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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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鄂建文[2007]1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5.29
【实施日期】2007.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7]1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2007]43号),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以下简称154号部令)正式施行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使用至有效期届满为止。
二、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根据154号部令规定的标准审查认定。
三、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11.06
【实施日期】1993.1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8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99817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颁布日期:20020513 实施日期:20020801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鄂建文[2007]1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5.29
【实施日期】2007.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7]1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2007]43号),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以下简称154号部令)正式施行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使用至有效期届满为止。
二、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根据154号部令规定的标准审查认定。
三、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08
•【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施行日期】2007.09.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06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
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7.07.05
•【字号】鄂建[2007]52号
•【施行日期】200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7]5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管理办法
二○○七年七月五日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执业手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监督管理,根据《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的发放、建立与管理,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以下简称《执业手册》),指专门记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情况、代理项目情况、诚信行为情况及执业监督管理情况等内容的手册。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执业必须具有本机构的《执业手册》,未取得《执业手册》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执业活动。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日期:1993-11-6
执行日期:1993-1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标底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要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
(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
(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完美版)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6号令)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6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
2001年12月10日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一:正式风格】
一、招标投标的背景与目的
1.1 背景介绍
在湖北省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实现施工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的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二、招标投标的程序与要求
2.1 招标文件的准备与发布
2.1.1 招标文件的编制
(详细列出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流程)
2.1.2 招标文件的发布
(详细列出招标文件的发布要求和流程)
2.2 投标人的资格与申请
2.2.1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证明材料)
2.2.2 投标人的申请流程
(详细描述投标人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文件)
2.3 开标与评标
2.3.1 开标程序
(描述开标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2.3.2 评标方法和标准
(评标方法和标准,并说明评标的具体流程)
三、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3.1 投标保证金
3.1.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要求
(详细说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金额、时间、形式等要求)3.1.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
(说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情况)
3.2 履约保证金
3.2.1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要求
(详细说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时间、形式等要求)
3.2.2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
(说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情况)
【附件】
(列出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列出文档中浮现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投标范围、技术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并提供详细的招标文件说明。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并在特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与要求
第七条投标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相关业绩和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确保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招标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并提供金融证明,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四章招标评标过程
第十条对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应记录有关评标活动的所有信息,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结果等。
第十二条评标结果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告,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第五章合同签订和履约
第十三条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约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1. 引言
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时,通过公开公正的竞争方式,从多个供应商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湖北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省份,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特制定了《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2. 定义与范围
2.1 定义
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需要,通过公开、平等的竞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2.2 范围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政府及其部门、各级政府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湖北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全部过程。
3.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
3.1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经济标准、评标方法等内容,确保供应商能够清楚了解项目需求并能够有针对性地参与投标。
3.2 招标文件的发布
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合理的渠道进行发布,确保供应商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并参与投标。同时,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进行发布,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4. 投标人资格审查
4.1 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经验和能力,确保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资格条件通常包括注册资金、业绩评价、资格证书等。
4.2 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保投标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偏袒行为。
5. 投标文件的评审与中标确定
5.1 投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排名。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总则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诚信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
二、招标人的权益
1.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和招标方式。
2.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
3. 招标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审查。
4.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
三、投标人的权益
1. 投标人有权公平参与招标活动。
2. 投标人有权获得招标文件,并进行合理的投标准备。
3.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公平、公正、公开地评标。
4. 投标人有权在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
四、招投标的程序
1.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正式的邀请书。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交付给招标人。
3.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和审查。
4.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公布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五、招投标的原则
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招标活动公开透明,公正竞争。
2. 诚实信用原则,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行为不端的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惩戒。
3. 自主、自愿原则,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自主权和自愿性。
4. 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六、违约和处罚
1. 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或合同的规定,导致投标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附件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附件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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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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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 154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表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申请表 .doc
附表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 .doc
附表三:工程招标代理分公司备案审核登记表 .doc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部令 154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
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 154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执业监督管理工
作。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表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申请表 .doc
附表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 .doc
附表三:工程招标代理分公司备案审核登记表 .doc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部令 154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执
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上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不受中央或者地方投资来源的限制。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
督。
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活动
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
业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负责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六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二)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
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
第八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二)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人),从事工程招
标代理业务 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万元。
第九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新设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需考核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条件的情况,参加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第十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
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
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前组织初审和专家委员会评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4 0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日。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专家委员会初审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完毕,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
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