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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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土地问题,关乎民生,涉乎民计,维乎民意,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时代考验。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流转日益成为关系到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实践现状的研究,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成因以及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土地流转积极意义法律适用广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而狭义的农村土地流转仅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愿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本文既是在狭义概念的基础上展开论述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去年的中央1号文件也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流转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权益。

但由于制度缺陷和现实中各种不利因素的制约,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机制在实践中运行不畅,面临诸多问题。

1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基本类型、成因及特点1.1流转形式以转包为主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农村土地流转案件包括转包、互换、出租等几种主要形式。

由于转包是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维持不变,原承包方还可从转包中获取一定的收益,风险小、见效快,故成为最为常见的流转形式,转包纠纷在流转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互换是承包方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而较常采取的流转方式;另外,转让、出租、代耕等纠纷也多有发生。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结与反思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结与反思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结与反思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土地制度改革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总结与反思,以期为今后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果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立了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

通过确立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权的合法地位,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改革后,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的灵活性增强,为农户提供了更多的经营机会和发展空间。

农村经济逐渐由单一的农业经济向多元化经济发展,工商业、旅游业等新兴产业逐渐兴起,极大地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第三,增强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民逐渐意识到土地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不再只是生活的来源。

同时,也加深了农民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提高了法制意识。

第四,加强了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土地、水利等自然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伴随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相关的资源管理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和落实。

通过土地流转手续的规范化和审批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反思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加以反思和解决。

第一,土地流转市场不够活跃。

尽管土地流转政策的推出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经营机会,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流转土地信息不对称、流转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制约了土地流转市场的规模扩大和流转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二,农村土地产权保护不够完善。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的确立和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也有待加强。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之思考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之思考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之思考摘要:本文结合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现实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建议: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价格和约束机制、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做好集体土地产权管理、严格管理利益分配、加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力度,使农村集体土地依法、有序、健康地流转。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业;建议土地作为农业发展的生产要素,既是资源也是资产,具有商品性,土地使用权流动成为必然。

土地使用权只有流动起米才能实现最优配置,只有进入市场才能产生交换价值。

长期以米,我国的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同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改革开放以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之也产生了一些矛盾与问题。

如何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成为当前需要从法律、政策和制度上加以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内涵与意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有偿或无偿转包、转让给他人行使的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潜在价值的具体体现。

其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将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降低生产成木。

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使川权流转,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和利益,将土地转社、转租出去,使土地的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得以实现。

部分农户可以从事第二、三产业,有能力大面积经营土地的农户可以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土地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户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形成土地收益效应。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1、所有权的界定不明晰。

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归农民家庭所有,但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土地承包要靠承包合同来约定,因此具有不确定性。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思考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思考

法律思考》2023-10-30•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概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法律问题•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建议•案例分析目•研究结论与展望录01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概述定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收益权等通过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分类根据流转主体的不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可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和农户流转两种形式;根据流转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出租、转让、入股等几种形式。

定义与分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经历了从禁止流转到允许流转、从自发流转到规范化流转的演变过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模逐渐扩大,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历史发展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活跃,流转主体多元化,流转形式多样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利用效率不高、流转程序不规范、权益保障难等。

现状历史发展与现状集体土地流转的意义通过集体土地流转,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产业集聚和经济发展。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一体化保障农民权益集体土地流转可以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集体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市资本和技术向农村转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

通过规范的集体土地流转程序,可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02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概述《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做出了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由其他主体享有或行使的行为。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

流转程序与形式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等。

在流转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流转形式,确保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思考

之力解决 农” 问题。20 年 l 1 0 8 O月 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 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 改革发展 若干 重大 问题 的决定》 以 下简称 《 ( 决定》 o决 定》 出, 强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流转管理 和服 务, 指 加 建立健全 土地承 包
中图分 类号: 92 D 2. 5


