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质量管理2016”少儿、养生保健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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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严格“三审三校”制度,推动期刊出版高质量发展

严格“三审三校”制度,推动期刊出版高质量发展
“三审三校”制度作为加强出版管理的重要抓 手,对于推动期刊高质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2 “三审三校”制度在推进期刊高质量发展
中的把关作用不断强化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 定》《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执行期刊“三审制” 和“三校一读”制度保证出版质量的通知》等相 关规定,期刊出版单位落实“三审三校”制度的 基本要求是:严格履行“三审”,确保初审、复 审、终审三道程序均由出版单位在职在岗或在编 人员负责。认真执行“三校”,全部稿件应由专 职校对人员负责校对,专业校对不低于三个校 次。严把人员资质要求,初审应由出版单位具有 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
2.2制度执行有"偏差”
有的期刊出版单位不及时传达、布置新闻 出版管理部门对期刊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政策缺 乏准确理解,执行环节上出现“偏差”。例如, 由于缺少符合条件的复审、终审、校对人员,便 以审代编、以编代校,致使审校制度流于形式, 差错率较高。有的期刊出版单位在审稿程序中外 聘人员,让其承担相应职责,甚至将业务外包,
以主题出版工作为例,主题出版(宣传) 是以特定“主题”为出版对象、出版内容和出版 重点的出版活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具体来 说,主题出版工作就是围绕党和国家的重点工 作、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节庆 日等集中开展的重大出版活动。s能否策划出优秀 的、高质量的主题出版(宣传)作品是检验出版 单位业务能力的试金石,既要强化导向把关—— 将内容导向要求落实到主题出版(宣传)全过 程,加强选题、内容把关,加强作品整体基调、 格调、品味把关;又要提高出版质量——严格执 行“三审三校”等制度,做好编辑、校对等各环
二是加大宣传,凝心聚力。要以制度建设、 队伍建设为契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实现上至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人员,下至一线审校人员,人 人重视编校质量管理的局面。期刊出版单位负责 人在业务管理中,要增强责任担当意识,加强内 控宣传教育,在单位内部营造良好的内控氛围, 通过有效的内控手段,强化期刊审校管理效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新广电发[2016]172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
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
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2•【文号】新广电发[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是广播电视媒体革新图存、赢得未来的必由之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广播电视媒体转型升级,提升广播电视媒体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和舆论引导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认真履行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持续创新加快推动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不断巩固壮大主流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思想舆论支撑。

2.基本原则。

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牢牢坚持党性原则、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正确舆论导向和正面宣传为主,把正确舆论导向要求贯穿到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各环节、全过程。

大力传播正能量,深化“中国梦”主题宣传,激发全社会共同奋进的精神力量。

着力壮大广播电视主业,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坚持协同创新。

用深度融合的战略谋划,推动广播电视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创新、渠道拓展、平台运营、流程再造、组织重构、安全保障等各个环节的协同演进和一体化发展,通过双向驱动、并行并重、资源共享、此长彼长,实现广播电视媒体与互联网从简单相“加”迈向深度相“融”的根本性转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重点报刊及少儿类报刊编校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重点报刊及少儿类报刊编校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重点报刊及少儿类报刊编校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9•【文号】新广出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2017年部分重点报刊及少儿类报刊编校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新广出办发〔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有关中央报刊主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对出版物内容质量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了两批报刊编校质量抽查:第一批对116种党报、行业专业报、晚报都市报,130种学术期刊、行业期刊、大众类期刊进行抽查;第二批对174种少儿类报刊(其中报纸29种、期刊145种)进行抽查,按照报纸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期刊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合格标准,两次抽查的总体合格率好于上年。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重点报刊编校质量检查情况本次抽查的重点报刊涵盖了综合、大众服务、行业专业、学术等不同类型,其中部分报刊曾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期刊奖”“全国百强报刊”等荣誉称号,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本次抽查的重点报刊编校质量整体合格率超过95%,其中报纸和期刊的合格率分别为97.41%和95.38%。

被抽查的246种报刊中,编校差错率在0-1?的优秀报刊共141种,其中报纸64种、期刊77种,占总数的57.32%,《人民日报》等6种报纸和《求是》等10种期刊编校零差错。

这表明被检报刊出版单位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加强内容建设和品牌建设的同时,严把编校质量关。

抽查发现3种报纸、6种期刊编校差错率超过合格线,差错类型主要是文字差错、语法错误、标点误用和数字用法错误,多是由于编校工作不认真或对相关标准规范掌握不准所致。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整顿“养生、健康”节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整顿“养生、健康”节目

