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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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12月8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公布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具有积极作用。

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规定》提出了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招聘广告审批制度、用人空岗报告制度、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制度、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等劳动力市场基本管理制度,各地要按《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规范劳动力市场各方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要根据《规定》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服务的要求,制定免费就业服务的过渡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免费服务资金来源,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在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取得实效。

各地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服务的实施步骤,请于2001年6月底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苏人社办函〔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0〕8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持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常态化不间断就业服务,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22号)要求,定于9月14日正式上线“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平台名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二、服务对象高校毕业生和各类用人单位三、服务目标搭建全省统一、多方联动的线上服务平台,统筹资源、创新方式,集中举办特色招聘活动,提供就业见习、职业指导、政策解读、创业展示等多元化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高效对接。

四、平台栏目人社厅官网开设“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参照人社部平台栏目设置,结合我省实际,设置“8+2”服务栏目。

“8”:省级招聘平台、就业导引、直播带岗、就业见习、职业指导、就业政策、创业展示、求职登记8个栏目;“2”:“江苏招才月”系列活动、高校毕业生精准招聘平台2项特色专栏。

各设区市比照省级平台栏目设置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

(一)省级招聘平台:通过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网、江苏校园招聘网,归集发布最新岗位信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供需对接。

(二)“江苏招才月”系列活动:省厅搭建活动平台,针对2021届优秀和我省紧缺急需高校毕业生,省市联动组织全省重点企事业单位对接全国重点高校,推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引才政策和创新创业环境,有序开展针对性强的供需对接活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全省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苏人社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于2011年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对不规范、不合法的劳务派遣行为予以全面整治,切实净化劳务派遣市场,促进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化,积极探索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有利于企业用工、有利于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的劳务派遣市场秩序。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一)检查对象对我省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包括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使用劳动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进行抽查,特别是对跨地区派遣和派遣劳动者10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00人以上或占用工总数比例达30%以上的用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主要是对我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具体内容如下:1. 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

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以异地参保等方式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情况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苏人社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合格证书效力与发证机构(一)培训合格证书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是参训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以及参加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凭证,不作为参训人员资质资格的证明。

培训合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按规定作为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

(二)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免费核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培训合格证书样式及要素培训合格证书全省统一样式,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

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类型和项目、培训工种和等级、培训起止日期、培训单位、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

纸质证书上同时设置二维识别码,各设区市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建立相应的电子证书数据库。

具体样式见附件1。

三、培训合格证书发证流程(一)培训项目备案。

培训单位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中央在苏企业、省属企业、省级行业组织以及其他可以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也可向单位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就业失业科 2012年11月2日)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国家原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修正)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以及跨地区或者面向全国组织招聘单位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经人事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苏人社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8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2〕4号)精神,决定自2012年5月15日到6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如下:一、专项行动任务和目标(一)专项行动的任务以“劳动合同保权益、工资支付惠民生、规章制度促和谐、诚信守法谋发展”为主题,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最迫切需要维护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劳务派遣单位和部分行业、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指导服务与执法检查活动,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促进我省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行动的目标创新指导服务举措,提升执法检查效果,有效遏制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超时加班加点、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着力提升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和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促进诚实守信、劳资和谐的良好氛围形成。

二、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一)专项行动的对象本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全省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量较大的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苏人社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0]4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要求,制定《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是规范创业培训服务,提升创业培训质量,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能进能出的认定管理机制,逐步建设与创业培训要求相适应的、满足城乡劳动者创业需求的培训服务体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省厅就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管理的相关业务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于4月10日前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省厅,确保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做好首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

省厅决定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底,开展首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工作流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认定。

重点对培训机构的师资状况、设备设施条件、教材选用等核心指标进行考察,选出最优质的资源承担政府创业培训任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苏人社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1]284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参保缴费(一)参保申报。

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应到失业保险金申领地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委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的,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三)缴费程序。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核定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在按规定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1999年12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条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例》第14条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以《就业登记证》记载为准)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在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指定医院住院医疗,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左右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计划外生育或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致残的,不得享受医疗补助。

四、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照城镇职工失业后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苏人社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邮政管理局:现将《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邮政管理局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开发与发布第三章岗位招聘与管理第四章工资待遇与补贴第五章岗位退出及后续扶持第六章监督管理及附则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升就业援助质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6.21•【文号】人社部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3号)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一手抓扩大就业、一手抓调控失业”的要求,决定在6省18个城市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对更好地把握经济波动期失业变化的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调控失业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新举措。

要通过试点,在探索收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从业人员变动和岗位流失情况的有效办法,完善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提出适合本地区预防和调控失业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创造新经验,为在全国范围推行这一制度打下更坚实的基础。

各试点省(市)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务必把试点工作抓紧做好。

二、认真把握试点工作原则要按照“尽快启动,力求简便;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梯次扩展,逐步完善”的工作原则,抓好试点工作。

