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应当向死者的家属支付的经济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合理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支出,二是丧葬费用。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支出是指死者生前为家庭成员提供的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必要生活费用支出;丧葬费用是指因死者死亡而支出的与丧葬有关的费用,包括殡葬费、丧葬仪式费、灵车费等。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死者的收入、家庭负担、丧葬费用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合理反映死者生前为家庭成员提供的生活费用支出和丧葬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
对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有所区别,以保障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在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死者的家庭负担、被扶养人的生活需求和丧葬费用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以保障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及时支付。
一旦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侵权人应当及时支付赔偿金,以保障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无法及时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合理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应当合理反映死者生前为家庭成员提供的生活费用支出和丧葬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及时支付赔偿金,以保障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获得的经济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的设定,旨在保障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是指受害人或其家属因受伤或死亡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丧葬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侵权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覆盖受害人或其家属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受害人或其家属还可能因人身伤害或死亡而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这种精神损害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通常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但赔偿数额不应低于一定的最低标准,以保障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三、抚恤金和赡养费。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和赡养费。
抚恤金主要是对受害人家属的一种补偿,而赡养费则是为了弥补家庭经济支柱的损失,确保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
四、残疾赔偿金。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受害人如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残疾,侵权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数额通常与残疾程度相关,依法应当根据残疾等级和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五、赔偿金的确定。
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同时,也需要考虑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确保赔偿金数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的设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裁定,确保赔偿金的合理确定和合法支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死亡赔偿标准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死亡赔偿标准摘要:I.介绍-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背景和概念- 死亡赔偿标准的重要性II.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条款的概述- 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划分III.死亡赔偿的标准- 死亡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项目的详细说明IV.死亡赔偿的适用案例- 不同情况下的赔偿标准和案例分析- 赔偿程序和流程的介绍V.结论- 对死亡赔偿标准的重要性进行总结- 提出完善赔偿制度的建议正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劳务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劳务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标准以及适用案例。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者死亡,可以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劳务派遣单位则承担过错责任,即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死亡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损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死者生前最后一年工资的平均数乘以死者年龄减去60,再乘以系数(一般为10 倍)。
丧葬费则按照实际情况支付。
精损损害抚慰金则根据伤者的情况和过错程度确定。
最后,死亡赔偿的适用案例包括各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情况。
例如,工人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死亡,可以依法获得死亡赔偿。
同时,赔偿程序和流程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调解等。
总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死亡赔偿标准对于保护劳务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的赔偿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
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当车祸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赔偿问题是必须要面对的。
尤其是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赔偿标准更加复杂和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保险、道德等多个角度来探讨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
一、法律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肇事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实际支出费用;2.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收入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民间司法实践和社会公认的标准确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获得赔偿。
因此,当肇事方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被害人或其家属还可以通过刑事赔偿程序获得赔偿。
