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认定规范流程
青岛市工伤认定规范流程-16页word资料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五市三区(含保税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暂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2-3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
二、加强工伤认定业务培训宣传。
要集中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认定工作的能力。
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开展工伤认定政策宣传,让用人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推进工伤认定工作的规范化。
三、提高工伤认定信息化工作水平。
各区、市工伤认定机构要确保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对接,统一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使用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文书样式。
实行工伤认定网上受理和远程合议。
四、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
各级工伤认定机构要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定期对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审核等多级审批制度,对重大事故、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本级合议无法决定的,报请市工伤认定机构研究。
五、严格落实工伤认定工作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工伤认定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规程》和认定标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市工伤认定机构要加强对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的督导。
各区市对《规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青岛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何工伤认定?
青岛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何工伤认定?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往往有受伤的情况,特别是那种高危工作的职员,受伤的可能性更大些。
我国法律也对工伤做出明确的规定。
为了维护工伤职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工伤职员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现在小编就来说说青岛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何工伤认定?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往往有受伤的情况,特别是那种高危工作的职员,受伤的可能性更大些。
我国法律也对工伤做出明确的规定。
为了维护工伤职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工伤职员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现在小编就来说说青岛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何工伤认定?▲一、青岛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何工伤认定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全市各级工伤认定机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工伤认定的管辖按照属地原则管理。
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地域,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工伤认定机构在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大厅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提供工伤认定业务咨询及法律文书送达。
第七条工伤认定机构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接待工伤认定咨询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工伤认定相关事项,包括:(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超过申请时限提出工伤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二)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三)工伤认定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7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7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认定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关于调整青岛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41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青人社发〔2011〕25号,以下简称《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受理材料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规程》要求严格审查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核实确认。
1、用人单位申请的,重点审查名称是否完整准确并加盖公章,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完整,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是否签署明确意见等。
其中,单位经办人与受伤害职工为同一人的,必须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
申请人是职工及家属的,重点审查单位名称是否完整准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明确,受伤害时间、地点、经过、从事工作、受伤害部位及程度是否明确,意见栏内是否签署同意并签字确认。
2、提交的医疗机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文书(或证明),必须为原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
二、强化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按《规程》完善调查程序,确保调查取证质量。
调查取证之前应深入研究案情、确定调查重点,围绕疑点和争议焦点,周密制定调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调取证据。
青岛工伤申报流程
青岛工伤申报流程办理条件:1、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应认定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视同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⑵醉酒导致伤亡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携带材料: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初诊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4、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受伤害职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6、非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⑵属于机动车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⑷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⑸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限证明;⑹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⑺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流程
工伤认定申请流程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包括职业病和工伤。
对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的员工,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申请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将介绍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流程。
1.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就医。
当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症状时,员工应该第一时间就医,并向医生说明受伤或患病的原因是工作相关的。
医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开具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诊断书。
2. 向单位报告工伤情况。
员工在确诊工伤后,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情况,并提交医疗证明和诊断书。
单位应及时配合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向员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
3.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员工在收集完医疗证明和诊断书后,需要准备好工伤认定申请表格和其他相关材料,如工作证明、工资单等。
然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工伤保险机构。
4. 等待工伤认定结果。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员工需要耐心等待工伤认定结果。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核实和评估。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结果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出炉。
5. 接受工伤认定结果。
一旦收到工伤认定结果,员工需要仔细阅读认定书上的内容,确认认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如果认定结果符合实际情况,员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符合,员工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总之,工伤认定申请流程需要员工和单位的配合,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
希望员工在遇到工伤情况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按照流程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以便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工伤认定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员工能够依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青人社发〔2011〕25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五市三区(含保税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暂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2-3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
二、加强工伤认定业务培训宣传。
要集中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认定工作的能力。
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开展工伤认定政策宣传,让用人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推进工伤认定工作的规范化。
三、提高工伤认定信息化工作水平。
各区、市工伤认定机构要确保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对接,统一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使用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文书样式。
实行工伤认定网上受理和远程合议。
四、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
各级工伤认定机构要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定期对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审核等多级审批制度,对重大事故、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本级合议无法决定的,报请市工伤认定机构研究。
五、严格落实工伤认定工作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工伤认定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规程》和认定标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市工伤认定机构要加强对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的督导。
各区市对《规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青岛工伤认定管辖单位和认定流程怎么规定的?