龙源期刊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整顿“养生、健康”节目作者:来源:《中国广播》2014年第12期针对有些电视台播出的养生类节目存在夸大夸张宣传,嘉宾不具备执业资质等问题;有的采取植入产品功能介绍、宣传产品经销企业热线电话或现场观众作证明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院等做广告等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级电视台坚守社会责任,切实加强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养生类节目内容质量。

通知要求,电视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凡在专家资源、节目资金、制作能力等方面不具备条件的电视台,不得盲目跟风制作养生类节目,鼓励上星综合频道制作的优秀养生类节目在地面频道播出。

通知规定:(一)主持人必须依法持证上岗,有效控制节目进程,演员和各类社会名人不得担任养生类节目主持。

(二)聘请医学、养生、营养等方面嘉宾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职称、资格,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

(三)开设的观众咨询热线电话,须是以本台或者本频道为主体申请设立的,并只能在节目片尾进行提示。

通知严禁以养生类节目形式发布广告。

凡含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行为的,一律认定为商业广告,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广告规定进行管理。

通知要求建立养生类节目预备管理制度。

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养生类节目,需提前20个工作日,将制作主体、节目内容、播出时段、播出时长、主持人资质、嘉宾资质、热线电话、设立资质和节目相关的广告编排等内容,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进行播前备案。

备案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责成立即整改并重新备案。

经备案的养生类节目如发生变化,需重新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养生类节目一律不得播出。

地面频道的养生类节目也要严格规范管理。

(温静文,摘自2014年10月13日《传媒内参》)。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4•【文号】新广电发〔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了形式多样的医疗资讯、医疗养生类节目,积极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信息需求。

但有的节目利用非专业机构、非专业人士假借普及健康知识的名义非法兜售药品、保健品和医疗服务等,唯利是图,危害群众健康。

同时,播放虚假医药广告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屡禁不止,既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形象。

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的管理。

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是广播电视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对于宣传国家医药卫生政策,传播医学科学知识,引导民众增强健康意识、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医患和谐,为健康中国创造良好氛围、培育厚田沃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和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持媒体属性和正确导向,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的建设管理,不断提高节目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保障人民健康做贡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6年4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蔡赴朝2016年5月4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修改以下5个规章。

1.《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删去第九条第五项中的“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

删去第十八条,相应调整之后各条序号。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以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原第十九条中的“广电总局”,修改为“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2.《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各相关单位依法与境外国家(地区)开展对等交流互办电影展映等活动。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其他单位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如涉及多个国家(地区),该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如只涉及单一国家(地区),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时应同时抄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第七条修改为:“在综合性文化活动中举办涉外电影展映活动的,举办单位须持文化行政部门对该综合性文化活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4.03.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10号令,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4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编办、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办、印制活动。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03•【文号】新广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发[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现将新修订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2016年6月3日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版基金设立的宗旨是,体现国家意志,传承优秀文化,推动繁荣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本办法所指出版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国家出版基金积极探索对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等方面出版项目的资助。

第五条国家出版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形式、出版介质以及申报数量、成稿率等要求,通过年度申报指南予以确定。

申报指南在确定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申报数量等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出版基金的规模,以及保持合理的资助比例和强度的需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新广电发〔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视听新媒体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贴近性强、生动活泼的特点,服务百姓,培育风尚,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但也有一些报道出现了正能量不足、价值观不正、审美情趣不高等问题,引起社会舆论批评。

部分商业视听节目网站违规发布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内容导向不正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主流价值方向、高尚道德取向和健康审美风范,发挥好成风化人、凝心聚力的重要作用,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坚持把正确导向放在首要位置。

要深入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八个导向”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时政新闻要讲导向,社会类、娱乐类新闻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始终把导向放在最根本、最重要的位置,以主旋律、正能量主导社会类、娱乐类新闻。

要牢牢坚持“四个有利于”标准,确保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始终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推动改革发展、有利于增进人民团结、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

要牢牢坚持正面引导,积极传达正确的立场、观点、态度,引导人们分清对错、好坏、善恶、美丑,激发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要牢牢坚持导向管理全流程、全覆盖,把正确舆论导向贯穿到社会类、娱乐类新闻采编制播各个环节,覆盖到广播、电视、新媒体各类传播平台,层层把关、人人负责,确保万无一失。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法规类别】电视【发文字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6.06.21【实施日期】201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告(〔2016〕6号)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根据国家电视剧内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及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予以通告。

2016年度1-3月,全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59部2653集。

根据总局以及各省电视剧管理部门的月报备案统计,题材比例情况如下:现实题材剧目共计31部1468集,分别占总比例的52.54%、55.33%。

其中,当代题材共计29部1388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49.15%、52.32%;现代题材共计2部80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3.39%、3.02%。