二、保险角度在车祸一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方是否有相关的保险可以进行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此,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肇事方的责任强制保险可以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赔偿标准为:1.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实际支出费用;2.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收入等因素,由保险公司根据民间司法实践和社会公认的标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能赔偿一定的金额,赔偿标准往往无法满足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实际需要。
因此,肇事方还应当购买商业车险,以便在车祸发生时能够得到更全面和充足的赔偿。
三、道德角度车祸造成一人死亡,赔偿标准虽然可以通过法律和保险来确定,但在道德层面上,肇事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是立法对“同命不同价”这一公众质疑,问题作出的积极回应。
文章通过对该条文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认为在侵权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仍以差异化为原则,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只是特例,并就该条文相关不足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为今后的理论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不足;建议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在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致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因死者城乡身份等背景的不同,导致同一侵权案件中不同死者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的现象屡见不鲜,受到新闻媒体、司法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质疑。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鉴于社会公众对此现象的不满,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就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即可以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
二、《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具体适用要确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具体适用,首先就必须厘清它与《法释[2003]20号》解释第29条的适用范围,进而确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与之规定的关系,这样才能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结论。
(一)《法释[2003]20号》的适用《法释[2003]20号》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侵权死亡赔偿的理论学说与制度设计:基于个人福利角度的分析
了相 关 的损 害 , 法 宜采 固有 损 害说 。死 者 近 亲 属 遭 受 的损 害 包括 增 量 损 失 、 质损 害和 精 神 损 害 , 应 针 对 立 物 都 个 案评 估 相 应 赔偿 额 , 以填 补 受 害 者损 害 , 其 恢 复原 有 的 福 利 水 平 , 立 法上 可 采 福 利 水 平 维持 说 。赔 偿 用 使 在
Ke o d :et cmp nai ; e ae n ei i ue yw r s da o e st n w l r;i r jr h o f h tn
死 亡赔偿 是近年 来学界 讨论 非常激烈 的问题 。在 现行 的制度 下 , 中国还 出 现 了所 谓 同命 不 同价 等 引起社 会激烈 争辩 的现象 , 这些 现象 的产 生都直 接 和死 亡赔 偿制度 相关 联 , 加使得 死亡赔 偿 问题 远远 更
De t m p n a in T e r n n t u in Co s r c in: a h Co e s t h o y a d I s i t n tu t o t o o
An An lss f m e s n I ef r ay i r O P ro a W l e a
超过法学界而广受社会关注。尽管新的《 侵权责任法》 对死亡赔偿做 出了规定, 但很多问题仍然比较模 糊, 不够具体。而不同法律之间在用语 、 赔偿项 目、 计算标准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 , 显得很混甜 。
0 0 - 0— 1 , 收稿 日期 2 1 — 1 - 6 本文是陈屹立主持的山东大学 2 0 年度跨学科交叉研究基金重点项 目“ 07 医 金项 目
21 00年 l 2月 第 8卷 第 6期
时 代 法 学
Pr s nda w ce c e e t y La S in e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质疑:死亡赔偿必须因人而异
一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
偿的判决而承担责任, 法院力 图遏制其他人犯类似的错
对每一个人都同样珍贵, 那么人身损害致人死亡后给付的赔偿 损害未曾发生时的“ 应有状态” 而非“ 原有状态”并且, , 只能通过
金也应当一样, 同命同价” 即“ 。因此, 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 赔偿这种“ 应有状态” 的货币价值的方式来实现对受害人的补
偿的 规定似乎有违公平理念, 进而与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发生冲 偿。 突。 09 2 6 通过《 华人民 20 年l 月2 日 中 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 第十 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对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具有重 要意
”7 】 “ 抑制为 就我国 侵权责任法而言, 其基本功能就是两项: 补偿功能与 误。【 换言之 ,补偿为满足受害人利益的最低 目的, 两者共存, 相得益彰, 故此, 我国 预防功能。至于其他功能, 有些并非是侵权行为法独有的功能,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最高目的,
有些则可以 从补偿和威慑的功能中得到相应的解释。 侵权责 侵 权责任法有必要规定抑制加害行为之目的。 ” 侵权责任法
命同价” 抹煞了生命价值中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区别, 将其中 的或者社会的事故保险来实现。因此, 责任制度的出现所带来的 保证安全的激励o[3 - ,64 毕竟, ,}3 损害是已 本不 具有“ 同价性” 的物质价值与具有“ 价性” 精神价值相混 同 的 主要差异是它产生了
针对“ 过去” 的补偿明显无法有效防止那些 淆, 突出 以 精神价值的“ 同价性” 来掩盖生命物质价值的 非同价 “ 经发生的既定事实, 性”【本文将利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 3 认为在同一事故致死的 会导致无法逆转的损害的事故。所以, 除了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
侵权死亡赔偿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侵 权 死 亡 赔 偿 法律 规 定 的 理解 与适 用
不同, 将直接影响人们对死亡赔偿制度 中某些重要规定 的评 价和认识 , 从而 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整个 制度实
施 的效 果 。
《 侵权责任法》 生效前 的法律 、 法规与司法解 释对死亡赔偿对象并无 明确规定 , 大多采用 “ 造成死亡 的,
中直接损失应 以实际支出为准 ; 死亡赔偿金 以全 国职 工上年度 平均工资为标 准计算 1 ; 5年 精神损 害赔偿 分为定额和弹性两部分 , 定额部分应 当考虑全 国平均 生活水平确定不超过 5万元的数 额 , 弹性部 分由法官 考虑侵权行为及死者近 亲属的具体情 形酌定 。 关键词 : 死亡赔偿金 ; 职工平均工资; 精神抚慰金 ;定额赔偿 ; 弹性赔偿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 ( 侵权责任法》 已于 2 1 7月 1日施行 , ) 0 0年 侵权死亡赔偿制 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 侵权责任法》 的制定过程 , 有关 死亡赔偿 的相关 规定并非始 终如一 。立法的 摇摆不定显然反 映了理论与实务中的争议 , 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 将有助于对《 侵权 责任法》 规定的理解与
