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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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和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标准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标准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儿保门诊规范化设置

儿保门诊规范化设置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房屋面积不少于格区分
流程合理,标示明确。环境温馨,童趣安全有空调设施。
3、儿童候检室:设有候诊坐位10张以上茶水供应,配置儿童活动
器具。
4、设立宣传橱窗或宣传版面,有育儿及疾病防治宣教版面和健康
处方。
5、室内有保暖通风,空气消毒设备,有流动水洗手池
6、配备诊查桌,小儿诊查床(盖有软垫及床单)
①儿童健康检查室
②体格测量室
③心理行为发育测评室
场地设备 ④儿童早期发展促进指导室(根据所开项目要求达到标准)
⑤五官保健门诊(听力,视力保健诊室,口腔保健门诊)
⑥健康教育室1间,不少于20平米(可与医院的孕妇学校共用)
规范化设置改进措施
场地设备
7、设备: ①儿童体格测查仪器,营飬评价设备 ②心理行为测评量表与软件,电脑。DDST测量工具及配套设施包 括小桌子,小椅子,阶梯等) ③标准的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 视动性眼仪,选择性注视检测卡,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仪,儿 童口腔保健相关材料和用品。 ④阅片灯箱 ⑤儿童早期干预辅助设备。 ⑥儿童玩具,电视,DVD投影仪。 1、儿童保健科科主任职责。 2、儿童保健科各级各类专业人员职责 3、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4、基层督导制度 5、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制度 6、儿童保健手册管理制度 制度职责 7、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管理制度 8、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制度 9、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制度 10、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1、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12、院内保健相应各专科工作制度 13、各服务项目专业技术操作流程,技术规范,工作常规。 1、生长发育监测与营养评估指导 2、常见营养性疾病防治 服务要求 3、儿童心理卫生 4、高危儿保健 5、儿童视听口腔保健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

少儿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样稿)一、县级少儿保健门诊规范要求(一)少儿保健服务内容。

1、成立少儿保健手册和少儿健康档案(表、卡),记录实时、完好、正确和规范。

2、展开重生儿访视,访视内容包含咨询和察看重生儿状况、全面健康检查、母乳饲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样,应指导实时就诊。

3、依据《重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方法》和技术规范,展开重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工作。

4、为少儿供给按期健康检查,展开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论,供给少儿饲养和营养饮食、初期综合发展、常有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使等保健指导。

5、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窒息、病理性黄疸、中重度营养不良、纯真性肥胖、中重度缺铁性贫血、活动期佝偻病等高危少儿进行专案管理。

6、依据不一样年纪少儿的心剪发育特色,供给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和咨询指导,展开少儿智能测查和心理行为发育偏离或异样的辨别、筛查,以及行为干涉训练。

7、展开高危少儿筛查、监测、干涉指导。

8、展开少儿眼、口腔、听力保健服务,要点对视力异样、蛀牙、听力阻碍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预防。

9、在少儿保健过程中关于诊断不明确或疑难病例、不拥有能力进行干涉训练和治疗的疾病应实时转诊。

10、展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11、依据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或指导预防接种。

(二)专业人员要求。

1、从事少儿保健工作的人员应获得相应的医生执业资格或护理执业资格,并接受少儿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查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按期接受少儿保健专业知识与技术的持续医学教育培训。

3、专职少儿保健医生 2-4 名,护士 1-2 名,依据工作需要可按服务人群和服务项目增添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业务用房、设置和设备设备。

少儿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程与布局合理,诊室应有取暖设备,环境温馨,切合少儿特色,有体检流程图、宣传版面、少儿玩具;应建立预检与分诊处、候诊区,体格丈量室、健康体检诊室、营养诊室、心理行为诊室、发育测评室、眼听力口腔保健诊室等,专业门诊用房依据所展开的专业需求确立(详见附表 1)。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样稿)一、县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一)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1、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健康档案(表、卡),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和规范。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内容包括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情况、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工作。

4、为儿童提供定期健康检查,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儿童喂养和营养膳食、早期综合发展、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保健指导。

5、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窒息、病理性黄疸、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缺铁性贫血、活动期佝偻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6、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和咨询指导,开展儿童智能测查和心理行为发育偏离或异常的识别、筛查,以及行为干预训练。

7、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指导。

8、开展儿童眼、口腔、听力保健服务,重点对视力异常、龋齿、听力障碍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预防。

9、在儿童保健过程中对于诊断不明确或疑难病例、不具有能力进行干预训练和治疗的疾病应及时转诊。

10、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11、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或指导预防接种。

(二)专业人员要求。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医生执业资格或护理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3、专职儿童保健医生2-4名,护士1-2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服务人群和服务项目增加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业务用房、设置和设备设施。