青岛工伤认定管辖单位和认定流程怎么规定的?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单位发生事故后的认定,经过认定,确定为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员享有相应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因为再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做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青岛工伤认定管辖单位和认定流程怎么规定的?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单位发生事故后的认定,经过认定,确定为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员享有相应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因为再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做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青岛工伤认定管辖单位和认定流程怎么规定的?▲一、青岛工伤认定流程:【受理机构】:青岛社保局及分局【办结时限】: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应当在15日内【申请时限】:用人单位30日内,其它1年内▲二、工伤认定情形:1、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身患职业病;4、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10、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予认定工伤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资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职工身份证;3、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人事关系证明;4、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明;5、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6、职业诊断证明书(职业病患者需提供);7、申请人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职工近亲属);8、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工会组织);9、代理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10、死亡证明(职工死亡)11、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13、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14、民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证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15、《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确认(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1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青岛工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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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工伤的处理流程如下:一、事故发生阶段1. 现场救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进行现场救治,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
青岛人社工伤鉴定流程
青岛人社工伤鉴定流程青岛的社工伤鉴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报案受伤员工需要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案,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并将伤情详细记录,包括事故经过、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等信息,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
第二步:医院诊治伤者应尽快前往医院进行诊治,医院将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开具相关医疗证明和诊疗记录,包括伤情描述、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
第三步:调查取证伤者可以委托律师或劳动保障机构,前往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调查伤害原因、现场环境、安全措施等,同时采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事故照片、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
第四步:鉴定申请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伤者的需求,伤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工伤鉴定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诊疗记录、事故的证据材料等。
第五步:鉴定过程鉴定机构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鉴定专家对伤者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会全面了解伤者的伤情情况,同时参考医院的诊疗记录和事故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六步:鉴定结果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专家的评估意见和结论,出具社工伤鉴定意见书,其中会明确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
鉴定结果一般会在鉴定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出具。
第七步:争议处理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复核。
劳动保障机构会对争议进行调解或复议,并给出最终的处理结果。
总体来说,青岛的社工伤鉴定流程相对较为规范,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伤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然,如果伤者遇到鉴定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或劳动保障机构,以获得更准确的帮助和指导。
青岛在哪申请工伤认定
青岛在哪申请工伤认定青岛是中国的一个城市,位于中国的东部沿海地区,是山东省的省辖市。
在青岛申请工伤认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就医与医疗鉴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及时就医,以保证受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可以选择去医院或诊所进行治疗,确保获得及时、适当的医疗服务。
就医时应提前告知医生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并在就医过程中保存重要的医疗记录和相关证据。
第二步:向单位报告在就医之后,需要向所在单位或雇主报告工伤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情情况等。
应尽快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复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三步:劳动保障部门的申报与审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管理部门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青岛,可以前往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和表格,例如:工伤职工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第四步:工伤认定结果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申报后,会进行审核和调查,并最终给出工伤认定结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分为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情鉴定两个环节。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评估受伤职工受伤后的工作能力损伤情况,而伤情鉴定则是对工伤程度进行评估,来确定赔偿标准和给付比例。
第五步:工伤赔偿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赔偿金等。
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可根据青岛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咨询。
总结:青岛作为山东省的省辖市,工伤认定申请流程主要包括就医与医疗鉴定、向单位报告、劳动保障部门的申报与审核、工伤认定结果和工伤赔偿。
在申请过程中,应及时保留证据和相关文件,并与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保持沟通和协调,以保证申请顺利进行。
青岛工伤怎么鉴定伤残
青岛工伤怎么鉴定伤残青岛工伤鉴定伤残是指对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工伤因素导致的身体伤害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等级和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青岛工伤鉴定伤残的程序、标准以及对伤残人士的保障措施。
青岛工伤鉴定伤残的程序如下:1.报案:工人在发生工伤后,需要立即向所在企业或单位报案,并进行详细的受伤情况记录和医疗救治。
2.鉴定委托:工人报案后,企业或单位应及时将工伤案件移交给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委托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3.鉴定评估:由医疗机构的专业鉴定人员对伤残情况进行评估和测定,包括身体状况、功能能力、劳动能力等等。
4.伤残等级确定:根据伤残评估报告,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工人的伤残等级。
5.结果通知:鉴定委员会将伤残等级评定结果通知给企业或单位,并通知工人。
6.救助保障:工人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康复救助等。
青岛工伤鉴定伤残的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评估和测定。
根据该标准,伤残等级分为15级,从1级到15级逐步递减,其中1级为最重度伤残,15级为轻微伤残。
该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评估:身体状况、功能能力、劳动能力、残疾程度等。
例如,评定身体状况时,考察身体器官的功能完整度及障碍程度;评定劳动能力时,考虑人体姿势、劳动节奏、负重能力等。
青岛工伤鉴定伤残后,伤残人士享受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康复救助等。
根据国家规定,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伤残人士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五,金额随伤残等级的变化而变化。
