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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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 154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执业监督管理工

作。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表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申请表 .doc

附表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 .doc

附表三:工程招标代理分公司备案审核登记表 .doc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部令 154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执

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上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不受中央或者地方投资来源的限制。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

督。

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活动

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

业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负责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六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二)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

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

第八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二)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人),从事工程招

标代理业务 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万元。

第九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新设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需考核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条件的情况,参加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第十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

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

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前组织初审和专家委员会评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4 0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日。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专家委员会初审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完毕,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

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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