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2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二ОО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为维护税收法律尊严,惩治涉税违法犯罪,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缴欠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由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税种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及个人),凡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以下统称欠税人),必须依照如下规定于限期内清缴税款、滞纳金:(一)截止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尚未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的欠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缴所欠税款、滞纳金的,应依照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二)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已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但仍未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三)对未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本通告视同催缴税款通知,欠税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二、按本通告规定主动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予以从轻处理。
三、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依照新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四、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且在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期间,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采取上述手段逃避追缴欠税,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税额超过一万元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欠税、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深国税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2〕82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既生产上述三类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我市试点纳税人共11户(见附件1:《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企业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
请各单位务必对照《统计表》查漏补缺,如发现有符合条件但未填列在《统计表》的纳税人,应及时补增。
同时统一组织调查摸底和实地盘库工作,一方面了解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购进农产品的基本情况;生产销售的产品种类、耗用农产品情况;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情况;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情况;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情况等。
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期初库存产品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协助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耗用农产品比率计算表》(见附件2)及《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转出核定表》(见附件3),并按规定于6月底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作转出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法律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省局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监察、稽查等相关处室及各市国税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明确岗位职责,按工作规程办事。各级国税机关(指省局、市局、县局、基层分局,下同)应参照总局下发的《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稽查等税收执法各个岗位及领导岗位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使每个国税执法人员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规范。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2023年税务局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高频考题汇编(通用题型)
2023年税务局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高频考题汇编(通用题型)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遇到不愉快的事情及委屈,不要埋在心里,要向知心朋友或亲人诉说出来或大哭一场,这种可以释放内心郁积的不良情绪的方法是()。
A.宣泄B.转移注意力C.自我安慰D.心理放松2.根据“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诉求响应更及时的要求,整合优化知识库,推进知识库在全国共享共用,基本实现全国咨询( )A.“一网通答”B.“一号通答”C.“一次通答”D.“一线通答”3.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4.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申报扣除时间,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B.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C.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D.可以提前申报扣除5.纳税服务的宗旨是()。
A.聚财为国,严格执法B.严格执法,以人为本C.聚财为国,以人为本D.聚财为国,执法为民6.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7.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8.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B.60%C.70%D.80%9.《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颁布的时间是:()。
A.2001年2月B.2002年2月C.2003年2月D.2004年2月10.下列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中,体现谨慎性要求的是()。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析201912
2019年是否免税目前尚未出台新的规定。
新税收政策解析
深圳市国税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温馨提示:《发 生资产损失别忘了办理申报后方能扣除》对相关损失政策
做了总结: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4.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
谢 谢!
敬请指导!
1.限定条件 2.税务处理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30号公告)
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 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76号)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 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 按15%的税率预缴。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公告)
1.利息收入的确认 2.免税收入的确认 3.转让收益的确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70号)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 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 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计算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5.29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
2006.05.26
国税函〔2006〕491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 知
2008.03.12
国税发〔2008〕29号
第六条
第 1 页,共 2 页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 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有关事项的公告
11
2017.03.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2
2017.12.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第三条第二款
13
2017.12.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第三条第三款
第 2 页,共 2 页Fra bibliotek附件2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 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文号 失效废止条款
1
1996.12.10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9.11•【文号】国税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办公厅联系。
附件:1.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略)2.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略)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域名:,以下简称总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网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的龙头,是税务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媒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总局网站以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在总局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办公厅是总局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牵头制定总局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总局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2.根据总局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3.总局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4.总局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5.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公众参与和局长意见箱栏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哪些工作规程(试行)
