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纳税服务规范为加强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全国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定此规范。
一、纳税人权益保障1. 纳税人享有合法权益,纳税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侵犯或限制纳税人的权益。
2. 纳税人有权获得真实、及时、全面的税收信息,纳税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解读、法律法规咨询等相关服务。
3. 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纳税服务方式,纳税机关应当提供线上、线下等多种服务渠道,满足不同纳税人的需求。
二、纳税服务规范1. 纳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服务人员的培训,确保纳税服务人员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人权益保障知识,能够提供专业、高效的纳税服务。
2. 纳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制度,规范纳税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纳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不得任意拒绝或延迟办理税务事项。
3. 纳税机关应当积极回应纳税人咨询和投诉,及时解决纳税人问题。
对于重大问题和复杂问题,纳税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 纳税机关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合规意识。
三、纳税服务监督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服务的监督,定期开展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评价和意见,准确掌握服务问题的情况。
2.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纳税人的投诉和意见,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监督部门应当对不合规的纳税服务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严肃查处涉嫌腐败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纳税服务信息公开1. 纳税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全面、准确的纳税信息,供纳税人参考和查询。
2. 纳税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纳税服务流程和办理时限,方便纳税人了解和参与纳税服务过程。
3. 纳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和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增强透明度。
五、纳税服务创新1. 纳税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智慧税务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深国税发〔2008〕12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深国税发〔2008〕12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8-13各区局,各基层分局: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利、及时的服务,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拓宽纳税服务渠道,丰富纳税服务内容。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提升纳税服务整体能力。
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配合,交换涉税数据,提高征管联动水平;加强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纳税服务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模式。
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纳税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纳税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办理;市局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七条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拟订优化纳税服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程,建立纳税服务制度体系;(二)负责纳税服务电子平台的日常业务管理,包括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外部网站、短信系统等;(三)负责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与规范;负责办税服务厅公共设施的统一规划;(四)组织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负责纳税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开展纳税人个性化服务工作。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制度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税收管理工作变得日益繁琐和复杂。
为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需求,办税服务厅应运而生。
作为政府服务的重要窗口,办税服务厅应该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高效率、有质量的纳税服务。
因此,制定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的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的桥梁,是纳税服务的主渠道,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是办税服务厅的核心职责。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办税服务厅的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全面、公正、高效率的纳税服务,增强广大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体现我国税收管理服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三、服务内容办税服务厅的纳税服务内容包括:1.咨询服务:针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提供专业的税收咨询服务。
2.预约服务:针对纳税人的不同需求,安排不同的办税时间。
3.申报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申报服务。
4.查验服务: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对纳税申报凭证、账册等资料进行查验服务。
5.监督服务: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合规监督服务,督促纳税人完善纳税制度。
四、服务流程办税服务厅的纳税服务流程包括:1.受理环节:接待纳税人到场,提供咨询服务说明业务。
2.核查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实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3.处理环节:根据纳税人的要求,进行申报或查验等服务。
4.反馈环节:对纳税人的申报或查验结果进行说明或反馈,解答纳税人问题。
五、服务准则办税服务厅的纳税服务准则包括:1.以纳税人利益为导向,全面、细致、耐心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2.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到现场及时答复和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3.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保证服务公正、透明、规范。
4.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秉承敬业、诚信、服务的职业精神。
六、服务评价办税服务厅应设立服务评价机制,通过广泛收集纳税人的反馈,定期对机构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估,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渝国税发[2005]260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国税发[2005]2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满足其合理期待而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
它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纳税服务工作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无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援助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促进纳税人便利纳税,我们制定了以下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加强纳税服务宣传。
为了让纳税人更加了解纳税政策和纳税流程,我们将加强纳税服务宣传工作。
通过举办纳税知识讲座、发布纳税政策解读等形式,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二、优化纳税服务流程。
我们将优化纳税服务流程,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提高办税效率。
同时,加强纳税服务窗口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三、建立纳税服务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建立纳税服务监督机制,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纳税人享有公平、公正的纳税服务。
四、加强纳税服务队伍建设。
我们将加强纳税服务队伍建设,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通过培训和考核,确保纳税服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纳税政策和纳税业务,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周到的纳税咨询和服务。
五、推动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
为了提高纳税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我们将推动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信息系统,实现纳税服务的在线办理和查询,方便纳税人随时随地享受纳税服务。
六、加强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我们将加强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纳税人的投诉意见和建议,改进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服务满意度。
七、加强纳税服务质量评估。
为了评估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我们将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我们将不断完善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促进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发展。