历史题材剧目共计27部1136集,分别占总比例的45.76%、42.82%。

其中,近代题材共计20部843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33.9%、31.78%;古代题材共计7部293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1.86%、11.04%。

重大题材共计1部49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69%、1.85%。

附件:2016年1-3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6月21日附件:2016年1-3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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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医疗养生类节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广播电视医疗养生类节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传媒观察237视界观.2021.06广播电视医疗养生类节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曹小为(天津广播电视台,天津 300040)摘 要:医疗养生类节目泛滥成灾已经成为传媒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

有的节目假借普及健康知识的名义非法兜售药品、保健品和医疗服务,有的播放虚假医药广告,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形象。

应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上述问题,广播电视机构应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的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清理核查工作,发现问题坚决整治。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的审核和监管。

关键词:广播电视;医疗养生;虚假宣传;规范监管21世纪以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中国广播电视事业在广度和深度上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对于即时、多角度地传播新闻事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也出现了一个为广大受众反感的问题,这就是医疗养生类节目泛滥,存在许多不规范甚至违规违法问题。

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一痼疾,已经成为当前广播电视系统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一、问题的表现及危害近年来,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开办了形式多样的医疗资讯、医疗养生类节目,积极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信息需求。

但是,有的节目利用非专业机构、非专业人士假借普及健康知识的名义非法兜售药品、保健品和医疗服务等,唯利是图,危害群众健康。

同时,播放虚假医药广告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屡禁不止,既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形象。

(一)违规播放保健食品广告。

个别广播电视机构打政策的“擦边球”,违规播放保健食品广告,损害了广播电视主流媒体的公信力。

(二)间接地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院做广告。

有的电台电视台采用植入方式介绍产品功能、宣传产品经销企业热线电话,间接地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院做广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7.11•【文号】国办发[2013]76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7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3•【文号】新广出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有关中央直属企业:《“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出版规划”)编制工作从2014年8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开始,经历了前期调研、项目申报、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四个阶段,首次遴选工作已全部完成。

“十三五”出版规划项目由图书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两大部分11个子规划组成,其中图书部分包括9个子规划,分别是主题出版规划、重大出版工程规划、文艺原创精品出版规划、未成年人出版物出版规划、少数民族出版规划、古籍出版规划、辞书出版规划、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出版规划、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出版规划。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部分包括2个子规划,分别是音像制品出版规划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

首次遴选的“十三五”出版规划项目共2171种,未来五年“十三五”出版规划总体规模为3000种左右。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时期。

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十三五”出版规划,对于出版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提高精品出版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提升我国出版总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0•【文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2016年)近年来,各广播电视机构认真落实中央精神和总局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节目创新创优工作,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种方式,推出了一大批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流价值、形态丰富多彩、人民喜闻乐见的各类节目,丰富了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受到社会好评。

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还存在一些广电机构过于依赖境外节目模式,原创节目比例较小、精品不多、影响不大、动力不足等问题,影响制约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健康发展。

下一步,各级广电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文化自信、文化自觉、文化自强意识,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不断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的优质节目,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做出积极贡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推进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各广播电视机构特别是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把创新精神贯穿文艺创作生产全过程,增强文艺原创能力”等指示要求,充分认识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是关系文化建设的战略性问题,只有具有中华文化基因和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自主创新节目,才能更好地承载中国梦主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才能更好地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高度重视、自觉主动推进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

二、支持鼓励自主原创节目,在播出安排和宣传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播电视互联网
【发文字号】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
传播管理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

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总局历来倡导广播
影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历来倡导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追求德艺双馨,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传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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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质量管理2016”少儿、养生保健和重大选题备案类编校质量不合格出版物的通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新广出函[2017]8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01.18
【实施日期】2017.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质量管理2016”少儿、养生保健和重大选题备案类编校质
量不合格出版物的通报
(新广出函〔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总局开展了出版物“质量管理2016”专项工作。

其中,2016年下半年重点围绕少儿、养生保健和重大选题备案类出版物进行了编校质量检查。

经检查,共有22种出版物编校质量不合格,涉及18家出版单位。

总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相关出版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
政处罚,并要求相关出版单位在30日内全部收回不合格图书。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出版单位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进一步强化质量保障体系等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大出版物质量管理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出版物质量,推出更多精品力作。

附件:“质量管理2016”少儿、养生保健和重大选题备案类编校质量不合格出版物名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1月18日
附件
“质量管理2016”少儿、养生保健和重大选题备案类
编校质量不合格出版物名单
(按差错率从高到低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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