新 中 国建 立 后我 国土地 制 度 的 沿革 与变 迁
14 9 9年, 苦难的中国人民在 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下推翻 了帝国主
O年 O年 义、 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 建立了属于 自己的国 5 到7 。
家。 毫无疑问, 中国共产党在战争年代能够生存下来并取得最终的胜 利与其土地政策又分不开的关系。 但是建 国后土地政策将何去何从 , 是废是改, 我国经历 了三 次有意义的探索。 下面笔者将简要介绍新中
营的社会主义土地私有制 随着国民党在大陆的大败退, 国内各省区的追歼残敌和剿 匪活动 的接近尾声, 共产党在新解放区继续施行早在 14 9 7年已在解放区实 行过的‘ 中国土地法大纲》 即“ , 没收地主土地, 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
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促进 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 适应 了我
( ) 一 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撂荒严重, 有些地区耕种率甚至不到 5% 0
土地撂荒的原因很多, 但追根溯源 , 我们不难发现最重要一条当
民不仅失去 了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 而且也失去 了自主劳动 属种地 的成本过高, 收益太低 。种地 的收益过低 , 一方面与普通农产
的权利, 干什么、 “ 于多少、 怎么干 , 都由生产队说了算, 自主的收益权 品价格过低有重要关系 , 另一方面 目 前农村尚未实现科技种田的氛围 也 由大锅饭 的分配形式所代替” 0 。 这是一段伴随我 国二十年的惨痛 也有重要联系, 高技术含量、 高附加值的农业还未形成气候, 当然农业

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分析和优化思考

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分析和优化思考

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分析和优化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流转成为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山东省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就山东省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思考。

1.土地碎片化严重山东省农村土地碎片化程度较高,农地面积小,数量多,分散程度大,长期以来一直是制约山东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土地碎片化严重导致农业生产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耕地利用率低,生产成本高,农民收入水平低。

2.流转障碍多山东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包括农民意识观念不合、产权不清晰、流转流程繁琐、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

农民在土地流转方面缺乏行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存在着对土地流转的不理解和不信任。

土地流转手续繁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时间长,流转成本高,使得土地流转难以实现。

3.土地流转补贴政策不够完善当前,国家和地方对于农村土地流转都实施了一定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

这些政策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激励作用还不够明显,不符合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使得土地流转难以推进。

4.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风险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一方面,土地流转的合同矛盾、补偿标准、违约问题等容易引发纠纷和诉讼,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影响。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农户对于土地流转存在着担心和抵触情绪。

二、优化思考1.加大土地整合力度针对土地碎片化问题,应加大土地整合力度,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承包合并、土地流转经纪、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方式,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可以通过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方式,推动土地整合和规模经营的发展。

2.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提高对土地流转的激励作用。

可以通过购买承包权、扶持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奖励、减免土地流转税费等方式,增加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问题的法律思考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问题的法律思考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渐活跃,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现象大量出现,然而,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反而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屏障。

因此,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已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关键词: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土地是人类生活之本,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1]而我国又是农业大国,所以,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事实也证明,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为摆脱贫困,提高农村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整个经济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

然而,虽然1988年12月七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但由于我国大部分农村土地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机制尚未健全,使得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诸如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混乱以及损害农民权益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将直接影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正常建立和培育,极不利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因此,如何引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是针对集体土地合理流转过程中的有偿转移问题,从其概念、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分析问题的原因就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提出几点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的原因所谓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就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