纳税服务工作方案
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纳税服务工作方案为适应税收法制建设和深化征管改革的需要,促进国税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国税机关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环境,确保新的税收征管体系的高效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纳税服务现状,现就加强我局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纳税服务的内涵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及时、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纳税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纳税服务是指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为纳税人办税提供的各种服务。
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除狭义的纳税服务之外,还包括社会其它部门为纳税人在依法纳税过程中提供的各种服务。
在当前形势下,纳税服务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务内容法定,并与税收执法的其他内容构成税务行政行为的整体;二是服务范围特定,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主要指为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服务;三是服务体系固定,由相关要素构成的纳税服务体系将为建设税收征管新格局奠定扎实稳固的基础。
当前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纳税服务理念,明确纳税服务内容,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构建纳税服务体系,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努力提升纳税服务层次,全面引导纳税遵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纳税环境,充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着力构建国税机关正确执行税法与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相统一的新型征纳关系。
二、纳税服务的目标和原则(一)纳税服务目标纳税服务的总体目标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引导纳税遵从,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税收法制。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纳税人的满意,国税人的追求”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纳税服务的基本形式分为窗口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服务、上门服务及法律救济等服务。
(一)窗口服务是指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税收服务事项及措施。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税机关通过电话语音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提供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三)国税网站服务是国税机关通过互联网方式为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网上办税、投诉举报受理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四)上门服务是国税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或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深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五)法律救济是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等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与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国税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政策执法权,不得以任何名义指定税务代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自治区国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负责国税网站有关纳税服务栏目的管理;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
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查局等部门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范围,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承办国税网站栏目、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回复;收集、整理税收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在国税网站系统中及时发布。
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
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标题: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引言概述:税务局作为负责征收税款的机构,其纳税服务规章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规章管理的角度探讨税务局纳税服务的相关内容。
一、规章管理的基本原则1.1 透明公开: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应当遵循透明公开的原则,确保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
1.2 公平公正:规章管理应当保证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1.3 法制化:规章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纳税服务的内容和范围2.1 纳税指导:税务局应当提供纳税指导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纳税政策和程序。
2.2 税收征管:税务局应当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2.3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税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意见。
三、规章管理的执行和监督3.1 执行力度:税务局应当加强规章管理的执行力度,确保规章得到有效执行。
3.2 监督机制:税务局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规章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纠正偏差。
3.3 反馈机制:税务局应当建立反馈机制,接受纳税人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纳税服务。
四、规章管理的改进和完善4.1 定期评估:税务局应当定期评估规章管理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相关规定。
4.2 创新服务:税务局应当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4.3 客户满意度调查:税务局应当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满意度,为改进提供依据。
五、规章管理的宣传和普及5.1 宣传推广:税务局应当加强规章管理的宣传推广,让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
5.2 普及教育:税务局应当进行纳税服务的普及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能力。
5.3 社会责任:税务局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纳税服务。
总结: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是确保纳税人权益和税收征管有效的重要手段。
通过遵循基本原则、规范服务内容、加强执行监督、改进完善服务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工作,税务局可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促进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便捷化。
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纳税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纳税服务规范的落实不仅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税务机关形象、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下面,就如何规范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做 1000 字的叙述。
一、提高服务意识纳税服务工作关系到纳税人切身利益,也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税务机关应树立服务意识,将服务质量放在首位。
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需求的调查研究,了解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和需求,主动适应纳税人的要求。
其次,税务机关应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和流程,确保服务操作规范、服务质量可控,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最后,税务机关应加强服务培训,提高纳税人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强化服务措施为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行便民利民措施,提供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首先,税务机关应提供多种渠道的纳税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选择最便捷的方式进行申报。
其次,税务机关应推行网上办税,实现电子化纳税申报和缴税,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办税服务,方便纳税人随时进行纳税申报和查询。
最后,税务机关应加大服务窗口的开设和窗口人员的数量配置,缩短纳税人的等候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三、加强纳税咨询和解答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和法规的理解普遍有限,对于纳税处理的具体操作也存在许多疑惑。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咨询和解答工作,及时回答纳税人的疑问,解释纳税政策和法规,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避免因纳税错误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税务机关还应建立完善的纳税咨询渠道,提供多种方式的咨询,如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窗口咨询等,满足纳税人的不同需求。