深圳市地⽅税务局⼟地增值税征管有哪些⼯作规程(试⾏)为规范深圳市⼟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地⽅税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地⽅税务局⼟地增值税征管⼯作规程(试⾏)》,现予以发布,⾃2015年7⽉1⽇起实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运⽤信息化技术强化征管,建⽴⼟地增值税风险管理传导反馈机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条2005年11⽉1⽇(含当⽇)以后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取得的收⼊属于⼟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第三条市地⽅税务局负责统筹协调我市范围内⼟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各区地⽅税务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的⼟地增值税具体征收管理,包括项⽬登记、预缴、清算等⼯作。
各稽查局负责查处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的偷、逃、骗、抗⼟地增值税税收违法⾏为,包括查补少预缴⼟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清算后偷逃⼟地增值税等。
第⼆章房地产项⽬登记第四条市、区地⽅税务局及各稽查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的⽇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从纳税⼈取得⼟地使⽤权开始,按项⽬分别建⽴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项⽬⽴项、规划设计、施⼯、预售、竣⼯验收、⼯程结算、项⽬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纳税服务以及纳税⼈项⽬开发同步。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为单位办理项⽬登记。
第六条项⽬登记程序如下:(⼀)初始登记。
纳税⼈⾃房地产项⽬⽴项,即取得房地产项⽬⽴项批⽂起30⽇内登陆电⼦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项⽬初始登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房地产项⽬⽴项批准⽂件;2.⼟地受让合同;3.《⼟地增值税项⽬登记表》;4.项⽬开发计划(包含开发时间、竣⼯时间、分期开发计划等);5.合作开发相关资料(包含合作⽅、分配⽐例、分配⽅式等);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字号选择:大中小发文字号国税发[2011]71号发文日期2011-07-13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
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
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二章遵从引导第四条遵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提高企业自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
第一节政策服务第五条税务机关在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引导企业的税收遵从。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收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第八条税务总局统筹协调企业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企业集团总部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收集本地区成员企业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31施行日期2013.12.31文号税总发[2013]145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提高大企业纳税服务水平,切实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三个服务”总体要求,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文件印发)和《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文件印发),现就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
一、加强税企沟通,建立健全多层次沟通联系机制(一)建立大企业联络员制度。
针对定点联系企业设立联络员,明确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托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建立联络员与各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畅通税企沟通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大企业工作小组制度。
根据大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事项,按行业或集团成立工作小组,研究企业集团组织架构、行业特点、业务环节,交流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分析税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探索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建立常态化走访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规划走访的频率和层次,制定工作方案和调研提纲,提高走访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大企业生产经营及重大涉税事项变化情况,及时回应大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密切跟踪涉税诉求的处理情况。
深圳报税流程深圳国税申报流程
深圳报税流程深圳国税申报流程随着科学技术地不断进步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开展,二十一世纪早己进入了快速、高效、便捷的时代。
报税,是指纳税人借助网、税银网络资,通过报税语音平台,利用进展申报纳税的一种方式。
WTT给大家网络搜集整理的深圳报税流程。
深圳报税流程1、地税申报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
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展申报。
(5)车船使用税,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
各地税务要求也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展申报。
(6)假如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展零申报。
(7)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
假如网上申报,直接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展申报就行了。
假如是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就行了。
2、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2)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
(3)国税纳税申报比拟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展培训的。
深圳报税的文件【做帐前的准备】:1、香港特区政府要求按年度报税,企业一般不能等到年底才开场处理账务,在有经营业务发生时就要开场准备帐务资料;2、票据的分类和整理:把销售发票、本钱发票和费用发票按时间顺序进展分类、整理、摆放。
如票据比拟多,可以在票据的右上角用铅笔加上编号,并注意所有提供的单据日期与做帐期间的日期相符;3、成认的票据:与中国内地相比,香港政府成认所有有公司签章的发票(可自制)、收据以及便条。
【做帐需要提交的资料】:1、银行月结单及水单;2、销售票据:发票、合同;3、本钱票据:发票、合同;4、费用票据:工资、租金(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运费等;5、其它相关文件:章程正本一份、周年申报表、所有公司变更资料(假设有)、固定资产票据、投资相关文件、做帐次年度的头3到5笔购销发票及相应的收付款单据等。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3.20•【字号】深国税发[1996]127号•【施行日期】199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127号1996年3月20日)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市局制定了《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根据我局征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增值税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A类纳税人基本条件(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年以上的;(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200万元以上;(三)税负率在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见附表);(四)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会人员持有会计证;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表,按时申报纳税;纳税记录良好;(五)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没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发生及其他严重税务违章行为;二、A类纳税人申请报批办法(一)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A类纳税人;(二)申请A类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1.填报齐全的增值税A类纳税人认定申请表;2.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表;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书或企业年度决算报表,以及稽查分局的稽查报告。
(三)审批办法企业提出A类纳税人认定申请后将有关材料送达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经审核资料齐全后将收单回执开给申请企业。
主管征收分局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企业领取申报结果,期间,主管征收分局可委托对应稽查分局检查,稽查分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工作,并将结果及时转送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深地税发[2007]242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2008年11月19日深地税发〔2007〕242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一)“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原因受赠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的规定,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二)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采取“先税后证”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以税务机关受理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之日计算,自用未达5年以上的,一律先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如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确定的转让房屋日期已符合免税条件的,且房屋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三)根据国税发〔2007〕3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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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8〕12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8-13各区局,各基层分局: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利、及时的服务,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拓宽纳税服务渠道,丰富纳税服务内容。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提升纳税服务整体能力。