应当支付 ……” 之类 的含糊表述 , 从规定本 身并看不 出赔 偿对象 为何人 , 多将 精神损 害赔偿 的对 象明确 最
为 死者 的近 亲 属 。 ① 学界对死亡赔偿对象有两种不 同观 点。一 种观点认 为死亡损 害赔偿是 对死者 本人 的赔 偿 , 为生命 认
权是 自然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 生命 权受到侵 害 , 死者理应 得到赔偿 。欧 洲大陆少 数 国家也有 “ 关于
适用 。
我 国现行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由法律 、 行政法规与 司法解释三部分构成 。法律主要有《 侵权责任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 ( 民法 通则》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家赔偿法》 以下简称 《 )《 ( 国家赔 偿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 )《 (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及《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产 品 质量法》 以下简称《 品质量法》 等 。行政 法规 主要有 《 ( 产 ) 医疗 事故 处理条例》 《 、 工伤保险条例》 《 、 国内航 空运输承运人赔偿 责任 限额规定》 《 、铁路交通事故应 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 车与其它车辆碰撞 和铁 、火 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 院《 等 关于审理触 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 问题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 )《 的解 释》 以下简称《 ( 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 、 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 以下 简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等 。 ) 由此可见 , 我国的侵权死亡赔偿 制度是 由不 同部 门、 同位 阶 的规范性 文件共 同组成 的一个 庞大体 不 系。这一体系 内部存在着 明显的不协调甚至 冲突。侵权 死亡损害赔偿作 为一项制 度 , 至少需要 解决赔偿
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标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因他人侵权行为而导致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侵权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因死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丧葬费、扶养费等支出;二是因死亡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包括被扶养人因死亡而失去的赡养人的收入等。
侵权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具体情况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被侵权人及其家属的损失。
其次,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是被侵权人的年龄、职业、收入等情况,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被侵权人家属的生活水平。
其次是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那么赔偿金额往往会更高。
最后还需要考虑被侵权人家属的实际情况,比如是否有其他经济来源、是否有其他家庭成员能够扶养等。
在实际操作中,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被侵权人及其家属的具体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同时,法院还会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进行参考,以保证赔偿标准的统一和公正。
总的来说,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人身权益和经济利益的重要问题,需要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以保障被侵权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权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也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避免类似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希望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完善,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物质性损害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一)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学界在死亡赔偿性质上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1.精神抚慰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之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也有人视之为抚慰金,并认为该种抚慰金在现实上不仅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1]2.“逸失利益”赔偿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2]此种损失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部分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基于此,学界又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
(1)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侵权人赔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意外死亡赔偿计算标准
意外死亡赔偿计算标准【范本一:法律文书】正文:一、背景介绍意外死亡赔偿是指当人员在非正常情况下因意外事件导致死亡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的制度。
为了确保公正、合理地计算意外死亡赔偿,本文将对意外死亡赔偿计算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与解释。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是对意外死亡赔偿进行约束和规定的重要依据。
三、意外事件认定1.意外事件的认定标准:意外事件是指非自愿的、突发的、不可抗拒的、突如其来的事件,造成人员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
2. 意外事件的证明:意外事件的证明主要包括调查报告、司法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四、赔偿计算标准1. 赔偿费用包含的内容:(1)死亡责任赔偿金:根据被抚养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
(2)丧葬费:包括丧葬仪式费用、遗体处理费用等。
(3)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交通费用等。
2. 赔偿计算方法:(1)死亡责任赔偿金计算方法:- 根据被抚养人的收入水平确定基础赔偿金。
- 根据被抚养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就业情况等因素,进行增减赔偿金的计算。
(2)丧葬费计算方法:- 根据实际发生的丧葬费用确定赔偿金额。
(3)各项费用计算方法:- 根据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交通费用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赔偿金额。
五、附件附件一:意外事件调查报告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摘录【范本二:保险合同】正文:一、背景介绍意外死亡赔偿是指当人员在非正常情况下因意外事件导致死亡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偿的制度。
