规定——基本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 1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15-11-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的财税政策解读

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的财税政策解读

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的财税政策解读一、 研究发展费的税收政策沿革1995年5月6日,为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文件,提出了“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4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999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以下称为“老文件”)文件,对内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扣除做出规范。

同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对外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扣除也做出规范。

200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取消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但是保留了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审批。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扩大了该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工业企业(内资)和外资企业(必须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所有“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并且不再要求“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这一条件。

研发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研发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研发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贯彻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会计处理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部分分别核算。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包括:(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账务处理时,相关费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同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况 , 发 生 的研 发 费 用 进 行 收 益 化 或 资 本 化 处 理 的 , 按 下 对 可 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
究 开 发 费 用 的居 民企 业 ( 以下 简 称 企 业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 称研 究开 发活动 是指企 业 为获得科
( ) 一 研发 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 资产 的, 允许 再
推动作用 , 不包 括企 业 产 品 ( 务 ) 常规 性 升 级 或 对 公 开 的 服 的 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 如直 接 采 用 公 开 的 新 工 艺 、 料 、 材 装 置 、 品 、 务 或 知 识 等 ) 产 服 。
业所 得税 前扣 除 的 费用 和 支 出项 目 , 不 允 许 计 入 研 究 开 发 均
( 专门用于 研发 活动 的仪 器 、 四) 设备 的折 旧费或 租 赁
费。
第十一条
企业 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 除时 , 向主管 应
( ) 门 用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软 件 、 利 权 、 专 利 技 术 等 五 专 专 非 无 形 资 产 的摊 销 费用 。 ( ) 门 用 于 中间 试 验 和 产 品 试 制 的 模 具 、 艺装 备 开 专 门 的 研 发 机 构 或 企 业 研 发 机 构
同 时 承 担 生 产 经 营 任 务 的 , 对 研 发 费 用 和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分 应 开进行核算 , 确 、 准 合理 的计 算 各 项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支 出 , 划 对
第 四条
按 其 当年 研 发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5 % , 接 抵 扣 当年 的应 纳 0 直
税抵 扣 额 。
学与技术 ( 不包括人 文 、 会科学 ) 知识 、 社 新 创新性 运用科 学

浅谈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政策与会计核算

浅谈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政策与会计核算

2019年17期总第902期一、研发费用相关财税政策我国的税收政策经过了多年的完善和优化,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对企业运行中的研发费用做出了具体的完善,其中最具有指导性的规定为《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这一制度中规定,在2018年的1月1日起,到2020年的12月31日止,企业中的研发活动产生相应的研发费用,并且还未形成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时,则在扣除规定要求扣除费用的基础上,按照以扣除金额75%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而对于已经形成了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则要依照形成总成本的175%比例,完成税前分期摊销工作。

另外要求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来说,要求对产生的研发费用要践行单独核算、准确归集、特殊账户管理以及如实申报工作。

二、研发项目的管理企业一般应对研发项目过程中,实行的措施为项目管理制度,这为企业建立独立的技术研发部门带来了契机,要围绕我国的科技发展路线确定企业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研发项目和升级的各项技术,此外要建成相应的辅助体系,并提高研发工作流程和工作体系的科学程度。

此外对于研发中的任何暂停活动和研究项目的起始工作,都要处于研发项目筹划体系的管理下,经过专家组对提交报告分析和明确的情况下做出批示,要求提交的纸质材料中涵盖“六明确”内容,明确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研发模式、研发目标、研发人员、研发费用和研发费用。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适用范围和开发成本1.研发费用(1)课题研究与设计费、外包开发费、系统开发费、原型(试验装置)试制费、工业试验费、试验费、实际(试验)材料费等费用。

(2)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涵盖的内容包括研发过程中的所有项目,包括研发中所有已储备知识的情况、对于项目的注册费用、研究过程中所要用到的知识产权申请费用、人员的差旅费用、数据采购费用、相关材料的翻译费用、相关代理费用、专家咨询费、高技术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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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税法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研发项目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
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国家正在制定,即将下发执行。

在新规定下发之前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执行。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四)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研发费用管理制度,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4、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相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按纳税年度归集、统计研发费用。

5、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准确归集与核算研发费用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五)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方法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六)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报送的有关资料
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止期内补齐有关资料,否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如有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和国家批准设立的基金会(机构)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研发资金补助凭据等有关资料的,应一并报送。

(七)建立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审核和征询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税前加计扣除;认为不符合规定不准予税前加计扣除的,应报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复审确认。

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存有异议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科技、经贸等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鉴定意见书,或会同同级科技、经贸等有关部门复核,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

(八)企业集团内的研发费用的处理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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