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1(1-6章)

合集下载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一、婚姻的设立
A. 婚姻的基本概念
B. 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二、婚姻的效力
A. 无效婚姻的情形
B. 无效婚姻的判决和后果
三、离婚的种类和效力
A. 协议离婚
B. 诉讼离婚
C. 离婚的效力和后果
四、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A.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B.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C. 夫妻共同债务
五、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A. 夫妻个人财产
B. 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处理
六、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A. 子女的抚养权
B. 子女的探望权
C. 子女的赡养义务
七、收养和监护
A. 收养的种类和条件
B. 监护的设立和终止
C. 监护人的权责和义务
八、家庭暴力与保护
A.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种类
B.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
九、继承与遗产分配
A. 继承的种类和顺序
B.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十、婚姻登记和户口管理
A. 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B. 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一、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和适用
A.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作用
B.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十二、国际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
A. 国际婚姻的认可和效力
B. 国际子女绑架和遗孤问题的处理
以上为婚姻家庭法的重点复习提纲。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深入学习,可以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程序和条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同时,也加深对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子女权益保护、家庭暴力预防和遗产继承等问题的认识,为今后的婚姻家庭法实践提供指导。

婚姻家庭法期考重点

婚姻家庭法期考重点

第一章婚姻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因婚姻有效成立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和婚姻终止)和家庭关系(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章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征1、包办强迫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

“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

2、剥削阶级一夫一妻多妾制与劳动者一夫一妻制并存。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封建法律规定的四种离婚方式:出妻、义绝、和离、呈诉离婚。

第三章亲属1、亲属,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亲属的分类①配偶。

②血亲。

一为自然血亲(出于同一祖先,有天然血缘联系的亲属)和拟制血亲(基于收养或抚养的关系形成),二为直系血亲(有直接血缘联系)和旁系血亲(同本人同出一源又没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③姻亲。

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3、罗马法亲等制。

①直系血亲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一世一亲等。

本人与父母→一亲等,与祖父母→二亲等。

②旁系血亲的计算:从己身向上数至亲双方最近的同源之人,再由同源之人往下数至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个数相加为亲等数。

本人与堂兄弟→同为祖父母关系本人与祖父母→二亲等祖父母与堂兄弟→二亲等本人与堂兄弟→二亲等+二亲等=四亲等③姻亲的计算,姻亲的亲等数就是与姻亲发生联系之亲属的血亲的亲等数,儿媳与公婆→一亲等姻亲。

4、寺院法亲等制①直系血亲的计算:与罗马法相同。

②旁系血亲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数至与被计算亲属最近的同源之人,又从要计算的亲属数至该同源之人,若两个世代数相同,则任用一方的世代数定亲等数;若两个世代数不同,则采用多方的世代数定亲等数。

本人与兄弟→一亲等,本人与伯、叔→二亲等。

③姻亲的计算:赖以发生姻亲关系的亲属一方与其血亲的亲等数为亲等数。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不变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报酬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能机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本能机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本能机能;3、教育本能机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力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必然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示。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必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罗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记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本钱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1、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和发展的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群婚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具体划分为血缘群婚(低级阶段)和亚血缘群婚(高级阶段)两个阶段。

血缘群婚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年龄相近的男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亚血缘群婚也称亚血缘家庭、伙婚制,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辈分男女相互通婚,但已排除直系血亲之间以及血缘关系较近的兄弟姐妹之间两性关系的婚姻形式。

(2)对偶婚制:对偶制也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

具有四个显著特点:第一,与以前的群婚相比,通婚范围进一步缩小;第二,婚姻关系极为脆弱;第三,偶居男女各自生活在本氏族内;第四,偶居期间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3)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3、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内容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由此派生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基础→财产关系←派生的结果,于特定身份密不可分第二章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1、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包办强迫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2)剥削阶级一夫一妻多妾与劳动者一夫一妻并存(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权益(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2、1980婚姻法修正案新内容体现:(1)加大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2)尊重和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内的人权,为弱者提供更多的救济和保护(+禁止家庭暴力)(3)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完善了结婚制度。