为了确保公正、合理地计算意外死亡赔偿,本文将对意外死亡赔偿计算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与解释。
二、保险责任条款1.意外死亡赔偿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意外死亡情况下承担的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险人的意外死亡情况;(2)保险公司对意外死亡的赔偿范围;(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与标准;(4)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主旨: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建立完善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全面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总结近二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本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这主要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
根据本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这是本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但并未出现残疾或者死亡后果的,原则上行为人仅需赔偿本条规定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
这里需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例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
但前提是合理的费用才能予以赔偿,否则既会增加行为人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也会助长受害人的不正当请求行为,有失公正。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
浅议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摘要在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历来存在争议,现有立法例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内容和计算方法的规定上也不尽相同。
本文发现并提出现有立法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赔偿范围建议作者简介:董帅,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
在学术界,对“死亡赔偿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致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项目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它合理费用和精神抚慰金等项;后者则是指因受害人生命遭受侵害,所造成的未来一定年限内财产收入的“逸失”,应当由加害人承担赔偿的金额。
本文仅限于对狭义的“死亡赔偿金”的探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我国立法上最早出现“死亡补偿”的概念,是在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
其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等也有了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也有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根据通说,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性赔偿。
死亡赔偿金仅是对死者的死亡而产生的财产上的损失的赔偿,并不是对其生命本身价值的赔偿。
加害人造成死者的生命权丧失,其侵权行为侵害了死者的人身权利,此时死者为直接受害人(以下均称“直接受害人”)。
同时,由于对直接受害人进行抢救和丧葬,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在财产以及精神上均受到了损害,使其近亲属也成为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即间接受害人。
需注意的是,直接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权利能力消灭,故其不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
也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直接受害人的遗产范围。
此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间接受害人。
对间接受害人而言,其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学术界有两种观点:其一是“抚养丧失说”;其二是“继承丧失说”。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死亡之前的抢救治疗费用的,按照本章第二节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死亡之后就要增加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两个项目。
一、丧葬费丧葬费为《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司法解释对该赔偿项目有详细的规定。
(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丧葬费丧葬费是指办理交通事故伤亡者丧葬事宜所需的费用,包括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骨灰盒费、墓地费等。
丧葬费的赔偿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人终有一死,死亡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只是早晚死亡之事,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丧葬费不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中。
而不赔偿丧葬费不符合我国的传统。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7项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7项规定:“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各地赔偿也不一致。
丧葬费中哪些是合理的难以确定,如墓地费在大城市往往很高,而在乡村可能无须花费;又如骨灰盒的价格高的有上万元,低的只有几十元。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5条第1项规定,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该行政法规明确了丧葬费补助的标准。
司法解释有关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是一致的。
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认定死亡赔偿项目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死亡赔偿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丧葬费:包括出殡费、丧葬费、挽联费等相关费用;
2. 喪失赡养费:指被害人死亡后,其亲属喪失了被害人的赡养费用,赡养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赡养费用将会较高;
3. 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害人家属因死亡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一定的抚慰金;
4. 丧失劳动能力补偿金:指被害人死亡后,其亲属因无法再从事劳动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通常按照被害人生前年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5. 损失补偿金:如因被害人死亡而导致其亲属财物等损失,可要求相应的损失补偿。
二、死亡赔偿计算标准
具体的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可能因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类型而有所差异,一般需要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 被害人的年龄:通常年龄越大,死亡赔偿数额越高;
2. 被害人的收入:收入较高的被害人,相应的死亡赔偿数额也