四、提高服务质量评价为了督促税务机关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评价指标应围绕纳税人需求、服务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展开,反映纳税服务的真实情况。
同时,评价结果应及时公布,为纳税人提供选择合作税务机关的参考依据。
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一)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本质 要求
• 弗里德曼:公共需求论。 • 当今世界,随着自行申报制的应用和推广,
纳税服务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税务部门的 重视,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水平。
(一)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本质 要求
• 税务机关的职责就是为纳税人服务,坚持
办税公开,公正执法。
(三)纳税服务是国际税收征管改 革发展的共同潮流
纳税服务问题与困难
• 对纳税服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 办税程序和手续不够简便; • 纳税服务平台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 纳税服务数据和信息资源利用不够充分; • 个别地区国、地税未共同开展纳税信用等
级评定;
• 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建设进程不一。
三、纳税服务内容
• (一)宣传服务 •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
•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
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七)纳税服务实施机构
•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
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 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七)纳税服务实施机构
• 1.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部门:综合
(五)纳税服务与办税公开
• (9)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
目;
• (10)税务行政收费标准; • (1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 • (1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
况等。
(五)纳税服务与办税公开
• 3.注意与“八公开”的联系与区别: • (1)“八公开”:办税公开的代言词。 • (2)“八公开”内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
率的必然途径。
(一)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本质 要求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友好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行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旳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旳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行税收法律救济等法定职责旳过程中,以协助纳税人对旳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增进税法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旳,依法向纳税人提供旳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旳构成部分,是增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旳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遵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旳原则。
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纳税服务,依法应收取费用旳项目除外。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科学规划纳税服务体系,完善纳税服务运行机制;健全纳税服务制度,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和服务原则;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旳业务技能;强化对纳税服务工作旳监督和管理,不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第五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采用合适旳方式及时理解纳税人旳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和改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目旳旳纳税服务格局。
第六条加强与国税部门旳协作配合,提高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估等工作旳联办水平,积极推进涉税数据互换,不停开拓国地税联合办税旳新内容。
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旳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七条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旳沟通,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充足发挥税务代理旳服务功能和作用,提高纳税服务整体水平。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指定税务代理。
第八条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服务实行集中统筹管理,分层级、分区域运作旳方式。
纳税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旳办税服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纳税服务工作,有关处室、稽查局负责依职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与纳税服务有关旳工作。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标 签】国家机关内部管理,纳税服务规范【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5-03-10【实施时间】2015-03-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 前言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范,,是税务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度化、长效化的重要成果,有利于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 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1.0 版版))自2014 年10 月11 日试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平稳,社会各界反应良好,服务成效日益显现。
结合《规范》1.0 版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为更好地满足广大纳税人的新期待和新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要求,对《规范》1.0 版内容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和提升优化,最终形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 版)),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规范》2.0 版与《规范》1.0 版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升级改进:一是贯彻依法治税,所有规范事项均依法依规进行梳理和完善:二是深化简政放权,调整缩减审批事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三是充实完善内容,新增省市税务机关规范事项,补充地税业务规范事项;四是提升服务水平,缩短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流程环节;五是强化权益保护护,,注重服务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等纳税群体;六是便利基层操作,规范事项按国地税、省市县、审批类等区分标注。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全文
优惠资格备案 ..............................55 2.3.5-035 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备案 ................56 2.3.6-036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
2
官网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2.2.6-030 委托代征管理 ..............................49 2.3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及认定 .......................... 51
2.3.1-031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51 2.3.2-032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类
3 发票办理规范 ............................................67 3.1 发票领用 ........................................ 67 3.1.1-040 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 ....................67 3.1.2-04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9 3.1.3-042 普通发票核定 ..............................71 3.1.4-043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72 3.1.5-044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73 3.1.6-045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75 3.1.7-04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7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纳税服务工作【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5﹞102号【发文日期】2005-11-09【实施时间】2005-11-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深化国税系统的行风建设 纳税服务既是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风建设的基本要求。
2003年,省局提出开展“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的主题活动,并以此作为国税行风建设的根本目的、重要内容和检验标准。