[2]近些年来,随着城乡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农村集体用地资产化性质逐渐显现出来,因为城乡经济结合发展和农业结构的调整等原因,大量的企业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解决因国有建设用地不足而产生的用地紧张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集体 土地 都 同样适 用 的 、 一 的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统 制度 的理 论 主张 。 可 实践 中禁止 、 … 限制农 村 集体
定 : 任 何单 位 和个 人进 行建 设 , “ 需要 使 用 土 地 的 ,
必 须依 法 申请 使 用 国有 土 地 。但 是 , 办 乡镇 企 兴
地 所产 生 的矛盾 日益 尖锐 。但 出于 维 护 城 市土 地 归 国家所 有 的宪 法原 则 , 保 我 国宪法 第 1 确 0条 规
定 的两种 土地 所有 制 的界 限 不 因城 市外 延 的扩 展 而 被打破 , 以及 为 保 证 国家 掌 握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主
渠 道之 目的 , 物 权 法 》 没有 采 纳 一 些 学 者 从 所 《 并 有权 平等 出发 而 提 出 的 , 立 对 国有 土地 与农 民 建
现 行 的 以土 地所 有权 双 轨 制为 依 据 的建 设 用 地 使用 权双 轨制 , 实践 中遭 到 农 民 的抵 制 , 在 由征
使用 权可 以依 照 法 律 的规 定 转 让 。 该 款 中 的 “ ” 土
地使 用权 ” 包 括 农 村 集 体 土地 使 用权 。农 村 集 也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中 的 一 种 , 所 当然 “ 以依 照法 律 的规定 转让 ” 理 可 。 而《 地管 理 法》 集体 建设 用地 使 用权 的流 土 对 转 在 原则 上是 限制 的 。《 地 管 理 法 》 4 土 第 3条 规
态管理 为指 导 , 以城 乡 二 元 经 济结 构 为 基 础 制 定 的 , 背 了工业 化 与 城 市 化发 展 应 有 的 城 乡 文 明 违
施 和公 益事业 建 设经 依 法批 准使 用 农 民集体 所 有 的土 地 的除外 。 该款 立法 意 图是 将 建设 用 地使 用 ”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问题 。
度分配时, 首先按照股份支付社员土地保 底收益, 留足 公积公益金、 风险金后 , 按 再
《 物权法》 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受让 集体土地 承包经营权进 行 了非常 严格的 限制, 这种受让主体身份 限制造成土地承 包权流转 的封 闭性, 给土地资源的合理配
的影响。即使如此 , 大部分农户仍牢牢把 守 自己那份承包地 , 不愿让别人承包 。这
不 能 不 说 是 ” 农 ”工 作 中 的 一 个 突 出 三
实现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转包 的期限和转
包金 支 付 方 式 由双 方 自行 约 定 。 要 发 生 主
经营范围从城市国有土地扩大到乡村集体
土地 , 以获 得 更 多 的土 地 财 政 收 入 。 借
在转包 的农户与大户、 业主或企业法人等 承包之 间。 这是当前农村最 为广泛的一种
是 土 地 互换 流转 。 种 形 式 的 土地 这
流 转 是 最 为 原 始 也 是最 先 出现 的 。 要 是 主
是在土地 流转过程 中存 在没有 充
农户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到土 分 地后 ,出于耕种 的方便或其他的需要, 而
分 考 虑 农 民意 愿 的 现象 。 些 地 方 政府 没 一 有 充 分 考 虑 农 民 的愿 意 , 作 为 土地 主人 将 的农 民视 为 可 有可 无 的 角色 , 是热 衷 于 只
农 户 以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作 为 股 份 共 同组
流转, 这有可能带来_系列 的经济和社会
问题。 三 是 对 土 地 流 转 尚未 进 行 明 确 统 一
的法律规范 。当前我国发生的土地流转 , 多是民间 自发进 行的 ,许 多只是 口头协 议, 很容 易产生纠纷 。 当前 , 我国法律对流 转 时限和回收条款 等土地流转 的关键性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思考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思考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考摘要: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讨论由来己久,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大量流转的事实,继续讨论是否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既然流转市场己经存在,问题的焦点就应该是弄清流转中存在着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规范流转行为,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各地也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本文从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合理流动,才能提高使用效益,也只有合理流动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生产要素的性质,所以土地流转是必然的趋势。

所谓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其实质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内涵首先,农村土地流转的首要前提就是要明晰所有权归属,界定土地使用主体的权利范围,使土地流转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如果产权不明晰,市场机制就无法正常运作。

在现实生活中,因产权主体不明、权利不全,造成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收益流失;或因承包权不稳定、使用权不完全,致使土地流转困难等问题,都与产权关系不明晰关联很大。

因此,我国的土地流转,流转的只能是使用权,不能是所有权。

其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土资源部明确的流转框架范围内: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不能流转。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是经过依法批准、依法取得的土地,违法用地不能流转。

3、如果在流转当中需要把农用地变成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依法允许转让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报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产生的问题农用土地的现状从实践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依靠行政方式推动。

推动土地流转,有一个基本前提——坚持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更需要提醒的是,允许土地流转并非允许农村土地私有化。

靖安县农业局负责人说,各级政府应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用好权。

重要的是,促进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而不是地方政府的意愿,有些地区不尊重农民意愿随意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搞重新发包、出租和集体统一经营,这种行政命令的流转方式造成农村土地承包期不稳定,承包关系频繁变动以及农民土地利用短期行为等问题,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还不完善。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以及转包为主,形式比较单一,流转主要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而且流转的内容简单。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于自发阶段,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又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难以通过有效的流转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程序不规范。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多自发形式,土地流转双方往往贪图方便而不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及履行必要的手续,也没有通过流转合同或者契约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私下流转,造成土地承包关系的混乱,土地流转无序进行,导致纠纷越来越多。