会较高;
3. 被害人的家庭情况:被害人家庭成员较多、赡养支出较高的
情况下,死亡赔偿数额通常会更多;
4. 被害人的受教育程度:一般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被害人,死亡
赔偿数额会相应提高;
5. 死亡直接原因:若死亡是由他人造成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死亡赔偿数额通常会较高。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仅为较为常见的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具体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和计算。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
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做出了明
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于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主要以
以下几个方面为依据。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
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给予因死亡而受到损害的人赔偿。
这
意味着如果因为某个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那么侵权者应该
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家属或者其他权利人。
其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赔偿标准应当
由侵权者和受害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
成赔偿协议,那么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情况综合判断,并依法予以
确认。
赔偿标准的确定将考虑到受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情况、侵权
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已经
导致他人死亡,法院将根据受害人的死亡给予其家属的赔偿。
赔偿的
范围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主要是根据受害人死亡前的收入、抚
养费、丧葬费等因素综合确定。
总的来说,在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
立了相对完善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希望侵害人能够遵守法律规定,不再犯侵权
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死人赔偿标准
死人赔偿标准
首先,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在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方面,主要包括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精神损失费用等。
而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面,则是根据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双方的收入水平、被害人的死亡方式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数额。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确定死亡赔偿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双方的收入水平、被害人的死亡方式等因素,以便能够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
再者,对于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额。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以保证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以便能够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结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便能够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同时,也需要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以保证赔偿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在确定死亡赔偿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各种因素,以便能够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以保证赔偿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被害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也能够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力量。
湖北省死亡赔偿标准
湖北省死亡赔偿标准在湖北省,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亲属因为他人过错或者过失造成死亡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
这一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旨在保障受害者家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加害方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过失而死亡的受害者家庭,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
这些费用是受害者家庭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死亡时所需要承担的一些经济负担,通过赔偿金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
其次是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包括受害者家庭因死亡而导致的家庭生活支出增加、家庭劳动力减少等方面的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家庭的正常生活和发展,因此也需要得到一定的赔偿。
除了经济赔偿外,法律还规定了对于加害方的惩罚性赔偿。
这部分赔偿金的主要目的是对加害方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和警示,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
在具体的赔偿标准方面,湖北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制定了具体的金额标准。
一般来说,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会根据受害者家庭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以确保赔偿金能够真正起到帮助和补偿的作用。
间接经济损失和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则会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总的来说,湖北省的死亡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受害者家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加害方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和补偿。
这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者家庭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死亡赔偿,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经过审核和评估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同时,加害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以确保受害者家庭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赔偿。