此后先后下发了《规范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的意见(试行)》、《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标准(试行)》、《四川省国税系统服务项目一览表》和《关于规范纳税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等系列文件,这对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与规范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把贯彻执行总局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与省局对纳税服务的一系列工作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准确理解、全面把握、认真落实,切实抓好各项纳税服务工作,不断促进全省国税系统的行风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二、创新形式和手段,规范和完善办税服务厅建设 (一)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内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
对办税服务厅内每一个岗位的每位同志都要开展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岗前培训,使之具备与岗责相当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以保证胜任本职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完善多元化申报纳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的力度,使更多的纳税人采取邮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申报纳税方式。
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
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是指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税务行业的管理、征纳、服务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它对于税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税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参考。
首先,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税收政策的执行标准和程序。
在税收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各级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变动或者私自解释税收政策。
同时,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还应当规范税务人员的行为规范,明确其权利和义务,规范其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应当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的稳定和税务部门的形象。
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应当规范税收征管的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税收征管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再次,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应当加强税收服务工作。
税收服务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应当规范税收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税收服务的评价体系,提高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
最后,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应当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工作。
税收风险防控是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税收的稳定和国家财政的安全。
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应当规范税收风险防控的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税收风险防控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监测和预警,提高税收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是税收工作的重要保障,对于税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和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税务行业规范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税收政策的执行、税收征管、税收服务和税收风险防控的规范化管理,推动税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
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税务局作为国家税收管理机构,负责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工作。
为了规范纳税服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税务局制定了《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务局纳税服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便利纳税人,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税务局内部的纳税服务工作,包括对纳税人的咨询、申报、缴纳税款等服务。
三、纳税服务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税务局在提供纳税服务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对待纳税人一视同仁。
2. 便利高效原则:税务局要提供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采取措施简化办税流程,缩短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
3. 保密原则:税务局要严格遵守保税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安全,确保纳税人的隐私不被泄露。
四、纳税服务的具体要求1. 咨询服务:税务局要设立咨询服务窗口,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咨询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回答纳税人的疑问,并及时提供相关政策解读。
2. 税务申报服务:税务局要提供便捷的税务申报服务平台,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操作。
申报平台应简化操作流程,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纳税人能够准确填报申报表。
3. 缴纳税款服务:税务局要提供多种缴纳税款的方式,包括网上缴款、银行转账等。
同时,要确保缴款渠道畅通,缩短缴款时间,提高缴款效率。
4. 税务审批服务:税务局要设立审批窗口,提供税务审批服务。
审批人员要及时处理纳税人的申请,确保审批流程简化、高效。
5. 纳税服务的宣传和培训:税务局要加强纳税服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理解。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
五、纳税服务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税务局要建立纳税服务的监督机制,对纳税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可以通过投诉渠道、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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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纳税人的满意,国税人的追求”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纳税服务的基本形式分为窗口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服务、上门服务及法律救济等服务。
(一)窗口服务是指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税收服务事项及措施。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税机关通过电话语音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提供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三)国税网站服务是国税机关通过互联网方式为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网上办税、投诉举报受理等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四)上门服务是国税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或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深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事项与措施。
(五)法律救济是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等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与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国税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政策执法权,不得以任何名义指定税务代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自治区国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负责国税网站有关纳税服务栏目的管理;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
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查局等部门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范围,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承办国税网站栏目、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回复;收集、整理税收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在国税网站系统中及时发布。
第八条地(州、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负责本地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贯彻落实纳税服务规范,负责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督办工作。
征收管理科(处)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承办国税网站、12 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回复,收集、整理税收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在国税网站地区子站系统中及时发布。
第九条县(市、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负责本局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贯彻落实纳税服务规范,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负责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办业务的督办。
