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焦政办〔2016〕16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8日焦作市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基金,是指由焦作市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制定政府性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开展对政府性投资基金的收益收缴和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行业监管和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焦政办[2011]52号【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5【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公众对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指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管理过程中,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关心的财政项目办理中,公开有关预算信息事项,公示有关财政项目情况,并及时获得反馈信息。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预算单位负责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按照“谁分配、谁组织、谁执行、谁公开”的原则,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工作。
第四条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开公示内容应真实可信、完整准确、及时有效。
第二章内容和范围第五条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信息,政府性资金项目中的重大项目和事关民生的公共支出项目情况。
重点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财政专项支出、政府财政项目等情况。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焦政办[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13〕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5日焦作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市政府第十次全体会议精神,大力实施科技强市战略,突出创新驱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在市、县两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县(市)区财政按与市财政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三条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科技型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及以上)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科技贷款贴息资金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食品等传统产业实施的改造升级以及“两化”融合项目;现代农业以及科技服务、现代物流、设计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
优先支持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第五条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以及对社会或自然环境存在不良影响的项目,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不予支持。
第六条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2.申请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3.领导班子具有持续的创新意识、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银行信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其销售额的3%。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16〕221号文件的通知-焦政办〔2017〕3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16〕221号文件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16〕221号文件的通知焦政办〔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质监局河南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质监局河南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2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编办、质监局制定的《河南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省编办省质监局(2016年11月2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我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检验检测是质量技术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广等特点,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省有县级检验检测机构700余家,存在着规模普遍较小、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体制机制僵化、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行政依赖较多、运行效率不高、综合能力不强、服务品牌匮乏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焦政办〔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预算、决算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07〕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焦作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内容第三章预算编制程序第四章预算执行和调整第五章预算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借债务和对外担保第三章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四章政府债务的偿还和风险管理第五章政府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第六章政府债务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决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贷款申报条件和决策程序第三章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第五章贷款项目建设管理第六章偿债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职责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复程序第四章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焦作市市级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财政对市级社会保障资金精细化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焦政办〔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焦政办〔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焦作高新区)发展,助推创新焦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豫政〔201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重要意义。
焦作高新区建区十八年来,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最具创新活力的经济板块,2015年9月经国务院批复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加快焦作高新区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筑牢工业强市根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大举措,对引领支撑创新焦作建设、推进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让焦作在中原崛起中更加出彩具有重要意义。
2.战略定位。
坚持发展高科技、培育新产业,争取把焦作高新区列入全省“三区一群”战略协同发展区,加快培育壮大装备制造、食品加工、新材料等主导产业,积极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努力把焦作高新区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和新材料产业基地、焦作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前沿阵地,打造成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创新驱动先导区、产业转型引领区、技术转移集聚区、创新创业生态区。
创新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依托新河商务中心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业、科技、生态、城市融合发展,着力打造焦作生态科技新城,争创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7〕10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7〕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5日焦作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规范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确保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聚焦我市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支持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等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力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突破,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专项实施突出目标导向,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数量。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专项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1.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2.主管部门。
指专项项目申请(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3.申请(承担)单位。
第五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申请、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
第六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请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对本地区项目申请(承担)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提出合理建议。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焦政办〔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7〕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5日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焦发〔2017〕16号)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整合各类奖励资源,推进我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改奖”工作,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资金是焦作市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自2017年起,市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以规审查、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第五条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我市已出台奖励政策规定的科技奖励事项和本办法所列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专利、科学技术奖等奖励事项。
第六条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上年度认定(备案)、获奖或经考核评价优秀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从2016年开始,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焦政办〔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2日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为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提供坚强产业支撑,根据我市近年来创新券制度实施情况,市政府决定修订《焦作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并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施县级科技创新券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发放的一种“配额凭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制度实施与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较快增长相结合。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实行实名制发放,有效期为两年,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有效期内没有使用的自动作废。
第五条科技创新券资金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府成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科技的领导任组长,市科技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文:----------------------------------------------------------------------------------------------------------------------------------------------------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在本市作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重点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开展科技合作,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外(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公民、组织。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七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市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得到社会公认,对推动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我市的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焦政办[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焦政办〔2008〕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节能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焦作市节能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推进我市节能项目建设,加强节能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加大节能投入,促进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列入预算,专项用于支持重点节能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和集体表彰奖励的资金。