总之,湖北省的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情况,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江西省作为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在死亡赔偿标准方面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下面将就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江西省《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死亡赔偿金,对于因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情况,侵权人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根据江西省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年龄、家庭状况、收入情况、生活习惯等因素进行确定。
在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二、丧葬费,侵权人还应当支付被害人的丧葬费。
丧葬费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害人的身份地位、家庭经济状况、丧葬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三、抚恤金,对于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情况,侵权人还应当支付被害人的家属相应的抚恤金。
抚恤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四、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家属可能因此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侵权人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总之,江西省对于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情况有着明确的赔偿标准,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应当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江西省对于死亡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应当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这一问题,共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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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立法变迁条文解释内容提要: 从《民法通则》经过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我国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得以建立和逐步完善。
学者和立法工作者有关“命”与“价”相互关系的争论直接影响了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的制定,本文全面梳理了各种理论观点,揭示相关的立法背景并对各草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
作者认为,应当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17条确定的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同”、“个别情况可以相同”的法律原则,并确认死者近亲属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立法变迁条文解释近年来,侵权死亡赔偿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在对有关死亡赔偿制度的立法变迁、理论争点进行全面梳理及对侵权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作出全面阐释的基础上,对《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等条文中涉及死亡赔偿的规定作出全面解释,以期统一对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认识,也希望为未来的有权解释提供一些参考思路。
一、立法变迁: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出台之前,有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就侵权死亡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条规定虽然确立了侵权死亡案件中“相关财产损失”(包括丧葬费)和“被扶养人必要生活费”两个赔偿项目,但没有对赔偿计算标准作出规定。
之后的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均在民法通则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基础上有所突破,这些突破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助金”、“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收入损失”、“其他必要的费用”、“安抚费”、“抚恤费”、“死亡赔偿金”。
[1]其中,“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和“其他必要的费用”可以被《民法通则》第119条的“等”所涵括,从而归属于“相关财产损失”类赔偿项目。
“安抚费”和“收入损失”均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新增的赔偿项目,其中“安抚费”被明确定义为“对死者的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收入损失”被定义为“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
“抚恤费”、“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性质则不甚明确,有倾向于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者,也有倾向于认定为收入损失者。
由此可见,尽管侵权死亡赔偿本应是一项独立的制度,但这一时期的诸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体系较为混乱,在侵权死亡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及名称、计算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尤其是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方面差异较大。
[2]“法释〔2003〕20号”则力图对侵权死亡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予以统一,它将侵权死亡赔偿的可能项目分为四类:相关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和死亡赔偿金。
该解释首次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确定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并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赔偿性质,以区别于精神损害赔偿。
“法释〔2003〕20号”在统一和完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方面无疑具有飞跃性进步。
但同时,“法释〔2003〕20号”也因为其一条有关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而“惹祸上身”。
其第29条将死者区分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并分别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其结果导致了城镇居民受害人与农村居民受害人在死亡赔偿金数额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尤其是当他们在同一个侵权案件(例如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时,最后赔偿数额的反差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围绕社会公平而展开的死亡赔偿“同命同价”抑或“同命不同价”的争论由此而起。
“法释〔2003〕20号”引发的“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也反映到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中。
历经反复讨论,侵权责任法在第16条和第17条对死亡赔偿作出了规定。
当然,直接涉及死亡赔偿的条文还包括第22条。