二、我国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存在的不足1.政策局限:首先,农用土地的产权体系不完整,土地产权主体不清。

由于土地承包引起的“两权分离”,从土地产权角度看并不完整,也不清晰。

土地分别包含哪些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承包经营权如何界定,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应划分为几个不同的产权层次都未明确,甚至在这种土地制度中产权主体也是不清的,不仅有关产权分别属于什么主体无明确说法,就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乡、村还是组一直存在着争议,其所有权权益如何分配更无法论及。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思考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思考

疋科技。

凰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思考韦红平(金华市中级人法院,浙江金华321000)睛要]2009年3月,浙江省率先在国内出台了首个规范土地流转的岱折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动,全国首批12家由农户以±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于3月15日正式领到了工商营业执照,这标志看今后浙江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物权化、股权化。

浙江省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激活了土地资源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落实,为农民走向市场提供了一务新路。

巨;键词]土地承包;土地流转2009年3月,浙江省率先在国内出台了首个规范土地流转的惭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另皇>,全国首批12家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杈作价出资设立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于3月15B IT式领到了工商营业执照,这标志着今后浙江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物权化、股权化。

浙江省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激活了土地资源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落实,为农民走向市场提供了一条新路。

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定义、现状与特征(一)农村±地演。

转的定义农村土地流转,一般意义上是指土地使用权即承包经营权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即在农村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在市场条件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1)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客体之不同,其可区分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国有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遵循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变的原则下,土地承包人将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

狭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确定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在遵循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途不变的原则下,权利人合法自愿地将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或部分杈利从土地承包经营杈中分离出来,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摘要对土地流转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09)08-0258-01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和基础,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村土地利用率、产出率的有效方式,是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实课题和长远目标,也是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客观要求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

1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合理流动,才能提高使用效益;只有合理流动,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生产要素的性质。

因此,土地流转是必然的趋势。

2农村土地流转现存的问题2.1土地流转身份的限制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一般限于特定的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可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作为例外受到了严格限制。

这种受让主体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封闭性,土地承包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了障碍。

2.2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的现象较多,有些集体组织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以所谓“反租倒包”等花样,以低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在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或者随意调整承包地,分出所谓“口粮田”、“机动田”,变相剥夺农户土地。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土地稀缺性问题的突显,这种静态的财产占有形式已经逐渐暴露出弊端。

2.3土地价值实现的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权已由原来注重于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具体权利,演变为注重于收取代价或获取融资的价值权。

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几点思考

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几点思考
七 届 三 中 、五 中全 会 精 神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的必 然 要 求 。
进 城 务 工 ,在 城 镇 安 家 落 户 ,从 而 也 有 利 于 加 快 我 国 城 镇
化的进程 。


农 村集体 土地 使 用权 合理流 转 的意义
三 是 提 升 农 业 科 技 水 平 的 重要 举 措 。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流 转 ,为 科 技 兴 农 战 略 的 深 入 实 施 创 造 了 条 件 ,使 一 大
才 能 提 高 使 用 效 益 , 真 正 体 现 土 地 生 产 要 素 的 价 值 。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流 转 ,是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必 然 趋 势 ,建 立 、
完 善 和 创 新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的 流 转 机 制 ,不 仅 是 增 加 农 民 收 入 、合 理 配 置 土 地 资 源适 应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 ,也 是 贯 彻 十
流 转 ,建 立 起 有 偿 的 农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市 场 ,让 土 地 向 一 些
有 种 田技 术 、经 营 有 方 、愿 意 继 续 扩 大 经 营 规 模 的 大 户 集 中 ,才 能 发 展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 集 体 土 地 流 转 还 满 足 了 有 技
去 专 门 集 中 经 营 土 地 。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后 ,农 业 经 营 的 主 体 发 生 变 化 ,集 体 土 地 主 要 向 专 业 大 户 、农 业 企 业 、
农 村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等 集 中 ,由 他们 按 照市 场 原则 组 织 生 产 , 使 集 体 土 地 资 源 从 低 效 益 的粮 棉 油 生 产 转 向 高 效 益 的名 特 优 产 品生 产 ,对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促 进 作 用 。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