节能资金使用主要采用奖励的方式。
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做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
第三条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监督项目的实施,开展绩效评估,提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草案);市财政部门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市节能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节能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四条项目奖励范围包括:(一)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奖励。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焦政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条件第三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四章资产配置标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经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焦政办〔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1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预算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管理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非税收入专户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符合财政专项资金存放规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
充分评估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防范资金安全风险。
(二)公开、公平、公正。
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动态管理与保持稳定相结合。
在动态管理的同时,充分考虑保持服务的连续性和便捷性,以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四)财政专项资金存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相结合。
既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又注重财政专项资金的公益性、便民性特征,不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民生事业发展。
第五条凡符合财政专项资金存放规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均可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开户申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4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焦作市政务服务“一次办妥”改革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打造“一次办妥”政务服务品牌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转变作风抓落实、优化环境促发展”活动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以开展“转变作风抓落实、优化环境促发展”活动为契机,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一次办妥”为目标,从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关系最紧密的领域和事项入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努力打造“审批更快、服务更优”的政务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在各级各部门全面推进“一次办妥”改革,在部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率先突破,示范引领全市改革。
2.全面梳理,分类实施。
对群众和企业需到政府办理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实事求是、因事制宜、分类实施,对各办理事项分类提出具体要求,分批公布。
3.条块结合,上下联动。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焦政办[2010]39号【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6【实施日期】2010.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评估和过程监管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科技成果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科技扶贫、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期刊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全市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统筹协调的职责;优化配置和统筹协调全市科技资源,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六)加强促进和推动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的建议;牵头拟订激励自主创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牵头拟订全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负责《焦作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科级创新体系建设。
(三)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推进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四)组织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科技投入,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管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焦政办[2013]67号【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05【实施日期】2013.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5日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市政府第十次全体会议精神,大力实施科技强市战略,突出创新驱动,充分调动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加快转型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评价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分析我市创新能力现状,明确政府支持创新的政策导向,完善企业创新体系,提高企业创新水平,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二、评价范围全市范围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规模以上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三、评价内容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创新投入、创新资源、创新产出、创新管理和创新载体六大类指标。
评价年度前三年内(包括评价年度)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参与评价。
四、组织管理市政府成立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全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工作的协调组织、核实汇总和对外公布等。
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材料收集、核实、汇总及上报工作。
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焦作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正>焦作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3号《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文深2013年1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
【总页数】4页(P11-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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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焦政办〔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1日焦作市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服务,更好的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评价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焦作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焦作分行、中原银行焦作分行、焦作中旅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焦作市办公室、洛阳银行焦作分行。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成评价组进行评价。
第四条评价实行百分制,具体评价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一)贷款业务(90分)。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焦作市辖内投放的贷款,由表内贷款业务和新增表外融资业务两部分组成。
1.表内贷款业务(75分)。
(1)新增贷款(30分)。
新增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新增贷款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
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新增贷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3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算)。
(2)贷款增长率(5分)。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1]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全面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及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和谐焦作建设的意见》(焦发〔2008〕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财政资金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项目支出行为及其实际效果进行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加强绩效计划管理,实现事前计划、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范围各部门、各单位围绕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依法履行职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公共性项目,以及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项目(包括政府直接借款和担保类项目)。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开、规范”,增强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二)坚持“以结果为导向”,通过对项目经济性、效率性的分析评价,判断其优劣。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焦作市2016年度科学技术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焦作市2016年度科学技术奖评选结
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焦政[2017]10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3
【实施日期】2017.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焦作市2016年度科学技术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焦政〔201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创新焦作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全社会形成重视科技、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市政府决定授予“微纳信息器件与系统”等3项科技成果焦作市2016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高速铁路用应答器数据传输信标电缆”等8项科技成果焦作市2016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钢质气缸套关键技术”等23项科技成果焦作市2016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希望获奖人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更多的科技成果。
全市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先进学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深入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为我市加快建设“四个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附件:焦作市2016年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2017年4月23日
附件
焦作市2016年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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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焦政办[2017]103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5
【实施日期】201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7〕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5日
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焦发〔2017〕16号)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整合各类奖励资源,推进我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改奖”工作,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资金是焦作市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自2017年起,市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以规审查、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我市已出台奖励政策规定的科技奖励事项和本办法所列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专利、科学技术奖等奖励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