计划征收科负责办理窗口服务工作。
登记管理、发票管理、评估管理等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上门服务工作。
第三章办税服务厅服务第一节基本设臵第十条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场所。
国税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臵办税服务厅。
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原则上也可设臵办税服务场所。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地方税务局或政府相关部门联合设臵服务大厅。
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应配臵以下基本设施:(一)规范的名称。
办税服务厅统一确定为XX地(州、市)XX县(市、区)办税服务厅,并在办税服务厅外部正面、显著位臵标识;(二)规范标识。
办税服务应设臵办税示意图、窗口功能标示牌、窗口人员服务标示牌等标识,其中窗口人员服务标示牌应包括姓名、岗位、工作项目、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三)公告公示栏;(四)桌、椅、笔、墨、纸张等办税用具;(五)办税指南、宣传资料、纳税资料;(六)纳税人留言簿、监督牌、意见箱(卡)、举报箱及举报电话,其中纳税人留言簿应有页码编号,对纳税人提出的意见,要有领导批示、调查了解和整改情况记录;(七)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样本;(八)作息时间;(九)有条件的地方,可设臵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机、饮水机、IC卡电话等。
第十二条办税服务厅应合理划分办税区、自助服务区、休息等候区等区域,以满足纳税人办税的基本需求。
第十三条办税服务厅窗口可根据当地税源结构和纳税人数量情况合理设臵。
(一)设臵综合服务窗口,各窗口功能一致,办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宜;(二)设臵申报纳税和综合服务两类窗口;(三)设臵发票管理、申报纳税和综合服务三类窗口。
第十四条办税服务厅应建立以下基本制度:(一)领导值班制度;(二)办税服务限时与服务承诺制度;(三)办税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制度;(四)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五条办税服务厅应清洁卫生、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设施摆放整齐,营造和谐友好的服务环境。
第二节公开办税第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应公开下列事项:(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四)税务行政收费标准;(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六)服务时限和服务承诺;(七)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九)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十)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十一)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需公开的事项可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或宣传册等媒介进行公告。
公开事项可采用文字、表格、示意图、语音、视频等形式进行公开。
对少数民族纳税人集中的地区,可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与语言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公开事项应当准确、清晰、完整,对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三节服务标准第十九条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及时、准确地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应明确告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答复。
第二十条下列涉税事宜,凡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书面审核后应即时办理。
(一)税务登记的开业、变更及停复业;(二)税务登记的验(换)证;(三)发票票种核定、发售、验(交)旧、缴销及代开;(四)纳税申报;(五)延期申报;(六)备案类减免税;(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货退出及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等税收证明的开具与核销;(八)其他依法可以即时办理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对税务行政许可事宜、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等需传递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的涉税事宜,凡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办结。
(一)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后即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并在次日前,完成纸质材料的传递;(二)县(市、区)局调查岗工作人员应在收到需调查审核文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三)县(市、区)局各文书审批岗工作人员应在收到待审批文书当日完成审批反馈或审核上报工作;(四)地(州、市)局各文书审批岗人员应在收到待审批文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反馈或审核上报工作;(五)自治区国税局各文书审批岗人员应在收到待审批文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一次性办理涉税事宜较多、业务较复杂或有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可提供预约服务,在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第二十三条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定额核定等业务以及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相关涉税事宜即将逾期时,应履行提醒服务,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宜。
提醒服务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媒体公告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办税服务厅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位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工作人员,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事宜应即时办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事宜有义务引导纳税人至有关窗口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二十五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积极引导纳税人有针对性地选择网上申报、电话申报、手机短信申报等方便、快捷、高效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涉税事宜“同城通办”、“异地通办”。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其申请材料如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工作人员应指导纳税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加强纳税人征管档案管理,对于相同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第二十七条根据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税种等指标,对每月征期申报纳税时段进行适当划分,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以均衡工作量,缩短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
在申报征收期内,各办税服务厅应设臵值班长,疏导、维护办税秩序。
第二十八条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四节工作纪律第二十九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办理涉税事宜快捷、准确。
第三十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挂牌上岗,仪容举止庄重得体,服务用语规范。
第三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内禁止吸烟,不大声喧哗,不妨碍、干扰他人办公。
上岗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摆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临时有事需要离开,应在窗口摆放“此窗口暂停办理业务”标示牌提示纳税人。
第三十三条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释,态度和蔼,严禁发生与纳税人争执现象。
第四章上门服务第三十四条建立登记管理、发票管理、评估监控等税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纳税人联系制度,首次上门服务时应向纳税人提供联系卡,联系卡应载明税务管理人员姓名、所在部门、服务事项、监督方法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评估监控等税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及时、准确地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应明确告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答复。
第三十六条上门服务时要结合纳税人企业财务核算、生产经营、发票填开使用、纳税信誉等级等情况开展个性化辅导。
辅导要有针对性,并制作辅导工作底稿,详细记录纳税人税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户籍管理员上门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的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税种认定、外出经营等事项的办税辅导;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税辅导;提供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事项的办税辅导;提供财务报表报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事项的办税辅导。
对于新办企业、取得涉税认定资格企业应在办理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后30日内,上门宣传税收政策法规。
对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每年开展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八条发票管理员上门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的领购许可、票种核定、开具、保管、缴销以及衔头发票印制等事项的办税辅导;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凭证认证抵扣事项的办税辅导以及其他事项的办税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