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为土地大量流转和规模经营创造 了条件 , 因此土地流转 的速度相对较快, 流转规模较大。 浙江省土地流转起步早 , 截 止 20 0 1年底 , 土地流 转 3 6万亩 , 2 占农户 承包土地面积 1. % 截止 2 0 35 ; 03
年6 月底 , 浙江省土地流转面积 438 6 . 万亩 , 占耕地总数的 2.% O3 。江苏省

科 学 论 坛
中国农 村土地流转 问题 的思考

( 海大学 河

陈苡 慈
江苏南京 2 l 0) 1 1 0
公共管理学院
日 要】 农村土地流转 即指土地使用权流转 , 青 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农 民将土地 经营权 ( 使用权) 转让给 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 留承包权, 即保
转让使用权 。 [] 0 2年 ,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 12 0 全 农村土地承包法》, 将农村土地流转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为规范土地流转行 为, 农业部在 2 0 0 5年颁布 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 》 2 0 法 ; 0 8年, 党的十七届三 中全会进一步强调 , 允许农 民以转包、 出租 、 互换 、 让、 转 股份合作等形式 , 流转土地承包经 营, 发展多种形式 的适度规模经营。本文从我国土地流转发展现状 以及其在农村土地市场发展中的重要 意义入手 , 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出进一步 提 完善和发展 的对策 。 【 词】 农村 关键

土地流转
问题
对策 三、 农村土地市场问题 的思考 。 3 1 民对 土 地 的 社 会 保 障功 能 的理 解 问 题 .农 这里首先想提出“ 理性的农民’吝 , 一说法 。对于这个概念 , i 我们一直有

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学思考

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学思考

p sil, o ma e rrll d osbe k ua a mak tma a e n e sa d rie ,i re o p moe fr e e eo me f ua a d ,t n re n g me tb tn adz d n od r t r t u h rd v lp n o rrlln o t t
c nrc n uh ry s o l e s id tttr o c n e h et c v rvs n o te man b d fte cruain ln o t t g a toi h ud b t c y sauoy t a c lte rs t e po ii st i o y o i lt a d ai t r i r i o h h c o
c nr ci g a to t u r n w; o b i e fc ce t cwa fc r u a o a d c n r ci g a t oiy i r v e p p r o t t u r y o c re t a t u l p r ts in i y o ic lt n ln o ta tn u r , mp o e t r et a n h i f l d e i f i h t h o y i to c r ua o a d c n a t u h r y; te gh n te r l v n y t m e om, o lgsae t e rl v n a s s o s r h ic lt n l n o t c i g a t o i g f i r n t t sr n t e e e a ts se r f r t e ilt e e a tlwsa o n a o h h
应 当严 格 法定 : 消现 行 法律 对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主 体 的 限制 性 规 定 ; 建科 学 、 取 构 完善 的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流 转 方 式 体 系 ; 完 善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产 权 制 度 ; 强 相 关 的 配套 制 度 改革 , 快 出 台相 关 法 律 , 国家 立 法 上 给 予 农 村 土 地 市 场 化 以 规 范 管 加 尽 从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

余劳动 力 。
主 或企业法人 等承包方之 间 。这
三是 我 国城 市化 、 工业 化 进 是 当前 农 村 最 为 广 泛 的 一 种 土 程 给 农 村 剩 余 劳 动 力 带 来 了 大 地 流转形式 。 量就业 机会 。随着改革 开放 的深
三是 集 体租 赁 承包 式 流转 。
进 一步 健全 农村 民主 管理制 度 ,
自治制 度化 、 范 化 、 规 程序 化 , 将
不 断发 展农 村基 层 民 主 , 积极 推 有 力 地 推 动 农 村 基层 民主 建 设
进农 村 法制 建设 . 是建 设社 会 主 进 程 。同时 . 强农村法制 建设 , 加 义 新农 村 的 内在要 求 . 是广 大 完 善 涉农 法 律法 规 , 也 搞好 法律 服 农 民群 众 的迫切愿 望 。扩大农 民 务 , 高农 民法 律 意 识 , 进 农 提 推
2 2囊 2 . o2 o・ 9