(4)修改了夫妻财产制度,使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需要。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doc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doc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自考“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第一章绪论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P5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

P33 (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事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P46(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2.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P54(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必记内容1.亲属P62 (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2.血亲P65 (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3.姻亲P66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婚姻家庭法学》考试大纲

《婚姻家庭法学》考试大纲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开放专科)《婚姻家庭法学》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一、期末考试要求:全面考核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概念及原理,重点考核婚姻家庭法学的重要原理及规则的实际运用。

二、组卷原则:婚姻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其实用性很强,与我们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试卷由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法条规定及实例运用等内容组成,各占一定比例。

三、试题类型:主要有判断题、法律条文分析题、案例分析题、相关报道分析题等。

四、考核形式:一纸开卷。

五、答题时限:90分钟。

六、其它说明:复习依据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由巫昌祯主编的《婚姻法学》(2006年版),以及相关的法规、司法解释。

须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修订的内容为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

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1、考核目的: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建国后的婚姻家庭立法。

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掌握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2、考核的知识点:(1)了解:婚姻法与有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婚姻及家庭的概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立法情况;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980年婚姻法的作用。

(2)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和本质;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发展阶段;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3、考核要求:对要求“了解”的部分应理解;对要求“掌握”的部分应识记并会灵活运用。

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考核目的:掌握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考核的知识点:(1)了解: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2)掌握:我国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3、考核要求:对要求“了解”的部分应理解;对要求“掌握”的部分应识记并会灵活运用。

第三章亲属1、考核目的:掌握亲属的概念、种类。

2、考核的知识点:(1)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2)掌握: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亲系的建立和亲等的计算。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的概念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包括:(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第二节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亦可表述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仅存的身份王国,其本质上是一部身份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二、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五、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一、亲属的含义(一)亲属的概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的社会关系。

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婚姻家庭法是一门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和稳定。

在中国,自考婚姻家庭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考试科目。

本文将对自考婚姻家庭法相关内容进行汇总,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和准备考试。

第一章婚姻基本制度1. 婚姻的含义与基本要件婚姻是指男女因爱情、自愿并依法结合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平等、自主、单一、一夫一妻的特征。

婚姻的基本要件包括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进行婚姻登记。

2. 家庭的构成和保护家庭是指由夫妻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基本组织。

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的完整和幸福,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婚姻家庭成员行为。

3. 婚姻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死亡等方式实现。

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可以自由再婚。

第二章夫妻财产关系1. 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以及离婚后财产三个阶段。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共同、个人、筹备财产等不同性质及处理方式。

2.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在婚前、婚后通过协议等形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

但是,夫妻的财产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夫妻债务夫妻财产债务是指夫妻结婚后在生活中产生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处理债务时应当互相支持协助,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第三章子女权益保护1. 子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等。

父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2. 父母的抚养及教育义务父母应当承担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基本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当尊重其人格发展和自主权。

3. 祖父母的探望权祖父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对孙辈子女的探望权。

但是,这种权利应当在不损害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下进行行使。

第四章同居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规制1. 同居关系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法对于同居关系产生了一定的保护性规定。

但是相对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依然较为薄弱。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司法考试民事之婚姻家庭法考点1

司法考试民事之婚姻家庭法考点1

一、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的行为形式有:
(1)包办婚姻;
(2)买卖婚姻;
(3)借婚姻索取财物;
(4)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有三个:
(1)重婚;
(2)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麻风病,其他疾病。

三、无效婚姻: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例题: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A.陈某与梁某结婚已达两年,现梁某发现陈某在老家还有妻子吴某,二人于六年前领取结婚证
B.武某与王某与两年前领取结婚证,现王某发现武某原来是自己失散多年的表哥
C.刘某和妻子方某两年前领取了结婚证,当时方某只有17岁
D.聂某和魏某于三月前登记结婚,但双方因故至今仍未生活在一起
正确答案:ABC。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 姻 家 庭 法
(自考要点)
1/4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3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3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4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6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第五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7 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7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多选】罗马亲属法中,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多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英国婚姻家庭事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单选】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特点是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单选】在中国,比较系统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从汉代开始的。 【简答、论述】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立法重点。 (1)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 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3)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 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不具有 经济内容。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 【简答、多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3)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除上述诸渊源外,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以及为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 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
【多选、简答】结婚的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 3 个条件:

2021年自考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2021年自考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2021年自考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课程的重点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第三节、第五节、第六节重点;第二节、第四节次重点。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次重点。

第三章结婚制度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重点;第一节、第五节次重点。

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一节一般;第二节、第三节重点。

第五章离婚制度第一节次重点;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重点。

第六章亲子关系第一节次重点;第二节、第三节重点。

第七章收养制度第一节次重点;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重点。

第八章抚养制度第一节次重点;第二节重点。

第九章附论第一节、第三节一般;第二节次重点。

学习方法1、以大纲为依据,全面、深入地学好指定教材。

特别注意本年采用的是2012年版本的教材,之所以换教材是因为同婚姻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所修改。

注意在任何级别和形式的法律考试中,新修改的内容是必考且占分值很高的内容。

命题的范围以大纲、指定教材和考试之日起6个月以前公布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限,不得违反本大纲的要求,提高或降低考核要求,扩大或缩小命题的范围。

2、结合课程内容,查阅有关婚姻家庭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2001年4月28日修正)(2)《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3)《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4)《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1998年11月4日修正)(6)《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3、力求融会贯通,将知识转化为能力。

4、按照个人情况,采用相应的学习方式。

婚姻法考试重点

婚姻法考试重点

【考试重点】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力、互享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2)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6)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5、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发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点:(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认夫妻关系。

6、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二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自愿;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必要条件。

7、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8、禁止结婚的疾病:(1)严重的遗传性疾病(2)传染病(3)重精神病9、婚姻程序的概念和类型:婚姻成立的程序简称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规定:登记制。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篇一:婚姻法自考重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遗弃: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家庭: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不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偶婚制:又称“偶婚”。

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07-1-27.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简答14-10-3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答: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无效婚姻的原因: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婚姻的成立,因违反结婚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的事由是与结婚有效要件相适应的,违反结婚的有效要件即为无效婚姻的依据。

〔一〕外国立法例1.欠缺结婚的意思表示。

2.重婚。

3.早婚,即未达法定婚龄婚。

4.近亲结婚。

5.疾病婚。

6.无性行为能力。

7.同性婚姻。

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一般是指违反了结婚程序要件的婚姻,如未登记婚、未依法举行仪式婚等,此类婚姻因违反了法律关于结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及范围〔括司法解释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

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1、婚姻的概念: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和发展的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群婚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具体划分为血缘群婚(低级阶段)和亚血缘群婚(高级阶段)两个阶段。

血缘群婚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年龄相近的男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亚血缘群婚也称亚血缘家庭、伙婚制,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辈分男女相互通婚,但已排除直系血亲之间以及血缘关系较近的兄弟姐妹之间两性关系的婚姻形式。

(2)对偶婚制:对偶制也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

具有四个显著特点:第一,与以前的群婚相比,通婚范围进一步缩小;第二,婚姻关系极为脆弱;第三,偶居男女各自生活在本氏族内;第四,偶居期间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3)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3、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内容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由此派生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关系是基础,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派生的结果,且与特定身份密不可分。

第二章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略)第三章亲属关系1、亲属的概念: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一词最早来源于我国古代的礼,《礼记·大传》载有“亲者,属也”。

2、我国现行亲属分类:我国目前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配偶是指因结婚而使得当事人双方互为夫妻身份。

(2)血亲。

血亲是指互相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根据是否基于自然血缘关系而形成,血亲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根据血缘联系程度不同,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相互联系的亲属。