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程与布局合理,诊室应有取暖设施,环境温馨,符合儿童特点,有体检流程图、宣传版面、儿童玩具;应设立预检与分诊处、候诊区,体格测量室、健康体检诊室、营养诊室、心理行为诊室、发育测评室、眼听力口腔保健诊室等,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详见附表1)。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和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0.05.08•【字号】沪卫妇儿[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6号)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妇幼保健所及有关医院:根据《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的精神,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OOO年五月八日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保障全市儿童获得优良的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现制订《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如下:一、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门诊规范(一)主要用房:要求底层或二层清洁区,保健门诊与疾病门诊必须分隔,预防交叉感染,空气要流通,光线充足。

用房包括:挂号、预检(院属所可兼用)、候诊、测量、体检、听力室、智测室、眼保健室(二)房屋设施和装备:挂号室收费明码标价预检有预检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人员与挂号兼候诊有候诊座位,茶水供应,宣传版面(科学育儿知识6张),宣传橱(喂养指导物品、合理衣着、适龄玩具等)。

测量室独用,地板地,12-18平方米,有保暖和通风设备。

室内温度保持在21-23℃,以保证测量数据准确。

有洗手池,量具包括儿童三用磅秤,卧式身长板,立式身高坐高计,标准软尺。

体检室独用10-15平方米,应有小儿诊察床、听诊器、叩诊槌、电筒、压舌板、消毒液杯、洗手池、红球、响板、圆舞板。

听力室≥8平方米,安静环境,本底噪声小≤40dB,备有PA2听力筛查仪、响板、圆舞板。

智测室地板地,12-15平方米,安静环境。

智测工具齐全(包括小梯、小床、脚踏车、智测工具箱等)眼保健室7平方米,房间长度≥3米,暗室装备,固定视力灯箱,指棒、眼罩、近视力表、聚光手电筒、带状光检影镜。

儿童保健门诊创建标准

儿童保健门诊创建标准
查看保健册10本,一例质量不符要求扣1分。实地询问孕产妇,视情况酌情扣分。
5分
动员高危孕产妇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高危产科门诊进行产检,对转诊的高危孕妇,及时掌握动态,做好随访、转归工作,并按高危程度实行分级管理。采取措施,预防早产、过期妊娠,督促高危孕妇提前住院分娩。
查20本孕产妇保健册,发现一例未进行分级管理扣2分;一例中重度高危孕妇未转诊的扣1分;一例失随访或未掌握动态扣1分。查看高危管理登记本记录不完整扣1分。
产后访视
5分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产后访视工作,每产妇访视不少于3次。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乳房乳头;观察恶露、子宫复旧、伤口愈合情况。指导母乳喂养。每次访视及时做好记录。产后访视率达95%以上。
抽取保健册10本进行核对,记录不全、质量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电话核实产后访视率,1例未达标扣0.5分。
3、母乳喂养情况,每下降1%扣0.5分。
4、抽查体检册(表)10份,填写质量不符要求每份扣0.5分。
体弱儿管理
10分
1、按要求筛查体弱儿,同时有记录体弱儿专案管理记录表。体弱儿每月随访一次至好转或痊愈结案。
2、对于活动期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高危儿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有转诊记录。
查阅体检册(表)50本和体弱儿管理登记本、体弱儿专案管理记录表进行核对,发现漏筛1例扣0.5分。
项目
子项目
分值
内容
方法
得分
扣分原因
一、业务用房
(10分)
儿童保健室
4分
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其中儿童检查室15平方米以上,智力筛查室15平方米以上。
总面积小于30平方米扣2分,布局不合理扣1分,少一室扣1分。
健康宣教室

儿童保健的工作要求

儿童保健的工作要求

儿童保健的工作要求
一、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m²。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m²;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2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为积极推进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同时要对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提供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质量控制。

二、各级各类开展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和要求,认真做好儿童保健的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并配合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做好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各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认真履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评估的职责,对区域内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到严格规范、培训指导、定期检查和提高质量。

四、市儿童保健所要根据“工作规范”的要求,尽快完成修订本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并制定全市儿童保健培训工作方案报我局审核后,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工作中参照执行。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样稿)一、县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一)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1、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健康档案(表、卡),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和规范。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内容包括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情况、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工作。

4、为儿童提供定期健康检查,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儿童喂养和营养膳食、早期综合发展、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保健指导。

5、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窒息、病理性黄疸、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缺铁性贫血、活动期佝偻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6、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和咨询指导,开展儿童智能测查和心理行为发育偏离或异常的识别、筛查,以及行为干预训练。

7、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指导。

8、开展儿童眼、口腔、听力保健服务,重点对视力异常、龋齿、听力障碍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预防。

9、在儿童保健过程中对于诊断不明确或疑难病例、不具有能力进行干预训练和治疗的疾病应及时转诊。

10、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11、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或指导预防接种。

(二)专业人员要求。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医生执业资格或护理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3、专职儿童保健医生2-4名,护士1-2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服务人群和服务项目增加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业务用房、设置和设备设施。