是 小 农 经 济 使 得 土 地 的 动 密 集型 出 口导 向战 略后 . 市 城
产出达到 了极 限 。我国农村 改革 提 供 了 大 量技 术 含 量 较 低 而 收 先 于城 市 改 革 , 因此 , 村 家 庭 入水 平 高于 农村 的 就业 机会 , 农 从 联 产 承包 制实 施之 初 . 劳动 积 而 为 农 村 劳 动 力 向城 市 的转 移 在
极性 空前 高涨 的背 景 下 , 当时 广 创造 了 良好的条件 。 大农 民 的 收入 普 遍 高 于 城 市 居
民 。然而 , 随着 农村经济 的发展 , 我 国农村土地流 转的现状 经过 近 3 0年 的实践 . 当前我
基于 我 国人 口多 、 地少 的基 本 国 各 地 的 土 地 流 转 方 式 主要 包 耕 国情 , 以家庭 为单 位 在有 限 土地 括 以下几 种 。 上 进 行投 入 的 小 农 经 济 基 本 达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思考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思考


但我们
地 流 转试 点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围

明 确 流转 的 范

些 制 度 内部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主 体 以 及 相 关 的 管理 等事项

保证试
流转 的集体 建设用地 是 否 包 括初 次流转的集 体 建设 用地

决定 制 度 实施 成 功与否 及 是 否 顺 利的关键 收 益 分 配 是 农村集体 建设 用 地流转 的关 键 各地 有 不 同 做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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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 标识 码


因此


中 图分 类 号 :
A
转 中的土 地 收益 应 归相 应 的集体 建设 用地 的产 权 人 所 有 国 家可 以通过 税收 的方式 对

通 常 是 建 设 用 地 供 给 总量 的增 加 现 有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利 用 率 的提 高

而 不是
收益 进行合理 的 二 次分 配 对 于 流转 中土 地
使 用 权 的流转 的重 新 分 配
储 喃蕨 博 碍 4
。 。
是 对 存 量 建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修 改 完善 当前集体 建 设 用 地 流转的相 关法律制度
立 明 我 国 《 法 法 》 确规 定 : 法 律 的效力

其 结 果 是 使 目前 利 用 效 率较


夔■蔫 : 集 体建 设 用 地



比 较 容 易监 控


并且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向
在法 律 明确禁 止 集体 建 设 用 地 流通

-一U ,
地流转 的农 村 土 地 政 策改革 方 针

整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整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整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汇报人:日期:CATALOGUE 目录•引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基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与问题•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思考•结论与展望引言01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日益频繁,这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整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可以明确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背景和意义意义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国内研究现状01目前,国内学者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流转模式、流转效率、流转影响因素等方面,对于法律层面的研究相对较少。

国外研究现状02相比之下,国外学者对土地流转的研究较为成熟,主要集中在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政策等方面,但由于国情和土地制度的差异,其研究成果在中国农村的适用性有限。

存在的问题03现有研究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关注不足,如流转合同的合法性、流转程序的规范性、流转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研究目的研究将围绕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法律建议等方面展开。

研究内容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实地调查等方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内容和方法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基础0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等基本概念和原则,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基础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程序和权益保障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该办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详细规定了流转机制、流转合同管理、流转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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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分析二、农村土地流转的类型(一)农村土地的流转1、未承包集体的荒山、荒地的流转2、已承包的集体荒山、荒地的流转3、已承包的集体农业用地的流转(二)农村宅基地的流转1、尽快完善《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2、完善农村宅基地产权3、出台宅基地流转指导性政策4、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机制(三)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制管理(一)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下进行(二)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1、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2、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3、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是有偿的4、规范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租凭农户承包地5、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困局工作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的规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思考内容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

本文从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发展入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其进行解析,并借鉴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分析土地流转存在的困难,并试图对土地流转制的建立和完善度提出一些初浅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改革土地流转土地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经营制度,通过集体土地的承包以及承包的延长,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向前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乡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范围的转移,农村集体土地在不同主体之间开始转移,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出产率,带动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肓和农村经济的更快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土地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机制尚未健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土地流转的自发性、无序性,流转交易程序混乱,一些地区在推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里,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甚至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地用途,相关权利主体权益时常得不到保障,流转形式不规范,制约因素众多造成流转不畅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不但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建立、培育,而且也将影响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的稳定和实施。