3、亲等:亲等是指计算亲属相互关系亲与疏、远与近的单位和方法。

古今中外有四种计算亲等的主要方法。

(1)我国古代的服制。

(略)(2)罗马法亲等制。

计算时以一世为一亲等。

区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分别计算。

(3)寺院法亲等制。

又称教会法。

寺院发计算方法,坚持一世为一亲等原则,区分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分别计算。

(4)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重):我国内地一直采用“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

代即世辈,以一辈为一代,计算亲属的代数区分为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分别计算。

①直系血亲的计算:从本人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者往下数,每数一辈加上一,最后所得数表示两个被计算亲属的远近。

②旁系血亲的计算:先找出两个被计算亲属的最近的共同血亲,两边分别按直系血亲计算,得出各自的代数相同,任取一边的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计算结果不同,则取大的一边代数定双方的代数。

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叔、伯、舅、姑、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超出这一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1)出生。

出生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

(2)收养和抚养。

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拟制血亲产生的原因。

抚养则是事实行为,也能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

(3)婚姻。

婚姻的缔结是配偶关系和姻亲关系产生的原因。

5、亲属关系消灭的原因:(1)死亡。

死亡是所有亲属关系消灭的共同原因,无论血亲、姻亲、配偶,都因亲属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死亡而终止。

(2)收养关系的终止。

基于收养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的消灭,除了死亡这一事实原因外,还由于收养关系的终止这一法律行为所致。

(3)抚养的终止。

基于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既可因一方或双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认为终止抚养而终止,还可因作为这种拟制血亲存在基础的婚姻的解除而终止。

(4)离婚。

配偶关系是基于结婚而产生的,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双方的配偶关系同时消灭。

但离婚并不会当然消灭因抚养事实业已形成的所有拟制血亲关系。

第四章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1、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包括:①婚姻自由原则;②一夫一妻制原则;③男女平等原则;④反对家庭暴力原则;⑤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⑥计划生育原则。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3、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两个或更多婚姻关系重叠。

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终止,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终止,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反对家庭暴力原则:家庭暴力是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五章婚姻成立1、婚姻成立的概念: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2、婚姻成立的要件:(1)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各自必须具有的状况及相互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实质要件又进一步区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下面会有详细论述)(2)形式要件:实质符合法律要求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

3、古代结婚方式大致有:掠夺婚、赠与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等。

4、婚约的概念: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

5、婚约的历史沿革:(1)早期婚约的特征:①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②订立婚约取决于长辈或父母的意志;③婚约具有法律效力。

(2)晚近的婚约成立的实质要件:①男女双方当事须基于合意自行订定;②当事人双方须达到法定的订婚年龄,未成人订婚须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③婚约预期的婚姻不得违背法律关于禁婚的规定。

6、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①男女双方有结婚合意。

结婚合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必须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表示同意结婚意思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②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结婚的禁止条件:①禁止重婚;②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婚姻法》(修正案)第七条第1项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③禁止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修正案)第七条第2项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

7、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1)结婚登记的概念:结婚登记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2)结婚登记的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程序:①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②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代表国家全面审核当事人的结婚申请,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

③决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如认为结婚申请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8、事实婚姻:(1)概念:是法定婚姻的对称,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2)认定: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对待。

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9、婚姻无效:(1)概念:婚姻无效,也称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2)内容:①婚姻无效的内容:I)重婚;II)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III)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IV)未到法定婚龄。

②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

③请求权人的范围:有权依据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是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④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ⅰ)确认婚姻无效理由成立的,应一律依法判决宣告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无效。

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ⅲ)同居生活期间,当事人所得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依法所有的除外。

ⅳ)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

10、婚姻撤销:(1)婚姻撤销的概念:也称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法律制度。

(2)婚姻撤销的内容:I)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在我国,因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

II)请求权: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享有和行使。

III)程序: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人,依法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IV)法律后果:婚姻被依法撤销的,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与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完全相同。

第六章婚姻的一般效力1、婚姻效力: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婚姻的直接效力,根据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婚姻在身份上的效力,也可称夫妻人身关系;二是婚姻在财产上的效力,也可称夫妻财产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