医疗费用报销则根据相关医保政策进行报销。
同时,伤残人士还享受职业病康复救助、职业病个人账户和职业病医疗费用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总之,青岛工伤鉴定伤残是根据相关的程序和评估标准进行的。
伤残人士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保障措施,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青岛工伤签定在哪里
青岛工伤签定在哪里
青岛市的工伤签定主要在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青岛工伤签定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工伤签定的流程
1. 提交申请:工伤发生后,受伤职工需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工伤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鉴定材料准备:受伤职工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事发地点的照片、医疗诊断证明、医院发放的病历等,以便进行鉴定。
3. 现场勘验:工伤鉴定委员会会派员进行现场勘验,以了解工伤发生的具体情况。
职工和雇主也可以提供相关证人作为现场勘验的证据。
4. 医学鉴定:受伤职工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由医生根据职工受伤情况进行检查,然后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
5. 终审决定:工伤鉴定委员会会根据现场勘验和医学鉴定的结果,作出最终的工伤认定决定。
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对决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二、工伤签定的注意事项
1. 提交申请时需准备齐全: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时,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
2. 及时向单位提出申请:工伤发生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有义务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
3. 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要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如不满意工伤认定结果,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4. 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劳动者要时刻注意自身的劳动权益保护,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避免发生工伤事故。
以上是关于青岛工伤签定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更多问题,还请咨询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工伤认定流程与步骤详解
工伤认定流程与步骤详解工伤认定是指根据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事故或职业病,由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调查、鉴定,并依法确认其是否为工伤的过程。
工伤认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和权益保障。
以下将详细介绍工伤认定的流程与步骤。
1. 伤害发生后寻求及时救治当劳动者遭受工伤后,首要任务是寻求及时救治。
无论是事故伤害还是职业病发作,劳动者应立即就近就医,并尽快报告所在单位。
争取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和证明。
2. 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情况劳动者需要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情况,说明伤害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工伤的性质,以便单位能够及时展开调查和记录。
同时,劳动者还需要向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如事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3. 单位调查与记录单位收到劳动者报告后,应该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详细记录。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工伤是否与工作有关,并获取相关证据资料,为工伤认定提供依据。
单位应与劳动者进行面谈,收集劳动者的陈述和证词,并与现场工作人员、其他目击者等核实情况。
4. 劳动保障部门介入单位完成调查工作后,需要将调查结果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并登记劳动者的工伤信息。
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伤进行认定,并给出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部门可能会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并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 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后,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通常会包括认定的工伤性质、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等内容。
劳动者和单位都是认定决定的当事人,如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6. 工伤赔偿与治疗一旦工伤被认定,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治疗。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扶养费等。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法定的康复待遇和职业病治疗等权益。
7. 持续监测和评估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应定期进行伤情的评估,特别是对于职业病病情的变化应及时监测和记录。
即墨工伤认定
即墨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或患病,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以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和保障。
即墨市是山东省的一个城市,下面将对即墨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伤认定的基本概念和标准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劳动能力丧失、损失或死亡的,经过用人单位医药机构或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认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意外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 与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有直接关系;3.与伤害结果有因果关系;4.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
二、即墨工伤认定具体操作步骤1.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尽快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7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办理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收到工伤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劳动者接受医疗救治,并将伤情及时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3.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后,会指定医疗机构对劳动者进行鉴定,确认是否为工伤;4.鉴定结果通常需要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具后将鉴定结果报送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5.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复议或申请仲裁。
三、即墨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1.劳动者必须在报告工伤时提供相关证据和医疗证明材料;2.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进行鉴定,并提供相关的工伤调查材料;3.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伤被否认,可以申请复议或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即墨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工伤认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
根据这些法规和政策,劳动者可以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和保障。
总结起来,即墨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或患病,经过鉴定确认为工伤,并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获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工伤怎么认定流程
工伤怎么认定流程工伤认定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进行认定,并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程序。
工伤认定流程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工伤认定的流程。
一、工伤认定条件。
首先,工伤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导致的伤残或者死亡。
二、工伤认定流程。
1. 事故报告。
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雇主需要立即进行事故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受伤职工的基本情况等。
事故报告需要及时准确地填写,以便后续的工伤认定程序。
2. 医疗救治。
受伤职工需要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并取得相关的诊断和治疗证明。
医疗救治过程中,医生会对伤情进行初步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诊断证明。
3. 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职工或其家属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工伤事故报告、医疗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单位需要及时受理并转交给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4. 工伤认定审查。
相关部门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材料进行核实和评估。