诸多媒体据此报道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3]这显然是对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的误读。
在笔者看来,侵权责任法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主要有三个亮点: (1)规定了合理费用和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与现有的规定基本相同); (2)规定了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3)规定了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请求权; (4)关于死者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采纳的是以“不同”为原则、“相同”为例外的模式。
二、形成背景:各方争议与立法博弈在立法过程中,立法工作者、学者、社会公众等对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争议集中体现在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赔偿内容、赔偿计算标准上。
(一)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赔偿标准的主要观点死亡赔偿金作为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各界对其性质和计算标准存有不同的认识,与之密切相关的是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
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
死者”生命价值”赔偿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自身生命价值的赔偿。
但该观点在是否实行同一赔偿标准上显现分歧,从而出现了“命价平等说”与“命价不平等说”两种不同看法。
(1)命价平等说a。
“命价”赔偿说与等额化赔偿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命价”的赔偿,并主张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赔偿金也应一样,应在全国统一死亡赔偿标准。
此种观点多见于媒体报道和公众评论。
[4]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同志也曾倾向于强调“同命同价”,即死亡赔偿金的“平等性”,主张死亡赔偿原则上应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
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5]立法委员中也有持类似观点者。
[6]b。
“余命”赔偿说与按余命年数赔偿杨立新教授持此种观点,他认为,应将死亡赔偿范围分为三项: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
其中,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即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慰金,它是对死者没有享受人生的“余命”的赔偿,是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使自己应当享受的生命因侵权行为而没有享受寿命的赔偿。
因此,死亡赔偿金就是余命赔偿,就是人格利益损失的赔偿,而不能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
换言之,死亡赔偿金应当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是死者的人格损害。
既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人格损害赔偿,而不是财产的损失,那么就绝对不允许区分受害人的身份的不同,因为所有的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不应当有差异,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具有同样的价值,对这种赔偿的计算,不应当根据人的身份,而应当根据受害人所丧失的生命期间来确定。
他主张以当地人均生活费为标准,根据受害人死亡之日的年龄和当年国家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差额计算,但最高不超过30年,最低不得少于5年,以此保证每一个人的“同命同价”。
此外,还应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进行赔偿,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进行生活补助费的赔偿,体现了对死者家庭“逸失利益”的赔偿,因此,不应再对死者的收入损失进行赔偿,死者的生命不复存在,不能进行劳动,当然也就不存在收入的问题。
[7]由此可见,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死亡赔偿的主体主要有两个:第一,死者,赔偿其“余命”损失,属于死者的人格损失赔偿,称其为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或死亡赔偿金,此部分应强调“同命同价”,按照丧失的“余命”年数确定;第二,被抚养人,赔偿其“逸失利益”,表现为未来可得生活费的丧失,属于财产性赔偿。
杨教授的此种观点也反映到了其于2007年5月30日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
该建议稿第152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并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赔偿死亡抚慰金。
”第175第2款规定:“死亡抚慰金的数额,应当以当地人均生活费为标准,根据受害人死亡之日的年龄和当年国家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差额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年,最低不得少于五年。
”[8](2)命价不平等说a。
“命价”赔偿说与个性化赔偿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生命价值的物质体现,死亡赔偿金作为生命权财产内容的货币表现,就是生命在法律上的“价格”。
在赔偿标准上,认为能够反映和影响生命权财产内容的赔偿标准,都具有合理性,但要在死亡赔偿金制度中合理运用,则需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可以采取定额计算的办法,但必须考虑到死亡赔偿金本质上体现的是个体生命的价值、以及我国地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不宜“一刀切”。
[9]b。
“命价”赔偿说与个性化预期收入赔偿此种观点以麻昌华教授为代表,认为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直接受害人的损害可分为身体丧失的损害和生命丧失的损害,生命的丧失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损害。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命丧失的损害进行的赔偿。
生命固然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计算,但生命丧失的损害却是可以估量和计算的。
侵权法对生命权的救济不是将生命、健康折算成金钱,然后补足,而是对因为死亡而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人的生命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生命的产生、生命的成长和生命的鼎盛,对生命价值的认识也可从这三个阶段上进行。
生命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就体现在人的劳动能力之上,死亡赔偿金在范围上主要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是对死者假设在以后的生存时间里可能获得的预期收入的赔偿。
受害人除了可以在以后的生活中享受生命利益之外,还可能创造更多的财富,获得更多的物质收入,这部分假设在以后生存的时间里可能获得的收入就是预期收入,也称为“可得利益”、“遗失利益”。
侵权行为使得生命提前结束,导致这部分预期收入丧失,这种损失虽然是推测出来的,但确实是有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加害人应当对这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死亡赔偿金与伤害致死的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是各自独立的赔偿项目,它们各自的赔偿的对象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侵权责任法应将它们并行规定,而不是相互排斥。
[10]简言之,此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自身因生命丧失而遭受的损害进行的赔偿,这种损害体现为死者未来的预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