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配合,交换涉税数据,提高征管联动水平;加强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纳税服务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模式。
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纳税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纳税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办理;市局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七条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拟订优化纳税服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程,建立纳税服务制度体系;(二)负责纳税服务电子平台的日常业务管理,包括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外部网站、短信系统等;(三)负责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与规范;负责办税服务厅公共设施的统一规划;(四)组织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负责纳税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开展纳税人个性化服务工作。
协调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建立健全税收信用体系;制定便利直通车服务管理办法,为大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组织开展纳税服务援助,扩大对纳税人的无偿便捷服务范围;引导税收志愿者团体开展活动;(六)负责协调组织纳税服务培训工作,协调内部税务人员服务能力培训,指导组织纳税人办税能力培训;(七)组织开展纳税服务考核评价工作。
拟订内部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常规性第三方评价制度,加强外部监督;(七)协调开展纳税服务社会宣传工作;(八)负责组织协调其他纳税服务工作。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具有以下纳税服务职责:(一)贯彻落实市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监督下属各部门、税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推动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三)负责市局纳税服务电子平台在所属区域的推广应用;(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纳税人个性化服务、纳税人办税能力培训、内部税务人员纳税服务质量考核等工作;(五)处理纳税人投诉和举报,调解税务争议;(六)完成其他纳税服务相关工作。
第三章纳税服务内容第一节信息服务第九条实行办税公开制度。
全市国税系统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按照办税公开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应当公开的其他涉税事项。
第十条加强税法宣传。
全市国税系统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媒,通过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税法,普及纳税知识。
税法宣传应广泛、及时、准确,注重实效。
第十一条开展提醒服务。
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公告、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宜。
第二节咨询服务第十二条全市国税系统应当针对纳税人的咨询需求,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也可针对纳税人实际情况,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辅导。
各类税收咨询、辅导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123661纳税服务热线是全市国税系统咨询服务的业务指导部门。
各基层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窗口或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咨询服务,其他部门及人员负责本部门或本岗位职权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
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
对于能够即时准确答复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以及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负责为纳税人做出正确的指引,或做好咨询登记并跟踪处理。
第三节窗口服务第十五条办税服务厅窗口负责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由所属基层单位或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涉税审核(批)文书,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
办税服务厅窗口业务,按照市局统一规定范围实行“国税全市通”,不得无故拒绝跨辖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进出口税收管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等专业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职责按照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十七条为保证纳税服务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办税服务厅实行首问责任制度、办税公开制度、科长值班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
第十八条针对纳税人不同的服务需求,办税服务厅推行导税服务、全程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服务以及一次性告知服务等纳税服务方式。
第十九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办税服务厅应用统一标识,厅内布局合理,提供必要办税用具,保持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第二十条办税服务厅窗口实行纳税人评价制度,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后,应主动邀请纳税人通过满意度评价器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节电子服务第二十一条全市国税系统应以便利纳税人办税为目的,积极推行网上申报,建立以电子申报为主体的多元化申报格局;以保障税款安全及时入库为目的,大力推广缴税电子结算方式,积极拓展税银联网缴税的覆盖面,在办税服务厅实行POS机刷卡缴税。
第二十二条外部网站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服务的纳税服务平台,以政务公开、税法宣传、纳税服务为宗旨,遵循规范统一、高度集中、突出重点、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网站在市局网站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运行机构分为主管职能部门、技术支持部门和内容承办部门。
网站包括市局网页和区分局子网页,两级网页由市局纳税服务部门统一管理,网页的内容承办和日常信息维护由市局和各区分局分别负责。
第二十三条123661纳税服务热线是为纳税人提供电话自动语音和人工坐席服务的纳税服务平台,涵盖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服务功能,由市局纳税服务部门管理。
123661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坐席人员的培训,确保涉税咨询答复准确度,不断探索和改进相关技术,提高热线电话接通率。
各单位应配合做好后台业务支持工作,及时准确地回复疑难问题,确保坐席人员能够如期向纳税人反馈。
本文章共5102字,分4页,当前第3页,快速翻页:12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令分税种财税法规废止、失效、有效的财税规章分行业财税法规第二十四条短信系统是以短信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信息服务的纳税服务平台,由市局纳税服务部门管理。
短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做好短信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短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不断改进相关技术,逐步拓展短信服务功能。
各单位短信管理员应按短信系统管理相关制度及纳税人需求做好短信服务工作。
第五节管理服务第二十五条征管部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办税程序和环节,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规范、简并纳税人报送的各种办税资料,提高工作质效。
各基层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市局有关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办税程序,不得任意要求纳税人增减办税资料。
-第二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
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困难。
第六节检查服务第二十七条拥有税务检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检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税务检查公开、告知制度。
第二十八条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全面、准确的解释和说明。
税务检查实施结束时,应当将检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并就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力。
第二十九条市局稽查机关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对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
无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均须受理。
举报中心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节个性化服务第三十条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第三十一条实行便利直通车服务。
按照有关规定,在登记认定、申报纳税、汇总纳税、发票供售、日常稽查、出口退税等方面为大企业、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等直通车服务对象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二条实行援助服务。
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提供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三十三条引导税收志愿者活动。
各单位应当积极引导有意向、且具备一定税收知识和服务技能的社会人力资源,通过组织税收志愿者团体、建立纳税人协会等方式,以社区纳税服务为重点,为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群体无偿提供税收援助服务。
第八节救济服务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