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程与布局合理,诊室应有取暖设施,环境温馨,符合儿童特点,有体检流程图、宣传版面、儿童玩具;应设立预检与分诊处、候诊区,体格测量室、健康体检诊室、营养诊室、心理行为诊室、发育测评室、眼听力口腔保健诊室等,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详见附表1)。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样稿)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样稿)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样稿)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样稿)一、县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一)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1、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健康档案(表、卡),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和规范。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内容包括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情况、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工作。

4、为儿童提供定期健康检查,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儿童喂养和营养膳食、早期综合发展、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保健指导。

5、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窒息、病理性黄疸、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缺铁性贫血、活动期佝偻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6、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和咨询指导,开展儿童智能测查和心理行为发育偏离或异常的识别、筛查,以及行为干预训练。

7、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指导。

8、开展儿童眼、口腔、听力保健服务,重点对视力异常、龋齿、听力障碍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预防。

9、在儿童保健过程中对于诊断不明确或疑难病例、不具有能力进行干预训练和治疗的疾病应及时转诊。

10、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11、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或指导预防接种。

(二)专业人员要求。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医生执业资格或护理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育测评与智能测查记录资料、转诊记录本、例会记录本、督导记录本、培训资料、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记录等。

2、表册本的记录应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资料定期归档整理、统计分析等。

二、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一)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或儿童健康档案,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和规范。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内容包括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情况、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儿保室要求

儿保室要求

儿童保健室建设标准儿童保健门诊应有相对独立的区域,可与儿童计划免疫门诊相邻,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和肠道病、结核病专科门诊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应设有儿童活动室、儿童保健室、听力筛查室和宣教室。

乡镇卫生院可将儿童儿童保健室与听力筛查室、活动室与宣教室合二为一,不得将儿童保健门诊和普通儿科门诊合二为一.一、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房屋设施要求儿童保健门诊布置要求温馨、儿童化,设施上要充分考虑到儿童安全与防护。

在儿童保健室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国家免费体检项目、自选项目收费标准、体检流程、工作制度、服务承诺和投诉举报电话。

每室必须规范配备空气消毒和冷暖空调。

(一)儿童活动室(可与宣教室或计划免疫门诊合用).配备小型滑梯、木马、海洋球等适合各年龄组玩具,墙壁上悬挂宣传画,宣传科学育儿的科普知识,室内放置痰盂、垃圾桶等。

(二)儿童保健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必备)1.健康检查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以上.圆角办公桌、成人圆角椅子、儿童椅适量、污物桶;儿童诊查床、儿童身高体重仪(建议HL—B型),小年龄儿童卧式身高体重测量仪、软皮尺,听诊器、压舌板、聚光手电、儿童血压计、产后访视包(内含换药包一个,微型杠杆称一只、血压计、软皮尺一根、体温表、消毒棉签、碘伏等用品);固定视力灯箱、指棒、遮眼板、聚光手电筒;电脑(联网)、打印机、文件资料柜。

2.听力筛查室(有条件的医院开展):要求相对比较安静(环境噪音低于45分贝A声级(dbA)),通风良好,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配备检查床和办公桌椅,有专用听力筛查设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要求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乡镇卫生院可暂不设置)。

3。

儿童保健宣教室(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有条件的医院,要求面积达20平方米(可以与其他宣教室合用),电视机、放像设备1套,实物示教橱2张,椅子若干,宣教画板若干,备有痰盂、垃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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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室及检查室共1大间,辅助用房2间。不少于40平方米。
牙科治疗椅、消毒设备、光固化机、儿童口腔预防保健等相关材料和用品等。
健康教育室
健康宣教室1间。不少于20平方米
电脑、电视、DVD机、投影仪等。
相关医技设备:血分析仪,尿分析仪,显微镜,酶标仪,X光机、牙片X光机、B超、脑电图机、微量元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定仪、生化分析仪、骨密度检查仪等。
儿童心理卫生门诊
诊室2间、心理行为、智力测查室各1间,治疗室2间。不少于60平方米。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儿童康复门诊
诊室1间,评估室1间,运动康复室1间(100平方米),语言训练室1间,仪器康复室1间。不少于150平方米。
相关康复器材和设备等。
眼保健门诊
诊室1间,验光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50平方米。
附件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门诊名称
诊室设置和面积
诊室设施
儿童生长发育门诊
诊室2间,测量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4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软尺、X片阅片灯等。
儿童营养门诊
诊室1间,营养指导示教室1间,监测评估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皮褶计、食物模型、食物量具等。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位板、眼底镜、裂隙灯、视力筛选仪、眼瞬息图像筛分仪、点状视力检测仪、弱视矫治系列设备等。
听力保健门诊
诊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额镜、耳镜、听力筛查仪、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听仪、声阻抗仪等。
口腔保健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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