审查过程中,可能需要对受伤职工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评估。
5. 工伤认定结果。
经过审查后,相关部门会出具工伤认定结果。
如果认定为工伤,将给予受伤职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工伤补助金等。
如果不认定为工伤,受伤职工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三、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在工伤认定流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及时报告,雇主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伤事故,以便后续的认定程序。
2. 完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需要完善,包括事故报告、医疗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3. 配合审查,受伤职工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审查和评估。
4. 依法申诉,如果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受伤职工可以依法提起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工伤认定流程是一个严谨的程序,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青岛工伤鉴定
青岛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简而言之,是指对职工是否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进行认定的法定程序。
在青岛,这一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事故发生后的报告与登记: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进行工伤事故登记。
2. 初步调查与证据收集:相关部门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者证言等。
3.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最终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5. 结果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伤认定结果通常会进行公示,以确保过程的透明公正。
如有异议,相关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
6. 工伤赔偿与福利发放:一旦工伤认定成立,受伤职工将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和福利待遇。
在青岛工伤鉴定范本中,我们通常会看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的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用人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 工伤事故的基本情况,如发生时间、地点、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等;- 医疗救治情况,包括就诊医院、诊断结果、治疗措施等;- 相关证据材料清单,详细列出所有支持工伤认定的证据文件;- 工伤认定的申请理由和依据,明确指出为何认为该伤害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为申请提供法律支撑;-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申请日期。
通过上述内容的详细阐述,我们不难发现,青岛工伤鉴定范本的制定旨在为工伤认定提供一个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流程。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工伤认定工作的高效、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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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全市各级工伤认定机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工伤认定的管辖按照属地原则管理。
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工伤认定机构在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大厅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提供工伤认定业务咨询及法律文书送达。
第七条工伤认定机构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接待工伤认定咨询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工伤认定相关事项,包括:(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超过申请时限提出工伤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二)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三)工伤认定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包括复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填写《工伤认定延期申请表》,工伤认定机构审核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包括复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以上材料除证人证言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八)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第三章受理第十二条工伤认定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完整的,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并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制作《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或补正期满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三)不属于本工伤认定机构管辖范围的;(四)未提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之一的;(五)受伤害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六)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受伤害职工本人自愿提出撤销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可以撤销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内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
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二)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三)医疗诊断不明确需要明确诊断的;(四)确需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五)案件涉及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人等关键人员无法找到,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六)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需要继续调查取证,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七)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八条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对需要外出调查的案件,调查前应当研究确定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疑点、拟调查事项及调查日期等情况,制定调查方案。
第二十条工伤认定机构调查取证应当在工伤认定机构、当事人的治疗康复地点、用人单位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进行。
第二十一条工伤认定机构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讲明调查取证原因,告知被调查人员的权利义务。
工伤认定机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记录、录音、摄影、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取以下证据:(一)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二)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三)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四)证人的证言(进行笔录或录音);(五)现场勘验记录;(六)权威机构对伤亡事故的结论性意见;(七)与伤亡事故有关的音像图文资料;(八)其他与伤亡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二十五条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工伤认定机构制作《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并送达用人单位,举证期限应自用人单位收到告知书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七条工伤认定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时,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二十八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后,用人单位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仍不能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机构可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第三十条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双方争议激烈,经以上调查仍不能查明事实情况的案件,可安排当事人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二条听证由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对听证各方参加人发言应制作笔录,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要求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陈述相关内容及意见。
第三十三条确需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的,应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
第五章作出决定第三十四条工伤认定案件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后,由经办人提出工伤认定决定意见,并进行复审和审核,对重大事故和疑难案件要组织进行合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