因此,农村集体土也流转既需要加强管理,更需要法律保障,使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试图从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类型和具体形式,探讨如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使之走上法制的轨道。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解析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在市场支配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从面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的承包者仍然享有分配土地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会在事先约定。

2002年8月29号,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对农村土地流转作出了规定。

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五节则专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了详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几个方面: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发包方在合同期间所应遵守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流转书面合同,并对合同所应包含的七个格式条款做了归纳。

第三十八条流转的登记制度。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承包关系不变、互耕和承包关系发生变更的情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这一条明确表明,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规模化生产将走上一条合法的途径。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则旨在鼓励农民能够放心对土地加以投入,从而即便在转让时也能得到相应的回报。

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根据,围绕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土地流转当事人、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规范。

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及逐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也被许多人誉为中国掀起了第三次土地制度大变革。

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类型(一)农村土地的流转1、未承包集体的荒山、荒地的流转指本村农户未承包的集体荒山、荒地,由本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给本村个别农户或本村以外的人员进行农业开发的。

2、已承包的集体荒山、荒地的流转指农户承包本村的集体荒山、荒地后长期无力开发、经营,又将其转包给本村各本村以外有能力开发经营的农户或其它人员进行农业开发的。

3、已承包的集体农业用地的流转由于年青劳动力的外出打工或者其它原因,土地承包户无力全部或部分经营其承包的农业用地,如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水产用地等,将其转包给本村或本村以外有能力继续经营的农户或其它人员。

(二)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长期以来,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由于《土地管理法》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描述比较模糊,应该怎样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

《决定》出台后,明确了“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和服务,要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如果农民在充分满足居住权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使用权的出租、转让等形式进行流转,必将对现行宅基地管理机制是一次革新。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以从四方面进行探索。

1、尽快完善《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2、完善农村宅基地产权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摸清底子,给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颁证,完善农村宅基地地籍档案,为宅基地流转打好基础。

3、出台宅基地流转指导性政策明确宅基地流转的条件、范围、形式、年限等,并制定严格的流转程序和管理办法,规范宅基地流转。

4、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管理、集体参与、农户收益”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直接指导、规范和督查宅基地流转工作,镇、村要建立配套的服务机构,确保宅基地流转依法、规范进行。

(三)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近几年来,集体土地市场发展迅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跃,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具备相当规模,在贵州省城乡结合部、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这种地方流转也是司空见惯。

主要表现为: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通常是伴随着房产流转而出现,既涉及集体组织,也涉及个别农民及其土地使用者,其形式主要有转让和出租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原因为:一是一户二宅转让;二是原有宅基地超占较多,将其中超占部分转让;三是用以换取城镇中心地段商品房;四是已进城农户转让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出租主要是在城郊合部将房屋出租给人居住,或者将路边的房屋出租用于商业。

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转制的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对转制的乡(镇)村企业用地不予评估作价,使个体私营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

乡(镇)村企业改革主要采取企业出售的办法,且基本上是出售给个人。

二是一些乡镇政府在乡镇改制时,擅自以出让方式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鉴城市土地出让的做法,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收取相应的出让金,并规定一定的使用年限甚至无使用期限限制。

三是转让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的形式包括在集体土地上兴建厂房后转让及企业间私下变相转让等。

前一种情况多发生在城郊结合部,后一种情形包括乡(镇)政府转让、或征用后转让和企业为牟取暴利转让等多种形式。

四是出租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以厂房形式出租的,也有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五是以地入股兴办联营企业。

这些地方的农民集体,通过这种形式壮在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民劳力出路,或直接收取入股的土地收益。

六是名为入股,实为出租。

如一些私营企业,村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土地入股,但实际是按年收取租金。

七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主要用于融资过程中的信用担保。

既有单独的土地抵押,又有连同房产的抵押。

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的自发流转,多数还是促进了当发的经济发展,对农村农业和农民都有好处。

但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流转,如果不加以引导,就不利于土地市场的有效运行,也不利于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同时,造成土地收益的不公,损害农民的利益,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这些,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实和可持续的土地利用都是不利的。

因此,必须强化农村集体用地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避害趋利,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使之成为我国土地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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