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食品流通许可实施办法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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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后,除了对申请材料进行 书面审核外,原则上均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个体工商户现场核查 一般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负责实施;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消保科对食品批发经营者、食品流通企业、超市、食品配送经 营户的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须由 2 名以上执 法人员。核查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类型如实填写 《 食品流通许可现 场核查表 》 并交回许可审核机关。现场核查应当在接到任务指派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完成后,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 材料和 《 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 进行审核,在 5 日内作出许 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 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 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载 明下列事项。 ( 一 ) 经营者名称:应与申请人所提供的 《 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 》 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名称一致; ( 二 ) 经营场所:具体核定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街道名称、 门牌号,如无门牌号或者房间号,要明确参照物。在乡镇经营的, 核定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乡镇名称和村、组名称; ( 三 ) 经营项目:许可范围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 类别核定,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要求特 别标注其经营内容的,可以用括号加注; ( 四 ) 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方式核 定; ( 五 ) 负责人:按照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核 定; ( 六 ) 主体类型:按照申请登记 ( 名称预先核准 ) 的类型填 写; ( 七 )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编号由两个字母 + 十六位数字组 成,即:字母 SP+ 六位行政区划代码 + 两位发证年份 + 一位主体 性质 + 六位顺序号码 + 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 八 ) 有效期限:分临时和 3 年核定。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 目的营业执照期限低于 3 年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低于 3 年的, 按照营业执照现有期限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 ( 九 ) 发证机关: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十 ) 发证日期:作出许可决定的日期。
今 日 磐 安 信 息 广 场 ·
2011
年 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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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食品流通许可实施办法 (暂行)
县工商局组织考试)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或管理; ( 四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国食品安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 食 根据不同区域,对食品流通批发环节布局规定: 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 、《 浙江 ( 一 ) 一级批发经营应该具有一个或多个总经销或总代理食 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 (暂行)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品的资格; 定 ) 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二 ) 二级批发经营按每 100 户食品经营户设立一家二级批 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 发商的原则设置。 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下列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 ( 一 ) 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民、高效”和“证照分离、先证后照”以及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 二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的原则。 ( 三 )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县食品流通许可的统一领 ( 四 )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导、指导和监督工作。 ( 五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 食品批发经营者、配送企业和超市经营者还应符合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 下列条件: ( 一 ) 安装食品安全电子监管软件,并及时上传相关资料。 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未取得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和营业执照, ( 二 ) 通过食品安全培训考试的从业人员达 2 名以上。 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 ( 三 ) 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以下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 四 ) 学校食堂配送企业需设立检测室并建立留样制度。 ( 一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 生产的食品的;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经营企业应提交下列 ( 二 )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 材料: 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 一 ) 《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 ; ( 三)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糕饼、面包、 ( 二 )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炒货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的; ( 三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四 )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专职或者兼 ( 四 ) 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的; ( 五 ) 销售保健食品的; 职 ) 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 六 ) 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 五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 七 )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 文件; 食品经营者申请领取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其经营场 ( 七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八 ) 工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一 ) 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 申请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食品的,上述申请材料中的 采光、照明;与有毒 (农药、有毒化学品等)、有害 (化学气体 ( 五 ) 、( 六 ) 、( 七 ) 项材料可以简化。 等 ) 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 ( 公厕、粪池、垃圾场等 ) 应保持适当 企业以实际直接接触食品人员纳入健康证管理,个体经营者 以申请人本人和实际直接接触食品人员纳入健康证管理。 距离; ( 二 ) 经营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 的防鼠、防虫设施; 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 三 ) 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当有效分开;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 ( 四 ) 经营销售场所应采取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控温和防潮 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 处置,商品按规定堆放 ( 离地离墙 15cm 以上 ) ;有仓储场所的,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食品仓储场所的环境卫生应与所经营食品的规模、品种、数量相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 适应; 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 ( 五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 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 食品经营场所的设施、布局应当合理,符合下列要求: 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 ( 一 ) 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 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存在可能交叉污染食品之间应保持有 许可机关收到 《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 及有关 效距离。 资料时,应当对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 ( 二 ) 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 分别作出处理: 区域清洁,配置能有效防尘、防虫、防蝇的器具,并根据所销售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 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存放设备、设施; 人不予受理; ( 三 ) 大、中型商场 ( 店 ) 、超市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 营区域,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 ( 架 ) ;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四 ) 大、中型商场 ( 店 ) 、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 应的更衣间 ( 场所 ) ,并配备洗手、消毒和废弃物处理设施; 当场更正 ( 涉及实质内容的除外 ) 。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 章,注明更正日期; ( 五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 食品经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 ( 一 ) 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 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 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五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 ( 二 )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每个经营场所配备 1 名以上专职或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受理。 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 ( 三 ) 食品经营者、管理人员应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 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应终止办理。 经营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能登记台帐、索证索票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 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明(统一由 应当出具加盖申请受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为贯彻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 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 ,加强我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监督,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强化自律,根据金华市工商局关于 《 金华市食品流通企业公开评价工作规则 》 ( 金工商发[2009] 74 号 ) 和磐安县工商局 《 关于做好 2010 年度食品经营企业公 开评价工作的通知 》 ( 磐工商发[2010]49 号 ) 等文件要求,磐 安县工商局于 2010 年 5 月开始至 10 月初,对磐安县供销社商 场有限公司等全县 11 家大型商场 ( 超市 ) 、一级批发商实施 了包括食品安全放心度、诚信经营信誉度、百姓消费满意度 三大类内容共十三项指标的综合执法检查,经过实地检查、 商品抽检、复检、情况汇总和异议复核等阶段的工作,现将 公开评价情况予以通报。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延续的; ( 二 ) 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 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 三 ) 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四 ) 依法应当注销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决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作出 书面决定,说明事由,并依法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注销、撤销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或者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有效期届满的,应 当在注销、撤销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或者 《 食品流通许可证 》有 效期届满后 5 日内通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 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机构在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注销、吊销执照的,也应当 5 个工 作日内通知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机构。 食品流通经营者在 《 食品安全法 》 施行前已领取 《 食品卫生许可证 》 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事项发生变化 或者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提出申请,领取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
第 一 章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我县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第 二 章许 可 对 象 和 范 围
第 十 二 条
第 六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四 章申 请 、 受 理 、 审 核 程 序
第 七 条
第 三 章申 请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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