要立即部署和启动试点工作,监测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应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在确定监测企业时,应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代表性的行业中进行选择,所收集的数据要客观反映所选择行业、企业的情况,同时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相互加以印证。

要适时总结实际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监测的内容和方法,确保监测质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落实任务、责任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9.09.27•【字号】苏劳〔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苏劳〔1999〕90号各市、县劳动局,省有关厅(局),中央驻苏单位,南京军区、省军区后勤部:现将《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厅联系。

附: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江苏省劳动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为依法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中存在的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相脱节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及离岗人员劳动关系,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规范建立劳动关系行为1、企业招收(录用)职工,应当查验拟招(录)人员的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其具备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资格。

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企业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2、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由企业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3、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企业确需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关于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企业对于合同期内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32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32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3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适应机构改革和就业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全省《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发放管理,规范申领和发放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因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对《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涉及省厅名称、印章等处进行个别改动,基本样式、颜色、版面、内容仍沿用原证书。

更改后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由省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自2010年2月1日起,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

此前,按照有关规定已经核发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仍然有效。

二、《就业培训结业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由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就业培训中心按照《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4]490号)要求,负责本地区《就业培训结业证书》的核发管理和统计工作。

证书办理和核发的程序为:职业培训机构将就业培训结业考核合格人员名册、成绩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就业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按规定核发证书,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审核机构钢印,在发证日期上方加盖审核机构印章。

三、《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是城乡劳动者完成相关职业(工种)就业培训后结业考核合格的凭证,是劳动者申领职业培训补助的重要凭证,也是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6-2007年度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6-2007年度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6-2007年度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苏劳社[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6-2007年度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情况的通报(苏劳社[2008]21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以来,全省各地按照省厅关于推进“五个充分”、全面提升劳动保障事业整体水平的总体部署,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作为落实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抓手,摆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加以组织和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至2007年底,全省3417个城镇社区中,共有2219个社区达到省级充分就业社区标准,达标率为64.9%,其中苏南地区达标率达79.7%,苏中地区为61.8%,苏北地区为37.6%。

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阶段性目标全面实现,为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政府职责进一步强化,组织得力。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经验交流会以及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制定了具体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的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强化平台建设,落实优惠政策,严格考核监督,强化了目标管理和组织推动。

二是政策全面落实,效应显现。

各地把用好用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保障,逐项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服务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得到政策扶持,使社区所辖80%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就业再就业,城镇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就业率达到78.9%。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劳社信息[2007]3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劳社信息[2007]3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劳社信息[2007]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网络系统,按照劳动保障部对劳动保障业务专网IP地址规划的要求,省厅制定了《劳动保障系统网络及IP地址规划方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城域网建设,深入实施“镇镇通”工程,扩大联网覆盖范面,力争2007年底前全省城域网覆盖率达95%以上。

市级数据中心要实现一个业务专网覆盖局机关、各经办服务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一个中心节点与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网,并联通城域网与省市联网的主干线路。

二、各市在建设网络系统时应按规划要求统一设计制定方案;已有网络但未按规划方案要求配置网络IP地址的单位,要尽快调整到位;采用当地政府IP地址的单位,应在网络互联时,对劳动保障系统内部需要互访的服务器和通信设备地址进行调整或实施地址转换。

要充分利用省市联网的主干线路和“镇镇通”工程的网络资源,并能为所有劳动保障业务应用共享。

三、各市于今年6月底前按《劳动保障系统网络及IP地址规划方案》的要求制定全市(含区县)网络规划方案,并完成网络调整工作。

四、省厅将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检查各市城域网覆盖情况。

从今年二季度开始,各市城域网覆盖率的计算将严格按照通过业务专网与省市主干线路联通的市、县级经办机构数量来统计。

各市需按季度上报《劳动保障系统城域网覆盖范围统计情况表》(附件2),该报表列入金保工程建设调度季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苏财社〔2019〕161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就业促进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19〕161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和稳定就业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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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
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劳社就[2007]3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12.25
【实施日期】2007.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7]30号)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不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创业服务、失业保险等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强化服务手段,制定公共就业服务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计划、专项活动和专项工作,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拓展服务。

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建立以岗位责任制和绩效管理为基础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推进“人本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定期普查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就业援助措施,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登记、认定、帮扶、安置、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特别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一个月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建立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的绿色帮扶通道,确保当年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理人员等专业人员队伍的培养训练,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保障代理业务包括:劳动合同鉴证、代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工审核、失业与就业登记和档案保管等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需与当地劳动保障工作要求和自身能力相适应,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省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证》(以下称“代理证”),明确代理的具体业务。

“代理证”须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拓展服务必须符合“自愿、
受益”的原则,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依法鼓励规范发展职业中介服务机构
(八)根据《就业促进法》和《规定》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具体开办条件如下:
1、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心”的称谓;
2、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
3、有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
4、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5、在省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设区的市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县(市、区)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10元万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6、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资料柜、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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